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适当调整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工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时间:2013-07-19 |郑冰珊|浏览:28567(民发〔2011〕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
人事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
文号:人发[1998]106号
颁布日期:1998-12-23执行日期:1999-01-01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当解决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偏低问题,经研究,对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提取比例和标准进行调整,即: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按照全部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机关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事业单位包括职务〈岗位〉等级工资、国家规定比例的津贴、教龄、护龄津贴)的2.5%提取。
以后福利费的提取标准随着工资水平的提高再作调整。
根据上述办法,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为每人每月12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按每人每月9元留用,其余3元由人事部统一调剂使用;事业单位按12元提取福利费,全部由单位按规定使用。
福利费年终如有节余,可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驻京外地区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仍按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下发的《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劳人险[1986]12号)同时废止。
人事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
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1995.05.25
•【文号】计价格[1995]611号
•【施行日期】1995.05.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价格,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
技术岗位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5年5月25日计价格〔1995〕611
号)
人事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人事部《关于申请收取<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费用的函》收悉。
各级人事部门核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收取工本费,已经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5〕61号文批准,现就证书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岗位证书收费标准为每本4元(包括证书的印制费、运杂费和损耗等)。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可从证书费中每本提取2元8角用于制证开支。
三、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8.24•【文号】人薪发[1995]100号•【施行日期】199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1995年8月24日人薪发[1995]100号)安全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旅游局、国家外国专家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新华社、人民日报社:根据《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结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附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结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1994年7月1日起在编的工作人员。
二、工资级别和工资档次的确定(一)行政人员。
按本人的国外行政职务确定工资级别(工资级别与国外行政职务对应关系见附表一),并按规定的任职年限确定相应的工资档次(见附表二)。
在确定工资档次时,其国内外同级行政职务(含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凡按低于国内所任行政职务外派的人员,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工资级别按本人国外行政职务确定,其工资档次可直接进入本工资级别的最高档。
(二)专业技术人员。
无行政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本人的专业技术职务及任职年限确定工资级别和工资档次(见附表三)。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
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相应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要严格执行实施方案,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冻结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下同)的增长,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水平和调整津贴补贴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改革性补贴政策和考核奖励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章)2015年1月12日《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
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3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
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职务层次减少额度见附表3)。
关于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
关于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宣传提纲人社部发〔2010〕15号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印发了《关于适当解决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4号,以下简称人社部发[2010]14号文件),在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政策出台前,先行适当调整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
这是经过反复研究采取的政策措施,对于适当缓解部分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相对偏低的矛盾,平稳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为国家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根据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4号)精神,1999 至2000年,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的242家科研机构、中央所属的178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原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的134家科研机构分三批进行了体制改革,从事业单位转为企业。
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主要分布在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煤炭、纺织、电信、化工等行业,自成立以来逐步发展壮大,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
转制以后,技术创新能力不断增强,效益逐步提高,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过去长期工作在科研、生产、管理一线,为国家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在单位转制过程中,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服从大局,以实际行动积极支持转制工作。
二、准确理解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政策党中央、国务院对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一直高度重视,有关政策是明确的。
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转制单位的实际情况。
1999年第一批单位转制时,科技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的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规定,转制前已经退休人员,原退休费计发办法不变,退休费发放和日常管理由原单位负责。
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公司、银行列入国家机关、事业或企业单位调资范围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公司、银行列入国家机关、事业或企业单位调资范围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劳动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0.05.26•【文号】人薪发[1990]10号•【施行日期】1990.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公司、银行列入国家机关、事业或企业单位调资范围问题的通知(1990年5月26日人薪发(1990)10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中发〔1989〕8号)和《国务院批转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1989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89〕82号)文件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部分公司和银行、保险系统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调资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审批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资范围的公司应掌握以下原则:第一,国家或国家指定的有关部门授权其行使某些行政管理职能,并以行政管理职能为主,或定为行政、事业编制,明确为行政、事业性质的。
第二,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一直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几次调整工资都是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范围的。
第三,经费由国家财政部门参照机关行政经费标准,从本单位利润或其它经费(如事业费、基建投资费等)中核定的。
以上三项应同时具备。
此外对刚由国家机关改为公司,目前尚处于筹建、过渡阶段,不具备按企业办法调资的,也可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调资范围。
二、审批权限及程序根据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精神,确需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资范围的,采取分工负责的办法,国务院各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司,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人事部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公司,须经人事部门审查后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中央、国务院各部委所属公司,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审批。
劳动人事部关于调整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部分工作人员工资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劳动人事部关于调整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部分工作人员工资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2.12.10•【文号】劳人薪[1982]58号•【施行日期】1982.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人事部关于废止一批规章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12月10日实施日期:1986年12月10日)废止(原因:自行失效)劳动人事部关于调整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部分工作人员工资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1982年12月10日劳人薪(1982)58号)根据国发〔1982〕140号《国务院关于调整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部分工作人员工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规定,现对调整工资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研究执行。
