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件”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三包”管理办法》2013
安徽建机公司产品“三包”服务管理办法为了加强产品质量“三包”服务管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堵塞漏洞,特修订《产品质量“三包”服务管理办法》。
一、产品“三包”期限“三包”期限:“三包”期自交货之日起计算。
在正常维护和使用的条件下,按照“三包”期限范围表执行。
(详见附件一)二、产品“三包”范围及内容凡出售的产品在三包期内,因产品自身出现质量问题时,实行产品质量“三包”。
非我公司人为因素、自然腐蚀及不可抗力因素,和用户不正确操作、保养、管理以及使用非本公司提供的零部件而导致的设备损坏或安全和质量事故,或因用户使用、维护不当引起的质量问题不予“三包”。
但公司售后服务部门(含中兴联公司、施工升降机公司、东南公司、西北公司)要提供及时帮助和热情服务,并据实、合理收取各项费用(由营销部门会同生产、财务部门确定)。
包修: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对三包期内出现的故障实施包修。
包换:在三包期内无法修复的零部件实施包换。
包退:三包期内的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无法修复的实施包退。
三、产品质量“三包”的实施1、售后服务部对日常三包、维修情况进行梳理,确定易损配件清单。
每月定期从仓库借出,更换易损配件至部门仓库备用。
2、售后服务部门接到用户的故障信息后,立即安排服务人员携带相关配件在规定时间内到现场处理。
【服务承诺:本市2小时内,省内6小时内,省外不超过24小时(省外须具备必要的公共交通条件情况下),执行全天24小时售后服务(夜间值班,保持通讯畅通)。
】3、服务人员根据现场人员描述与实际勘察,初步判定故障原因和责任,确定是否符合“三包”范围:A、符合“三包”范围的,对存在故障的部件进行更换,损坏的部件带回公司处理。
B、不符合“三包”范围的,由售后服务部门与用户协商合理收取费用。
A与B 进行维修后,填写《售后服务单》一式二份。
写明产品型号、编号、使用单位、所在位置以及质量问题的原因、责任及维修结果,《售后服务单》必须由用户负责人盖章或签字带回,需留下电话,便于电话回访。
服务配件三包法规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服务配件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本法规适用于在我国境内销售、使用和提供服务的所有服务配件。
第三条本法规所称服务配件,是指为提供某种服务所必需的配件,包括但不限于:维修配件、替换配件、升级配件等。
第四条服务配件三包(包修、包换、包退)制度是指,服务配件在规定期限内,因质量原因出现故障,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进行免费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第二章三包期限第五条服务配件三包期限自消费者购买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如下:(一)包修期限:自购买之日起,主要部件的包修期限为一年,易损件的包修期限为三个月。
(二)包换期限:自购买之日起,主要部件的包换期限为三个月,易损件的包换期限为一个月。
(三)包退期限:自购买之日起,主要部件的包退期限为七日,易损件的包退期限为三日内。
第三章三包责任第六条经营者应承担以下三包责任:(一)包修责任:在包修期限内,因质量原因导致服务配件出现故障,经营者应免费为消费者提供维修服务。
(二)包换责任:在包换期限内,因质量原因导致服务配件出现故障,经营者应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服务配件。
(三)包退责任:在包退期限内,因质量原因导致服务配件出现故障,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货,经营者应无理由接受退货。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以下情形免除三包责任:(一)因消费者使用不当、自行拆装、改造等原因导致服务配件出现故障。
(二)因不可抗力、自然磨损等原因导致服务配件出现故障。
(三)因消费者未按照产品说明书正确使用、保养等原因导致服务配件出现故障。
第四章三包程序第八条消费者在发现服务配件存在故障时,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保留购物凭证,包括发票、保修卡等。
(二)将服务配件送至经营者指定的维修点。
(三)维修点对服务配件进行检查,确认故障原因。
(四)根据故障原因,按照本法规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三包服务。
配件(三包件)管理制度
配件(三包件)管理制度一、库房管理1、库房配件应按“5S”要求管理,时刻保持库房卫生整洁干净,检查时若发现配件库脏乱,负责人应接受处罚;2、配件库房配件摆放应分车型按图序分区分位进行整齐合理摆放,保证走道通畅,标识、出入库数量应填写清楚;3、库房配件要实行挂卡管理,每次入库、出库要及时入台帐并在物资卡上逐笔登记,台帐、配件、物资卡要三者相符;4、配件订购,配件管理员应时刻留意配件销售情况,对销量大的或市场需求量大的配件应提前向省公司订购,保障配件安全库存,保证配件顺利供应,订购配件时应规范填写配件订购单;5、新订购的配件要及时、认真、准确进行清点验收,如发现少件、错件或损坏件要及时向省公司反馈,并填写反馈表;6、配件出库要严格遵守出库手续,开具出库单,便于配件盘点,查询,配件无出库手续出库,后果由库管员负责;7、配件发货时要认真、仔细,防止错发、漏发或多发,若出现以上行为而造成后果由配件库管员负责;8、库房配件应在每月月底进行盘点,并在次月5日前将配件库存报表上报到公司经理;帐目每月应定期和财务进行核对,对核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进行总结,防止下次出现同样问题;9、库管员对库房内所有财物负有维护、保养责任,防止配件受潮、锈蚀或损坏,给公司造成损失;10、库房系财物重地,要加强安全意识,切实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外来闲杂人员不得随便入内。
