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正式版
2023年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
2023年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矿安全工作的监督,确保煤矿生产安全,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
本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是指由煤矿周边群众中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负责对煤矿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
第三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监督煤矿生产现场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报告安全隐患和事故风险;(二)参与煤矿安全培训和事故应急演练,提升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三)协助煤矿管理人员开展安全检查和监察工作,发挥监督作用;(四)积极参与煤矿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法规意识;(五)积极反映煤矿安全问题和群众关切,为煤矿安全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选拔和任职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煤矿周边群众,并具有一定的安全意识和知识;(四)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较强的责任心。
第五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选拔程序:(一)煤矿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拔工作;(二)煤矿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业标准制定选拔要求和程序;(三)煤矿安全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遴选;(四)遴选出的人员按照一定比例确定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权益和义务:(一)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享有合法权益的保护;(二)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应当履行合同规定的工作职责,接受管理和督促;(三)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发现安全隐患和事故风险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和虚假汇报;(四)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在履行职责中发挥监督作用,不得阻碍煤矿正常生产经营。
第七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培训和考核:(一)煤矿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培训工作;(二)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应当按时参加培训,达到规定的培训标准;(三)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定期接受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将取消特聘资格。
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管理办法
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管理办法《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管理办法》是指对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管理规范。
下面是一个示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管理,规范他们的行为,保障群众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的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是由群众自愿担任,负责监督和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
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设施的维护、隐患的排查、事故的报告等。
第二章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条件与责任第四条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三)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公民素养;(四)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第五条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主要责任包括:(一)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二)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三)宣传安全生产知识,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四)参与安全演练和事故应急响应工作;(五)积极参与群众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章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选拔与管理第六条本地区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数量,并进行选拔、培训和管理。
第七条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选拔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确认后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享受相应的待遇和权益,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享受相关保险和福利。
第四章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工作机制第九条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监督水平。
第十条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应当按照工作要求和安全生产的需要,参与相关会议和培训,及时了解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
第十一条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五章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评估与奖惩第十二条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工作绩效应当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其继续担任监督员的重要依据。
群众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
群众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群众安全监督工作,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群众安全监督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群众安全监督员是指经公安机关认定,依法履行维护公共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职责的公民。
第四条群众安全监督员的工作原则:依法履职、公正廉洁、服务群众、保密原则。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制定群众安全监督员的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群众安全监督员的职责、权限、程序等,并定期进行评估,及时查摆问题与不足,改进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护群众安全监督员的合法权益,对其救助、包庇的行为,应予追究责任。
第二章群众安全监督员的认定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制定明确的认定程序,对申请成为群众安全监督员的公民进行审核和认定。
公安机关应在接到申请后,依法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进行面试,了解其业务知识和工作经验,最终确定是否认定为群众安全监督员。
第八条申请成为群众安全监督员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具备较好的品行和信誉;(三)具备一定的法律、安全、消防等基本知识;(四)具备一定的社区服务能力;(五)初步了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等内容。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群众安全监督员的认定标准和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群众安全监督员的认定有效期为三年。
期满后,可以重新申请认定。
