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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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国税发<1994>0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现将我们制定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国税局免税备案申请书模板

国税局免税备案申请书模板

国税局免税备案申请书模板:尊敬的国税局领导:您好!我司是一家符合国家政策支持的企业,致力于(业务领域),在经营过程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司现向您申请办理免税备案手续,请您予以审批。

一、企业基本情况1.企业名称:×××科技有限公司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注册地址:××省××市××区××路××号4.经营范围:软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5.成立日期:××年××月××日6.法定代表人:×××7.联系电话:×××××××××××二、申请免税的理由和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我司主要从事(业务领域),符合免税条件。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规定,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减免税事宜,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附送有关资料。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我司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符合该政策规定。

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企业财务状况1.我司自成立以来,始终注重财务核算,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按时申报纳税。

2.近期财务报表显示,我司经营成果良好,但税负较重,希望通过办理免税备案,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竞争力。

2017个税返还政策

2017个税返还政策

2017个税返还政策个税返还即个税手续费返还,是指企业代扣代缴员工个税时可以相应地从税务机关按2%比例取得返还的手续费。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个税返还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2017个人所得税返还政策一、增值税一、政策导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二、政策解读31号文第一条明确规定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而对非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却没有明确规定是否需征收营业税。

笔者认为我国虽没有明文规定关于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免征营业税,但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有关免征营业税的规定来看,手续费返还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范畴。

因此按照代扣代缴的性质,手续费返还收入应依据营业税税目“其他服务业”计征。

由于2016年5月全面推开营改增,手续费收入计征营业税应相应过渡为计征增值税,并按“商务辅助服务-代理经纪服务”征增值税。

二、个人所得税一、政策导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二、政策解读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并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

同时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但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为保障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顺利实施,现将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有关申报表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附件1至附件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附件1至附件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附件1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2.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3.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4.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5.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6.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7.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月31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的解读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税务总局对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一、修订申报表的总体情况本次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修订,结合新税制政策规定,进一步简并简化申报内容、规范数据口径、引导和鼓励网络申报,确保新税制全面顺利实施和个人所得税重点政策有效落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3.01.13•【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精简办税资料,减轻办税负担,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现解读如下:一、有关背景2022年以来,财政部联合我局及相关部门出台了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企业创新发展等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主要如下:(一)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延续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100-300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一是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是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三)促进中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一是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4.0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时涉及的具体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

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核定征收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核定征收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核定征收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规定,现就我省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未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但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其经营所得采用定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收入×附征率上款所称的应税收入是核定的收入总额或纳税人申请开具发票的金额。

二、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5级累进税率上款所称的应税收入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支出额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成本费用支出总额。

三、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核定的应税收入不高于90000元/季的,附征率为0; 核定的应税收入高于90000元/季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按其主营业务所属行业(以实际营业额占总营业额最大比例为标准)确定适用的附征率或应税所得率。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表: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X应税所得率(无起征点)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税点点提醒大家:依法缴纳税费是每个纳税人的应尽义务,必须执行;税务筹划节税是每个纳税人的合法权利,不可放弃。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税率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税率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税率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个人所得税中的“生产经营所得”。

简单来说,它指的是个人通过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收入。

这包括但不限于工业、手工业的生产、加工、销售;商业的批发、零售;服务业的餐饮、旅游、咨询等多种形式。

根据我国现行的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按照综合所得来计算,另一种是按照分类所得来计算。

生产经营所得属于后者,即按分类所得来计算税额。

具体到生产经营所得,其适用的税率为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具体如下:1. 不超过1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

为了便于理解,这里举一个实际的例子来说明如何计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假设张先生是一位个体工商户,他在一年内的生产经营所得为80,000元。

根据上述税率表,张先生的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前15,000元的税额为:15,000元 × 3% = 450元;- 接下来15,000元的税额为:15,000元 × 10% = 1,500元;- 再接下来30,000元的税额为:30,000元 × 20% = 6,000元;- 最后剩余的20,000元的税额为:20,000元 × 30% = 6,000元。

将这些税额相加,得到张先生全年的应纳税额为:450元 + 1,500元 + 6,000元 + 6,000元= 13,950元。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应纳税额之外,纳税人还可能享有一定的税收减免政策。

例如,对于一些特定的行业或者地区,政府可能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和支持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

因此,在实际计算税款时,纳税人应当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查询并应用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个人经营所得税怎么算法律分析:一、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1、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投资者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个体工商户的收入包括: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A06652《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A06652《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A06652《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分类索引】➢业务类别申报纳税➢表单类型纳税人填报➢设置依据(表单来源)政策规定表单【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表单】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表单说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时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应填报本表。

一、申报期限本表随《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 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等一并报送。

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一)表头项目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取得所得并享受减免税优惠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基本信息栏1.“扣缴义务人名称”、“扣缴义务人纳税识别号”:由扣缴义务人填写,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无需填写。

2.“纳税人姓名”、“纳税人识别号”:由纳税人填写,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的无需填写。

(三)减免税情况栏1.“减免事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根据减免税优惠的类型进行勾选。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在“税收协定”项目相关所得类型后的空格内填写具体税收协定名称及条款。

其中:编号19“受雇所得”即税收协定规定的独立个人劳务所得。

存在表中列示以外的减免情形的,应在编号21-23“其他”项目的空格内填写对应的减免事项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最新《减免性质及分类表》中的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报)。

