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学习心得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学习心得通过本次培训学习,本人切实的感觉到了自身的提高,在此感激上级安排的此次学习活动,感激授课教师精彩的授课。
此次的培训学习,使自我的预算方面理论基础,业务修养等方面有了比较明显的提高,进一步增强了学习理论的自觉性与坚定性,增强了做好新形势下本职工作的潜力和信心。
参加本期培训本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体会和收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修订的主要原则,一是体现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成果,将预算法实施后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法治化;二是细化明确预算法有关规定,对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三是满足预算管理实际需要,根据近年来的实践对预算收支范围、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债务等事项作出相应规定。
《条例》把预算法的理念和制度细化、实化,使之更有可操作性,并在法律授权空间内作出一系列规定,有利于更好贯彻落实预算法,进一步推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政府收支行为。
《条例》为进一步落实预算法、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提供了实际操作的‘路线图’。
全口径预算管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管理、预算信息公开、预算绩效管理等有了更加细致的操作指南,从而促进财税体制改革,推动现代财政制度完善。
信息公开力度加大此次修订《条例》,在进一步明确政府预算收支范围和编制内容、规范部门预算管理等诸多方面,均对预算法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作出重要规定。
《条例》对预算编制作了细化规定。
比如,明确财政部于每年6月15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部署本行政区域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
司法部、财政部负责人表示,这些规定有利于更好地规范预算编制,确保预算编制工作顺利进行。
实行部门预算管理,是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我国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推出的一项重大改革。
关于某市20XX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XX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书面)_0
关于某市20XX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XX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书面)各位代表: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大会作关于某市20XX 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XX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请予审查。
一、关于20XX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20XX年,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市政府团结和带领全市各族人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牢牢抓住发展第一要务,紧紧围绕市委确定的工作重点,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推动了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全市财政收入超额完成了预算任务,实现了市委、市人大提出的再升位目标,财政支出保证了各项重点支出需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良好。
(一)全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在市四届人大第六次会议上报告的全市20XX年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为98747万元,执行中,市财政局汇总区县人大批准预算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全市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为91318万元。
根据快报统计,20XX年全市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完成107672万元,占预算的117.91%,比上年增加17522万元,同比增长27.60%,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规模位居全省第七位。
其中,税收收入完成73098万元,占预算的99.10%;非税收入完成34574万元,占预算的196.94%。
全市上划两税收入完成90941万元,比上年增加15613万元,增长20.73%。
在市四届人大第六次会议上报告的全市20XX年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为164000万元。
区县人大批准预算后,市财政局汇总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全市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为179170万元。
执行中发生了以下几项变动:一是省给予我市一般性转移支付、国债项目等专项拨款及结算补助等增加134673万元;二是各级动用超收相应增加安排支出16354万元;三是从预算外调入资金2354万元。
以上几项共需调增支出预算153381万元,全市支出预算相应变动为332551万元。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向本级人大报告财政预、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向本级人大报告财政预、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9.17•【文号】财预[2005]454号•【施行日期】2005.09.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向本级人大报告财政预、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财预[2005]454号2005年9月1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地方各级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预、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内容和格式,有利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决算报告的审查监督,现将《地方政府向本级人大报告财政预、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指导性意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地方政府向本级人大报告财政预、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指导性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对地方各级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预、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内容和格式,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报告的种类及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的时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预算草案,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年决算情况、本年度月份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预算调整方案。
报告的有关内容应符合审查、批准和监督的要求。
报告包括文字和报表两个部分。
文字报告应包括主要收支项目和财政主要工作情况,特别应对重点支出项目、上级转移支付项目以及年度预算收支平衡情况进行必要说明;报表按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主要类级科目报告。
