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 (1)第三章监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2)第四章监事会的表决程序 (4)第五章附则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运作,维护本行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监事会的组成、监事会的召集与通知、监事会的表决程序。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各部室、总行营业部、异地分支行、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用于监事会议事管理。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第五条监事会是本行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六条本行监事会由3-13名(单数)监事组成,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本行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其他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中,职工监事、外部监事的比例均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股东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
外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职工监事由监事会、工会提名。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应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原则上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应既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又提名外部监事候选人。
因特殊股权结构需要豁免的,应当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选举产生。
监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外部监事在本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应超过六年,不应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不应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外部监事。
监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九条监事会可以根据情况设立提名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应当由外部监事担任。
农村商业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的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规范、高效行使监督职能,保障本行、存款人、股东、职工及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以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纠正其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股东权益。
第二章监事会组成及职责第三条本行监事会由职工代表、股东代表和外部监事共5名监事组成,其中由职工担任的监事不少于监事总数的1/3,外部监事不少于2名。
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非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条除《商业银行法》、《公司法》和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人员外,本行董事会成员、行长、副行长及风险、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第五条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尽职情况;(二)当董事、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的利益时,要求董事、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三)根据需要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四)对董事、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五)列席董事会会议时可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认为必要时,可指派监事列席本行高级管理层会议;(六)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七)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本行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八)监督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九)根据本行章程的规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十)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十一)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案;(十二)对违反法律、法规、本行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对监事会提出的纠正措施、整改建议等,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拒绝或者拖延执行的,监事会应当向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和股东大会报告。
监事会议事规则 (3)
监事会议事规则1.会议召集•监事会议由董事会或监事会主席召集,应提前至少七天通知所有监事。
•会议通知应明确会议的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并附上相关材料。
•通知可以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
2.会议的准备工作•会议的主席应委派一名秘书负责会议的准备工作。
•秘书应做好会议场地、设备、材料等相关准备工作,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
3.参会规则•监事会议应有绝对的保密性,与会人员不得向外界泄露任何与会议有关的信息。
•参会人员应按时到达会议地点,并不得提前离开会议。
•参会人员应尊重会议主席和其他与会人员,不得中断他人发言。
•参会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不得进行任何与会议无关的行为。
•会议议程由会议主席制定,并在会议前向与会人员发放。
•会议议程应包括会议开始和结束的时间、会议的主要议题以及讨论的顺序。
•会议议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必须获得与会人员的一致同意。
5.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由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应包括与会人员名单、会议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出席情况以及会议讨论的要点和决定。
•会议记录应及时整理和归档,供以后查阅参考。
6.会议决议•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字确认。
•会议决议应清晰、具体,并包括落实责任人和落实时间。
•会议决议应及时公布和实施,并由监事会主席向董事会汇报。
•监事会议结束后,应对会议的效果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可以包括会议的组织和安排、议题的讨论和决策过程等。
•根据评估结果,可以对以后的会议进行改进和提升。
8.会议异常情况处理•如果会议中出现争议或紧急情况,应立即请主席作出决策,并记录下来。
•如果某个议题的讨论时间过长,可以暂时搁置,以后再进行讨论。
•如果与会人员中有人违反会议纪律,可以请其离开会议并做出相应处理。
9.其他事项•会议结束后,应对会议室和设备进行清理和维护。
•会议纪要应及时起草和发送给与会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监事会议应有定期的周期,以便监事能及时了解和监督公司的运营情况。
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贷款公司治理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对公司财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公司常设监督机构。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监事的任职资格第三条监事应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素质。
第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监事每届任期3年。
由于增资扩股或其它重大事项需要监事会提前换届的,经股东大会同意后可提前换届。
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监事候选人推荐方案由股东大会确定。
