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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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阜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阜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阜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阜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阜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06•【字号】阜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阜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阜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月6日阜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和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所)、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所)、市政设施、建(构)筑物等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板装置等广告设施的行为;(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车体等其他形式设置广告的行为;(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审批、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阜阳市户外招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2017.4.5xd)发文

阜阳市户外招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2017.4.5xd)发文

阜阳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试行)1 总则1.1 为加强户外招牌设施的综合管理,规范招牌设施设置行为,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打造安全、规范、美观、有序的户外视觉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招牌设施的设置与管理。

本规范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安徽省、阜阳市现行的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

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规范执行。

1.3 户外招牌设施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还应符合住建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 149-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48:2003)》《阜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和阜阳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规划等相关规定。

1.4 户外招牌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1.4.1 招牌设施的设置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招牌的空间布局应符合专项规划的要求,同一地段的招牌设施应成组设置、规格统一。

建筑物新建或改造时,应根据本规范要求,将招牌设施与建筑物进行一体化规划设计,并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范出具户外招牌设施设置技术要求通知书后,方可实施。

1.4.2 招牌设施的形状、规模、色彩等应与城市风貌、所在区域功能定位、建筑外形及周围街景环境相协调。

1.4.3 招牌设施设置应符合城乡规划、安全和生态环保要求。

应当制作精良,选用节能、环保材料。

1.4.4 招牌设施设置不得对其所附着的建筑物或周边建筑物的建筑立面形象造成不良影响;不得妨碍公共安全、市容市貌和交通安全;不得妨碍建筑物、相邻建筑物或其它相邻公共设施的日常使用和安全需求;不得影响航空安全,在机场范围内及其周边地区禁止使用霓虹灯、闪烁光源和红色光。

1.4.5在建(构)筑物顶部墙面或裙楼顶部墙面、建筑主体墙面底层以上的实墙部分设置平行于建(构)筑物外墙的招牌及在建(构)筑物屋顶设置招牌设施的,应具有整栋建(构)筑物(含裙楼)的使用权和命名权。

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和管理。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除应符合本规定的内容外,同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其它技术规范和标准。

本市临时建设及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的农村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的居民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都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用地管理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及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城市建设用地分为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城市建设用地10大类分别为:R—居住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M—工业用地G—绿地W—仓储用地D—特殊用地T—对外交通用地E—水域及其他用地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规定,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适建性划分,按法定程序批准后使用。

需改变已经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应编制调整规划,并按法定程序审批。

第六条毗邻城市河道、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代征、代拆上述河道、道路中心线一侧内的用地和建筑(包括与河道、道路配套的绿化带)。

馆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设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3-1的规定适当调整。

阜阳市《城南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内容

阜阳市《城南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内容

《城南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内容一、规划范围城南新区位于阜阳老城南部的颍南片区之中,用地范围北起淮河路,西至南京路,南到竹园路,东至京九铁路,规划用地总面积1826.00公顷,其中城市建设用地面积1731.04公顷。

规划范围内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本规划。

二、规划发展目标为实现阜阳城市向西向南拓展、完善城市总体结构、提升城市功能的总体目标,在城南建设一个以文化、市民服务、创意研发为互补功能,生态居住、社区服务为支撑功能,充满活力、富有地域特色的综合化新区和现代化都市中心。

三、规划功能定位以商业金融、商务商贸为主导功能,以文化、市民服务、创意研发为互补功能,生态居住、社区服务为支撑功能,绿色、智慧型高品质综合新区。

四、规划布局结构规划以三河(中清河、西清河、五道河)交汇处的双清湾为核心,积极引导滨水景观塑造与活动组织,构建“十字双轴、多区多节点”的总体空间结构。

十字双轴——(1)南北向的城市空间主轴:以阜王路及中清河为主体,向南延伸至京九铁路,以延续“轴连老城、三清贯颍”的城市文脉,同时滨水沿线设置市民服务中心、城建展览馆与档案馆、歌剧院、青少年宫、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星级酒店、商务楼1等大型公建,以开敞的滨水空间组织大型城市公共活动。