二、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预算草案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及汇总本级和下级的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及当年预算草案。
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时间早于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可先报告本级和代编的下级当年预算草案,待下级政府预算草案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再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推荐五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推荐五篇]第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2015年3月9日)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日报评论称:“这部法律的修订,对于构建法治政府,推动治理现代化,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新《预算法》出台的背景新《预算法》的出台,经历了漫长的酝酿和修改过程。
原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规范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以及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原《预算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需要,尤其是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有必要全面修改。
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要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指出:要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政府行为、实现有效监督,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
第二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新《预算法》修订的认识关于《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预算关系的法律。
现行《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大法。
此后,历经四次审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在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并决议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预算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预算执行情况自查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自查报告某某某管理局2022年预算执行情况自查报告某某某管理局:为了更好地贯彻和执行上级有关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并通过认真学习(审函[2022]140号)《审计署关于中央部门对2022年预算执行情况开展自查的通知》要求,并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成立了由某某某局长为组长和财务人员组成的自查小组,对2022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1、预算编制执行情况通过自查,我局在预算编制和执行上严格执行上级部门的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水利部中央级预算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预算编制数据准确,无随意调整预算的情况,各项收支均纳入预算管理。
2、通过自查,我单位不存在弄虚作假、多报多领财政资金虚报项目,擅自提高支出标准等问题。
3、通过自查,我单位不存在挤占挪用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严格按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到了专款专用。
4、不存在私设“帐外帐”、“小金库”的现象。
5、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无违规收费及截留、坐支非税收入等现象。
6、在局领导班子的正确带领下,不存在决策失误,管理不善,资产流失等问题。
7、在预算执行中,无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
总之,通过自查,有利于我们对上级文件的领会和贯通,及时掌握其精神实质,以便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通过自查,对我们今后的工作能够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把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做的更好。
某某某管理局二OO六年十月十八日扩展阅读:市预算执行和资金安全情况专项自查报告市财政局2022年预算执行和资金安全情况自查报告州财政局:根据州财政局《关于开展地方预算执行和资金安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西政财库字[2022]182号),市财政局根据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了预算执行和资金安全情况自查工作,现就我市2022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财政资金安全有效管理和财政专户清理整顿整改落实情况汇报如下,请审阅:一、预算执行方面(一)支出预算执行情况2022年,我市一般预算收入为87555万元,在上级财政的大力支持下,一般预算支出达到万元(省州专项7777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5555万元,国防支出777万元,公共安全支出3739万元,教育支出77777万元,科学技术支出7777万元,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7777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8888万元,医疗卫生支出4270万元,节能环保支出88888万元,城乡社区事务支出77777万元,农林水事务支出88888万元,交通运输事务支出77777万元,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支出1111万元,商业服务业等事务支出1672万元,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支出11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万元,其他支出1万元。
债务化解监督检查报告(3篇)
第1篇一、前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债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单位于2024年对地方政府债务化解工作进行了全面监督检查。
现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如下:一、检查范围及内容1. 检查范围:本次监督检查范围为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2. 检查内容:(1)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工作情况;(2)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及使用情况;(3)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4)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体制改革情况。
二、监督检查情况(一)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工作情况1. 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工作进展顺利。
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5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并审议了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2.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及使用情况良好。
各地政府按照程序依法发行债券,确保债券资金合规使用,用于偿还隐性债务、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和改善民生。
