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内部规章制度汇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仲裁委员会内部规章制度汇编目录
业务管理
XX仲裁委员会立案规范
XX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办案规范
XX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
XX仲裁委员会仲裁审限管理若干规定
XX仲裁委员会委托鉴定办法
XX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制作规范
XX仲裁委员会案件跟踪及信息反馈制度
XX仲裁委员会错案追究制度
XX仲裁委员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
仲裁员管理
XX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
XX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XX仲裁委员会培训仲裁员的规定
XX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报酬制度
XX仲裁委员会关于对违法违纪仲裁员处理的若干规定XX仲裁委员会违法违纪仲裁员除名暂行办法
XX仲裁委员会违法违纪仲裁员除名听证程序
秘书管理
XX仲裁委员会秘书行为规范
行政事务管理
XX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保密工作规定
XX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公文处理规定
XX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管理规定
XX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考勤规定XX仲裁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
XX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和退费管理办法XX仲裁委员会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XX仲裁委员会会议制度
XX仲裁委员会物资管理规定
XX仲裁委员会立案规范
为规范仲裁案件的立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XX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不作为人民法院或者案件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本会仲裁裁决和撤销本会仲裁裁决的依据。
第一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的,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受理,不立人情案,不越权立案。
第二条申请人向XX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为本会)提出仲裁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带原件核对):
1、仲裁协议。包括:
(1)双方当事人在所签订的合同中的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的条款;
(2)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者争议发生后,单独订立的愿意将争议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书面协议;
(3)有表达仲裁意思并约定将争议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信函或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及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4)当事人协议选定XX市仲裁机构的,或其他不会产生歧义,可以推断为XX仲裁委员会的表述,均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XX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的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1)申请人的资料:
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需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一份,申请人是港、澳、台同胞或外国籍、无国籍人士需提交有效身份证明;
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各一份;
③涉外案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需提交上述第②项的公证书或认证书。
(2)被申请人的资料:
①被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一份;被申请人是港、澳、台同胞或外国籍、无国籍人士的,应提交其有效身份证明;
②被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须提交其注册登记基本资料一份;
③被申请人是涉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交以上第②项公证书或认证书。
(3)代理人的资料:
当事人需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列明权限,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代理人是律师的提交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和律师所函各一份,涉外案件授权委托书须提交公证书或认证书一份。
4、支持其主张的证据材料。(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第三条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的形式要求:
1、争议金额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适用普通程序。适用普通程序的仲裁案件,当事人需提交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一式五份,当事人人数增加,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份数相应增加;
2、争议金额不超过20万元的,或超过20万元,但事实清楚,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经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仲裁案件,当事人需提交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一式三份,当事人人数增加,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份数相应增加;
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须用A4纸复印,并装订编页且附证据材料目录。证据材料目录应写明证据来源、证据内容及证明对象。
第四条立案工作人员审查材料:
1、审查该纠纷是否属于《仲裁法》规定的受理范围;
2、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
3、审查有无明确的仲裁请求,所请求的事项是否超出仲裁协议规定的仲裁范围;
4、核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5、工作人员审查材料后,发现当事人提交材料不齐的,告知当事人补齐;
6、申请日期以当事人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工作人员将案件呈报负责领导审批。经批准受理的,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立案手续;不批准受理的,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以上审查、批准期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六条工作人员按标准计算仲裁费,并向申请人发出“预
缴仲裁费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在办理立案手续时一并交纳仲裁费。
第七条当事人交纳仲裁费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减免或缓交申请,由工作人员按规定逐级呈批。
第八条符合受理条件的,工作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送达给申请人;并同时将参加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有关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送达给被申请人。
第九条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的,应提交一份财产(证据)保全申请书,由本会出具财产(证据)保全提请函提交人民法院办理。
第十条受理案件后,立案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在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交办案秘书。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XX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办案规范
为规范仲裁员的审理活动,保证审理案件工作公正、高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XX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年8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仲裁规则》)、《XX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以下简称《仲裁员守则》)的规定,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不是《仲裁规则》的组成部分。
(一)接受选定或指定
1、接受选定或指定的仲裁员,应签署《仲裁员声明书》和《仲裁员办案时间表》,有《仲裁规则》规定的应回避或其他不宜接受选定或指定的情形,应主动请求回避或说明情况,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