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细则
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制发机关:山西省农业厅成文日期:2007年11月13日各市农业(经)局(办):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06】33号)精神,按照省农廉办《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制度的通知》(晋农廉发[2007]3号)的要求,省农业厅制定了《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试行)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集体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办、国办《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意见》及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按行政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以及受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代理村会计业务的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
第二章预决算制度第三条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第四条预决算编制程序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编制财务预算方案,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经营管理部门审批。
预算方案执行中要定期进行财务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反映预算执行情况。
年终编制决算报表,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
第五条预算编制的收入预算要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
第六条预算编制的支出预算主要是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种支出。
第七条预算一经批准,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分解落实预算;制定管理制度保证预算顺利实施;编制相关报表和预算执行情况说明书,及时、真实、准确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山西省农业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补充通知-晋农经发〔2018〕8号
山西省农业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补充通知正文:----------------------------------------------------------------------------------------------------------------------------------------------------山西省农业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补充通知晋农经发〔2018〕8号各市农委、农经(局、中心)、国土资源局,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根据农业部等九部委《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厅等九厅局制定并下发了《关于扎实推进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晋农经发〔2018〕2号)。
日前,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补充通知》(农办经〔2018〕10号),对部分清产核资报表进行调整,请各地在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时,按照新调整的报表进行填报;已经结束清产核资工作的村,要重新按照新的报表调整数据。
现就我省贯彻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报表的指标说明1、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明细表、总表、汇总表中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工矿仓储用地、商服用地、农村宅基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和水利设施用地、未利用地,以及其他农用地、其他建设用地等指标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的相关指标名称相同,指标解释与其一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所有权有争议、协商不成的土地,按照土地调整划定的工作范围填报,并在备注中说明。
“其他建设用地”指标,填报除工矿仓储用地、商服用地、农村宅基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和水利设施用地之外的其他建设用地。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
摘要:
现代农业生产的发展对农业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绩效评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通过分析农业生产发展的现状和资金运作机制,探讨了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的重要性,并提出了评价指标和方法,以期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有效的资金管理和决策支持。
一、引言
二、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资金运作机制
2.2农业生产资金的流动和运作方式
2.3农业生产资金的使用范围和重点领域
三、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资金绩效评价指标
3.1农业生产产出效益评价指标
3.2农业生产投入效益评价指标
3.3农业生产资金使用效益评价指标
四、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资金绩效评价方法
4.1定性评价方法
4.2定量评价方法
4.3综合评价方法
五、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的应用与实践
5.1资金绩效评价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
5.2资金绩效评价的实际案例分析
5.3资金绩效评价对农业资金决策的影响和作用
六、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的挑战与对策
6.1数据获取和统计问题
6.2评价指标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6.3评价方法的可行性和实用性
七、结论
本文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进行了全面的探讨和分析,明确了评价指标和方法,以期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有效的资金管理和决策支持。
在实际应用中,需进一步解决数据获取和统计问题,完善评价指标和方法,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以推动现代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山西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山西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8.09.21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山西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同、忻州、吕梁、临汾市财政局、国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一县一策”集中攻坚深度贫困县的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18〕34号),进一步推进攻坚深度贫困县“一县一策”工作落实,现将《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建〔2004〕253号)文件第三条有关内容补充如下:
全省10个深度贫困县提取30%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全部留县级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整理。
上述政策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内容不变。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9月21日。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20版
附件1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促进农业生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融合、提高农业效益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五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财政部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农业农村部分配及下达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农业农村部负责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业生产发展工作,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地方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六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耕地地力保护支出。
主要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
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农业发展专项资金 现代农业项目申报指南