(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1.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各地政府严格落实债务限额管理,加强债务风险监测,确保债务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2.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推进。
各地政府积极推进政府债务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债务管理制度,提高债务管理水平。
(三)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及使用情况1.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规模稳步增长。
各地政府按照程序依法发行债券,发行规模逐年上升,为地方政府债务化解提供了有力保障。
2. 地方政府债券使用情况良好。
债券资金主要用于偿还隐性债务、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和改善民生,有效推动了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存在的问题1.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意识有待加强。
部分地方政府对债务风险认识不足,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
2.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体制改革需进一步深化。
部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债务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六安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市直部门预算的批复
六安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市直部门预算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1.23•【字号】财预〔2024〕30号•【施行日期】2024.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六安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市直部门预算的批复2024年1月18日,市直部门预算已经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规定,现批复你部门预算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预算批复批复你部门2024年预算万元,其中:基本支出万元,项目支出万元(详见附件)。
二、有关要求(一)及时批复所属单位预算和绩效目标。
各部门应于2024年1月26日前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和绩效目标,并抄送市财政局业务科室备案。
预算批复表为安徽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的2024年部门单位预算公开表(详见附件1)。
(二)依法公开2024年预算信息。
根据《预算法》第十四条和《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在本预算批复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开2024年部门预算和所属单位预算。
预算公开的具体时间、内容、格式应逐一对照市财政局制定的《2024年预算公开方案》要求,相关表格和事项要应公开尽公开,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确保预算公开取得实效。
(三)加强转移支付(补助)管理。
根据《预算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各部门单位应对预算安排的县区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及时提出分配意见,并会同财政部门在预算批复后60日内正式下达。
同时,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接到上级转移支付指标文件后,应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县区或项目实施单位。
(四)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项目和用途使用资金,严控部门预算调剂。
除市委、市政府批准的特殊事项外,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追加,因工作任务增加或调整需要新增支出的,由部门单位通过优化支出结构解决。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预算法》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财政管理工作
要严
法 》 规 定 的 程 序进 行
主 动接受 立 法 机关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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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 按照 《 预 算 法 》 规 定 的执 行 程 序 和 行 政 执 法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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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 算 法 》的 颁 布 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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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于进 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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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 真 学 习 《预 算法 》 关 于 预 算 的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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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 全 和 完 善财政 管 理 预 算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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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 主 义 市场经 济提 供 了 有 利 的 法 律 制度 保 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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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样
行 之 有效 的 宣 传 活 动
,
《 预算 法 》 的颁布
专项资金检查情况报告
一、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监督检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安全性,我单位于2023年3月至4月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
本次检查涉及我单位2022年度的各类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专项基金等。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本次检查范围包括我单位各部门及下属单位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主要内容包括:1.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调整情况;2. 专项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3.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情况;4. 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三、检查方法本次检查采取以下方法:1. 审阅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预算编制、执行、调整文件、拨付文件、使用记录、绩效评价报告等;2. 查阅财务账目,核对资金拨付、使用和结余情况;3. 询问相关人员,了解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4. 实地调查,了解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实施情况。
