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期末复习笔记
2023年完整经济法笔记
例:甲厂使用与乙厂商品近似旳名称、包装装潢近,消费者经仔细辨别方可区别(混淆行为)
商业秘密旳特性
秘密性、保密性、实用性、经济性
商业秘密种类
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注: 配方、大客户旳名单等
采用非法旳手段
直接非法获取 间接使用 违反约定
盗窃、利诱、胁迫、其他不合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披露、使用或容许他人使用此前合法获得所有权人旳商业秘密 违反约定披露、容许他人使用, 如劳动者违反约定。
权、结社权、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个人信息权。
消费者权利
结社权: 成立消费者维权组织。 个人信息权:未经消费者同意, 不得向消费者公布任何旳商业信息。 个人信息权: 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消费者公布任何旳商业信息。 个人信息权: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消费者公布任何旳商业信息。
经营者义务
1、依法经营和诚集经营义务, 2、安全保障义务(人身安全), 3、提供真实信息义务, 4、标明真实名称和标
判断原则
1.假如“入帐”, 不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属于正常旳商业来往。
低价倾销行为 不合法旳有奖销 售
虚假宣传行为
2、假如“不入帐”, 即构成商业贿赂。(暗中) 2.假如“不入帐”,即构成商业贿赂。(暗中) 2、假如“不入帐”,即构成商业贿赂。(暗中) 低于成本价销售。 不属于低价倾销: 鲜活、积压、反季、有效期即将届满、转产、歇业、清偿债务 不属于低价倾销:鲜活、积压、反季、有效期即将届满、转产、歇业、清偿债务 1.抽奖式有奖销售, 最高奖设计金额不得超过 5000 元(含物品价格)。 2、以超过 5000 元旳物旳使用权作为奖励: 构成。以物旳自身价格计算。 3、最高奖金 5000 元(含)以内, 不构成不合法有奖销售。 3.最高奖金 5000 元(含)以内,不构成不合法有奖销售。 3、最高奖金 5000 元(含)以内,不构成不合法有奖销售。 是指经营者运用广告或其他措施, 对商品旳质量、制作成分、性能、有效期限、产地作引人误解旳虚假行为。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知识点一】物的概念与种类1.物的概念(1)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2)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物的特点(1)有体性①一般情况下,物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是无形资产,更不能是行为。
②特殊情况下(经法律特别规定),某些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构成权利质权,亦称“准质权”。
【提示】①行为是债权的客体,②智力成果则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如电脑程序、基因信息。
(2)可支配性①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②不能为人所支配(如太阳、月亮、星星等)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如汽车尾气),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在人的身体之外①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②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
【知识点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2.物权的种类——法定【知识点三】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①物权种类法定: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
举例:我国法律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的物权种类,因此,甲乙双方约定(假若甲将自己的房子出售,乙有有权优先购买)因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
但双方买卖合同仍有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②物权内容法定:不得创设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举例:《民法典》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须以向质权人转移质物占有为前提,否则,质权不成立。
因此,甲乙双方约定,自行车不需要交付,仍可以在甲处,违反了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
(2)法定的原因: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不利于交易安全。
(3)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①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设定与打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1)客体特定:物权只存在于①已存在的物,②已确定的物。
经济法知识点总结期末大一
经济法知识点总结期末大一经济法知识点总结一、引言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宪法、民法、商法等法律法规。
大一期末将涉及到一些经济法的基础知识点,下面将对这些知识进行总结。
二、宪法中的经济法相关知识点1. 宪法对经济制度的规定:宪法规定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强调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合理结合。
2. 宪法对经济活动的保护:宪法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并且禁止非法侵占、非法查封、非法扣押财产。
三、民法中的经济法相关知识点1. 民法中的契约法规定了市场经济中各种契约的基本法律制度,如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和终止等。
2. 民法中的物权法对财产物权进行了规定,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这些物权对于市场经济中的交易、融资等活动具有重要作用。
四、商法中的经济法相关知识点1.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等,是市场经济中公司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
2. 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设立、组织形式、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3. 商法还包括了其他一些重要法律法规,如商标法、反垄断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对于保护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五、经济法在实践中的应用1. 经济法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应用:企业在进行经营活动时需要遵循合同法、公司法等经济法律法规,保护自身利益,同时也要遵守市场竞争秩序和维护消费者权益。
