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三种评标定标分离的异和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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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常用评标办法的比较与思考

几种常用评标办法的比较与思考

几种常用评标办法的比较与思考在采购过程中,评标是不可或缺的一项工作。

评标的目的是根据采购文件中设定的评分标准,对各个投标方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排名,选定最合适的供应商。

当前常见的评标办法包括最低价法、综合评价法和两阶段评标法。

本文将对这几种评标办法进行比较与思考。

最低价法是指在满足技术条件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选取价格最低的投标方成为中标方。

这种评标办法具有简单易行的特点,适用于一些价格相对透明、技术要求简单明确的采购项目。

然而,最低价法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这种评标办法过于依赖价格,忽视了其他非价格因素的重要性,可能导致评选出来的中标方无法满足项目需求或服务质量不佳。

其次,最低价法存在一定的竞争压缩空间,使得投标方可能降低成本以争取更低的报价,从而影响项目的质量和可持续性。

综合评价法弥补了最低价法的不足,旨在综合考虑价格和其他因素,如技术能力、施工经验、售后服务等。

这种评标办法对各项评价因素赋予不同的权重,通过评分计算得出最终排名。

综合评价法能够更全面地评估各个投标方的能力和综合实力,增加了供应商的选择空间。

然而,综合评价法也存在一些争议。

首先,评审者的主观因素可能会影响最终评选结果。

不同评审者可能对同一份文件有不同的理解和看法,从而导致评分的不一致。

其次,综合评价法的权重分配也可能存在误差。

评审者会根据自己对各项因素的重视程度给予不同的分值,这会导致结果受个人偏好的影响,缺乏客观性。

两阶段评标法是一种相对复杂的评标办法,适用于较为复杂、技术含量较高的采购项目。

这种评标办法一般分为资格预审阶段和报价评标阶段。

在资格预审阶段,采购人通过评估投标方的资质、能力等,确定符合要求的投标方进入下一阶段。

在报价评标阶段,采购人根据技术评审结果和报价,综合考虑各个投标方的能力和价格,选定最终的中标方。

两阶段评标法能够剔除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方,提高中标方的质量,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总结来看,不同的评标办法适用于不同类型的采购项目。

分析几种评标方法的优劣

分析几种评标方法的优劣

分析几种评标方法的优劣【摘要】评标是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核心,本文通过阐述常用的三种评标办法,即综合评估法、最低评标价法和工程量清单评标法的优缺点,试图寻求企业在投标过程中的策略。

【关键词】评标办法;技术标;商务标建筑工程存在投资大、工期长、一次性等特点。

招投标环节是项目管理中的重要一环,业主如何选择一个信誉良好又有实力的队伍,施工企业如何通过投标文件来体现自己的优势,这些都需通过招投标来实现,笔者把从事投标实际工作中的一些体会,总结一下,与大家探讨。

1.三种常见的评标办法1.1综合评估法“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适用于建设规模大,技术复杂,工期长,施工方案对质量、工期和造价影响大,工程管理要求高的施工招标项目。

综合评估法一般分为技术标评价和商务标评价两部分。

专家对技术标部分和商务标部分分别打分,总分最高者中标。

充分体现了投标人施工管理、技术经济、社会信誉及经营业绩等方面的综合能力,是对投标人综合实力的评价。

但是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是须事先制定公布具体计算的“基准价格”等参数和计算方法,特别是在目前不正当竞争行为比较多的情况下,容易被投标人或评委人为地破坏。

二是技术标与商务标分值权重设置不当,容易发生“高价中标”的现象,引起招投标的质疑。

但相对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更容易操作,实际应用广。

1.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因一般工程技术简单,施工工艺没有特殊要求,一般施工企业都能达到施工质量要求,主要竞争的是价格。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投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即评标委员会先对技术部分评审,对技术标合格者再进行商务标部分的价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把涉及到投标人的各种技术、商务和优惠条件等内容的指标要求,都按照统一的标准折算成价格,进行比较,取“评标价最低者”为中标人。