二、配件柜台管理配件销售柜台作为公司直接面对用户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形象以及品牌形象。
为了顺利快速地为广大豪爵用户供应配件和提供良好的服务,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防止物资流失,特制订以下细则:1、配件零售员应热情有礼,认真负责地接待每一位顾客;2、配件柜台要保持整洁有序,配件要按5“S”要求摆设整齐,定位摆放;3、柜台上的配件价格、名称、图序应标识清楚,当天销售的配件应在下班前给予补充;4、柜台配件出库手续要齐全,销售配件按公司规定的价格开具“豪爵摩托配件提货单”,经出纳(或其指定人)签字后方可发件,三包件开具“三包换件清单”,经维修主管(或其指定人)签字后方可发件,否则由此发生的损失由责任人负责;5、柜台没有用户所需的配件供应时,应把用户所需配件名称、地址、电话、用户姓名等相关资料记录下来,以便有货时通知用户;6、配件柜台专人或指其定人员管理,其他人员未经同意不得入内;7、柜台人员每天下班时应做好当天台帐,锁好柜台,关闭电源。
企业三包三定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产品质量,规范售后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产品,包括售前咨询、售中服务、售后保障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人为本、服务至上、质量第一、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三包政策第四条三包,即包修、包换、包退。
第四条之一包修:自购买之日起,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非人为损坏的故障,公司将免费维修或更换零部件。
第四条之二包换:自购买之日起,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非人为损坏的主要部件故障,消费者可要求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第四条之三包退:自购买之日起,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非人为损坏的严重质量问题,消费者可要求退货。
第三章三定服务第五条三定,即定时间、定地点、定责任人。
第五条之一定时间:公司承诺在接到消费者报修电话后,24小时内安排专业人员上门服务。
第五条之二定地点:公司设立多个维修网点,方便消费者就近维修。
第五条之三定责任人:每项服务由专人负责,确保服务质量。
第四章服务流程第六条售前咨询6.1 消费者可通过电话、网络、门店等多种渠道进行产品咨询。
6.2 售前咨询服务人员应热情、耐心,解答消费者疑问。
第七条售中服务7.1 公司提供完善的售中服务,包括产品介绍、演示、试机等。
7.2 售中服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
第八条售后保障8.1 消费者在保修期内遇到产品故障,可拨打售后服务电话进行报修。
8.2 售后服务人员接到报修电话后,应及时记录故障情况,并安排维修人员上门服务。
第五章责任与奖惩第九条责任9.1 公司对三包政策、三定服务负责。
9.2 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条奖惩10.1 对遵守本制度、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
10.2 对违反本制度、服务质量低下的员工给予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七章三包期限第十三条本公司产品三包期限如下:13.1 家用电子产品:自购买之日起,保修期为1年。
公司三包旧件管理办法
XX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办法GZ/LG装.03.04-2015 三包旧件管理办法XX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目录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1目的 (1)1.2适用范围 (1)2.术语 (1)3.职责 (1)3.1财务部 (1)3.2装载机服务部 (1)3.3质量部 (2)3.4采购部 (2)3.5物流部 (2)4.三包旧件的取得与保管 (2)4.1三包旧件返回的取得与保管 (2)4.2三包旧件不返回的取得与保管 (3)5.三包旧件返回的处置 (3)5.1有返修价值三包旧件处理 (3)5.2无返修价值三包旧件处理 (3)5.3向供方索赔外购件类三包旧件处理 (3)6.三包旧件管理流程简图 (3)6.1三包旧件返回处理流程 (4)7.相关及支持性文件 (4)8.附则 (4)9.附表 (4)三包旧件管理办法GZ/LG装.03.04-20151.目的和适用范围1.1目的根据公司加强三包旧件零价值物资管理要求和《LG零价值物资管理规范》,对公司三包旧件存货的进账、出账进行动态监控,促使日常管理规范化,防止三包旧件遗失及随意处置,保证公司资产的完整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三包旧件实物的资产管理。
2.术语2.1三包旧件:由销售服务部门按照公司三包相关规定向客户实施赔付后,接收客户退回的旧件实物。
2.2报废:指不具有正常使用功能且无法进行修复的实物处置。
3.职责3.1财务部3.1.1负责制订三包旧件管理办法并监督各单位的执行情况;3.1.2对三包旧件物资进行不定期抽盘,监督检查各单位三包旧件的实物管理;3.1.3指导、支持各单位进行SAP系统三包旧件零价值工厂的数据维护工作。
3.2装载机服务部负责零价值工厂三包旧件收、发、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如下:3.2.1负责接收赔付后退回零价值工厂的三包旧件并记录入账;3.2.2定期梳理三包旧件清单传送相关单位,并按各单位反馈清单,将三包旧件移至对应零价值库位;3.2.3负责与各单位交接三包旧件实物,做好交接记录并留存。