(2)东南向新城活力轴:以八里松路为景观路、以润河路为交通纽带,结合五道河岸线与公共功能的集聚,强调“市民服务、活力休闲”的理念,将商业中心、市民服务中心、市民文化中心、社区中心、滨水休闲餐饮、滨水度假、会展商贸、主题乐园等各种市民服务性空间串联起来,空间上以收放有序的滨水建筑与绿地空间相互穿插,并组织各种休闲活动。

多区——沿“十字双轴”安排市民服务区、市民文化区、商务办公区、商业金融区、创智住区等重要功能片区。

多节点——根据社区规划,结合水系、绿地公园形成2处街道中心和7处社区中心,通过水系将这些空间节点联结在一起,形成充满活力的空间网络结构。

五、城市建设用地布局1、居住用地(R)规划居住用地分为二类居住用地和商住混合用地。

阜阳市城市总体规划.

阜阳市城市总体规划.

阜阳市城市总体规划一、城市与发展战略与目标规划包括市域域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总体规划2部分。

1.规划期限:近期2007-2010年:远期2011-2020年。

2.城市性质:全国重要的铁路交通枢纽,以加工制造、商贸物流为主的皖西北中心城市。

3.城市规模:近期:2010年人口规模82万人,用地规模82.8平方公里;远期2020年人口规模140万人,用地规模140平方公里。

4城市规划区范围:按照《城乡规划法》要求,划定城市规划区总面积为1108.6平方公里。

二、城市总体布局5.城市总体布局:远期选择向西、南和东南作为主要拓展方向,兼顾颍东、泉北发展。

以河西区为中心,颍、泉河为纽带,形成“三区四片组团式”的城市空间布局结构。

河东片区:规划重点完善铁路、公路交通枢纽功能,发展加工制造业,建设东北工业区、颍东辛桥物流园区和城市生活居住区。

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6.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20年,规划人均绿地面积14.66平方米,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0.3平方米,形成“一环、二带、三廊、多园”的绿地结构模式。

“一环”:环绕颍州古城的环城公园;“二带”:颍河风景带,泉河风景带;“三廊”:京九绿地长廊,道路绿色长廊,高压走廊:“多园”:城市中l 8个集中的公园绿地。

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规划7.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规划按照完善城市功能的要求,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进行统一规划。

给水工程:城区近期供水水源采用地下水为主,地表水为辅,电厂全部采用颍河地表水;远期从淮河引水4O万吨/日,配套建设平原水库,并建没污水回用工程。

城区共规划建设6座水厂。

为解决阜阳市地下水超量开采的问题,应加快实施“引淮入阜”工程,在保持地面稳定性的基础上合理控制地下水资源的开采量,严格审批制度,有计划地封闭自备井,并开展人工回灌地下水研究工作。

大力治理城市水污染,特别是颍河、泉河的水污染防治。

力争颍河、泉河水质早日变清,为城市提供可靠的水源。

排水工程:规划扩建颍南污水处理厂,新建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和颍东污水处理厂。

阜阳市城市规划公示工作制度(精)

阜阳市城市规划公示工作制度(精)

阜阳市城市规划公示工作制度一、为严格执行《安徽省城市规划公示暂行办法》健全我市规划民主决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增强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维护公众对城市规划的知情和监督权,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阜城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公示工作,严格按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的城市规划公示,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收集反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城市规划公示的公众意见作为修改、完善和审批、实施城市规划的参考依据。

三、向社会公示城市规划的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四、本公示制度包括城市规划编制公示和城市规划实施公示。

五、城市规划编制公示应在审批前进行,应印制征求意见表,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满,应汇总整理公众意见,公众意见汇总表应作为规划成果的附件,同时报送规是审批机关。

