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的界定
浅议城市土地的权利系统——借鉴日本关于空间地上权的规定
开地 表 , 对空 中或地 下空间 的支 配权就 是空 间权 , 目前, 许 多国家 国家对 土地 的所有 权和 建设用 地使用 权构 成 。
将 土 地空 间权纳 入 了土地 的权 利系 统 。 由于 我 国农村 和城市 的
我 的建 设用地使 用权相 当于 日本 的普通 地上权 , 权利人 可
些建筑 都离 开地 表 , 对 地表 以上的 空中或地 下的空 间有独立 的支 式将土地 的使用 权让渡 给个人 , 这种对 国家土地 的 占有 、 使用 、 收
配力, 这 与传统 土地 所有权 “ 上 达天 字 , 下及地 心” 不 同。这种 离 益的权 利 即建设用 地使 用权 。 目前 , 我 国城市土 地 的权利 系统 由
最 大价 值 , 日本地 上地下 的 空间得 到 了充分 的利用 。 关于 土地 空
一
种独 立 的用益物权 , 将其 与建 设用地 使用 权分 离 , 城市土 地 的
间法 的规定 , 日本也 走在 了世 界的前 沿 , 我 国土地权 利系 统需 要 权利 系统 由国家对 土地和 空 间的所 有权 、 建设用地 使用权 和土地
对 土地 拥 有所有 权 即意 味着 可 以占有土 地地 表 以及地表 以上 和 地 上权就 是指对 离开地表 的 、 地 上和地 下有独立 利用价 值的那 部 以下 的所有 空 间, 也 即“ 上达 天宇 , 下 及地心 ” 。 工业革 命后 , 人口 分空 间的特 殊地上 权 。这样 , 日本 民法 上 的地上 权有 两种 , 传 统 迅速增 长 , 人 地矛盾 越来 越严 重 , 城市 土地 利用 呈现 出立体 化 的 的普通 地上 权和 区分地 上权 , 此 种 区分地 上权 即空 间地上权 , 设 趋势。1 9 5 7 年 , 日本 建造 出 了世 界上 第一 个地 下商场— — 大阪 立 区分地 上权 的 目的就 是为 了能够充分 的利用 地上和地 下空 间。
房屋买卖中的土地使用权规定
房屋买卖中的土地使用权规定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土地使用权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它涉及到房屋的合法使用和所有权,对于涉及土地的买卖合同非常关键。
本文将介绍土地使用权的定义、法律规定以及在房屋买卖交易中的应用。
一、土地使用权的定义土地使用权是指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国家授予土地使用人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证”是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权利人凭借土地使用权证可以对土地进行合法使用并享受收益。
土地使用权证明了土地使用人的合法地位和权益,是房屋买卖交易中重要的依据。
二、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1.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有多种形式,例如通过有偿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使用权取得需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批和登记,并签订相应的合同或协议。
2. 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土地使用权一般是有限期的,期限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通常为30年、40年或50年。
在过期前,土地使用人可以通过支付一定费用进行续期。
3.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转让进行买卖交易。
转让土地使用权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如符合合同约定、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等。
4. 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国家对土地使用权有一定的限制和约束。
比如,禁止将土地使用权用于非法活动、跨行政区域转让等。
此外,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国有土地上的矿产资源和水资源的使用权。
三、1. 土地使用权证的查验在房屋买卖交易中,买方应当仔细查验卖方的土地使用权证。
土地使用权证上应有明确的权利人、土地位置等信息,并应核实土地使用权是否有效和是否存在限制。
2.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手续如果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卖方应提供相关的转让手续和证明文件,如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等。
买方在购买房屋时需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3. 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在房屋买卖交易中,买方应清晰区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区别。
房屋所有权是指对房屋本身的所有权,而土地使用权是指对土地的使用和收益权。
最新民法典中的土地使用权规定
最新民法典中的土地使用权规定近年来,土地问题一直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
随着我国《最新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也得到了更新和完善。
本文旨在探讨最新民法典中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一、土地使用权的定义《最新民法典》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的定义和性质。
根据民法典第二编第五章第一节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依法对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受到法律保护。
它是土地所有权以外的一项权益,具有独立性、继承性和可转让性。
二、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方式《最新民法典》对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方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二编第五章第一节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获取可以通过购买、出租、转让、继承等方式进行。
其中,购买是最常见的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之一,通过公开拍卖或协商买卖等方式,土地使用人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和终止《最新民法典》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和终止条件。
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定,一般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
固定期限是指某一特定时期内的土地使用权,而无固定期限则是指不受时间限制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的终止条件主要包括合同期满、违反合同约定、国家征收等情况。
如果土地使用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使得土地使用权的实质性内容丧失或者无法实现,土地使用权可能会被终止。
四、土地使用权的保护为了保护土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最新民法典》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多方面的保护。
首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占用土地使用权。
其次,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设定质押、抵押、租赁等物权,实现财产权益的变现。
再次,土地使用人享有土地收益的权利,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的使用、开发和经营。