三包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以下简称三包责任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三包是指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履行修理、更换、退货义务。
第三条经营者应当履行三包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四条国家鼓励经营者建立和完善三包制度,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三包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商品的三包责任第六条经营者应当承担以下商品的三包责任:(一)实行生产者负责制的商品,生产者应当承担三包责任;(二)实行销售者负责制的商品,销售者应当承担三包责任;(三)实行生产者、销售者共同负责制的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共同承担三包责任。
第七条商品的三包期限自商品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
具体三包期限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明示。
第八条商品的三包期限不得少于以下规定:(一)一般商品,自交付之日起6个月;(二)耐用消费品,自交付之日起1年;(三)特殊商品,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根据商品特点明示。
第九条在三包期限内,商品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要求修理、更换、退货:(一)商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二)商品存在质量缺陷,影响正常使用的;(三)商品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自接到消费者要求修理、更换、退货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作出答复。
确需延长答复期的,应当书面告知消费者,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经营者对消费者要求修理、更换、退货的,应当免费进行。
但是,下列情况除外:(一)消费者未按照商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保管、维护商品,导致商品损坏的;(二)消费者自行拆解、改装、修理商品,导致商品损坏的;(三)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商品损坏的。
第十二条经营者对消费者要求修理、更换、退货的,应当承担以下费用:(一)商品修理、更换、退货所需的工时费、材料费;(二)运输费;(三)消费者因修理、更换、退货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快递质量三包责任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快递服务质量,规范快递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行业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快递质量三包责任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我司快递服务的消费者。
三、三包责任内容1. 修理责任(1)我司对快递服务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承担免费修理责任。
(2)消费者在收货时发现快递物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在收货后24小时内向我司提出修理申请。
(3)修理过程中,我司应确保快递物品的安全,并尽快完成修理工作。
2. 更换责任(1)消费者在收货时发现快递物品存在质量问题,且无法通过修理解决,可向我司提出更换申请。
(2)我司应在收到更换申请后,尽快为消费者提供同品质、同型号的快递物品。
3. 退货责任(1)消费者在收货时发现快递物品存在质量问题,且无法通过修理或更换解决,可向我司提出退货申请。
(2)消费者在收货后7日内提出退货申请,我司应无条件退货,并退还消费者货款。
四、三包期限1. 修理期限:自消费者收到快递物品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2. 更换期限:自消费者收到快递物品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3. 退货期限:自消费者收到快递物品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
五、三包责任履行1. 消费者提出三包申请时,应提供相关证据,如快递单、物品损坏照片等。
2. 我司接到消费者三包申请后,应及时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三包责任。
3. 在三包责任履行过程中,如出现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关部门投诉。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未尽事宜,可由我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释和补充。
3. 本制度如有修改,以最新版本为准。
特此公告。
三包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的售后服务工作,提高客户满意度,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销售的所有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家居用品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三包服务(包修、包换、包退)的范围、期限、程序和责任,确保三包服务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二章三包服务范围第四条包修服务1. 在产品购买之日起一年内,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故障,我公司提供免费维修服务。
