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关于芜湖市镜湖区世茂滨江花园2-4#楼1-4101室住宅房(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芜湖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方咸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芜湖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方咸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7【案件字号】(2020)皖02民终1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洋杨东清丁大慧【审理法官】杨洋杨东清丁大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芜湖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方咸英;宋先斌【当事人】芜湖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方咸英宋先斌【当事人-个人】方咸英宋先斌【当事人-公司】芜湖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凌定越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邓劲松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程秉琴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凌定越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邓劲松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程秉琴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凌定越邓劲松程秉琴【代理律所】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芜湖万达广场有限公司【被告】方咸英;宋先斌【本院观点】合同解除权系形成权,即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合同关系消灭的权利。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新证据诉讼请求撤诉反诉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合同解除权系形成权,即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合同关系消灭的权利。
万达公司于2018年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一审法院在该案中已将诉状副本送达方咸英、宋先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此外,在该案开庭审理过程中,方咸英、宋先斌亦明确同意解除合同。
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双方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解除,并无不当。
虽然前案未经判决,即由万达公司撤回起诉,但万达公司的撤诉行为仅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因此导致对合同解除权的撤回。
芜湖市写字楼公寓市场市调报告0806
写字楼如凯帆大厦、镜街、融汇摩根100等写字楼,但仍然无法满足市场需求,一些企业仍然不
得不在小区内租用民宅用作办公。 4. 写字楼市场前景良好,源于市场需求的不断攀升造就集中放量。就目前的市场而言,写字 楼的价格和租金虽然持续上涨,但相比较一线城市写字楼,芜湖的写字楼市场仍然处于一个较
低的水平,日后发展的空间充足,特别是写字楼的租金收益已经高于部份商铺的租金收益的事
商场:侨鸿国际购物中心、沃尔玛超市; 酒店:侨鸿国际5A甲级写字楼、侨鸿国际皇冠假日酒店 餐饮:侨鸿国际皇冠假日酒店、凤凰美食街 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浦发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
侨鸿国际商城
销售情况:侨鸿国际甲级办公楼于2008年1月6日正式对 外出售,共推出办公楼面积约3.8万方。目前该办公楼已 全部售完,对外出租,租金均价为每平米55元/月,出租 率达95%。该办公楼物业费用为每平米8.6元/月。 层高 3.6米,但实际使用层高为2.6米。
项目名称
项目区块 楼盘性质 项目体量
世茂滨江中心
镜湖区 标准甲级写字楼
所属商圈 销售状态
新市口 售完
滨江中心写字楼包括裙楼共约33000平米,3.6米层高,主力面积45-60平米, 相邻单元可自由分割。12.5米挑高大堂的入口,豪华精装修标准,330平米 通透空间气魄非凡;高低楼层分区设臵;室内外全装修交付,并与相邻的五 星级酒店组成极具建筑美学魅力的“双子塔”
实让更多的投资客接踵而至。
芜湖写字楼市场分布现状
绝大部分都围绕在镜湖区(老 城区)的步行街周边:如和平大厦、 镜街、凯帆大厦、镜街、融汇摩根 100等写字楼。 镜湖区
芜湖写字楼市场分布现状
1. 2. 3. 4. 徽商财富广场 侨鸿国际商城 芜湖镜湖万达广场 伟星时代金融中心
芜湖伟达置业有限公司与朱旭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芜湖伟达置业有限公司与朱旭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9【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14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运平季立耘童运军【审理法官】刘运平季立耘童运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旭明;芜湖伟达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朱旭明芜湖伟达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朱旭明【当事人-公司】芜湖伟达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梅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赵研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汪承志安徽深蓝(芜湖)律师事务所;叶倩安徽深蓝(芜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梅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赵研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汪承志安徽深蓝(芜湖)律师事务所叶倩安徽深蓝(芜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梅赵研汪承志叶倩【代理律所】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安徽深蓝(芜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朱旭明;芜湖伟达置业有限公司【权责关键词】催告委托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朱旭明与上诉人伟达公司之间借贷关系属实,扣除已偿还的150万元,上诉人伟达公司应按约偿还上诉人朱旭明借款本金850万元正确。
上诉人朱旭明上诉称一审判决判令伟达公司支付利息的起点错误,虽双方未书面约定还款期限,但伟达公司2015年3月12日向朱旭明支付的150万元原审中已认定为还款,故从还款事实可以认定至少在2015年3月12日借款期限已经届满,应计算逾期利息之理由,因双方未约定借贷利息及借款期限,上诉人朱旭明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上诉人伟达公司提出偿还借款的主张,故原审法院以其起诉之日计算逾期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芜湖银泰城初步介绍资料
2011年安徽省各市GDP对比图
4000 3500 3000 2500 2000 1500 1000 500 0 GDP
1658.24亿元
铜陵 马鞍山 合肥 芜湖 淮南 黄山 池州 宣城 淮北 蚌埠 安庆 滁州 宿州 六安 亳州 阜阳
2011年安徽省各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对比图
2011人均可支配收入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马鞍山 合肥 铜陵 芜湖 池州 黄山 蚌埠 亳州 淮南 宣城 滁州 淮北 安庆 宿州 六安 阜阳
21500元
人均可支配收入
芜湖房价
区域 镜湖区
住宅 名流印象 世茂滨江花园
价格 8050 9000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占地面积 19万方 18万方
鸠江区
三山区
恒大华府
碧桂园 国贸天琴湾
7500
9000(别墅) 4500(住宅) 8050 6200
21.8万方
19.98万方 7.5万方 87.33万方
弋江区
中央城
伟星金域蓝湾
万达广场
华仑港湾 华仑港湾 华仑港湾
三、项目及周边介绍
项目周边道路交通
四、项目初步概念方案
规划超市 (1.2万)
芜湖华仑国际文化广场项目
2012年5月
1
华仑国际(芜湖)文化广场是安徽新华发行集团与银泰百 货集团共同投资开发,是安徽省第一个大型城市文化综合 体,被省政府列为“安徽省861行动计划文化产业实施项 目”,也是芜湖市2011年重点工程。 项目总建筑面积67.4万平方米,其中文化广场为21.4万平 方米,住宅为35万平方米,相关配套为11万平方米,总投 资30亿元,为全省目前最大的文化产业项目。
