3、【31号文】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主要违规交易模式特征、违规问题及整治措施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各类交易场所排查整治专项活动工作方案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各类交易场所排查整治专项活动工作方案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30•【字号】阿署办发〔2017〕28号•【施行日期】2017.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各类交易场所排查整治专项活动工作方案通知阿署办发〔2017〕28号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盟有关单位:经盟领导同意,现将《阿拉善盟各类交易场所排查整治专项活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2017年3月30日阿拉善盟各类交易场所排查整治专项活动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各类交易场所监管工作,规范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各类交易场所排查整治专项活动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31号),盟行署决定在全盟范围内开展各类交易场所排查整治专项活动,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专项整治范围此次排查整治的对象为名称中含有“交易所、交易中心、交易市场、交易公司”等“交易”字样和在电子商务及经营过程中开展权益类和现货类交易业务的企业。
对权益类交易场所(包括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金融资产权益等)、现货类交易场所(包括贵金属、原油、大宗商品等)、交易场所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进行全面清理整顿,重点是从事邮币卡、贵金属、原油、大宗商品、金融资产等交易的交易场所。
二、专项整治工作内容(一)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六个不得”要求。
根据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和《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内蒙古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内政发〔2016〕99号)要求,各类交易场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银行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年09月29日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职责 (5)第三章业务规则 (9)第四章业务人员管理 (10)第五章风险管理 (11)第六章账户管理 (12)第七章基金销售业务基本规定 (12)第八章事后监督及差错处理 (16)第九章基金销售业务系统管理 (16)第十章会计和资金清算管理制度 (17)第十一章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监控 (17)第十二章档案管理 (17)第十三章基金销售信息技术内部控制 (18)第十四章附则 (19)附件: (19)附件1.《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办法》 (20)附件2.《基金销售业务客户服务标准管理办法》 (28)附件3.《基金销售业务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30)附件4.《基金销售业务应急处理措施管理办法》 (35)附件5.《基金销售业务内审实施办法》 (39)附件6. 《基金销售业务风险控制制度》 (43)附件7. 《基金销售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53)附件8. 《基金销售业务操作权限管理办法》 (56)附件9. 《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办法》 (59)附件10.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办法》 (66)附件11. 《基金销售业务反洗钱管理办法》 (71)附件12.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内部监督管理办法》 (7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和管理,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制度办法。
城市非法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方案模版(3篇)
城市非法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方案模版充分认识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切实措施清理整顿非法交易场所,构建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合法权益,净化要素市场发展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原则(一)属地负责、分工协作。
各辖市、区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认真___实施。
市公安、工商、银监、人行、通信管理等有关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对清理整顿工作提供支持和指导,确保本次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二)积极稳妥、分类指导。
在清理整顿工作中,要根据各类交易场所的不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
对各类交易场所要全面摸清情况,做好调查分析工作,制订具体解决措施,实行“一案一策”,避免“一刀切”。
(三)规范监管、促进发展。
既要取缔非法交易场所,打击违法交易,纠正违规行为,又要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与监管责任,促进交易场所依法规范发展。
同时积极培育金融要素市场,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三、清理范围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是指在我市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类交易的各类交易平台,包括省、市外交易场所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清理整顿对象不以交易场所的名称为界定标准,对于名称中虽未使用交易场所字样,但实际上从事权益类、大宗商品和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一并列入清理整顿范围。
清理整顿对象的具体表现包括:一是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交易场所。
自国发〔___〕___文件下发以来,未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简称“省金融办”)和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简称“市金融办”)批准,在我市擅自设立的各类交易场所。
二是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自国发〔___〕___文件下发以来,未经省、市金融办批准,市内各类交易场所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以及省、市外交易场所在我市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三是在省、市外注册但实际运营地在我市的交易场所。