四、检查结果1. 预算编制、执行和调整情况:各部门及下属单位能够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并及时调整预算,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 专项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各部门及下属单位能够按照预算和规定程序拨付、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3.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情况:各部门及下属单位能够按照要求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价结果。
4. 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安全性:在本次检查中,未发现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良好。
五、存在问题及建议1. 部分部门及下属单位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项目进度滞后、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的问题。
建议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 部分部门及下属单位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财务管理不规范、资料不齐全的情况。
建议加强财务管理,完善相关资料。
六、结论通过本次专项资金检查,我单位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有了更加全面、深入的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2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地方各级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其收支纳入本级预算。
第三条依照预算法、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政府性基金预算能够统筹使用的资金可以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在自身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运行。
一般公共预算可以根据需要和财力适当安排资金补充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下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单独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收支事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
第四条各部门预算应当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
各部门预算收入包括本级财政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拨款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各项收入。
各部门预算支出为部门预算收入相对应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本级预算拨款和相对应的支出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反映。
部门预算编制、执行的具体办法,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规定。
本条第二款所称“基本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本条第二款所称“项目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第五条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
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
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部门预算、决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公开到款。
各部门批复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除外。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培训学习总结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培训学习总结通过本次培训学习,本人切实的感觉到了自身的提高,在此感激上级安排的此次学习活动,感激授课教师精彩的授课。
此次的培训学习,使自我的预算方面理论基础,业务修养等方面有了比较明显的提高,进一步增强了学习理论的自觉性与坚定性,增强了做好新形势下本职工作的潜力和信心。
本次培训本人学习总结如下:一、《条例》修订的背景和主要原则现行《条例》于1995年发布施行,在规范预算管理、增强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科学性、深化分税制改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以下简称预算法),增强了预算的完整性、科学性和透明度,强化了政府债务管理,完善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规范了预算调整和执行,加强了预算审查监督。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强调,完善标准科学、规范透明、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预算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预算法的实施,为《条例》修订提供了根本遵循。
近年来,财政预算改革实践不断深化,财政管理更加规范透明,财政体制更加科学合理,为《条例》修订提供了实践基础。
《条例》修订的主要原则:一是体现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成果,将预算法实施后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法治化;二是细化明确预算法有关规定,对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三是满足预算管理实际需要,根据近年来的实践对预算收支范围、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债务等事项作出相应规定。
二、《条例》在预算编制方面新规定预算法对预算编制主体、程序、内容、依据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为落实预算法有关规定,《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对预算编制作了细化规定:一是明确预算草案编制时间。
《条例》分别规定了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草案的时间。
财政部于每年6月15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部署本行政区域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包括有关报表格式、编报方法、报送期限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PDF.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2015年3月9日)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日报评论称:“这部法律的修订,对于构建法治政府,推动治理现代化,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新《预算法》出台的背景新《预算法》的出台,经历了漫长的酝酿和修改过程。
原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规范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以及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原《预算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需要,尤其是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有必要全面修改。