王美林、芜湖金鹰滨江世纪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美林、芜湖金鹰滨江世纪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9【案件字号】(2021)皖02民终37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贺钱晨宋喜萍【审理法官】李贺钱晨宋喜萍【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美林;芜湖金鹰滨江世纪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王美林芜湖金鹰滨江世纪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美林【当事人-公司】芜湖金鹰滨江世纪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汪爱华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王琳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方宏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梁笑龑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汪爱华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王琳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方宏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梁笑龑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汪爱华王琳方宏梁笑龑【代理律所】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美林【被告】芜湖金鹰滨江世纪发展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王美林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同申请撤回上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美林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王美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57元,减半收取1728.5元,由上诉人王美林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03:09:03王美林、芜湖金鹰滨江世纪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皖02民终377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美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爱华,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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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福兴"创建于清光绪年间,原设于芜湖市三街口始由江都耿氏兄 弟长宏和长富饺面及芜湖严开银师傅酥烧饼组合而成"耿福兴饺面馆 "。历经沧桑、百年不衰、直至今日,"耿福兴酒楼"誉满江城名闻遐 迩。1959年迁至中二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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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亿环球影城步行街店总投资达2000多万元,拥有3600平方米超 大营业面积,一个HD-Atmos高清全景声厅,四个超一流的专业影 厅和一个VIP影厅,1000余个座椅。华亿环球影城自2009年开业以 来,销售收入大幅攀升,销售成绩在全国综合排名为第26名,在 全国非省会城市的影院中票房收入稳居第一方阵,荣获中影星美 院线“年度最佳影院”大奖。
147台球俱乐部于2009年1月20日开张,坐落于繁华的步行街上,位 于华亿国际B座5楼,是一家以台球运动为主题的多功能俱乐部,优 雅的环境,先进的设备,热忱的服务。全场有超过30张球桌提供、 1800㎡大面积、5间豪华VIP包厢并提供顾客免费上网服务。147台球 俱乐部所有台球均采用“星牌”球桌(1号包厢采用国内职业斯洛克 比赛专用台),立志于给广大的台球爱好者提供更优质的台球体验, 并有水吧提供各种饮品、甜品及休息场所。147台球俱乐部为回馈广 大新老客户,店内会员价低至6.5元/小时。 芜 湖 147 台 球 俱 乐 部
范仕明二审行政裁定书
范仕明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18【案件字号】(2021)皖02行终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汪万荣徐琳查鹏【审理法官】汪万荣徐琳查鹏【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范仕明【当事人】范仕明【当事人-个人】范仕明【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范仕明【本院观点】投诉举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途径,除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弥补行政机关执法能力不足也发挥着积极作用。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投诉举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途径,除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弥补行政机关执法能力不足也发挥着积极作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何种事项向哪个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取决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规定。
与此相应,能否就投诉举报事项提起行政诉讼,也需要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于投诉举报请求权的具体规定作出判断。
通常情况下,对是否具有原告资格的判断,取决于以下方面:一是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规定了投诉举报的请求权;二是该投诉举报请求权的规范目的是否在于保障投诉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范仕明所反映的“存在的土地闲置问题”与范仕明自身的合法权益并无关联,强拆与否与土地闲置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于范仕明提出土地闲置的查处申请所作的答复函,与范仕明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关系,由此范仕明也就不具备就该答复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徐某、芜湖港口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某、芜湖港口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9【案件字号】(2020)皖02民终12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桂珍鲍迪徐海军【审理法官】王桂珍鲍迪徐海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益民;芜湖港口医院【当事人】徐益民芜湖港口医院【当事人-个人】徐益民【当事人-公司】芜湖港口医院【代理律师/律所】胡云霞安徽鸠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云霞安徽鸠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云霞【代理律所】安徽鸠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徐益民【被告】芜湖港口医院【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回避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经审理询问各方当事人和查阅原审卷宗,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现针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结合本案查明事实分析认定如下:一、徐某诉讼请求及上诉请求的相关内容是否属于本案审理范畴。
本案的案由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双方当事人为侵权民事法律关系,徐某作为民事主体诉请的应当为给付之诉,即需根据芜湖港口医院在治疗其父徐积义期间存在医疗过错并对其产生医疗损害的事实为前提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芜湖港口医院对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为诉请内容。
