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蜜柚收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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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APP-LI09-001代理采购合同

© 2009 上海联采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甲方(委托方):

经济类型:负责人:

甲方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传真号码:

乙方(受托方):上海联采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经济类型:有限公司负责人:顾国建

乙方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桂林西街151弄20号甲

联系人:顾峰联系电话:021-5419 5603

邮政编码: 200233 传真号码:021-5419 56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一致自愿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采购。合同中的销售方是指向甲方销售商品的福建永辉集团有限公司平和分公司(以下简称“销售方”)。甲乙双方一致同意:

(1)乙方向甲方提供乙方与销售方签订的有效《委托供货合同》副本。

(2)乙方不垫付资金。

(3)销售方将增值税发票开具给甲方,并由乙方将该项增值税发票转交给甲方。

(4)乙方按销售方开具的有效增值税发票与甲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5)乙方所获得的代购手续费已包含在甲方所缴纳的会员费中。

(6)代购商品:

福建平和琯溪蜜柚项目编号:PHP09

山东东营“黄河口”冬枣项目编号:HDZ09

东海带鱼项目编号:ECH09

山东威海海带项目编号:WHK09

进口和台湾水果项目编号:TWF09

赣南脐橙项目编号:OGA09

(7)代购商品应该符合下列附件所规定的标准:《附件一:福建平和琯溪蜜柚代购标准》。以及其它发布的农产品联合采购代购标准

第二条操作平台

乙方的“中国超市联合采购交易网()”(以下简称“购联网”)为代购业务的网络信息平台。经甲乙双方确认后的购联网的有效代购业务电子单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工作时,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所有操作行为在系统恢复正常工作后,双方应及时、完整补录。

第三条代购资金

1.代购资金是甲方转入乙方的账户,委托乙方支付给销售方的货款。代购资金乙方只能用于商品代购。

2.在2009年月日前,甲方向乙方首次支付代购资金万元人民币。

3.在代购过程中,当代购资金余额小于万元人民币时,甲方按乙方通知补充代购资金,每次金额为甲方首次支付的实际代购资金。

4.乙方按时通过购联网向甲方提供代购资金使用明细。

5.代购项目结束后,经双方确认的代购资金余额,乙方返还甲方。

第四条代购中所产生的费用

乙方在办理代购事项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税均由甲方承担。此等费税包括但不限于关税、增值税、保险费、仓储费、商检费、运输费等。

第五条代购业务基本流程

甲方同意按照如下基本流程进行代购的委托:

1.甲方事先将双方约定的代购资金于2009年月日前必须转入乙方

的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分行代购专用账户。

开户名:上海联采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账户:033856-00040024515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徐汇支行

2.甲方登录购联网(),选择需要的代购商品,输入

不超过代购资金最低限额的订货数量,填写电子订货单。

3.甲方提交电子订单后,甲方认可乙方根据农产品流通的特点对电子订单

中的数量与规格进行适当的调整,乙方保证通过购联网向甲方如实提供

调整后的订单信息。当代购资金余额不足,其代购电子订单乙方不予以

确认。

4.乙方确认电子订单后,须向甲方提供与此订单相匹配的相关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实际发货数量、预计到货时间、运费和物流运输车辆识别等信

息)。

5.经乙方确认后电子订单即刻生效,生效后的订单不可撤销。订单货款从

甲方在代购资金中扣除。

6.甲方收到销售方的电子发货单后,须按代购标准规定进行收货,确认收

货后,在购联网上填写确认收货单。

7.甲方在收到销售方根据电子收货单开具的、并由乙方转交的发票后,在

购联网上确认收票。

第六条包装

代购商品的包装由销售方按照《附件一:福建平和琯溪蜜柚代购标准》和其它农产品联合采购代购标准的规定执行。

需在商品上加贴标识或商标,由甲乙双方另立合同确定。

第七条价格

乙方对销售价格不做任何形式的溢价。

销售价格为甲方提交电子订单时乙方在购联网上公布的价格。

乙方在购联网上公布的销售价格为销售方当地的发货价格(不含运输费用)。当购联网上价格信息发生变动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公布。

第八条物流运输

乙方委托销售方组织物流车辆进行运输,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方支付运输费用有两种方式:

1)甲方直接支付。

2)甲方委托乙方从代购资金中支付。

乙方通过购联网向甲方告知每车谈定的运输费用。

第九条相关凭证

乙方保证销售方向甲方提供相关凭证。

第十条验收货

货物送至指定地后,甲方必须在第一个工作日开始验收。

1.质量、规格、等级和包装符合《附件一:福建平和琯溪蜜柚代购标准》

的和其它农产品联合采购代购标准,甲方在第二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收

货单。销售方确认电子收货单后,按照电子收货单开具增值税发票。

2.如质量、规格、等级和包装任何一项未达到《附件一:福建平和琯溪蜜

柚代购标准》的和其它农产品联合采购代购标准,甲方验货后按照本批

次价格的90%入库,第二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收货单。销售方确认电子

收货单后,按照电子收货单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方有异议的,乙方负

责对异议进行核实与协调。若无法协调,参照本合同第十二条之规定。

3.质量、规格、等级和包装都未达到《附件一:福建平和琯溪蜜柚代购标

准》的和其它农产品联合采购代购标准,甲方有权拒收,即不填写电子

收货单,但须在第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和销售方。在收到书面通

知后,乙方负责对争议进行核实与协调。若无法协调,参照本合同第十

二条之规定。

4.在货物送到指定收货地点两个工作日后,甲方不完成电子收货单(向乙

方和销售方发出书面通知的除外)的,由乙方代替甲方完成电子收货单。

销售方确认电子收货单后,按照电子收货单开具增值税发票。

甲方依照实际过秤的数量(按照《附件一:福建平和琯溪蜜柚代购标准》规定的2%失水率)和其它农产品联合采购代购标准进行入库。销售方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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