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分配定律及决定价格的四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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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的一个惯病就是独占思想,这样某学派揭示出一个决定价格的原理后,就将这个原理的决定作用进行乘数放大,以至于说明范畴远远突破原理的基本框架。这种情形在马克思理论中要好一些,因为他明确的理论是说明一般情况,供求是在一般基础上使价格波动。应该说这是一个不错的建议,但是西方经济学不接受这种妥协,他们认为价格只由供求决定。这种意识形态上的对立态度该在学术中结束了,我们应该清楚一门学问不会只有一个部分,而是几个部分拼凑,物理学如此,化学如此,哲学、生物学和医学也是如此。

一、 利益分配定律与价格的关系。

在分配理论看来,各种要素都不是直接追求它所希望的利益,而是先追求分配标准,通过对分配标准的占有而分得社会的公有利益。这是由利益分配定律(价值第三定律)决定的,该定律是:在群体和利益确定且利益可分的条件下,个体的获益量与群体拥有的利益总量和该个体拥有的分配标准量的乘积成正比,与群体拥有的分配标准总量成反比。这便是分配定律,其数学表达式为:

个体获益量 =(群体拥有的利益总量×个体拥有的分配标准量)/群体拥有的分配标准总量

这个定律对人类社会一切可以分割的利益的分配都是有效的,在本文中价格就是我们指定的利益,所以要素的价格与群体拥有的财富总量和要素自己拥有的分配标准的乘积成正比,与群体的总分配标准成反比。任何分配法则(包涵供求规律)都必须服从这个分配定律。

比如工资,它是劳动者的价格,是劳动者分得社会财富的量。如100元/月表明某人劳动一个月分得的社会财富有100元这么多。在这里劳动、贡献和职位是主要的分配标准,一个人拥有的这三项指标越多则他的工资越高。比如社会有总财富1000元,其中100元是社会积累(利润+成本),300元是权力工资,600元是劳动的计时工资。假如社会有甲乙两人,甲的劳动时间(劳动量)为100小时,乙的劳动时间(劳动量)为200小时;甲的职务是领导,权力计10分,乙的职务是工人,权力计0分。现在我们考察甲乙的实际工资分别是多少。









则:甲的工资=200+300=500(元),乙的工资=400+0=400(元)

自然,如果积累、劳务和职位这些分配标准不变,即人们还是以前那么工作,但是由于风调雨顺,社会的财富总额增加1倍,则甲乙还是以前那么工作,但是他的工资分别是1000元和800元。

从这个定律我们也可以看到马克思价值理论的对与错。价格(价值)的确与个人支出的劳动时间(劳动量)

成正比,这在于劳动时间(劳动量
)是社会选择的一个最主要最普遍的分配标准,以鼓励人们都努力劳动。我们不能说马克思的陈述是错的,但是他的陈述是不全面的。价格(价值)还与社会财富总量成正比,与社会总劳动时间(劳动量)成反比。我国总财富量比美国少,总劳动时间又比美国多,所以同样的劳动支出在我国的工资就是低些。

这里笔者想起了牛顿的万有引力定律(引力的的大小与两质点的质量乘积成正比,与它们距离的平方成反比),其中某些关系早就被伽利略看到了,由伽利略三大定律描述,但是就是不全面。我们应该正视马克思价值理论与本人揭示的分配定律的这种关系,不应因门户偏见而执迷不悟。

二、 决定价格的四大机制

由于社会总财富要按成本收回、利润和工资三部分进行分配,而每个部分都有自己特有的分配标准,所以这需要几个基本分配法则来确定相应关系和变数,以确定分配比例和分配标准是什么,怎么变。从个人研究看,这里主要由四个机制来确定,它们分别是成本机制、平均机制、竞争机制和组织机制。为了说明这四大机制的作用和联系,我们在这里先给定一个定义:价格是单位要素分得社会财富的多少。这是从分配角度给定的一个定义,与经典的价格是要素值多少格格不入,但是与价格是商品间的交换比例却是无缝连接。

(一)成本机制。成本决定价格论现在倍受冷落,价值理论中不要它,西方经济学也不要它,但是遗憾的是它们谁也无法摆脱它。如果想用成本论解释一切,那么我们一定会失望,但是如果我们想将它抛弃得一干二净我们也会失望。成本论有它的说明范畴,主要是说明经济活动的延续性。当我们讨论经济活动的延续性(比如投入和收回)时,成本论便正好大显身手。

