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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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中食品抽检监测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中食品抽检监测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中食品抽检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沪市监食抽〔2022〕183号•【施行日期】2022.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中食品抽检监测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相关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市监食协发〔2022〕16号)以及《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的通知》(沪市监食协〔2022〕16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以下简称“守查保”)专项行动中的食品抽检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四个最严”工作要求,抓细抓实食品抽检监测重点环节,全力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坚决保障全域全年食品安全,做好第五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工作任务(一)落实抽检工作计划,认真完成年度任务。

根据食品抽检监测工作推进情况,进一步落实《2022年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计划》。

结合疫情防控要求和特点,及时更新和完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或方案,有序推进月度、季度、年度抽检监测工作,确保全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落实到位。

(二)聚焦重点工作任务,加大风险排查力度。

根据食品安全“守查保”专项行动工作要求,在覆盖食品所有品类和业态的基础上,聚焦容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重点领域,以及投诉举报量大、舆情反映多、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企业和重点品种,加强抽检监测风险排查。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发布)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发布)

【法规标题】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发布)【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8号【适用区域】上海市【发布时间】2017-01-20【生效时间】2017-03-20【关键词】健康,餐饮卫生,食品安全【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2011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8号《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20日起施行。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2017年1月20日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1月2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入品的经营、使用,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市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属地监管、部门协作、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上海出台史上最严食品安全地方法规解读《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五)

上海出台史上最严食品安全地方法规解读《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五)

20Food and Life2017-07上海出台史上最严食品安全地方法规解读《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五)安全 法规解读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机制1.建立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条例》明确,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根据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的需要,主动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目前,上海市的食品生产企业中有301家投保了食品安全责任险,占企业总数的19.8%。

2.调整食品安全事故中流行病学调查的职责根据上位法的要求,将食品安全事故中流行病学调查的职责由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调整由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采取卫生处理等措施,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计生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3.着力细化和完善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置与报告等《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制定和落实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止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食品检验机构接受生产经营者委托对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时,发现存在添加违禁物质、关键性指标异常等重大食品安全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上海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21食品与生活 2017-07门或者派出机构及时予以处置。

区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保等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接受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的派单调度,及时反馈处置情况,并接受督办核查。

3.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透明度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上海市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公布上海市食品安全总体情况、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上海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重要食品安全信息。

上海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上海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上海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1 为保障本市食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等活动。

1.3 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2.1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本市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测。

2.2 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政策和标准提供科学依据。

2.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有关资料。

三、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生产许可3.1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3.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3.3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四、食品生产经营管理4.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责任。

4.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所采购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4.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销售食品的相关信息。

五、食品检验和监管5.1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的检验工作,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5.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检验,确保食品安全。

5.3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状况,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六、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和应急管理制度6.1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

上海出台史上最严食品安全地方法规解读《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四)

上海出台史上最严食品安全地方法规解读《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四)

上海出台史上最严食品安全地方法规解读《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四)综合治理无证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无证生产经营加工食品是广大群众反映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也是近年来上海市人民代表食品安全执法检查中反映的重点问题。

经过多次调查研究和听取意见,在《条例》中增加了关于“无证生产经营食品的治理”相关条款。

采取“疏堵结合、分类施策、减少存量、严控增量”的方式实施分类管理,采取备案纳管等方式做好“放管服”等各项工作,既满足市民日常生活需要,又必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1. 加强商业规划和配套建设区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完善区域商业规划,加强住宅区、商务区、工业区等的餐饮服务配套建设,引导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改善经营条件,提高管理水平。

2. 实施分类管理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经营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临时备案。

3. 实施联合监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环境保护、房屋管理、消防安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日常监管。

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未办理临时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的,并处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 倍以上10 倍以下罚款。

4. 明确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退出机制”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环境保护、房屋管理、消防安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章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将信息告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其注销临时备案。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应遵循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

第二章追溯体系建设第四条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制定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记录和保存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信息记录与保存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以下信息:(一)原料来源及合格证明;(二)生产过程的关键控制点;(三)产品检验结果;(四)销售流向及记录;(五)其他依法应当记录的信息。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确保记录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至少保存两年。

