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加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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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状态:失效发布日期:1981-11-11 生效日期: 1981-11-11发布部门: 铁道部发布文号: 铁货字[1981]1792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是铁路运输组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主要任务是:保证货物、车辆的完整和行车安全,充分利用货车载重力和容积,安全、迅速、合理、经济地运输货物,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对铁路运输的需要。

第2条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是技术性较强的工作。

各部门应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努力提高装载加固质量。

各部门必须重视技术业务教育,及时总结装载加固实践经验,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

各装车单位应建立和健全装车岗位责任制,并坚持装车从严的精神。

在使用车辆、选择加固材料、确定装载和加固方法等方面,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3条货车是铁路的重要运输设备,是国民经济各部门共用的运输工具。

因此,各装卸车单位必须建立爱车制度。

对易于损坏车辆的装卸机械、设备和装卸作业方法,必须采取措施迅速加以改进。

由于装卸作业损坏的铁路车辆,应按铁道部有关规定赔偿。

第4条铁路与发、收货单位应加强协作,共同研究改善货物包装,改进装载加固方法,并订立合同,互相制约,共同遵守。

第5条本规则未规定的装载、加固方法及加固材料,可由铁路局与发货单位在确保运输安全的条件下组织试运,通过试运总结经验。

跨局时,必须报铁道部批准。

第二章货物装载加固的基本技术条件第6条货物装载与加固的基本要求是:必须保证能够经受正常的调车作业以及列车运行中所产生的各种力的作用,以便保证货物在运输的全过程中,不致发生移动、滚动、倾覆、倒坍或坠落等情况。

装载货物选择车辆时,应遵守货车使用限制表及有关规定。

第7条货物装载的宽度与高度,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机车车辆限界,或特定区段装载限制。

装载货物的重量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货车标记载重量,货物的重量应合理分布在车底板上,不得偏重。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修订(2009)236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修订(2009)236

一、关于《加规》附件11.070301~070306号方案修订内容具体见定型方案增补部分。

2.取消070307号方案。

二、关于《加规》附件61.新增以下试运方案(1)卷钢使用60t、61t通用敞车凹形草支垫卧装方案。

(2)卷钢使用70t通用敞车凹形草支垫卧装方案。

(3)卷钢使用60t、61t通用敞车稻草掩挡卧装方案。

(4)卷钢使用70t通用敞车稻草掩挡卧装方案。

(5)卷钢使用60t、61t木地板平车稻草掩挡卧装方案。

2.修订以下试运方案及试运材料(1)SY2009-03方案中带木座架的卷钢方案纳入太原铁路局暂行方案。

(2)凹形草支垫,编号SYC2009-01。

(3)将SYC2009-06中“十字形内挡”部分纳入SY2009-01附录中。

(4)JS型钢丝绳紧固器,SYC2009-16,将试运范围扩大到全路各办理站。

三、2010年有效试运项目1.试运方案(1)太钢8~18t卷钢平车立装方案,编号SY2010-01。

(2)北方重工大型钢锭平车卧装方案,编号SY2010-02。

(3)太钢9.5~30.5t卷钢敞、平车卧装方案,编号SY2010-03。

(4)100m定尺和短尺钢轨(60kg/m)普通平车混装装载加固方案,编号SY2010-04。

(5)500m长定尺钢轨(60kg/m)普通平车装载加固方案,编号SY2010-05。

(6)JSQ6型凹底双层运输汽车专用车装载加固方案,编号SY2010-06。

(7)100m长定尺和短尺钢轨(60kg/m)换长1.5和1.3普通平车梯形装载加固方案,编号SY2010-07。

(8)卷钢使用60t、61t通用敞车凹形草支垫卧装方案,编号SY2010-08。

(9)卷钢使用70t通用敞车凹形草支垫卧装方案,编号SY2010-09。

(10)卷钢使用60t、61t通用敞车稻草掩挡卧装方案,编号SY2010-10。

(11)卷钢使用70t通用敞车稻草掩挡卧装方案,编号SY2010-11。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加规 》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加规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标准轨距的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是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的基本依据。

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技术性强,是铁路运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主要任务是:保证货物、货车的完整和行车安全,充分利用货车载重力和容积,安全、迅速、合理、经济地运输货物。

第四条货物装载加固的基本技术要求是:使货物均衡、稳定、合理地分布在货车上,不超载,不偏载,不偏重,不集重;能够经受正常调车作业以及列车运行中所产生各种力的作用,在运输全过程中,不发生移动、滚动、倾覆、倒塌或坠落等情况。

第五条铁路局(含专业运输公司,下同)要高度重视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配备专人负责,积极运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技术和设备,不断改进和完善技术管理手段,提高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质量。

铁路局及其直属货运站段应成立装载加固技术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制度。

装载加固技术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部门货物装载加固方案的审核、申报、实施工作,组织落实按方案装车、装车质量签认制度和货车满载措施,以及有关技术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企业应按本规则规定做好装载加固有关工作。