部分交易场所为了逃避监管,采取省、市外注册,市内经营的形式,按照国发〔___〕___号和___〔___〕___文件精神,将该类交易场所列入清理整顿范畴。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53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53号近年来,随着银行不良贷款规模攀升、地方债务逐渐增加,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快速发展,在处置不良资产、盘活存量资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高风险甚至违规经营行为。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金融服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现就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促进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标准,把好市场入口和市场出口两道关为整顿不良资产市场秩序,防止盲目设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从实际出发,严格标准,规范流程,把好市场入口和市场出口两道关,促进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健康发展。
(一)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严格遵守《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银监办便函〔2016〕1738号)等有关规定,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从严把握,并对公司设立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进行全方位论证,论证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银保监会。
(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控股股东、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应事前向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27•【文号】•【施行日期】2022.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业协会、保险资管业协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持续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年第1号)、《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力整治保险机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内部人等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挪用、侵占、套取保险资金,输送利益,转移财产,规避监管,隐匿风险等,坚持零容忍、重处罚、严监管,坚决遏制资金运用违法违规关联交易,推动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一)保险机构应当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发挥好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主动加强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
(二)保险机构开展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稳健审慎、独立运作,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的原则。
保险机构关联方不得干预、操纵资金运用,严禁利用保险资金进行违法违规关联交易。
(三)保险机构应当在公司章程和制度中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等在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中的职责分工,确保权责清晰、职能明确、监督有效。
(四)保险机构应当按规定加强关联方的识别和管理,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信息档案。
同时应当建立关联方信息核验制度,借助公开渠道查询、书面问询、大数据识别等方式方法,及时核验、更新关联方信息档案。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下发后,地方各级政府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迅速膨胀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大部分融资平台公司正在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运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平台公司的信贷管理更加规范。
但是,最近有些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有抬头之势,如违规采用集资、回购(BT)等方式举债建设公益性项目,违规向融资平台公司注资或提供担保,通过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违规举借政府性债务等。
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禁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违规集资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等有关规定,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个人进行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不得公开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融资平台公司项目融资。
二、切实规范地方政府以回购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行为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
(最完整版本)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清整联办[2017]31号文)
(最完整版本)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清整联办[2017]31号文)原文链接:大宗商品律师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前期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9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召开以来,各省级人民政府、会议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积极行动,努力推进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
为加强各地区、有关部门实施方案协同推进和行动步调的衔接配合,确保各项工作稳妥开展、取得实效,经商联席会员各成员单位同意,现就当前阶段有关工作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一、按照“回头看”工作部署抓紧报道实施方案请各省级人民政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按照《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纪要》(清整联办[2017]30号,以下简称《会议纪要》)明确的时间节点和有关要求,抓紧制定完善“回头看”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辖区内交易场所违规行情整改、风险处置预案、分类撤并安排、监管制度完善、“微盘”清理关闭等内容。