招标投标中实行“评定分离”引发的思考

招标投标中实行“评定分离”引发的思考
近年来 ,我 国工程建 设项 目招 权 责统一为 突破 口,以 “定性评 审 、评 标公开 、评定
招标投标中实行 评定分离 引发的 思考 标投标领 域 出现 了一个 新概念—— 分 离”为 主要特 征的新一轮改革试点 。定性评 审 ,就 “评定分 离”,这是相对 于 “评定合 是 把传统 的专家 通过打分确定 中标人 的方式 ,改为专
2016年 6月 ,江 苏省 住 建厅 发 布 《关 于 开展 房 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 投标改革试点工作 的 通 知 》,决 定 “部分 项 目试 行 ‘评 定分 离 ”’。省建设 工 程招标 投标 办公 室 于 2017年 3月 印发 《评定 分离 操作 导则 》,要求合 理运 用 “评定 分离 ” 的评 标方法
“评 定分离”中几种定标法的优缺点
深圳市人 民政府 的 《关 于建设工程招标 投标 改革 的若 干规定 》,明确评标定标方法有 :直接抽 签定标法 、 价格 竞争定标法 、票决定标 法 、票决抽签定标法 以及 集体议 事法 。深圳市住建局 随后印发 《评定分离 定标 工作 指导 规则 》,对上 述评标定 标方 法优缺 点进行 了 分析 ,供招 标人在选择使用时参考 。
会 应 当向招标 人 提交 书 面评 标报 告 ,并按 照 招标 文
而 《招标 投标法实施 条例 》和 件 的要求 ,推 荐 不超 过 3名有 排 序 的合格 的 中标 候
《评 标 委 员 会 和 评 标 方 法 暂 行 规 选 人 ,由招标人按 照 中标候 选人 的排序确定 中标人 ;
定 》、《工程 建设项 目施 工招标投标 也可 以推荐 3名 不排 序 的合 格 中标 候选 人 , 由招 标
大胆 提出 “评定分离 ”改革 ,率先 开展 以实现招标人 强 工程 建设项 目招标 投标 工作 的意见 》,提 出了 “探

招标形式的相同点及不同点

招标形式的相同点及不同点

订供货合同的一种采购形式。
中各形式的相同点及不同点
相同点
不同点
1.目的相同,都是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 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 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 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要保护国 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同样富有原则性,采购程序要透明, 都要具备公开性,公平性及政策性,都 是政府部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 行的采购行为。不论涉及多大金额,都 要按规定的步骤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及 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3.主导对象相同,都是政府部门在有需 求的情况下进行招投标行为。
1.模式不一样:1/2/4都具有竞争性, 3/5没有竞争性。 2.招投标单位数量 不一样:1/2/4都必须三家以上,2/5 都只有一家。 3.招投标标准不一 样,询价采购只要价格合适,其他几 项要综合考虑的项目比较多。 4.程 序不一样,有些繁琐,有些简单。 5.优劣势不同。 6.对招投标单位的 实力要求不一样。 7.各形式的招投标 所对应的产品不一样。 8.各形式的 招投标应用范围不一样。
短准备期,能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二是
2
竞争性谈判
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
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三是供求双
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四是有利于对民族
工业进行保护。五是能够激励供应商自觉将高科
技应用到采购产品中,同时又能转移采购风险。
单一来源采购是没有竞争的谈判采购方式,是指
达到竞争性招标采购的金额标准,但在适当条件
下采购人向单一的供应商征求建议或报价来采购
货物、工程或服务。通常是所购产品的来源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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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定标分离方式-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评标定标分离方式-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评标定标分离方式-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评标定标分离方式是一种在招标过程中常被采用的评标与定标分离的方法。

在传统的招标过程中,评标与定标往往是同时进行的,由同一个评标委员会完成。

而采取评标定标分离方式后,评标和定标被分开进行,由不同的评标委员会和定标委员会来完成各自的任务。

评标定标分离方式的核心思想是: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评分,根据标书的内容、质量、合理性以及符合招标文件的程度来评定每个投标人的综合得分。

而成交标定标委员会则主要负责确定中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审结果和评定标准,进行最终的定标工作。

这种分离的方式有助于提高评标和定标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投入到评审和评定的工作中,更加仔细地审查每个投标人的标书,并给予客观而公正的评价。

而定标委员会也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审结果和评定标准进行决策,确保中标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评标定标分离方式还能够分担评标委员会的工作量,提高评审效率。

在传统的评标方式中,评标委员会需要完成评审和定标的任务,其工作量较大,并且容易受到时间和精力等因素的限制。

而采用评标定标分离方式后,评标委员会只需要完成评审的任务,专注于评审工作,不再需要同时兼顾定标工作,从而提高了评审的效率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评标定标分离方式是一种可以提高评标和定标专业性和公正性的方法,同时也能够分担评标委员会的工作量,提高评审效率。

未来,评标定标分离方式有望在更多的招标项目中得到广泛应用,并进一步推动招标评审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如下编写:1.2 文章结构本文将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来展开讨论评标定标分离方式。

引言部分首先对评标定标分离方式进行概述,介绍其相关背景和意义。

接着,概述本文的结构安排,为读者提供整体的了解。

最后,明确本文的目的,即通过对评标定标分离方式进行分析和评价,以期为相关领域的决策者和从业者提供参考和指导。

工程项目中几种评标方法的比较与分析

工程项目中几种评标方法的比较与分析

工程项目中几种评标方法的比较与分析工程项目中几种评标方法的比较与分析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主要的评标方法,对两种方法的优缺点进行比较,分析它们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策。

关键词:评标;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我国的招投标事业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

如今,招投标事业已经进入相对成熟的阶段,在这个发展中,相应的各种评评标方法也逐渐完善良。

评标是招标活动中的关键环节,评标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招标活动能否选择到理想合适的中标人;而科学公平合法的评标方法是招标工作有效、良性运行的保证。