同时,民法典还对土地使用权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民事责任。
对于违反土地使用权的合同约定或者擅自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侵权方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与继承《最新民法典》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继承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对土地使用权核算问题的探讨
财经纵横对土地使用权核算问题的探讨徐怀斌 沈阳恒信置业有限公司摘要:随着我国财经制度不断规范和健全,企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但在具体实务操作中,由于财务人员对制度理解程度或制度本身存在的漏洞等原因,导致企事业单位在核算中存在疑虑,特别是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土地使用权在确认价值、摊销、转让方面存在有待商榷的地方。
本文通过对比企业与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核算方式及相关准则中存在的漏洞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健全土地使用权会计核算方式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土地使用权;核算;现状;探讨;改进建议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4-000211-02一、土地使用权准则在企业应用现状(一)《企业会计制度》中土地使用权核算规定。
一是土地使用权取得后持有期间会计核算。
企业通过土地收储中心竞标、转让或接受投资等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未开工建设或自用开发前应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并按相关规定在土地法律使用年限与合同年限之间选择进行摊销。
二是土地使用权开发后会计核算。
首先,制度中对于将土地使用权用于兴建办公楼等自用项目的企业,应将“无形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待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后,一次性将所有成本转入“固定资产”科目,土地使用权成本最终按照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与残值在资产使用期均匀摊入企业成本、费用。
其次,企业如将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商品住宅出售,则首先将摘牌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金额从“无形资产”科目转入“开发成本”科目,通过实现商品房出售将土地使用权成本结转当期损益。
(二)《企业会计准则》中土地使用权核算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首次引用投资性房地产概念,规定企业将土地使用权用于自用开发时,应单独核算无形资产与固定资产,不可将土地使用权价值一次性转入固定资产,对于以赚取土地租金收入为目的而购入的土地使用权应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不可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二、土地使用权制度在事业单位应用现状财政部于2012年正式出台并于2013年初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同时1997年颁布的旧制度被废止。
怎么确定土地使用权归属
怎么确定土地使用权归属土地使用权归属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即对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权的人或组织。
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归属时,通常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虑。
一、法律和法规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通常由国家法律和法规进行规定。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土地使用权制度有所不同,但一般都会设立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和使用方式。
因此,第一步是查阅相关法律和法规,了解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二、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通常通过土地权属证书来确认。
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合法地位的证明文件,可以通过相应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查询。
通过土地权属证书,可以了解到土地使用权归属的具体情况。
三、合同和协议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也可以通过相关的合同和协议来确认。
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租赁过程中,通常会签订相应的合同和协议来明确土地使用权归属的方式和条件。
因此,可以查阅相关的合同和协议文件,了解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归属情况。
四、调查和调解在一些复杂的土地使用权纠纷中,可能需要进行调查和调解来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归属。
可以通过调查相关的土地附属物、使用和经营情况、相关合同和协议等来了解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情况。
同时,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通过土地专业人员和法律机构的调解来解决争议并确定土地使用权归属。
五、历史资料和证据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归属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几个方面的因素,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根据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和法规,查阅权属证书和合同协议等文件,进行必要的调查和调解,收集历史资料和证据,最终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归属。
土地使用权取得的依据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取得的依据是什么1.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法律法规是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最基本依据。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涉及到国家对土地的管理和调控,国家法律法规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程序、条件和限制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为各类主体取得土地使用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2.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通常需要通过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土地使用权的发放、变更和注销等事项进行监管和管理,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合法、程序正确。
