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有偿使用方式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办法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办法》已经2000年6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包叙定2000年6月30日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管理,规范和发展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将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下称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单位和个人使用,而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规定,一次或分年度向国家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出让。
国家将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让与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一次性的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其他费用的行为。
(二)国有土地租赁。
国家将一定时期内的土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按年度向国家缴纳租金的行为。
(三)国有土地使用作价出资入股。
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作价出资,作为国家的股份,土地使用者根据经营状况按规定向国家缴纳股息的行为。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议用地计划。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并定期向国家缴纳股息。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适用于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需使用国有土地等情形。
城镇建设中土地有偿使用步骤程序
城镇建设中的土地有偿使用步骤与程序摘要:城镇建设中的土地有偿使用对于城镇的发展起着巨大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地蓬勃发展,我国城镇的发展速度也在提高。
本文介绍了城镇建设中的土地有偿使用的步骤和程序。
关键词:城镇建设;土地;有偿使用;步骤;程序中图分类号:f29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1《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列举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并对有偿使用费做了解释,这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土地有偿使用的定义我国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是指国家将一定时期内的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单位和个人使用,而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规定,一次或分年度向国家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土地的使用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
这种模式首先在深圳使用,这种模式解决了深圳特区建设的资金问题。
二、我国土地有偿使用的意义1988年我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对于我国土地市场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从这一理论的提出直到立法机关的正式立法并且将这一制度落实到实处。
就能看的出土地的有偿使用是适合我国现今国情的重要策略。
是根据我国现今的国情而制定出来的政策,在现今的条件下,我国需要利用土地的有偿使用来增加资金方面的收入。
我们需要明白,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来讲,用益物权的重要构成部分就包括土地使用权。
和其它国家的土地权限相比较,有着许多的共通之处,本质上是没有特别大的差别的,但是整体来讲有着很大的不同。
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与传统立法所规定的地上权本质是一致的,皆为物权中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用益物权。
权利的称谓不一,并不影响其在实际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
需要明确的是,地上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皆通过合同的方式而产生,只不过,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是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方式,而地上权的取得主要是通过土地租赁合同的方式而产生的。
三、城镇建设中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环节城镇建设中用地要对其出让或者租赁的方式实行有偿的使用。
土地有偿使用实施方案
土地有偿使用实施方案
土地资源是国家的重要财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是保障国家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土地资源,我国实施了土地有偿使用的政策,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土地有偿使用实施方案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有助于推动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首先,土地有偿使用实施方案可以有效保护土地资源。
通过收取土地使用费用,可以减少土地过度开发和滥用的现象,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和破坏。
这有助于保护土地的生态环境,保护耕地和生态功能区,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其次,土地有偿使用实施方案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通过收取土地使用费用,可以激励土地资源的开发者和使用者更加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土地资源的集约化利用。
这有助于推动城乡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推动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再次,土地有偿使用实施方案可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通过收取土地使用费用,可以为政府提供一定的财政收入,有助于支持政府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这
也可以增加政府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监管力度,提高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和质量。
总的来说,土地有偿使用实施方案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有助于保护和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土地资源的重要性,支持和配合政府实施土地有偿使用政策,共同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什么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有偿使用方式有哪些?
自20世纪80年代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以来,我国逐步确立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是指国家将一定时期内的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单位和个人使用,而土地使用者一次或分年度向国家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土地有偿使用是在我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主要方式。
目前,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主要有三种:(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指国家将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一次性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其他费用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分别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年限不得超过上述最高年限。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主要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
出让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主要方式。
(2)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国家将一定时期内的土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按年度向国家缴纳租金的行为。
(3)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
企业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这种方式在国有企业改制改组中采用较多。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有偿使用的土地处置方案
有偿使用的土地处置方案有偿使用土地处置方案是指将土地进行出租、转让或使用权交易,以实现经济效益的一种方式。
在土地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合理地进行土地处置,能够充分发挥土地的价值,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首先,有偿使用土地可以通过土地出租来获取租金收入。
土地出租是指出租土地的使用权,租金可以根据土地的地理位置、用途和规模等因素进行计算。
对于闲置的土地或者不适合自己经营的土地,进行出租可以获取稳定的租金收入,减少土地的闲置浪费。