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要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指出:要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政府行为、实现有效监督,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
- 1 -在这一历史背景下,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
《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历时十年、跨越三届人大、经过四次审议的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修订终于落下帷幕。
二、新《预算法》的基本框架及主要内容(一)新《预算法》的基本框架新《预算法》共11章,101条,具体包括:总则,预算管理职权,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编制,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二)新《预算法》的主要内容1、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健全透明预算制度。
一是建立全口径“四本”预算,预算体系更加完善。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工作总结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工作总结年财经委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履行人大财经工作职责,努力为人大常委会实施经济监督当好参谋、做好服务。
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围绕人大“三会”议题,做好财经监督服务人大会议题。
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即将召开,为此,近期我们已对年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年计划、预算草案逐手进行了调查研究和有关资料收集及分析,为向大会财经审查委员会代拟份初审意见和份决议草案做了准备,以便大会召开时财经审查委员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时参考和使用。
常委会议题。
按照常委会今年的审议安排,有关财经委方面初审议题有:()年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年市本级财政决算情况;()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年—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年—月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年—月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年市本级财政预算的议案等。
对此,我们根据主任会议的安排,深入调查研究或者通过常委会组织代表视察等活动,多方面了解情况,写出初审意见,指出问题,提出建议,供领导和常委们审议监督时参考。
一年来写了常委会议题的初审意见份、视察通知份、决议稿草案份;指出问题和不足条;提出意见或建议条,其中被人大常委会采纳作为向市政府提出的审议意见有条,分别是审议年市本级财政决算条、审议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条、审议—月计划执行情况条、审议—月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条。
如月份常委会审议年财政决算议题,提出加快清理财政往来帐户、消化财政历年挂帐、加强重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的管理监督等四个方面内容作为市人大常委会向市政府提出的重点监督意见,市政府能认真对待,采取措施正在逐步解决,并于月份和月份把阶段性的整改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了汇报。
又如月份常委会审议我市—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时,提出“对正在建设的一中桥,建议与老年活动中心的拆建统筹考虑,把老年活动中心的建设与文体中心规划建设相衔接”的意见,得到市政府的及时采纳,并正在抓紧实施。
《预算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预算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2015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预算法》”)已正式开始实施。
新《预算法》以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为出发点,对预算编制、审核、公开、执行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由此也对财政制度运行相关部门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但受制于体制、机制等各方面原因,目前新《预算法》执行中仍存在预算信息公开不完善、预算程序执行不规范、预算支出绩效评估工作不全面、预算收支偏离度较高等问题,需要在健全细化制度、提高预算科学性和强化预算监督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加强。
一、存在的问题(一)预算信息公开渠道较少,公开的及时性和精细化程度不高一是财政预算公开渠道较少。
重庆市辖内73.17%的财政部门(含市级和区级)仅在政府网站上进行了预算公开,且多数未设置预算公开专栏,公开的预算混杂于各种政府信息之中,难以查找,不利于社会公众对预算执行的监督。
二是预算公开的及时性较差。
根据《预算法》第十四条“财政预决算应在批准后的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但实际执行效果不佳。
以重庆市为例,2015-2016年重庆全辖各级财政预算、决算从批准到公开的平均时间间隔为23.28天和20.48天,均超过预算法规定的20天,最长甚至达到143天。
三是预算公开精细化程度不足。
按照《预算法》规定,预算支出按功能科目分类应编列到项,但重庆各级财政部门预决算报告公开的预算支出信息中,仍有10个区县仅列明类或款级科目,占比达24.39%。
(二)预算编制程序执行不规范,预算支出绩效评估开展不全面一是预算草案支出说明不足。
根据新《预算法》规定,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安排的相关支出,应当在预算草案的报告中作出说明。
但重庆市本级及辖内9个区县,在预算草案中未对人大批准前的支出款项作出说明,占比达 24.39 %。
二是预算绩效评价开展不足。
根据新《预算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4.03.15•【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草案)》的说明——1994年3月15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财政部部长刘仲藜《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于1993年10月7日由国务院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第五次会议审议后,决定将草案提请本次大会审议。
根据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委员们在审议中提出的意见,我们对草案进一步作了研究、修改。
现在,我受国务院的委托,就草案中的一些主要问题作如下说明:一、关于制定预算法的必要性预算是国家管理社会经济事务、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在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在预算管理方面一直没有以法律的形式作出规定,因此在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以及监督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少问题,如预算编制程序不清、预算管理权责不明、预算审批不严格、预算执行不认真以及预算监督不力等,致使预算缺乏应有的法律严肃性。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1991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家预算管理条例》。
这个条例的贯彻实施,在规范预算行为、加强预算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该条例作为一个行政法规,在权责问题上,只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以及各单位的预算管理职权,不可能规定各级权力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及其对政府预算行为的监督和制约。
特别是该条例实施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又有了新的发展。