2. 经济法在金融领域的应用: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涉及到很多经济法的规定,如金融合同、信用证等,为金融市场的稳定和良好运行提供法律依据。
3. 经济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应用:知识产权法保护创新成果,鼓励创新活动,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对于企业来说,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提升竞争力和降低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
六、结语经济法作为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对于大一学生来说,理解和掌握一些基础的经济法知识点是非常重要的,它将为你们今后的学习和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会计经济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会计经济法期末复习知识点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全球化的加速融合,对于会计专业的需求越来越大。
无论是企业的财务决策还是政府的监管,都需要准确和可靠的财务信息来支持决策和评估。
会计经济法是每个会计专业学生必修的一门课程,而期末考试是对学生知识储备的一次全面检验。
下面就是一些会计经济法期末复习的重要知识点。
1. 会计准则的基本原则会计准则是指规范会计工作的一套规则和准则。
基本原则包括真实性、合法性、连贯性和谨慎性。
真实性要求财务报表必须真实反映企业的经济状况和经营成果;合法性要求财务报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连贯性要求财务报表必须具有一致性和连续性;谨慎性要求财务报表必须慎重处理会计事项,避免过于乐观或悲观。
2. 会计要素和要素关系会计要素是指构成财务报表的基本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
资产是企业拥有的经济资源;负债是企业负担的经济责任;所有者权益是企业剩余的资产;收入是企业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所获得的经济利益;费用是企业为生产经营活动所支付的经济利益。
要素关系指的是这些要素之间的关系和相互影响。
3. 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包括权责发生制、实质和表面一致、成本原则和货币计量原则。
权责发生制要求将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发生与权利和义务相关的交易和事件记入会计记录;实质和表面一致要求将企业所进行的交易和事件按其经济实质进行会计处理,而不仅仅按照其法律形式;成本原则要求按照实际购买或生产的成本进行会计核算;货币计量原则要求会计记录和报告应使用货币进行。
4. 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的编制与分析财务报表是企业以数字形式呈现的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财务报告是根据财务报表编制的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解释和分析。
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分析需要掌握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方法,以及财务指标的计算和分析技巧。
5. 会计的成本与效益会计的成本与效益指的是会计工作的成本和实现的效益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笔记
“经济法”概念的语源1、摩莱里:1755年《自然法典》首先提出,第四篇第二部分认为经济法就是分配法,对未来公有制社会的“自然产品或人工产品的分配”体现了“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思想萌芽。
2、德萨米:1843年在《公有法典》中承袭了摩莱里的思想,并创造性提出经济法就是用来实现按其比例分配思想,建造未来社会理想模式的分配制度。
3、蒲鲁东:1865《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首次提出“经济法”这一概念。
认为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4、莱特:1906年《世界经济年鉴》使用“经济法”术语用以说明与世界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
5、以经济法命名的经济法律和著作的诞生一战以后(二十世纪初),随着德国一系列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的颁布及鲁姆夫《经济法概念》和赫德曼《经济法基础》的出版,经济法一词才有了较为完整的法律含义。
比如1919年,德国以“经济法”命名了《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颁布了《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
二、“经济法”一词的产生与经济法的产生(一)两者的含义不同。
前者是指经济法这一名词的提出;后者则是指法律的产生;(二)学科归属不同。
前者:语词学的研究范畴,后者:则是法学(法史学)的研究范畴;(三)两者产生并不同步。
经济法产生的不同观点及评析(一)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是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随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经济法也就产生了;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经济法形成一个新的法律部门。
第三种观点,认为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
一、前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p27-31)二、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各个时期的兴起资本主义形成和巩固时期——重商主义;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政府的“0”控制;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凯恩斯“看得见的手”“有形之手”市场失灵需要法律规制新经济自由主义------ 自由放任主义与政府干预主义有机地科学地结为一体,就当前的情形来说,社会经济的发展,既不能纯粹的自由市场经济,也不能完全国家控制的高度集权经济,可行的经济发展模式是市场这只“无形之手”和国家“有形之手”的相互结合。
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总结版
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总结版第一篇: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总结版名称解释: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公司的发起设立是指由股东或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出资额或股份而设立公司。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责任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时,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而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
物权的公信原则,又称公示的效力。