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指出:“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按照文件规定的评标调整方法,将投标报价以及相关商务问他的偏差作为必要的的价格调整和评审,即以价格以外的有关因素折成货币或给予相应的加权计算以确定最低评标价或最佳的投标。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此处的成本指的是企业成本,不是社会平均成本)。

此方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的项目。

这种评标方法应当是一般项目的首选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优缺点这种评标方法的优点:完全合法、科学,开标过程简单可以有很多投标人参与投标,体现充分的竞争因为投标人主要是在价格上进行竞争,中标的关键是其报价的高低,因此,这种竞争带来的直接结果是:一方面由于定标标准单一清晰,可以减少评标工作中的主观因素,将人为的干扰降低至最低,从而减少了实施腐败行为的发生所需的金钱基础;另一方面,由于利润水平下降,使转包、挂靠行为的双方不再有得可图,达到有效地遏止此类不良行为发生机率的目的。

招投标评定分离中几种定标法的优缺点

招投标评定分离中几种定标法的优缺点

深圳市人民政府的《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明确评标定标方法有:直接抽签定标法、价格竞争定标法、票打算标法、票决抽签定标法以及集体议事法。

深圳市住建局随后印发《评定分别定标工作指导规章》,对上述评标定标方法优缺点进行了分析,供招投标人在选择使用时参考。

1.直接抽签定标法此法由招投标人确定成交价格,投标人不竞价,在全部报名单位中,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优点:招投标程序简洁,没有廉政风险和廉政压力。

缺点:既不择优、又不竞价。

建议:从敢于担当或对建设工程负责的角度动身,一般招投标项目不建议采纳直接抽签定标法。

2.价格竞争定标法此法是指以投标价格作为定标主要依据的方法,详细方法由招投标人在招投标文件中加以商定。

该方法可以引申出多种定标方法,比如最低投标价法、次低价法、第N(事先商定的数字)低价法、平均值法等。

优点:招投标程序较简洁,有竞价。

缺点:没有择优功能。

建议:一些小型工程或技术简洁工程可以采纳,但不建议采纳可能引发恶性竞价的价格竞争法(如最低价法),而平均值法或第N低价中标价会相对合理一些。

3、票打算标法此法是指招投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等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方法。

直接票决有简洁多数的一次票决法或两两比对排序法。

优点:择优功能突出,具备肯定的竞价功能。

缺点:招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廉政压力和定标委员的廉政风险较大。

建议:重大项目或技术简单项目可以采纳,一般项目慎用。

4.票决抽签定标法此法是指招投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以票决方式确定不少于3名投标人,再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方法。

票决入围的投标人越多,择优功能越弱。

优点:既能够进行适当克价、相对择优,又没有较大的廉政风险和廉政压力。

缺点:内控机制较好的招投标人能够实现择优与竞价有机结合,缺乏内控机制的招投标人既不体现克价又有较人廉政风险。

建议:一般招投标项目事先确定价格入围切线,再在入围投标人中进行择优。

重大项目或技术简单项目抬高价格入围切线,以择优为主。

建设工程常识开标评标与定标的定义与区别

建设工程常识开标评标与定标的定义与区别

建设工程常识开标评标与定标的定义与区别开标、评标与定标一.开标开标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地点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由招标人主持。

投标人或其代表或公证机关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唱标:投标人名称、价格和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1.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⑴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⑵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的。

2.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2)为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被选投标方案的除外;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5)未按规定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二.评标程序及主要内容——评标过程严格保密;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评标专家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且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评标准备2.初步评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以其它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2)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3)有重大偏差,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它规定。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设计招标评定分离定标法(3篇)

设计招标评定分离定标法(3篇)

第1篇一、引言设计招标评定分离定标法是一种新型的招标评标方法,旨在提高设计招标的透明度、公正性和效率。

该方法将评标过程分为两个阶段:评定阶段和定标阶段。

评定阶段主要对投标文件进行技术评审和商务评审,定标阶段则根据评定结果确定中标单位。

本文将对设计招标评定分离定标法进行详细阐述。

二、设计招标评定分离定标法的背景1. 传统招标评标方法的弊端(1)透明度不高:传统招标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但评审过程不公开,导致评标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公正性不足:评标专家的评审标准可能存在主观性,导致评标结果与实际项目需求不符。

(3)效率低下:传统招标评标过程繁琐,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人力。

2. 设计招标评定分离定标法的优势(1)提高透明度:评定阶段和定标阶段分开进行,评定过程公开透明,有利于监督和管理。

(2)确保公正性:评定阶段由专业评审机构进行,避免评标专家的主观性,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3)提高效率:评定阶段和定标阶段分开进行,缩短评标周期,提高招标效率。

三、设计招标评定分离定标法的实施步骤1. 招标公告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招标范围、投标要求等信息。