《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现代农业项目申报指南》一、简介农业发展是国家重点领域之一,为了促进农业现代化进程,我国政府设立了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现代农业项目的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现代农业项目申报指南,以便申请人更好地了解相关政策和流程。
二、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概述1. 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意义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是国家用于支持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财政资金。
通过资金的投入,可以促进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产量,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2. 资金的来源和规模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来自于国家财政的专项拨款,用于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农业产业化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资金规模庞大,为各地的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3. 资金使用的范围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现代农业项目的建设与发展,包括但不限于农业科技推广、现代农业装备更新、农产品加工与品牌建设等方面。
三、现代农业项目申报指南1. 申报资格条件申报人应当具备从事现代农业项目的资质,具有相关的技术和经验,并且符合政府规定的申报条件。
2. 申报流程a. 受理阶段:申报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农业部门提交《现代农业项目申报书》,并经初审合格后进行后续申报流程。
b. 审批阶段:经过初审合格后,申报项目将被送交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公布后,符合条件的项目将被纳入资金支持范围。
c. 资金拨付阶段:通过审批的项目将获得相应的资金支持,用于项目建设和发展。
3. 申报材料准备申报人需要准备有关项目的详细规划、技术方案、财务预算及资金用途等相关材料,以便权威部门进行评审和资金拨付。
四、总结与展望通过本文的介绍,相信读者对于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现代农业项目申报流程有了更加全面深入的了解。
在未来,随着政府对于农业现代化的持续关注和支持,农业产业将迎来更加健康快速的发展,为我国乡村振兴和农民增收打下坚实基础。
个人观点: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设立为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提供了有力保障,是一个利国利民的好政策。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42号)、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财政部设立的用于支持各地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规模和扶持重点,结合我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确定重点扶持产业和项目县(市、区)。
第四条各省辖市、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平台,积极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现代农业发展。
同时,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投入。
第五条围绕我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优势产业集中开发,推进集约河南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培育发展优势主导农业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第二章资金分配第六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一)公正规范,科学合理。
根据客观因素和绩效因素,公平、合理、规范地分配资金,体现公平与效率。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集中资金重点支持关键环节,向优势产区倾斜,同时兼顾地区间的平衡。
(三)绩效评价,结果导向。
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绩效考评制度,实行以结果为导向的分配管理机制。
第七条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额度,按照客观因素和绩效因素,确定项目县(市、区)资金额度。
“客观因素”包括农业总产值、粮食总产量、耕地面积和财政困难程度系数。
“绩效因素”为省财政厅对各省辖市和项目县(市、区)管理使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情况的绩效考评结果。
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特色制种产业的优势,继续做大做强水稻种业,促进现代种业生产要素会萃,推进 XX 县种业育繁推、产加销、农工贸一体化发展进程,提升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打造水稻种业强县建设的标志性工程、先导性工程,根据有关要求,设立 XX 县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农业产业发展基金”) ,作为产业园发展基金构建项目,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是由县批准设立的政策性引导基金,为非公募基金,主要是和省市县用于 XX 县现代种业发展投入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和杠杆放大效应,不以盈利为目的,重点支持 XX 县现代种业发展。
第四条本基金的原始基金数额为币 1600 万元,分期到位,来源于各级财政支持 XX 县种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他性资金,基金自身运作实现的收益,基金投资退出返回的本金及收益等。
第五条本基金设立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是 XX ,业务主管单位为 XX 县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基金会的地址是XX。
第六条设立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是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的决策机构,由县财政、县农业农村、县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等单位人员组成,负责确定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的资金筹集、支持方向,对农业产业发展基金设立子基金进行决策,协调解决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根据需要,理事会也可以礼聘适量的业内专家为成员。
理事会办公室设在县种业科技中心,负责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日常事务性工作。
县财政具体职责:负责确定基金设立规模;负责筹集、拨付财政资金;协助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基金支持重点、申报要求;协助相关主管部门评审基金设立方案;协助监督基金的投向和使用情况。
县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具体职责:负责农业产业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并指导受托管理机构开展工作;负责牵头确定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支持重点、申报要求;负责牵头开展农业产业发展基金设立方案评审;负责农业产业发展基金企业项目库建设,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备选库,为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对接服务,并监督基金投向;负责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日常事务性工作。
山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一)
山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一)山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是针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管理制度。
该管理办法旨在建立一套透明、公正、规范的资金管理系统,保障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一、制定背景为了促进山西农业的现代化发展,加快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山西制定了《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是在山西省农业局的指导下,通过专家咨询、政务协商、实地调查等方式,制定出来的。
该管理办法是山西农业生产资金管理的新规定,旨在加强对农业资金的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规范使用,并促进山西农业的现代化发展。
二、管理范围该管理办法适用于省级、市级、县级农业部门,以及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
管理范围包括了农业发展基金、农业保险补贴、农业贷款等多种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及各种形式的专项资金。
三、管理原则该管理办法的管理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公开透明。
所有资金的使用情况必须公开透明,保证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监管。
(2)规范管理。
资金管理过程必须规范,如申请程序、拨付规则、使用标准等应严格执行。
(3)分类管理。
按照资金种类和用途分别管理,确保各项资金的专项化使用。