由徐某一、二审提交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上诉状内容可知,其只有三项诉请(即判令被告芜湖港口医院赔偿医疗费10000元;判令被告芜湖港口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2000元;判令被告芜湖港口医院赔偿丧葬费18000元。
)符合本案民事法律关系审理范围,其余诉请内容均不符合本案民事法律关系审理范畴。
江东山、戴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东山、戴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6【案件字号】(2020)皖02民终29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利民肖珍陈勇【审理法官】王利民肖珍陈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江东山;戴云;周群;凌金兰【当事人】江东山戴云周群凌金兰【当事人-个人】江东山戴云周群凌金兰【代理律师/律所】王凡广东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周平安徽新弋达律师事务所;龚志敏安徽新弋达律师事务所;朱梦广东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凡广东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周平安徽新弋达律师事务所龚志敏安徽新弋达律师事务所朱梦广东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凡周平龚志敏朱梦【代理律所】广东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安徽新弋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江东山【被告】戴云;周群;凌金兰【本院观点】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自认新证据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江东山是否应当承担15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的还款责任。
戴云、周群于2012年4月3日、2012年4月4日、2013年2月8日、2013年3月14日、2013年3月19日分五次通过银行转账借给江东山共计3132000元。
江东山对上述3132000元借款事实亦认可,但主张其与戴云、周群之间存在资金往来关系,并未约定利息。
2012年4月1日江东山出具的借条载明“月息贰分",该份借条出具时间与戴云、周群实际出借款项时间相吻合,应认定戴云、周群与江东山之间对上述借款约定了利息。
赵俊、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俊、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3【案件字号】(2020)皖02民终20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利民肖珍陈勇【审理法官】王利民肖珍陈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俊;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当事人】赵俊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当事人-个人】赵俊【当事人-公司】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姚伟健安徽瀛国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姚伟健安徽瀛国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姚伟健【代理律所】安徽瀛国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赵俊【被告】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本院观点】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均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明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和查阅原审卷宗,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现已更名为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均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业主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本案中,在福田物业芜湖分公司已提供物业服务的情形下赵俊负有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赵俊上诉所称的违章搭建、油烟排放、开设小饭桌等情形,不是其拒付物业服务费的事由。
其若有证据证明上述情形给其造成损失的,可另案向相关主体主张赔偿。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不应以此拒付物业服务费。
安徽国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汪元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国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汪元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5【案件字号】(2020)皖02民终14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利民肖珍陈勇【审理法官】王利民肖珍陈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安徽国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汪元良;汪国栋【当事人】安徽国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汪元良汪国栋【当事人-个人】汪元良汪国栋【当事人-公司】安徽国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治广东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柯烈斌安徽海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治广东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柯烈斌安徽海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治柯烈斌【代理律所】广东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安徽海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安徽国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汪元良;汪国栋【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国游公司在案涉民间借贷中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国游公司在案涉民间借贷中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根据该条法律规定,担保行为不属于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
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
具体到本案,在案证据虽未显示债权人汪元良在案涉民间借贷过程中审查过国游公司提供案涉担保形成过股东会决议,但汪国栋系单独持有国游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其在担保人国游公司盖章处签字确认,表明该担保系国游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担保有效。
