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预算编制要求新
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重大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大专项的资金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都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第三条重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各重大专项领导小组批准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开展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企业竞争前的共性技术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并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入市场的产业化前期工作予以适当支持.第四条结合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课题的特点,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对于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集成等公共科技活动,一般采取前补助方式支持.对于具有明确的、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课题,以及具有相同研发目标和任务、并由多个单位分别开展研发的项目课题,一般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具体支持方式,由牵头组织单位结合项目课题特点和承担单位性质在编制实施计划时明确,经领导小组审核后,作为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综合平衡的内容之一.第五条重大专项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纳入国库动态监控体系管理.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按照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体系,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三部门、财政部、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共同研究制定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开展实施计划综合平衡工作,统筹协调重大专项与科技计划、国家重大工程以及存量科技资源的关系,作为预算编制和审核的前提和基础.第八条财政部根据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三部门综合平衡意见,组织重大专项预算评审并核批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指导和督查预算执行情况,审核、批复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审核、批复重大专项决算等.第九条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牵头组织单位编制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与牵头组织单位共同落实中央财政资金以外其他渠道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组织开展重大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等相关工作.第十条牵头组织单位是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报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核汇总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建议方案;会同领导小组落实中央财政资金以外其他渠道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负责建立符合重大专项特点的重大专项资金内部监管机制,保证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对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提出建议,按规定审核项目课题预算执行中的一般性调整;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报重大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组织进行财务验收等.第十一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是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和执行所承担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按规定使用和管理重大专项资金;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监督检查和验收;编报重大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等.第三章资金核定方式及开支范围第十二条重大专项资金由项目课题经费、不可预见费和管理工作经费组成,分别核定与管理.第十三条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等阶段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1.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对于使用重大专项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件价格在2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当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2.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3.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4.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5.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6.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7.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8.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9.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聘用的参与重大专项研究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10.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见下表:11. 基本建设费:是指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房屋建筑物购建、专用设备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应当单独列示,并参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执行.12. 其他费用:是指在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同一支出项目一般不得同时编列不同渠道的资金.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重大专项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承担单位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等.间接费用由财政部根据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特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性质等因素核定.间接费用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13%,其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5%.间接费用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统筹使用和管理.间接费用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应当在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第十四条不可预见费是指为应对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见因素安排的资金,由财政部统一管理.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因不可预见因素需要追加预算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审核批复.