第四章信息披露与共享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的互通共享。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以上内容为示例文本,具体管理办法应由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律程序批准后实施。

)。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培训PPT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培训PPT

(一)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领导 高度重视本次修法工作
韩正书记:
“要按照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四个 最严’的要求,在本市食品安全现有工 作的基础上,以更高的标准,进一步提 升上海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构建‘舌尖 上的安全’体系,把上海建设成为市民 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 “市政府各部门要全力配合市人大 做好本次食品安全地方修法工作,要制 订出一部史上最严、百姓拍手叫好的食 品安全地方法规。”
(四)重要时间节点
市政府第123 次常务会议审 市食药安办、 市食药监局 启动修法调 研工作 议通过了《实 施办法(修订 草案)》 市十四届人 大常委会第 33次会议第 二次审议 市十四届人 大第五次会 议全体代表 审议表决通 过
2015年11月 2015年年初
2016年9月
2016年12月 2016年11月
(一)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领导 高度重视本次修法工作
殷一璀主任:
上海在食品安全修法过程中要体现上 海地方创制特点、体现最严的要求,要落 实食品安全各方责任,解决食品安全突出 问题,广泛征求社会意见,使修订的法规 更具实践性和操作性。
(二)基本思路 突出“三个坚持”:
l 坚持最严的准入标准,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l 坚持最严的要求,在上海地方立法中突出创制性的 特点,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各方责任 l 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积极 回应社会和广大市民对食品安全的期盼,努力将本 市建设成为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
(二)基本思路 《条例》着力突出“六个体现”
• 体现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 • 体现上海超大型城市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的理念 • 体现本市近年来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成果,明确各方责任 • 体现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又与原《实施办法》 相衔接 • 体现解决本市当前存在的无证食品生产经营、网络食品经营 等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提出具体的监管措施和方法 • 体现食品安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共治体系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重要问题,而上海市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和人口密集地,食品安全更是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上海市民的食品安全,上海市政府制定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以规范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首先,条例对食品生产环节进行了严格规定。

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确保食品安全。

同时,对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也有明确的规定,严禁使用未经批准的食品添加剂,保障食品的原汁原味,避免对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其次,条例对食品流通环节进行了监管。

食品流通企业必须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食品采购、储存和销售,保证食品的来源可追溯,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对于易腐食品的运输和储存也有详细的规定,以防止食品变质或污染,保障消费者的健康。

此外,条例还对餐饮服务环节进行了规范。

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程,做到食品加工、制作和销售过程中的卫生安全。

对于食品安全责任人的设置和食品安全培训也有具体规定,确保餐饮服务单位能够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提供安全的餐饮服务。

最后,条例还对食品安全监管和风险防控进行了明确规定。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保障食品安全。

对于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和信息公开也有详细规定,以便及时有效地应对食品安全事件,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总的来说,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的出台,为上海市的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各相关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条例的规定,不断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管理,共同维护上海市民的饮食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同时,广大消费者也要增强食品安全意识,选择安全放心的食品,共同营造食品安全的良好环境。

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为上海市的食品安全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全文)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全文)

上海市⾷品安全条例(全⽂)上海市⾷品安全条例(全⽂) 上海市⾷品安全条例于上海市第⼗四届⼈民代表⼤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20⽇通过,下⾯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上海市⾷品安全条例 (2017年1⽉20⽇上海市第⼗四届⼈民代表⼤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保证⾷品安全,保障公众⾝体健康和⽣命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品安全法》(以下简称《⾷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市⾏政区域内⾷品、⾷品添加剂、⾷品相关产品的⽣产经营,⾷品⽣产经营者使⽤⾷品添加剂、⾷品相关产品,⾷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对⾷品、⾷品添加剂、⾷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政区域内⾷⽤农产品的⽣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品的经营、使⽤,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市⾷品安全⼯作实⾏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属地监管、部门协作、社会共治的原则,建⽴和完善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品⽣产经营者对其⽣产经营⾷品的安全负责。