陈德彪、芜湖天久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德彪、芜湖天久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5【案件字号】(2020)皖02民终5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利民王桂珍鲍迪【审理法官】王利民王桂珍鲍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德彪;芜湖天久建设有限公司【当事人】陈德彪芜湖天久建设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德彪【当事人-公司】芜湖天久建设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芮铭乐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杨娟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许志文安徽宇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芮铭乐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杨娟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许志文安徽宇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芮铭乐杨娟许志文【代理律所】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安徽宇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德彪【被告】芜湖天久建设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该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和查阅原审卷宗,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该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陈德彪是以SUPERSCAPESDN.BHD公司技术专家的身份进入马来西亚居留工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陈德彪主张与芜湖天久建设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由陈德彪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二审期间,陈德彪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案涉工地系芜湖天久建设有限公司承建,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直接接受芜湖天久建设有限公司的管理,被指派前往马来西亚从事瓦工工作。
陈小明、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小明、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9【案件字号】(2020)皖02民终17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肖珍王利民陈勇【审理法官】肖珍王利民陈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小明;高峰【当事人】陈小明高峰【当事人-个人】陈小明高峰【代理律师/律所】陈发俊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刘少华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某某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发俊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刘少华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某某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发俊刘少华某某【代理律所】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小明【被告】高峰【本院观点】账户交易明细发生在2013年12月之前,与本案涉及金额没有关联,微信聊天记录也不能直接反应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对该两份证据均不予采信。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驳回陈小明诉讼请求是否适当。
根据已查明事实,陈小明、高峰之间确存在合伙关系,自2012年6月至2016年9月间,两人先后合作承建了荷花池工程、阳光尚景园景观绿化工程及蚌埠金沙国际广场景观绿化工程,双方均认可上述项目未经结算。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另查明,2012年2月21日,沭阳县金茂置业有限公司与芜湖大观园花木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芜湖大观园花木有限公司承建沭阳县钱集荷花池公园工程,工程造价约500-600万元(按实际工程量计算为准),双方在协议上盖章确认,芜湖大观园花木有限公司委托代表高峰、陈小明在协议上签字确认。
该工程由陈小明、高峰、案外人江亚华、方金源共同出资承接。
高茂华、梅继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茂华、梅继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7【案件字号】(2020)皖02民终26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肖珍王利民陈勇【审理法官】肖珍王利民陈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茂华;梅继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支公司【当事人】高茂华梅继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支公司【当事人-个人】高茂华梅继反【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芸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芸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芸【代理律所】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高茂华【被告】梅继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支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高茂华车辆损失的具体数额。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代理过错诚实信用原则反证证明力新证据诉讼请求撤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高茂华车辆损失的具体数额。
就其车辆损失,高茂华在本次诉讼中再次提交了其单方委托的车辆评估报告,在该评估报告中安徽公鉴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评定,在评估假设条件成立的前提下,案涉沪A×××某某别克牌小型轿车于2017年11月07日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21040元。
该评估报告形成于2020年3月份,事故车辆早已修复完毕且继续行驶达28个月之久,实地查勘及核实的客观基础大大减弱,且评估所依据的资料均系高茂华单方提供。
而泰德隆公司的评估报告系经法院合法委托的评估机构依法出具,鉴定程序合法,对该鉴定评估报告高茂华虽提出了诸多异议,但未能提供足以推翻该鉴定评估报告的相反证据。
王金虎、王苏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金虎、王苏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7【案件字号】(2020)皖02民终19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利民肖珍陈勇【审理法官】王利民肖珍陈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金虎;王苏江;甘志强【当事人】王金虎王苏江甘志强【当事人-个人】王金虎王苏江甘志强【代理律师/律所】咸芳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咸芳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咸芳【代理律所】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金虎;王苏江【被告】甘志强【本院观点】本案系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打架伤害案件,从现场视频及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所作的问询笔录看,甘志强在本起伤害案件中没有过激言行,对自身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无过错新证据拘留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和查阅原审卷宗,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打架伤害案件,从现场视频及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所作的问询笔录看,甘志强在本起伤害案件中没有过激言行,对自身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王金虎、王苏江作为交通事故受害人王秀保之子,对其父亲伤情担心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不能冷静、理性地配合交警处理交通事故而出手殴打甘志强,致甘志强人身受到侵害,应承担全部责任。
一审对本案责任的认定并无当。
甘志强受伤到医院就医必然产生一定的交通费用,一审综合酌定100元符合客观实情。