是指当事人在变动物权时依法定程序公示后,该物权变动就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即使公示有瑕疵,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违反先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任意性规范是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肯定形式,允许当事人之间相互协议或单方面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不包括未经加工制作的矿产品、初级农产品、初级畜禽产品、水产品等,也不包括未投入流通的生活自用产品、赠予的产品、试用产品、加工承揽的非标准产品等。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
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
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另行制定。
连带责任则是指,每个合伙人都对全部债务负责,债权人可以请求全体、部分或个别合伙人清偿,被请求的合伙人应予以清偿,不得以超过自己负担比例为由拒绝。
承担连带责任的合伙人对超出其负担比例的部分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同是合意之协议。
合同又称契约。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经济法期末考试知识点总结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包括:①国家经济管理关系。
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
这里主要指国家通过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
②经营协调关系,即专指经济法所调整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
,它包含着经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经济竞争关系。
③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是指在企业等组织内部各组织之间所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
④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
⑤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3、经济法律事实(1)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体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调整关系等。
(3)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机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内部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自然人。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权利(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债权、知识产权)、经济义务(履行经济职责的义务、依法从事经营的义务、接受合法监督的义务、依法纳税的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4)经济法律事实的概念:经济法律事实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
经济法律事实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直接原因。
这种现象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3、公司的概念与特征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特征:营利性、法人性、法定性。
5、公司的种类主要有三种: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
其中公司制企业主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有限性是指股东都以其出资的多少对公司负责,而没有对公司的债务清偿的无限连带责任。
6、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经济法大二期末复习知识点
经济法大二期末复习知识点经济法是一门研究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的学科。
在大二期末复习中,我们需要掌握一系列的经济法知识点,以便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下面是一些重要的经济法知识点:一、合同法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法律行为之一。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基本原则。
其中,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合意、真实意思表示、足够的民事行为能力等。
合同的履行方式有实际履行、债权转让和债务代位等形式。
当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二、公司法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及其运作的法律规范。
公司是一种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组织,必须依法设立并按照法定程序经营。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的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程序。
三、劳动法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终止、解除等进行了规定,并对劳动报酬、劳动时间、休假等方面的问题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此外,劳动法还保障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并且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劳动保护义务。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如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和公平交易权等。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商家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宣传、捆绑销售等不正当手段对消费者进行侵害。
对于侵权行为,消费者可以通过申请退货、退款、索赔等方式进行维权。
五、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保护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法规定了知识产权的获取方式、保护范围和实施维权的途径。
此外,知识产权法还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和赔偿方法,以保护知识产权的权益。
综上所述,经济法大二期末复习的知识点包括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知识产权法等。
掌握这些知识点,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和应用法律规范,为日后的经济活动提供合法合规的指导。