四、管理流程该管理办法的管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资金申请:农民、农业企业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农业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2)资金审核:农业部门根据资金申请情况对申请资金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核。
(3)资金拨付:农业部门根据审核结果拨付资金。
(4)资金使用:资金使用者可以依据合同、领取单等材料申请领取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归档。
(5)验收结算:资金使用者对使用情况进行验收结算,完成后提供结算单据和相关材料。
五、管理效果通过该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达到以下预期效果:(1)优化农业资金使用,提升资金使用效益;(2)强化监管措施,减少农业资金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风险;(3)提高农业部门的管理水平,建立起更加规范的资金管理制度。
山西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山西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各地以关系国计民生或者具有区域优势、地方特色等条件的农业主导产业(以下简称优势主导产业)为重点,以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与有关涉农部门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以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为平台,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积极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统筹用于支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
同时,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优势主导产业发展投入。
第四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安排,主要根据我省农业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支持主导产业集中开发,推进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培育发展优势主导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第二章资金分配第五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粮食生产,支持优抚产业。
在保障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的基础上,重点支持优势特色、安全高效农业产业的生产发展;(二)突出区域优势,促进规模发展。
根据优势主导产业区域规划,择优选择重点地区,集中连片,规模发展,同时兼顾地区间的平衡;(三)抓住关键环节,集中资金投入。
注重发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政策效应,引导和推动各地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着力支持解决制约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瓶颈问题;(四)实行绩效评价,注重结果导向。
对各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证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项目和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部门会同省级农口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我省的资金控制规模,遵循上述分配原则,提出当年重点支持的优势主导产业、重点区域、关键环节以及各产业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规模等意见。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23.07.31•【字号】•【施行日期】2023.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全省农村集体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7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第三章资金筹集第四章资产运营第五章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第六章产权管理第七章财务信息管理第八章附则全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推动全面乡村振兴,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我省境内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财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遵循民主管理、公开透明、成员受益、支持公益等原则开展财务活动,实现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并严格控制财务风险,推动集体经济发展。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的财务活动应当加强财会监督,依法依规接受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和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02•【字号】晋政办发[2012]73号•【施行日期】2012.10.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7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0月2日山西省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实现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号)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开发,是指为确保我省“十二五”期间经济建设用地需求,每年新增开发耕地15万亩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省人民政府为完成前款规定耕地开发任务,由有偿出让该新开发耕地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收取的耕地开垦费设立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首批启动资金由省财政主管部门垫付。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逐步实现滚动发展。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
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审核下达和资金回收,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组织实施、验收,以及补充耕地指标的管理。
第二章专项资金申请和项目预算下达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申请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形式逐级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财政主管部门申报。
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财政资金分配行为,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19号)和《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5]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省本级专项资金和专项转移支付,不含专项业务费等维持机构运转支出。
中央财政下达由省级部门确定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设立有据、专款专用、讲求绩效、公开透明、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资金分配、预算执行、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设立、调整和撤销第五条专项资金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设立。
其中,专项转移支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设立。
通过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原则上不新设立专项资金,对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金融机构为项目提供投资、融资、保险等金融服务。
第六条严格按程序设立专项资金。
新设立专项资金,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或由省财政厅直接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批准。
项目主管部门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在各类文件、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对设立、增加专项资金事项做出规定。
第七条省财政厅或项目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在每年6月底前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包括政策依据、资金规模、使用范围、绩效目标、执行期限、各年度实施计划等内容。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含厦门、深圳)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我部重新修订了《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本通知有关规定,我部颁布的《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68号)和《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暂行办法》(财农〔2008〕144号)即行废止。