六、下列城市规划编制项目应进行批前公示:(1)城镇体系规划;(2)城市总体规划;(3)城市近期建设规划;(4)城市分区规划;(5)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6)城市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七、城镇体系规划公示内容:规划文本主要条款及有关图纸。

图纸主要为:城镇体系现状图、城镇体系规划图、区域空间划分与管制图、区域道路交通规划图、区域基础设施规划图、区域社会服务设施规划图。

八、城市总体规划公示内容:规划文本主要条款及有关图纸。

图纸主要为:城市规划区空间利用规划图、中心城区现状图、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图、中心城区道路交通规划图、中心城区绿地系统规划图等。

九、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公示内容:规划文本主要条款及有关图纸。

图纸主要为:用地现状图、土地使用规划图、建设项目分布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绿地系统规划图等。

十、城市分区规划公示内容:规划文本主要条款及有关图纸。

图纸主要为:规划分区位置图、分区现状图、分区土地利用规划图、分区建筑容量规划图、道路广场规划图、各项工程管网规划图。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城市建设项目工作流程的通知-阜政办秘〔2017〕92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城市建设项目工作流程的通知-阜政办秘〔2017〕92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城市建设项目工作流程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阜阳市城市建设项目工作流程的通知阜政办秘〔2017〕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城市建设项目工程流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20日阜阳市城市建设项目工作流程为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强化运行监督,提高行政效能,加快推进我市城市建设项目,经认真研究,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集中审查、取消前置、缺件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思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效能为抓手,进一步优化审批环节、规范节点管理、强化运行监督,全面提高城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效能和资金使用效率。

二、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查批复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提供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和确定规划设计方案。

市公管局负责项目建设招标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跟踪、协调和督办,负责对工程建设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工作,负责建设行业不良行为记录备案,负责重大设计和施工等技术问题处理和查处,负责工程竣工备案,负责参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负责接管已完工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负责项目竣工资料的接收和保管。

市重点工程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南新区、阜合产业园区管委会等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办理项目土地、规划、建设的报批手续;负责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等建设过程的管理;负责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阜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阜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阜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02•【字号】皖政秘〔2024〕45号•【施行日期】2024.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阜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阜阳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报请批准〈阜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阜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阜阳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阜阳市是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中部崛起等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地区,是长三角区域重点城市、皖北龙头城市、皖北承接产业转移集聚区、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是带动皖北、支撑中原城市群发展的重要增长极。

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徽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紧扣落实打造“三地一区”战略定位、建设“七个强省”奋斗目标,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阜阳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913.90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810.5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322.73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不超过704.50平方千米;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1%;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超过19.09亿立方米;湿地保护率不少于60%;水域空间保有量不低于128.85万亩。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以三条控制线为刚性约束条件,构建“一圈两片多廊”的市域国土空间总体格局。

最新阜阳市建设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最新阜阳市建设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阜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目录第1章总则 (3)第2章建设用地 (4)第3章建筑间距 (6)第4章建筑退让 (11)第5章容积率核算 (17)第6章停车配建 (21)第7章绿地控制 (23)第8章环境景观 (25)第9章配套设施 (28)第10章四线控制 (31)第11章单元控制 (33)第12章监督检查 (36)第13章附则 (37)附录A:名词解释 (40)附录B: 日照分析规则 (44)附录C:附图...........................................................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1章总则1.1 制定目的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有效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开发,为国有土地使用和建设开发提供规划管理依据,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阜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1.2 适用范围阜阳市中心城区及阜合现代产业园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工程设计和建设,除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外,同时应符合本通则。

1.3 城市地域划分旧区范围:东至沙河路、南至一道河路、西至颍西路、北至泉河;新区范围:指城市规划区除旧区范围之外的区域。

1.4 实施管理在通则实施过程中,为保障其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根据城市发展情况和需要,依法进行相应的动态修订。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通则施行情况进行评估,经市政府同意后,可对局部章节、条款进行修订,并按法定程序批准后施行。

