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按揭纠纷的民事救济与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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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按揭贷款特征及风险防范

假按揭贷款特征及风险防范

假按揭贷款特征及风险防范假按揭贷款特征及风险防范一、假按揭背景假按揭是指借款人不具备真实购房目的,但以购房为名义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

假按揭从房地产业诞生那天起就存在,随着国家加大房地产调控和银根紧缩,各商业银行对房地产信贷全面紧缩,房地产业资金全线告急,假按揭因而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刚刚从大学毕业的张先生急于购置一套结婚用房,他在二手房市场上看中了一套二手新房,工作不久的他虽然收入不低,但是积蓄不多,即使是三成的首付款也难以支付。

然而中介公司的业务员却告诉他,只要支付一定数额的手续费,就可以“零首付”买这套房子。

张先生将信将疑,银行不是规定买房不能零首付吗?这家中介公司果然“神通广大”,他们是怎样操作的呢?原来关键就在房子的报价上。

这套房子的挂牌价是60万元,银行提供7成贷款,那么他可获贷42万元。

但是中介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将其价格改为90万元,如此,贷款额度一下子就可以超过60万元,从而实现所谓的“零首付”。

真是没有想到,活跃房地产市场、造福市民的房产贷款竟然成了一些市场机构骗贷的工具。

据调查,这些市场机构利用了现行贷款规则存在的漏洞,骗贷手法主要包括以小报大、变更用途以及二者的混合型等。

今年中央收紧银根之后,各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贷款从严从紧,一些信用、资质不是很好的中小房地产企业几乎从银行贷不到一分钱,融资难度增大,成本提高。

而对于个人住房贷款,虽然比以前严格了审查,但相对还是“宽松”,一手房可以贷到总房款的7成以上,二手房也能贷到6成以上,且利率还可以下浮,不及开发商从企业间拆借或从其他民间渠道直接融资成本的1/3。

“出于业绩考虑,个别从业人员疏于审查,或是被开发商收买,假按揭已呈抬头之势。

目前“假按揭”多发生在销售不畅的楼盘。

对于开发商来说,在当前房地产调控关键时刻,能够及时通过商品房销售回笼资金非常重要。

如果销售不畅,资金压力又大,就可能剑走偏锋,通过非正常手段来回收资金,“假按揭”就是其中惯用的手法。

“假按揭”及其风险防范对策汇总

“假按揭”及其风险防范对策汇总

“假按揭”及其风险防范对策"假按揭"通常发生在商品房的预售或者耐用消费品的买卖中,他是开发企业或者经销企业与买受人恶意串通,套取银行信贷资金挪作他用的非法融资行为。

这种融资行为具有欺诈性,一般而言,该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范围。

如果开发商和买受人的上述非法融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银行贷款为目的,则构成刑事犯罪。

目前,"假按揭"在实务界根据其实施的目的不同可分为融资型"假按揭"和诈骗型"假按揭"。

一、融资型"假按揭"融资型"假按揭"在"假按揭"中比较普遍。

是指开发企业或者商品经销企业与买受人恶意串通,虚构交易事实或者以明显高于同类商品的价格订立商品买卖合同,套取银行信贷资金以解决营运资金短缺困难,并代借款人统一归还贷款的非法融资行为。

融资型"假按揭"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恶意占有贷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转移侵占资金的事实,其实施"假按揭"的目的,只是为了解决经营过程中资金不足或者资金周转困难。

在融资型"假按揭"中,借款人真实、其签名也真实,而且买卖合同、个人资料、按揭贷款合同等法律文件,在内容和形式上均符合法律要求。

这种类型的"假按揭"多为开发企业或者经销企业串通内部员工及其亲属所为,当开发企业或者经销企业不能以借款人的名义归还贷款时,借款人通常拒绝归还借款,并以没有真实买卖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银行发现融资型"假按揭"之后,应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化解风险,收回贷款。

二、诈骗型"假按揭"诈骗型"假按揭"在"假按揭"中也屡见不鲜,特别是在大城市或者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发案率比较高。

其形式表现为开发企业或者经销企业以虚假借款人的名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按揭贷款合同,骗取银行贷款并将资金挪作他用或者携款潜逃的行为。

房地产假按揭的法律案例(3篇)

房地产假按揭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按揭贷款成为许多购房者解决购房资金难题的重要途径。

然而,近年来,房地产假按揭案件频发,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和房地产市场秩序。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房地产假按揭案件为例,分析其法律关系、法律责任以及法律后果。

二、案情简介2019年,某市居民李某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价值200万元的房产。

在购房过程中,李某因资金不足,与中介公司达成协议,由中介公司代为办理按揭贷款。

中介公司承诺,以李某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并由李某支付一定的手续费。

在中介公司的协助下,李某成功获得了150万元的按揭贷款。

然而,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李某发现该房产的实际所有人为中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

经调查,王某利用李某的个人信息,虚构购房事实,通过虚假交易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并以此名义申请贷款。