附件: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13年1月6日附件: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财政部设立的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有关直属垦区(以下简称各地),以关系国计民生或者具有区域优势、地方特色等条件的农业第十三条各地财政(务)部门对农民等项目受益主体给予直接补助的,应主要采取民办公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形式,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提高项目实施效果。
第十四条各地财政(务)部门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支持,应当遵循以农民为受益主体的原则。
对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基地的农业生产环节,鼓励采取先建后补或者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扶持;对农业龙头企业加工环节,如生产设备购置、技术改造升级等方面的扶持,应严格控制,并且原则上只采取贴息的方式。
对单个农业龙头企业支持额度超过一百万元的,应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单独列示资金的补助方式及资金的具体用途等内容。
第十五条财政部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切块分配给省级财政,由省级财政在对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进行评价的基础上,对支农资金整合先进县给予奖励。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细则
山西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细则一、总则1. 为加强山西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细则。
2.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财政厅安排的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3.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绩效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资金分配1. 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应依据国家政策、山西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部门预算安排情况,合理确定资金规模和分配方案。
2. 资金分配方案应明确资金用途、支持方向、支持对象、支持方式、支持标准等内容。
3. 资金分配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三、资金使用1. 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不得擅自变更用途、截留、挪用或侵占。
2. 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审批程序、支出报销手续和会计核算要求。
3. 资金使用单位应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绩效评价1. 财政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2. 绩效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3. 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交绩效评价报告,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五、监督检查1.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2.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等方面。
3. 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六、责任追究1. 资金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1)擅自变更资金用途、截留、挪用或侵占资金的;(2)虚报冒领、套取财政资金的;(3)其他违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行为。
2.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山西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条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九号)
山西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条例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九号)《山西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9日山西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条例(2021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活动,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机械和农业技术,加快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进农业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是指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在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前提下,将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耕、种、防、收等全部或者部分作业环节委托给服务主体完成或者协助完成的农业经营方式。
本条例所称服务主体,包括农机户、农户自愿组成的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第三条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应当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统筹推进,坚持农户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指导、基层组织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将促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制定促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三)建立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区域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工作;(四)将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五)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基础设施升级、破碎耕地连片整治,改善机械耕作环境,为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实现规模经营创造条件;(六)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引导服务主体购置用于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适用性强的农业机械;(七)加强与农业科研机构、涉农高校合作,通过互联网或者利用新媒体向服务主体推广新技术;(八)支持服务主体将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和手段运用到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中。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中央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农业生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融合、提高农业效能等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财政部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农业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农业部负责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业生产发展工作,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直接发放给农民,下同)、适度规模经营、农机购置补贴、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绿色高效技术推广服务、畜牧水产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业结构调整、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农业种植结构调整,下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等支出方向,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五条耕地地力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
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第六条适度规模经营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运营、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等方面。
第七条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报废更新、新产品试点等方面。
第八条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区域优势、地方特色的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等方面。