第六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发现重大事项可单独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七条监事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第八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监事会的职权第九条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2名股东代表和1名职工代表,分别由股东大会和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的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对合规管理工作方案制订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四)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六)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代表可列席董事会;(七)可以要求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问题;(八) 基于履行职责的需要,监事会经协商一致,可以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费用由公司承担;(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商业银行监事会职责及议事规则
商业银行监事会职责及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的监督管理机制和监督机构的行为准则,保证本行股东的合法权益,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管理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根据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力。
第三条本行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一名,非职工监事二名。
监事会设监事长(监事会主席)一名。
第四条职工监事由本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非职工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章监事会的职权第五条根据本行章程规定,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情况;(二)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专项审计或离任审计;(四)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管理和活动;(五)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六)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应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三章监事会会议第六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监事会主席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通知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载明召集事由、会议时间、会议地点。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九条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
监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条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行章程,致使本行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本行负赔偿责任。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成员的产生,优化监事会组成,完善本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其他规定,本行特设立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是监事会根据《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本行监事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监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
第四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由监事长或全体监事的1/3以上负责提名,并报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委员范围内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任期与监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其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监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监事会办公室组织、落实。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八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一)研究监事的选任标准和程序;(二)对监事的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三)就监事会的人数和构成向监事会提出建议;(四)对监事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五)广泛搜寻合格的监事人选;(六)拟定监事的薪酬方案,向监事会提出薪酬方案的建议,并监督方案的实施;(七)监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监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监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研究本行监事的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形成决议后提交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在情况变化后及时提出相应修改建议。
第四章议事方式和程序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应提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
中国ⅩⅩ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中国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监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完善银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银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银行章程”),结合银行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银行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银行财务进行监督,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股东权益。
第二章监事会的职权第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依法经营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经济、金融方针政策的情况;2、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规范运作的情况:(1)董事会是否严格按照银行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会议和行使职权,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是否存在越权行为;(2)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是否按照银行章程的规定运作,是否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有效履行各项职责;(3)董事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的议题是否超出银行章程规定的范围,高级管理层会议的议题是否超出银行章程规定的范围;(4)会议表决、会议记录及签署、报备等是否符合规定;(5)董事会是否按规定对其经营管理活动和其他重大事项进行信息披露;(6)董事会是否执行《中国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国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高级管理层是否执行《中国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工作细则》、《中国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层工作细则》等;3、监督董事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4、监督董事会是否履行银行章程规定的以下职责:(1)战略的指导;(2)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的制订;(3)重大决策,如注册资本增减、证券发行及数额较大的贷款、投资、担保、转让、并购、资产购置、处置、核销等;(4)财务会计信息、内部控制、关联交易、外部审计师工作情况的监督、审核;(5)对高级管理层的授权、监督、问责;5、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制订决策的情况,有无重大决策失误,有无造成银行利益重大损失的情况;6、监督高级管理层是否积极配合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及执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7、监督高级管理层经营管理行为和建立内部控制的情况;8、监督高级管理层追究不良资产责任人以及在经营管理中全面建立问责制度的情况;9、监督高级管理层在银行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时行使特别处置