第十五条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是指在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三部门、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等承担重大专项管理职能且不直接承担项目课题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与实施重大专项相关的组织、协调等管理性工作所需费用,由财政部单独核定.第四章前补助项目课题预算管理第十六条前补助是指项目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项目课题执行进度拨付经费的财政支持方式.第十七条重大专项前补助项目课题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应当全面反映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收入与支出,做到收支平衡.第十八条重大专项前补助项目课题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各重大专项的目标、任务和实施阶段,合理确定政府投入资金和其他渠道资金使用的方向和重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落实除中央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他渠道的资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制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时,应当提供其他渠道资金来源证明,领导小组和牵头组织单位汇总项目课题预算时予以重点审核.第十九条重大专项前补助项目课题支出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围绕重大专项确定的项目课题目标,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有科学的测算依据并经过充分论证,以满足实施重大专项的合理需要.第二十条牵头组织单位根据国务院审议通过的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确定项目课题及其承担单位.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科技管理部门编制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作为实施计划的组成内容,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至三部门进行综合平衡.第二十一条牵头组织单位根据三部门综合平衡意见,组织修改和完善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由财务部门会同科技管理部门汇总编制重大专项预算建议方案,按规定程序在当年“一上”部门预算前一个月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科技部和发展改革委.有两个及以上牵头组织单位的,由第一牵头组织单位联合其他牵头组织单位汇总报送.第二十二条财政部组织重大专项预算评审,结合评审结果及当年财力状况,批复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与分年度预算.牵头组织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课题立项批复和财政部批复的项目课题总预算与分年度预算,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第二十三条财政部根据批复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与分年度预算,确定下年度项目课题预算控制数,下达至牵头组织单位,同时抄送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领导小组组长单位.有多个牵头组织单位的,预算控制数分别下达至各牵头组织单位.第二十四条牵头组织单位根据下达的年度预算控制数,组织编报“二上”预算.第二十五条财政部按照法定预算程序正式批复牵头组织单位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年度预算,并将批复情况函告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领导小组组长单位.“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重大专项按照地方专款预算管理的有关程序执行.第二十六条重大专项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开立特设账户.牵头组织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预算、用款计划、实施进度和规定程序,及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资金支付到财政部门批准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开设的重大专项资金特设账户.特设账户纳入国库动态监控体系管理.特设账户开立等事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牵头组织单位负责组织项目课题预算的执行.重大专项资金根据项目课题实施进度和关键节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拨款.牵头组织单位应当根据任务合同书,在合理划分项目课题研发阶段和关键节点、明确关键节点的任务、研发进度及重大专项资金拨付条件的基础上,考核各项目课题的阶段目标和关键任务节点的完成情况,并据此在1个月内提出用款计划,财政部审核后支付资金.第二十八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并通过特设账户管理和核算重大专项资金.项目课题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程序.在项目课题执行期间出现目标和技术路线调整、承担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致使项目课题总预算、年度预算、项目课题间接费用以及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基本建设费预算发生调整的,应当由牵头组织单位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第二十九条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决算报告制度.重大专项资金决算应当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经费等渠道安排的用于重大专项的各种经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项目课题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课题,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中编制反映.项目课题决算由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牵头编制.项目课题决算报告按程序经审核、汇总后,于次年4月20日前报送牵头组织单位.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编制项目课题决算,将项目课题经费使用情况逐级层报至牵头组织单位,牵头组织单位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第三十条未完项目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课题因故中止,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牵头组织单位.牵头组织单位研究提出清查处理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复.第五章后补助项目课题经费管理第三十一条后补助是指相关单位围绕重大专项的目标任务,先行投入并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项目课题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评估或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两种方式.第三十二条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的项目课题,按照前补助方式规定的程序立项,项目课题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牵头组织单位组织评估项目课题成果价值,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对于研发经费需求量大、风险程度高、承担单位经济实力较弱的项目课题,可事先拨付不超过该项目课题申报中央财政资金总额30%的启动经费.启动经费拨付和使用的管理,参照前补助项目课题资金管理规定执行.其余中央财政资金待牵头组织单位对项目课题成果进行验收、提出预算安排建议并经财政部核批后,予以拨付.第三十三条采用事后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的项目课题,按规定程序完成立项后,牵头组织单位组织评估项目课题成果价值并结合项目课题的实际支出,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对于具有相同研发目标和任务,并由多个单位分别开展研发的项目课题,一般由牵头组织单位根据验收情况,提出具体后补助的项目课题建议,原则上只对其中一个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课题给予后补助.