经济法笔记
【知识点】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1)留置权的行使对象仅限于动产,不包括不动产,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债权人谈不上留置权。
(2)必须是债权人“合法占有”的动产,如果因侵权行为“非法占有”的,不能产生留置权。
2.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者返还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解释】所谓“同一法律关系”,是指占有人交付或者返还占有物的义务与留置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经济法期末复习重点总结(最终版)
1法律关系由哪三部分组成?9主体,内容和客体三部分组成的2。
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哪些?9(1)公民,包括本国公民,居住在外国境内或在外国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2)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指不具有法人地位的但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活动的主体,如分公司。
(3)国家,特定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详情看书第9页的相关例子.第二章1。
法律行为具有哪些特征?15(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意欲达到某种预期法律后果的内在意思变现于外部的行为。
这样分为两种情况:1。
行为人仅仅有内在意思不表示于外,则不构成意思表示;2。
行为人表现于外的意思不是其内在意思的真实反映。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此处的目的仅仅指当事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其他法律行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包括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动机。
(3)是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内容和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要求或者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才能达到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2。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是什么17(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包括两个方面:1,意思表示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2,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外在意思表示一致。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9(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5.无权代理人,当事人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哪两种情况26(1)本人的保护。
(2)相对人的保护。
1。
催告。
2。
撤销权.1。
物权法上的物具有什么特点33(1)有体性(2)可支配性(3)在人的身体之外(器官脱离人的身体,可成为物)2。
区别动产和不动产的意义是什么34(1)物权变动的要求有别。
动产以交付为原则,不动产则需要登记.(2)确定诉讼管辖。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张守文《经济法学》(复习笔记 第五章 经济法运行论)【圣才出品】
第五章经济法运行论一、经济法的运行系统1.经济法的运行系统概述(1)经济法运行系统的内容经济法的运行系统,由多个子系统即多个环节构成,具体包括经济法的立法系统、执法系统、司法系统和守法系统等。
(2)影响经济法运行的因素影响经济法运行的因素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政治、法律等因素,其中,法律因素又可以具体地分解为立法因素、执法因素、司法因素和守法因素等。
(3)经济法的运行态势经济法的运行态势,可以分为良性、中性和恶性三种。
2.立法因素的基础性影响(1)立法环节同其他环节的关系经济法的立法环节同执法等环节密切相关,表现为立法要从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发现问题,并通过多层次的信息反馈,形成完善立法的方略。
(2)立法过程所需遵循的原则在经济法的立法过程中,要严格贯彻法定原则。
必须要把握哪些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必须法定。
(3)立法模式问题在立法方面,还应当注意立法模式的选择。
从通常的情况来看,经济法的立法模式可以有两种:一种是独享模式,一种是分享模式。
(4)现行立法环节存在的问题①纵观经济法的运行现实,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就是行政机关立法过多、过滥。
②立法的数量、质量、协调性等问题也很值得关注。
(5)立法环节存在问题的危害①立法数量不足,就不能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经济法的运行也就失去了应有的前提;②立法质量欠佳,直接会影响经济法的执行质量,因为调制主体必须依法调制;③立法的协调性差,本身就与立法的一般要求相悖,无疑会妨碍经济法的有效运行。
3.执法因素的特殊重要性(1)执法因素的重要性①“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正因如此,执法才被作为法律运行中的核心环节。
②政府性的调制主体,在经济法的实施过程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从而使执法因素在经济法运行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③由于政府性调制主体对于经济法的运行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因而对其行为必须要设定法律上的边界。
(2)执法因素存在的问题①目前,在经济法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恰恰是政府性调制主体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问题,以及职权不清等所带来的诸多问题。
经济法期末复习重点
经济法一、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作为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种市场经济之法、国家干预之法、社会本位之法。
经济法是追求社会整体利益为目的的社会本位法,是一个重要而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反垄断法1. 概念:调整国家在规制市场主体(企业、企业联合组织)或其他机构以控制市场为目的而实施的反竞争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
广义的包括反垄断和反限制竞争,狭义的指反垄断。
2. 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
横向,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纵向,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