第2章建设用地2.1 城市用地分类城市用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规定执行。

2.2 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性质相容性原则,并符合“地块图则”个案性的规划管理规定。

注:①管理与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的居委会、警务室、服务中心、服务站,及配套管理用房等;②小型商业服务业设施:包括小型超市、净菜市场、零售商店、会所、食堂、餐饮、娱乐、邮政网点、电信营业厅,用于培训、金融、保险、证券等的营业网点等;③小型社会福利设施:包括敬老院、救助站等;④一般道路交通设施:包括公交首末站、港湾式停靠站、公共停车场库、天桥、地道等;⑤一般市政环卫设施:包括雨水泵站、污水泵站、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点、再生资源回收点、公共厕所、环卫工人工作间等。

阜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阜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阜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阜政发[1999]8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阜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阜政发〔1999〕8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及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阜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部门要配合贯彻实施,并逐步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水平,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广播、电视等宣传机构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检举、控告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及设施行为的权利;都应尊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九条城区内的建筑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现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并定期整修、刷新。

第十条禁止在城市街道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窗外、阳台、平台、屋顶、外走廊堆放、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阜阳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办法

阜阳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办法

阜阳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阜阳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城市的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道路绿化和城郊绿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城市绿化目标责任,精心组织,科学考核,做好全民义务植树和认建、认养、认管绿化工作,提高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工作的科技水平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绿化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注重乔、灌、花、曹合理配臵,点、线、面、环有机结合。

优先发展乔木,积极引进园林植物。

第六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城市公民应当积极履行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爱护城市绿化,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化行为,服从城市绿化管理,支持绿化工作人员和监察人员履行职责。

第七条市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市绿化工作,各级建设委员会是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城市绿化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规划、土地、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和完善城市绿化系统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编制城市绿化地系统规划,应当按规定标准划定城市绿化用地面积,科学安排绿化建设用地,严格实行绿线管制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

第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划确定的绿地进行绿化建设,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

【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筑

【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筑

【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和管理。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除应符合本规定的内容外,同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其它技术规范和标准。

本市临时建设及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的农村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的居民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都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和用地管理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和用地管理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及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城市建设用地分为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城市建设用地10大类分别为:R—居住用地 S—道路广场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 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M—工业用地 G—绿地W—仓储用地 D—特殊用地T—对外交通用地 E—水域及其他用地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规定,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适建性划分,按法定程序批准后使用。

需改变已经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应编制调整规划,并按法定程序审批。

第六条 毗邻城市河道、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代征、代拆上述河道、道路中心线一侧内的用地和建筑(包括与河道、道路配套的绿化带)。

第三章 建筑容量第三章 建筑容量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设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3-1的规定适当调整。

阜阳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阜阳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阜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目录第1章总则 (3)第2章建设用地 (4)第3章建筑间距 (6)第4章建筑退让 (11)第5章容积率核算 (17)第6章停车配建 (21)第7章绿地控制 (23)第8章环境景观 (25)第9章配套设施 (28)第10章四线控制 (31)第11章单元控制 (33)第12章监督检查 (36)第13章附则 (38)附录A:名词解释 (40)附录B: 日照分析规则 (44)附录C:附图...........................................................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第1章总则1.1 制定目的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有效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开发,为国有土地使用和建设开发提供规划管理依据,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阜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1.2 适用范围阜阳市中心城区及阜合现代产业园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工程设计和建设,除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外,同时应符合本通则。

1.3 城市地域划分旧区范围:东至沙河路、南至一道河路、西至颍西路、北至泉河;新区范围:指城市规划区除旧区范围之外的区域。

1.4 实施管理在通则实施过程中,为保障其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根据城市发展情况和需要,依法进行相应的动态修订。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通则施行情况进行评估,经市政府同意后,可对局部章节、条款进行修订,并按法定程序批准后施行。