同时,牵头组织单位综合成果价值和实际支出情况等因素,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第三十四条通过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获得的资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可以用于补偿组织开展相关研发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通过事后立项事后补助方式获得的资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可以统筹安排.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国家财政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重大专项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种费用开支的原始资料登记和材料消耗、统计盘点制度,做好预算与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性工作.第三十六条牵头组织单位应当按照重大专项目标和任务,结合重大专项特点建立经费监管制度,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保证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牵头组织单位还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绩效评价规定,并根据重大专项实施情况,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送财政部.第三十七条领导小组应当对牵头组织单位组织实施管理工作情况以及重大专项的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牵头组织单位做好各项经费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财政部组织对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监督检查的结果、牵头组织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领导小组监督检查情况等,将作为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制预算、调整项目课题预算安排以及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九条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完成后,牵头组织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章制度,组织对项目课题进行财务验收.通过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课题验收的前提之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第四十条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课题资金如有结余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等,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和管理经费的,除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以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予以缓拨、停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可以向三部门及领导小组提出终止项目课题的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其他第四十二条重大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各重大专项领导小组和牵头组织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三部门备案.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以下简称“管理费”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专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管理费是指在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组织管理和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相关管理性工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第三条管理费来源于中央财政预算.管理费预算应当根据专项管理工作的合理需求,按照财政预算、国库管理以及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核定和支付.第四条管理费按照“分年核定、滚动使用、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第五条根据现行专项管理体制,管理费分为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管理费、专项领导小组管理费和牵头组织单位管理费三类.三部门、各专项领导小组组长单位和牵头组织单位分别是相应管理费的使用单位.第六条三部门管理费用于支持三部门组织开展的重大问题调研、监督评估、实施计划的综合平衡、预算评审、组织管理培训、专项交流与汇报、验收与宣传等工作.第七条专项领导小组管理费用于支持专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专项咨询专家组开展的重大问题研讨与调研、专项实施情况监测与过程评估等工作.。
重大专项预算编制方法
科技重大专项经费预算编制方法一、经费预算编制程序(一)首席专家组织有关承担单位根据我厅下发的预算控制数研究制定经费在各子项间的分配方案,以及子项经费在各承担单位间的分配方案。
(二)子项牵头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组织子项所有承担单位编制《子项经费预算表》以及《项目经费核算方案表》。
(三)首席专家及重大专项牵头单位审核各《子项经费预算表》,汇总编制《重大专项经费预算申报书》,上报科技厅。
二、经费预算编制原则(一)综合预算原则。
重大专项经费预算实行综合预算,全面反映投入项目的专项经费和配套经费的使用情况;同时编制经费来源和经费支出,两者平衡。
(二)政策相符性原则。
预算应符合有关的政策法规。
(三)目标相关性原则。
预算应与专项任务目标相关。
(四)经济合理性原则.预算应经济合理,在不影响专项任务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三、经费来源预算编制方法经费来源包括科技专项经费和配套经费两大来源。
配套经费主要有其他财政拨款、单位自有货币资金、其他资金等.配套经费来源应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四、经费支出预算编制依据和标准根据《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湘科计字[2009]29号)、《湖南省科技计划重大专项、重点项目资金预算评审管理办法》(湘科字[2007]79号),以及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重大专项经费支出须按照以下规定列支: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购置、商业软件购置和为实施项目而研制的非标专用设备仪器费用。
需购置的仪器设备应在附表中列示清单,清单内容包括设备名称、设备型号、单价、拟购置数量、生产国别、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购置理由等.购置设备预算价格通过询价确定。
试制设备预算价格根据试制方案通过成本分析确定。
能源动力/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此项费用的预算价格根据公允价格和合理的计量分配办法确定.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包括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因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发生的费用。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保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任务的顺利实施,加强重大专项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105号)和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大专项是为了实现国家目标,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是我国科技发展的重中之重,对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重大专项紧紧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目标和需求,主要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式广泛研究论证提出,由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
组织实施重大专项要坚持“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
第四条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
第五条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管理的原则:(一)明确目标,聚焦重点。
重大专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中的重大问题,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强调坚持自主创新,通过重点突破带动关键领域跨越式发展。