二、认真做好重点交易场所风险处置和维稳预案对辖区内客户数量多、成交金额大、问题严重、风险突出的违法违规交易场所,省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工作专班,做好风险处置和维稳预案,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等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人民银行、银监会办公厅已分别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为违规交易场所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办发[2017]25号)、《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商请督促商业银行限期停止为违规交易场所提供金融服务的函)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7]361号),要求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限期停止为“微盘”类交易平台、违法违规交易场所提供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
请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动做好与人民银行、银监会分支机构的沟通协调,实现处置工作平衡有序衔接。
三、逐一通知督导违规交易场所整改规范对辖区内问题较轻、网聊不大的违规交易场所,请各省级人民政府逐一下属整改通知,针对不同类型交易场所的主要违规交易模式特征、违规问题等,督促指导其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的规定和《会议纪要》的要求抓紧整改规范。
高级经济师教材-经济学
经济学目录一、社会主义阶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1)(二)资源配置方式与市场经济 (1)(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和体制框架 (3)二、社会主义经济中的所有制关系和产权制度 (3)(一)所有制关系和所有制形式 (3)(二)市场经济与产权制度 (5)三、现代企业制度与公司治理 (6)(一)国有企业改革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6)(二)公司制度 (6)(三)公司治理结构 (7)四、收入分配制度与现代公平效率原理 (8)(一)个人收入的分配过程与收入分配的调节 (8)(二)收入分配方式与居民收入来源的多元化 (8)(三)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 (9)五、经济增长与经济波动 (10)(一)产出、就业与经济发展 (10)(二)经济增长方式及其转换 (11)(三)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战略 (12)(四)经济波动 (12)(五)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 (12)六、市场经济运行与宏观调控 (13)(一)市场机制的有效性 (13)(二)市场失灵和市场功能缺陷 (14)(三)政府的作用和宏观调控 (14)(四)宏观调控的目的和政策目标选择 (14)七、金融市场与金融监管 (15)(一)金融市场及其运行 (15)(二)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 (15)(三)金融监管 (16)八、对外经济关系 (16)(一)国际经济组织 (16)(二)对外贸易关系 (17)(三)对外经济合作关系 (17)(四)对外金融关系 (18)九、合同法律制度 (18)第一节合同的基本理论 (18)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19)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20)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21)第五节合同的担保 (23)第六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25)第七节合同的终止 (26)第八节违约责任 (26)第九节合同的管理和合同争议的解决 (27)十、公司法律制度 (31)第一节公司法的基本理论 (31)第二节公司的登记管理 (33)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 (33)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 (36)第五节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 (38)第六节公司的财务会计 (39)第七节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39)十一、证券法 (41)第一节证券法的基本理论 (41)第二节股票的发行与交易 (42)第三节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 (49)第四节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与交易 (51)第五节持续信息公开 (52)第六节禁止的交易行为 (53)第七节上市公司收购 (55)第八节证券交易所 (58)第九节证券中介机构 (58)十二、物权法律制度 (60)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 (60)第二节所有权制度 (66)第三节用益物权制度 (69)第四节担保物权制度 (70)第一部分经济学一、社会主义阶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1、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指我国在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的特定阶段。
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为了防止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因利益冲突而可能导致的欺诈客户、操纵市场、误导投资者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活动通知如下:一、任何机构或个人从事就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投资证券的可行性,以口头、书面、电脑网络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向公众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的业务,必须先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或者经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的机构聘任并符合相关从业要求。
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必须客观公正、诚实信用,不得以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为依据向客户或投资者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预测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或者就投资证券的可行性进行建议时需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不得主观臆断;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投资分析文章等形式的咨询服务产品不得有建议投资者在具体证券品种上进行具体价位买卖等方面的内容。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参加媒体等机构举办的荐股“擂台赛”、模拟证券投资大赛或类似的栏目或节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权拒绝媒体对其所提供的稿件进行断章取义、做有损原意的删节和修改,并自提供之日起将其稿件以书面形式保存三年。
