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明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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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明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doc 9页)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地税函〔2009〕6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为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统一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规定,并商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环保局、省安全监督管理局同意,现就企业所得税减免有关管理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试行。

一、《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中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中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各类减免税暂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费基金减免管理办法(2006版)〉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

141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浙地税发〔2006〕141号文件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2008〕1号规定的各类减免税(不包括财税〔2008〕1号中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减免税),在国家尚未明确规定情况下,除根据《关于对景宁畲族自治县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字〔2008〕13号)规定,景宁畲族自治县的企业享受减征或免征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由景宁畲族自治县税务主管机关审批外,其他各类减免税项目暂实行备案管理。

三、对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基金减免管理办法(2006版)》的规定须报经权限地税机关审查批准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必须依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经权限地税机关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减免。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的,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报备并报送本通知规定的资料,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减免。

四、纳税人从事循环经济和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的减免管理,待国家出台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和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后,再予以明确。

五、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费基金减免管理办法(2006年版)〉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1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以后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各地要抓紧广泛宣传,做好培训辅导,认真贯彻落实。实际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地税局(税政二处)反映。

附件: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抵免)税项目

二ΟΟ九年三月五日

抄送:省、市、县(市、区)发改委、经贸委、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发宁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09年3月5日印发

打字:胡一鸣校对:税政二处高远

附件:

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抵免)税项目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减免对象: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除外)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上年度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远洋捕捞企业须提供“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4)主管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减免对象: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上年度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国务院或权限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文件,(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减免对象: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

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上年度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技术转让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专利权证书、纳税人拥有技术成果的说明等,(4)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材料和中介机构鉴证证明,(5)技术转让合同及技术转让所得清单,(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减免对象: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次性报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专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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