⾷品⽣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品安全标准从事⽣产经营活动,建⽴健全⾷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品安全风险,保证⾷品安全,诚信⾃律,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市、区⼈民政府对本⾏政区域的⾷品安全监督管理⼯作负责,统⼀领导、组织、协调本⾏政区域的⾷品安全监督管理⼯作以及⾷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作,建⽴健全⾷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明确乡、镇⼈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品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指导乡、镇⼈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品安全⽇常⼯作,形成基层⾷品安全⼯作合⼒。

第六条市、区⼈民政府设⽴⾷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在⾷品安全⽅⾯承担下列职责: (⼀)研究部署、统筹指导⾷品安全⼯作; (⼆)制定⾷品安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作计划; (三)组织开展⾷品安全重⼤问题的调查研究,制定⾷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四)督促落实⾷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品安全监督管理⼯作的督查考评; (五)组织开展重⼤⾷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作; (六)研究、协调、决定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问题; (七)市、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上海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目录

上海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目录

上海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确保食品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包括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是本市食品安全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监测评估。

第四条上海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与衔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第五条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保障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六条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不得违法违规。

第二章食品生产监督管理第七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保证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八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生产质量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生产过程的合法合规。

第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

第十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测体系,对原料、生产过程和成品进行监测,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开展。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主动接受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产品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食品销售监督管理第十五条食品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确保食品销售环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六条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确保销售过程可追溯。

上海市食品规章制度

上海市食品规章制度

上海市食品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保障广大市民的健康和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规章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上海市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章的规定,确保食品安全。

第五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关注食品安全问题,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共同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七条本规章所称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食品,包括但不限于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食品保健品等。

第二章食品生产管理第八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照生产许可证中的范围和要求生产食品。

第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工艺流程的规范、原材料的采购管理、生产设备的卫生维护等。

第十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员工的食品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食品质量检测,确保生产的食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卫生设施设备,保持生产场所的清洁卫生,避免污染食品。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能够及时有效追溯食品的生产流程和来源。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保障食品安全,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章食品销售管理第十五条食品销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合格食品。

第十六条食品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进货食品进行检验,保证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食品销售单位应当设置明显的食品标识和描述,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食品信息。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案由分类指南》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沪食药监法[2017]15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7.27
【实施日期】2017.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案
由分类指南》的通知
(沪食药监法〔2017〕150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相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工作,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
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系统监管实际,我局梳理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案件案由分类指南》,并经2017年局第13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试行,并将在试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汇总,及时反馈至市局政策法规处。

行政执法实践中,若具体案由与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执法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案件案由分类指南》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27日
附件: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行政处罚案件案由分类指南。

上海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上海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引言为确保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上海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以下是对上海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概述: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1. 食品安全责任体系上海市实行食品安全责任体系,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学校、医疗机构等各方在食品安全中的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学校、医疗机构等提供食品安全保障。

2. 三级管理组织体系上海市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含幼托机构)食堂依法配备与用餐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形成校长(园长)、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三级管理组织体系。

3. 食品安全总监制度上海市要求用餐人数在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并由学校分管食品安全的校领导(园长)担任。

食品安全总监负责组织、协调、监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内容1. 食品生产环节管理(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加工、检验检测、包装标识、贮存运输等环节。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2. 食品流通环节管理(1)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

(2)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采购、贮存、销售、退换货等环节。

(3)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安全追溯,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3. 食品餐饮环节管理(1)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提供餐饮服务。

(2)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采购、加工制作、供应、留样等环节。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2.10•【字号】沪食药监法[2012]81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食药监法〔2012〕81号)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为规范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强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和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经2012年2月6日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附件: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强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和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原则)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及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三条(管辖)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公布、解释、报备以及经费预算等工作。

制(修)订工作包括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以及修改与复审等。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卫生地方标准、食品质量地方标准和有关食品的地方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上海出台史上最严食品安全地方法规

上海出台史上最严食品安全地方法规

上海出台史上最严食品安全地方法规作者:来源:《食品与生活》2017年第04期强化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条例》将食品安全培训考核范围扩大到全部食品相关从业人员,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考核。