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银行利益;10、监督高级管理层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11、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监事会监督以及采纳银行内外合理化建议的情况;(二)监督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监督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银行章程的情况,在执行银行职务时有无以下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1)挪用银行资金或侵占银行财产;(2)以个人名义或以其他名义非法开立账户储存银行资金;(3)以银行资产为银行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4)为自营业务或者为他人经营业务而从事损害银行利益的活动;(5)泄露银行的商业机密;2、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有屈从于外部不正当干预而做出损害银行利益的决策和交易;3、监督董事对银行管理进行战略决策和监控的情况;4、监督高级管理人员组织经营和建立内部控制的情况;5、监督董事出席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情况,以及非执行董事为银行工作的工作量等情况;6、监督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会决议及与董事会及其成员工作交流沟通的情况;7、监督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是否勤勉、尽责、诚信;8、监督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银行控股和参股以外企业兼职及领取报酬(含津贴)的情况;9、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监事会监督以及采纳银行内外合理化建议的情况;(三)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全体股东及银行利益的行为;(四)根据需要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五)检查、监督银行的财务活动:查阅银行财务会计资料及与银行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银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银行季度、中期、年度财务报告,发现疑问的,可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出解释,也可要求高级管理层报告相关业务工作;(六)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银行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七)根据监督需要对银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及对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八)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九)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十)代表银行与董事交涉或者对董事起诉;(十一)制订《中国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案;制订监事会其它相关制度、规则、办法;(十二)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十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罢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十四)法律、法规、规章、银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银行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依法行使的其他职权。
《农商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议事方式、议事程序,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确保监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本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规定以及本行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对本行业务、财务以及本行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独立进行监督,维护本行、本行股东及本行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规则对本行全体监事和列席监事会会议的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第一节监事会第四条本行监事会由XX名监事组成,监事会的具体人数由股东大会确定。
其中,职工监事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罢免和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本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罢免和更换。
职工监事少于监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时,应及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补选。
监事每届任期3年。
任期届满除外部监事的任期累计不能超过两届外,其他监事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计算。
本行董事、行长、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贷负责人不得担任本行监事。
第五条监事应有足够的时间和必要的知识能力以履行其职责。
第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二)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三)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五)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六)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指导内部稽核部门的活动;(七)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八)对各董事、监事的履职情况作出评价,并向股东大会报告;(九)指派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或高级管理人员会议;(十)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十一)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十二)按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十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年最新]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本行重大决策、经营行为、主要业务、财务活动以及本行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本行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监事会的构成和职权第三条本行监事会由7名监事组成,其中本行职工监事4人,外部监事3人。
监事会中的本行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或更换,非职工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本行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选举产生,监事长应当由专职人员担任,其任职资格应符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相应任职资格,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本行监事、监事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本行董事、行长、副行长及财务、信贷等业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定期对本行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二)监督评价董事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监事履行职责情况;要求董事长、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三)对本行运行中的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管理办法、应尽的社会责任、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本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行考核考评;(四)对董事及独立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五)派员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七)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监事履行职责的评价结果;(八)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九)监督、检查本行的财务活动,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一、会议召开监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召开会议。