第三章群众安全监督员的职责和权利第十一条群众安全监督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监督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二)协助公安机关开展防范犯罪宣传教育工作;(三)协助公安机关整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四)协助公安机关保障基层社会治安稳定;(五)协助公安机关疏导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十二条群众安全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向公安机关提供治安线索和破案线索;(二)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排查、调查和取证工作;(三)参与相关事件的处理过程,提出意见和建议;(四)依法自卫,保护自身安全。
2023年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
2023年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矿安全工作的监督,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特设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依法管理和使用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
第三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热爱祖国,关心煤矿安全;2. 具有一定的煤矿安全知识和监督能力;3. 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4. 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和自律意识;5. 没有重大犯罪记录。
第四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1. 有权利对煤矿进行安全检查、调查和监督,并提出建议和意见;2. 有权要求煤矿提供安全生产的信息和相关资料;3. 有权制止并报告违反煤矿安全规定的行为;4. 有义务保守煤矿安全信息的机密,并不得泄露;5. 有义务协助煤矿安全工作人员开展工作;6. 有义务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遴选和任职第五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通过公开招聘和推荐两种方式进行。
1. 公开招聘方式:(1) 根据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招聘广告发布并接收申请;(2) 符合招聘条件的申请人,将根据简历和面试的结果进行评定;(3) 最终确定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
2. 推荐方式:(1) 煤矿所在地的社区、村庄组织居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情况推荐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2)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推荐人员进行审核和面试,并最终确定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
第六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一次。
第七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职务级别为非正式职务,享受一定的津贴和福利待遇。
第三章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管理第八条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管理,包括培训、组织活动、督促工作等。
第九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应当参加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的监督能力和安全知识。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开展安全检查和监督活动,并及时对检查结果进行整理和报告。
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管理办法安全生产
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管理办法1、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月交底,考核表怎么填写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应该掌握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安全管理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法律、法令和法规。
(2)必须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为确定安全生产的根本宗旨,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首先考虑的是安全。
(3)安全管理制度必须适合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之前,应充分研究企业生产的工艺流程、危(wei)险源分布、员工的教育和学历状况、事故记录、环境状况等因素。
(4)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要贯彻“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原则,即制度要涵盖到企业生产的所有场所、所有人,现代企业的任何一个人的失误、违章,任何一个部件,哪怕一个螺丝钉损坏,都可能造成特殊重大事故。
(5)安全管理制度,既有原则性,又有可操作性,条文要具体,制定的指标要切实可行。
对于原则性的条款,必须颁布相应的执行细则。
(6)企业的各项规定要与安全管理制度配套,切忌各项制度与规定之间互相冲突。
(7)企业要制定明确的安全目标,实行目标责任制。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缺乏科学性和完整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管理科学,而有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内容十分简单,局限在控制事故指标方面。
有的部份条款不符合国家现有法律、法规、标准。
有的企业按厂级、科处级、车间负责人、班组长从上到下,按大类制订了内容相同的责任制,如领导干部责任制、中层干部责任制等。
殊不知由于职能不同,作业条件及作业对象不同,在安全生产方面所承担的责任也是不同的。
责任同职能不能对应,不能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各职能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观能动作用,责任不能到位,使企业人、机、环境及生产经营过程部份失控。
在安全管理中,纵横接口处的责任有的重叠,有的遗漏,造成为了遇事不是相互推委,就是无人管。
在制订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时,必须明确规定各类人员在安全生产中干什么,怎样干,干到什么程度,什么时间干,谁干,才干真正做到责任明确、工作有序。
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监督员选拔与任用1. 选拔原则:群众监督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热心安全生产事业。
2. 选拔程序:(1)由各部门推荐,经单位领导审核;(2)组织培训,提高监督员业务素质;(3)民主选举,确定监督员。
3. 任用:监督员任期一般为一年,可连选连任。
三、监督员职责1.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督促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2. 定期或不定期对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3. 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提出整改意见;4. 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5. 协助单位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能;6.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
四、监督员权利1. 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2. 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举报和监督;3. 参与单位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4. 对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有权向单位领导反映。
五、监督员管理与考核1. 单位应建立健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制度,明确监督员职责、权利和义务;2. 定期对监督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3. 对监督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依据;4. 对表现突出的监督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监督员保障1. 单位应保障监督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人身安全;2. 对监督员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单位应予以支持和帮助;3. 对监督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的,单位应依法予以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班组群众安全监督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班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结合本班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班组所有员工,班组群众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的选拔、培训、职责、考核等均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监督员选拔与培训第三条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熟悉本班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 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4. 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沟通协调能力;5. 具备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
