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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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有关政策和《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山西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细则》。

第二条山西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勺,是指中央财政从2008年起连续三年每年安排我省用于支持我省优势特色、安全高效农业发展,促进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增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紧密围绕我省优势特色农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推进项目区集中连片、规模化开发,支持的重点环节为我省玉米带产业项目和雁门关奶牛产业发展项

目,项目实施期限暂定为三年,不断提高现代农业生产能力。

第四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组织管理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省财政厅负责项目资金的申报工作,会同省农业厅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的资金规模,编制主导产业发展实施方案,邀请专家实行项目评审制,听取各方意见后,向财政部申请资金,并根据省农业厅报送的年度实施方案及资金使用计划下达资金,有关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管理,及时组织拨付资金,积极会同同级农业部门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省农业厅负责编制当年主导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和三年项目实施规划,合理确定主导产业和优势区域,组织现代农业发展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具体实施以项目县为单位,由项目县的乡、镇负责牵头,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省级和各项目县成立项目实施领导组,从增强责任,明确分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资金分配、建设规模、资金用途及补助标准

第七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遵循科学合理、公正规范、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原则,支持优势特色、突出粮食生产,抓住关键环节、集中资金投入,其中60%的资金支持我省43个县玉米优势区域丰产增粮示范项目,40%的资金用于雁门关生态畜牧经济区19个县优势奶牛发展项目。

第八条玉米丰产方示范项目的建设规模、资金投向标准及补助方式:

1、建设规模

在43个玉米重点县(市、区)内,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整乡整村建设万亩玉米丰产方。全省每年建设200万亩玉米丰产方,三年建设600万亩玉米丰产方。

2008年建设200万亩玉米丰产方,以实施玉米地力建设为主,重点搞玉米秸轩整株还田和

粉碎还田,农田基本建设,农机深耕,农家施肥及测土配方肥,提高耕地有机质含量。

2、资金投向及标准

1、中央财政投资6000万元,主要用于玉米每年200万亩丰产方地力建设,每商补助30元,按五项措施实施。第一,对玉米丰产t方实施秸秤还田P第二对玉米丰产方全面实施农田基本建设;第三对玉米丰产方全面进行农机深耕;第四对地膜覆盖补助(包括现代渗水地膜);第五对农家施肥及测土配方肥进行补助。

3、资金补助方式

玉米丰产方实施的秸杆还田、农田基本建设、农机深耕等措施,按先建后补原则补助,由县级农业部门汇总情况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项目进度先建后补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雁门关生态畜牧经济区优势奶牛发展项目扶持范围资金投向标准及补助方式:

1、扶持范围

本项目重点扶持19个县,三年为农户建设210个规模养殖小区,每个小区奶牛存量300头,结合新农村建设从根本上解决人畜分离的问题。2008年,主要用于朔州的山阴县、应县、怀仁县、朔城区和大同南郊区、阳高县、大同县7个县(区〉的养殖小区建设。7个县(区〉建70栋奶牛养殖小区,建设1800多个青贮饲料窑,使2.1万头奶牛实现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

2、资金投向及补助标准

每建设一个人畜分离的标准化奶牛养殖小区总需投入资金200万元。其中,农民自筹100万元,地方配套50万元,每个小区建设申请中央补助50万元,每年需资金3500万元,三年共安排10500万元。中央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养殖小区棚圈建设补助、购置饲料加工机械、改良设备等补助。另外,三年安排中央资金1500万元用于2008年到2010年朔州市奶牛青贮窑建设贷款1亿元贴息补助。

3、补助方式

①本项目实施范围内的规模化养殖小区全部实行先建后补。②朔州市奶牛青贮窑建设,经当地农发银行确认贷款的实行贷款贴息。

第三章资金拨付与核算程序

第十条省财政厅根据省农业厅制定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年度计划和三年《项目实施方案?,及时将资金下拨有关项目市、县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各县级农业部门要在现有的农业专项专户下设"现代农业发展资金分户",将财政拨付的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统一核算,按规定及时拨付到户,严禁挤占、截留、挪用,确保资金

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项目县财政部门根据县农业部门提供的项目实施计划和实施进度及验收结果全额核拨资金。年度资金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属于贷款贴息的项目,朔州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农业部门提供的经银行确认的贷款贴息单据,核拨贴息资金。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可作为县级整合项目平台,整合其他有关资金集中投入,不得将现代农业项目资金投入到其他项目上。同时创新机制,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资金投入。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设立奖励资金,实行以奖代补。对实施现代农业发展资金项目好的县,经考评验收后给予以项代奖补助,继续用于发展现代农业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质务、建造办公场所、示范园区、工作经费、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以及发放人遇工资补贴等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严格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符合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的,应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及农业部门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制定的管理办法和省级财政制定的实施方案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立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项目完工后,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绩效考评,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意见后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省财政将组织财政厅监督局驻各市财政监督办以及各市县监督部门对资金使用、项目完工情况进行抽查,对项目连续执行好的县予以奖励,对项目执行差的县要进行调整直至取消资格,通报全省并上报财政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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