证券投资咨询从业人员向公众提供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投资分析文章等形式的咨询服务时,须先行取得所在机构的同意或认可。
论违规“现货”电子盘交易的民事裁判标准
论违规“现货”电子盘交易的民事裁判标准摘要:自2011年起,因违规交易场所组织从事非法电子盘交易,导致投资者出现大面积亏损,引发大量民事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司法机关处理同类案件时,往往采取不同的应对方式,民事裁判标准不一。
究其原因,有地方保护主义因素,也有司法机关认识不到位等因素。
为此,有必要针对此类案件,破除地方保护主义,统一裁判标准。
关键词:仿期货交易;仿A股交易;非法期货;裁判标准一、违规电子盘交易的两大主要类型近年来,国内部分交易场所打着“现货”交易的名义,组织开展电子盘交易,综合下来有多种类型:商品分售、商品发售、商品购销、商品竞价等,其中主流模式为商品分售和商品发售模式。
商品购销、商品竞价模式比较罕见,本文不作探讨。
商品分售模式(以下简称仿期货模式)是国内一些交易场所参照期货交易的机制而设计的交易形式。
商品发售模式(以下简称仿A股模式)是国内一些交易场所参照A股的交易机制设计的交易形式。
从时间上看,仿A股模式稍晚于仿期货模式。
这两类交易模式的共同特征如下:(一)均是交易由交易场所组织交易,由交易场所提供交易规则、制度安排和软硬件设施便利;交易场所会提供开户系统、交易系统、资金结算系统。
(二)均是授权会员单位发展客户参与交易。
(三)均是在自营的全封闭电子盘内进行交易。
无论是做市商机制还是竞价机制,均不与外部交易市场发生物理联结或资金往来。
(四)一定程度上,在电子盘内均是对合约的交易。
(五)均是由交易场所进行资金结算,交易场所均充当了交易资金的共同对手方。
(六)对外宣传均声称是“现货”交易或“现货延期交易”,实践中实物成交量接近于零。
(七)在展业方式上,均是由交易场所和会员单位签订《会员入市协议》,再由会员单位和投资者签订《客户协议书》,交易场所不是《客户协议书》的签约主体。
(八)交易场所和会员单位均以投资者本金为获利来源。
这两种交易模式的不同点在于:(一)价格形成方式不同。
在仿期货模式条件下,采取的是交易场所引进外部市场价格,会员单位无条件执行交易场所价格,采取的是报价机制,无竞价。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正文:----------------------------------------------------------------------------------------------------------------------------------------------------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一些地区为推进权益(如股权、产权等)和商品市场发展,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以下简称交易场所)。
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在交易场所设立和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风险不断暴露,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现作出如下决定:一、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违法交易活动蕴藏的风险交易场所是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机会,进行有序交易的平台,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需要依法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其中,证券和期货交易更是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直接关系到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在经批准的特定交易场所,遵循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进行。
目前,一些交易场所未经批准违法开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有的交易场所管理不规范,存在严重投机和价格操纵行为;个别交易场所股东直接参与买卖,甚至发生管理人员侵吞客户资金、经营者卷款逃跑等问题。
这些问题如发展蔓延下去,极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必须及早采取措施坚决予以纠正。
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
各类交易场所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风险管理等各项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权益类及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权益类及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08•【字号】大政发[2013]33号•【施行日期】2013.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权益类及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3]3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权益类及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2013年6月8日大连市权益类及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部署,规范我市权益类及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市场准入和市场交易行为,切实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以促进我市各类交易场所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权益类及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是指设立在本市,从事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金融资产权益、碳排放权、排污权等权益和石油、贵金属、农产品、钢铁、煤炭、再生资源等大宗商品及大型航运、物流等服务性商品交易业务的各类交易所、交易市场、交易中心及电子商务平台等,包括其他省市交易场所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但不包括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以及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三条本市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权益类及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鼓励各类交易市场的发展,但原则上不重复设置,使本市交易场所的发展与城市发展和城市功能相适应。
解析:定向融资模式
解析:定向融资模式进入2019年,各类金融机构产品爆雷声不断,其中定向融资类产品更成为众矢之的,饱受各方的质疑。
甚至部分热点文章,将定向融资模式等同于非法集资,引发了业界的恐慌。
基于此,笔者想从定向融资模式自身角度,进行辨析,以拨开迷雾寻找真相。