第六条各装车单位应建立健全装车岗位责任制,坚持装车从严、发站从严的原则,严格按装载加固方案装车。

重点货物实行装车质量签认制度,铁路局应制定管内装车质量签认办法,并报部备案。

第七条本规则未规定的货物装载加固方法、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应由托运人会同承运人,在安全运输的前提下组织试运。

试运的有关要求按本规则第四章办理。

第八条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由托运人自备,其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规则有关要求,以及铁道部公布的有关技术条件。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标准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标准轨距的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是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的基本依据。

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技术性强,是铁路运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主要任务是:保证货物、货车的完整和行车安全,充分利用货车载重力和容积,安全、迅速、合理、经济地运输货物。

第四条货物装载加固的基本技术要求是:使货物均衡、稳定、合理地分布在货车上,不超载,不偏载,不偏重,不集重;能够经受正常调车作业以及列车运行中所产生各种力的作用,在运输全过程中,不发生移动、滚动、倾覆、倒塌或坠落等情况。

第五条铁路局(含专业运输公司,下同)要高度重视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配备专人负责,积极运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技术和设备,不断改进和完善技术管理手段,提高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质量。

铁路局及其直属货运站段应成立装载加固技术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制度。

装载加固技术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部门货物装载加固方案的审核、申报、实施工作,组织落实按方案装车、装车质量签认制度和货车满载措施,以及有关技术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企业应按本规则规定做好装载加固有关工作。

第六条各装车单位应建立健全装车岗位责任制,坚持装车从严、发站从严的原则,严格按装载加固方案装车。

重点货物实行装车质量签认制度,铁路局应制定管内装车质量签认办法,并报部备案。

第七条本规则未规定的货物装载加固方法、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应由托运人会同承运人,在安全运输的前提下组织试运。

试运的有关要求按本规则第四章办理。

第八条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由托运人自备,其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规则有关要求,以及铁道部公布的有关技术条件。

铁路货运加固装载的要求

铁路货运加固装载的要求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是铁路运输组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主要任务是:保证货物、车辆的完整和行车安全,充分利用货车载重力和容积,安全、迅速、合理、经济地运输货物,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对铁路运输的需要。

第2条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是技术性较强的工作。

各部门应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努力提高装载加固质量。

各部门必须重视技术业务教育,及时总结装载加固实践经验,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

各装车单位应建立和健全装车岗位责任制,并坚持装车从严的精神。

在使用车辆、选择加固材料、确定装载和加固方法等方面,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3条货车是铁路的重要运输设备,是国民经济各部门共用的运输工具。

因此,各装卸车单位必须建立爱车制度。

对易于损坏车辆的装卸机械、设备和装卸作业方法,必须采取措施迅速加以改进。

由于装卸作业损坏的铁路车辆,应按铁道部有关规定赔偿。

第4条铁路与发、收货单位应加强协作,共同研究改善货物包装,改进装载加固方法,并订立合同,互相制约,共同遵守。

第5条本规则未规定的装载、加固方法及加固材料,可由铁路局与发货单位在确保运输安全的条件下组织试运,通过试运总结经验。

跨局时,必须报铁道部批准。

第二章货物装载加固的基本技术条件第6条货物装载与加固的基本要求是:必须保证能够经受正常的调车作业以及列车运行中所产生的各种力的作用,以便保证货物在运输的全过程中,不致发生移动、滚动、倾覆、倒坍或坠落等情况。

装载货物选择车辆时,应遵守货车使用限制表及有关规定。

第7条货物装载的宽度与高度,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机车车辆限界,或特定区段装载限制。

装载货物的重量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货车标记载重量,货物的重量应合理分布在车底板上,不得偏重。