第九条绿色高效技术推广服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高产创建、良种良法、深松整地、施用有机肥、旱作农业等重大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等方面。
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6号)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我省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本省的产业发展规划,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中小企业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中小企业局会同财政厅按照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目标及年度工作重点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印发年度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本省的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方式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1、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及加强品牌建设,老字号、驰名、著名品牌连锁经营,提升品牌方面;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支持采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项目;开发和申请专利(简称专利补助项目);购置研发设备、仪器、软件,改造相关场地及设施,提升研发能力(简称提升研发能力项目)。
2、专业化发展项目。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增强为装备、汽车、船舶、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和军工等大企业的协作配套能力,提高专业化发展水平的技术改造项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西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有关政策和《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山西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细则》。
第二条山西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勺,是指中央财政从2008年起连续三年每年安排我省用于支持我省优势特色、安全高效农业发展,促进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增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紧密围绕我省优势特色农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推进项目区集中连片、规模化开发,支持的重点环节为我省玉米带产业项目和雁门关奶牛产业发展项
目,项目实施期限暂定为三年,不断提高现代农业生产能力。
第四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组织管理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
省财政厅负责项目资金的申报工作,会同省农业厅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的资金规模,编制主导产业发展实施方案,邀请专家实行项目评审制,听取各方意见后,向财政部申请资金,并根据省农业厅报送的年度实施方案及资金使用计划下达资金,有关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管理,及时组织拨付资金,积极会同同级农业部门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省农业厅负责编制当年主导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和三年项目实施规划,合理确定主导产业和优势区域,组织现代农业发展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具体实施以项目县为单位,由项目县的乡、镇负责牵头,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省级和各项目县成立项目实施领导组,从增强责任,明确分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资金分配、建设规模、资金用途及补助标准
第七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遵循科学合理、公正规范、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原则,支持优势特色、突出粮食生产,抓住关键环节、集中资金投入,其中60%的资金支持我省43个县玉米优势区域丰产增粮示范项目,40%的资金用于雁门关生态畜牧经济区19个县优势奶牛发展项目。
第八条玉米丰产方示范项目的建设规模、资金投向标准及补助方式:
1、建设规模
在43个玉米重点县(市、区)内,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整乡整村建设万亩玉米丰产方。
全省每年建设200万亩玉米丰产方,三年建设600万亩玉米丰产方。
2008年建设200万亩玉米丰产方,以实施玉米地力建设为主,重点搞玉米秸轩整株还田和
粉碎还田,农田基本建设,农机深耕,农家施肥及测土配方肥,提高耕地有机质含量。
2、资金投向及标准
1、中央财政投资6000万元,主要用于玉米每年200万亩丰产方地力建设,每商补助30元,按五项措施实施。
第一,对玉米丰产t方实施秸秤还田P第二对玉米丰产方全面实施农田基本建设;第三对玉米丰产方全面进行农机深耕;第四对地膜覆盖补助(包括现代渗水地膜);第五对农家施肥及测土配方肥进行补助。
3、资金补助方式
玉米丰产方实施的秸杆还田、农田基本建设、农机深耕等措施,按先建后补原则补助,由县级农业部门汇总情况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项目进度先建后补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雁门关生态畜牧经济区优势奶牛发展项目扶持范围资金投向标准及补助方式:
1、扶持范围
本项目重点扶持19个县,三年为农户建设210个规模养殖小区,每个小区奶牛存量300头,结合新农村建设从根本上解决人畜分离的问题。
2008年,主要用于朔州的山阴县、应县、怀仁县、朔城区和大同南郊区、阳高县、大同县7个县(区〉的养殖小区建设。
7个县(区〉建70栋奶牛养殖小区,建设1800多个青贮饲料窑,使2.1万头奶牛实现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
2、资金投向及补助标准
每建设一个人畜分离的标准化奶牛养殖小区总需投入资金200万元。
其中,农民自筹100万元,地方配套50万元,每个小区建设申请中央补助50万元,每年需资金3500万元,三年共安排10500万元。
中央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养殖小区棚圈建设补助、购置饲料加工机械、改良设备等补助。
另外,三年安排中央资金1500万元用于2008年到2010年朔州市奶牛青贮窑建设贷款1亿元贴息补助。
3、补助方式
①本项目实施范围内的规模化养殖小区全部实行先建后补。
②朔州市奶牛青贮窑建设,经当地农发银行确认贷款的实行贷款贴息。
第三章资金拨付与核算程序
第十条省财政厅根据省农业厅制定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年度计划和三年《项目实施方案?,及时将资金下拨有关项目市、县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各县级农业部门要在现有的农业专项专户下设"现代农业发展资金分户",将财政拨付的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统一核算,按规定及时拨付到户,严禁挤占、截留、挪用,确保资金
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
项目县财政部门根据县农业部门提供的项目实施计划和实施进度及验收结果全额核拨资金。
年度资金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属于贷款贴息的项目,朔州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农业部门提供的经银行确认的贷款贴息单据,核拨贴息资金。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可作为县级整合项目平台,整合其他有关资金集中投入,不得将现代农业项目资金投入到其他项目上。
同时创新机制,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资金投入。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设立奖励资金,实行以奖代补。
对实施现代农业发展资金项目好的县,经考评验收后给予以项代奖补助,继续用于发展现代农业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质务、建造办公场所、示范园区、工作经费、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以及发放人遇工资补贴等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严格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符合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的,应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及农业部门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制定的管理办法和省级财政制定的实施方案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立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项目完工后,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绩效考评,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意见后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
省财政将组织财政厅监督局驻各市财政监督办以及各市县监督部门对资金使用、项目完工情况进行抽查,对项目连续执行好的县予以奖励,对项目执行差的县要进行调整直至取消资格,通报全省并上报财政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