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申请人需要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经过审批程序,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3.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可能通过土地出让合同进行。
土地出让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一定价格向社会各类主体出让的行为。
土地出让合同是土地使用权取得的重要依据,通过合同约定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期限、范围、用途等限制条件。
4.政策激励措施:为了鼓励社会各类主体参与土地开发和利用,国家也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激励措施,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提供了依据。
例如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可能获得财政补贴、优惠税收、土地开发权益等政策支持,这些政策激励措施为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提供了一定的依据和保障。
5.土地征收和补偿标准:在部分特殊情况下,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可能经过土地征收程序。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按照法定程序将土地划归为国家所有并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的行为。
征收程序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评估、拆迁安置等程序。
土地征收和补偿标准是土地使用权取得的重要依据。
总之,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依据涉及法律法规、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土地出让合同、政策激励措施以及土地征收和补偿标准等多个方面。
这些依据确保了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合法、程序正确,促进了土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房地产土地的使用年限是如何确定的
房地产土地的使用年限是如何确定的凡与省市土地治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用地,其土地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即: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行、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差不多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尽管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续期届满,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五证:房地产商在预售商品房时应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简称〝五证〞。
其中前两个证由市规划委员会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市建委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治理局核发。
◆两书:a«住宅质量保证书»、b«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地产证:是房屋土地所有权属二合为一的凭证,是房地产权属的法律凭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流程一、提交的材料1、中标通知书2、交费通知书3、质量监督报告4、监理单位合同书、资料材料。
5、发包方与承包方合同书。
6、地产开发公司资质材料、施工单位资质材料。
7、安全施工许可证8、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证书9、施工图审批报告10、银行资信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是指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由都市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该证要紧载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坐落、用途,土地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
土地使用权的年限是多久
⼟地使⽤权的年限是多久众所周知的是我国地⼤物博,但是同时由于我国⼈⼝众多,所以平均到每个⼈⾝上的⼟地却很少。
对于我国的⼟地,按照⽤途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地使⽤年限。
那么⼟地使⽤权的年限是多久?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地使⽤权⼟地使⽤权指单位或个⼈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地或集体⼟地所享有的占有、使⽤、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地使⽤权年限就是个⼈或者集体依法享有国家或者集体⼟地使⽤权的期限。
⼆、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地使⽤权出让和转让暂⾏条例》第12条规定,⼟地使⽤权出让最⾼年限按下列⽤途确定:居住⽤地70年;⼯业⽤地50年;教育、科技、⽂化、卫⽣、体育⽤地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地40年;仓储⽤地50年;综合或者其他⽤地50年。
住宅的⼟地使⽤年限为70年,⾃取得该地的⼟地使⽤权之时算起,房改房的产权⼟地使⽤年限起算时间以该地块地上房屋参加房改之后第⼀个缴纳⼟地出让⾦的房屋为准。
经济适⽤房的使⽤年限为50年。
三、具体规定⼟地使⽤权年期是指⼟地交易中契约约定的⼟地使⽤权年限。
⼟地使⽤权年期的长短,直接影响可利⽤⼟地并获相应⼟地收益的年限。
如果⼟地的年收益确定以后,⼟地的使⽤期限越长,⼟地的总收益越多,⼟地利⽤效益也越⾼,⼟地的价格也会因此提⾼。
1、⼟地使⽤年限最⾼70年。
据市国⼟部门有关⼈⼠介绍,⼟地使⽤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地使⽤证之⽇开始计算,即国家⾸次出让该地块的时间。
根据1990年5⽉19⽇开始实⾏的《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地使⽤权出让和转让暂⾏条例》规定,⼟地使⽤权出让最⾼年限按下列⽤途确定:住宅⽤地(也就是⼈们常说的商品房⽤地):全国统⼀执⾏的⼟地使⽤年限为70年;⼯业⽤地(也就是⼈们常说的⼯⼚、⼯业区):全国统⼀执⾏的⼟地使⽤年限为50年;教育、科技、⽂化、卫⽣、体育等公益事业性⽤地:全国统⼀执⾏的⼟地使⽤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地:全国统⼀执⾏的⼟地使⽤年限为40年;综合或者其他⽤地:全国统⼀执⾏的⼟地使⽤年限为50年。
浅议土地使用权的核算
企业会计制度》 ( 财会 [ 2 0 0 4 ] 2 号 )至 2 0 1 2 年1 2 月3 1日, 2 0 1 3 年 1月 1日起在小 企业范 围内施行 《 小企业 会计准 则》 , 同时废 止上述 的《 小 企业 会计 制度 》 。 在《 企业会计准则》 和《 小企业会计制度 》 ( 或《 小企业会计 准 则》 ) 中, 对企业取得 的土地使用权 的账务处 理作 了明确的规范 。
二、 《 , J 、 企 业会 计准则》 的有关规定 2 0 1 3 年1 月 1日开始实施 的《 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三十八条 规定 , 小企业的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 ……, 自行 开发建造 厂 房等建筑物 , 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 当分别进行处理 , 外