第8条使用有端、侧板的平车、砂石车装载长度或宽度超出车底板的货物,可将端、侧板放下,需用铁线与车体捆绑牢固,不得影响提钩杆的正常使用和压住车钩。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第三条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技术性强,是铁路运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保证货物、货车的完整和行车安全,充分利用货车载重力和容积,安全、迅速、合理、经济地运输货物。
第四条货物装载加固的基本技术要求是:使货物均衡、稳定、合理地分布在货车上,不超载,不偏载,不偏重,不集重;能够经受正常调车作业以及列车运行中所产生各种力的作用,在运输全过程中,不发生移动、滚动、倾覆、倒塌或坠落等情况。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企业企业应按本规则规定做好装载加固有关工作。
第六条各装车单位应建立健全装车岗位责任制,坚持装车从严、发站从严的原则,严格按装载加固方案装车。
重点货物实行装车质量签认制度,铁路局应制定管内装车质量签认办法,并报部备案。
第七条本规则未规定的货物装载加固方法、装载加固材料及装臵,应由托运人会同承运人,在安全运输的前提下组织试运。试运的有关要求按本规则第四章办理。
第十六条C 62A、C 62A*、C 62A*K、C 62AK、C 62A*T、C 62A T、C 62B、C 62BK、C 62BT、C 64、C 64K、C 64H及C 64T型敞车局部地板面承受货物重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仅在车辆两枕梁之间、横中心线两侧等距离范围内承受均布载荷或对称集中载荷时,容许载重量见附表5、附表6。
7、仅靠防滑衬垫防止货物移动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55t。第十七条C 70、C 70H型敞车局部地板面承受货物重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仅在车辆两枕梁之间、横中心线两侧等距离范围内承受均布载荷或对称集中载荷时,容许载重量见附表7、附表8。
2.两枕梁直接承受货物重量且两枕梁承受的货物重量相等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量。
3.在车辆两枕梁内外等距离(装载长度不超过3.8m范围内承受均布载荷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运(06)161号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运(06)161号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运[2006]161号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基本技术条件 (3)第三章特殊规定 (8)第一节超限、超长货物 (8)第二节木材和竹子 (10)第三节轮式、履带式货物和圆柱形、球形货物 (12)第四节金属材料及制品 (15)第五节预应力梁 (17)第四章方案管理 (19)第五章满载工作 (22)第六章附则 (23)附表 (24)附表1 货车使用限制表 (24)附表2 平车局部地板面承受均布载荷或对称集中载荷时容许载重量表 (25)附表3 凹底平车局部地板面承受均布载荷或对称集中载荷时容许载重量表 (26)附表4 长大平车及落下孔车局部承受均布载荷或对称集中载荷时容许载重量表 (28)附表5 60t、61t敞车两枕梁间承受均布载荷时容许装载重量表 (29)附表6 60t、61t敞车两枕梁间承受对称集中载荷时容许装载重量表 (30)附表7 C70、C70H型敞车两枕梁间承受均布载荷时容许装载重量表 (31)附表8 C70、C70H型敞车两枕梁间承受对称集中载荷时容许装载重量表 (32)附件 (33)附件1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定型方案(另册) (33)附件2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常用计算公式 (34)附件3 货物装载限界图 (48)附件4 特定区段装载限制 (49)附件5 常用装载加固材料与装置 (50)附件6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试运方案及试运材料(另册) (51)附录敞车、平车、长大货物车技术参数表 (5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铁路局对《加规》第一条的补充本规定系《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引伸规则《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以下简称《加规》)授权的补充规定,铁路和托运人、收货人均应遵守。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标准轨距的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是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的基本依据。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范标准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范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标准轨距的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是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的基本依据。

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技术性强,是铁路运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主要任务是:保证货物、货车的完整和行车安全,充分利用货车载重力和容积,安全、迅速、合理、经济地运输货物。

第四条货物装载加固的基本技术要求是:使货物均衡、稳定、合理地分布在货车上,不超载,不偏载,不偏重,不集重;能够经受正常调车作业以及列车运行中所产生各种力的作用,在运输全过程中,不发生移动、滚动、倾覆、倒塌或坠落等情况。

第五条铁路局(含专业运输公司,下同)要高度重视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配备专人负责,积极运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技术和设备,不断改进和完善技术管理手段,提高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质量。

铁路局及其直属货运站段应成立装载加固技术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制度。

装载加固技术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部门货物装载加固方案的审核、申报、实施工作,组织落实按方案装车、装车质量签认制度和货车满载措施,以及有关技术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企业应按本规则规定做好装载加固有关工作。

第六条各装车单位应建立健全装车岗位责任制,坚持装车从严、发站从严的原则,严格按装载加固方案装车。

重点货物实行装车质量签认制度,铁路局应制定管内装车质量签认办法,并报部备案。

第七条本规则未规定的货物装载加固方法、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应由托运人会同承运人,在安全运输的前提下组织试运。

试运的有关要求按本规则第四章办理。

第八条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由托运人自备,其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规则有关要求,以及铁道部公布的有关技术条件。

关于修订[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条款的通知

关于修订[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条款的通知

关于修订[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条款的通知关于修订《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条款的通知铁运[2019]106号为了确保铁路货物运输安全,铁道部组织对《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运〔2019〕161号,以下简称《加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通知如下:一、关于《加规》条文部分 1.第十七条修改为:“C 70、C 70H 型敞车局部地板面承受货物重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仅在车辆两枕梁之间、横中心线两侧等距离范围内承受均布载荷或对称集中载荷时,容许载重量见附表7、附表8。

2.两枕梁直接承受货物重量且两枕梁承受的货物重量相等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量。

3.在车辆两枕梁内外等距离(装载长度不超过3.8m )范围内承受均布载荷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装载宽度不小于2.5m 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量;(2)装载宽度不小于1.2m 、不足2.5m 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65t 。

如果需要在货物下加垫横垫木或条形草支垫(稻草绳把)时,应分别加垫在枕梁上及其内外各1m 处。

4.靠车辆两端墙向中部连续装载货物,每端装载长度超过3.8m 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装载宽度不小于2.5m 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量;(2)装载宽度不小于1.2m 、不足2.5m 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65t 。