三、法律关系分析1. 合同关系:李某与中介公司之间存在中介服务合同关系,中介公司负责为李某提供购房咨询、办理贷款等服务。

2. 贷款关系:李某与银行之间存在贷款合同关系,银行向李某提供150万元的按揭贷款。

3. 侵权关系:王某通过虚假交易和贷款行为,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权和知情权。

四、法律责任分析1. 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在李某与王某之间起到了关键作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中介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李某支付的贷款手续费、赔偿李某的损失等。

2. 王某:王某的行为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为贷款人,王某作为贷款人,利用虚假交易和贷款行为,骗取银行贷款,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 银行:银行在贷款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未能严格审查贷款申请人的真实身份和贷款用途,导致贷款资金被非法挪用。

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李某的贷款本金和利息、赔偿李某的损失等。

五、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王某因涉嫌贷款诈骗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面临罚金、拘役或有期徒刑的处罚。

2021年“假按揭”法律风险防范

2021年“假按揭”法律风险防范

摘要:按揭对于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其也被不法商人利用,产生了“假按揭”。

“假按揭”目前已发展成为我国住房按揭贷款业务发展中最大的风险源头,严重扰乱了我国的金融市场秩序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防范“假按揭”的发生就已成为规范房地产金融业发展的重要法律措施。

关键词:假按揭;风险防范按揭作为一种信用消费形式,对刺激住房消费、加速房地产业资金回笼、促进房地产业发展进而带动国民经济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由于我国按揭业务起步比较晚,国内商业银行缺乏必要的经验积累,加上按揭贷款相关的法律法规又很不健全,在住房按揭贷款规模不断扩张的同时,“假按揭”也在迅猛地发展。

“假按揭”已成为我国住房按揭贷款业务发展中最大的风险源头,严重扰乱了我国的金融市场秩序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识别与防范“假按揭”的发生就已成为规范房地产金融业发展的重要法律措施。

一、“假按揭”的涵义及其产生原因所谓“假按揭”,主要是指开发商串通无真实购房意愿的购房借贷申请人或独立伪造购房借贷申请人,以虚假购房交易套取银行个人贷款并可能代替虚拟或不真实的购房借贷人归还贷款的行为。

通常“假按揭”与真实按揭的构成要素相同,即也是由三方即按揭人(购房人)、房地产开发商、按揭权人(一般指银行)构成,只是按揭的意愿与真实按揭不一样,它是为了各种目的而从银行骗得资金。

“假按揭”从行为目的上看,通常有3大类:一是融资型“假按揭”,即房地产开发商以虚假借款人的名义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将款项用于解决自有资金不足的困难;二是诈骗型“假按揭”,即房地产开发商以虚假借款人的名义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将款项挪作他用,将抵押房产在房地产市场上的风险直接转嫁给银行;三是促销型“假按揭”,即开发商为了促进销售而采取的行为,主要是提高售价以达到规避“零首付”的目的。

二、“假按揭”的表现形式“假按揭”有多种表现形式,最常见的一种是开发商虚拟若干购房人,并以这些购房人的名义与自己签订不真实、虚假的购房合同,再以这些虚拟的购房人申请按揭贷款,从而套取银行资金。

试论对“假按揭”的法律防范及相关法律制度完善

试论对“假按揭”的法律防范及相关法律制度完善

摘要 : 年 来i 近 房地产销售 中“ 假按揭黪 案件 频繁 发生; 不仅危 及银行信 贷资金安全 , 而且扰乱 房地产市场秩序 , 对我 国金 融业 发 展 和 经 济 社 会稳 定 造成 不 良影 响 本 文 从 法律 角度 探 讨 了其 成 因 , 并且 据 此提 出 了对 于 ” 按 揭 ” 假 的法律 防范措 及 相 关 法律
贷 款 行 为 的 真 伪 . 往 在 出 现违 约 时 问题 才 会 显 现 往
住房 . 以其 所 购 房 屋 产 权 为 抵 押 物 作 为 偿 还 贷 款 的保 证 , 按 月 并
偿 还 贷 款 本 息 的一 种 贷 款 方 式 ”按 照 担 保标 的物 形 态 的不 同 , 3集 中性 。 向银 行 申请 按 揭 贷款 的 时 问相 对集 中 . 数 的贷 . 多 可 以分 为现 房 按 揭 和 期 房 按 揭 款 集 中发 生 在 个 月 到半 年 之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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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产 销 售 行 业 .按 揭 ” 有 房 地 产 抵 押 及 分 期 还 款 两 层 含 义 . “ 具 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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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虚假诉讼防范与规制的多维路径思考

民事虚假诉讼防范与规制的多维路径思考

民事虚假诉讼防范与规制的多维路径思考1. 引言1.1 虚假诉讼的定义虚假诉讼是指诉讼参与人在法院诉讼活动中,以虚构或歪曲事实、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据等手段,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进行答辩、申请执行等活动,实际上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的一种行为。

虚假诉讼的本质是恶意欺骗和滥用司法机构,损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虚假诉讼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虚假诉讼扰乱了司法秩序,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司法效率的降低。

虚假诉讼增加了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负担,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虚假诉讼损害了诚信原则,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影响了社会文明程度和法治建设。