购土地及 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 用权 之间按 照合理 的方法进 行分配 ;难 以合理分配的应 当全部 作为 固定 资 产 。笔者 的理解是 , 根据( ( / J 、 企业会计 准则 》 的要求 , 原则上是应 将土 地与其附着物分 开 , 取 得的土地使用 权借记“ 无形资产 ” 科 目, 贷记“ 银行存款 ” 等科 目; 土地上的房屋及建 筑物则单独借记 “ 固定资产” 科 目, 贷记 “ 在建 工程 ” 等科 目。 如果无法合理分配土 地使用权 与建筑物成本 的 ,应将 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列入
《 经济师) 2 0 1 3 年第 3 期
摘 要: 我 国土地 归国家或集体 所 有, 企 业可 以用 支付 土地 出让金等 方式
取 得 土地 使 用权 。企 业 取 得 土 地使 用 权 后。 应 根 据 不 同 的使 用 方 式 确 定 其 入 账
●财会经济
工业用地使用年限从何时开始计算
工业用地使用年限从何时开始计算土地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之日开始计算,即国家首次出让该地块的时间。
工业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工厂、工业区):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在我国,公民只有对土地的使用权,而不具有所有权,土地的使用权是有年限限制的,不同用途性质的土地,使用年限也是有所差别的,那么,工业用地的最高年限是多久?工业用地使用年限从何时开始计算呢?今天小编就来简单介绍一下关于工业用地使用年限的相关内容。
▲一、工业用地的简介工业是现代城市发展的主要因素。
大规模的工业建设带动原有城市的发展,使得许多传统城镇进入现代城市的行列,如上海的安亭镇,由于大众汽车厂的投资建设而成为全国著名的汽车城,浦东金桥镇随着出口加工区的开发建设成为知名的现代工业区;大型的工业企业也可促进新城市的产生,如随钢铁工业建设而建立的包头市,随石油开采和石油化学工业发展建立的大庆、金山卫,随汽车工业发展建立的十堰,随化肥工业发展建立的金堂、纳溪、枝江等。
工业能提供大量就业岗位,是构成城市人口的主要部门。
工业发展也带动了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如市政公用设施、各种交通运输设施、配套工业以及各项服务等都获得相应发展,以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
城市,尤其是中心城市的工业发展和兴盛还包括它自身在内许多城市第三产业的基本支撑,城市工业的衰落会同时带来第三产业的衰落。
城市工业用地的扩展也直接影响着第一产业用地,并与整体城市产业结构变迁密切相关。
工业的布置方式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城市的空问布局。
工业需要大量的劳动,并产生客货运量,它对城市的主要交通的流向、流量起决定影响。
任何新工业的布置和原有工业的调整,都会带来城市交通运输的变动。
许多工业在生产中散发大量废水、废气、废渣和噪声,引起城市自然环境生态平衡的破坏和环境质量的恶化。
工业给城市以生命力,使城市发展、壮大,并富有生气,但同时也给城市带来各种问题。
城市规划的任务在于全面分析工业对城市的影响,使城市中的工业布局,既满足工业发展的要求,又有利于城市本身健康地发展。
土地使用期限如何计算公式
土地使用期限如何计算公式土地使用期限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合法使用土地的时间期限。
在我国,土地使用期限是由国家规定的,根据不同的土地用途和地区,土地使用期限也有所不同。
土地使用期限的计算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考虑多种因素。
下面我们来详细介绍一下土地使用期限如何计算的公式。
首先,土地使用期限的计算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包括土地用途、土地性质、土地所在地区等。
在我国,土地使用期限通常分为不同的等级,比如农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为30年,工矿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为50年,商业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为40年,住宅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为70年。
这些使用期限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来确定的,具体的土地使用期限可以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其次,土地使用期限的计算还需要考虑土地的性质。
在我国,土地的性质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
国有土地是由国家所有的土地,土地使用期限一般由国家规定。
而集体所有土地是由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使用期限一般由当地政府规定。
因此,土地使用期限的计算还需要考虑土地的性质。
最后,土地使用期限的计算还需要考虑土地所在地区的规定。
在我国,不同的地区对土地使用期限的规定也有所不同。
比如在一些发达地区,土地使用期限可能会更长一些,而在一些欠发达地区,土地使用期限可能会更短一些。
因此,土地使用期限的计算还需要考虑土地所在地区的规定。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期限的计算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考虑多种因素。
在我国,土地使用期限一般由国家规定,根据不同的土地用途和地区,土地使用期限也有所不同。
土地使用期限的计算公式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但是需要考虑土地用途、土地性质、土地所在地区等因素。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对土地使用期限的计算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土地使用年限最新规定是什么
土地使用年限最新规定是什么▲一、土地使用年限最新规定是什么按照国家规定,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
工业用地50年;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40年。
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时限是从开发商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时间开始算起。
按照国家规定,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
工业用地50年;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40年。
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时限是从开发商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时间开始算起。
1、上面的年限指的是该地块的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并不是房屋所有权的年限。
2、国家规定,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实行国有,个人和企业可以有偿使用以及交易使用权。
3、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从该地块取得之日起算。
而所购买的房产只要拥有合法的产权证,就是个人的私有产,只要房产还存在,个人就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1、住宅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商品房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2、工业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工厂、工业区):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二、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
获得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这样,你的房产所有权便得以延续。