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条例》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中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管《条例》还特别增设了食用农产品一节。

1.明确农产品销售要求《条例》规定,上市销售的肉类产品应当附有检疫合格证明;上市销售的其他食用农产品应当附有产地证明、检测合格证明。

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入场销售者的身份证明、入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检测合格证明或者检疫合格证明。

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检测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入场销售。

2.明确要求建立管理制度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经营者(以下简称“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经营记录,如实记载购入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销售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日期和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农业投入品经营者销售农业投入品时,应当向购货者提供说明书,告知其农业投入品的用法、用量、使用范围等信息。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3.明确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禁止行为《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事下列行为:(1)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2)超范围或者超剂量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3)收获、屠宰、捕捞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食用农产品;(4)对畜禽、畜禽产品灌注水或者其他物质;(5)在食用农产品生产、销售、贮存和运输过程中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上海市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PPT课件

上海市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PPT课件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2011.8.5
1
出台背景
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社会关注度极高 韩正市长在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
次会议的扩大会议上表态:将按照“五个最严” 的要求,即最严的执法、最严的监管、最严的 准入、最严的处罚、最严的问责,努力使上海 成为食品最安全的城市之一,让老百姓吃得安 全、吃得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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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特色
二、在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法律条款规定方面弥补上 位法的不足。
第十三条 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和下列食品: (一)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 的物质加工制作的; (二)以有毒有害动植物为原料的; (三)以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 (四)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原料的; (五)市人民政府为防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等特殊需要明 令禁止生产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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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特色
七、强化对幼儿园、中小学周边监管 第四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 中小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 可能影响儿童、中小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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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特色
八、统一举报投诉和举报奖励 第四十六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设立统一举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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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应当予以没收。
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暂扣食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食品摊贩接受 处理后,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返还暂扣的食品与相关工具。 有关主管部门对暂扣的食品与相关工具应当妥善保管;对易腐 烂、变质等不宜保管的食品,可以在留存证据后根据实际情况 妥善处置。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 十 条 :异 议 处 理
区 ( 县 )食 品药品监 管部 门应 当将违法 行为记 分情况 纳入 餐 饮 服务提 供者 的食 品安全 信用档 案 ,并 记入食 品 安全监 管信息化
系统。
第 五 条 :记 分 方 法
食 品药 品监管 部门 在对餐饮 服务 提供 者的违 法行 为实施行 政
第 四 条 :纳 入 信 用 蕾 理
食 品药品监 管部 门对餐饮 服 务提供 者的违 法行 为依 法实施 行 政处罚 时 ,应 当按 照以下情形 裁量 。
法律 、法规 规定违 法行 为可适 用责 令停业 行政 处罚 的 ,且 累 计记 分已达 到或者超 过 1 2 分的 ,应 当责 令其 停业 ;法律 、法规 规 定违 法行 为可适 用 吊销许可 证行政 处罚 的 ,且 累计 记分 已在年 度 内达 到或者 超过 1 8 分 的 ,或 者第 二次达 到或者超过 1 2 分 的 ,应 当 吊销其餐饮 服务 许可证 :法 律 、法 规未 规定可 适用 责令停 业或 者 吊销许可证 行政 处罚 ,但可 适用 罚款行 政处罚 的 ,且累计 记分 已 达到 或者超 过 1 2 分的 ,应当按 照 《 上 海市食 品药 品监督 管理局 行 政处 罚裁 量适用规 定 》从重 实施。
务提供 者的违 法行 为依法 实施行政 处 罚时 ,采 取记 分措施 的监督 管理 工作 。
第 三 条 :记 分 用 途
对符合 下列 情形的 ,年 度 内的累计记分应 当予 以消 除 :
本年度 届满 时累计记 分未达 到 1 2 分的 ;餐饮服 务提供 者 已经
履行 行政处 罚决定 ,且其 负责 人 、厨师长和 食 品安全 管理 人员 已 经按 本办法 第六 条第一 款的规 定参 加培训 并通 过评估 考核 的 ;本 年度 内按照 前项 规定消 除过 累计记 分后 ,至年 度届 满时 累计记 分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2011年7月29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第一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二节食品摊贩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1-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和社会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一)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二)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三)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四)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五)研究、协调、裁决有关部门监管职责问题;(六)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办法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2-信息公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并负责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流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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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并明确要求食品 生产经营者建立。