2. 投标报名有意向的投标人报名参加招标,提交投标文件。

3. 投标文件评审(1)技术评审:由专业评审机构对投标文件进行技术评审,包括技术方案、设计质量、设计团队等方面。

(2)商务评审: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条款进行评审,包括报价、工期、服务等方面。

4. 评定结果公示评定结果公示,接受投标人质疑。

5. 定标阶段(1)确定中标候选人:根据评定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

(2)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中标候选人名单,接受公众监督。

(3)签订合同: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四、设计招标评定分离定标法的优点1. 提高透明度:评定过程公开透明,有利于监督和管理,降低腐败风险。

2. 确保公正性:由专业评审机构进行技术评审,避免评标专家的主观性,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免费下载】几种常用评标办法的比较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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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根式复习【知识回顾】1.二次根式:式子a(a≥0)叫做二次根式。

2.最简二次根式: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⑴被开方数中不含开方开的尽的因数或因式;⑵被开方数中不含分母;⑶分母中不含根式。

3.同类二次根式:二次根式化成最简二次根式后,若被开方数相同,则这几个二次根式就是同类二次根式。

4.二次根式的性质:(1)(a)2=a(a≥0);(2)5.二次根式的运算:⑴二次根式的加减运算:先把二次根式化成最简二次根式,然后合并同类二次根式即可。

⑵二次根式的乘除运算:①ab=ba∙(a≥0,b≥0);②()0,0>≥=bababa【例题讲解】例1计算:(1)2)3(;(2)2)32(;(3)2)(ba+(a+b≥0)分析:根据二次根式的性质可直接得到结论。

例2 计算:⑴6²15⑵21²24⑶3a²ab(a≥0,b≥0)分析:本例先利用二次根式的乘法法则计算,再利用积的算术平方根的意义进行化简得出计算结果。

例3计算:(1)23 + 32-22 + 3(2)12 + 18-8-32(3)40-1015 + 10分析:第1小题可直接合并同类二次根式;第2、3小题首先要将它们化成最简二次根式,然后合并同类二次根式。

例4如图,两个圆的圆心相同,面积分别为8㎝2、18㎝2,求圆环的宽度(两圆半径之差)【基础训练】1.化简:(1__ __;(2=___ __;(3___ _;(40,0)x y≥≥=___ _;(5)_______420=-。

2.=_________。

3.( )A.2 B.±2 C.-2 D.44. 化简:(1的结果是;(2的结果是;(3)825-= ;(4)=_____ _;(5)3+(5-3)=_________;(6);(7)=________;(8).a(a>0)==aa2a-(a<0)0 (a=0);5.计算28-的结果是( )A 、6B 、6C 、2D 、26的倒数是 。

三种评标方法有哪些优缺点

三种评标方法有哪些优缺点

三种评标方法有哪些优缺点常用的评标方法有1单项评议法2综合评标法3合理单价评标法常用的评标方法介绍1单项评议法单项评议法,又称单因素评议法、低标价法,是一种只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议从而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定标方法,主要适用于小型工程。

单项评议法的主要特点是仅对价格因素进行评议,不考虑其他因素,报价低的投标人中标。

当然,这里未考虑的其他因素,实际上在资格审查时已获通过,只不过不作为评标定标时的考虑因素,因而也不是投标人竞争成败的决定性因素。

采用单项评议法评标定标,决定成败的唯一因素是标价的高低。

但不能简单的认为,标价越低越能中标。

一般的做法是,通过对投标书进行分析、比较,经初审后,筛选出低标价,通过进一步的澄清和答辩,经终审证明该低标价确实是切实可行、措施得当的合理低标价的,则确定该合理低标价中标。

合理低标价不一定是最低投标价。

所以,单项评议法可以是最低投标价中标,但并不保证最低投标价必然中标。

采用单项评议法对投标报价进行评议的方法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三类具有代表性的模式:(1)将投标报价与标底价相比较的评议方法这种方法是将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直接与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后的标底价相比较,以标底价为基础来判断投标报价的优劣,经评标被确认为合理低标价的投标报价即能中标。

(2)将各投标报价相互进行比较的评议方法从纯粹择优的角度看,可以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做任何限制、不附加任何条件,只将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相互进行比较,而不与标底相比,经评标确认投标报价属最低价或次低价的(即为合理低标价的),即可中标。

这种对投标报价的评议方法,优点是给了投标人充分自主报价的自由,标底的保密性不成问题,评标工作也比较简单。

不足之处是,招标人无需编制标底,或虽有标底但形同虚设,不起什么作用,因而导致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预期和认同心中无数,事实上处于一种盲目状态,很难说清楚是否科学、合理。

而投标人为了中标常常会进行竟相压价的恶性竞争,也极易形成串通投标。

对招标投标制度评定分离改革的利弊分析

对招标投标制度评定分离改革的利弊分析

对招标投标制度评定分离改革的利弊分析摘要:实行“评定分离”是对我国建设项目招标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我国一直在探索的重要方向。