其次,有偿使用土地还可以通过土地转让来获得资金收益。
土地转让是指将土地的所有权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在土地市场上进行买卖。
对于一些需要资金的个人或企业来说,土地转让是一种快速获取资金的方式。
同时,土地转让也可以促进土地的集约化利用,推动城市规划和发展。
另外,有偿使用土地还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交易来实现经济效益。
土地使用权交易是指将土地使用权从土地使用权人向其他人转移,转让价款通常以一次性支付或者按年支付的方式进行。
这种方式可以帮助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的使用权转移给有意愿并具备一定能力的使用者,以实现土地资源的最优配置。
有偿使用土地的处置方案需要进行科学的评估和规划,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具体步骤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土地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估,了解土地的性质、规模、用途和市场需求等信息,确定土地的价值和潜力。
其次,根据土地的特点和市场需求,制定合理的土地处置方案。
可以考虑出租、转让或使用权交易等方式,并确定土地的使用年限、租金或转让价格等条件。
然后,进行土地的宣传和推广,吸引潜在的租赁人或购买方。
可以通过正式的公告、招标、拍卖或中介等方式进行。
最后,进行合同签订和监督管理,确保土地的处置方案得以顺利实施。
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合同期限内的土地使用要求和监督措施。
总之,有偿使用土地的处置方案可以有效地实现土地资源的最优配置,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但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考虑土地的可持续性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与方式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与方式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我国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是国家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和纪律规定,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
(一)法律法规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1)除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外,其他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2)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3)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2.《物权法》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形式和使用方式。
(1)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取得;(2)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3)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3.《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明确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1990年5月19日颁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13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或者拍卖方式。
(二)国务院、中央纪委文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要求:“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原则上必须以拍卖、招标方式提供。
土地有偿使用实施方案
土地有偿使用实施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土地资源的利用和管理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土地有偿使用是指政府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使用者,并收取相应的费用。
这一举措不仅可以有效地调节土地资源的利用,还可以为政府提供一定的财政收入。
因此,制定合理的土地有偿使用实施方案对于城市发展和土地资源管理至关重要。
一、土地有偿使用的意义1. 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通过有偿使用,可以使土地资源向效益最大化方向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城市经济发展。
2. 增加财政收入。
政府可以通过出让土地使用权获取相应的费用,成为财政的重要收入来源。
3. 保护土地资源。
有偿使用可以减少土地浪费和滥用,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土地有偿使用的实施方案1. 制定合理的土地出让政策。
政府应根据土地资源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类型土地的出让政策,包括土地出让方式、出让条件、出让价格等。
2. 完善土地出让程序。
政府应建立健全的土地出让程序,明确出让流程和程序,保证土地出让的公开、公平、公正。
3. 加强土地出让监管。
政府应加强对土地出让过程的监督,防止出现不当干预和腐败现象,保障土地出让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 完善土地有偿使用收费标准。
政府应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和地段,制定合理的土地使用费用标准,确保土地利用者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5. 加强土地使用效益评估。
政府应建立土地使用效益评估机制,对土地使用者的经营状况和土地利用效益进行定期评估,确保土地资源得到合理利用。
6. 健全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法规。
政府应加强对土地有偿使用的立法工作,明确土地有偿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土地有偿使用的行为。
三、土地有偿使用的推进措施1. 宣传政策法规。
政府应加强对土地有偿使用政策法规的宣传,提高土地利用者的法律意识和遵守规定的意识。
2. 加强监督检查。
政府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土地有偿使用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 支持土地利用者。
政府可以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土地利用者开展生产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土地使用类型有偿出让方式有哪些
土地使用类型有偿出让方式有哪些土地使用类型有偿出让是指政府以一定的条件和标准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转让给投资者或使用者,并且要求投资者或使用者对土地进行有偿的使用和经营。
目前,在中国的土地市场上,土地使用类型有偿出让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出让招投标方式:这是最常见的土地使用类型有偿出让方式。
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出价最高或符合政府要求的投资者或使用者。
这种方式比较公正和透明,能够确保土地的最大利益化。
通常情况下,政府会制定详细的招标条件和评标办法,以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投资者或使用者需要按照政府的要求报价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最终由政府决定中标者。
二、协议出让方式:这种方式下,政府直接与投资者或使用者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协商和谈判,达成一定的协议和合同。
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有特殊要求的土地使用项目,例如大型交通基础设施、产业园区等。
协议出让方式相对灵活,能够更好地满足投资者和使用者的需求。
三、竞价出让方式:这种方式适用于土地市场竞争激烈的地区。
政府通过竞价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出价最高的投资者或使用者。
竞价出让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市场供需关系,确保土地价格的公允性和市场化。
四、租赁转让方式:这种方式下,政府将土地使用权以租赁的方式转让给投资者或使用者。
租赁转让方式比较灵活,能够减轻投资者的资金压力,同时也能够减少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的不确定性。
租赁转让方式通常适用于土地使用期限较短、对土地有临时性需求的项目。
五、拍卖出让方式:这种方式适用于土地市场竞争不激烈,政府需要快速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
政府通过拍卖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出价最高的投资者或使用者。
拍卖出让方式能够快速决定土地的使用者,并且能够确保土地使用权的最大价值。
六、划拨出让方式:这种方式适用于政府将土地使用权划拨给特定的投资者或使用者的情况下。
划拨出让方式通常用于政府支持一些特定产业的发展,或者用于政府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使用权。
政府以土地作价出资(入股)相关规定
政府以土地作价出资(入股)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依法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九条依法以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形成的股权,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单位持有,所得收益应当缴入同级财政。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99年修订草案)(通过的正式文本以下内容删除)第四十七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决定书。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持有。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中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其土地使用权。