加强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和规制是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权威的重要举措。

需要通过多方面的措施,建立起完善的防范机制,加强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和惩处,促进社会诚信意识的提升,共同维护良好的司法环境和社会秩序。

【字数:230】1.2 虚假诉讼对社会的危害虚假诉讼会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和法治权威。

当诉讼当事人出于私利而虚构事实或故意隐瞒真相,滥用司法程序,扰乱司法秩序,从而扭曲了法律的本意,影响了司法人员的判断和裁决,削弱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这种行为不仅容易导致错误的司法判决,也会使社会对法律制度产生怀疑,进而破坏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虚假诉讼会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虚假诉讼往往会导致无辜被告被误判或诉诸法律程序进行无谓的争端,造成当事人的金钱、时间和精力的浪费。

虚假诉讼还会引发当事人之间的纷争与矛盾,加剧社会矛盾和不和谐因素的增加。

这种情况下,社会的和谐稳定将会受到威胁,现实生活中的安宁和良好人际关系也会受到破坏。

虚假诉讼对社会的危害是多方面的,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必须通过各种途径来加强防范和规制,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权威。

2. 正文2.1 民事虚假诉讼案例分析民事虚假诉讼案例分析是对实际案例进行深入剖析,以便更好地了解虚假诉讼的具体情况和影响。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虚假诉讼的种类和表现形式,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虚假按揭贷款法律后果(3篇)

虚假按揭贷款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按揭贷款成为许多购房者实现住房梦想的重要途径。

然而,近年来,虚假按揭贷款案件频发,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损害了金融机构和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分析虚假按揭贷款的法律后果,以期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防范此类风险。

一、虚假按揭贷款的定义及表现形式虚假按揭贷款,是指借款人在申请按揭贷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

其主要表现形式有:1. 虚假收入证明:借款人伪造或篡改收入证明,虚报收入,以达到提高贷款额度的目的。

2. 虚假房产证:借款人伪造房产证,虚构房产交易,骗取贷款。

3. 虚假婚姻状况:借款人隐瞒婚姻状况,虚构配偶信息,骗取贷款。

4. 虚假贷款用途:借款人谎称贷款用于购房,实际用于其他用途。

5. 虚假担保人:借款人提供虚假担保人信息,骗取贷款。

二、虚假按揭贷款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信用证、结算凭证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民事责任(1)返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金融机构返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2)承担违约责任:借款人因虚假按揭贷款而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融机构的损失。

(3)承担侵权责任:借款人因虚假按揭贷款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人损失。

3. 行政责任(1)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金融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吊销贷款许可证:金融机构因虚假按揭贷款问题被吊销贷款许可证的,其业务范围将受到限制。

假按揭的成因、危害及防范!

假按揭的成因、危害及防范!

假按揭的成因、危害及防范!从经营角度来说,房屋按揭贷款业务历来是大部分银行网点的“必争之地”,由于按揭贷款期限长,信贷创利持久稳定,不仅可以带来大量的基础客户,为后续的社区业务开发、产品交叉销售等提供合作便利,且有标准的抵押物和首付款安全垫,风险较小。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低风险”业务的惯性思维下,对客户的调查审查较为宽松,收入证明等资料虚假之风盛行,“虚假按揭“已成为银行房屋按揭业务最大的风险隐患。

一、”假按揭“的定义“假按揭”,狭义上是指在新房的交易过程中,开发商为资金套现,将暂时没有卖出的房子以内部职工或开发商亲戚的名字购下,从银行套取购房贷款。

广义上说,对于不良开放商“一户多卖”骗取银行信贷资金,二手房交易过程中通过虚假交易、过户等行为申请购房按揭贷款的虚假按揭行为,也属于“假按揭”的范畴。

二、“假按揭”的诱因1房产开发商房地产行业投资大、开发周期长、资金占用时间久,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行业,而银行一直是房地产开发商的重要金主,包括理财、信托、信贷等均是主要资金来源渠道。

当遇到国家突发的楼市宏观调控紧缩政策,或经济下行周期中,监管部门严控资金通过信托、理财等渠道进入楼市,银行也收紧开发商的贷款,在房地产投资相对过剩的城市,房企往往面临着流动性危机。

资金成为房企的救命稻草,是决定一些中小开发商能否渡过寒冬的关键因素。

特别对于三四线城市的地方性房企,抗风险能力差,融资渠道不足,采用“假按揭”的方式提前回笼资金是最可行的方法。

相比商品房开发贷款、社会大额借款,个人房屋按揭贷款门槛低、贷款利率低、手续简便、审核放款快等优点,选择这一方式,能隐秘的弥补中小开发商建设资金的缺口。

2按揭申请人房屋按揭业务客户的准入门槛低,大部分银行的硬性基本准入条件为:年满18周岁且65周岁以下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承担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具有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或合法有效的居住身份证明。

其他关于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等规定的约束力比较弱,因此目标客户群体庞大,情况较为多样化。