评定分离能够健全评标机制,保证合同的履行,促进招标市场的诚信发展,减少围标串标现象的出现,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本文通过对“评定分离”的由来和改革依据进行探讨,并对其在工程招标中的利弊进行分析,以期能够优化招标程序,为相关研究提供借鉴。

关键词:招标制度;投标制度;评定分析引言深圳于2012年开始实施招标投标制度的“评定分离”,成为全国率先实施此项制度的城市。

此后,各地相继进行了评定分离的试点工作[1]。

试点工作逐步推进之后,“评定分离”的公平性受到投标者的普遍怀疑,其主要原因是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自主权不断增加,它突破了过去评标惯例,且定标人组成有一定可预见性,使得当事人极易受到投标人威逼利诱而渗入评标。

就工程招标而言,因“评定分离”,招投标市场上招投标主体的定位将发生显著变化。

各方面应该怎样回归市场本源共同创造公平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环境值得我们讨论与思考。

一、评定分离的由来和改革依据建设项目实行的是项目业主负责制,招标人作为项目的组织和承担者,要对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等方面负有全面的责任,并对项目的中标人具有一定的选择权。

目前的评标定标委员会是从专家中随机选出组成的,与建设项目的实施等毫无关系;而在评标过程中,由于委员会成员对工程项目的缺乏足够的认识,就难以保证投标工作的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2]。

”尽管招标人是名义上的最后定标人,但评标委员会已经决定了第一名中标人,所以招标人也只能被动地接受组委会的决定,由于目前评标委员会已经代替了招标人的定标权,所以目前对“评定分离”的改革的呼声很高。

确定中标人方式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招标人以评审报告所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为依据,确定中标人;二是委托评审委员会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评审。

招投标中各种评标方法的优劣和适用条件

招投标中各种评标方法的优劣和适用条件

浅谈招投标中各种评标方法的优劣和适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必须写明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选择哪一种评标方法,如何对各种评标方法的优劣进行比较,制定并筛选出合理的评标标准和方案在招标投标工作中十分重要,它不仅关系到评标是否公正,采购活动是否规范,还直接关系到确定评标结果,关系到能否实现最佳的采购目标,促进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效益的提高等。

我认为应充分熟悉了解以下内容:一、熟悉各种评标方法目前评标的方法主要可归纳为五种:(一)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者应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二)合理最低价评标法:就是在投标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技术上可行的情况下,以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低于成本的除外)作为选择中标人唯一依据的一种评标办法。

(三)综合评估法:指以投标价为基础,将评定各要素按预定的方法换算成相应的价格,在原投标价上增加或扣减该值而形成评标价格,评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书为最优。

(四)专家评议法:这种方法实际上是定性的优选法,评标委员会根据预先确定的评审内容对各投标文件共同分项进行定性的分析、比较,进行评议后,选择投标文件在各指标都较优良者为候选中标人,也可以用表决的方式确定候选中标人。

(五)寿命周期成本评标法:这种方法是在综合评标价法的基础上,再加上一定运行年限内的费用作为评标价格。

二、对评标方法的优劣进行比较(一)最低投标价法:优点:仅以投标价格的合理性作为唯一尺度定标,简单易操作;能较大程度节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遏止腐败现象,规范市场行为。

缺点:仅适用于简单和标准化的产品;价格最低,服务和质量却难以保证;易产生供应商无利可图所带来的纠纷。

(二)合理最低价评标法:优点:竞争性强,有利于节约资金;有利于供应商优胜劣汰,促进市场发育和完善;有利于避免评标中的腐败现象以及中标后再压价等不规范操作行为;有利于国内企业走向国际市场;节约评标时间,减少评标工作量。

工程建设招标评定分离(3篇)

工程建设招标评定分离(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串标、围标、评标不公等,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率。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国政府提出了工程建设招标评定分离的政策。

二、意义1. 提高透明度:招标评定分离使得招标过程和评定过程独立进行,有利于消除暗箱操作,提高工程建设的透明度。

2. 保障公平性:分离招标和评定环节,可以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公平,防止评标专家受到外界干扰。

3. 提高效率:招标评定分离可以缩短评标时间,提高工程建设效率。

4. 降低腐败风险:分离招标和评定环节,可以降低腐败风险,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三、实施步骤1. 制定招标评定分离方案: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招标评定分离方案,明确招标和评定环节的职责和流程。

2. 组织招标:按照招标评定分离方案,组织招标活动,包括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开标、评标等环节。

3. 独立评定:招标结束后,由评标委员会独立进行评定,确保评定的公正、公平。

4. 公示结果:评定结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 中标通知书:公示无异议后,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6. 签订合同:中标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四、存在问题及对策1. 存在问题(1)招标过程不规范:部分招标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如泄露招标信息、限制投标单位等。

(2)评定过程不透明:评定过程缺乏公开性,评标专家的选聘和评审标准不透明。

(3)监管不到位: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力度不足,导致违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2. 对策(1)加强招标过程管理:规范招标程序,严格审查招标文件,确保招标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

