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主城九区居民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城市自来水行业安装费、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城市自来水行业安装费、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重庆市自来水公司、主城区各自备水厂,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创造我市良好的投资环境,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自来水行业安装、服务的收费标准,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收费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我们对供水企业的安装、服务费标准作了重新修定,现将新的安装、服务费标准规定如下:一、配水管网改造费1、收费对象及范围:凡向供水企业申请新增用水的用户,在申报新安装或改大安装自来水表手续时均应交纳配水管网改造费。
2、收费标准:3、收费管理:配水管网改造费的收、管、用由市自来水公司归口管理,收入作为企业专项资金用于城市供水设施和小管道的改造建设。
二、水表查勘、管道工程设计、技术资料服务费1、查勘费:水表口径为DN15-DN20的每只表收取100元;水表口径为DN25-DN100的每只表收取300元。
2、管道工程设计费:水表口径在DN100以上按工程造价1.5%收取,不另收水表查勘费和技术资料服务费。
3、技术资料服务费:水表口径为DN20以下的免收;水表口径为DN25-DN50的收取300元;水表口径为DN80-DN200的收取1500元;水表口径为DN300以上的收取5000元。
三、自来水安装、维修有关收费1、人工费:水表口径在DN100以下的每工作日按45元计收;水表口径在DN100以上(含DN100)的按国家当时颁布的市政工程造价定额标准计收。
2、材料费:自来水安装和维修所需材料价格按供水企业实际进价或均价加15%综合差率作价收取。
四、开口接水水量损失费因自来水安装工程所涉及的水损费、管沟挖掘、回填以及市政设施赔偿及有关手续费由用户承担,其中水损失费按开口主管道小时流量×2小时×水价计收。
五、其它收费1、《用户证》工本费每证5元。
2、用户过户费:水表口径为DN15-DN25的每表收取10元;水表口径为DN40以上(含DN40)的每表收取50元。
重庆水费标准2024
重庆水费标准2024重庆水费标准2024重庆市自2024年1月1日起,对居民生活用水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具体标准如下:一、居民生活用水计量收费标准1.生活用水计量级别划分:根据居民生活用水计量级别的不同,将生活用水划分为一级水量计量(1立方米至10立方米)、二级水量计量(11立方米至20立方米)和三级水量计量(超过20立方米)。
2.生活用水计量收费标准:(1)一级水量计量:每立方米3.5元人民币。
(2)二级水量计量:每立方米4.5元人民币。
(3)三级水量计量:每立方米5.5元人民币。
二、水费优惠政策1.养老优待老年人:年满60周岁且符合居民生活用水计量的老年人,按一级水量计量标准的50%收取水费。
2.残疾人生活用水补贴:居民生活用水计量中的残疾人,按一级水量计量标准的50%收取水费。
3.低保家庭水费补贴:市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可根据家庭人口情况享受相应的水费补贴。
4.大病救助水费补贴:符合大病救助政策的居民,可根据病情程度享受不同比例的水费补贴。
5.环保节水奖励:采用节约用水措施的居民可享受一定比例的水费优惠。
三、水费缴纳方式居民生活用水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缴纳:1.银行代收缴费:居民可携带水费通知单至指定银行进行缴费。
3.自助缴费:居民可以选择在指定的自助缴费终端机上进行水费缴纳。
四、水费计量与补偿机制为保障居民对水费计量的准确性和公平性,重庆市水务部门将建立水量计量监测和补偿机制,确保水费计量准确、公正,居民按实际用水量缴纳水费。
五、其他注意事项1.水费按月结算,每月固定日期前缴纳上个月的水费。
2.水费未缴纳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催缴和处理。
3.水费收费标准以及优惠政策可能会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和市场调整进行相应的调整,请居民及时关注官方公告和通知。
以上是2024年重庆市居民生活用水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的介绍,具体收费标准以当地政府官方发布为准,且可能会因特殊情况而有所调整,请居民及时关注当地政府相关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主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运营服务费同城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主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运营服务
费同城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3.12.31
•【字号】渝价[2013]422号
•【施行日期】2013.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主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运营服务费同城
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价〔2013〕422号)
主城区各公共供水企业及相关二次供水经营公司: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2件民生实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17号)的有关要求,现将主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运营服务费同城同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后,执行统一的二次供水运营服务收费标准。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一次供水收费基础上,暂按0.8元/立方米收取二次供水设施运营服务费。
现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在未改造移交前,仍按原约定收费。
二、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以外的其他二次供水公司在开展经营服务时,二次供水运营服务费也要严格执行上述0.8元/立方米的收费标准。