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一、本规定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包括政府租让和土地使用权者出租)、作价出资或入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抵押等有偿使用行为。
五、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应,除法律、法规及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可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逐步实行有偿使用。
第八章土地使用权划拨和有偿使用的法律制度
➢但由于房地产项目建设过程涉及一系列的 建设审批手续以及过户登记程序。如果未 经批准擅自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不仅受 让方不能获得法律承认上的土地使用权, 即使房屋建成后对外销售也成问题。买受 人也难以取得合法的产权凭证。所建房屋 还有可能被确认为违法建筑。这一系列问 题常常成为转让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 的诱因。在土地二级市场,因划拨地转让 或变相转让而发生的各种纠纷一点也不比 出让地转让纠纷少。
➢ 实践中,一旦发生补交的情形,是由受让人另行交纳 补偿费用,还是由转让方以所获转让费支付补偿费? 法律规定不甚明确,如果合同中对此也无明确的规定, 则争议和纠纷不可避免。此外,按照《房产地管理法 》第66条规定,违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政府土 地管理部门除可责令当事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 还可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究 竟是谁的过错、由谁来承担责任,也常常引发纠纷。
预审 申请
审查
批准
登记
由市、县人民政府颁发 《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
思考2
2003年6月,某粮站在经济利益的驱动 下,拆掉场区东侧院墙,扒掉一间厂房, 擅自将坐落在国道旁的繁华地段原行政 划拨的600平米生产办公用地改为商业 用地,并将底层作为商场出租给一些单 位和个人,做经商场地。
上述行为是否合法?
请问:东方公司的行为属何种性 质?应该如何处理?
三、划拨用地使用的限制条件
(一)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二)服从人民政府对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无偿
收回原因: ➢社会公共利益、土地使用者迁移、破产等
原因停止使用土地。
注意:
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 要求,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虽然 是无偿收回,但对其地上建筑物、其 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3.26•【文号】财建[2007]84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的通知(财建[2007]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通知如下:一、从2007年1月1日起,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主要参照截至上一年10月31日的基本农田面积、灌溉水田面积以及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缴入中央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因素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由各省分配给市县,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支出,落实到项目。
除有国务院批准的外,中央原则上不再按下达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方式分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根据上一年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入库数确定预算分配总指标,并按照以下原则联合发文分配给各省:预算分配总指标以截至上一年10月31日各省基本农田面积、灌溉水田面积以及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缴入中央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因素,三个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70%, 20%和10%。
在此基础上,根据粮食主产区、非粮食主产区以及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划定不同系数,其中:东部非粮食主产区系数为0.8;东部粮食主产区系数为1;中部非粮食主产区系数为0.9;中部粮食主产区系数为1.1;西部非粮食主产区系数为1;西部粮食主产区系数为1.2。
沈阳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实施办法
沈阳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10.12•【字号】沈政发[1993]46号•【施行日期】1993.10.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沈阳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实施办法(沈政发[1993]46号1993年10月12日)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辽宁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坚持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本着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第三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是实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主管机关,依法确认土地使用权,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办理。
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和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合同,其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土地和签定土地出让合同。
土地出让和涉外企业、股份制企业用地均需进行地价评估。
第五条土地出让可采用协议、招标和拍卖方式,并不断扩大招标、拍卖方式,以增强公平竞争的透明度,提高土地效益。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按合同规定进行开发建设,完成开发投资总额(不包括地价)或建设面积20%以上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从事其它经济活动。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
转让者应依法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和房屋的变更、过户登记手续。
第七条扩大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除党政机关、人民团体、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军事设施、公共公益事业、普通住宅等项目和非营业性用地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其它用地仍实行行政划拨外,对其它新增建设用地,首先是商业、金融、旅游、服务业、高、中、档商品房屋和涉外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供应,都要通过有偿出让方式提供用地。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松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31•【字号】•【施行日期】2013.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按照《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松政发〔2013〕35号)的要求,根据《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吉政令201号),《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松政发〔2000〕47号)已过有效期,现予以重新发布,请遵照执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31日松原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
本规定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区、县城、建制镇(包括乡政府所在地)、独立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城镇国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除党政机关办公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教师住房等普通住宅建设用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批准划拨使用的土地外,无论是新增建设用地,还是原划拨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第四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主要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用地:(一)商品房开发用地;(二)商业、金融、旅游、饮食、娱乐、服务、工业,以及其他经营性行业用地。
土地租赁合同注意事项
土地租赁合同注意事项土地租赁合同注意事项一、土地租赁的两种方式: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我国土地租赁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方式。
一是国有土地租赁;一是土地使用权出租。
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出租都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
在土地管理法规中,国有土地租赁的概念在1998年2月17日发布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第8号令)首次被提出并予以界定的,而且被规定为国家处置土地资产的方式。