3. 横向垄断协议规制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4. 纵向垄断协议规制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5. 垄断协议规制的适用除外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如联合抵制交易)、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如达成的限产、去产能协议);(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经济法学笔记期末总结
经济法学笔记期末总结一、经济法学的定义和特点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活动为研究对象,以法律规范经济行为为核心内容的一门学科。
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具有以下特点:1. 经济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与其他法学分支学科如民法、刑法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2. 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经济活动,以市场经济制度为背景,涉及到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经济组织等多个方面。
3. 经济法学的目标是通过法律手段保障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保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4. 经济法学具有实践性和时效性,随着经济制度的演变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法学的研究内容会不断变化和更新。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特点经济法是一种特殊领域的法律,具有其自身的基本原理和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证性原则:经济法要求经济行为之间的合同、协议等必须公正、公证,保持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2. 自由原则:经济法主张市场经济下的主体自由选择和自由竞争,保障市场的自由发展。
3. 平等原则:经济法要求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杜绝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4. 实效性原则:经济法要求法律规范具有实质性效果,要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和运行。
5. 国家干预原则:经济法认为国家在市场经济中应该扮演积极的角色,通过法律手段对市场进行引导和监管。
三、经济法的分类及主要内容经济法根据其内容和领域可以分为多个学科和部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公法与私法的经济法:公法经济法涉及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如经济管理法;私法经济法则主要涉及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如合同法、公司法等。
2. 民商法的经济法:民商法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包括民事法、商事法等,是市场经济下的核心法律规范。
3. 财政法、税法与金融法的经济法:财政法主要研究国家财政收入和支出的法律规范,税法则专门研究税收的法律规范,而金融法则主要涉及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法律规范。
4.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经济法:劳动法主要研究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社会保障法则关注社会保障制度和权益保障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考试重点要点笔记
第二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经济法调整的概述经济法第一节经济法的定义关于经济法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国家协调说——杨紫烜主张。
2、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王保树主张。
3、纵横统一说——肖江平主张。
4、国家调节说——漆多俊主张。
5、国家调制说——张守文主张。
6、需要国家干预说——李昌麒教授主张。
上述观点,尽管在表达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都有一个共同的基点,即都强调经济法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存在的。
市场失灵内生于市场机制,市场失灵产生干预需求,干预需求产生干预供给,而干预供给的法律形式则是现代经济法。
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是国家实施市场经济体制的一种特殊的经济职能,旨在克服市场失灵以提升市场效率,而并非泛指国家公权意志在法律中的体现。
五、本书对经济法的定义 1、定义经济法的方法从某法的调整对象出发,对其定义;从某法的特有功能出发,对其定义;把某种法的对象和功能结合起来,对该法进行定义;1、经济法定义的表述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需要国家干预论。
李讲:适当干预论。
其含义有四点:第一,本质的国家干预性。
它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
第二,调整对象的有限性。
它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而只调整具有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的经济关系。
第三,调整的国家自主性。
即经济法有其理论上的调整对象,在这一对象范围内,国家什么时候、在多大范围内、怎么样干预,这是国家的自由,取决于国家的需要。
第四,经济法不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体现意思自治的合同关系。
这一定义,影响较大,在我国经济法学界,是市场经济确立后,西南一派的代表观点。
但是,这一观点,仍然有值得进一步研究的地方。
没有怀疑论者,就没有学问家。
大体说来,我认为这一观点有以下不足:一是其仍然有较大的模糊性,如用“需要”、“全局性”、“社会公共性”等语词,在定义中并不确切,只有通过解释才能有“大体的”含义;二是过份强调国家的随意性,一切取决于国家的需要,经济法的存在、具体调整范围、调整方法等都取决于国家的需要,这为行政权力的恶性膨胀、国家的过度干预提供了市场(乡长、村长也可随意“干预经济”)。
张守文《经济法学》(复习笔记 第三章 经济法价值论)【圣才出品】
第三章经济法价值论一、经济法的价值1.对价值的一般理解研究经济法的价值,应当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经济法自身的功用,一个是经济法功用对人的需要的满足。
2.经济法价值的确立(1)经济法的内在价值经济法的内在价值,即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其自身具有的内在功用,它体现的是经济法的有用性或使用价值;因其涉及经济法内在的、客观的制度功用,因而这种内在价值也可称为“功用价值”或“客观价值”,统称为“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