经典成本理论的错误在于没有明确它的说明范畴,将其说明范畴无限扩大了。价格的运动是考察经济活动延续的一个重要指标,这个指标是与成本论密切相关的。这是因为无论考察那个时间点的经济活动,我们必须以该时间点前的一个或者几个时间点的经济指标作为已知条件。经典的其它理论之所以不能摆脱成本论的阴影,就在于无论它们再怎么采用静态分析,它最终总得涉及价格变化这个问题。这点马克思在谈论劳动力价值时明显体现出来,他的劳动价值论原本是完全抛弃成本论的,但是最终他不得承认劳动力的价值由它的生产和再生产耗费所需决定。其它决定价格的机制一旦脱离成本机制寸步难行,比如平均分配机制,如果不借用成本论便不

能确定平均利润和税金,其解释功能丧失殆尽;比如竞争机制,如果不借
助成本机制它就无法说明在同程度的供求关系(或同样的稀缺程度)下为何不同商品的价格不同。企业不能不核算其投入和收益便参加竞争游戏,离开成本机制市场理论无从建立。

成本机制的实质就是说明耗费转移,在于保证生产投入能够收回,从而保证社会生产规模不会缩小,生活水平不会降低,继而保证经济活动延续性。

(二)平均机制。平均机制是控制宏观分配的一个主要机制,产生这个机制的直接原因是利他和合作。大家合作生产后该怎么分配共同创造的财富呢?唯一答案是平均分配。平均分配的定义是:群体中各个同类体获益均等。在经济学中平均分配规律是通过三个平均化体现出来的,它们是:工资平均化、利润平均化、税金(拨款)平均化。在这个规律的作用下,如果群体的财富增加了,则群体各种要素分得财富都会依照这三个平均原则来增加。平均分配法则是保证大家共同富裕的分配法则,也正是因为有这个分配法则,所以每个人都有团队思想和国家思想,热爱自己的团队和国家。显然斯密没有看到这个分配机制,所以提出了著名的斯密悖论。

密没有看见的那只手。通常我们说分配不公,那么怎样分配才是公平的呢?是你1我99、你2我98、你3我97……,还是你50我50才是公平的?显然我们要求的公平分配就是指你50我50这种情况,也就是平均分配。现在我们见平均分配而色变,在于马克思的共产主义思想臭名昭著,所以大家都只讲分配不公,而对分配不公背后隐含的平均分配从不明确提出。鉴于此,这里明确强调,平均化规律是一个宏观上的分配规律,微观上的收益差别与它无关。在马克思主义及其国家中似乎正好将平均分配弄反了,在宏观上是不平均的,在微观上却是平均的。比如我国在宏观上是巨大的工农差别和地区差别,但是在微观上却是大锅饭。我国现在虽然在微观上推行市场经济,但是宏观上差别却越来越大。

平均化规律决定价格运动的大趋势,这种大趋势也就是价值理论中力图回答的那种价格的决定。比如马克思讲的生产价格就是在平均利润驱使下的价格变化。显然马克思没有明确平均分配规律,所以他没有考虑平均工资和平均税金。我国当今实际中就经常借用马克思理论的不足为自己辩护,比如有些垄断企业就往往只算利润账,说他们的利润不高,其价格不是垄断价格。这些垄断企业没有算工资账,其工资远远高于社会平均水平,是垄断工资。考察价格偏高还是偏低必须同时

从利润、工资和税金三个度考察,否则陈述是有漏洞的。

毫无疑问,考察平均利润和平均税金时是离不开成本
机制的,而平均工资是与成本机制没有关联性的。工资是由社会生产的根本目的确定的。社会生产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消费(终端),所以工资是由产出决定的。产出少了,工资是必然要降低的,即使饿死人也是必然的;相反产出多了,工资是必然要上涨的,即使按需所取也是必然。在这里李嘉图和马克思正好弄颠倒了,利润和税金与成本有密切联系他们没看到,工资与成本机制没有联系他们却说有。

(三)竞争机制。整个西方经济学的基础就是竞争机制,这个机制的原始动力是自私和分工,它与平均分配机制相反,专门制造不平等,从而保证系统的活力和生机。显然,当平均机制给系统制造稳定的同时也是系统失去活力与生机。人们参加竞争的目的很简单,就是获取比别人更多的财富,而不是获取与别人一样多的财富。市场经学中总是从竞争机制上导出共同富裕(均衡),这是一系列不切实际假设的结果,是明显与竞争动因相违背的。试想想,如果竞争总是使大家收益一样,那么谁会有兴趣参加竞争游戏?

