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认识错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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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摘要: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存在不正确的认识。关于认识错误,我国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作为一种理论,是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承认的。对于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就我国的国情,仍应坚持“不知法律不免责”的传统原则,反对“不知者无罪”的肯定说。

关键词:刑法错误认识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存在不正确的认识。关于认识错误,我国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作为一种理论,是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承认的。对于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就我国的国情,仍应坚持“不知法律不免责”的传统原则,反对“不知者无罪”的肯定说。笔者结合自身的认识浅析如下自己的看法,仅供大家参考:

一、刑法中认识错误的概念

关于刑法中认识错误的概念,不同刑法学家曾从不同的角度提出过,并试图给以合理的解决. 我国刑法学界对刑法中认识错误的概念,集中体现在两种代表性的概念上:第一,“刑法中的错误乃主观之认识与客观之事实不相符合也”,第二,“刑法上所说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存在不正确的认识。行为人发生这种错误时,就产生了是否阻却故意的问题。”

应当承认,上述概念都程度不同地指出了错误乃是主客观不一致这一点,有其合理的一面。透过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刑法中错误的纷繁形式,结合上述学者的认识,紧紧抓住其间的共同属性,就可以对这一复杂的现象做出本质的认识。

二、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分类

我国的刑法学说对错误通常采用传统的分类,将刑法中的错误分为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两种。笔者采纳传统分类,在此介绍一下传统分类的具体划分。

1)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及刑事处罚存在不正确的认识。?法律认识错误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想象犯罪

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即刑法理论上通常所说的“幻觉犯”。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行为的性质,即行为人是无罪的。

2.想象不犯罪

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对行为性质的认定,即行为人的行为性质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处理,而不是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

3.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在罪名和罪数、量刑轻重有不正确的理解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对其行为触犯了何

种罪名,应当被处以怎样的刑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

2)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事实状况的错误认识。分为具体的事实错误和抽象的事实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又称为同一构成要件内的事实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是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抽象的事实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现实发生的事实跨越不同的构成要

件的情形,包括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两类。有关事实错误的详细划分如下:

1.客体的认识错误

客体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侵害的客体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符合。

2.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有可能由于认错了对象而造成其他后果,因而必须研究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以区别与客体认识错误。所谓犯罪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一致。

3.行为认识错误

行为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或方式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符合。行为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行为性质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错误的认识。第二,行为方法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对自己所采取的方法产生

不正确认识,从而影响危害结果的发生。

4.犯罪手段的认识错误

犯罪手段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采用的犯罪手段的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本来会发生危害结果,但行为人误认为不会发生危害结果。由于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因而不能成立故意犯罪;如果有过失,则成立过失犯罪;如果没有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2)行为人本欲使用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但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不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这时,行为人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并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因而成立犯罪未遂。(3)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根本不可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行为人因为愚昧无知而误认为该手段可以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行为在客观上也没有危险性,不得认定为犯罪。例如,行为人采取诅咒等迷信手段意图致人死亡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客观上没有危害性,应认定为无罪。

5.打击错误

打击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某一对象实施侵害行为,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

6.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和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进程的认识错误。

三、认识错误的归责原则

认识错误意味着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现实之间的不一致。根据认识错误涉及的客观现实能否满足刑法规定的条件,可以将认识错误区分为正面认识错误与反面认识错误。前者是指行为人对能够满足刑法规定条件的客观现实发生认识错误的情形;后者是指行为人对不能满足刑法规定条件的客观现实发生认识错误的情形。研究认识错误的归责规则,是为了建立一系列判断标准,来解决认识错误所涉及的客观现实,是否以及如何要求行为人负责的问题。由于一种不能满足刑法规定条件的客观现实根本就不存在归责问题,因此,刑法中认识错误归责规则的研究对象仅限于正面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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