当然,变成危房强制拆除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案件性质之浅议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案件性质之浅议近来,围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引发的案件大量出现,尤其是针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前因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招牌挂”行为所引发的案件性质问题争议较大,各地法院对此掌握的并不统一,因此,笔者就该类案件所涉及的案件性质问题-即是应作为民事案件还是应作为行政案件处理问题予以浅议。
一、关于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性质问题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首先、从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不难看出,立法者在当时对国有土地出让这个问题上并未对土地的用途在概念上得以明确,仅使用的是“土地使用权”这样的表述,《国土资源部》第十一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用的亦是“土地使用权”这样的表述,但笔者在本文中用的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这样的表述,因为在我国《物权法》及《国土资源部》第三十九号令中都使用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这样的表述。
笔者认为,立法者在对《物权法》中所涉土地这种用益物权的名称确定上充分考虑到了我国《土地管理法》基于土地的不同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规定,同时将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界定为建设用地。
《物权法》将土地这类用益物权的名称确定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没有继续使用“土地使用权”这样的表述,这样做既可以与现行法律规定一致,又可以避免因“土体使用权”概念表述的范围较广,界限模糊不清的弊端。
另外,考虑到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也不亦再使用“土地使用权”这样的概念来界定以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为利用目的,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为此类用益物权的名称;其次、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来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是以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对价为条件的,这样的规定又符合我国《合同法》中买卖合同一章的相关规定。
土地使用权转入相关项目的确认时间及会计处理
土地使用权转入相关项目的确认时间及会计处理【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土地使用权转入相关项目的确认时间及会计处理。
在转入时间的确定方面,需要考虑土地使用权的实际控制权转移时点。
确认土地使用权转入的会计处理包括确认土地使用权作为资产转入时的账务处理方式。
确定转入时的计量基准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公允价值评估。
土地使用权转入相关成本的处理也是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
通过对土地使用权转入项目的会计处理进行深入分析,可以发现这一过程的复杂性和重要性。
确保准确和规范地处理土地使用权转入项目的会计事务是至关重要的。
【关键词】土地使用权转入、确认时间、会计处理、转入时间、会计科目、计量基准、相关成本、复杂。
1. 引言1.1 土地使用权转入相关项目的确认时间及会计处理土地使用权转入是指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需要进行确认的会计处理。
在进行土地使用权转入相关项目的会计处理时,需要确定转入时间、确认土地使用权转入的会计处理、确认土地使用权转入的会计科目、确定转入时的计量基准以及土地使用权转入相关成本的处理。
转入时间的确定是非常重要的,通常是在土地使用权完全取得并符合确认条件时进行确认。
这有助于确保相关会计处理能够准确反映企业实际的经济状况。
确认土地使用权转入的会计处理一般是以交易活动的实质为基础,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进行确认。
会计处理的目的是保证财务报表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确认土地使用权转入的会计科目通常包括土地使用权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负债。
土地使用权资产是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对价,而土地使用权负债则是企业因取得土地使用权而需要支付的未来现金流量。
确定转入时的计量基准是为了确定土地使用权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负债的金额。
计量基准应当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和管理要求来确定,以确保计量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土地使用权转入相关成本的处理也是需要重点关注的。
这包括与土地使用权转入相关的所有成本如律师费、注册费等,并需要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合理的分摊和确认。
土地使用年限是怎样规定的
⼟地使⽤年限是怎样规定的⼟地的使⽤往往是有着⼀定的年限设置的,⼟地使⽤年限的规定是⼗分详细的,那么,关于⼟地使⽤年限是怎样规定的您了解多少呢?⼟地使⽤年限是怎样规定的呢?今天店铺⼩编为您整理和总结了以下的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1、法律是如何规定⼟地使⽤年限的凡与省市规划国⼟签订《⼟地使⽤权出让合同书》的⽤地,其⼟地使⽤年限按国家规定执⾏。
即:居住⽤地七⼗年;⼯业⽤地五⼗年;教育、科技、⽂化、卫⽣、体育⽤地五⼗年;商业、旅游、娱乐⽤地四⼗年;综合⽤地或者其他⽤地五⼗年。
另外,加油站、加⽓站⽤地为⼆⼗年。
2、⼟地使⽤年限怎么算我国《城镇国有⼟地使⽤权出让和转让暂⾏条例》第12条对⼟地使⽤权出让最⾼年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居住⽤地70年。
所以,⼀般住宅的⼟地使⽤年限为70年。
那么,对于⼆⼿房来说,应该如何计算呢?按照规定,应该根据我国⼟地的取得⽅式来分别看待。
若已购公有住房新占⼟地是以出让⽅式取得的,其⼟地使⽤年限应按原《国有⼟地使⽤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和《国有⼟地使⽤权证》规定,⽤出让年限减去已使⽤的年期计算。
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住房的⼟地是以划拨⽅式取得的,即从该楼第⼀套房屋⾸次上市交易之⽇起核定其⼟地出让年限,其他房屋上市时,依上述办法分别计算使⽤年限,最终保证同⼀宗⼟地、同⼀栋楼的⼟地出让年限终⽌⽇相同。
其中钢混结构、砖混结构房屋,其⼟地使⽤年限最⾼不超过70年;砖⽊结构房屋,其⼟地使⽤年限最⾼不超过50年。
例如:某栋钢混结构房屋1997年竣⼯,该楼第⼀套房屋⾸次⼊市交易⽇期为1999年,其⼟地使⽤年限=70年-(1999年-1997年)=68年(2067年⽌),如该楼第⼆套房屋于2002年⼊市交易:其⼟地使⽤年限:70年-(2002年-1997年)=65年(2067年⽌)。
3、怎样查询⼆⼿房的⼟地使⽤年限(1)如果该⼆⼿房原来是按照出让的⽅式来取得的,则该房屋的⼟地证上会注明确定的使⽤年限,按照上⾯注明的为准;(2)如果该⼆⼿房原来是按照划拨⽅式来取得,则不能⽤上⾯的⽅法,因为划拨来的房屋在⼟地证是不会注明⼟地的使⽤年限的。
房屋买卖交易中的土地使用权及产权问题
房屋买卖交易中的土地使用权及产权问题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房屋买卖交易日益繁荣。
然而,在进行房屋买卖交易时,涉及到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问题往往令人困惑。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房屋买卖交易中的土地使用权及产权问题,并提供相关知识与建议,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处理这些问题。
