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进出口商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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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检验标准
(一)国际上对标准的分类 对买卖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标准; 与贸易有关国家所制定的强制执行的法规标准; 国际权威性标准;
国际标准、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标准、国际商品行业协会
标准、某国权威性标准
(二)我国对标准的分类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三)我国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 标准
确定检验时间和地点,实际是确定买卖双方 中的哪一方行使对货物的检验权,即确定以 哪一方提供的检验证书为准。
(一)在出口国检验
1、产地(工厂)检验 2、装运港(地)检验(“离岸品质、离岸重量”)
注:以上两种方法否定了买方的复验权,对买方 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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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进口国检验
1、目的港(地)检验(“到岸品质、到岸重量”) 2、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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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5月2日,澳方公司再次提出索赔,并将澳 大利亚商检部门SGS出具的抽样与化验报告副本传真给 我方。SGS检验报告称根据抽样调查,货物颜色有点发 黄,有可见的杂质,TiO2的含量是92.95%。1990年6 月我方公司对澳方公司的索赔作了答复,指出货物完 全符合合同规定,我方有合同规定的商检机构出具的 商检证书。但澳方认为,我方货物未能达到合同规定 的标准,理由是:1.经用户和SGS的化验,证明货物 与合同规定“完全不符”。2.出口商出具的检验证书 不是合同规定的商检机构出具的,并且检验结果与实 际所交货物不符。后来,本案经我国驻悉尼领事馆商 务室及贸促会驻澳代表处从中协调,由我方公司向澳 方赔偿相当一部分损失后结案。
船地商检报告为准。但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却发 现品质与约定规格不符。买方经当地商检机构检 验并凭其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卖方却以 上述商检条款拒赔。卖方拒赔是否合理?
分析如下:卖方拒赔是有理由的。因为:合
同规定商品检验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这决定 了卖方交货品质的最后依据是装船地商检报告书。 在此情况下,买方在目的港收到货物后,可以再 行进行检验,但原则上无权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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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我方售货给加拿大的甲商,
甲商又将货物转售给英国的乙商。货抵甲国 后,甲商已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仍将 原货运往英国,乙商收到货物后,除发现货 物质量问题外,还发现有80包货物包装破损, 货物短少严重,因而向甲商索赔,甲商又向 我方提出索赔。问:我方是否应负责赔偿? 为什么?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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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验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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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我某省A公司某年8月向美国某B公司
以T/T付款方式出口医疗设备用微型轴承,累计金额 达28万美元。合同品质条款对微型轴承规格进行了 明确规定,但是没有明确检验方法和标准,且买方 复验的时限只按照合同格式条款中的一般规定为买 方有复验权,并应在合理时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否 则无权就质量问题向卖方提出索赔。B公司在收到货 物后迟迟没有汇付货款,A公司经函询B公司得知该 商品的最终用户声称收到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A公 司向B公司交涉并说明产品系根据国际标准ISO进行 检验证明合格。(转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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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的检验检疫机构
1、1998年成立的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 主管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三检合 一),该局的职能已并入2001年成立的中国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质检总局) 2、检验检疫部门的工作职责 法定检验 监督管理 公证鉴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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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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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经几次交涉未果,至第二年11月,A公 司在久未能收到货款的情况下,在美国对B公司提 出起诉,要求对方付款。B公司在收到起诉书后随 即对A公司提出反诉,理由是经检验发现其中价值 2万美元的商品规格与标准的规定误差较大,不符 合合同规定。经法院审理作出判决:认定A公司提 供的价值2万美元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因而货款中 应扣除该金额,同时支持B公司的反诉中提出的索 赔要求,要求A公司支付因质量问题而导致B公司 蒙受的经济损失16万美元。最终判决A公司向B公 司支付5万美元。
第九章 进出口商品检验
本章内容
约定商品检验的意义 检验时间和地点 检验机构 检验证书 检验标准 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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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案例
我国某省进出口公司于1989年11月9日与澳大利亚某 公司签订一份由我方公司出口化工产品的合同。合同 规定的品质规格是TiO2含量最低为98%,重量17.50 公吨,价格为CIF悉尼每公吨1130美元,总价款为 19775美元,信用证方式付款,装运期为12月31日之 前,检验条款规定:“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以中 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书或卖方所出具的证明书为最后 依据”。我方收到信用证后,按要求出运货物并提交 了单据,其中商检证由我国某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 具,检验结果为TiO2含量为98.53%,其他各项也符合 规定。1990年3月,澳方公司来电反映我方所交货物 质量有问题,并提出索赔,(转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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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约定商品检验的意义
1、商检的概念
指商品检验机构对卖方拟交付货物或已交 付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 卫生、安全等项目所进行的检验、鉴定和 管理工作。
商品检验是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检验条款是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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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出口货物为什么要进行商检?
(1)行使国家主权的需要
检验证书是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 以及卫生条件等方面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 检验证书是海关验关放行的依据; 检验证书是卖方办理货款结算的依据; 检验证书是办理索赔和理赔的依据。 检验证书是解决争议的依据 检验证书是计算关税的依据 检验证书是计算运输、仓储等费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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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验机构
(一)国际上的检验检疫机构
官方检验机构 例如: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美国动植物检疫 署、美国粮谷检验署、日本通商省检验所等。 半官方检验机构 政府授权、某项商品检验或某一方面检验管理工作 的民间机构。例如:美国担保人实验室(UL)。 非官方检验机构 私人创办的、具有专业检验、鉴定技术能力的公证 行或检验公司,例如:英国劳埃氏公证行、瑞士日 内瓦通用鉴定公司(SGS)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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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检验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有关检验权的 规定、检验或复验的时间和地点、检验机构、 检验项目和检验证书、检验标准等。
“以装运港(地)××(检验机构名称)签发的品质和 重量检验证书作为信用证项下议付所提交单据的一 部分。买方对于装运货物的任何索赔,须于货物到 达目的港(地)后××天内提出,并须提供经卖方同 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报告。”
以安全、健康、环保的原因而对进出口货物实施检验。 《中国进出口商检法》第五条对列入“种类表”的进
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 从WTO贸易谈判角度: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构成各国 进出口贸易的主要障碍。
(2)进口商的权利
《公约》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
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 若买方没有利用合理的机会检验货物,则他就放弃了 检验货物的权利,也丧失了拒收货物的权利。
注:采取以上两种方法时,卖方须承担到货品质或数量 的责任,对卖方不利。
(三)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注:该方法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公平合理,是目前 我国进出口业务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
(四)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 检验品质(“离岸重量、到岸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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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思考:某合同商品检验条款中规定以装
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 鉴定后签发的书面证明文件。
(一)检验证书的种类
品质检验证书、重量或数量检验证书、包 装检验证书、兽医检验证书、卫生/健康 证书、消毒检验证书、熏蒸证书、残损检 验证书、积载鉴定证书、价值鉴定证书、 船舱检验证书、产地证明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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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证书的签发日 期一般早于运输单 (二)检验证书的作用 据的出单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