—3 —第2章建设用地2.1 城市用地分类城市用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规定执行。

2.2 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性质相容性原则,并符合“地块图则”个案性的规划管理规定。

—4 —注:①管理与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的居委会、警务室、服务中心、服务站,及配套管理用房等;②小型商业服务业设施:包括小型超市、净菜市场、零售商店、会所、食堂、餐饮、娱乐、邮政网点、电信营业厅,用于培训、金融、保险、证券等的营业网点等;③小型社会福利设施:包括敬老院、救助站等;④一般道路交通设施:包括公交首末站、港湾式停靠站、公共停车场库、天桥、地道等;⑤一般市政环卫设施:包括雨水泵站、污水泵站、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点、再生资源回收点、公共厕所、环卫工人工作间等。

《阜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

《阜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

《阜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主要内容一、总则(一)规划期限近期至2015年,中期至2020年,远期至2030年,并展望城市远景发展。

(二)规划范围1、城镇体系规划范围:为阜阳市市域行政区划范围,面积约9775平方公里。

2、城市规划区范围:西至绕城公路以西50米,北至茨淮新河北岸100米陆域边界,东至绕城公路以东50米,南至阜阳市区行政边界。

规划区面积约1053.59平方公里。

二、城市规模2030年,阜阳市域常住人口960万左右,城市化率65%左右。

2030年,阜阳市中心城区人口规模为200万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为200平方公里。

三、城市性质与职能城市性质:全国著名的农副产品基地、区域性交通枢纽和豫皖省际区域性中心城市。

城市职能:国家层面上为全国重要的综合交通枢纽之一;泛长三角层面是新兴能源基地;中原经济区层面上为豫皖省际的商贸物流中心;从省域层面上看是安徽省加工制造业基地之一和循环经济示范基地;在皖北层面上为皖北魅力水城,生态宜居家园。

四、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一)城市发展目标以建设区域性经济强市为目标,不断提高阜阳在中原经济区中的地位和作用,充分发挥阜阳在豫皖交界地区经济管理、科技创新、信息、交通、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发展城市经济,不断增强城市的综合辐射带动能力,奋力率先崛起,将阜阳建设成为产业结构合理、城乡融合发展、生态良好宜居、具有强大区域竞争力的现代化大城市。

(二)城市发展战略1、城镇化发展战略(1)中心壮大策略:以壮大中心城市为首要任务,加快规划区内中心城市与周边重点镇一体化发展。

(2)县域突破策略:培育优势县城中心城市,强化其与市域中心城区的分工协作,辐射带动其周边城镇与农村地区全面发展,实现县域经济突破。

(3)重点培育策略:选择若干个发展基础好、潜力大、受限制条件小的城镇为重点镇,优先培育专业型和特色型小城镇,带动周边地域发展,并服务农村地区。

2、产业发展战略(1)壮大传统优势产业,提升原有支撑产业(2)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增强区域经济竞争力(3)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提高服务区域能力3、生态发展战略(1)对城市用地进行生态敏感性分析,划分不同的生态功能区,制定不同的管治策略。

阜阳市城市总体规划

阜阳市城市总体规划

阜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冬日暖阳《5位粉丝核心会员7 1楼阜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一、规划指导思想大力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持续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提升城市品质,合理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把阜阳建成带动皖西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现代化中心城市。

2008-06-13 11:11 回复》冬日暖阳《5位粉丝核心会员7 4楼二、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规划区是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次规划区范围具体界定为:东部――颍东区的插花镇、正午镇、新华办、袁寨镇行政管辖范围。

南部――颍州区的王店镇、三十里铺镇、袁集镇,阜南县的三塔镇,颍上县的五十铺镇行政管辖范围;西部――颍州区的程集镇、西湖镇、三合镇行政管辖范围,包括颍州西湖风景区;北部――颍泉区的周棚办、宁老庄镇行政管辖范围,包括阜阳电厂和茨淮新河北岸500米陆域;城市规划区总面积为1108.6平方公里。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本规划。