三、上述标准自2014年首次抄表起执行。
2013年12月31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市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69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市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市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69号二000年六月十五日)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的精神,我们对重庆市市政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清理,经报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批准,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印发了“关于发布重庆市市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预外[2000]90号),现就重庆市市政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占道费(一)占用城市道路,分经营性占道和非经营性占道。
经营性占道指占用城市道路进行经营性活动(如摆摊设点等),其他占道为非经营性占道(如停车、搭架或围墙施工作业等);主干道及其它道路的划分,以市政部门正式公布的为准。
(二)收费标准。
1.非经营性占道,主干道每日每平方米0.30元,其它道路每日每平方米0.20元。
2.经营性占道,渝中区解放碑地区(指临江门天桥至新华路口,较场口转盘至小什字叉路口)每日每平方米1.00元,其它地区每日每平方米0.50元。
二、户外广告场地占用费发布户外广告占用市政设施的,向市政部门交纳的场地占用费,最高不得超过该项广告收入的15%。
三、市政设施损坏修复赔偿费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重庆市市政管理局制定,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城市自来水行业安装费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城市自来水行业安装费、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800号重庆市自来水公司、主城区各自备水厂,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创造我市良好的投资环境,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自来水行业安装、服务的收费标准,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收费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我们对供水企业的安装、服务费标准作了重新修定,现将新的安装、服务费标准规定如下:一、配水管网改造费1、收费对象及范围:凡向供水企业申请新增用水的用户,在申报新安装或改大安装自来水表手续时均应交纳配水管网改造费。
2、收费标准:按申报新装、改造水表口径一次性收取配水管网改造费,标准如下。
3、收费管理:配水管网改造费的收、管、用由市自来水公司归口管理,收入作为企业专项资金用于城市供水设施和小管道的改造建设。
二、水表查勘、管道工程设计、技术资料服务费1、查勘费:水表口径为DN15-DN20的每只表收取100元;水表口径为DN25-DN100的每只表收取300元。
2、管道工程设计费:水表口径在DN100以上按工程造价1.5%收取,不另收水表查勘费和技术资料服务费。
3、技术资料服务费:水表口径为DN20以下的免收;水表口径为DN25-DN50的收取300元;水表口径为DN80-DN200的收取1500元;水表口径为DN300以上的收取5000元。
三、自来水安装、维修有关收费1、人工费:水表口径在DN100以下的每工作日按45元计收;水表口径在DN100以上(含DN100)的按国家当时颁布的市政工程造价定额标准计收。
2、材料费:自来水安装和维修所需材料价格按供水企业实际进价或均价加15%综合差率作价收取。
四、开口接水水量损失费因自来水安装工程所涉及的水损费、管沟挖掘、回填以及市政设施赔偿及有关手续费由用户承担,其中水损失费按开口主管道小时流量×2小时×水价计收。
五、其它收费1、《用户证》工本费每证5元。
重庆市自来水价格
重庆市主城九区天然气销售价格发布时间:2009-5-6 16:59:38城市居民垃圾处置费的有关规定发布时间:2009-4-27 12:31:09按照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2007)第157号)和《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65号),自2008年8月起,由重庆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代收主城九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其征收政策的制定及解释单位为市政环卫部门。
主城区居民户收费标准为每户8元/月。
(一)执行范围重庆市境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
(二)电量分档及电价标准第一档月用电量200度(含)以内,维持现行电价标准,即每度0.52元;第二档月用电量201-400度(含),每度提高5分,即每度0.57元;第三档月用电量在401度(含)以上,每度提高0.30元,即每度0.82元。
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每度提高2分,即每度0.54元。
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按合表居民用户电价标准执行。
(三)其他事项1、对城乡“低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设置10度免费电量。
2、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为单位。
3、“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按供电企业抄表周期执行阶梯电价,供电企业抄表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抄表周期为一个月的,按月分档电量标准确定当期分档电量;抄表周期为两个月的,按月分档电量标准乘以2确定当期分档电量。
使用预购电量智能表的居民用户在更换为新型表计前,暂按购电量以日历年为周期执行阶梯电价,分档电量跨年不结转。