(二)创新机制,统筹资源。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突出企业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充分发挥部门、地方、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各方面积极性,加强重大专项与国家其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和重大工程的衔接,推动军民融合,集成和优化配置全社会科技资源。
(三)厘清权责,规范管理。
重大专项纳入国家科技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在实施方案制定、启动实施、监督管理、验收和成果应用等各个环节,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的管理制度和机制。
(四)定期评估,突出绩效。
建立健全重大专项监督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对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执行情况与实施成效进行跟踪检查。
配套资金
配套资金预算编制的要求一、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地方配套资金预算的编制应该围绕重大专项确定的项目(课题)目标,有科学的测算依据并经过充分论证,以满足实施重大专项的合理需要。
二、项目(课题)地方配套资金预算必须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协助项目(课题)责任人编制,承担单位财务部门须对地方配套资金预算的执行进行全过程监管。
三、项目(课题)预算书是预算评估和核定的重要依据,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结合项目(课题)任务特点和实际需求,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认真填报。
四、同一支出内容一般不得同时编列不同渠道的资金。
五、项目(课题)地方配套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等阶段)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主要包括: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预算编制中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按规定需实行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预算购置或试制单台仪器设备价值达到或超过10万元时,需在设备费预算明细表中填列仪器设备清单,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购置或试制该仪器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设备用途、设备与现有设备的配套情况、设备使用率、设备拟安置单位、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试制设备的方案和成本构成等,并提供拟购置仪器设备三家以上代理商的报价单及其联系电话等详细资料。
预算购置或试制单台仪器设备价值达到或超过30万元时,需填—1—报《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基本信息表》或试制方案和成本分析。
对于使用地方配套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件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上海市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评议结果为不同意购置,但项目(课题)确有需要的,将核准给予一定金额的设备租赁费。
租赁设备的需说明租赁设备的次数、期限、支付标准等测算依据。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105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科发专〔2017〕145号)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的资金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
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三条重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开展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企业竞争前的共性技术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并对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进入市场的产业化前期工作予以适当支持。
重大专项实行概预算管理,项目(课题)实行预算管理。
第四条重大专项的财政支持方式分为前补助、后补助。
具体支持方式根据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课题)的特点,在年度指南和年度计划(含年度预算,下同)中予以明确。
(一)前补助是指项目(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项目(课题)执行进度拨付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
(二)后补助是指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项目(课题)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核验收、评估评审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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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自查报告专项名称:项目(课题)编号:项目(课题)名称: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项目(课题)起止日期:年月至年月报告编制时间:年月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上海配套资金审核小组制年月日编报要求1. 填报内容为项目(课题)实施开始起至填报日期止的执行情况;2. 项目(课题)执行情况报告要求文字简练,重点突出,以数据和典型事例为支撑,客观、真实地填写报告材料;3. 报告文本统一用A4纸,文字内容一律由计算机打印填报,双面印制。
4. 报告文本第一次出现外文名称时要写清全称和缩写,再出现时可以使用缩写。
5.报告中的数据均截止到2017年3月31日,所有经费数值保留小数点后2位。
6.自查报告需提交电子版与纸质文件。
电子版文件名称要求:项目(课题)编号-2017年度自查报告。
纸质文件需提供1份盖章原件。
承诺书本项目(课题)自查报告是根据项目(课题)的执行情况编写而成,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部门负责人、本项目(课题)负责人保证本报告各项内容真实、客观,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签章):年月日财务部门负责人(签章):年月日项目(课题)负责人(签章):年月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2017年自查报告(编写大纲)一、项目(课题)总目标及本阶段目标二、目标任务阶段进展情况1、主要进展情况:结合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中规定的目标与任务,说明项目(课题)主要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取得的主要进展、突破的技术难点、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进情况等。
2、重要事项变更情况:说明参与项目(课题)实施的承担单位的变动情况,项目(课题)负责人变动情况等。
三、组织管理情况1、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说明组织管理制度建立情况以及利用其进行过程管理情况;提供配套支撑条件、对合作单位的组织管理情况等。
2、承担单位法人责任落实情况:包括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调整预算的情况、按照预算批复和合同任务书要求外拨资金情况;是否实行独立核算的情况;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以及财务信息的真实性情况;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和开放共享情况等。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的通知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6.01•【文号】国科发专〔2017〕145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科发专〔2017〕145号各有关科技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各有关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明确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和工作流程,推动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105号)和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7年6月1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保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任务的顺利实施,加强重大专项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105号)和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大专项是为了实现国家目标,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是我国科技发展的重中之重,对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重大专项紧紧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目标和需求,主要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式广泛研究论证提出,由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