2008-06-13 11:12 回复》冬日暖阳《5位粉丝核心会员7 5楼三、规划期限本规划期限为2007―2020年,划分为2个阶段:近期:2007―2010年;远期:2011―2020年。

远景展望到2050年。

四、城市性质和规模城市性质:全国重要的铁路交通枢纽,以加工制造、商贸物流为主的皖西北中心城市。

城市规模:近期2010年:人口规模82万人,用地规模82.8平方公里;远期2020年:人口规模140万人,用地规模140平方公里;远景期2050年:按250万人左右控制用地规模。

规划区建设用地规模:规划区2020年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规模140平方公里;镇(办事处)、风景区建设用地规模70.2平方公里;村庄建设用地规模39.7平方公里;区域基础设施用地规模24.7平方公里。

2008-06-13 11:12 回复》冬日暖阳《5位粉丝核心会员7 6楼五、城市总体布局1.用地发展方向近期:城市空间拓展是在现状建成区附近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区域,是以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阳工业园区、城北工业园区、周棚电厂工业区,城南新区向外拓展;远期:选择向西、南和东南作为主要拓展方向,兼顾颍东、泉北发展;远景机场搬迁后城市以向西发展为主。

阜阳2024年建设工程规划

阜阳2024年建设工程规划

阜阳2024年建设工程规划
一、前言
近年来,随着阜阳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面貌不断焕新。

为了更好地适应未
来发展需求,制定2024年建设工程规划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将从城市规划、交通
建设、基础设施以及环保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二、城市规划
阜阳市作为安徽省的重要城市,未来的规划将更加注重生态、人文和产业融合。

规划中包括新建校园、医疗机构和文化设施,同时保留并提升历史文化街区。

加大对城市绿地和公园的建设力度,提升居民生活质量。

三、交通建设
为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2024年将启动多个重要交通建设项目。

重点包
括地铁线路拓展、快速路修建和新型公共交通系统的建设。

力争打造更加便捷、高效的城市交通网络,提升城市形象。

四、基础设施
阜阳市2024年将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包括城市供水、供电、供热等各项
设施的提升和改造。

重点提升城市水环境质量,保障市民的生活需求。

五、环保
环保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阜阳市将加大环保设施建设力度,提升城
市环保管理水平。

推动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建设绿色低碳城市,努力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六、结语
阜阳市的2024年建设工程规划将全面谋划城市的未来发展方向,力争打造宜
居宜业的城市环境。

各项工程将有序推进,为阜阳市的繁荣和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让我们共同期待阜阳市在2024年焕发新的活力和风貌!。

阜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阜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阜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阜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阜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阜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8•【字号】阜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阜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阜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孙正东2017年12月28日阜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及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阜阳市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和阜合现代产业园区、西湖新区内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区域除外。

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二○○六年一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实行依法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规划草案,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以及其他需要审查的城市规划草案。

城市规划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规定下放城市规划管理权限。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公示制度,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的公开、公正和高效。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第九条城市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二)设市城市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三)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阜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

《阜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

《阜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主要内容一、总则(一)规划期限近期至2015年,中期至2020年,远期至2030年,并展望城市远景发展。

(二)规划范围1、城镇体系规划范围:为阜阳市市域行政区划范围,面积约9775平方公里。

2、城市规划区范围:西至绕城公路以西50米,北至茨淮新河北岸100米陆域边界,东至绕城公路以东50米,南至阜阳市区行政边界。

规划区面积约1053.59平方公里。

二、城市规模2030年,阜阳市域常住人口960万左右,城市化率65%左右。

2030年,阜阳市中心城区人口规模为200万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为200平方公里。