4、“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因政策调整或业务变更前(后)实际用电天数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的分档电量标准确定当期分档电量;超过一个月不足两个月的,按两个月的分档电量标准确定当期分档电量。
预购电量智能表用户2012年按六个月计算分档电量。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价[2004]278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价〔2004〕27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水利(农机)局: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市物价局和市水利局制定了《重庆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价局和市水利局反映。
二○○四年四月二十日附件:重庆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4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一)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他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
(二)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重庆水费收费标准一吨
重庆水费收费标准一吨重庆水价分为居民水价和非居民水价。
2021用水收费标准一、居民用水价格(水价=水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1、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按年度用水量计算,将居民家庭全年用水量划分为三档,水价分档递增。
自来水:第一阶梯:用水量不超过180立方米,水价为每立方米5元/立方米(其中,水费2.07元/立方米,水资源费1.57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36元/立方米)。
第二阶梯:用水量在181-260立方米之间,水价为每立方米7元/立方米(其中,水费4.07元/立方米,水资源费1.57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36元/立方米)。
第三阶梯:用水量为260立方米以上,水价为每立方米9元/立方米。
(其中,水费6.07元/立方米,水资源费1.57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36元/立方米)自备井:第一阶梯;用水量不超过180立方米,水价为每立方米5元/立方米(其中,水费1.03元/立方米,水资源费2.61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36元/立方米)。
第二阶梯:用水量在181-260立方米之间,水价为每立方米7元/立方米(其中,水费3.03元/立方米,水资源费2.61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36元/立方米)。
第三阶梯:用水量为260立方米以上,水价为每立方米9元/立方米。
(其中,水费5.03元/立方米,水资源费2.61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36元/立方米)2、关于多人口家庭用水问题,对确因家庭人口较多而导致用水量增加的家庭,具备分表条件的,应给予分表;不具备分表条件且人口为6人(含)以上的家庭,每户每增加1人,每年各档阶梯水量基数分别增加30立方米,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村)委会提供的实际居住证明,直接认定其阶梯水量和水价。
3、执行居民水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委会、便民浴池、园林环卫等非居民用户,水价标准按高于第一阶梯价格水平确定,统一执行每立方米6元,并按照《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继续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
重庆水电气费收费标准
重庆水电气费收费标准重庆市水电气费收费标准。
在重庆市,水电气费是市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支出,因此了解相关收费标准对于合理安排家庭开支至关重要。
下面将为大家介绍重庆市水电气费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来看看重庆市的水费收费标准。
根据重庆市自来水公司的规定,居民家庭的水费收费标准是按照每立方米水的用量进行计费的。
具体来说,月用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下的,水费单价为2.5元/立方米;30-60立方米的,水费单价为3.5元/立方米;60-90立方米的,水费单价为4.5元/立方米;90立方米以上的,水费单价为5.5元/立方米。
而对于非居民用户,水费收费标准则有所不同,按照不同行业和用水性质进行分类收费。
其次,我们来了解一下重庆市的电费收费标准。
重庆市的电费收费标准是由重庆市供电公司制定的。
居民家庭的电费收费标准是分为阶梯电价和单一电价两种方式。
阶梯电价是指按照不同阶梯用电量分段计价,超过每个阶梯用电量的部分按照不同的电价进行计费。
而单一电价是指按照整体用电量进行统一计价。
具体的电费收费标准可以通过查询重庆市供电公司的官方网站或咨询当地供电营业厅来获取。
最后,让我们来了解一下重庆市的燃气费收费标准。
重庆市的燃气费收费标准是由当地燃气公司制定的。
一般来说,燃气费是按照每立方米的用气量进行计费的。
具体的收费标准可以通过查询当地燃气公司的官方网站或咨询当地燃气营业厅来获取。
综上所述,重庆市的水电气费收费标准是由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气公司制定的,具体的收费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用量而有所不同。
因此,建议市民在使用水电气时,要合理安排用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和支出。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重庆市的水电气费收费标准,合理安排家庭开支。
居民住宅用水“一户一表”改造政策解答_重庆
居民住宅用水“一户一表”改造政策解答一、什么叫自来水“一户一表”?真正意义的“一户一表”是指一个家庭住户直接与供水企业建立供用水关系,每户家庭安装一只计量水表;计量水表安装在住宅的公共部位,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按户计量,按量收取水费。