一、土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点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土地使用权是重要的法律概念。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将土地使用权授予他人使用的权利。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由国家授予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也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转让给个人。
在房屋买卖交易中,购房者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即为其购房所依据的法律依据。
土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点:1. 有限期限: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一般为50年至70年,根据不同地区和政策可能存在差异。
2. 转让与抵押: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给他人,也可以作为抵押物进行贷款。
购房者在购房后,可以选择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人或作为抵押物进行金融操作。
3. 继承与赠与:土地使用权可以根据继承或赠与的方式进行转移。
二、不同类型房屋买卖交易中的土地使用权在不同类型的房屋买卖交易中,土地使用权存在不同的情况和处理方式。
下面我们将以商品房和二手房为例,探讨其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情况:1. 商品房交易中的土地使用权在商品房交易中,土地使用权属于开发商或房地产公司。
购房者获得的是该房产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购房者需要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获取有关土地使用权的详细信息和使用期限。
此外,购房者还应当关注开发商是否具备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2. 二手房交易中的土地使用权在二手房交易中,土地使用权由原先的购房者通过法律渠道转让给新的购房者。
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需要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等相关事项。
购房者可以通过合法渠道查询相关土地使用权的信息,以保障自身权益。
三、土地产权的关键问题与解决途径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土地产权问题是买卖双方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土地使用权转入相关项目的确认时间及会计处理
土地使用权转入相关项目的确认时间及会计处理【摘要】本文围绕土地使用权转入相关项目的确认时间及会计处理展开研究。
在引言部分首先介绍了研究背景和研究目的,为后续内容铺垫。
在详细分析了土地使用权转入相关项目的确认时间,以及转入的会计处理方式,还阐述了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并通过案例分析和影响因素的讨论,深入探讨了这一议题。
在总结了土地使用权转入相关项目的确认时间,并提出了会计处理的建议,同时指出了未来研究的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帮助读者更加清晰地了解土地使用权转入相关项目的确认时间和会计处理方法,为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提供参考和指导。
【关键词】土地使用权转入、确认时间、会计处理、会计准则、案例分析、影响因素、建议、未来研究方向。
1. 引言1.1 研究背景土地使用权转入相关项目的确认时间及会计处理是企业在进行土地使用权转入后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
随着土地资源日益紧缺,土地使用权转入成为了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由于土地使用权转入涉及的法律法规复杂,会计处理方式也较为繁琐,因此需要进行深入研究。
在中国,土地使用权转入相关项目的确认时间及会计处理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土地使用权转入的确认时间、土地使用权转入的会计处理方式、相关的会计准则要求等。
这些问题不仅关乎企业自身的财务状况,也关系到企业的法律合规和社会责任。
针对土地使用权转入相关项目的确认时间及会计处理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探讨,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遵守相关法规,规避风险,提高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真实性。
也可以为相关制度的完善和规范提供参考和建议。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深入探讨土地使用权转入相关项目的确认时间及会计处理,旨在为企业正确处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所需遵守的会计准则提供指导。
通过对土地使用权转入相关项目的确认时间和会计处理进行系统研究,可以帮助企业了解如何确保相关项目在财务报表中得到正确确认和披露。
本研究将对会计准则要求进行分析,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深入探讨,为企业的决策提供更加准确的依据。
土地使用权证使用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土地使用权证使用年限是如何规定的?土地有使用期限,通常到期以后,自动续期的房屋产权期限同建设用地有使用期限。
物权法区分了住宅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对于住宅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为70年,到期后,自动续期。
物权法只规定自动续期,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仍然归产权人所有,但物权法未规定续期费用,需要等待以后法律、法规予以明确。
与其他各种各样的证一样,土地使用权证十分重要。
人们购置房地产时只是取得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但往往容易忽视土地使用权的问题。
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是有区别的。
在我们办理房产或者相关产业时,需明确土地使用权,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那么,土地使用权证使用年限又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释义是什么?地使用权证又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指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由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该证主要载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坐落、用途,土地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围。
人们通常将购买商品房关注的焦点放在房屋质量及房产所有权证上,而忽略了另一项重要权利,即房产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购置房地产时只是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人们通常对土地使用权问题是漠视的,并想当然地认为土地是房屋的附属,取得了房产的所有权即取得了土地使用权。
其实,房产所有权和房产土地使用权之间并无法律上当然的附属关系。
如果忽视土地使用权,势必会给住宅地产购置及交易带来风险。