2.“减免人数”:扣缴义务人填写此栏,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无需填写。

3.“减免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

减免税额合计应与《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或《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等申报表“减免税额”栏的金额或金额合计相等。

2020年新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2020年新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收入实现:该文件明确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申报期限:该文件要求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分期缴纳:该文件特别规定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违章处罚:该公告明确纳税人和被投资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缴税和报送资料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也就是说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执行时间:该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3、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修订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
二、主要内容
该公告的主要内容隐含于附件中。
附件1与此前相比,此次申报表修改将按当期数填报的方式调整为按当年累计数填报的方式,使得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与生产经营状况更加匹配,并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纳税人年终另行办理多退少补事宜的不便。
附件3主要对填报的报表名称进行了规范和调整。
附件4主要用于存在减免税情形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减免税的具体情况。
适用人群:健康保险产品适用“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三类人群。
征管问题:该通知明确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税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税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税纳税申报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注意:没有办登记,实质上属于个体经营性质的个人所得也适用于这个税目。

二、适用税率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注明: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三、应纳税所得额1、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即: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3、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4、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四、纳税申报1、申报期限(1)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B表)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B表)

A06446《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表)》一、分类索引(一)业务类别申报纳税(二)表单类型纳税人填报(三)设置依据(表单来源)政策规定表单二、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得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三、表单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四、表单说明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与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个体工商户得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得个人所得税2015年及以后纳税年度得汇算清缴。

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合伙人得,应分别填报本表。

一、申报期限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应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应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得,应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办理汇算清缴。

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一)表头项目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取得生产经营所得所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得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得起止年月日。

(二)表内信息栏1、投资者信息栏填写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得相关信息。

(1)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

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2)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得有效证照名称。

(3)身份证件号码:填写纳税人身份证件上得号码。

(4)国籍(地区):填写纳税人得国籍或者地区。

(5)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赋予得纳税人识别号。

2、被投资单位信息栏(1)名称:填写税务机关核发得被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载明得被投资单位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核发得被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号码。

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税减免政策

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税减免政策

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税减免政策
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政府正在采取各种政策来帮助个体户创造就业机会、促进多元就业环境和发展可持续的就业模式。

其中,最重要的一类政策就是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税减免政策,它们旨在减少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所承受的税收负担,以刺激个体户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

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多种形式。

首先,个体户可以从税收中享受一定比例的减免。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政府可以视具体情况减免一定比例的所得税,以减轻个体户的税收负担。

其次,个体户还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科技投资促进活动、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等,来支持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

另外,政府还不断推出新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减免政策来适应市场变化和政策变化。

例如,政府近期推出了《个体工商户发展促进政策》,该政策提出,个体户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所得税减免,以鼓励个体户发展财务产品和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经济增长。

在今后的税收改革中,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税减免政策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政府应该持续推出更多的政策,帮助个体户减轻税收负担,促进更加公平的就业环境,同时也应加强对企业发展政策的监督和管理,以避免利用这种政策进行不当行为。

总之,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税减免政策是中国政府为促进个体经济发展、减轻个体户税收负担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它既有利于政策受益者享受政策的利益,也有助于社会的经济发展。

未来,中
国政府应不断完善和优化这一政策,为个体市场创造更优质的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57号2000年1月18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辽地税个〔1999〕2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

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结束——。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政策解读策划 乐税网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标 签】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方式,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备案手续【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发布日期:2015年11月2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出台《办法》? 2008年以来,为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等文件,明确除西部大开发、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等采取审批方式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原则上采取事前备案方式,并授权各省市税务局制定本地区具体管理办法,对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加强税收优惠管理起到积极作用。

近年来,为激发市场活力,给企业“减负、松绑”,国务院提出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等要求。

按照国务院部署,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加强优惠事项的事中事后管理势在必行,税务总局制定了《办法》。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方式近年来有哪些变化? 近年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方式是一个逐步变革的过程,大体分为三个阶段:一是 2008年之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将减免税项目划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两种,其中备案为事前备案,全部属于行政审批方式。

 二是 2008年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为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在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基础上,税务总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将备案管理进一步细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方式,明确了实施审批管理的所得税优惠项目。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8年修正)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8年修正)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8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

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第二章计税基本规定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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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的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发布的目的
一是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做到有效衔接。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发布后,个人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计税规定更加科学、合理,但相关纳税申报表却因发布时间较早,与之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可能导致纳税人难以准确把握有关项目的填报口径。

为此,我们按《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中相关的申报表进行了调整,做到两者之间口径一致。

二是方便纳税人办理减免税事项申报。

此前,由各地根据情况自行制定减免税相关报表,导致地区间的减免税申报存在较大差异,在一定程度上给纳税人理解和填报造成了不便。

此次,《公告》同时发布了《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统一了填报格式,并尽可能简化了减免税的申报内容,规范了申报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相关减免税事宜提供了方便。

二、申报表的主要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该表主要用于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月度(季度)纳税申报。

与此前相比,此次申报表修改将按当期数填报的方式调整为按当年累计数填报的方式,使得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与生产经营状况更加匹配,并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纳税人年终另行办理多退少补事宜的不便。

(二)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该表主要用于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年度汇算清缴。

主要在原申报表基础上,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填报事项进行了重新梳理和统一规范,使两者更加衔接。

(三)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该表主要用于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
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主要对该表的名称进行了规范和调整。

(四)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该表主要用于存在减免税情形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减免税的具体情况。

通常,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只需勾选减免项目并填写减免金额,扣缴义务人还需进一步填报减免税明细信息。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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