二、为什么要实施居民住宅用水“一户一表”改造?实施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可解决总分差额分摊水费现象,避免居民轮流收费及查表纠纷,提高水质。
为此,市委市政府决定实施宅用水“一户一表”改造(重庆市渝府发〔2013〕217号文)。
三、什么叫“二次供水”?重庆高楼大厦林立,加之山城特殊地形,许多居民住房所在楼层的海拔高度超过了供水企业的最大供水标高。
须在自来水(直供水)系统外安装另外的加压供水设施。
四、为什么须对原有“二次供水设备”进行改造?小区原有老旧二次供水设施存在以下缺陷:(1)若有储水池则存在若不及时清洗、维护,水质易造成二次污染;(2)无专业化管理与维护维修,设备设施易故障,供水可靠性不高;(3)原有二次供水设备设施(含控制系统)已淘汰,一旦故障将无法及时维修。
因此,供水企业在户表改造时,会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对小区原有“二次供水设备”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给予更新、维修或维护等方式处理。
五、二次供水设备产权划分。
产权划分是以二次供水设备进出水两端闸阀为界(即二次供水进水阀以后、出水阀以前),二次供水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属建筑物附属设施,产权属业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章第七十六条规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二次供水设施的维修更换决定权在业主,所需资金由业主自行筹集。
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完工后,二次供水设备产权权属不变,仍属小区业主所有。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维护,供水企业收取二次供水设施运行服务费用,执行二次供水收费标准(渝价〔2013〕422号文件),即由在一次供水收费的基础上按0.8元/吨。
重庆水价格收费标准2024
重庆水价格收费标准2024重庆水价格收费标准2024根据重庆市政府发布的文件,重庆的水价格收费标准将在2024年进行调整。
以下是2024年重庆水价格收费标准的详细内容。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将适当上调。
具体调整情况如下:1.阶梯水价制度根据居民家庭用水量的不同,将实行阶梯水价制度。
具体每个阶梯的价格如下:-第一阶梯:用水量低于10立方米,每立方米价格为2.5元;-第二阶梯:用水量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之间,每立方米价格为3元;-第三阶梯:用水量超过20立方米,每立方米价格为4元。
2.教育、医疗机构、养老院等公共服务机构教育、医疗机构、养老院等公共服务机构的生活用水价格将按照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进行收费。
3.价格调整方式每年对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进行一次统一调整。
具体调整幅度将根据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评估结果决定。
二、工业用水价格根据工业企业的不同用水情况,工业用水价格将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收费。
1.用水性质根据工业企业用水性质的不同,区分为工业大用户和工业中小用户。
工业大用户的用水价格稍低于工业中小用户。
2.阶梯水价制度工业用户的用水价格将实行阶梯水价制度,根据用水量的不同,分为几个阶梯,并对应不同的价格。
具体的阶梯和价格将根据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评估结果确定。
3.上年用水情况根据企业上年度的用水情况,对企业的用水价格进行评估和调整。
用水量较大的企业可能会根据上年度的用水情况适当增加用水价格。
三、农业用水价格根据农田灌溉的需要和农业发展政策,农业用水价格将调整如下:1.农田灌溉用水根据农田灌溉的用水量和灌溉技术,将农田灌溉用水分为小水库灌溉和井灌两种方式,并根据不同方式收取不同的用水价格。
2.动植物养殖用水根据动植物养殖的需水量和养殖规模,对动植物养殖用水进行收费。
收费标准将根据市农业部门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以上是2024年重庆水价格收费标准的基本内容。
具体的收费标准将根据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评估和政策调整进行最终确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落实水电气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落实水电气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19•【字号】渝发改价格〔2020〕169号•【施行日期】2020.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落实水电气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各供电、供水、供气企业: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为确保水电气价格政策全面执行到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推进价格分类简化工作。
目前尚未全面完成自来水、天然气价格分类简化工作的区县,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市关于简化价格分类的有关规定,尽快将自来水价格分类简化为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将天然气价格简化为居民用气、非居民用气两类,全面实现工商用水、用气同价。
涉及价格调整的,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妥善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确保平稳实施。