二、土地使用年限是怎么规定的?1、70年产权和40年产权严格意义上来说是错误的,房屋所有权没有期限限制,只有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才有期限限制,70年产权指的土地使用权是70年,40年产权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是40年;2、房地产商开发商品房都是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是要支付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3.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关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原则的文献
关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原则的文献一、引言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依法将土地使用权利授予土地使用人的一种权利。
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原则是土地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经济和社会等多个角度,探讨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原则。
二、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和来源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是一种法定的、有期限的、可以转让的权利。
它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土地使用人对土地所享有的权益。
土地使用权的来源主要有国家划拨、出让、转让和长期租赁等几种方式。
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原则1. 公平原则土地使用权取得应遵循公平原则,即按照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公开、公平、公正地分配土地使用权。
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特定个体或机构进行不公正的优惠或歧视。
2. 法律原则土地使用权取得必须依法进行,即依法申请、依法审批、依法登记。
土地使用人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3. 政府管理原则土地使用权取得应符合政府管理原则,即政府应根据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合理划定土地用途和规模,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保障农田和生态用地的安全。
4. 经济效益原则土地使用权取得应考虑经济效益原则,即土地使用人应根据土地性质和地理位置,合理规划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的经济效益。
同时,土地使用人应承担相应的土地开发、保护和修复责任,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5. 社会效益原则土地使用权取得应兼顾社会效益原则,即土地使用人应按照公共利益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促进社会进步和民生改善。
6. 生态环境保护原则土地使用权取得应遵循生态环境保护原则,即土地使用人应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推动绿色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
7. 公共利益原则土地使用权取得应考虑公共利益原则,即土地使用人在使用土地时应尊重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秩序,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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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的界定
一、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的争执及评析
人们凭借对现行有关法律文件的理解,土地使用权在取得时间上有下列五种不同的观点,认为下列日期为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时间:
其一,政府依法批准建设用地的日期。
其二,国土资源部门与用地单位或个人依法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日期,或国土资源部门制订作的划拨用地通知书的日期。
其三,国土资源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与中标人或竟得人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的日期。
其四,交地日期,即《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建设期限的起始日。
其五,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日期。
关键要明晰“土地使用权”的含义,顾名思义应理解为“使用土地的权利”,用地单位经依法批准,使用土地起始日应为该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
笔者对上述四种观点作些剖析,意在抛砖引玉。
对第一种观点,应从供地方式区别对待。
(1)使用集体土地或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以建设用地批准书载明建设期限的起始日为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时间。
若项目用地的审批时间与建设
起始日为同一天,那么,可将有权机关批准项目用地的时间认定为用地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间,除此之外,则不然。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般情况下有三个不同的日期,即政府批准出让土地方案的日期、国土资源部门与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日期、国土资源部门制作的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建设起始日,其中政府批准土地方案的时间先于后两者(协议出让方式的,前两者的日期有可能相同),因为土地出让方案经批准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或竟得人,需要经历一段时间。
因此,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政府批准项目用地时间不能简单地认定为用地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间。
对第二种观点,也应区别对待。
(1)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关于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中作了明确规定,即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2)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照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内容包括划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它的法律地位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同,二者实体内容相近,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没有规定交地日期。
对第三种观点,笔者持不同意见。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从法律程序上看,应当经过有权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出让方案、招标拍卖挂牌程序、签订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等三个程序。
因此,成交确认书的签订日期是确定中标人或竟得人的时间。
成交确认书签订后,国土资源部门与中标人或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对第四种观点,笔者持赞同意见。