怎样处罚假按揭假按揭

怎样处罚假按揭假按揭

怎样处罚假按揭假按揭一、怎样处罚假按揭一、怎样处罚假按揭假按揭行为在法律上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涉及民事责任,若开发商伪造签名实施假按揭,其需独立承担还款责任。

如借款人与开发商串通,借款合同有效,借款人需履行还款义务,开发商则有连带保证责任。

借款人可在履行义务后,要求开发商返还未使用的贷款。

通常,开发商的保证责任是阶段性的,一旦抵押登记手续完成,开发商的责任解除,借款人需以购买的房产抵押贷款。

二、贷款逾期处理对于按揭贷款逾期,借款人可以采取多种措施。

首先,若无法按期还款,可申请延期,但延期长度有限制。

若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逾期贷款将被转入特定账户。

长期不还款的情况下,银行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存款、查封抵押物。

一旦法院判决,将依法强制执行以偿还银行损失,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

三、法律知识普及理解假按揭的法律责任对于保护个人权益至关重要。

二、假按揭犯法吗法律常识:假按揭犯法,可能会触犯贷款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

假按揭是指开发商为资金套现,将手中的存量住房以虚构的买房人的名字购买,从银行套取购房贷款。

在假按揭中,开发商以本单位职工及其他关系人冒充客户作为购房人,通过虚拟借款人以虚假销售方式套取银行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商品房买卖中“假按揭”的法律分析

商品房买卖中“假按揭”的法律分析

商品房买卖中“假按揭”的法律分析一、法律分析 1、首先要明确的几个概念(一)按揭按揭贷款是指购房者以所预购的楼宇作为抵押品而从银行获得贷款,购房者按照按揭契约中规定的归还方式和期限分期付款给银行;银行按一定的利率收取利息。

如果贷款人违约,银行有权收走房屋。

(二)假按揭所谓个人住一、法律分析1、首先要明确的几个概念(一)按揭按揭贷款是指购房者以所预购的楼宇作为抵押品而从银行获得贷款,购房者按照按揭契约中规定的归还方式和期限分期付款给银行;银行按一定的利率收取利息。

如果贷款人违约,银行有权收走房屋。

(二)假按揭所谓个人住房贷款假按揭是指不以真实的购买住房为目的,开发商以本单位职工及其他关系人冒充客户作为购房人,通过虚假销售(购买)方式,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

(三)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四)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五)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行为。

2、关于假按揭的问题(一)假按揭的表现形式(1)开发商不具备按揭合作主体资格,或者未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仅以虚假销售方式套取银行按揭贷款;(2)以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名义套取企业生产经营用途的贷款;(3)以个人住房贷款方式参与不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银行债权置换或企业重组;(4)银行信贷人员向虚拟借款人或不具备真实购房行为的借款人发放高额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5)所有借款人均为虚假购房,由开发商或包工头负责办理;(6)开发商与购房人串通规避零首付的政策限制,将实际售房价提高一定比例后规定在售房合同中,再向购房人出具收到首付款的收据,双方按照售房合同规定的虚假售价,依银行要求的按揭成数办理贷款手续。

浅析“假按揭”贷款的预防和控制

浅析“假按揭”贷款的预防和控制
材料 , 或其收入 明显高于所从 事职业 的平均收入 水平 , 或对
根据 不 同的划分 标准 , 假按揭 ” “ 贷款 有不同分类 , 主要 有 以下 几种 : 一是根 据房地产 开发商 的主观心理状态 , 可分 为非法骗用 型和非法 占用 型 ; 二是根据假购房人 的主观心理
状态 , 可分为真实 签名型和伪造 签名 型 ; 三是根 据商业银 行
济和社会 的稳定造成不 良影响。 防和控制“ 预 假按揭” 贷款 , 需要 完善信 用法制 , 加大对住房 “ 假按揭 ” 的打 击力度 ; 加 强商业银行 内控 建设 , 堵塞信贷 管理 漏洞 , 建立健全贷款评估制度 , 出对“ 突 假按揭 ” 贷款 风险环节的 关注与审查 , 并
从 严要 求中介机构 , 强其风险责任 ; 增 政府应加快有关基础设施 建设 , 为按揭 贷款发展创造更好的市场环境 。
高于周边相 同或相近档次 楼盘 ;3 精装修楼 盘的装修部 分 () 价款明显高 于市 场装修价 格水平 ;4 开发商 营销策 略或 优 ()
惠措施没购买多套房产 , 同一单位 多 . () 或
人购买同一楼 盘。 2 《 品房买卖合 同》 ( )商 多项重要 内容空 白。 () 3 借款人不知 晓购房事实 , 或对所购买房产 的位置 、 区名 小 称 、 号 、 数 、 向、 楼 层 朝 房号 、 型 、 户 面积 、 价格 、 入住时 间等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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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 :假 按揭 ” “ 贷款 ; 特征 ; 防和控 制 预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6 3 4 (0 8 0 — 0 4 0 1 0 — 5 4 20 )6 04 — 3
中 图分 类号 : 805 F3.
近年来 , 在我 国房地产 市场迅 猛发展的大背景下 ,假按 “

假按揭的成因、危害及防范!