二、全面落实分类价格政策。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和村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及公共服务设施、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等,以及残疾人创办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场所,其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类价格;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类用电价格,其中贫困区县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价格;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部队食堂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居民合表用户价格;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
以上未列明且国家和我市相关政策已有明确规定,以及国家和我市新出台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严格执行有关环保电价政策。
重庆市物价局公告[2009]5号――关于调整城市居民污水处理费和主城区居民自来水价格的公告
重庆市物价局公告[2009]5号――关于调整城市居民污水处理费和主城区居民自来水价格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重庆市物价局公告[2009]5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公告([2009]5号)为推进资源性价格改革,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保障供水和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逐步完善城市供排水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理顺城市供排水价格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规定,重庆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我市供排水企业经营状况和发展目标进行了深入调研,结合我市实际,拟订了《重庆市调整城市居民污水处理费和主城区居民自来水价格听证方案》,并于2009年11月25日在重庆天宇大酒店召开了“重庆市调整城市居民污水处理费和主城区居民自来水价格听证会”。
会上,26名听证会参加人分别就拟定的价格调整方案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大部分听证会参加人对此次调价的必要性表示理解和支持,对方案所涉及的相关问题提出了细化完善建议。
同时,市民在重庆价格信息网开辟的专栏上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针对听证会参加人和网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重庆市物价局本着以人为本、审慎对待的原则,经市政府2009年12月14日第57次常务会研究决定,按照《政府价格听证办法》规定,现将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公告如下:一、定价决定(一)调整范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按照《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规定执行。
主城区自来水调价范围为市属公共供水企业的自来水(含转供水)价格,不包括主城区范围内自备水厂自来水价格;其余区县(自治县)自来水价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由当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关于调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关于调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13.12.06•【字号】渝价[2013]394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关于调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价〔2013〕394号)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财政局、水利(水务)局: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可持续利用,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和对象: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水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该按照《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158号)的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二、调整后的地下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永川、铜梁、潼南、大足、璧山、荣昌、梁平、垫江为每立方米0.25元,其他区县(自治县)为每立方米 0.20元。
该项收费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各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6]136号)与本通知相抵触的部分同时废止。
2013年12月6日。
居民住宅用水“一户一表”改造政策解答重庆
..居民住所用水“一户一表〞改造政策解答一、什么叫自来水“一户一表〞?真实意义的“一户一表〞是指一个家庭住户直接与供水企业成立供用水关系,每户家庭安装一只计量水表;计量水表安装在住所的公共部位,供水公司直接抄表到户,按户计量,按量收取水费。
二、为何要实行居民住所用水“一户一表〞改造?实行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可解决总分差额分摊水费现象,防备居民轮番收费及查表纠纷,提升水质。
为此,市委市政府决定实行宅用水“一户一表〞改造(重庆市渝府发〔2021〕217号文)。
三、什么叫“二次供水〞?重庆高楼大厦林立,加之山城特别地形,很多居民住宅所在楼层的海拔高度超出了供水公司的最大供水标高。
须在自来水〔直供水〕系统外安装此外的加压供水设备。
四、为何须对原有“二次供水设备〞进行改造?小区原有老旧二次供水设备存在以下缺点:〔1〕假定有储水池那么存在假定不实时冲洗、保护,水质易造成二次污染;〔2〕无专业化管理与保护维修,设备设备易故障,供水靠谱性不高;〔3〕原有二次供水设备设备〔含控制系统〕已裁减,一旦故障将没法实时维修。
因此,供水公司在户表改造时,会依据国家技术标准对小区原有“二次供水设备〞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状况赐予更新、维修或保护等方式办理。