一、调整工资范围的几个问题1.根据《决定》中对调资范围的规定,长期以来实行企业管理,按照企业办法实行奖金、劳保福利制度的单位,如地质队(公司)、部分测绘队、市政工程队(公司)以及园林绿化、公路管理和养护等单位,不列入今年的调资范围。
2.外贸、物资、商业、供销等系统中的公司、处、站以及挂“两块牌子”实际上是企业的单位,也不列入今年的调资范围。
3.一九七九年以来,有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附属单位,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经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和中央有关部门批准实行企业管理而实行了企业的奖金制度的,可以列入调资范围,但奖金水平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要进行整顿。
其他未经上述主管部门批准而实行企业管理或者为了多得奖金实行了企业的奖金、劳保福利制度的,如要列入今年调资范围,必须改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福利制度,否则不能列入今年的调资范围。
4.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以后,由于机构改革的需要,有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改为企业的,如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中国汽车工业公司等,可以列入调资范围;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以后由企业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不列入调资范围。
国人部发〔2006〕56号-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改革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秩序、构建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仅关系事业单位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与其它各项配套改革密切相关,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加强领导,统一认识,精心组织实施。
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及其实施办法,严肃组织人事和财经纪律,一律不得突破国家1政策。
同时,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大家正确认识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切实解决好本地区和本部门在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工作的平稳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五日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适应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改革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健全宏观调控机制,逐步实现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一、改革的原则(一)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
(二)适应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岗位管理的要求,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加大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力度。
通知通报练习
中国语言文化学院《涉外秘书写作》课堂练习(四)通知通报一、阅读分析题(一)修改下列标题①国务院转发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医药市场意见的通知②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旅行社意见的通知③××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人民政府[1989]10号文件的通知④××厂关于转发×分厂《关于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经验总结》的通知⑤国家旅游局关于批转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⑥转发省劳动局、省人事局、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转发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总工会《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的通知⑦关于转发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重申不得将国家资金转入银行储蓄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二)判断下列通知标题有哪些是正确的:()①省政府关于召开全省民政工作会议的通知()②颁布《广东省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③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财政厅关于临时出国人员用汇管理细则的通知()④×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为××同志恢复名誉后享受××级待遇的通知(三)根据下列通知的正文内容,在文后横线上填上标题。
①国务院同意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一九八九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实施方案》,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②××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教委、省体委、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生卫生工作条例〉的意见》。
③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监督作用的报告》,已经过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④1987年3月13日至16日,××省委、省政府召开了全省计划生育工作会议。
这个会的纪要和经过会议讨论形成的《关于省直有关部门齐抓共管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分工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03.17•【文号】人社部发[2015]28号•【施行日期】2015.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人事、财务部门:为做好《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建立覆盖全民、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决定》明确了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政策举措,对组织实施工作提出了要求。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中央各部门和单位人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改革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扎实有效的工作举措,全力推进并确保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任务。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办法。
各地区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决定》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对组织领导、具体任务、政策措施、工作进度、监督检查等做出周密安排。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7.13•【文号】国人部发[2007]100号•【施行日期】2007.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0号2007年7月13日)一、国务院直属副部级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司长、副司长晋升职务后,级别工资如何晋升?国务院直属副部级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中由副司长晋升为司长的,先按高定前的级别执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 58号)关于晋升职务相应晋升级别和增加级别工资的规定,在此基础上级别高定一级,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司长、副司长晋升职务的其他情形,均按照国人部发〔2006〕58号文件的规定晋升级别和增加级别工资。
相当于上述机构司长、副司长职务的副省级城市的公务员,晋升职务后,参照上述办法晋升级别工资。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内设的副部级单位,能否参照执行国务院直属副部级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高定级别的政策?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内设的副部级单位,不能参照执行国务院直属副部级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高定级别的政策。
三、新任职务层次低于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公务员晋升职务后,是否能同时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所任职务层次低于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如晋升后的职务高于已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并以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层次为基础,按规定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如晋升后的职务与已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相同,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工资不变;如晋升后的职务低于已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均不变。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正文:----------------------------------------------------------------------------------------------------------------------------------------------------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从2001年1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
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一)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期的工资待遇。
提高后的见习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360元(含见习期津贴,下同);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37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39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1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65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15元。
新进入优秀体育运动队的试训运动员,临时体育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315元。
(二)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和机关临时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从2001年起执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规定。
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对象是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人员,奖金标准为当年12月份本人的基本工资,下一年1月份兑现。
三、经费来源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属于财政负担的,分别由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属于单位负担的,由本单位自行解决。
对于部分困难地区,中央财政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规定的办法给予补助。
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人薪发[1992]16号