5.在车辆两枕梁内外等距离(装载长度不超过3.8m )范围内和车辆中部三处承载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中部货物装载宽度不小于1.2m ,重量不得大于25t ;(2)当两端货物的装载宽度不小于2.5m 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量;(3)当两端货物的装载宽度不小于1.2m 、不足2.5m 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65t 。

6.货物的装载宽度小于1.2m 时,可双排装载或加垫长度不小于1.2m 的横垫木。

”2.第二十二条第5款中的“防止”修改为“保证”。

3.第三十二条“……向外溜坡。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状态:失效发布日期:1981-11-11 生效日期: 1981-11-11发布部门: 铁道部发布文号: 铁货字[1981]1792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是铁路运输组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主要任务是:保证货物、车辆的完整和行车安全,充分利用货车载重力和容积,安全、迅速、合理、经济地运输货物,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对铁路运输的需要。

第2条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是技术性较强的工作。

各部门应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努力提高装载加固质量。

各部门必须重视技术业务教育,及时总结装载加固实践经验,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

各装车单位应建立和健全装车岗位责任制,并坚持装车从严的精神。

在使用车辆、选择加固材料、确定装载和加固方法等方面,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3条货车是铁路的重要运输设备,是国民经济各部门共用的运输工具。

因此,各装卸车单位必须建立爱车制度。

对易于损坏车辆的装卸机械、设备和装卸作业方法,必须采取措施迅速加以改进。

由于装卸作业损坏的铁路车辆,应按铁道部有关规定赔偿。

第4条铁路与发、收货单位应加强协作,共同研究改善货物包装,改进装载加固方法,并订立合同,互相制约,共同遵守。

第5条本规则未规定的装载、加固方法及加固材料,可由铁路局与发货单位在确保运输安全的条件下组织试运,通过试运总结经验。

跨局时,必须报铁道部批准。

第二章货物装载加固的基本技术条件第6条货物装载与加固的基本要求是:必须保证能够经受正常的调车作业以及列车运行中所产生的各种力的作用,以便保证货物在运输的全过程中,不致发生移动、滚动、倾覆、倒坍或坠落等情况。

装载货物选择车辆时,应遵守货车使用限制表及有关规定。

第7条货物装载的宽度与高度,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机车车辆限界,或特定区段装载限制。

装载货物的重量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货车标记载重量,货物的重量应合理分布在车底板上,不得偏重。

关于修订《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条款的通知

关于修订《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条款的通知

关于修订《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条款的通知铁运[2008]106号为了确保铁路货物运输安全,铁道部组织对《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运〔2006〕161号,以下简称《加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通知如下:一、关于《加规》条文部分1.第十七条修改为:“C70、C70H型敞车局部地板面承受货物重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仅在车辆两枕梁之间、横中心线两侧等距离范围内承受均布载荷或对称集中载荷时,容许载重量见附表7、附表8。

2.两枕梁直接承受货物重量且两枕梁承受的货物重量相等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量。

3.在车辆两枕梁内外等距离(装载长度不超过3.8m)范围内承受均布载荷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装载宽度不小于2.5m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量;(2)装载宽度不小于1.2m、不足2.5m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65t。

如果需要在货物下加垫横垫木或条形草支垫(稻草绳把)时,应分别加垫在枕梁上及其内外各1m处。

4.靠车辆两端墙向中部连续装载货物,每端装载长度超过3.8m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装载宽度不小于2.5m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量;(2)装载宽度不小于1.2m、不足2.5m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65t。

5.在车辆两枕梁内外等距离(装载长度不超过3.8m)范围内和车辆中部三处承载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中部货物装载宽度不小于1.2m,重量不得大于25t;(2)当两端货物的装载宽度不小于2.5m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量;(3)当两端货物的装载宽度不小于1.2m、不足2.5m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65t。

6.货物的装载宽度小于1.2m时,可双排装载或加垫长度不小于1.2m的横垫木。

”2.第二十二条第5款中的“防止”修改为“保证”。

3.第三十二条“……向外溜坡。

”后增加“装车后中心高度不得大于4600mm。

支柱底面必须与敞车车地板接触。

”4.第三十三条“使用6.5mm盘条2股对每垛起脊部分(上层腰线以上的货物)做整体捆绑。

铁路货运加固装载的要求

铁路货运加固装载的要求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是铁路运输组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主要任务是:保证货物、车辆的完整和行车安全,充分利用货车载重力和容积,安全、迅速、合理、经济地运输货物,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对铁路运输的需要。

第2条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是技术性较强的工作。

各部门应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努力提高装载加固质量。

各部门必须重视技术业务教育,及时总结装载加固实践经验,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

各装车单位应建立和健全装车岗位责任制,并坚持装车从严的精神。

在使用车辆、选择加固材料、确定装载和加固方法等方面,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3条货车是铁路的重要运输设备,是国民经济各部门共用的运输工具。