假按揭的成因、危害及防范!

假按揭的成因、危害及防范!从经营角度来说,房屋按揭贷款业务历来是大部分银行网点的“必争之地”,由于按揭贷款期限长,信贷创利持久稳定,不仅可以带来大量的基础客户,为后续的社区业务开发、产品交叉销售等提供合作便利,且有标准的抵押物和首付款安全垫,风险较小。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低风险”业务的惯性思维下,对客户的调查审查较为宽松,收入证明等资料虚假之风盛行,“虚假按揭“已成为银行房屋按揭业务最大的风险隐患。

一、"假按揭“的定义“假按揭”,狭义上是指在新房的交易过程中,开发商为资金套现,将暂时没有卖出的房子以内部职工或开发商亲戚的名字购下,从银行套取购房贷款。

广义上说,对于不良开放商“一户多卖”骗取银行信贷资金,二手房交易过程中通过虚假交易、过户等行为申请购房按揭贷款的虚假按揭行为,也属于“假按揭”的范畴.二、“假按揭”的诱因1房产开发商房地产行业投资大、开发周期长、资金占用时间久,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行业,而银行一直是房地产开发商的重要金主,包括理财、信托、信贷等均是主要资金来源渠道。

当遇到国家突发的楼市宏观调控紧缩政策,或经济下行周期中,监管部门严控资金通过信托、理财等渠道进入楼市,银行也收紧开发商的贷款,在房地产投资相对过剩的城市,房企往往面临着流动性危机。

资金成为房企的救命稻草,是决定一些中小开发商能否渡过寒冬的关键因素。

特别对于三四线城市的地方性房企,抗风险能力差,融资渠道不足,采用“假按揭”的方式提前回笼资金是最可行的方法。

相比商品房开发贷款、社会大额借款,个人房屋按揭贷款门槛低、贷款利率低、手续简便、审核放款快等优点,选择这一方式,能隐秘的弥补中小开发商建设资金的缺口。

2按揭申请人房屋按揭业务客户的准入门槛低,大部分银行的硬性基本准入条件为:年满18周岁且65周岁以下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承担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具有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或合法有效的居住身份证明。

其他关于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等规定的约束力比较弱,因此目标客户群体庞大,情况较为多样化。

假按揭处置方案

假按揭处置方案

假按揭处置方案背景假按揭事件是指购房者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办理按揭贷款,从而获取到购房资格的一种欺诈行为。

假按揭的出现不仅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利益,也给购房者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假按揭处置方案,是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必要措施。

现状我国金融机构在假按揭事件的处置中,通常采取以下手段:1.暂停发放贷款2.补充贷款监管措施3.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其中,暂停发放贷款是指在发现假按揭情况后,暂停原贷款项目,同时加大对贷款申请人的调查力度。

补充贷款监管措施包括增加核实信息环节,排除冒用他人身份的申请人。

建立风险防控机制是指加强信用评价和风险管控,提高假按揭事件的曝光率和处置效率。

然而,这些措施相对被动和低效,且无法全面预防和解决假按揭事件的发生。

因此,需要制定更为完善、科学的假按揭处置方案。

假按揭处置方案第一步: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完善风险防控体系是假按揭处置方案的首要措施。

具体包括:1.加强对客户的身份核实和信用评估,实施双重身份核实,防范冒用他人身份申请贷款;2.强化内部审计和监管,建立监控和报告机制,及时发现和排除假按揭问题;3.建立关注名单和黑名单工作机制,对出现违规行为的客户及时拉入黑名单,影响其信用。

第二步:严格审批流程,消除漏洞严格审批流程是假按揭处置方案的核心。

具体包括:1.从极端细节把控,在身份证、手机、户口等关键信息上,逐一进行申请人的调查和比对;2.建立多部门联动的审批体系,引入第三方数据服务和技术产品,增加审核有效性;3.建立风控检查部门,审核贷款全流程,对于贷款需求量大、频度高的用户,加强审核力度,不放过任何漏洞。

第三步:严厉打击欺诈行为,提高处罚力度严厉打击欺诈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对于假按揭贷款,在惩戒力度上要不断提高,实行高压态势,形成严打态势。

具体包括:1.对于有罪判定的欺诈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加大罚款金额、关注管制力度;2.加强与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的信息交流和协作,形成“上下联动、内外协调、功能互补、协同创新”的合作机制;3.提高公众对假按揭行为的警示性教育和宣传力度,引起公众对信用的高度重视,防止漏洞被利用。

假按揭购房合同效力问题

假按揭购房合同效力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发展,各类房地产交易纠纷也随之增多。

其中,“假按揭”现象引起了广泛关注。

所谓“假按揭”,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规避国家调控政策、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虚构购房人与自身签订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虚假购房人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抵押商品房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行为。

这种行为的出现,不仅损害了银行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假按揭购房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假按揭购房合同的效力1. 假按揭购房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包括: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受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

在假按揭案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虚构购房人与自身签订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明显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银行和其他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公序良俗。