(2)经济法的外在价值经济法的外在价值,即社会公众或研究者所认同的或所期望的经济法所具有的价值,它是主体对经济法本身应有功用或实际功用的一种评价和判断,由于这种评判同外部主体的认知能力、法律意识等诸多主观因素都有关联,因而这种外在价值,也可称为“评判价值”或“主观价值”,统称为“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
3.对两类不同层面价值的解析(1)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①概念经济法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简称经济法的内在价值,是经济法规范所内涵的、客观上具有的功用。
它蕴涵于经济法规范之中,并通过经济法的实际适用表现出来。
②内涵经济法的直接功用,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规范国家的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提供法律保障,也为被调制一方的合法权利免受侵害提供法律保障。
上述的直接功用,与经济法调整的特定领域直接相关,因而是其最基本的功用,这就是经济法的内在价值。
(2)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①概念经济法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简称外在价值,是外部主体在对经济法功用的预期、认知、评价中所形成的主观评判或价值追求。
②内涵效率、公平和秩序,作为经济法调整所应追求的一般价值,构成了经济法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同时,在各类价值之间同样存在密切关联。
由于经济法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是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由此使与之相一致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也成为了经济法所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
而解决上述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有效地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兼顾,恰恰是经济法主体的基本价值追求,同时,也是经济法宗旨确立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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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的及要求]了解、学习并全面掌握经济法学,应以其绪论为切入点。
通过对绪论的学习,可以使学生对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其学科地位、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以及我国经济法学应遵循的指导思想等有一个初步的、基本的的认识。
必须明确的是,在学习绪论时,仍应以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为重点和主线,在搞清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区别和联系的基础上,以科学的研究方法学习和探讨经济法学,为以后本论的学习奠定一个良好的、扎实的理论基础。
[基本内容]绪论内容有:(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二) 经济法学的学科地位(三)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四)经济法学的体系和经济法学教程的体系[本章重点及难点] 绪论部分的学习,应以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为重点;对学界就此问题存在的分歧做全面介绍并作出评价和分析。
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对此问题应着重从以下几个层次加以阐述:经济法学作为法学的重要支柱之一,同其他法学学科一样应该有自己明确的、特定的研究对象。
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决定了经济法学的研究内容、方向和体系安排。
因此,探讨和研究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经济法学的首要任务。
对于什么是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大体上有两种基本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经济法律、法规现象;另一种观点认为是经济法律、法规,这两种观点都不足以概括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全部。
我们认为,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经济法律、法规现象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现象。
二、经济法学的学科地位经济法学的学科地位,是由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整个社会经济的所发挥的调整作用决定的。
经济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分支,国家教育部等部门将其定位于法学的十四门二级学科之一。
三、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经济法学的发展与其研究方法的发展是紧密相关的,研究经济法学必须重视其研究方法。
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全新的、蒙发未久的法学学科,其发展规模和速度相对于其他传统的法学学科是前所未有的。
正因为如此,在发展中便暴露出了诸多方面的问题。
究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缘于其研究方法的落后。
因此,我们在建立我国经济法学体系时,必须对传统的研究方法进行反思,寻求一种有利于建立符合我国经济体制要求的经济法学体系的研究方法和途径。
阐述时应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研究方法。
阐述时,应简要引述马克思辩正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客观地论述和评价我国过去和现在的经济法理论研究和实务,积积引导学生对经济法学的研究方向等重大原则性问题进行思考。
(二)大胆吸收西方法学流派中科学的法学研究方法。
讲解时,即要全面、准确介绍西方各主要法学流派的相关研究方法,还应对此分别给予简要地、客观地评价。
目的在于引导学生即不偏执于崇尚西方法学流派的研究方法,又不盲目否定或轻视我们很多传统但却必须的法学研究方法。
(三)把系统工程学的原理引进法学研究领域。
应简要阐明系统工程学的含义及相关理论原理。
目的在于激发学生的研讨热情,扩展其研讨视野。
(四)遵循适合性与移植性、实证性与假设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简要阐述适合性与移植性、实证性与假设性等概念的含义,在此基础上引导学生立足中国国情,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敢于冲破法学禁区,积极置身于经济法学理论的学习和探索之中。
四、经济法学教程的体系对此问题,仅从以下方面简要作以说明:经济法学的体系通常是指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各组成部分依其内在的规律性所进行的排到与组合。
经济法学教程的体系是为了教学的需要,以易教和易学为目的,对经济法学体系所作的融通。
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实践。
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教学目的及要求]本章是从历史的角度考察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规律。
