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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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意见书
接受贵司的委托,根据贵司人力资源部门相关人员对委托事项的陈述,结合我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现针对贵司提出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支付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试用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的问题。
1、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本律师认为,除非贵司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或有严重违反贵司的规章制度等行为,否则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贵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二、解除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及生育津贴是否由用人单位支付。
1、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贵司如违反上述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贵司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或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贵司需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导致产期妇女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是否需要贵司给予相关赔偿,该问题在法律上无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看法,本律师建议对于该赔偿问题由贵司与劳动者协商解决。
三、与一般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
1、劳动者如果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贵司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4、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四、员工带薪年假因贵司原因没有享受,是否给予现金补偿及补偿标准问题。
根据我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安排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本人的月工资除以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五、职工在职期间加班未安排调休,是否需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需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需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需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贵司此次解除劳动合同涉及人数较多,建议贵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解除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劳动者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劳动者意见,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