第四条监督员的选拔程序:1. 由班组全体员工民主推荐;2. 班组领导审核;3.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五条监督员的培训:1.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监督员进行岗前培训;2. 定期组织监督员参加安全生产知识更新和技能提升培训;3. 班组内部开展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提高监督员的工作能力。
第三章监督员职责第六条监督员的主要职责包括:1. 负责对本班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2. 参与班组安全生产会议,提出安全生产意见和建议;3. 对班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4.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5. 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整改措施;6. 定期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汇报班组安全生产情况。
第四章监督员考核与奖惩第七条监督员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两部分。
第八条日常考核:1. 监督员的工作态度、工作质量、责任心等方面;2. 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的数量和质量;3. 参与安全生产活动的积极性。
第九条年度考核:1. 根据日常考核结果,结合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对监督员进行综合评价;2. 对表现优秀的监督员给予表彰和奖励;3. 对表现不佳的监督员进行培训和提醒。
第十条对监督员的奖惩:1. 表现优秀的监督员,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2. 表现不佳的监督员,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进行调整或解聘。
班组群众安全监督员工作管理制度(3篇)
班组群众安全监督员工作管理制度为高度发挥群众安全监督员对工作的积极性,牢固树立矿井生命至高无上、安全生产第一的思想,特制定班组群众安全监督员工作管理办法。
一、做好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的协助监督,对三违人员进行说服教育,看到不安全因素应阻拦。
二、对看到的当班生产场所、防护设施等不安全因素,应迅速向跟班队长或班长及值班队长汇报。
三、如发现的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的,必须立即汇报值班队长,由队部值班队长进行落实。
四、积极协助队、班组开好班前会及各种安全活动,劝导身边职工牢固树立自主保安意识,自觉遵守三大规程。
五、工作现场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组织职工及时采取必要避险措施,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六、奖惩办法1、不对三违人员进行说服教育,看到不安全因素应阻拦,罚款____元。
2、对看到的当班生产场所、防护设施等不安全因素,应迅速向跟班队长或班长及值班队长汇报,不汇报的罚款____元。
3、如发现的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的,又不回报队部的罚款____元。
4、工作现场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组织职工及时采取必要避险措施,并向有关领导汇报,否则罚款____元。
未尽事宜且按有关制度执行班组群众安全监督员工作管理制度(2)1. 职责和权力:班组群众安全监督员是负责监督本班组工作场所的安全状况和工作人员的行为,及时报告和处理任何安全风险和事故的员工。
班组群众安全监督员具有对班组内部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提出改进建议和组织安全培训等权力。
2. 选任和培训:班组群众安全监督员由班组组长或相关负责人选任,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经验,并接受相关培训。
3. 安全监督和报告:班组群众安全监督员应定期巡查和监督工作场所的安全情况,检查消防设施、电气线路、安全通道等是否符合标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4. 安全教育和培训:班组群众安全监督员负责组织安排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班组成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范本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保障煤矿工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企业特聘的安全群众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监督员是煤矿企业特聘的煤矿安全监督人员,负责监督煤矿企业的生产安全工作,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煤矿安全检查、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监督员应当具备煤矿安全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定,取得合格的监督员资格证书方可任职。
第二章监督员的任免与退出第五条煤矿企业根据工作需要特聘监督员,按照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任命。
第六条监督员的任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七条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前终止其任职:(一)监督员积极要求解除聘用关系的;(二)监督员工作表现不佳,严重失职的;(三)监督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行政或者司法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第八条监督员解聘前应经过正式程序,对其劳动合同应进行协商解除或者依法终止。
第三章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监督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有权要求煤矿企业提供与工作相关的信息和资料;(二)有权向煤矿企业提出关于安全生产的建议和意见;(三)有权参与煤矿安全检查、监督和指导工作;(四)有权向煤矿企业提供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条监督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煤矿安全生产的商业秘密;(二)认真履行监督工作职责,积极参与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三)及时向煤矿企业报告监督工作的情况,提出安全问题的建议和意见。
(四)依法参与煤矿安全检查、监督和指导工作;(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煤矿事故调查等工作。
第四章监督员的管理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员管理制度,明确监督员职责和权利,制定监督工作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监督员培训和交流。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向监督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保证监督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的1. 明确安全群众监督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有效开展。
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群众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群众在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作用。
3. 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安全群众监督员的基本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热爱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心强。
2. 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 工作认真负责,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4. 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四、安全群众监督员的职责1. 监督单位安全生产决策、制度的落实情况。
2. 监督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3. 监督单位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器材的完好情况。
4. 监督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开展情况。
5. 监督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6. 监督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情况。
7. 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上级报告。