该办法还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对小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作坊
和食品摊贩的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h-李彦岩.业委员会
(一)承担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二)承担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产 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审查。
发布日期
2012-03-23 2011-06-10
2010-05-12 2010-04-06 2010-3-25 2009-07-31 2009-07-31
2009-06-16
2008-01-16
2007-05-08
2007-05-08
2007-02-07
2007-01-30 2004-07-13
单位
2011-8-13 2011-06-16
h-李彦岩.PPTX
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 理办法
2007-12-18
发布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
5
改革前 上海市率先颁布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办法》
上海市农委 上海市农委
上海市农委 上海市农委 上海市农委 上海市农委 上海市农委
上海市农委
上海市农委
上海市农委
上海市农委
上海市农委
上海市农9委 上海市农委
改革前
上海市工商局
负责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
h-李彦岩.PPTX
10
改革前
信息名称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流通环节非法添加和 滥用食品添加剂及地沟油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流通环节经销熟食卤味和蒸 煮类糕点食品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主体准入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流通环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集 中宣传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1 年流通环节食品抽 样检验及快速检测工作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上海市食品安全联席会议 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切实加强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 剂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 节乳制品抽样检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h-李彦岩.PPTX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 全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
h-李彦岩.PPTX
4
改革前
信息名称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
产生日期
2012-03-04
市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 十二五"规化的通知
上海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 放办法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 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2012-7-13 2011-11-03
与《食品安全法》配套的 上海市法规
h-李彦岩.PPTX
1
改革前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市农委 卫生局 商务委 出入境 质监局 公安局
h-李彦岩.PPTX
2
改革前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设立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市政府关于建立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决定》沪府发〔2011〕21号
组织落实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
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全市食品安全工作;
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
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研究、协调、裁决有关部门监管职责不清问题;
承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h-李彦岩.PPTX
3
改革前
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 商务委:市农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卫 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市环保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绿化市容局 (市城管执法局):市监察局:市粮食局:市政府 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
上海市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规范
发布日期 2011-04-28 2011-04-18 2011-04-12 2011-03-31 2011-03-02 2011-02-24 2011-02-14 2011-01-28 2010-12-28 2010-11-03
改革前
信息名称
关于做好农业部蔬菜质量监测工作的通知 关于下达 2011 年蔬菜农资综合补贴以及高效低毒低残 留农药补贴资金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蔬菜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当前蔬菜生产安全监管工作大检查的通知 上海强化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 关于进一步加强蔬菜种植散户安全使用农药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 2009 年迎世博重点蔬菜生产基地质量安全可 追溯制度建设项目工作的通知 关于切实做好迎世博重点蔬菜生产基地安全使用农药工 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配合做好 2008 年农业部蔬菜质量安全例行 监测工作的通知 关于 2007 年度创建十五个蔬菜生产安全监管示范基地 的实施意见 关于下达 2007 年重点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蔬菜补 贴农药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配合做好 2007 年农业部蔬菜质量安全例行 监测工作的通知 h-李彦岩.PPTX 上海市蔬菜补贴农药管理工作意见 关于进一步抓好当前蔬菜安全生产和供应的紧急通知
该办法经市人大2011年7月29日审议通过,于9月1日正式实施, 这是全国实施《食品安全法》后的首部地方实施办法。
h-李彦岩.PPTX
6
改革前
融合了历年监管实效和世博食品安全保障成果
首先明确了地方政府负总责、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能;
明确禁止生产销售安全风险较高的食品、禁止回收食品和 过期食品再用作食品原料、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三)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取消或停止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或停止的行政事业 性收费项目。
(五)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 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调整。
(六)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 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h-李彦岩.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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