(2)提高评定过程透明度:公开评标专家选聘和评审标准,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公平。

(3)加强监管力度:加大招标投标监管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提高违法成本。

(4)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招标评定分离提供法律保障。

工程项目中几种评标方法的比较与分析

工程项目中几种评标方法的比较与分析

工程项目中几种评标方法的比较与分析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主要的评标方法,对两种方法的优缺点进行比较,分析它们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策。

关键词:评标;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我国的招投标事业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

如今,招投标事业已经进入相对成熟的阶段,在这个发展中,相应的各种评评标方法也逐渐完善良。

评标是招标活动中的关键环节,评标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招标活动能否选择到理想合适的中标人;而科学公平合法的评标方法是招标工作有效、良性运行的保证。

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指出:“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按照文件规定的评标调整方法,将投标报价以及相关商务问他的偏差作为必要的的价格调整和评审,即以价格以外的有关因素折成货币或给予相应的加权计算以确定最低评标价或最佳的投标。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此处的成本指的是企业成本,不是社会平均成本)。

此方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的项目。

这种评标方法应当是一般项目的首选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优缺点这种评标方法的优点:完全合法、科学,开标过程简单可以有很多投标人参与投标,体现充分的竞争因为投标人主要是在价格上进行竞争,中标的关键是其报价的高低,因此,这种竞争带来的直接结果是:一方面由于定标标准单一清晰,可以减少评标工作中的主观因素,将人为的干扰降低至最低,从而减少了实施腐败行为的发生所需的金钱基础;另一方面,由于利润水平下降,使转包、挂靠行为的双方不再有得可图,达到有效地遏止此类不良行为发生机率的目的。

论评标定标分离原则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贺《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颁布

论评标定标分离原则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贺《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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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是相对于七部委《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下称《2 ( 1 号令》和《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而言 的。 因为,1 号令》 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 《2 和《 的相关条款违背了《 招标投标法》 的规定 。 令人遗憾的是 ,招标 《
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有关评标定标的条款完全是从《2 1 号令》 中拷贝而来的。 《2号令》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 和《 规定 , 评标委员会要对推荐 的中标候选人排序 , 并强令 ,招标人应 “
二 次会议 修订 通过 , 2 1 年 3 1日正式施 行 。 自 02 月
《 深圳条例》 第二十八条对评标和定标作了如下规定 : “ 适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 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
( 牌 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或者根据采购人的授权确定中标供应商 ; 六 ( )采购人根据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在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侯选中标供应商范围内确定 中标供应商或 七 者对评审委员会根据授权确定的中标供应商予以确认 ; ” 在上述规定中 , 《 深圳条例》 提出了“ 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下称“ ( 评定标分离原则” , 了评标委员会 )突破

工程招投标_四分离_制度

工程招投标_四分离_制度

工程招投标“四分离”制度是指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将评标、定标、投标、中标等环节相互分离,以达到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投标目的。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介绍工程招投标“四分离”制度的实施方法和优势。

一、评标与定标的分离评标与定标的分离是指评标委员会在完成评标工作后,不再直接确定中标人,而是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在综合考虑报价、技术、信用等方面因素的基础上,择优确定中标人。

这种分离方式有助于防止评标过程中的主观因素影响中标结果,确保中标结果的公正性。

二、投标与中标的分离投标与中标的分离是指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不再直接知道自己是否中标,而是等待招标人在评标结束后公布中标结果。

这种分离方式可以有效避免投标过程中的围标、串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保证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

三、评标专家与招标人的分离评标专家与招标人的分离是指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不再受招标人的干预,独立进行评审。

同时,评标专家的选取、考核和待遇等事项应由专门的评标专家库管理,以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四、中标人与合同签订的分离中标人与合同签订的分离是指中标人在中标后,不再直接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而是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在综合考虑中标人的报价、技术、信用等方面因素的基础上,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这种分离方式有助于防止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提出苛刻条件,保证合同签订的公平性。

工程招投标“四分离”制度的实施方法和优势如下:1. 实施方法(1)成立专门的评标委员会,由评标专家独立进行评审。

(2)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的中标候选人。

(3)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综合考虑报价、技术、信用等方面因素,择优确定中标人。

(4)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 优势(1)提高招标投标的公正性。

通过评标与定标的分离,避免了评标过程中的主观因素影响中标结果,确保了中标结果的公正性。

(2)促进公平竞争。

投标与中标的分离,有效避免了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证了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

简析评标定标相分离原则

简析评标定标相分离原则

简析评标定标相分离原则《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深圳条例)施行后,其关于“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的提法,在业界引起较大反响,笔者就此谈几点个人看法。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规定评定合一深圳条例提出“按照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确定中标人”,有业内人士认为,深圳上述做法是要改变以往评标定标一体,中标人由评标专家决定的做法,笔者认为该观点需要斟酌。