在经典学术中,竞争机制主要由供求规律体现出来,但是正如马克思指出的,供求规律只是决定价格的波动。那么价格以什么为中心来波动呢?自然是以那个不高不低的价格为中心而波动。马克思认为这个不高不低的价格由他的劳动价值决定,但是事实很难证明这一点,所以西方经济学宁愿走一圈弯路去证明供求自己决定了那个不高不低的价格,也不愿接受马克思的陈述。那么不高不低的价格是由什么决定的呢?是由平均机制决定的。

供求不平衡程度在这里充当了分配标准,越是供不应求则卖方分得财富越多,越是供过于求则买方分得财富越多。买方和卖方的分得财富的和等于平均化规律分给该部门的财富量。经典理论在这里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它们考察的商品(或者部门)时,要么只考虑买方的,要么只考虑卖方的,基本上没有将买卖双方同时考虑。显然价格是买卖双方共同生产出来的,任何一方都不能独自生产价格。

但是有一点马克思还是没有看到,那就是如果供求在长期上不平衡对价格的影响。分配理论表明在这种情况下,它的决定作用将与平均化规律叠加。比如平均化规律决定平均价格(不高不低的价格)是10元/件,那么如果长期上存在供不应求,且使价格上升20元/件,则该商品的不高不低的价格是30元/件。此种情况下,短周期的供求变化将使价格

以30元/件为中心而波动。很多长期稀缺的商品表现为这种情况,比如字画、稀土、古玩。供求理论的亚种——稀缺理论认为稀缺决定价格,其实它们讲稀缺是
指长周期的供不应求,而不是短周期的供不应求。在此情形下,在长期供不应求的初始阶段拥有商品的人士将或得暴利,而后来的接力者则只能获得平均利润。

按劳分配和按权分配等是竞争机制中另一些重要的分配法则,它们主要决定人们的工资。同供求规律一样,按劳分配和按权分配等对工资的决定也是波动,是以平均分配规律决定的工资为中心而波动,多劳者工资高,少劳者工资低;权高者工资高,权低者工资低。

(四)组织机制。人类是有组织的群居动物,组织对我们财富分配的影响是深刻的,但是现在的主流经济学要求暂时不要考虑组织机制(即制度)。这在某种程度上是明智的,在某种程度上又是不明智的。马克思是坚决要求考虑组织机制的,但是他强烈的阶级情感使他不能有个冷静的心态正视组织机制。

组织机制中最重要的规律就是头规律——即凡有组织的群体一定有个头,且是少数个体当头。这个规律与另一个本人也说不清的另一个规律共同决定我们的社会一定是A型的①,是有等级的。这种等级对财富的分配影响巨大,首先它决定关键的生产要素一定归少数头目占有或者支配,因为只有这样头才能有效地组织社会生产。当今关键的生产要素是资本,不是人,所以资本家与奴隶主不同,他占有的是利润(生产资料),而不是人。马克思由于没有正视组织机制,没有揭示出头规律,所以他设想的没有头的社会制度不可能出现。其次,人类社会的等级特性还决定了我们的工资也是有等级的,这种等级在所有社会主义国家都同样存在。

很多人认为等级制的存在说明社会主义制度不是马克思理论设想的社会制度,这可能没有错,但是他们没有看见马克思设计他的理想时没有看见头规律。

从头规律看,利润(剩余价值)归少数人占有是合理的,不是剥削。显然平均化规律给定的陈述与此有差异,那么如何理解这种差异呢?这里不打算再从宏观和微观这些学术逻辑上分析,说点轻松的事情。从合作看,孩子是父母合作的结果,所以孩子的学术所有权是父母各占一半,是平均分配。假如父母离婚了,那么如何分配孩子呢?显然孩子不能分割,只能由一方拥有。于是法律只承认父或者母拥有孩子,另一方一定失去孩子的所有权。利润也是孩子,是大家合作劳动的结果,它在学术上大家都有均等的所有权,但是由于头规律决

定不能分割利润,利润只能由头占有,从而工人将在法律上失去利润的所有权。同孩子的学术关系(血缘关系)不可割断一样,利润的学术关系也是不可割断的。这种不割不断的学术关系在另一些
场合是必然表现出来的,比如父亲失去孩子所有权,但是孩子有什么事情时,如被别人打了,父亲是一定会出面保护孩子的。显然法律在此作出让步,即不否定父亲这种(监护)行为,也不肯定父亲这种(监护)行为。利润(生产资料)也同样表现出这种关系。当资本家的财产被另一群体侵犯时,工人也会超越法律的规定出面保护资本家的财产。

马克思理论的确将工人和资本家的关系往坏的方面推进了,而忽视他们间的合作关系,这对社会的和谐建设没有好处。与此同时,资本家方也没有充分意识到它的企业是大家的,与工人同乐的思想比较淡薄。这点在落后的国家表现得更加突出,富人的相对奢侈程度和霸道程度远高于发达国家。我国的干群关系日益紧张与马克思的偏激情绪是有关联的。

总结:这四个机制是分配社会总财富主要机制,它们在不同的层面和角度决定各个要素分得社会财富的多少,要素的最后价格是由这四个方面的决定值叠加而成。



①据个人观察,这个不知名的规律是这样的,就是一个头目最多管辖人数是20~50人,即这个规律的比例数是1∶(20~50)。这样当群体人数增加时,总头目就得在其下面设置小头目,小头目下面再设小头目,以至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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