8. 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检查、巡查活动。
9. 向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安全生产意见和建议。
五、安全群众监督员的权限1. 对单位安全生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2.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要求纠正。
3. 向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
4. 参与安全生产检查、巡查活动。
5. 接受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培训和指导。
六、安全群众监督员的管理1. 单位应定期对安全群众监督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2. 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群众监督员工作档案,记录其工作情况。
3. 单位应保障安全群众监督员的工作条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4. 单位应定期对安全群众监督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对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
2023年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工作,进一步落实群众监督机制,特设立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是由煤矿企业选聘的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社会信誉的特聘人员,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条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选聘、培训和管理,按照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选聘、培训和管理要与煤矿企业紧密结合,发挥其在监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共同维护煤矿安全生产。
第二章选聘与考核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制定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选聘办法。
第六条煤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数量,并发布公告,招募合格人员。
第七条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选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煤矿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熟悉煤矿生产工艺和安全操作规程;(二)具备一定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的知识;(三)身体健康,无违法犯罪记录;(四)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选拔。
第八条煤矿企业对招募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面试,选拔合格者担任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对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进行考核,对不合格者及时撤换或补充培训。
第三章培训与管理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培训计划,并进行定期培训。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培训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一)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二)安全设备和防护装备的使用方法;(三)煤矿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四)煤矿事故应急处理和救援知识。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与相关部门合作,进行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培训,提高其监督能力和专业素质。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应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与煤矿企业员工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应当履行自律,维护煤矿安全生产秩序,严禁索要、收受贿赂或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功能与责任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功能与责任包括以下方面:(一)监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提出整改意见;(二)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提出优化意见和建议;(三)协助相关部门进行煤矿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信息;(四)参与煤矿突发事件和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群众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模版
群众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群众安全监督员的管理工作,提升全民安全意识,确保社会安全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群众安全监督员是指城市社区、乡镇村庄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中居民自愿组织,为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提供监督、警示和提示的非专职人员。
第三条群众安全监督员的设立和管理应依法合规,遵循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保障其权益和履职能力,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第四条群众安全监督员的管理范围涉及公共安全、交通秩序、环境卫生等方面,具体工作和职责由所在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第五条群众安全监督员的管理工作,由区、街道、村(社区)等相关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对表现优秀的监督员给予奖励,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章设立和管理第六条设立群众安全监督员应征求所在地方政府的意见,并依法申请批准。
设立群众安全监督员的基本条件包括:(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三)良好的法律法规意识和职业道德;(四)所在地区居住满一年以上;(五)参加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
第七条群众安全监督员的任职基本原则包括自愿、选择和公平。
不得以性别、年龄、种族、宗教等因素作为限制条件。
第八条群众安全监督员的任期为三年,届满后可重新申请继续任职。
对于连续两个任期表现优秀的监督员,可以评定为终身监督员。
第九条群众安全监督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履行监督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参与非法活动,不得泄露、篡改和滥用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十条群众安全监督员的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包括:(一)培训制度:对新任命的安全监督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法律法规及相关工作知识和技能水平;(二)考核制度:定期对安全监督员进行考核评估,包括工作表现、工作纪律等方面;(三)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的安全监督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四)宣传教育制度: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加强对安全监督员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其社会形象和认同感。
2024年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
2024年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____年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加强对煤矿安全工作的监督,提高煤矿安全管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煤矿企业或相关部门特聘的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
第三条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是从社会各界公民中担任特殊岗位,负责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人员。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四条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中国公民,年龄在25周岁以上,健康状况良好;(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三)具有一定的煤矿安全知识和工作经验;(四)热爱祖国,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思想道德素质较高,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五)无任何不良犯罪记录;(六)经过推荐和选拔,经煤矿企业或相关部门批准并聘任。