关于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汪辉、王修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汪辉、王修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0【案件字号】(2021)皖05民终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范秀媛方芳张瑞菊【审理法官】范秀媛方芳张瑞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汪辉;王修江【当事人】汪辉王修江【当事人-个人】汪辉王修江【代理律师/律所】沈北斌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沈北斌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沈北斌【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汪辉【被告】王修江【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汪辉是否已归还了王修江2万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预期违约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当事人的陈述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2020年1月31日,王修江与汪辉签订《还款协议》一份,约定:1.甲方(汪辉)在2020年春节前还乙方(王修江)借款贰万元整,另外甲方欠乙方烟款伍仟叁佰贰拾叁元整(5323元),童话餐厅欠乙方烟款贰仟陆佰柒拾叁元整(2673元),货款合计柒仟玖佰玖拾陆元整(7996元),甲方春节前将烟款一并付清。
2.余下甲方欠乙方捌万元整,经协商分三年付清,每季度付陆仟元整,尾款待最后一并付清。
3.乙方租甲方门面房,双方商定每月租金贰仟元整,甲方还乙方欠款时,同时将乙方应付房租从还现中按比例扣除,(按壹拾万元借款每月付利息2000元冲抵房租)。
该条后,有手写内容为:甲方如当日未兑现还款,乙方有权拒付当日房租。
4.如甲方提前还掉乙方欠款,乙方应立刻交还出租房或经甲方同意重新签订租房协议。
5.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无异议,乙方将花山区法院民事诉讼撤销,甲方付第一笔款后生效。
高保华与芜湖白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保华与芜湖白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2【案件字号】(2020)皖02民终3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国廷斌徐红梅蔡俊【审理法官】国廷斌徐红梅蔡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保华;芜湖白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高保华芜湖白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高保华【当事人-公司】芜湖白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高保华【被告】芜湖白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高保华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维修纠纷已经过法院判决,开发生未履行该判决不能成为其拒绝交纳物业费的理由。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实际履行违约金侵权支付违约金证明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高保华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维修纠纷已经过法院判决,开发生未履行该判决不能成为其拒绝交纳物业费的理由。
虽然白金物业公司张贴了停水通知单,但是从停水通知单的内容上看,所欠水费均有变化,高保华称其未实际居住的真实性,本院无法确认。
其要求对某些部位维修重做上诉请求,亦非本案审查的范围。
本院对高保华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高保华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高保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13:09:2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白金物业公司为芜湖市白金湾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高保华系芜湖市白金湾小区15幢1124室房屋业主,房屋面积为5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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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关于芜湖市镜湖区世茂滨江花园2-4#楼1-4101室住宅房(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将于2020年2月1日10时至2020年2月2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 户名: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
一、拍卖标的:芜湖市镜湖区世茂滨江花园2-4#楼1-4101室住宅房。
该房产位于41层,钢混结构,总楼层45层;建成于2009年前后,建筑质量较好,主体约9成新,建筑面积156.38平方米。
该询价对象外墙为面砖和防水涂料;客厅、卧室已铺设地板,墙面乳胶漆粉刷、墙纸、背景墙等;厨、卫设施完备、使用情况不明;原中央空调及出风口设备已拆除,顶部石膏板被破坏;维护保养情况较差,室内一般性损坏;利用现状为住宅,目前空置。
周边公共配套设施较为完备。
物业状况良好。
(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
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起拍价:1708910.34元,保证金:170892元,增价幅度:5000元,财产网络询价价格:2450050.66元。
注意事项:本次拍卖房屋为预购商品房,未办理产权证,过户所涉及的二次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竞买人在参与竞买前自行前往税务部门查证。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本公告登出之日起至开拍前一日当天下午五时止接受咨询(双休日、节假日除外),咨询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15:00-17:00有意者请与委托法院或看样联系人联系统一安排看样或自行前往看样。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五、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
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拍卖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
房地产的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为准。
拍卖人对房屋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如有房屋结构与发证时发生改变的,由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能否办理过户手续;须修复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六、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由买受人携带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
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
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及有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开拍前两日当天下午四时前与本院联系。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无
十、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一、拍卖余款请在网上拍卖成交后一个月内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详细请咨询法院:
1、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
(户名: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芜湖分行,账号:185744956672,开户联行号:104362004010 )
2、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
付款教程:
***-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8)
3、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二、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
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
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三、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