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维权妇女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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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维权:妇女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100周年纪念之际,为深化妇女法制宣传教育,强化妇女维权意识,我们请来了北京李律师做客“法律讲堂”,就生活中妇女们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解疑释惑,引导大家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记者:我这儿有一个案例,情况是这样的:小芳的老家在农村,高中毕业未能考上大学,十年前来到城里一服装店打工。工作上的配合,加上生活上的照顾,两人后来发展成了恋人并走进了婚姻的殿堂。小芳从农村嫁进了城市,但户口要“农转非”很难办,所以,小芳的户口也就一直留在农村老家。去年,因老家农村修建公路,小芳娘家的土地被征用,获得了一笔不小的土地补偿款。娘家人得了这笔款后,并没有分给小芳。按照农村“嫁出的女是泼出的水”的习俗,没有权利分配该土地补偿款。小芳多次找娘家协商,但是都没有结果。又找到了村委会,要求村委会调解。村干部说,虽然小芳的户口还在该村,但她已经出去十年了,没有实际经营土地,十年间,也没有履行该村村民的各种义务,故小芳要求分土地补偿款的要求不予以支持。请问小芳有权利分土地补偿款吗?
李律师:我认为,小芳有权利参与分配该土地补偿款。因为小芳的户口还在该村,并未迁出,从法律意义上讲,小芳仍然是该村的村民。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3条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小芳已经出去十年了,她的确没有实际经营土地,而是她的娘家人在经营。我认为,小芳娘家人的经营行为,应该属于代管行为,她们毕竟付出了艰辛的劳动,从公平角度讲,在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时候,可以给与适当的补偿,但是不能因此完全剥夺小芳的权益。因为,土地补偿费不仅仅涉及财产权,还涉及附属人身权。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征用农民耕地的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属于行政损失补偿,与民法上基于侵权行为发生的损害赔偿有本质的区别。因此,
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权的补偿,也可以说是土地形态转化为货币形态的集体财产,依法归土地被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偿费是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形式,归需要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因为土地被征用后,必然减少或完全丧失其赖以生存的条件,给其生活造成一定的困难。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安置补助费不属于集体收益,其所有权应属于需要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要是承包经营者的安置,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1款的规定,归其所有者所有。
记者:今天是“三八”妇女节,我们想重点聊聊妇女权益保护的问题。这里还有一个女职工在工作中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例:小秀是一家私立公司的员工,因生小孩,请了产假。但公司却以小秀未实际参加工作为由,拒绝发放产假期间的工资,并连年终奖金也全部扣除了。目前,找一个工作也不容易,小秀明知道公司的做法不合法,但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也不敢向公司主张权益,怕惹恼了老板,开除自己。小秀很是苦恼,她该怎么办呢?
李律师: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不得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我认为,小秀没必要害怕,真正要害怕的,应该是违法乱纪的公司老板。另外,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二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侵犯妇女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广大妇女同胞们,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李律师:妇女要想在现实生活中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应该做到:一是要学法懂法,依法维权。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实行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是保护妇女权益最有效的武器,了解自己享有哪些法定的权利义务,依法办事。同时,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当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二是要增强权利意识和证据意识。由于法律问题的解决离不开证据的支持,因此,在日常生活中,特别是比较重要的活动中,对于与自身有密切联系的财产、人身权利等问题应当注意保存相关的证据,以便在受到伤害时有办法保护自己的权利。三是应该加强与妇联的联系,遇到侵犯自己权益的事情发生,而自己又不方便出面的时候,请求妇联出面干涉,是很好的办法。
离异女子探视孩子遭前夫拒绝专家:可提起诉讼
离异女子探视孩子遭拒
“我现在太想孩子了,前夫不让我看怎么办?”昨天上午8:30,市民刘女士打进电话向法律专家诉说,她几个月前与丈夫王某协议离婚,因男方家是三辈单传独子,因此离婚时男方坚持孩子由他抚养,刘女士考虑男方的家庭情况便同意了。
但几个月过去了,前夫不让刘女士探视孩子,刘女士的父母也非常想念外孙子,多次到男方家要求探视孩子,均被拒绝,刘女士一家现在想孩子都快疯了。“我怎样才能保障自己和父母的合法权益?”刘女士向专家求助。
法律专家:探视权不能因离婚被剥夺
“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利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被剥夺,不能错误地认为子女归谁抚养就是归谁所有。”烟台市妇联义工、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隋文华介绍,我国《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刘女士可向法院单独提起探视权之诉。
“离婚时双方最好能就探望子女事宜达成协议,约定何时何地以怎样的方式行使探视权,这样既可以避免直接抚养方不配合探望,又可以避免非直接抚养方频繁探望,对子女成长造成不利影响。”据隋文华介绍,探视权一定要本着对子女有利的原则行使,如果子女愿意被探望,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如果子女不愿意被探望,也不宜强行探望。
法院称结婚6-8年夫妻离婚率最高
海淀法院公布了对近几年该院受理离婚案件的调研结果。结果显示,2009年受理的离婚案件比2008年暴涨9成。而在所有婚龄段的离婚案件中,婚龄6到8年的夫妻占了38%,是比例最高的。
据介绍,2008年,海淀法院民二庭受理离婚案件1585件,2009年则为3020件,同比增长了90.5%。法院通过对2009年的离婚案件进行抽样调查,发现离婚率高发倾向于3个婚龄段:婚龄在16至20年的占总数的13%;婚龄在1至3年的占到总数的24%;而6至8年的则高达38%。这与现实生活中“七年之痒”的说法不谋而合。法官因此提醒,在这个婚龄段,婚姻中的男女的确容易因求新求变而造成裂变,因此属于婚姻的相对不稳定期,妇女更应该提高警惕,用心经营婚姻。
此外调查数据显示,有62%的离婚诉讼都由女性提起,这说明妇女随着受教育程度、收入水平、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的不断提高,在经济和精神上对男性的依附性逐步降低,在婚姻出现危机时更勇于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在那些涉及“高知”女性的离婚案中,离婚成功使她们摆脱收入低于自己的男方,生活水平得到提高。
调查显示,在离婚诉讼中,女性仍是弱势一方,当法院对夫妻双方的财产进行分割时,妇女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付出的家务劳动的价值往往得不到补偿。而且部分女性对丈夫的财产状况及收入来源缺少全面了解,即使男方存在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也难以举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