第五条对于符合任职条件并申请担任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人员,煤矿企业或相关部门应当组织相关考试和面试,确定聘任人员。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六条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有以下权利:(一)对煤矿企业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二)要求煤矿企业提供与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信息和文件;(三)可以参与煤矿安全培训活动,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四)对于煤矿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煤矿企业或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并要求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有以下义务:(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照煤矿安全工作要求进行监督和检查;(三)认真记录和整理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上报煤矿企业或相关部门;(四)积极参与煤矿安全培训活动,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五)对于发现的煤矿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煤矿企业或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第四章组织管理员的组织管理机制,制定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煤矿企业或相关部门应当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培训、管理和评估工作。
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管理办法
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管理办法一、导言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是指由社会各界群众组成,依法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人员。
他们通过日常巡查、检查、举报等方式,保障企业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且在安全事故发生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管理工作,提升其监督能力和工作效果,特制定本《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管理办法》。
二、总则1. 目的和原则本办法旨在规范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管理工作,加强他们的培训和指导,提升其监督能力和工作效果,为实现安全生产目标提供有力支持。
在管理过程中,坚持依法、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为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发挥作用提供良好的环境。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组织等工作岗位上担任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人员。
三、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职责和权利1. 主要职责(1)参与安全生产巡查、检查等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2)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督促企业和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3)及时上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关情况,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4)宣传、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5)协助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事故预防工作,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2. 权利保障(1)有权参与安全生产相关会议,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2)有权要求企业和单位提供安全生产信息,并对其进行审核和监督;(3)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4)有权申请安全生产培训和学习机会,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管理机制1. 设置监督员名单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设置标准,确定监督员的人选,并将其名单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备案。
2. 定期培训和考核各级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监督员进行培训,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学习机会。
同时,还应定期对监督员进行考核,评估其工作能力和工作效果。
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管理制度
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依据中国中铁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工会的相关规定,并根据中铁四局集团公司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工作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以及业主和监理的要求。
为确保实现睦南道108号整修工程安全优质高效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选聘方法执行《中铁四局集团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工作实施细则》(中铁四办【2009】326号文件),在安全生产监督员的设置数量上,坚持“因地制宜、比例合理、管理有效和全覆盖、全天候,不留死角”的原则,结合我项目部的基本情况,设立一名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
第三章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管理制度一、项目部成立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委员会和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昱副组长:李慧明陆峰组员:蒋剑李朱林王硕敏二、安全教育培训项目部必须加强对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岗位进行针对性培训。
培训工作由安质部、项目部工会牵头,办公室配合,培训的技术业务工作以安质部为主。
培训中,结合现场施工生产需要确定培训内容、培训课时。
同时,为每位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发放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工作手册(“口袋书”);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必须认真学习、随身携带。
三、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检查制度1、为了加强对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履职情况的考核,项目部安质部编制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工作日志,发到每个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手中,要求每天填写。
每月由安质部和工会共同考核,作为发放津贴的依据。
安全监督员工作日志按一天记录一页,一月一本的作法实行。
2、安质部和工会共同对安全生产监督员进行现场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定期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不定期检查每周不少于二次,作为发放津贴的依据.在检查过程中如有发现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身边存在安全隐患,而监督员不闻不问,(如安全监督员身边有没有戴安全帽,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等违章行为)发现一次进行通报批评,发现二次取消优秀安全监督员的评比资格。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发挥广大群众在煤矿安全监管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监督员是指根据煤矿安全监管需要,由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特聘的熟悉煤矿安全知识、遵守法律法规、公正廉洁的群众代表,负责监督煤矿安全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监督员的职责是对所监督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报告煤矿安全隐患和问题,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监督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监督工作的专业水平和素质。