组织实施重大专项要坚持“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
第四条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预算编报系统编 报 说 明.doc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预算编报系统编报说明财政部教科文司二〇一四年目录1.定义 (2)1.1. 填报级次的定义 (2)1.2. 单位类型的定义 (3)2.预算填报流程 (4)2.1. 编码规范 (4)2.2. 预算填报流程 (4)3.填报说明 (7)3.1. 报表清单 (7)3.2. 填报内容说明 (9)4.报表平衡关系 (21)4.1. 表4-1-1设备费——购置设备预算明细表 (21)4.2. 表4-1-2设备费——试制改造设备预算明细表 (21)4.3. 表4-1-3设备费——租赁设备预算明细表 (21)4.4. 表4-2材料费预算明细表 (22)4.5. 表4-3测试化验加工费预算明细表 (22)4.6. 表4-4燃料动力费预算明细表 (22)4.7. 表4-5差旅费预算明细表 (23)4.8. 表4-6会议费预算明细表 (23)4.9. 表4-7国际合作与交流预算明细表 (24)4.10. 表4-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预算明细表 (24)4.11. 表4-9劳务费预算明细表 (24)4.12. 表4-10专家咨询费预算明细表 (25)4.13. 表4-11基本建设费预算明细表 (25)4.14. 表4-12其他费用预算明细表 (25)4.15. 表4-13间接费用预算明细表 (26)4.16. 项目(课题)参加人员基本情况表 (26)1.定义1.1.填报级次的定义根据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经费管理的有关要求,预算填报级次规定为专项、项目、课题、子课题、任务,如下图。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是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和执行所承担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按规定使用和管理重大专项资金;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监督检查和验收;编报重大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等。
其中,课题承担单位是负责以上事务的具体落实单位。
子课题和任务是为了方便管理而设定的两个较低的预算编报级次,并不一定和科研管理中子课题、任务相对应。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财教〔2021〕178号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正文:----------------------------------------------------------------------------------------------------------------------------------------------------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有关单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我们对《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113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科技部2021年9月29日附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采取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全链条一体化的组织实施方式。
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下设课题。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3〕38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19号)(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要求,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本市地方配套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申请条件)凡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任务的在沪单位,可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本市牵头责任部门(以下简称“市责任部门”)申请地方配套资金资助。
1、项目(课题)牵头单位申请地方配套资金,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项目(课题)已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的立项批复,牵头单位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已签订任务合同书。
(2)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中明确了项目(课题)牵头单位、负责人、研究目标与内容、考核指标、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等内容;任务合同书和预算书中明确了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
2、项目(课题)参与单位申请地方配套资金,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项目(课题)牵头单位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签订的任务合同书中明确了项目(课题)参与单位、负责人、研究目标与内容、考核指标、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额度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额度等内容。
(2)参与单位承担的任务有独立的预算,即明确了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开支范围第四条(支持方式)地方配套资金根据项目(课题)立项时确定的性质,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并按照实际留沪中央财政资金的预算额度,以及《办法》明确的分类配套原则,分别确定地方配套资金支持额度。
第五条(开支范围)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地方配套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沪财发〔2017〕9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精神,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对原《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教〔2015〕95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7年12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方式与支出内容第三章项目(课题)经费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并加强本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办〔2015〕84号)精神,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前沿类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支撑、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等各类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解读国家和上海市重点新产品计划相关支持政策
解读国家和上海市重点新产品计划相关支持政策作者:暂无来源:《华东科技》 2013年第1期一、重点新产品界定(1)新产品:新产品是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和生产的全新型产品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任一方面比老产品有重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改进型产品。