三、城市性质与职能城市性质:全国著名的农副产品基地、区域性交通枢纽和豫皖省际区域性中心城市。

城市职能:国家层面上为全国重要的综合交通枢纽之一;泛长三角层面是新兴能源基地;中原经济区层面上为豫皖省际的商贸物流中心;从省域层面上看是安徽省加工制造业基地之一和循环经济示范基地;在皖北层面上为皖北魅力水城,生态宜居家园。

四、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一)城市发展目标以建设区域性经济强市为目标,不断提高阜阳在中原经济区中的地位和作用,充分发挥阜阳在豫皖交界地区经济管理、科技创新、信息、交通、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发展城市经济,不断增强城市的综合辐射带动能力,奋力率先崛起,将阜阳建设成为产业结构合理、城乡融合发展、生态良好宜居、具有强大区域竞争力的现代化大城市。

(二)城市发展战略1、城镇化发展战略(1)中心壮大策略:以壮大中心城市为首要任务,加快规划区内中心城市与周边重点镇一体化发展。

(2)县域突破策略:培育优势县城中心城市,强化其与市域中心城区的分工协作,辐射带动其周边城镇与农村地区全面发展,实现县域经济突破。

(3)重点培育策略:选择若干个发展基础好、潜力大、受限制条件小的城镇为重点镇,优先培育专业型和特色型小城镇,带动周边地域发展,并服务农村地区。

2、产业发展战略(1)壮大传统优势产业,提升原有支撑产业(2)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增强区域经济竞争力(3)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提高服务区域能力3、生态发展战略(1)对城市用地进行生态敏感性分析,划分不同的生态功能区,制定不同的管治策略。

阜阳市线性规划细则

阜阳市线性规划细则

阜阳市线性规划细则
阜阳市线性规划细则:按照征求意见稿,居住区级配套设施分为十五分钟生活圈、十分钟生活圈、五分钟生活圈、居住街坊四个层级。

其中,五分钟生活圈和居住街坊按照10托位/千人的标准配备托育机构(托儿所),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规模;幼儿园千人指标为40人/千人,规划独立新建幼儿园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规模,不宜小于6班,以9~15班为宜;小学千人指标为80人/千人;生均用地面积不小于22平方米;初中千人指标为40人/千人,生均用地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

此外,每个居住管理单元至少设臵1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1700~2000平方米;五分钟生活圈应配臵社区卫生服务站,安排在建筑首层并应有专用出入口,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至少设臵1处文体设施,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五分钟生活圈应配置文化活动站,建筑面积250~1200平方米;五分钟生活圈和居住街坊应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配套体育设施;每个居住管理单元应按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设臵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五分钟生活圈和居住街坊按照每百户20~3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养老服务设施;每个居住管理单元应设置1处菜市场或生鲜超市,其中菜市场建筑面积不小于750平方米,生鲜超市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每个管理单元宜沿路设臵必要的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站,每个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
不应小于60平方米,每个垃圾收集站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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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和管理。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除应符合本规定的内容外,同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其它技术规范和标准。

本市临时建设及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的农村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的居民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都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用地管理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及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城市建设用地分为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城市建设用地10大类分别为:R—居住用地 S—道路广场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 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M—工业用地 G—绿地W—仓储用地 D—特殊用地T—对外交通用地 E—水域及其他用地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规定,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适建性划分,按法定程序批准后使用。

需改变已经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应编制调整规划,并按法定程序审批。

第六条毗邻城市河道、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代征、代拆上述河道、道路中心线一侧内的用地和建筑(包括与河道、道路配套的绿化带)。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设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3-1的规定适当调整。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3-1注:①居住建筑混合层取两者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②地下层面积不计入。

③工业和仓储建筑有特殊行业要求的按行业要求执行。

第八条表3-1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设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九条对未列入表3-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无专业规定的不应超过表3-1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条建设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人建房)。

(一)低层建筑为500平方米。

(二)多层建筑为1000平方米。

(三)高层建筑为2000平方米。

建设基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城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上述最小面积的。