因此,各装卸车单位必须建立爱车制度。

对易于损坏车辆的装卸机械、设备和装卸作业方法,必须采取措施迅速加以改进。

由于装卸作业损坏的铁路车辆,应按铁道部有关规定赔偿。

第4条铁路与发、收货单位应加强协作,共同研究改善货物包装,改进装载加固方法,并订立合同,互相制约,共同遵守。

第5条本规则未规定的装载、加固方法及加固材料,可由铁路局与发货单位在确保运输安全的条件下组织试运,通过试运总结经验。

跨局时,必须报铁道部批准。

第二章货物装载加固的基本技术条件第6条货物装载与加固的基本要求是:必须保证能够经受正常的调车作业以及列车运行中所产生的各种力的作用,以便保证货物在运输的全过程中,不致发生移动、滚动、倾覆、倒坍或坠落等情况。

装载货物选择车辆时,应遵守货车使用限制表及有关规定。

第7条货物装载的宽度与高度,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机车车辆限界,或特定区段装载限制。

装载货物的重量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货车标记载重量,货物的重量应合理分布在车底板上,不得偏重。

第8条使用有端、侧板的平车、砂石车装载长度或宽度超出车底板的货物,可将端、侧板放下,需用铁线与车体捆绑牢固,不得影响提钩杆的正常使用和压住车钩。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1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1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附件 1摘要:本文档旨在规范铁路货物装载加固的要求,以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铁路货物装载及运输单位。

1. 引言铁路货物装载加固是指为了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损坏、滑动和倾斜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包括适当的包装材料选择和装载方式。

本规则旨在规范铁路货物装载加固的要求,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

2. 货物包装要求2.1 包装材料选择在选择包装材料时,应考虑货物的特性、重量、体积和运输环境等因素。

包装材料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能够有效保护货物免受损坏和外部影响。

2.2 包装方式货物的包装方式应根据其特性和运输要求进行合理选择。

常见的包装方式包括木箱包装、纸箱包装、塑料包装等。

在选择包装方式时,应考虑到货物的稳定性和防震性要求。

3. 装载要求3.1 装载平稳性货物在铁路装载过程中,应确保装载平稳,防止货物滑动和倾斜。

货物应安放在车厢内的适当位置,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货物与车厢壁和其他货物之间的稳定性。

3.2 装载分布均匀性货物的装载应分布均匀,避免出现一个地方过重或过轻的情况。

在进行装载时,应根据货物的重量和体积进行合理的分布,避免造成车辆过载或负载不均衡的情况。

3.3 装载固定性为了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滑动和倾斜,应使用适当的固定装置将货物固定在车厢内。

固定装置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能够抵抗运输过程中的振动和冲击力。

4. 装卸要求4.1 装卸作业场地选择装卸作业场地应选择平整、坚实、无障碍物的场地。

场地应具备足够的空间供货物装卸,并保证装卸时的安全和顺畅。

4.2 装卸作业流程装卸作业应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确保操作的标准化和顺序化。

在装卸过程中,应使用适当的起重设备和工具,确保货物的安全和稳定。

4.3 装卸人员技能要求装卸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装卸作业流程,熟练操作装卸设备和工具。

装卸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提高自身的技能水平。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总运〔2015〕296号目录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0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基本技术条件 (2)第三章特殊规定 (14)第一节超限、超长货物 (14)第二节木材和竹子 (17)第三节轮式、履带式货物和圆柱形、球形货物 (18)第四节金属材料及制品 (20)第五节卷钢 (21)第六节预应力梁 (22)第四章方案管理 (24)第五章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管理 (26)第六章应急处置 (28)第七章满载工作 (29)第八章附则 (29)附件1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定型方案 (30)附件2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常用计算公式 (31)附件3 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 (42)附件4 特定区段装载限制 (43)附件5 常用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 (44)附件6 铁路货车增载规定 (45)附件7 装载加固废止和失效文电目录 (47)敞车、平车、棚车、长大货物车技术参数表 (52)TG/HY102-20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铁路总公司)及所属各铁路运输企业(以下统称铁路局),是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的基本依据。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企业通过国家铁路运输货物前,铁路局在签订有关协议时应遵守本规则。

铁路局在与托运人、收货人签订有关协议时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技术性强,是铁路运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主要任务是:保证货物、货车的完整和行车安全,充分利用货车载重力和容积,安全、迅速、合理、经济地运输货物。

第四条货物装载加固的基本技术要求是:使货物均衡、稳定、合理地分布在货车上,不超载,不偏载,不偏重,不集重;能够经受正常调车作业以及列车运行中所产生各种力的作用,在运输全过程中,不发生移动、滚动、倾覆、倒塌或坠落等情况。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铁道部铁运[1995]70号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道部1995年5月15日铁运[1995]70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本规则系《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引伸规则,是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的基本依据。

铁路和托运人、收货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2条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是铁路运输组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主要任务是:保证货物、车辆的完整和行车安全,充分利用货车载重力和容积,安全、迅速、合理、经济地运输货物,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3条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是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各部门应加强领导,配备专人负责。

各有关站段应成立装载加固技术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货物装载加固方案的实施,开展技术业务教育。