(2)重点新产品界定:(一般均为高新技术产品)1.符合重点支持领域: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战略性创新产品;战略性创新产品是指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战略价值、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具有显著作用、对行业技术进步具有重大影响,取得重大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市场竞争优势的重大创新产品。
战略性创新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①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特别是符合当前国家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策方向;②产品整体技术水平或某项核心技术水平居国际领先,在本行业或领域中能代表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产品;拥有核心发明专利,权益清晰明确;具有先进、绿色的生产工艺流程;拥有符合国际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质量可靠;③产品已进入市场销售,具有明显的市场竞争优势或潜力,产业化前景和预期经济效益良好;承担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产品品牌核心价值高;④企业具有较强实力的研发机构(中心)和稳定的新产品研发团队,在创新投入、研发管理、市场推广等方面具备良好基础和较强优势。
2.符合支持领域:电子与信息、生物技术与新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新能源与高效节能、环境与资源利用、航空航天、现代交通、地球空间及海洋工程、核技术应用。
详细内容见《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支持领域(2013)》。
3.符合优先支持范围:①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特别是国家863、科技支撑和本市科技计划等成果转化的新产品;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新产品;②利用信息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技术升级的新产品;有利于区域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集聚发展的新产品;③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化工、汽车、建材等行业开发的节能减排和低碳环保的新产品;④环境保护、人口健康、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生产安全、城镇化与城市发展,特别是重大自然灾害预测、应急和防治,灾后修复和重建等民生领域的新产品;⑤对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以及促进农村产业结构重大调整和升级开发的新产品;⑥本市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工程企业、高新技术园区等企业开发的新产品,产学研联合、部市合作、市区联动,资金匹配开发的新产品。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可研报告申报书要求及说明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可研报告申报书要求及说明【引言】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是国家为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而设立的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其实施期限较长,研究内容紧密结合国家重大需求。
项目可研报告是申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重要文件,下面将详细介绍该报告的要求和说明。
【正文】一、报告编写范围项目可研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研究背景:对项目从事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前景、技术进展、关键瓶颈等进行描述,列举项目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
2.研究目标:明确项目的主要目标和具体任务,提出科技攻关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技术等,制定与之相适应的研究方案。
3.研究内容:详细描述项目的研究内容、重点和难点,说明项目的科技难题及解决方案。
4.研究方案:阐述项目的总体技术路线、重要研究内容和任务分解,明确各分任务的研究目标和进展情况。
5.研究组织与队伍:介绍项目的组织管理体系,包括项目组织机构、领导人员、研究人员队伍的构成和科研条件等。
6.研究进度和时间计划:详细描述项目的研究进度安排和时间计划,包括里程碑节点、研究中期和结题报告等。
7.技术经济指标:列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技术经济指标,包括预期成果、效益、产业化推广等,同时对项目的投资风险和可行性进行合理估算。
8.项目可行性分析:从技术、经济、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可行性分析,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9.研究条件与支持:描述项目所需的基础条件、研究设备和场地等,说明项目所得到的各方面支持和配套资金。
二、报告编写要求1.报告应严格按照国家科技部相关要求进行编写,格式规范、内容清晰。
2.报告要求要求逻辑性强,层次分明,各章节之间要有紧密的逻辑关系。
3.使用严谨的科技词汇和术语,避免内容重复和冗长,做到言简意赅。
4.报告应具备可读性和可操作性,应有清晰的图表、表格、数据等作为支撑材料。
5.报告撰写者应具有一定的科研经验和专业知识,确保报告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三、报告评审注意事项2.报告撰写者应通过合理的论证和数据分析,说明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效益。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配套资金
政策名称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配套资金一、政策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委等三部门制订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38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科合〔2013〕28号)二、支持方式/支持标准地方配套资金根据项目(课题)立项时确定的性质,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并按照实际留沪中央财政资金的预算额度,以及《办法》明确的分类配套原则,分别确定地方配套资金支持额度。
本市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承担国家重大专项的,按照以下原则予以配套:(一) 对中央有关部门或重大专项组织单位有明确地方政府配套要求及比例的项目,原则上按照确定的比例予以配套;(二) 对中央有关部门或重大专项组织单位没有明确地方政府配套要求或比例的项目,按照实际获得国家拨付经费的20%予以配套。
(三) 因特殊情况需要超比例提供配套资金的国家重大专项,由市责任部门提出资金配套方案建议,报市审核小组审定后予以配套。
三、申请条件(一) 项目(课题)牵头单位申请地方配套资金,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项目(课题)已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的立项批复,牵头单位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已签订任务合同书。
2. 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中明确了项目(课题)牵头单位、负责人、研究目标与内容、考核指标、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等内容;任务合同书和预算书中明确了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
(二) 项目(课题)参与单位申请地方配套资金,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项目(课题)牵头单位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签订的任务合同书中明确了项目(课题)参与单位、负责人、研究目标与内容、考核指标、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额度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额度等内容。
2. 参与单位承担的任务有独立的预算,即明确了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
