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适当调整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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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适当调整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人薪发[92]4号

【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2.03.30

【实施日期】1992.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适当调整国家机关

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通知

(1992年3月30日人薪发(92)4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冻结和清理整顿部分省市自行建立或提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性补贴的紧急通知》的精神,为缓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偏低的矛盾,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从1992年3月起,适当提高工作人员的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由全年不超过人均一个半月基本工资,提高到全年不超过人

均三个月基本工资。即在国家原规定的奖励工资(奖金)标准基础上,人均再增加一个半月基本工资。

二、对于这次新增加的奖励工资(奖金),各地区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根据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和责任大小,统一制定各类人员奖金标准,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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