各装车单位应建立健全装车岗位责任制,坚持装车从严、发站从严的精神;在使用车辆、选择加固材料、确定装载加固方法等方面,严格执行本规则的规定。

第4条本规则附件、附录与本规则具有同等的效力。

附件一,为铁道部明定的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定型方案、试运方案以及与货物装载加固有关的文电及补充规定。

第5条托运人托运本规则(含附件一)未列货物时,应向铁路提供货物的重量、重心位置、外形尺寸以及装载加固方面的有关资料。

第6条本规则未规定的货物装载加固方法、加固材料及装置(货物转向架除外),应由铁路会同托运人,在安全运输的前提下组织试运。

分局管内试运的,由分局批准;路局管内试运的,由路局批准;出局试运的,由铁道部批准。

要求试运的项目,需经铁路认可的科研单位或专门机构出具的方案论证及技术评价报告。

试运工作要精心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押运或跟踪监测。

试运结束后,应及时提出试运总结报告。

第7条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由托运人自备。

其规格、数量、质量须符合本规则有关要求。

第8条铁路局可依据本规则,制定局管内的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9条本规则条文、附件、附录,补充、修改时,除以文电形式发布外,将在《铁路货物运输专刊》上予以公布。

附件一的补充、修改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标准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标准轨距的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是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的基本依据。

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技术性强,是铁路运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主要任务是:保证货物、货车的完整和行车安全,充分利用货车载重力和容积,安全、迅速、合理、经济地运输货物。

第四条货物装载加固的基本技术要求是:使货物均衡、稳定、合理地分布在货车上,不超载,不偏载,不偏重,不集重;能够经受正常调车作业以及列车运行中所产生各种力的作用,在运输全过程中,不发生移动、滚动、倾覆、倒塌或坠落等情况。

第五条铁路局(含专业运输公司,下同)要高度重视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配备专人负责,积极运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技术和设备,不断改进和完善技术管理手段,提高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质量。

铁路局及其直属货运站段应成立装载加固技术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制度。

装载加固技术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部门货物装载加固方案的审核、申报、实施工作,组织落实按方案装车、装车质量签认制度和货车满载措施,以及有关技术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企业应按本规则规定做好装载加固有关工作。

第六条各装车单位应建立健全装车岗位责任制,坚持装车从严、发站从严的原则,严格按装载加固方案装车。

重点货物实行装车质量签认制度,铁路局应制定管内装车质量签认办法,并报部备案。

第七条本规则未规定的货物装载加固方法、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应由托运人会同承运人,在安全运输的前提下组织试运。

试运的有关要求按本规则第四章办理。

第八条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由托运人自备,其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规则有关要求,以及铁道部公布的有关技术条件。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修订(2008)106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修订(2008)106

关于修订《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条款的通知为了确保铁路货物运输安全,铁道部组织对《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运〔2006〕161号,以下简称《加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通知如下:一、关于《加规》条文部分1.第十七条修改为:“C70、C70H型敞车局部地板面承受货物重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仅在车辆两枕梁之间、横中心线两侧等距离范围内承受均布载荷或对称集中载荷时,容许载重量见附表7、附表8。

2.两枕梁直接承受货物重量且两枕梁承受的货物重量相等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量。

3.在车辆两枕梁内外等距离(装载长度不超过3.8m)范围内承受均布载荷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装载宽度不小于2.5m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量;(2)装载宽度不小于1.2m、不足2.5m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65t。

如果需要在货物下加垫横垫木或条形草支垫(稻草绳把)时,应分别加垫在枕梁上及其内外各1m处。

4.靠车辆两端墙向中部连续装载货物,每端装载长度超过3.8m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装载宽度不小于2.5m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量;(2)装载宽度不小于1.2m、不足2.5m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65t。

5.在车辆两枕梁内外等距离(装载长度不超过3.8m)范围内和车辆中部三处承载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中部货物装载宽度不小于1.2m,重量不得大于25t;(2)当两端货物的装载宽度不小于2.5m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量;(3)当两端货物的装载宽度不小于1.2m、不足2.5m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65t。

6.货物的装载宽度小于1.2m时,可双排装载或加垫长度不小于1.2m的横垫木。

”2.第二十二条第5款中的“防止”修改为“保证”。

3.第三十二条“……向外溜坡。

”后增加“装车后中心高度不得大于4600mm。

支柱底面必须与敞车车地板接触。

”4.第三十三条“使用6.5mm盘条2股对每垛起脊部分(上层腰线以上的货物)做整体捆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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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标准轨距的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是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的基本依据。

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技术性强,是铁路运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主要任务是:保证货物、货车的完整和行车安全,充分利用货车载重力和容积,安全、迅速、合理、经济地运输货物。

第四条货物装载加固的基本技术要求是:使货物均衡、稳定、合理地分布在货车上,不超载,不偏载,不偏重,不集重;能够经受正常调车作业以及列车运行中所产生各种力的作用,在运输全过程中,不发生移动、滚动、倾覆、倒塌或坠落等情况。

第五条铁路局(含专业运输公司,下同)要高度重视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配备专人负责,积极运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技术和设备,不断改进和完善技术管理手段,提高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质量。