《招标投标法》第40条第1款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从该规定中可以解读出2层意思:一是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时,评标工作已完成;二是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推荐的是中标候选人,而不是直接确定中标人。

该条第2款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可见,确定中标人的主体是招标人,其确定依据是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可以说,《招标投标法》实行的就是评标和定标相分离的原则。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以后,有人认为:条例第53条要求评标委员会对中标候选人排序,而第55条又指定了国资项目招标人在定标时唯一的选项,使得“评标定标实质上已经合二为一”,该观点值得推敲。

条例关于评标方面的规定共有5条,即第49条至53条,其中关于定标的规定有第55条和第56条。

第54条是关于定标前公示的规定。

从条例对法条的设置、编排及内容来看,条例实行的依然是评标定标相分离的原则。

条例第55条要求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只适用于国资强制招标项目。

对一般招标项目来说,招标人在定标时可不遵循上述规定,定标自由权相对较大。

此外,条例第55条为一般规定,当发生第56条、第71条规定的评标委员会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或中标候选人的履约能力发生变化等法定情由时,招标人无须确定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为中标人,而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启动重新评审或履约能力审查程序。

评定分离定标法适用范围

评定分离定标法适用范围

评定分离定标法适用范围引言分离定标法是一种常用的评定方法,用于对不同事物进行评定和比较。

它可以帮助我们确定事物之间的差异和相似之处,从而更好地理解和做出决策。

本文将探讨分离定标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其原理、优势和限制,并引入一些具体的案例来说明。

分离定标法的基本原理分离定标法是基于比较的一种评定方法,它通过将被评定事物与标准物进行逐一比较,确定它们之间的差异和相似之处。

评定者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来对每个属性进行评定,并赋予适当的分值。

这些分值可以直接比较,从而得出不同事物之间的优劣关系。

分离定标法的优势1.直观明了:分离定标法通过直接的比较和分值赋予,使评定结果更具直观性,容易理解和接受。

2.量化分析:分离定标法可以将主观的评价标准量化,从而便于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和比较。

3.多维度评定:分离定标法可以针对多个属性对事物进行评定,从而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更全面地理解事物的特点。

4.灵活性高:分离定标法不仅可以用于对不同事物进行评定,还可以用于研究和分析任意具有比较性的问题。

分离定标法的限制1.主观性因素:分离定标法依赖于评定者的主观判断和个人喜好,评定结果可能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

2.属性选择困难:分离定标法在选择评定属性时,可能面临属性过多或选择困难的问题,导致评定结果不准确或不全面。

3.缺乏标准化:分离定标法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评定者可能在评定过程中存在差异,导致结果不一致或不可比较。

4.依赖自身特点:分离定标法适用于相对比较明确的事物或问题,对于复杂或模糊的事物,其效果可能受到限制。

分离定标法的适用范围分离定标法适用于许多领域和问题,特别是那些需要比较和评定的情况。

以下是一些常见领域和问题的应用案例:产品评价1.对于多个产品进行评估和比较时,可以采用分离定标法来确定产品之间的差异和优劣。

2.比如,在选择智能手机时,可以将不同手机的性能、外观、价格等属性进行评定,从而得出最合适的选择。

项目选择1.在选择投资项目或商业合作伙伴时,可以使用分离定标法对不同项目或合作伙伴进行评估和比较,从而找到最合适的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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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三种评标定标分离的异和同前言2011年9月8日,深圳市住建局在《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行评标定标分离的通知》(深建市[2011]206号)中提出“试行评标与定标分离”,即“将专家评标和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评审或推荐基础上,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定标,确定中标人。

”2012年的2月21日,《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提出了“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即“采购人根据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在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范围内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对评审委员会根据授权确定的中标供应商予以确认”。

深圳市住建局提出的“试行评标与定标分离”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提出的“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在中国招标采购业内引起了很大反响,褒贬不一。

为便于叙述,笔者将深圳市住建局深建市[2011]206号文中的“评标与定标分离”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中的“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合称为“深圳评标定标分离”。

实际上,评标定标分离并非是深圳的首创,《招标投标法》本来就是评标定标分离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也是评标定标分离的。

因此,评标和定标是否分离并不需要分析和讨论,需要分析和讨论的是,评标与定标是如何分离的,分离后由谁来定标及如何定标的。

一、《招标投标法》的评标定标分离《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人们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可以清楚地看到:1.第一款规定的是评标,第二款规定的是定标。

2.评标和定标分别由两个不同的主体完成: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定标由招标人负责。

可见,《招标投标法》的评标和定标是分离的。

3.第二款赋予了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的权利。

为便于叙述,笔者将《招标投标法》赋予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权利简称为招标人的“定标权”。

4.《招标投标法》赋予招标人的定标权是有限的,即,只能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非是没有限制的所谓“自由选择”。

但除此以外,没有其他附加条件。

5.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是合格的,并没有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对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