会议的召开时间和地点由监事会主席确定,并提前通知各监事成员。
同时,监事会主席应确保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定或章程规定的审议和决策权限。
二、会议议程1. 会议议程由监事会主席提出,经监事会成员讨论和确认后定稿。
议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审议公司运营情况、财务状况报告、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重大决策事项等。
2. 监事会主席应在会议召开前适当的时间将会议议程发送给各监事成员,并就有关事项提供必要的背景材料和信息。
三、会议程序1. 会议应按时召开,并确保到场监事的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要求。
会议的主持人由监事会主席担任。
2. 会议应当按照议程进行,各议题的讨论和决策结果应按照程序记录并归档。
3. 会议应当充分听取各监事的意见,并保障各监事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4. 对于涉及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议题,相关监事应在会议开始前申报,并根据法定或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回避或回避决策。
5. 对于需要表决的决议事项,应使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由监事会主席进行统计并宣布投票结果。
四、会议记录会议应当由专人进行记录,确保记录的完整、准确、可读。
会议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会议的基本信息,包括会议名称、召开时间、地点等;2. 出席监事成员的姓名、职务情况;3. 会议的议程和讨论内容的要点;4. 各议题的表决结果以及监事的意见表达;5. 会议讨论和决策的重要附件或文件。
五、会议决议1. 会议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由监事会主席签署,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传达。
2. 会议决议应当明确提出决策结果以及后续的实施措施和时间安排。
3. 对于涉及公司重大利益或涉及公司治理等重要事项的决议,监事会应及时将决议内容向股东大会、监管机构、公司员工等相关方进行报告。
六、会议纪律1. 会议期间,各监事应当确保自己的言行符合工作纪律,不得干扰会议的正常进行。
2. 会议期间,禁止私自录音或拍摄会议内容,以保障会议的机密性。
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一、会议召开。
1.1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程由主席确定,并提前通知所有监事。
1.2 会议召开时间应避免与监事们的其他重要事务冲突,以确保监事们能够参加会议。
二、会议议程。
2.1 会议议程应由主席提前确定,并在会议召开前发送给所有监事。
2.2 监事会议议程一般包括审议上一次会议纪要、审议公司经营情况、审议财务报告、审议重大决策等事项。
三、会议程序。
3.1 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有权对会议进行控制和引导。
3.2 会议应按照议程顺序进行,不得擅自更改议程顺序。
3.3 会议期间,监事应保持秩序,不得互相打断或干扰会议进行。
四、发言规则。
4.1 在会议中,监事应按照主席指定的顺序发言,不得擅自插话。
4.2 发言时,应注意控制发言时间,不得长时间占用会议时间。
4.3 发言内容应围绕议程主题,不得离题或发表不当言论。
五、表决规则。
5.1 会议中涉及决策的事项,应由主席提出并组织表决。
5.2 表决时,监事应按照主席指定的方式进行表决,不得擅自更改表决方式。
5.3 表决结果以多数票通过,如票数相同,则由主席进行决定。
六、会议纪要。
6.1 会议纪要由秘书书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议程内容、讨论情况、决策结果等。
6.2 会议纪要应在会后及时整理,并发送给所有监事进行确认。
七、会议结束。
7.1 会议结束时,由主席宣布会议结束,并提出下一次会议时间和议程安排。
7.2 会议结束后,监事们应及时离开会场,不得在会场内进行私人交流或聚餐。
八、其他规定。
8.1 会议期间,不得使用手机、电脑等设备进行私人事务,以免影响会议进行。
8.2 会议期间不得饮酒,以确保会议进行的纯净和严肃。
以上为监事会议事规则,希望所有监事们能够严格遵守,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和决策的科学合理。
工商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八年度股东年会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则 (3)第二章 监事会的构成及职权 (4)第一节 监事会的构成 (4)第二节 监事会的职权 (5)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8)第一节 会议的召开方式 (8)第二节 会议议案的提出与征集 (10)第三节 会议通知及会前沟通 (10)第四节 会议的出席 (12)第五节 会议的召开 (13)第六节 会议表决、决议和会议记录 (14)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信息披露 (16)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17)第六章 附 则 (1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本行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本行财务、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尽职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维护本行、股东和本行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监事会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知情权、建议权和报告权。
本行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按照规定及时向监事会提供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本行财务状况、风险控制和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监事会可以向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议,必要时可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二章 监事会的构成及职权第一节 监事会的构成第四条监事会由5至7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外部监事和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其中本行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外部监事不得少于2名。
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监事会的工作顺利进行,规范会议的组织和议事程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公司监事会议和各专题会议的议事程序。
第三条会议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监事会应遵守法律法规,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会议组织和议事程序应当遵守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并针对具体会议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第五条本规则由监事会依法通过,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二章会议组织第六条监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第七条监事会主席负责监事会的召集、组织、指挥工作。
监事会主席负责向监事会提交议事日程、会议材料,并确保相关材料的及时传达。
第八条监事会会议可以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也可以由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联名要求召集。
第九条召集会议时,应当明确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主要议题。
第十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提前通知会议参加人员,并发送议事材料。
通知应写明会议的目的、议程、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会议程序第十一条监事会会议按照议程展开,遵循法定程序,维护会议的纪律和秩序。
第十二条监事会会议首先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确认出席人员的名单。
第十三条会议议程由监事会主席根据情况确定,可以涵盖公司运营情况、重大决策事项、监事会工作报告等内容。
第十四条与会人员可以根据会议议程和个人职责,提出相应问题和建议。
第十五条重要议题应当通过表决方式进行决策。
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六条监事会会议的记录由专人负责,做到准确、真实、完整。
第四章会议决议第十七条会议决议应当经过监事会主席的确认,并进行书面记录。
如有异议,可由出席会议的监事提出和说明意见。
第十八条会议决议应当通过会议现场表决、书面签名等方式进行确认。
对于重大决策,应当记载决策依据、决策方式等详细信息。
第十九条会议决议应当明确决策内容、执行责任以及落实时间,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如遇紧急事项需要监事会决策,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决策,但必须保证全体监事及时知情和发表意见。
商业银行董事会职责及议事规则
商业银行董事会职责及议事规则商业银行董事会是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审议银行的战略方向、重要决策和政策,保证银行的良好运营和合规管理。