因此,假按揭购房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2. 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的效力对于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然而,由于假按揭购房合同无效,抵押权人无权要求实现抵押权。

在此情况下,银行等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假按揭购房合同的风险1. 侵害银行合法权益假按揭行为使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无法准确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导致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下降,增加了银行的风险。

2. 损害其他购房人利益假按揭行为使其他购房人无法享受到公平的市场环境,可能导致房地产市场的恶性竞争,损害其他购房人的利益。

3. 破坏市场秩序假按揭行为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影响了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不利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结论综上所述,假按揭购房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其效力应当受到法律的否定。

同时,假按揭行为给银行、其他购房人和房地产市场带来了诸多风险。

虚假民事调解的预防与救济

虚假民事调解的预防与救济

虚假民事调解的预防与救济近年来,原告和被告手拉手到法院进行虚假诉讼的情况愈发常见,虚假诉讼当事人常常乐于借用虚假民事调解的强制执行力谋取非法利益。

辨别虚假民事调解,对其进行预防和规制,并对权益受损者予以救济,从而规范我国司法秩序是当务之急。

一、虚假民事调解的特征虚假诉讼中当事人之所以会选择通过伪造证据、捏造事实提起诉讼,并最终采用虚假民事调解的方式结案,除了民事调解与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判具有同样的司法强制执行力以外,还有以下原因:(一)虚假民事调解的隐秘性更高。

虽然《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法院的调解必须建立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但在司法实践中,一旦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法院在主持调解时更多地会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充分地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在双方当事人对证据以及案件事实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对相关证据、事实的实质性审查所松懈。

(二)民事调解一旦送达不能上诉,只能有条件地申请再审。

民事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对生效的调解书不能上诉,只有在违反自愿或合法原则时方能启动再审程序。

在虚假诉讼中,当事人为了尽可能地降低风险、减少变数,往往乐于选择民事调解的方式结案。

(三)违法成本低廉。

虽然各地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均逐渐意识到虚假诉讼的危害性,并相继推出了一些地方性的指导意见和暂行条例,如浙江省的《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江西省的《关于预防和惩处虚假诉讼的暂行规定》,但是这些都是地方性的暂行规定,没有形成司法界的统一,且覆盖面尚不够广。

另外,这些暂行性规定仅指导了当虚假诉讼当事人的行为达到犯罪程度时的刑事处罚原则,在其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并未规定相关的侵权责任,法院仅能对虚假诉讼人处以15日以下拘留或10000元以下罚款。

相对比虚假诉讼动辄几十万的非法获利,较轻的处罚力度使得虚假诉讼当事人逐利而动。

二、虚假民事调解的事前预防有观点认为,对于民事调解领域的虚假诉讼行为,应当通过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在诉前调解中的作用,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将案件移交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法院不予立案。

假按揭的法律责任和风险防范

假按揭的法律责任和风险防范

假按揭的法律责任及风险防范[内容摘要]按揭作为一种住房消费信贷已深切民心但在实践中由于按揭贷款相关的法律法规又很不健全,按揭之外又出现了一种“假按揭”严峻扰乱了我国的金融市场秩序和房地产业的进展。

本文将结合当前假按揭案件及我院办理的几起案件讨论假按揭的危害、表现形式、法律责任及风险防范等。

一、按揭、假按揭的涵义(一)按揭的涵义及条件按揭方式最先由香港传入大陆又称为“供楼”它是由三方当事人参加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按揭人(购房人)、房地产开发商、按揭权人(一般指银行)三方一路参加的生意衡宇的融资业务活动。

一般由购房人先与房地产开发商签定衡宇生意合同并预付部份购房款;然后购房人凭该合同与按揭权人(即银行)签定按揭合同由按揭权人将余下的购房款付给房地产开发商;而由购房人演变而成的按揭人必需保证按期在按揭银行还款直到贷款全数还清给银行后按揭关系结束。

按揭权一经设定衡宇产权在房款由按揭权人(银行)付清给开发商后由开发商转给银行其产权证先为银行所持有按揭人归还本息后银行再将衡宇产权转移给购房者。

在这之前购房者只取得了该衡宇的居住利用权。

依据现行的个人住房贷款的相关政策一般来讲按揭人只有同时具有下列条件才有可能取得按揭贷款:(1)具有居住地合法的身份证明;(2)首期购房付款通常情形下至少要交付商品房价总额的20%;(3)信用良好确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一般以收入证明为依据。

(二)假按揭的涵义及表现形式假按揭通常是指开发商为资金套现不以真实的购买住房为目的借用内部职工或开发商亲属的名义购买住房通过虚假销售或虚高价钱购买的方式从银行套取购房贷款的行为。

其程序一般如下:开发商通过给身份证持有人必然数额的报酬有偿利用对方身份证并由身份证持有人在按揭贷款合同上签字签字完成银行即按照合同向开发商放款开发商提前收回投资。