五、二次供水设备产权区分。
产权区分是以二次供水设备出入水两头闸阀为界〔即二次供水进水阀此后、出水阀以前〕,二次供水设备及其隶属设备属建筑物隶属设备,产权属业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章第七十六条规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隶属设备的维修资本;改建、重修建筑物及其隶属设备等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二次供水设备的维修改换决定权在业主,所需资本由业主自行筹集。
一户一表改造工程竣工后,二次供水设备产权权属不变,仍属小区业主所有。
二次供水设备移交供水公司管理保护,供水公司收取二次供水设备运转效力花费,履行二次供水收费标准(渝价〔2021〕422号文件),即由在一次供水收费的根基上按元/吨。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主城九区居民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主城九区居民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
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1.11.16
•【字号】渝价[2011]406号
•【施行日期】2011.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主城九区居民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收费标
准的通知
(渝价〔2011〕406号)
主城九区发改委、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为积极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进一步规范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收费行为,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将主城九区居民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入户前收费标准为850元/户,其中低保户300元/户。
此费用不包含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部分,超过供水企业直供标高的二次供水用户,二次供水设施可委托供水企业代改代建,代改代建费用据实结算。
二、本通知执行范围为重庆市主城九区市政公共供水管网区域内的居民自来水用户,此范围以外的居民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费用按价格管理权限由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三、居民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精神,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重庆水费多少钱一吨
重庆⽔费多少钱⼀吨有⼈说,今年重庆物价局将针对居民⽔费征收标准⽅⾯,实施执⾏阶梯型的调价政策。
那么经过调价过后,重庆⽔费多少钱⼀吨呢?⼜有什么变动呢?就此,店铺⼩编整理出以下关于重庆⽔费征收标准的内容,望能有所帮助:⼀、⽔费的简介⽔费是使⽤供⽔⼯程供应的⽔的单位和个⼈,按照规定向供⽔单位缴纳的费⽤。
规定征收⽔费是现代⽴法的⼀个发展趋势,许多国家的⽔法,对全部或部分⽤⽔实⾏征收⽔费制度。
我国于1985年发布了《⽔利⼯程⽔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对征收⽔费的⽬的,核订⽔费标准的原则,⽔费的计收、使⽤和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法》也规定,使⽤供⽔⼯程供应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供⽔单位缴纳⽔费。
征收⽔费的⽬的是为了合理利⽤⽔资源,促进节约⽤⽔,保证⽔利⼯程必需的运⾏管理、⼤修和更新改造费⽤。
⼆、重庆⽔费多少钱⼀吨重庆市污⽔处理费征收标准为:主城区居民由现⾏的0.70元/m3调整为1.00元/m3,⾮居民由现⾏的1.00元/m3调整为1.30元/m3;其他区县(⾃治县)城市居民污⽔处理费征收标准0.50/m3调整为1.00元/m3(分两步调整到位,2010年调为0.80/m3,2011年调为1.00/m3),⾮居民由现⾏的0.90元/m3调整为1.30元/m3(分两步调整到位,2010年调为1.10/m3,2011年调为1.30/m3)。
主城区居民⾃来⽔价格提⾼0.60元/m3,先调整0.40元,即由2.10元/m3调整为2.50元/m3;另0.20元由政府补贴解决或视经济发展情况再⾏实施。
主城区⾃来⽔中原⼯业、建筑业、商业⽤⽔统⼀合并为⾮居民类,其价格分别由2.35元/m3、2.70元/m3、3.10元/m3统⼀调整为3.35元/m3。
三、重庆市居民阶梯⽔价分档⽔量及价格重庆市居民阶梯⽔价按照年度⽤⽔量为单位实施。
当累计⽔量达到年度阶梯⽔量分档基数临界点后,即开始实⾏阶梯加价。
分档⽔量和价格具体如下:1)第⼀阶梯户年⽤⽔量为0-220(含)的,每⽴⽅⽶⾃来⽔价格为1.92元,每⽴⽅⽶排⽔价格为1.70元;每⽴⽅⽶综合⽔价为3.45元;2)第⼆阶梯户年⽤⽔量为220-300(含)的,每⽴⽅⽶⾃来⽔价格为3.30元,每⽴⽅⽶排⽔价格为1.70元;每⽴⽅⽶综合⽔价为4.83元;3)第三阶梯户年⽤⽔量为300以上的,每⽴⽅⽶⾃来⽔价格为4.30;每⽴⽅⽶排⽔价格为1.70元;每⽴⽅⽶综合⽔价为5.83元。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建立主城区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建立主城区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6.07.18•【字号】渝价〔2016〕114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建立主城区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渝价〔2016〕114号主城九区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为促进资源合理利用,引导居民节约用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在主城区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档气量和分档气价。
将居民家庭用气量划分为三档,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