1998年12月24日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将国有土地租赁明确规定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方式。
1999年7月27日国土资源部颁发的《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
"《意见》第六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标的物具有复合性,即不仅包括土地使用权,还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
当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时,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同时,出租土地使用权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也随之出租。
土地出租一般是同房屋租赁结合在一起的,单纯的场地出租行为在整个土地使用权出租市场中比较少。
由于在土地使用权出租中,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取得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定期限使用的权利,期限通常较短,投资相对较少,方便灵活,出租人则通过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收回投资,因而土地使用权出租十分普遍,具体形式也有多种多样。
如商业柜台出租、各种铺面出租和住房出租等,都包含着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二、在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概念中,都采用了租赁、租金这样的词语,使人容易混淆,实质上国有土地租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之间存在以下主要区别:第一,所处的土地市场不同。
有偿使用的土地处置方案
有偿使用的土地处置方案概述有偿使用土地处置方案是指政府或所有者将一块土地出租或出售给使用者,以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
这种土地处置方式主要适用于国家保留用地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等各类土地资源,其目的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有偿使用的土地处置方案涉及到政府、地方各级政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等,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操作措施,以确保土地处置过程的合法性和顺利进行。
有偿使用的土地处置方案的优势1.改善土地利用结构由于有偿使用的土地处置方案可以有效地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避免或减少资源的浪费。
此外,有偿使用的土地处置方法能够根据市场需求实现土地的更新和优化,从而改善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2.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通过有偿使用的土地处置方案,土地资源得以更好地实现其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例如,政府或所有者可以通过土地租赁或销售获得一定的收益,而使用者可以从土地产生的经济效益中获得利益,实现资源的共同利用。
3.促进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有偿使用的土地处置方案可以促进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提高城市竞争力。
该方案可以为企业提供稳定的发展和运营环境,同时也为政府提供资金和支持,从而促进城市经济的多元化和持续发展。
有偿使用的土地处置方案的实施有偿使用的土地处置方案涉及到政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等多方面的利益,因此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制定土地处置方案有偿使用的土地处置方案应由政府或所有者制定,并经过地方政府的批准。
土地处置方案应考虑土地的性质、用途、面积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出租或销售方案。
2. 确认使用者使用者可以是企业或个人,但必须符合规定条件。
政府或所有者在确定使用者时,应考虑其经济实力和信誉度等因素,以确保土地得到合理利用。
3. 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政府或所有者与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明确土地面积、租金或售价、使用期限等条件。
土地使用合同应有合法性和规范性,以防止不必要的纠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威海市区划拨土地实行有偿使用的通知-威政发〔2016〕13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威海市区划拨土地实行有偿使用的通知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威海市区划拨土地实行有偿使用的通知威政发〔2016〕13号环翠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威海市区(不含文登区)划拨土地实行有偿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依法可以继续无偿使用外,其他用地均实行有偿使用,其具体范围为:(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用地,包括工业、商业、仓储、金融、旅游、服务业等用地;(二)依法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的土地,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全部或者部分改变土地用途的;(三)其他应当实行有偿使用的划拨用地。
二、有偿使用方式划拨土地主要采取租赁方式实行有偿使用,对符合城镇规划且土地使用者能够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也可以采取出让方式实行有偿使用。
采取出让方式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次性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土地出让金。
采取租赁方式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划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按年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土地租金。
土地租赁期限最低为1年,最高不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土地租赁期限以房屋租赁期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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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下列几种: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出让的方式有协议、招标、拍卖三种。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①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②土地使用权出租。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③土地使用权抵押。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转移占有的方式向债权人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该土地使用权并就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2)国有土地租赁。
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期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租赁不同于一般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它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
根据《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规定,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也就是说,除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外,其他用地可以通过国有土地租赁的方式取得。
(3)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不同于一般的土地使用权的作价入股。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该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这里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是指以出让、转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而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是国有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有偿使用的方式之一,指国家以一定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或者入股投入企业,由企业持有该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依法由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4)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即国家以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
被授权的公司和投资机构负责该土地的保值、增值,并可以凭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授权委托书向其他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或者租赁方式配置土地。
(5)收缴土地使用费或者场地使用费,外商投资者与中国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法》等法律,在我国取得土地使用权,中方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向中国政府缴纳土地使用费或者场地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