商业银行董事会职责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1. 定义战略方向:商业银行董事会制定银行的长期发展战略,并确保战略与银行的使命和愿景相一致。
董事会还应对市场环境和竞争局势进行分析,为银行的决策提供战略指导。
2. 决策与监督:商业银行董事会制定银行的各项决策,并对银行的重要决策进行审议和批准。
董事会还要监督银行的运营,确保银行在合规范围内运作,并对业务风险和财务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3. 任免高管:商业银行董事会具有任免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力,包括行长、副行长和其他高级职务的任命和解聘。
董事会应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评估和激励,并确保他们具备适当的资格和能力。
4. 资本管理与财务监督: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制定银行的资本管理政策,包括资本结构、资本充足率等。
董事会还对银行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银行的财务稳健和风险控制。
商业银行董事会的议事规则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召开会议:商业银行董事会的会议由董事会主席召集,一般定期召开。
会议可以通过电话、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面对面召开。
2. 决策程序:商业银行董事会的决策一般采用表决的方式进行,多数票决定。
重要决策可能需要绝对多数或特定比例的董事支持才能通过。
3. 提案和材料:商业银行董事会的议事日程和材料一般由行政秘书或董事长事先准备,并提前分发给董事。
董事可以向行政秘书提出议题和提案。
4. 议事记录:商业银行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应该详细记录会议的内容和决策,包括议题、意见、表决结果等。
会议记录一般由行政秘书负责后续整理和保存。
商业银行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银行的特定需求和要求。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doc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股东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监事会的构成 (1)第三章监事会的职权 (2)第四章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4)第一节会议的召开方式 (4)第二节会议的提案 (5)第三节会议的通知 (5)第四节会议的出席 (6)第五节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6)第六节会议的表决和决议 (7)第七节会议记录 (8)第八节会议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8)第五章附则 (9)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本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行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本行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监事会依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质询权、建议权等各项权利。
第四条监事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监事会的构成第五条监事会由5至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可设副监事长。
监事会成员包括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和外部监事。
第六条本行监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各委员1会的成员不少于3人.第七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监事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监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监事会提出建议;拟定监事的薪酬方案,向监事会提出薪酬方案的建议,并监督方案的实施.第八条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拟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的方案:(一)监督董事会及其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二)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三)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四)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检查或审计并指导本行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农商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模版
xx农商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xx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监事会议事方式和议事程序,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行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行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监事会的构成及职权第三条本行监事会由7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3名。
第四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权:(一)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二)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及高级管理层成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利益时,要求其纠正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行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五)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六)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七)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提起诉讼;(八)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并指导本行内部审计工作;(九)对董事、董事长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质询;(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或职责。
第五条本行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
监事长应当由专职人员担任,至少应当具有财务、审计、金融、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监事长由监事提名,以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后履行职责。
第六条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二)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决议和其他重要文件;(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五)列席董事会,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疑或建议;(六)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监事会在履行职责时,有权向本行相关人员和机构了解情况,相关人员和机构应给予配合。
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
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
一、会议召开和组织
1.1 会议的召开
银行监事会议按照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由监事长或者副监事长主持会议。
1.2 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应提前至少7天发出,并附带会议议程和相关资料。
1.3 会议议程
会议议程由监事长或者副监事长确定,并提前发出。
1.4 会议材料
会议材料应在会前一周发放给监事会成员。
二、会议程序与规则
2.1 会议的开场
监事长或者副监事长宣布会议开始,确认到场监事的名单。
2.2 讨论与决策
按照议程逐项进行讨论和表决。
讨论过程中,与会监事可以提出问题、发表意见,但要遵守会议纪律。
2.3 决议的通过
决议应获得监事会过半数成员的同意。
若平票,监事长有最终决定权。
2.4 记录与公告
会议记录应由专人负责,并在会后及时公告。
三、其他事项
3.1 会议程序的变更
会议程序的任何变更应提前通知所有监事。
3.2 决议的执行和追踪
监事会通过的决议应及时执行,并进行跟踪检查。
3.3 会议纪律
与会监事应遵守会议纪律,如不得互相打断发言,应尊重发言人的权利。
3.4 会议文件的保存
会议纪要和相关文件应妥善保存,以备查阅和审计之需。
以上是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完整版,旨在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和决策的合法有效。