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强调要充分发挥财政在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宏观调控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加快财政改革的步伐,完善国家的宏观管理。
同时,也迫切需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各级权力机关、政府机关、各级财政部门以及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管理中的职权,加强对预算编制、预算审批、预算执行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和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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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文档Document Writing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欢迎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
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第四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五条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第六条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包括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某市人大财经委工作总结(二篇)
某市人大财经委工作总结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五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努力实践____,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勤勉自律,扎实工作,认真履行法定职责,高标准、严要求,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一方面积极探索,促进预算的审查监督工作向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的方向迈进;一方面加强预算监督工作力度,为促进全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作出了不懈的努力。
一、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工作取得新进展对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的审查、批准、监督工作是宪法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计划和预算监督工作一直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本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大了对计划和预算审查监督的力度,财政经济委员会也切实把对计划和预算的审查监督摆到了重要位置,尤其是对预算的审查监督,近年来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
(一)推进预算管理改革,加强对经济工作的监督近年来,财政经济委员会协助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促进政府财政部门在预算管理上进行了四项改革:一是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调动市、区两级财税部门培植财源依法理财的积极性;二是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对购置办公设施、汽车定点维修和加油等,实行市场化运作,公开招标,促使政府采购项目都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三是建立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对市级各部门财务收支由会计中心集中核算,逐步把二级预算单位纳入中心管理;四是推进部门预算改革,细化预算编制,在编制部门预算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逐步在全市推广。
市政府财政部门在____年____月报送的下一年度预算草案中,部门预算已覆盖全市____%的预算单位。
通过这些改革,规范了预算管理,促进了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构建。
(二)规范行使审查监督职权,提高人大财经监督力度为加强预算监督和经济工作监督,提高依法监督的意识,我们遵循国家、省、市有关计划和预算审查监督的各项规定,经过不断摸索,对财政预算的审查形成了一套较为有效的程序和方法,概括起来四句话:平时主动联系,及时沟通;大事遵时守法,发文督促;必要时征求意见,及时审议;为代表大会和常委会决策提供依据,做好助手。
《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背景下高校预算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理论探索《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背景下高校预算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文/刘 冉摘 要:从论述《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的原因历程、核心要素和现实影响入手,剖析了修订后的《预算法实施条例》对高校预算管理提出的新要求,并针对目前高校预算管理实际操作和新要求之间存在不适应的问题,从预算管理宣传、预算系统保障、预算绩效问责、预算支出公开四个方面,提出了高校预算管理的应对之策。
关键词:《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高校预算管理;应对之策1 《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的改革综述随着国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预算法的修订,原预算法实施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环境发展的要求,主要是对预算监督、预算绩效和预算公开等重大问题缺乏明确规定。
基于此,预算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应运而生。
预算法实施条例是对预算法的详细说明,两者是主从关系,了解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改革历程,必须先从回顾预算法的改革历程开始。
1.1 《预算法》修订的改革历程随着国内改革开放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历程,预算法的修改历程与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有着密切的联系。
按照时间顺序,预算法修订的改革历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启动阶段,2004年国内启动预算法修订,但是修订工作受外部环境的影响,进程缓慢。
第二阶段为初审阶段,2011年11月国务院第1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并于同年12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初审。
第三阶段为二审阶段,2012年6月二审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过统计有1.9万人参与,征集意见多达33万条,可见社会各界对预算法修正案的重视。
第四阶段为通过阶段,2014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四次审议通过《预算法修正案(草案)》,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次草案是从管理法向控权法的转型。
新预算法已于2015年1月开始实施,作为基础性法律规范,新预算法只是给出了一些原则性意见,政策细节和实操要求方面还需要借助于具体的实施细则,而与其相匹配的实施条例却迟迟未能出台。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2014)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8.31•【文号】主席令第12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三、将第二条改为第三条,删去第二款。
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