一、什么是定向融资模式首先,定向融资是指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公司、企业及其他商事主体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直接募集和转让资金,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产品模式。
其也被称为“定向融资计划/工具”、“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直融计划/产品”等。
其次,定向融资模式有三方面特点:第一是,架构清晰简单,主要是四方主体,融资方、担保方、管理机构、备案机构。
第二是,操作灵活便捷,以融资方作为投资标的,投资款项直接打入融资方指定账户。
(注:场外模式)第三是,风控管理容易,风控核心在于融资方资信情况,基于融资方情况构建风控体系。
正是由于这三方面特点,带给定向融资模式巨大的争议。
一方面,其架构较为简单,相比于收益权等其他产品模式,定向融资模式并不存在实际的底层资产,其直接以融资方作为产品融资主体,而非基于应收账款、供应链金融、收益权等底层资产。
在投向方面,资金进入到融资方账户后,没有对应的底层项目,导致后续资金监管困难,融资方挪用资金风险较大。
另一方面,其操作灵活、风控管理容易,相对应的便是产品的把控力度不够。
融资方的资信情况,是保障产品能否正常兑付的核心。
但从风控手段上看,其对融资方制约手段过少,给融资方过大的自主度,产品存续期间内难以施加有效的监管。
最后,定向融资模式典型产品架构图如下:目前这一模式产品常见于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备案产品,但由于自身争议及监管政策的变动,这一模式产品生存空间也在不断压缩。
一方面,随着监管的加强,融资方背景的要求也在逐步提升。
目前对于这类备案产品,一般要求融资方具有国资、央资背景,或者具有上市公司背景。
同时要具体审核融资方的资产负债率、现金流、运营情况、人员情况等等,在备案时需提供全面的尽职调查报告,从财务情况、运营情况、人员情况、市场情况等多方面论证该融资方实力背景。
交易场所乱象及风险化解浅析
交易场所乱象及风险化解浅析2006年以来,以贵金属、原油、文化艺术品以及各类衍生品为交易对象的各类交易场所开始出现,并在之后的几年中迅速在全国范围内蔓延,一时间交易场所比比皆是,交易品种层出不穷。
但随之而来的,却不是贸易和市场的繁荣,而是交易场所普遍开展违规交易,脱离实际贸易过度投机,导致矛盾纠纷强烈,引发投诉上访不断,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针对此问题,本文从交易场所的违规业务模式、风险诱因和政府部门整治措施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并对下一步发展提出建议和想法。
一、交易场所的违规业务模式按照经济一般发展规律,交易的集中化产生了市场,在当下社会分工日益精细的情况下,市场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乃至人民生活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着信息和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为满足市场参与者对提高交易效率、实现资源整合以及仓储、物流、品质鉴定、贸易融资等第三方服务要求,市场组织者开始大量使用期货、股票市场的信息技术手段,使交易逐渐突破了地域限制,呈现出电子化、金融化特征。
从交易品种和交易模式设计上看,各类交易场所并没有进行创新,只是将成熟的金融市场信息技术或金融业务进行适当变化后加以应用。
2011年和2012年,国务院及办公厅分别出台了《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明确交易制度“六不得”,各类交易场所采取的交易方式均存在不符合国家这一规定的问题。
各类交易场所主要采取的违规业务模式有:商品类。
主要交易品种为贵金属、原油、钢材等工业品和农产品等大宗商品。
交易方式分为三种,一是类似期货交易的撮合竞价方式,买卖双方分别报价,交易系统根据价格进行撮合匹配,以保证金方式进行交易,交易盘面价格为当前交易价格;二是场外交易方式,买卖双方以保证金方式根据其他市场交易价格进行交易,一般市场参与者的交易对手方为交易场所安排的一个或多个做市商,盘面价格为其他市场价格,不受本市场交易影响;三是微盘方式,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手机端进行上述两种方式交易,但交易标的和资金规模较小,另一种是单纯买卖其他市场下一个时间点价格的涨跌。
国资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财评〔2021〕17号
国资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财评〔2021〕17号各中央企业:《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以下简称8号文)印发以来,多数中央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完善管理制度,加强集团管控,严守套保原则,金融衍生业务运行总体平稳。
但部分企业存在资质审核把关不严、信息化监测水平不高、业务报告不及时等问题。
为推动中央企业进一步落实好8号文,规范执行制度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业务准入审批(一)中央企业集团董事会负责核准具体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子企业(以下简称操作主体)业务资质,研判业务开展的可行性,确定可开展的业务类型,不得授权其他部门或决策机构审批。
1.业务可行性论证应当包括: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必要性,应当基于降低主业范围内的实货风险敞口而开展,具有客观需要。
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制度完善性和内控体系完整性、有效性,应当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涵盖部门职责、审批程序、交易流程、风险管理、定期报告等内容。
风险管理体系健全性,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识别、监控、处置、报告、应急处理等机制。
机构、岗位设置合理性,应当做到前中后台岗位、人员相互分离,并建立定期轮岗制度。
人员配置完备性,交易及风控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等,无不良从业记录。
财务承受能力适当性,应当具备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2.核准事项应当明确操作主体的交易品种、工具、场所等。
品种应当与主业密切相关。
工具应当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认知。
如何解读“严禁银行理财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领域”?
如何解读“严禁银行理财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领域”?中国银监会10月21日召开三季度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会议明确提出,要严控房地产金融业务风险,严格执行房地产贷款业务规制要求和调控政策;审慎开展与房地产中介和房企相关的业务;规范各类贷款业务管理,严禁违规发放或挪用信贷资金进入房地产领域;加强理财资金投资管理,严禁银行理财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领域;加强房地产信托业务合规经营。
“理财资金进入违规进入房地产领域”引起很大的波澜,如何定义“违规”,梳理现有银行理财资金投向的监管约束,才能真正识别政策影响力到底有多大。
1、首先需要明确定义什么房地产领域?即便从最基本的狭义“房地产贷款”分类来看,银监会将下面的融资类型都纳入进来。
房地产贷款分为开发贷和购房贷房地产贷款]可以初分为房地产开发贷款和购房贷款。
其中,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填报机构发放给土地储备机构或房地产开发商用于地产及(或)房产开发、建设的贷款,土地储备包括收购、征用、储备、地产开发、出让等一系列过程,因此土地储备贷款不等同于地产开发贷款。
购房贷款是指填报机构发放给个人或企业用于购买住房和商用房的贷款。
开发贷分为地产开发贷款和房产开发贷款1.1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填报机构发放的专门用于地产开发的贷款、且在地产开发完成后计划收回的贷款。
