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财税顾问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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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财税顾问协议书
客户名称:
签约日期:
被代理人(甲方):
代理人(乙方):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请乙方担任常年财税顾问,以提供财税咨询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之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财税顾问的工作容:
(一)政策辅导类
1、及时向甲方提供最新税收法规、政策,对重大政策或与甲方所在行业和经营业务相关的税收政策提供政策解读,使甲方及时了解国财税政策的动态;
2、不定期举办财税讲座(每年不少于两次),邀请财税专家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讲解;
3、为甲方提供日常财税咨询业务,对相对复杂问题提供书面答复意见。
(二)实务指导类
1、向甲方介绍相关经济行为的财税实务经验,供甲方参考和借鉴;
2、提供办税实务指导,介绍税务申报程序,避免办税失误;
3、税收自查指导(重点包括并不限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主体税种),降低税务风险并提出合理化税务风险控制建议;
4、指导甲方开展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5、根据甲方需要,对甲方重大投融资、重要业务决策提供涉税分析和建议;
(三)协助甲方处理税务争议
根据甲方的需求,为甲方处理税务争议提供必要的业务支持。
二、甲方应为财税顾问工作的正常进行提供以下条件:
(一)甲方对提供给乙方的全部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性负责。
如果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造成偷税、欠税以及由此而受到
处罚,由甲方负完全责任;
(二)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合作;
(三)按本协方书之规定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顾问服务费用.
三、财税顾问的人员及工作方式
(一)财税顾问原则上安排具有中国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或具有相当税收实务经验的专家来担任;(二)工作方式一般采取“随时联系制”,即、EMLL、传真;(三)上门服务采取“定期走访制”,即定期(一般为每季一次)到甲方深入调研并开展相关咨询工作;
(四)若有特殊情况,可由甲方根据需要通知财税顾问另行增加走访次数或另外安排走访时间。
四、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一)双方同意就乙方依本协议提供的服务,甲方应按下述规定向乙方支付顾问服务费,共计人民币伍万元整。
付费方式:
甲方应在双方签署本合同后5日支付全部费用,即人民币伍万元整。
(二)如乙方无故终止协议已收的顾问费用全部退还甲方。
五、除提供上述税务咨询业务外,甲乙双方约定,乙方根据甲方需要提供以下专项服务:包括税务筹划、税务鉴证、税务代理、税收健康检查、税收风险控制等收费服务,乙方将在服务收费上给予甲方收费优惠。
六、乙方在顾问期间向甲方出具的书面资料,仅限于前述委托项目之用,不得另做它用,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双方对其依本协议履行义务时所获得的对方的相关信息负有义务,该义务应当不受时间限制而持续有效。
七、合同履行期限为自2015年12月01 日至2016年11月30日止。乙方负责在合同履行期的全部财税咨询工作。
八、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二)若乙方的服务不能满足甲方的要求,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对于已支付的服务费,按照乙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工作时间按比例结算,乙方应向甲方退还未提供服务期间的服务费。
九、争议的解决
如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按《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的规定,提交法院裁决。
十、双方未尽事宜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