6.赋予招标人定标权,但没有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7.凡招标人都享有定标权,与招标项目的性质和资金性质及来源均无关。

8.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在没有招标人授权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无权确定中标人。

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到,评标和定标是分离的,并赋予了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的权利,即赋予了招标人定标权,其概念和内涵是十分明确和清晰的。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评标定标分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分别规定:“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第五十三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从《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1.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是评标;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是定标。

2.《实施条例》的评标和定标也是分离的,即评标和定标是由两个不同的主体完成: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定标由《实施条例》规定(负责),即统一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实施条例》是行政法规,是政府的公权力。

《实施条例》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是政府的公权力在定标,从而剥夺了《招标投标法》赋予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的权利,即公权力剥夺了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私权利——定标权。

4.显然,上述《实施条例》的标明排序—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规定,越过了《招标投标法》的边界,违背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正如列宁所说,“只要再多走一小步,仿佛是向同一方向迈的一小步,真理就会变成错误。

”5.众所周知,招标人的定标权被剥夺,不是从《实施条例》开始的,这要追溯到2001年7月5日七部委颁布的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12号令”)。

12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12号令第四十八条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笔者曾寄希望于《实施条例》,希望《实施条例》能回归《招标投标法》,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

但是,遗憾的是,在定标权的规定上,《实施条例》完全拷贝了12号令,继续违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并且由部门规章升级为国务院行政法规。

三、深圳的评标定标分离如上所述,深圳市住建局深建市[2011]206号文中提出的评标与定标分离,是“将专家评标和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评审或推荐基础上,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定标,确定中标人。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提出的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是“采购人根据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在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范围内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对评审委员会根据授权确定的中标供应商予以确认”。

深圳这两个部门对评标定标分离的规定有如下特征:1.评标和定标分别由两个不同的主体完成:评标由评标(审)委员会负责,定标由招标人(采购人)负责。

2.赋予招标人(采购人)的定标权是有限的,即,只能在评标(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非是没有限制的所谓“自由选择”。

3.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一样,评标(审)委员会无需对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

深建市住建局[2011]206号文明确规定,“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所确定的评标方法评审后,按评标方法推荐3至5名无排序的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得分或评标价不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排序依据)⋯⋯”。

《深圳评标定标分离办法》规定,“评审总得分排名前列的投标人,作为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

”该规定也未要求排序。

4.凡招标人(采购人)都享有定标权,与招标项目的性质和资金性质及来源均无关。

5. 采购人有“对评审委员会根据授权确定的中标供应商予以确认”的权利。

人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深圳的评标定标分离与《招标投标法》的评标定标分离是一致的,是对《招标投标法》的回归。

但是,深圳的评标定标分离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评标定标分离是相悖的。

因此,可以说,深圳的评标定标分离是“合法违规”的评标定标分离。

四、评标定标分离后的定标如上所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都是评标定标分离的,所不同的是评标定标分离后由谁定标。

(一)《招标投标法》的定标如上所述,《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对定标的规定已非常明确,“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在此不再赘述。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定标如上所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对定标的规定也是十分明确的,“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此规定剥夺了招标人的定标权,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定标,是公权力在定标,其后果是,窒息了中国招标,导致了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详见笔者的《论定标权的归属》一文,在此也不再赘述。

(三)深圳评标定标分离的定标笔者认真阅读了深圳市住建局文件《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行评标定标分离的通知》(深建市[2011]206号)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49号《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及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4年3月26日颁布的《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深财购规[2014]4号)。

现将深圳评标定标分离后的定标概述如下:1. 定标委员会由谁负责组建深建市住建局[2011]206号文明确规定,“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采购人组织定标委员会,由定标委员会在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2. 定标委员会成员组成深建市住建局[2011]206号文规定,“定标委员会成员可由招标人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本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建设领域中级以上职称的专家(投标单位人员除外)等组成。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定标委员会的成员由采购人的管理人员和所采购项目管理人员组成,并规定,“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活动实行行政首长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制,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第一责任人,采购人的采购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直接责任人。

”3.定标方法《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不同的项目选用自定法、抽签法、竞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并进一步对自定法、抽取法、竞价法作了详细的规定。

深建市住建局[2011]206号文也对定标方法作了相应的规定。

(1)自定法《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对自定法的定义是,“自定法是指采购人组织定标委员会,由定标委员会在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深圳市住建局深建市[2011]206号文将该方法称为“有推荐定标”,即“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所确定的评标方法评审后,按评标方法推荐3 至5 名无排序的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得分或评标价不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排序依据),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一名中标人。

”该定标方法与《招标投标法》一致,无需做任何诠释。

(2)抽签法《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对抽签法的定义为,“抽签法是指候选中标供应商产生后,由采购人委托招标机构按照随机抽签的方式在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深圳市住建局深建市[2011]206号文将该方法称为“先评后抽”,即“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所确定的评标方法评审后,按评标方法推荐三名无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一名中标人。

”抽签、摇号等方式常用于博彩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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