开发商和身份证持有人之间还会有一个协议包括开发商许诺不需要身份证持有人承担任何债务和保密条款等内容。

“假按揭”从行为目的上看通常有三大类:一是解决资金不足难题;二是转移风险抽逃资金;三是特殊的营销策略以达到规避“零首付”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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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按揭纠纷的民事救济与风险防范高房价、高销售、高退房是当前房市的最贴切表述,假按揭则是制造“三高”的重要推手。

在金融危机的寒流袭击下,开发商资金链极易断裂,与假按揭相关的纠纷将大量浮出水面,貌似和谐的生活秩序将陷入紊乱与无序,各方利益面临组合与重整。

据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统计,2008年9月至2009年2月期间共受理房贷案件113件,案件数量呈增长趋势①;2009年5月7日,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也表示虚假按揭贷款案件开始明显增多。

不难预测,今后一段时期假按揭相关纠纷将呈上升趋势,法律职业者应当从经济、社会、法律等角度深入研究假按揭的前因后果,为受害群体提供高效可行的法律服务。

一、假按揭的特征与各方利益冲突本文着力解决开发商、银行、假买受人、真买受人四方之间的合同纠纷,故一切探讨基于四方展开。

四方关系可以描述为:开发商与假买受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首次出售房屋;银行与假买受人订立抵押贷款合同,同时由开发商提供连带保证;开发商就同一房屋与真买受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再次出售房屋。

四方之间先后成立先买卖合同、贷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后买卖合同。

假按揭之所以“假”,是因为开发商与假买受人之间根本不存在真实交易关系,订立买卖合同无非是为套取银行贷款,其伪造出首付款票据、收入证明等材料骗取银行信任,实现融资目的,银行贷款到帐后少部分贷款用于支付月供,大部分贷款则转做项目建设或者其他用途。

略做思考即可明白:开发商持有房款70%-80%的贷款,再加之真购房人的房款,全额清偿贷款终止贷款合同,或者按期支付月供并不困难,亦真亦假的操作方式可遮掩诸多倪端,使假按揭生态链有序循环,各方利益不受伤害。

然实际结果看,开发商不遵守,甚至自始就不想遵守“游戏规则”,享受巨大利益之同时却将巨大风险推于银行与真买受人。

假按揭风险首先被银行感知。

当开发商出现断供超过合同约定期限时,银行将率先提起贷款合同纠纷之诉,凭借有力证据,拿到胜诉判决基本不存在悬念,为判决得以执行,必然申请法院查封、拍卖涉案房屋。

然而,假按揭后必然进行真销售,开发商已将同一房屋出售于真买受人,真买受人支付房款,实际占有房屋,尽管产权过户手续尚未办理,但已经以业主身份行使相关权利,一旦法院查封并拍卖房屋,其将成为最终受害者。

真买受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如果获得法院支持,则意味着银行需要另觅可执行财产,其债权最终难以保障。

由此看出,银行与真买受人是假按揭的真正受害者,二方权利或许皆能获得保护,或许需要厚此薄彼,究竟结果如何?各种力量充分博弈后方见分晓。

二、抵押贷款合同诉讼中银行面临的四个问题银行是贷款合同的贷款人与抵押合同的抵押权人,假买受人是贷款合同的借款人与抵押合同的抵押人,开发商则是保证合同的保证人,抵押贷款合同诉讼中银行面临的四个问题。

1、贷款合同的效力。

尽管假按揭手续由开发商一手操办,但银行并不知情,二者未形成同谋的虚假行为,经过初步审核后只要符合放贷条件,其订立贷款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贷款合同是为有效。

开发商订立贷款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属于《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银行享有撤销权,但行使撤销权后贷款合同自始无效,贷款合同与保证(抵押)合同为主从关系,一旦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对银行不甚不利,故不建议银行行使撤销权,直接请求解除贷款合同、借款人与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即可。

2、假买受人责任。

假买受人辩称,其是开发商员工、亲属或者关系密切者,贷款合同是开发商一手操办的,本人既未领受房屋、亦未获取贷款,首付款与月供实际由开发商承担,故不承担还款责任。

本文认为,借款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观上应当理解借贷行为的后果,客观上出借证件、签字盖章等行为银行套取贷款提供了帮助,除非其有证据证明开发商存在欺诈、胁迫,否则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但考虑到开发商是贷款合同的操办者与受益者,而借款人仅提供一种帮助,过错较小,即使获利也是微乎其微,故只应就开发商不能清偿部分承担部分责任,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法院关于审理个人购房贷款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第三条规定:“借款人应就其过错向银行承担不超过开发商不能偿还部分10%的赔偿责任。

”如果涉案房屋已经登记在借款人名下,为查封、拍卖之方便,可以判决借款人在房屋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3、开发商责任。

开发商以融资为目的操办贷款事宜,是银行贷款的接收者与受益者,应当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如果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除非开发商提供保证,否则不再列为共同被告,但假按揭纠纷应做变通处理:银行首先可以根据《物权法》第195条,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实现优先受偿;即使开发商未提供担保或者担保责任免除仍应列为被告,房屋拍卖、变卖价款不足清偿银行债权的,仍由开发商继续清偿。

