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发展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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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展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思考

——主要是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思考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国有企业改革、改组和改制也进入新的阶段,在国有资产的调整、重组、兼并、破产中,尤其是在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过程中,由于监管不到位国有资产流失严重,需要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制的法律体系,管理机制和监管机构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关键词:国有资产监管完善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中国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是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长期过程,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发展完善也是一个长期过程。因此需长期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原则,逐步走大国资、大监管、大运营的路子,不断创新国资监管和运营方式,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加快形成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断发展壮大国有经济,使国有经济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事业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一、中国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发展历程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围绕中国特色进行了不断的改革完善。目前,这个发展过程大体经过了四个阶段的探索:

在1979—1984年期间,中国经济改革初期,在全面改进的计划经济体制理论指导下,在改革国有企业体制的同时,实际上也萌发了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

2.国家成立专门的国资管理机构。1988~1998年,国家成立并撤销了国有资产管理局。该局主要职责是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处理产权纠纷;参与研究国有企业税后利润和国家股权收益的分配方案,并监缴国有资产产权收益;等等。虽然国有资产管理局运行时间不长,但对如何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建立中国特色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进行了积极探索实践。

3.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新探索。1998~2003年,国家撤销国有资产管理局后,把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分配给了政府相关部门,直接由他们监管国有企业的资产、经营活动和主要经营者。同时,国务院实行了稽查特派员制度,由国务院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稽查特派员,负责监督企业的资产运营和盈亏状况。1999年底,党中央成立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其主要职责之一,就是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这些探索对强化国有资产监管、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4.国家建立新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从2003年至今,我国开始了新一轮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改革完善。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

理体制。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设立国资委。这是第一次在政府机构设置上实现了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所有者职能的分离,突破了政企不分、政资不分、出资人不到位的体制性障碍。五年来,中央和省、市(地)三级国资监管组织体系基本建立,国资监管法规体系初步形成,国资保值增值责任体系层层落实,国资监管体制不断完善,国资监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实践证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是英明正确的。中国特色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

二、中国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存在的一些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不够完善,存在一些问题,没有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新形式下,国有资方流失依然严重和渠道多样化。国企的投资决策、财务管理、改制重组和产权变更,经营管理,重要物资采购及工和项目容易出现国有资产流失,并且具有新的特点:一是隐蔽性更强,二是群体明显,三是手段多样化,四是跨区域化,五是流失额趋大。

2、投融资等资本运营领域出现的腐败问题严重。入世后,国有企业在资本运营领域获得了更大空间和自由度,以更加灵活的方式和更大规模吸纳外资和社会闲置资本,由于投融资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和监管乏力,难以在科学民主决策,实现权力制衡,有效监督约束等装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可能出现权力过于集中而造成决策失误,乱投资,乱担保,使一些腐败分子恣意侵吞和非法占有国有资产。

3、纪检监察工作与企业改革不相适应。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中,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人员被精简,有的国企监管部门职能定位不准,陷入日常行政事务工作而少于发挥监督与组织协调作用。

4、国企领导人在监督约束上存在的问题。一是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有些决策者同时又是执行者甚至是监督者,内部制衡机制没有建立起来,企业领导人员行使职权不够规范,监督不健全。党内监督不到位,党组负责人由于担心越位影响经营决策的权威,往往是协作多,监督少。

5、监督约束制度不健全。出资人代表与经营管理均由出资人决定,出资人与董事会的委托代理关系,董事会与经营管理者的合同关系没有真正建立。

三、中国特色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基本框架。

今后构建中国特色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基本框架主要包括四个层面:一是由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国资监管政策形成的法律制度体系;二是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形成的国资监督体系;三是由国务院国资监管机构—省级国资监管机构—市(地)县国资监管机构形成的监管组织体系;四是由国资监管机构—国资运营机构—企业形成的监管运营体系。这四个体系支撑中国特色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运行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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