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四、将第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市级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办法(暂行)-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市级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办法(暂行)正文:----------------------------------------------------------------------------------------------------------------------------------------------------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市级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办法(暂行)(2014年2月26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宪法及法律赋予的预算审查监督权,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本级财政预算(以下简称预算)的审查监督工作,规范预算行为,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审查批准和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决算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大常委会的财政预算审查监督(以下简称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包括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预算执行的监督、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的审查批准、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在预算审查监督方面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二)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三)审查和批准决算;(四)撤销市政府和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市本级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监督。
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必须坚持依法监督、政策主导、突出重点、公开民主、集体决定的原则。
第六条市人大常委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时,可以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和视察、审查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题审议和询问,必要时,可以就预算相关问题进行质询和组织特定问题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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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情况检查报告根据市人大常委会XX年工作要点安排,市人大常委会于3月中旬组织检查组对全市贯彻执行XX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为了做好此次执法检查工作,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两个检查组,第一组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xx担任组长,第二组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xx担任组长,分别深入xxxx等6个县,到财政部门及部分乡镇进行实地检查,并通过召开座谈会,听取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汇报等形式开展重点检查工作,委托检查组不到的县人大常委会开展自查。
4月6日,检查组召开座谈会听取市人民政府,市财政局、人社局、国资委、国税局和地税局等单位有关贯彻执行预算法的工作汇报。
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主要工作及成效新预算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在加强学习宣传培训,严格依法理财,完善相关体制机制、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全市贯彻实施预算法总体情况良好。
高度重视,加大学习宣传培训力度1.强化学习培训。
新预算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把针对新预算法的学习培训列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制定工作方案,举办专题培训班。
人大系统的学习培训。
市人大共举办两次集中培训:一是XX年11月中旬,市人大在xx城举办了为期两天的学习贯彻新《预算法》培训班。
邀请自治区人大、广西财经学院的专家和教授授课,参加培训的人员包括市人大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县人大主任,分管财经工作的副主任,财经工委主任、副主任以及财政、审计、国资、人社等部门领导和业务科室人员等百余人。
二是借助高等院校的师资力量,举办专题培训。
XX年6月下旬,组织市人大机关相关委室、市财政、审计、国资、人社等部门以及12个县人大机关54名领导干部,赴江西财经大学进行为期一周的学习培训。
各县人大常委会也非常重视预算法的学习培训工作,通过加强领导,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确保学习宣传培训工作有序开展。
所有县都以不同的方式开展了专题培训。
如那坡、田林等县人大常委会采用“请进来”和“走出去”等多种方式开展专题培训。
参加人员包含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分管领导、两院主要领导、人大机关全体干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及股室负责人,乡镇长,乡镇人大主席等。
政府及财政部门的学习培训。
市领导高度重视,把学习新预算法纳入政府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召开常务会议进行专题学习培训。
各级财政部门利用召开会议、普法宣传、外出学习等多种方式,重点向领导干部、全体财税干部、全市财务人员进行培训。
目前为止,各县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均举办过新预算法培训班。
通过学习培训增强了各级各部门贯彻实施预算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广泛开展宣传。
一是各县都积极地通过报纸、网络、板报,宣传标语等媒体大力宣传学习贯彻新预算法,形成了良好的社会宣传氛围。
二是将新《预算法》全文,新旧对照,权威解读等学习资料汇总整理,编印成册,辑印成册,并人手一册,发送给各级各部门的领导干部和业务科室人员,掀起了学习贯彻新预算法的热潮,强化了各级各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提高了依法理财的水平。
贯彻实施预算法所取得的成效1.全口径预算编制体系逐步完善。
全市各级政府都将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预算法的规定编制预算,建立了包含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四本预算的全口径预算编制体系,并注重各本预算之间的衔接,全口径预算编制体系得到逐步完善。
2.预算精细化管理不断加强。
XX年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支出细化编列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其中将部门支出划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并细化到相关功能科目和经济科目。
各县在编制XX年预算时支出按功能分类全部编列到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经济分类将基本支出编列到款。
3.预决算草案报审程序逐步规范化。
全市各县各级部门编制的预算、决算和预算调整方案等基本上都能够及时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送审查,同时将需向人大备案的事项都能按规定报人大备案。
一是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将本级预算草案提交本级人大财经委初审,并根据初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二是政府将预算草案按照法定程序报送人大审查;三是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预算的,按新预算法要求,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规定报本级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