铁路局及其直属货运站段应成立装载加固技术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制度。

装载加固技术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部门货物装载加固方案的审核、申报、实施工作,组织落实按方案装车、装车质量签认制度和货车满载措施,以及有关技术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企业应按本规则规定做好装载加固有关工作。

第六条各装车单位应建立健全装车岗位责任制,坚持装车从严、发站从严的原则,严格按装载加固方案装车。

重点货物实行装车质量签认制度,铁路局应制定管内装车质量签认办法,并报部备案。

第七条本规则未规定的货物装载加固方法、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应由托运人会同承运人,在安全运输的前提下组织试运。

试运的有关要求按本规则第四章办理。

第八条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由托运人自备,其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规则有关要求,以及铁道部公布的有关技术条件。

涉及专利权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其专利保护、使用、转让及纠纷处理等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相关规定。

托运人不得使用经专利管理部门认定或人民法院判决侵犯专利权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第二章基本技术条件第九条装车前应正确选择车辆,遵守货车使用限制表(见附表1)及有关规定。

未经铁道部运输局批准,各类货车装载的货物不得超出货车的设计用途范围。

货车的技术参数由铁道部运输局公布,常用敞车、平车、长大货物车技术参数参见附录。

凡货车车体上的标记技术参数与附录不一致时,以车体上的标记技术参数为准。

货车制造、检修单位应确保货车车体上涂打的标记技术参数的准确性。

凡未经铁道部运输局公布的,技术参数不全的敞车、平车及长大货物车,一律不得使用。

第十条使用有端、侧板的平车装载长度或宽度超出车地板的货物,可将端、侧板放下,同时用镀锌铁线与车体捆绑牢固或用锁铁卡紧。

涂打“关”的平车在运行时,端板应处于立起关闭状态。

特殊情况下,在安装车钩缓冲停止器后允许将端板放倒运行;或将两平车相邻端的一辆平车的端板采取可靠吊起措施后,可将另一辆平车的端板放倒运行。

第十一条装车后货物总重心的投影应位于货车纵、横中心线的交叉点上。

必须偏离时,横向偏离量不得超过100mm;纵向偏离时,每个车辆转向架所承受的货物重量不得超过货车容许载重量的二分之一,且两转向架承受重量之差不得大于10t。

第十二条重车重心高度从钢轨面起,超过2000mm时应按表2-1的规定限速运行。

限速运行时,由装车站以文电报铁路局请示,铁路局以电报批示,跨局运输则应同时抄给有关铁路局,并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货物的装载高度、宽度和计算宽度,除超限货物外,不得超过货物装载限界(见附件3)和特定区段装载限制(见附件4)。

第十四条货车装载的货物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防护物、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不得超过其容许载重量。

允许增载货车车型、适于增载货物品类及允许增载重量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涂打禁增标记的货车不准增载。

铁道部未批准增载的各型货车不得增载。

第十五条平车、凹底平车、长大平车局部承受货物重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车辆横中心线两侧等距离范围内承受均布载荷或对称集中载荷时,容许载重量见附表2、附表3、附表4。

2.货物支重面长度小于所需两横垫木之间的最小距离时,可按需要先铺设两根横垫木,然后在横垫木上加纵垫木,将货物均衡地装在纵垫木上。

第十六条C62A、C62A*、C62A*K、C62AK、C62A*T、C62AT、C62B、C62BK、C62BT、C64、C64A、C64K、C64H及C64T型敞车局部地板面承受货物重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仅在车辆两枕梁之间、横中心线两侧等距离范围内承受均布载荷或对称集中载荷时,容许载重量应遵照附表5、附表6。

2.两枕梁直接承受货物重量且两枕梁承受的货物重量相等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容许载重量。

3.在车辆两枕梁内外等距离(装载长度不超过3.8m)、宽度不小于1.3m范围内(小于1.3m时加垫长度不小于1.3m的横垫木)承受均布载荷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量。

如果需要在货物下加垫横垫木或条形草支垫(稻草绳把)时,应分别加垫在枕梁上及其内外各1m处。

4.在车辆两端墙向中部连续装载货物,每端装装载长度超过3.8m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装载宽度不小于2.5m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量;(2)装载宽度不小于1.3m、不足2.5m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55t。

5.在车辆两枕梁内外等距离、宽度不小于1.3m范围内和车辆中部三处承载时,中部货物重量不得大于13t,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57t。

6.靠车辆两端墙向中部连续装载,每端装载长度超过3.8m,且在车辆中部装载货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中部所装货物的重量不得超过13t。

(2)当两端货物的装载宽度不小于2.5m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57t;(3)当两端货物的装载宽度不小于1.3m、不足2.5m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55t。