4、执行难题。

既然是假按揭,办理抵押登记情形较少,执行问题则较为棘手。

数月断供说明开发商资金周转已经陷入困境,可供执行的现金几乎为零;银行试图查封、拍卖涉案房屋,尽管真买受人已经支付房款与实际占有,《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规定:“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故该房屋不得查封,更不得拍卖;属于开发商的其他合法财产,银行可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但是该财产是担保开发商所有债务的责任财产,银行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与其他债务人隶属同一序列,按照债权比例平等受偿。

由此看出,如果缺乏有效保障,银行债权存在较大风险。

三、真买受人的救济途径与诉讼时机尽管抵押贷款合同诉讼如火如荼,但真买受人全然不知,等房屋查封裁定下达时才大梦初醒,此时应当立即提出执行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规定了两种异议制度,应当依据那条提起异议?需要了解两种异议制度的区别。

202条的异议人为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原因是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后果是法院做出是否支持执行异议的裁定,而204条的异议人为案外人,原因是对执行标的存在异议,后果是对生效判决申请再审或者另行提起诉讼。

真买受人不是抵押贷款合同当事人,对执行标的并不存在异议,异议原因是法院对依法不该查封的财产采取了查封措施,故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提出异议。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真买受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房屋,且对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存在过错,执行法院应当裁定解封;如果执行异议被驳回,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异议审查期间,真买受人应当考虑如何提起诉讼,是请求继续履行,还是请求解除合同?这是两种相互排斥的救济方式,二者只能选择其一。

尽量使合同履行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规则,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旨在获取标的物所有权,我国采用交付+移转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不动产所有权自办理移转登记时变动,故真买受人首先应当选择继续履行,即请求法院判决开发商履行产权过户手续;而且与合同解除后退还房款、赔偿损失相比,继续履行的诉讼成本较低、判决的可执行性较大。

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或者涉案房屋已经拍卖,因真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此时应当选择解除合同。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因开发商故意隐瞒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真买受人可据此主张权利:1、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2、请求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113条,损失范围包括可得利益即房屋增值部分;3、惩罚性赔偿:这是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后,惩罚性赔偿在商品房买卖领域中的再次适用,由法官根据出卖人的过错程度、主观恶性、情节轻重、获利数额、损失大小、社会影响程度、经济状况,以及真买受人的受侵害程度等具体情节,自由裁量,但最高赔偿数额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

后房屋买卖合同订立时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真买受人请求撤销合同也是一种诉讼方案,但合同撤销后自始无效,分析合同有效与无效的利益得失,合同有效对真买受人较为有利,故本文不赞成真买受人行使撤销权。

抓住诉讼时机对真买受人非常重要,如果拍卖程序结束后提起诉讼,因可执行的财产已经分配完毕,判决书将沦为一张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如果诉讼中拍卖程序正在进行,应当立即向执行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涉案房屋,包括属于开发商所有的一切合法财产均是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如果银行不享有抵押权,则银行债权与真买受人债权属于同一清偿序列,根据债权数额按比例平等受偿。

四、假按揭的成因与法律预防在现行制度框架内,房地产开发的融资途径较少,从银行获取贷款是融资的最重要途径。

据一些业内人士自曝:因为前几年按揭手续没有现在严格,在房地产业里,套取银行资金、假按揭几乎到了“潜规则”的程度②。

笔者研究发现,假按揭的确是洞悉房市“三高”的一把钥匙,开发商通过假按揭不仅可以融资,实现盈利,而且风险系数相对较低,可谓是“一石多鸟”。

1、规避政策、获取利差。

假按揭直接目的是融资,而融资策略却大有讲究。

在商业银行部门设置上,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归口个人业务部门,属于零售业务范畴,项目开发贷款由公司业务部门或专门的房地产信贷部门,属于公司业务领域。

前者具有利率优惠(一般为5%)、贷款期限长(最长达30年)、审批手续简便等特点;后者具有利率高(一般为8%-10%)、贷款期限短(一般为5年)、审批按项目标准审批手续复杂等特点。

在利益驱动下,不法房地产开发商会伪造假材料骗取按揭贷款③。

2、提高房价、虚造繁荣。

按照面积100平方、单价8000元、首付20%计算,每套房屋可以贷款64万元,当单价提高到10000元,每套房屋可以贷款80万元,这意味着假按揭次数越多、房价越高,可以套取贷款越多。

假按揭演变成“潜规则”,无疑将制造出房源供不应求、楼盘即刻售罄、房市一派繁荣的假象,社会公众的判断力受到严重干扰,争先恐后地以虚构高价购买价非所值的房屋。

房价连连走低,公众则持币观望,而价格节节攀升,公众反倒感觉“不能再等,该出手了!”既然涨比降好,何乐而不涨?3、获取差价、稳保利益。

抵押贷款诉讼进入执行阶段,涉案房屋经过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超过银行债权部分归开发商所有,不足部分由开发商继续清偿。

从近几年房价走势看,房价涨幅达二至三倍,而银行利息却远远小于此额度,涉案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清偿银行债权后仍存在较大余额,开发商将尽入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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