四、申请流程/申请途径(一)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在获得正式立项批复后的2个月内,及时将以下材料(各材料均须加盖公章,如材料为复印件,需对照原件,审核无误后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报送至相关市责任部门备案,并申请地方配套资金预算评估。
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鼓励本市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承担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保障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要求和本市财政科技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以下简称"匹配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匹配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牵头承担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的本市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牵头承担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包括:科技创新一2030重大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等。
第四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编制匹配资金的年度预算,对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提出的匹配资金申请进行审定,对其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匹配资金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是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负责。
第六条匹配资金原则上按照国家实际拨付的项目经费(扣除转拨给非本市单位的部分)的10%计算,可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科研活动支出,具体使用和管理要求参照本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因特殊情况需要突破现有支持比例的项目,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具体匹配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支持。
第七条市科委根据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取得的国家经费情况,编制年度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纳入年度预算。
第八条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在国家相关机构正式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后,将项目申报材料提交至市科委备案。
第九条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在获得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后,在项目在研期间,根据国拨经费到款进度,向市科委申请匹配资金,提交立项批复、任务书或合同书(含经费预算表和支出预算明细)、拨款通知、银行到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135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教[2011]287号)和《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调整规定的补充通知》(财教[2012]2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是指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管理的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项目(课题)等重大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本实施细则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重大专项资金按照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课题)的特点,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
前补助是指项目(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项目(课题)执行进度拨付经费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是指相关单位围绕重大专项的目标任务,先行投入并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项目(课题)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评估或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两种方式。
第四条项目(课题)从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应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
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缩小放大+ 2010-11-06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委等三部门制订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保障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沪府〔2006〕15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国家重大专项”),是指《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明确的重大专项研究开发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是指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围绕《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明确的相关战略产品等实施的重大科技项目。
第三条(责任部门)国家重大专项资金配套部门(以下简称“市配套部门”),是指为项目申请单位推荐并出具资金配套承诺的市主管部门或推荐部门。
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资金配套部门(以下简称“区(县)配套部门”),是指为区(县)企业推荐并出具资金配套承诺的区(县)主管部门。
第四条(资金配套管理原则)市配套部门负责对本市项目依托单位承担国家重大专项提供资金配套及管理。
区(县)配套部门负责本区(县)企业承担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的资金配套和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国家重大专项、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资金配套的总体监管,市、区(县)配套部门负责具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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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上海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预算编制的要求一、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地方配套资金预算的编制应该围绕重大专项确定的项目(课题)目标,有科学的测算依据并经过充分论证,以满足实施重大专项的合理需要。
二、项目(课题)地方配套资金预算必须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协助项目(课题)责任人编制,承担单位财务部门须对地方配套资金预算的执行进行全过程监管。
三、项目(课题)预算书是预算评估和核定的重要依据,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结合项目(课题)任务特点和实际需求,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认真填报。
四、同一支出内容一般不得同时编列不同渠道的资金。
五、项目(课题)地方配套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等阶段)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主要包括: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预算编制中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按规定需实行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预算购置或试制单台仪器设备价值达到或超过10万元时,需在设备费预算明细表中填列仪器设备清单,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购置或试制该仪器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设备用途、设备与现有设备的配套情况、设备使用率、设备拟安置单位、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试制设备的方案和成本构成等,并提供拟购置仪器设备三家以上代理商的报价单及其联系电话等详细资料。