7.仅靠防滑衬垫防止货物移动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55t。

第十七条C70、C70H型敞车局部地板面承受均布载荷或对称集中载荷时,容许载重量应遵照附表7、附表8的规定。

第十八条货物突出平车车端装载,突出端的半宽不大于车辆半宽时,允许突出端梁300mm;大于车辆半宽时,允许突出端梁200mm。

超过此限时,应使用游车。

第十九条货车装载重量应使用计量衡器确定;暂不具备条件的,可按装载高度、货物密度确定。

按装载高度确定重量的散堆装货物,托运人应根据货物的粒度、含水量等变化情况随时测定其密度,每季至少应测定一次,装车时,应按所装车辆的容积和货物密度,量尺划线,确定装载高度。

货物密度的测定办法,由铁路局统一制定。

散堆装货物装车后必须平顶。

第二十条装载成件包装货物时,应排列紧密、整齐。

当装载高度或宽度超出货车端侧墙(板)时,应层层压缝,梯形码放,四周货物倾向中间,两侧超出侧墙(板)的宽度应一致。

袋装货物袋(扎)口应朝向车内。

第二十一条装载货物时,应使用必要的装载加固材料和装置。

常用装载加固材料和装置的技术条件及运用管理要求见附件5。

禁止使用菱苦土(菱镁砼)、水泥、砖、石等材料作为装载加固材料和制作装载加固装置。

篷布不能作为装载加固材料。

第二十二条常用加固方法有拉牵加固、挡木或钢挡加固、围挡加固、掩挡加固、腰箍下压式加固、整体捆绑等。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常用计算公式见附件2。

加固的一般要求:1.拉牵可采用八字形、倒八字形、交叉、又字形或反又字形等方式。

2.使用多股镀锌铁线、盘条加固时,需用绞棍绞紧,绞紧程度不能损伤铁线、盘条。

3.使用钢丝绳加固时,应采用配套的钢丝绳夹。

使用紧线器作连接装置时,紧线器与钢丝绳的强度应匹配。

4.使用挡木或钢挡加固时,其高度不宜过大,与车地板之间要有足够的联结强度。

5.掩挡的有效高度应符合要求,掩挡与车地板的联结强度必须足以防止掩挡自身不发生移动或倾覆。

6.使用腰箍下压式加固时,每道腰箍的预紧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

7.必要时,加固线与货物、车辆棱角接触处应采取防磨措施。

第二十三条加固货物时,所用绳索或加固线捆绑拴结后的余尾部分,长度不得超过300mm,一般不短于100mm。

第二十四条对超出端侧墙(板)高度的成件包装货物,应用绳网或绳索串联一起捆绑牢固,也可用挡板(壁)、支柱加固、镀锌铁线(盘条)等加固。

袋装货物起脊部分应使用上封式绳网等进行加固。

第二十五条使用铁地板长大货物车装载货物,可采用焊接加固,焊接时应采取安全接地措施。

卸车时应由卸车单位恢复车辆原状。

禁止在车辆上挖孔。

第二十六条专用货车上附设的装载加固装置的技术性能应符合本规则要求,生产厂家或产权单位应提出装载加固装置的有关技术资料、技术条件和使用说明书,经铁道部运输局组织审核、公布后,装载加固装置方可投入运用。

第三章特殊规定第一节超限、超长货物第二十七条一辆平车装载超长货物,应遵守下列规定:1.均重货物使用60t、61t平车装载,两端均衡突出时,其装载重量不得超过表3-1的规定。

表3-12.货物一端突出端梁装载时,重心容许纵向偏离量应根据附件2计算确定。

3.所用横垫木或支(座)架的高度,应根据附件二计算确定。

4.共用游车时,两货物突出端间距不小于500mm,见图3-1。

图3-15.游车上装载的货物,与货物突出端间距不小于350mm,见图3-2,货物突出部分的两侧不得装载货物。

图3-2第二十八条跨装超长货物应遵守下列规定:1.只准两车负重。

负重车车地板高度应相等,如高度不等时,需要垫平。

对未达到容许载重量的货车,可以加装货物,但不得加装在货物的两侧,与跨装货物端部间距不小于400mm。

2.在两辆负重车的中间只准加挂一辆游车。

3.跨装货物应使用货物转向架,货物转向架有关具体规定见附件5。

货物转向架的支重面长度应遵守第十五条的规定。

货物转向架下架体的重心投影应位于货车纵、横中心线的交叉点上,必须纵向偏离时,应遵守本规则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4.货物转向架上架体与跨装货物,下架体与车辆分别固定在一起。

对货物及货物转向架的加固不得影响车辆通过曲线,并将提钩杆用镀锌铁线捆紧。

5.中间加挂游车的跨装车组通过9号及其以下道岔时不得推送调车。

遇设备条件不容许或尽头线时,可以不超过5km/h的速度匀速推进。

6.跨装车组应使用车钩缓冲停止器,安装应在车钩自然状态下进行。

7.跨装车组禁止溜放。

第二十九条超限、超长货物装车后,车辆转向架任何一侧旁承游间不得为零(弹性旁承及旁承承载结构的货车除外)。

遇球形心盘货车一侧为零时,可用千斤顶将压死一侧顶起,落顶后出现游间,表明货物装载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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