旨在使学生对经济法产生直观的认识。
教学中应通过对经济法概念的形成与发展的介绍,以及对经济法概念诸说的分析介绍,阐明经济法概念应有的含义。
结合时代背景阐明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诸方面原因,并总结出有规律性结论。
学习本章时,应了解经济法概念的形成与发展的情况,熟悉中国建立市场经济以后的新诸说,主要了解和掌握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各因素分析。
[主要内容]本章共分二节。
第一节经济法概念的形成与发展第二节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轨迹和一般规律[本章重点及难点] 本章教学中应侧重于突出经济法概念形成与发展的历史背景,并依此分析和总结经济法作为法的一个部门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
第一节经济法概念的形成与发展一、经济法概念的由来(一)摩莱里对经济法概念的最初提出1755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他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
这是“经济法”最早的语源。
摩莱里主要针对当时社会产品分配上的弊端,提出运用“经济法”(也称分配法)来调整社会分配关系。
摩莱里所谓的“经济法”仅限于分配领域,但已经含有国家对社会生活进行干预的思想主张。
(二)德萨米对经济法概念的使用1843年,法国的著名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在他的《公有法典》一书中再次使用了“ 经济法”的概念。
德萨米很大程度上继承了摩莱里的经济法律思想,并有自己的创见。
德萨米主张的“经济法”也主要是对社会分配关系的调整。
与摩莱里一样,他的“经济法” 主张包含了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思想,但这也仅仅是个人的法律设想,当时并没有这类立法实践。
(三)蒲鲁东关于经济法概念的认识蒲鲁东在他的《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说“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蒲鲁东提出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政治法和民法调整不了的经济关系。
他列举的十大经济范围所表现的社会关系,并非政治法和民法所能全部调整的,这就是经济法的调整范畴。
(四)赫德曼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赫德曼于1916年的《经济学字典》中使用过“经济法”概念。
他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
他将有关保护、监督卡特尔的法律称为经济法。
赫德曼关于经济法概念的认识,尚不具有严格的科学的含义,但已经是对现实经济法律制度制的概括。
这时,现代意义上经济法概念基本形成。
二、经济法概念发展及有关经济法流派的界说(一)西方国家经济法概念的学说简要介绍德国、日本经济法概念发展及其不同的主张。
1、德国关于经济法概念的学说第一次世界大战及其恢复时期,德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国家干预私人经济生活的法令,引起了德国法学家们的注意,他们在对经济法的研究中,形成了不同的经济法概念认识,主要包括:(1)集成说;(2)对象说;(3)机能说;(4)世界观说;(5)方法论说。
2、日本关于经济法概念的学说日本与德国在意识形态领域有许多相通之处,因此,其经济法研究深受德国影响。
二战前有三种观点:(1)对象说;(2)否定说;(3)经济统制法说。
日本在二战后的经济法概念界定比较多:(1)规制垄断为中心的经济从属关系法说(正田彬);(2)规范市场支配法说(丹宗);(3)维护经济体制说(今村);(4)适应社会协调性要求法说(金泽);(5)经济统制法说(高田)等等。
(二)前苏联关于经济法概念的学说简要介绍这几种观点:(1)两成分法;(2)战前经济法;(3)战后经济法;(4)综合部门法;(5)经济—行政法。
(三)中国经济法概念学说侧重于介绍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后的新诸说。
1、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已前的经济法旧学说。
结合八十年代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现实,注重介绍几个有代表性的经济发展流派关于经济法概念的认识:(1) 纵横经济法说;(2)综合经济法说;(3)经济行政法说;(4)纵向经济法说;(5)学科经济法说。
一九八九年以后,又出现了管理协作关系说和密切联系关系说。
2、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法新诸说。
主要有:(1) 新经济行政法说;(2)经济协调关系说;(3)平衡、协调结合说;(4)宏观经济调控经济关系说;(5)国家需要干预说;(6)国家经济管理关系说;(7) 行政隶属经济关系说。
第二节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轨迹和一般规律本节介绍经济法作为部门法产生与发展的历程,以及未来趋势分析。
主要对经济法部门的产生与发展各因素进行分析总结,得出有规律性的结论。
一、经济法产生发展的历史背景阐述时,主要从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环境描述入手,介绍资本主义发展中各阶段的经济立法特点,特别是经济法的立法情况。
运用历史考察的方法让学生了解经济法出现的社会经济环境,有助于学生对经济法产生直观的认识。
二、我国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历程结合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介绍我国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必然性,并分析不同阶段经济法立法的特点。
三、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各因素分析应主要从几下方面予以阐述和分析:(一)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经济原因从经济角度考察,可以认为,社会大生产的发展,推动了经济法的产生。
(二)经济发展产生与发展的政治原因从政治角度去考察,国家出面干预经济的客观必然性,导致了经济法兴起的客观必然性。
(三)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法律文化原因从法律文化的角度去考察,人们渴望以法治化国家为其生存空间的心理,促进了经济法的兴起。
(四)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法学原因从部门法作用的角度去考察,行政法和民法难以解决现实经济中存在的所有问题,这为经济法的兴起提供了可能。
(五)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理论原因从理论角度去考察,经济学和法学中国家干预主义的产生并占主导地位,加速了经济法的兴起。
四、经济法发展的前景展望对经济法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时,应从以下方面入手:(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早期非常重视对市场秩序的规制,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又加强了对宏观经济的调控。
出现了二者并重的趋势。
(二)中国经济法发展趋势分析。
中国在建立市场经济过程中,需要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这已形成共识。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学界研讨的方向、重点,研讨的理论问题等都有向更高层级转化的趋势。
简要向学生作以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