第十一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表3-1规定值,不得在原有建设基地内扩建、加层。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在满足自身功能要求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3-2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建设项目按规定允许增加建筑面积控制指标表表3-2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表3-1和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

第十三条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6米。

(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凡同时符合上述两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四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抗震、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相邻被遮挡建筑为违法建设的或没按规定留足日照间距的,其日照要求不予考虑。

住宅间距,以满足大寒日首层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第十五条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朝向为南北向(指正南北和南偏东或南偏西15度以内,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的,在新区范围其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1.34;旧城区范围,其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1.25。

2、朝向偏斜南偏西或南偏东超过15°的采用下表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第十六条高层建筑及特殊建筑布局形式的建筑布局在满足消防、抗震、防灾、卫生防护等要求的前提下,应根据综合环境日照分析确保相邻居住建筑首层每户有一个主要房间满足有关日照规定。

第十七条多层居住建筑底层有商业或其他非居住用途的,在计算其与遮挡建筑间距时,只能扣除一层非住宅层高。

第十八条在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住宅地区进行新建、改建的,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

第十九条老年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建筑冬至日首层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日照间距系数为1:1.6。

第二十条上述建筑间距系数适用无地形高差布置的建筑,对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应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

高、多、低层、退台等组合建筑间距,分别按各类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建筑退让第二十一条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保护范围等工程设施两侧,除必须符合日照间距,文物保护、风景区、市政管线、防汛、消防、防灾和交通安全等有关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1)拟建建筑北侧为居住用地的,退让地界距离为该建筑日照间距的一半;北侧按规划要求为一、二类居住用地的,应保证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

(2)拟建居住建筑南侧为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的,退让地界距离为12米;拟建建筑南侧如按规划要求为非居住用地的,由规划部门根据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等要求确定。

(3)拟建建筑与相邻建筑位于规划街巷南北两侧,而街巷宽度不足日照间距的,以规划街巷中心线作为日照分界线,双方各退一半。

第二十二条各类拟建建筑退让地界如因自身有特殊要求需要增退距离的,增加部分由拟建建筑单方面退让。

第二十三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W)的距离按以下要求控制:(一)临城市快速路,后退红线距离不小于20米。

(二)临城市道路(W≥50米)两侧,后退红线距离不少于10米。

(三)临城市道路(50米>W>20米)两侧,后退红线距离不少于5米。

(四)临城市道路(20米≥W)两侧,后退红线距离不少于3米。

第二十四条新建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5000m2以上商场、游乐场、办公楼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低层、多层建筑及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以便人员集散及临时停车。

第二十五条高层建筑主楼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下列规定控制:(一)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米的,不得小于10米。

(二)建筑高度大于50米、小于或等于100米的,不得小于15米。

(三)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或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六条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5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

第二十七条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化粪池及附属设施,不得侵占道路规划红线。

在规定的后退建筑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构)筑物;雨篷、阳台、凸窗等可外挑,但其外挑部分不得超出建筑物退让红线距离,且最大出挑宽度不超过1.8米。

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5米。

第二十八条沿河道规划蓝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防洪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5米,但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规中另有规定小于15米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沿铁路两侧新建建设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铁路干线两侧建设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设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二)临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须符合铁路道口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

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电力线走廊是指电力导线边线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内的区域,其中高压线路部分通常称为高压走廊。

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最小距离表(注: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第三十一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机场净空、气象台(站)、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文物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控制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城市主要景观道路及节点,可以通过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作为建筑高度的控制指标。

第三十三条建筑物邻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建筑物直接邻接或其面前道路邻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1/2宽度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第七章绿地控制第三十四条各类建设用地范围内绿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符合以下规定:居住区不少于30%《规范》。

一、二类工业、商业、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共设施等单位,不少于20%;对环境有大气、噪声污染的三类工业,厂矿企业单位,不少于30%;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卫生、教育科研、部队等单位,不少于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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