值得关注的是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土储部门作为借款主体的地产开发贷款会逐步清零。
1.2房产开发贷款]是指填报机构发放的房屋建设贷款,包括在土地开发阶段发放的、计划在房屋建设阶段继续使用的贷款。
言外之意贷款如果覆盖地产开发和房产开发全过程应统计为房产开发贷款。
房产开发贷款中除去住房开发贷款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以外的贷款统计为[1.2.3其他房产开发贷款]。
从银行理财的投资方向约束看,仅有少数监管文件提及房地产:2、《关于印发王华庆纪委书记在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座谈会上讲话的通知》银监发[2011]76号明确提及:理财资金不得流向于政府融资平台、“两高一剩”企业、“铁公基”和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等限制性行业和领域。
公务卡违规套现资金安全风险的启示
公务卡违规套现资金安全风险的启示【编者按】本案例以审计中发现的个别人员公务卡透支授信额度违规套现行为、结合违纪案件进行评析和思考,指出当前在公务卡使用管理中还存在不少隐患和漏洞,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有对策分析,必须引起各单位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公务卡使用的监控管理,有效防范资金风险,严肃财经纪律。
一、案例要情王某,男,某某消防救援站站长,大队级副职,二级指挥员消防救援衔。
违反组织纪律主要违纪事实如下:一方面利用集中保管基层队站所有队员的公务卡的时机,透支公务卡授信额度套现;另一方面,以家庭需要资金为由让有关人员从银行借贷钱款再借其使用,实际用于网络赌博。
在总队屡次开展的赌博借贷问题专项排查整治活动中,未向组织报告,隐瞒借贷事实。
自2022年12月至2022年12月,通过公务卡违规套现,先后向有关人员、信用卡和网络平台借款,时间跨度较长,人员涉及较多且数额较大。
二、公务卡结算方式使用的相关背景公务卡结算方式是财政部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标准财务管理,尽量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和现金流量,提高支付透明度,简化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结算与报销流程,降低往来水平和财务风险,加强预算执行监控管理而推出的一项财政改革措施。
公务卡是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公务活动开支的一种贷记卡。
2022年7月,财政部为了加强监控和管理还专门与中国人民银行一起制定了《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方法》,随即公务卡结算方式在全国开始推行。
公务卡的实施有效解决了预算单位大量提取和使用现金行为难以有效监管以及小额支出不便银行转账的问题。
2022年1月,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单位公务卡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22〕8号〕,并选择江苏省和深圳市作为试点地区,待条件成熟也将全国推广,这是对现行公务卡制度的丰富和完善,也是深化公务卡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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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1号文《做好清理整顿“回头看”前期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的内容
(节选)
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主要违规交易模式特征、违规问题及整治措施(一)特征
一是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将权益拆分发行、降低投资者门槛、变相突破200人界限。
主要包括定向融资计划和投资收益权类两个方面。
其中,定向融资计划是指发行人在交易场所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融资计划。
投资收益权是指发行人以其符合要求的基础资产收益权向特定投资主体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兑付投资本金和收益的产品。
二是未经批准交易信贷、票据、保险等金融产品。
部分金融资产交易场所违规开展由一行三会监管的金融产品交易,如银行信贷、票据、信托产品、保险资产等产品,部分地方政府在全国统一的票据交易中心推进建设之际,“抢跑”设立区域性票据交易场所。
(二)违规问题
一是涉嫌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
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交易场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任何交易场所利用其服务与市州,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后发售给投资者,即属于“均等份额公开发行”。
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的产品对外发售过程中,大都以10000元等标准化单位为认购起点并以其整数倍进行递增,违反了交易场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的规定。
二是变相突破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的规定。
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任何权益在其存续期间,无论在发行还是转让环节,其实际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往往采取拆分销售方式,将金额圈套的产品拆分为若干金额较小的子产品分别销售,实现化整为零。
交易场所将实质上属于同一发行方的同一发行产品拆分为多个融资项目、分散发行,或者分为多期发行,变相突破了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的限制。
三是涉嫌公开宣传。
按照《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交易场所产品为笲性质,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或变相公开方式发行或转让。
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往往通过网络、微信公众号以及报纸、机场、步行待、地铁、大厦等媒介广告,对交易产品进行公开宣传,承诺高额回报、诱导投资者,违反了不得公开宣传的相关规定。
四是涉嫌擅自从事应由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金融产品交易。
根据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金融资产交易场所从事银行信贷、票据、信托、保险等金融产品的发行和转让行为,违反了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的规定。
(三)整治措施
严格按照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有关规定,要求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停止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后发售给投资者,只能将权益进行整体转让。
对于已出售的权益资产,可由资产出售方进行回购等方式,逐步实现产品下架。
规范私募债券交易行为,不等通过拆分、代持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单只私募证券持有人数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