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用气,第一档气量为每户每年0-500(含)m3,气价为1.72元/ m3;第二档气量为每户每年500-660(含)m3之间,气价为1.89元/ m3;第三档气量为每户每年660 m3以上,气价为2.24元/ m3。
居民家庭采暖用气,第一档气量为0-1200(含)m3,气价为1.72元/ m3;第二档气量为1200-2000(含)m3之间,气价为1.89元/ m3;第三档气量为2000m3以上,气价为2.24元/ m3。
采暖用户在执行居民日常生活用气分档气量的基础上在采暖期增加采暖气量。
二、实施范围。
阶梯气价实施范围为主城区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户。
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燃气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三、执行周期和方式。
实施周期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其中居民家庭采暖用户用气分为采暖期和非采暖期,采暖期为每年1月、2月和12月,非采暖期为每年3月至11月。
用气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后付费抄表结算用户,按燃气企业累计抄见气量执行阶梯气价;预购买气量的卡表用户按用户累计购气量执行阶梯气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价[2014]321号【发布部门】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发布日期】2014.11.06【实施日期】2014.1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2014年11月6日渝价〔2014〕321号)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水利(水务)局,北部新区发改局,万盛经开区发改局、水务局: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加大对贫困区县的扶持力度,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现就完善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政策通知如下:一、完善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政策(一)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政策2011年,市物价局下发了《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1〕164号),明确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
有关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水利、电力部门加强督查,确保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二)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政策为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政策,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市14个国家级贫困区县和4个市级贫困区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按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价格执行,其他区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仍按居民生活合表用户用电价格执行。
二、有关工作要求(一)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执行情况调查为全面了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有关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水利部门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政策落实情况专项调查,同时对政策未落实到位的要立即整改,并于2014年12月31日前将调查整改情况报市物价局、市水利局备案。
(二)开展贫困区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基本情况调查为全面掌握贫困区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情况,有关区县水利部门要认真填写贫困区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表(见附件),并于2014年12月31日前报市水利局、市物价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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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主城九区居民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收费标
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渝价[2011]406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1.11.16
【实施日期】2011.11.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主城区居民住宅一户一表及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主城九区居民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11〕406号)
主城九区发改委、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积极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进一步规范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收费行为,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将主城九区居民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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