根据本规则进行会议将有助于监事会成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银行的监督与管理水平。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八年度股东年会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则 (3)第二章 监事会的构成及职权 (4)第一节 监事会的构成 (4)第二节 监事会的职权 (5)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8)第一节 会议的召开方式 (8)第二节 会议议案的提出与征集 (10)第三节 会议通知及会前沟通 (10)第四节 会议的出席 (12)第五节 会议的召开 (13)第六节 会议表决、决议和会议记录 (14)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信息披露 (16)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17)第六章 附 则 (1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本行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本行财务、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尽职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维护本行、股东和本行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监事会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知情权、建议权和报告权。
本行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按照规定及时向监事会提供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本行财务状况、风险控制和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监事会可以向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议,必要时可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二章 监事会的构成及职权第一节 监事会的构成第四条监事会由5至7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外部监事和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其中本行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外部监事不得少于2名。
商业银行监事会职责及议事规则
商业银行监事会职责及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的监督管理机制和监督机构的行为准则,保证本行股东的合法权益,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管理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根据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力。
第三条本行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一名,非职工监事二名。
监事会设监事长(监事会主席)一名。
第四条职工监事由本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非职工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章监事会的职权第五条根据本行章程规定,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情况;(二)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专项审计或离任审计;(四)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管理和活动;(五)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六)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应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三章监事会会议第六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监事会主席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通知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载明召集事由、会议时间、会议地点。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九条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
监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条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行章程,致使本行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本行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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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黄石市商业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
某管理咨询公司
2004年1月
黄石市商业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银行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 )的议事、决策程序,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监督职能,根据《银行法》、《黄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银行设监事会,监事会是银行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银行职工代表担任,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银行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银行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推选产生。
监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六条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
(二)对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可以列席银行经营过程中的各种经营会议,但不具有决策权和表决权。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六)列席董事会会议;
(七)本行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七条监事会行使上述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银行承担。
第八条监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监事会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应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并阐明会议议题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
如果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监事会在报经银行所在地的主管机关同意后,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监事会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银行给予监事会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第九条监事列席银行股东大会,除涉及银行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监事会应配合董事会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和说明。
第十条监事列席银行董事会会议,对银行董事会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关联董事表决的回避及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及银行章程规定、是否符合银行实际需要等事宜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长根据实际需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要求,可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
要求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时,应表明要求召开会议的原因和目的。
第十二条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以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监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进行。
监事在监事会上均有表决权,任何一位监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
第十四条监事会决议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决议在获出席会议的过半数监事表决赞成时,方可通过。
第十五条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银行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六条本规则解释权属银行监事会。
第十七条本规则自银行监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