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正文:---------------------------------------------------------------------------------------------------------------------------------------------------- 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1992年8月12日人薪发(199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委、政府并统战部、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国发〔1991〕74号)和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适当调整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通知》(人薪发〔1992〕4号),对部分不享受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奖金)、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相应增加生活费,以体现党和国家对他们的关怀。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加生活费的范围不享受工资待遇而领取生活费的各级政协委员、政协文史专员、工作员,文史研究馆馆员,民族上层人士,宗教职业者以及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特赦人员等。
二、增加生活费的原则和办法(一)现本人生活费在100元(含100元)以下的,增加25元;100元以上至150元(含150元)的,增加30元;150元以上至200元(含200元)的,增加35元;200元以上至250元(含250元)的,增加40元;250元以上至300元(含300元)的,增加50元;300元以上的增加60元。
(二)增加生活费的时间,从1992年3月1日算起。
(三)所需经费,由原发给生活费的单位开支,按现行渠道办理。
三、其他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参照本规定执行。
——结束——。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时间:2013-07-19 | 作者:郑冰珊 | 浏览:28567(民发〔2011〕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正文:---------------------------------------------------------------------------------------------------------------------------------------------------- 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1997年9月30日人事部、财政部发布)经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
现将《1997年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方案》、《1997年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经国务院同意,从1997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继续在考核的基础上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具体实施仍按人薪发[1995]150号文件规定的办法执行。
对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机关行政人员中符合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的,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范围晋升一级级别工资。
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工作,对于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从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执行,根据财政预算安排,积极调度资金,保证新增工资的及时兑现,确保今年工资调整工作平稳实施。
附件一:1997年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1997年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从1997年7月1日起,将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原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0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5.12.04•【文号】人薪发[1995]150号•【施行日期】1995.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5]150号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四日)经国务院批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从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制度是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实施这项制度,对保证机关、事业单位新工资制度的有效运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要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进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考核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晋升工资档次。
凡以往做法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机关、事业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1995年继续暂停发放。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要坚决维护国家工资政策的严肃性,不得变相发放奖金,也不得以任何名目自行出台津贴、补贴。
建立和提高津贴、补贴的权限在中央,各地区、各部门无权决定。
凡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根据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问题提出如下办法:一、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中,凡1993年10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后,两年考核成绩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的人员,可从1995年10月1日起在本职务(技术等级)所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体育运动员晋升一档体育基础津贴)。
人事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下达1999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资指标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下达1999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资指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0.14•【文号】•【施行日期】1999.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事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下达1999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资指标的通知(1999年10月14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78号)精神,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
现将增资指标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有关政策规定,切实保证增加的工资总额控制在国家计划和财政预算安排之内。
二、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国办发(1999)7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增资指标中事业单位津贴比例按30%核定。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其工资构成中津贴所占比重大于30%的部分,可不占用这次调整工资标准的增资指标,国家在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中予以安排。
四、中央直属京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所需增资指标,按现行劳动工资计划管理体制,一并下达给中央各主管部门。
五、各级人事计划部门要根据这次下达的增资指标,及时调整基层单位工资总额计划和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加强工资基金管理,做好基层单位增资指标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资指标(略)。
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适当调整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通知
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适当调整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财政部•【公布日期】1992.03.30•【文号】人薪发[92]4号•【施行日期】199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适当调整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通知(1992年3月30日人薪发(92)4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冻结和清理整顿部分省市自行建立或提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性补贴的紧急通知》的精神,为缓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偏低的矛盾,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从1992年3月起,适当提高工作人员的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由全年不超过人均一个半月基本工资,提高到全年不超过人均三个月基本工资。
即在国家原规定的奖励工资(奖金)标准基础上,人均再增加一个半月基本工资。
二、对于这次新增加的奖励工资(奖金),各地区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根据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和责任大小,统一制定各类人员奖金标准,适当拉开差距,不得平均发放。
从办事员到省长(含相当职务),按工作人员所担任的职务,最低标准全年不低于一个半月办事员档平均工资,每月约为15元;最高标准全年不高于一个半月部长档平均工资,每月为60元。
计划单列市、省辖市、地、县、乡不再单独制定奖金标准。
中央国家机关新增加的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由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作出统一规定,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工资(奖金)标准调整后,事业单位凡全年人均奖励工资(奖金)低于三个月基本工资的,可参照国家机关的标准执行,其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由财政部门核定;全年奖励工资(奖金)达到或超过三个月基本工资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不得提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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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适当调整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人薪发[92]4号
【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2.03.30
【实施日期】1992.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适当调整国家机关
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通知
(1992年3月30日人薪发(92)4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冻结和清理整顿部分省市自行建立或提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性补贴的紧急通知》的精神,为缓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偏低的矛盾,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从1992年3月起,适当提高工作人员的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由全年不超过人均一个半月基本工资,提高到全年不超过人
均三个月基本工资。
即在国家原规定的奖励工资(奖金)标准基础上,人均再增加一个半月基本工资。
二、对于这次新增加的奖励工资(奖金),各地区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根据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和责任大小,统一制定各类人员奖金标准,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