XX年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分两次进行预算调整,均严格按照规定报市人大审查批准;四是在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复的预算后,财政部门按照预算法的要求,在20日内下达批复文件至各预算单位。
4.预决算信息公开有序推进。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做到了及时公开预决算报告和“三公”经费预决算。
目前市、县两级已在本级人大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等基础上,在批准的20日内在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市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各自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XX年,市本级还公开了政府新增债券情况,举债原因等;市、县两级XX年“三公”经费总决算、各预算单位部门决算、“三公”经费决算以及XX年决算报告等等。
此外,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财政政策、财政工作、工作流程等也按规定进行了公开。
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得到了有序推进。
5.预算执行管理不断加强。
全市各级政府依法加强收入征管,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提高财政收入质量。
从XX 年起,市一级不再强制下达收入任务,在征求各县意见基础上,以年初当地人大审议通过的财政收入预算计划作为全年收入预期目标。
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加大力度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完善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依法进行预算调整,严格控制预算资金科目之间调剂。
严格规范财政专户管理。
强化支出责任和绩效意识,强化重点项目支出、专项资金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探索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资金统筹使用综合效益不断提高。
6.各项预算管理体制逐步完善。
一是为了加强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清理整合各项财政资金,各级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财政部门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支出预算执行通报和考核,加强了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二是强化国库资金管理,根据“一级政府,一级机构,一级国库”的原则,加强国库组织建设,设立市中心支库和县支库两级国库机构,建立规范的人员岗位职责分工机制。
三是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设立了预算绩效管理专门机构,XX年成立xx市预算绩效管理局,部分县也相应成立预算绩效管理股,制定了有效的工作管理规程,开展预算绩效项目的覆盖面不断扩大,项目金额不断增多。
7.财税体制改革稳步推进。
一是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按照新预算法规定,公共财政预算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
从XX年起,一般公共财政预算中有超收收入的,当年不安排支出,只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二是试编财政中期规划工作。
目前,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的工作部署,选取我市平果县作为全区和全市编制财政中期规划的试点县,为全市下一步开展财政中期规划积累经验。
8.政府性债务管理进一步规范。
根据新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严格规范举债程序,禁止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政府债务,确需举借债务时,经同级人大批准,向自治区政府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代为举借。
将政府债务资金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且暂时存在资金短缺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严格限制用于竞争性项目、经常性支出,杜绝用债务资金搞中央规定不能建设的政府性项目。
9.重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
一是扩大年度预算执行审计范围。
在每年开展的市本级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中,将政府性基金预算、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等全部列入审计范围。
二是抓好各类专项审计工作,加强对财政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等环节的跟踪,开展好财政存量资金、政府性债务的审计,促进财政资金用好用活。
三是将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全市年度绩效考评。
四是认真完成好年度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所反映的问题不局限于一个年度内审计发现的问题,而是反映上年度审计报告后至当年工作报告前所有审计项目发现的问题;不局限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除了揭示市本级上年度预算执行存在的问题外,还包括了专项资金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企业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等内容。
各级人大依法加强和改进财经监督工作一是把预算审查监督的关口前移。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基本上都能够提前介入预算编制,对下一年度的预算编制提出意见和建议,预算审查监督的超前性和主动性得到增强。
二是全口径预算审查监督不断强化。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把推动全口径预算编制作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重要任务,督促政府健立健全预决算体系,将政府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预算编制的完整性进一步增强。
三是预决算审查监督方式不断丰富。
各县人大常委会在预决算审查监督工作中成立了预决算审查专家组,借助外力提高预决算审查监督工作水平;在预算执行监督中,积极开展专题调研,坚持定期不定期的听取财政预算执行的情况的汇报,相关的工作机制逐步规范和完善;部分县积极探索,开展预算绩效评价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是重视审计结果的运用。
各级人大常委会把人大监督与审计监督相结合,定期听取和审议政府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从XX年起,市人大常委会还专题听取了审计部门对上一年度审计结果落实情况的报告,并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
通过重视审计结果的运用,强化人大对审计结果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新预算法的学习宣传有待进一步加强一些单位学习新预算法的主动性不够、积极性不高,个别单位存在“与己无关”的态度,缺乏对实施预算法重要性的认识,对预算法的主要内容了解不深不透;一些单位预算法制观念不强,预算管理意识谈薄;社会公众对新预算法的关注程度还不够高,社会监督氛围有待进一步提升。
财政收支矛盾突出,收支平衡压力大市本级和各县普遍存在财政收支矛盾突出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一方面,财政收入质量不够高,非税收入占比过大,上级给予的转移支付有限;另一方面,涉及民生、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刚性支出不断增加,重大项目需要投入的资金量大,造成了财政收支矛盾突出,收支平衡压力大。
此外,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进度偏低,资金使用效益不高。
预算编制不够完整,全口径预算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目前,除市本级和部分县完整编制四本预算外,还有部分县一般公共预算编制不够完善。
一些县由于当地国有企业存在少、小、弱等客观情况,多数没有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四本预算之间的统筹衔接关系不够明晰。
全口径预算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