第二章监督员的选拔和任命第六条监督员的选拔应当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作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监督员的选拔应当依据以下条件: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矿山或者煤矿从业经验丰富,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第八条监督员的任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经过综合考核合格,可以继续任职。
第三章监督员的权益和义务第九条监督员有权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接受群众举报,协助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煤矿安全事故。
第十条监督员有权向煤矿安全监管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情况。
第十一条监督员有义务维护煤矿安全生产的秩序和稳定,保护煤矿工人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不得泄露煤矿安全信息。
第十二条监督员应当按照规定保密,不得向外界泄露与煤矿安全有关的机密信息。
第四章监督员的培训和考核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对监督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培训,提高其安全监督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条监督员应当参加定期的安全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及时解除其职务,并重新选拔补充。
第五章监督员的奖惩制度第十五条监督员对各类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现和查处,应根据其所起的作用和贡献,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六条监督员对煤矿安全工作失职、不作为、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班组群众安全监督员工作管理制度
班组群众安全监督员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班组群众安全监督员的工作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班组内的群众安全监督员。
第三条班组群众安全监督员是由公司内员工中自愿报名选拔产生,经过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的培训合格,并被安全管理部门正式任命的人员。
第四条班组群众安全监督员的职责是监督班组内员工的安全行为,发现安全问题及时报告并协助解决;加强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
第二章班组群众安全监督员选任与培训第五条各班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群众安全监督员的名额,并公告在明显位置,供员工报名申请。
第六条申请人需具备一定的表达和沟通能力,具备组织和协调能力,有一定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
第七条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安全管理部门将组织培训并进行筛选。
培训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管理知识、安全宣传技巧、应急救援等。
第八条培训合格的申请人将被安全管理部门正式任命为班组群众安全监督员,并颁发相应证书。
任命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可重新报名竞岗。
第三章班组群众安全监督员的职责第九条班组群众安全监督员必须认真履行以下职责:1.组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上级;2.协助上级进行安全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知识和意识;3.监督员工的安全行为,及时纠正违章操作;4.参与制定班组的安全管理制度;5.协助上级处置紧急事故和应急事件。
第四章工作管理第十条班组群众安全监督员应按照上级安排的工作计划和任务,认真完成工作。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对班组群众安全监督员的工作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工作执行情况、安全意识宣传情况、安全隐患报告等。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合格的班组群众安全监督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合格的班组群众安全监督员进行警告、诫勉或撤职处理。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三条班组群众安全监督员违反本制度的,安全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处理,处理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撤销职务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群众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
正式版
群众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
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一、原则
1、合法合规的原则,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的相关要求,根据云脚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群众安全监督员由生产一线的工人,尤其是从事特殊工种、关键岗位的技术操作骨干组成的兼职群众安全监督员,并明确检查监督职责。
3、坚持协同工作的原则,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应按照煤矿的统一工作部署,在安委会的指导下,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开展
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自觉接受安全管理部门和专职安质、工程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
4、坚持因地制宜管理有效的原则。
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可按一线员工的5~10%比例掌握,不搞教条化,按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每道生产工序一般设一名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因工作变动要及时补设。
5、坚持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
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要设在生产一线,要突出重点岗位,重点设备、关键工序,特别是在协作队伍中要设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把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延伸覆盖到每个岗位,每个工序,不留死角。
二、群众安全监督员的任职条件
1、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2、坚持原则,有较强的安全生产意识,敢于抵制违反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的相关行为;
3、身体健康,眼光敏锐,反应迅速,勤于动脑,能够胜任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4、熟知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艺流程,具有一定得事故隐患识别能力和处置经验。
三、群众安全监督员职权
1、受煤矿委托,代表煤矿利益,履行群众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监督职能,兼职
开展群众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2、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认真落实煤矿安全规定,对班组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3、针对生产任务的特点,检查班组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并协调有关部门、管理人员纠正违章作业;
4、参与煤矿并监督班组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
5、收集工人对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主管部门进行汇报班组安全生产情况;
6、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在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下,应立即向矿及煤矿领导报告,并立即组织职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有权制止违章指挥;
7、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立即上报,并迅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协作保护事故现场。
四、群众安全监督员的考核与待遇
1、煤矿每半年对群众安全监督员进行考核一次,由安质部牵头,相关部门协助;
2、考核内容:日常履职表现、实际效果和成绩。
3、津贴发放由煤矿综合部负责,根据考核结果,每月发放一次,每月津贴不少
于100元。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