《建设用地批准书》记载了用地单位建设期限,该“期限”有三个含义,一是在规定的期限内建设工程应竣工,国土资源部门对规定期限内土地开发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其有否涉嫌闲置土地、改变用途、超面积用地等。
需延期建设的应报经原发放批准书的国土资源部门同意。
二是《建设用地批准书》悬挂在施工现场,示意该用地已获有权机关批准。
三是规定了建设的起始日,也就是说,建设单位可以使用土地,即在“起始日”获得了土地使用权。
对第五种观点,笔者持不同意见。
首先,从土地登记性质看,土地登记是行政确认,即对土地权利人的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进行确认,其程序是设置在权利人拥有或取得土地权利后,即农民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者获取土地使用权后,有权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
其次,从土地登记实体内容看,《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土地登记内容含有土地取得时间:“土地登记记载了土地权利人名称、权属性质、权属来源、取得时间、使用年限、变化情况以及土地的位置、等级、面积、用途、界线等事项。
”因此,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日
期不是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时间。
二、现行法规政策及法律文书对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的规定
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土地使用者……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规定:“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年,自出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
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规定的“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中建设期限的起始日。
《土地登记审批表》中“基本情况调查结果”栏包括“使用期限”、“终止日期”。
《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了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
三、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法规不完善。
如上所述,现行政策法规或法律文书仅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作出直接界定或间接界定,而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时间未予明确。
(二)界定不够明确、具体。
在出让土地这一使用土地类型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规定土地使用权自出让方
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但交地方式及其文书、程序都未作出规定。
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集体土地两种土地使用类型有关政策法规尚未对交地时间作出规定。
由此产生土地使用权的认定、处分等存在瑕疵,使权利人使用土地的法定期日以及处分土地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也带来土地管理的随意性等主观意断。
四、几点建议
(一)要深刻认识正确界定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的重要性
1、有利于维护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
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主要为使用权和处分权,其内涵简述如下:
土地使用权主要包含使用期限及用途。
有权机关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使用期限根据不同用途,在用地批文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作了约定。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使用土地是无限期的;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土地是有期限的,且因用途不同,使用期限也不同。
但有下列情形这一的,经有权机关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是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是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是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得批准的;四是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是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而使用期限由法律文书规定了起止时间,因此,用地起始时间的约定对权利人至关重要。
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的处分权主要有:抵押、转让、出租。
尤其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若通过抵押、转让、出租等形式予以处分,核定使用土地的剩余年限极为重要,这就关系到该土地使用权的起始时间。
因此,维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利益,首先应正确界定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的起始时间。
2、推进国土资源管理及相关行业运行的规范化。
在用地审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地文件、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等法律文书中,记载有宗地用地审批日期,或使用年限,或使用终止时间、用途等事项,而土地使用权“交割”之日是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动工建设之日,即使用土地的起始日。
依法约定了权利人取得了土地的时间,国土资源部门才能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用途变更等手续;评估单位才能根据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的剩余年限评估地价。
3、在民事争议、行政争议解决中具有极强的证据力。
日常难免出现管理者与相对人因土地使用权的供给发生行政争议,如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有权机关应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可能因土地使用起始日约定不明确而发生争议;相对人之间因使用土地发生民事争议,在解决这些争议,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的法律文书就会成为极为重要的证据。
(二)应当告知用地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间,告知方式如下:
1、在行政许可文件中载明。
如政府在供地批文中载明“用地单位自有权机关交地之日起取得土地使用权”。
此类文件仅适合供地方式为提供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因出让方式供地的,出让合同中已约定了自交地之日起算土地使用年限。
2、在交地文书中载明。
顾名思义,《建设用地批准书》是指同意用地单位使用土地。
因此,可以《建设用地批准书》作为交地文书,其内容应包含“自××年××月××日起使用土地”。
《建设用地批准书》适用于所有供地方式。
(三)交地文书应当作为土地登记发证要件。
(四)修改法律文书。
删除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条“土地使用者……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后,取得国有土使用权”中的“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