预算购置或试制单台仪器设备价值达到或超过30万元时,需填报《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基本信息表》或试制方案和成本分析。
对于使用地方配套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件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上海市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评议结果为不同意购置,但项目(课题)确有需要的,将核准给予一定金额的设备租赁费。
租赁设备的需说明租赁设备的次数、期限、支付标准等测算依据。
预算购置或试制单台仪器设备价值在10万元以下时,需在设备费预算明细表中填写预算总数,并在预算说明中说明测算依据。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原价、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需说明购置的各种材料与项目(课题)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所需数量的测算依据,并详细列支各种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购买单价、购买数量以及总金额。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需说明预算的各种测试化验加工项目与项目(课题)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测试化验加工的任务内容、任务承担单位、次数、费用等测算依据以及委托该单位的理由等。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需说明预算的各种燃料与项目(课题)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所需数量、单价等测算依据。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国内)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需说明预算的各种出差任务与项目(课题)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以及出差时间、地点、事由、人数、次数、开支标准等测算依据。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需说明预算的各种会议与项目(课题)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以及会议时间、会议内容、会期、参会人数、会议次数、会议开支标准等测算依据。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项目(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确因研究任务实施需要进行国际合作与交流的项目(课题),必须在预算书中描述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各项支出明细等,经市责任部门批准后可申请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各项支出应当与项目(课题)任务密切相关,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开支标准。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地方配套资金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需说明预算的各项国际合作与交流任务与项目(课题)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并详细列示出访或受邀来华专家的国家或地区名称、机构名称、事由、人数、天数、差旅费、伙食费、住宿费和其他费用的开支标准等测算依据。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需说明各项预算与项目(课题)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以及数量、单价等测算依据。
9、劳务费:地方配套资金可用于项目(课题)参与人员的劳务费支出以及引进人才的费用。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按实编制预算,报市责任部门批准后执行。
用于劳务费的支出,最高不超过实际国家拨付经费(留沪中央财政资金)的10%。
资助标准应按项目(课题)责任人控制在5000元/人月以内、项目(课题)高级研究人员控制在3000元/人月以内、项目(课题)参与人员控制在2000元/人月以内。
引进人才的资助标准在不突破该项目(课题)劳务费资助总额的前提下,由承担单位编制确定。
需详细说明申请地方配套资金资助劳务费的科研人员名单、责任分工、投入时间、开支标准等内容。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需说明咨询专家与项目(课题)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以及咨询专家的级别、咨询方式、咨询内容、人次数、支付标准等测算依据。
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见下表:11、基本建设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房屋建筑物购建、专用设备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应当单独列示,其管理和使用应当参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执行。
如发生基本建设费,在预算书中还需另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等资料。
12、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需说明预算的其他费用的各项支出与项目(课题)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并详细列示各项支出的具体用途及测算依据。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摊销费,水、电、气、暖消耗费,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课题)任务的承担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地方配套资金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其中绩效支出不得超过间接费用的50%。
间接费用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其中绩效支出,应当由承担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绩效考核办法,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按照绩效考核办法统筹安排。
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地方配套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六、与项目(课题)有关的前期研究(包括阶段性成果)支出的各项费用不得在本项目(课题)预算中列支。
七、项目(课题)预算中不得列支不可预见费。
附件2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上海市地方配套资金申请表填写说明1、所有填报的数据以“万元”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2、项目(课题)名称——指国家批准的项目(课题)负责人独立或共同承担的项目(课题)名称;3、项目(课题)编号——指国家批准并与项目(课题)名称、任务合同书相对应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编号;4、项目(课题)责任单位——指该项目(课题)负责人直接依托并提供依托条件的单位;5、配套类别——分两类,(1):中央有关部门或重大专项组织单位有明确地方政府配套要求;(2):中央有关部门或重大专项组织单位没有明确地方政府配套要求;填表时只填编号即可;6、配套比例——指按上述配套类别确定的、申请的地方配套资金预算总额占留沪中央财政资金预算总额的比例,请按百分比填写。
7、申请批次——分第一次申请、第二次申请……末次申请。
——指国家在立项批文中注——指国家在立项批文中注明的中央财政资助经费总额或者经中央有关部门或重大专项组织单位盖章认可的任务合同书中的中央财政资助经费总额;9、留沪中央财政资金预算总额——指中央财政资助经费总额中拨付给在沪承担单位的经费预算总额(须扣除外拨部分);10、申请地方配套资金预算总额——指根据留沪中央财政资金预算总额,并按照配套比例拟申请的配套资金预算总额;11、本次留沪中央财政资金到位总额——指本次中央财政资助经费中实际拨付给在沪承担单位的金额(须扣除外拨部分);12、本次申请地方配套资金总额——指根据本次留沪中央财政资金到位总额,按照配套比例拟申请的配套金额;13、已获留沪中央财政资金总额——指本项目(课题)已经获得的留沪中央财政资助经费的累计总额(第一次申请配套的项目(课题),此栏为“0”);14、已获地方配套资金总额——指本项目(课题)已经获得的配套资金的累计总额(第一次申请配套的项目(课题),此栏为“0”);附件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进展情况表附件4“****专项”地方配套资金历次申请情况表—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