2. 产品在包修期内,因非人为因素导致的损坏,我公司提供免费维修服务。
3. 包修期内,维修服务包括更换零部件、维修、调试等。
第五条包换服务1. 在产品购买之日起七日内,消费者可凭有效购物凭证,对我公司销售的产品提出退换货要求。
2. 产品在包换期内,因质量问题导致的故障,消费者可要求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3. 包换服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a. 产品因使用不当、保养不善导致的损坏;b. 产品外观瑕疵,不影响正常使用;c. 产品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坏。
第六条包退服务1. 在产品购买之日起七日内,消费者可凭有效购物凭证,对我公司销售的产品提出退货要求。
2. 产品在包退期内,因质量问题导致的故障,消费者可要求退货。
3. 包退服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a. 产品因使用不当、保养不善导致的损坏;b. 产品外观瑕疵,不影响正常使用;c. 产品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坏。
第三章三包服务期限第七条包修期限:自购买之日起一年。
第八条包换期限:自购买之日起七日内。
第九条包退期限:自购买之日起七日内。
第四章三包服务程序第十条消费者提出三包服务要求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 有效购物凭证;2. 产品说明书;3. 产品保修卡;4. 故障现象描述。
第十一条消费者将产品送至我公司指定的维修点,维修点工作人员将进行初步检查。
第十二条维修点工作人员根据检查结果,判断产品是否属于三包服务范围,并告知消费者。
三包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三包”管理办法1.目的强化产品“三包”的管理。
2.范围适用于公司产品在文件规定的“三包”期内的管理。
3.职责3.1售后服务部3.1.1负责判定用户使用的产品是否在“三包”期内。
3.1.2负责对产品“三包”后换下的零、部件及电气原器件,带回公司办理“三包”手续,并将实物妥善保管。
3.1.3负责对产品“三包”后的零部件,进行维修,并把不能使用的零部件负责归入废品库。
3.2技术部门负责对“三包”维修后更换的零部件及电子器件的可用性进行确认,并分析原因。
负责对售后服务部提供的不合格品数量进行确认,并对入废品库的维修部件按月进行统计整理。
4.定义4.1经营性“三包”:维护用户与公司的发展关系而实施的“三包”。
4.2质量性“三包”:用户在正常情况下使用本公司产品时,无任何意外及人为损坏之情况下,出现的产品故障而实施的“三包”。
4.3隐患性“三包”:为维护公司信誉,对已出厂的产品发现有质量隐患而实施的“三包”。
4.工作程序4.1产品“三包”的确认4.1.1售后服务部维修人员根据用户反映对产品进行“三包”判定维修,并按规定填写三包维修登记卡。
4.1.2对经营性“三包”,须经销售总经理同意,维修人员方可办理“三包”。
4.1.3对隐患性“三包”,须经技术部负责人同意,维修人员方可办理“三包”。
4.1.4对质量性“三包”,由售后服务部维修人员确认。
4.1.5办理产品质量“三包”,由维修人员执填写完整的维修卡、三包卡和废品件,按程序经相关部门签字确认。
4.1.6售后服务部每月将”三包”情况统计报表于每月月底28日前报技术部负责人。
4.2根据维修人员提供的三包维修登记卡,技术部门对能否再利用的零部件进行确认,按要求在登记卡上签字。
4.3技术部4.3.1根据维修人员提供的三包维修登记卡,对是否三包进行确认,按要求在登记卡上签字,以便随时核查、分析、整改和落实质量赔偿责任。
4.3.2凡未按要求办理者(如未填写用户名称、电话、安装日期、产品编号、故障现象及原因、换件名称及数量等),技术部负责人有权拒绝签字认定“三包“。
售后服务三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公司售后服务工作,提高客户满意度,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销售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家具、建材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三包”是指产品自购买之日起,在保修期内,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故障,我公司提供免费维修、更换或退货的售后服务。
第二章三包范围及期限第四条三包范围:1. 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故障,我公司负责免费维修、更换或退货。
2. 产品在保修期内,因使用、维护不当造成的故障,我公司根据情况提供有偿维修服务。
3. 产品在保修期内,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损坏,我公司不承担三包责任。
第五条三包期限:1. 保修期限自产品购买之日起计算,一般为一年。
2. 以下情况除外:(1)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用户自行拆卸、改造、维修等造成损坏的,保修期限从购买之日起重新计算。
(2)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用户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维护等造成损坏的,保修期限从购买之日起重新计算。
(3)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用户故意损坏、滥用、疏忽等造成损坏的,保修期限从购买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三章三包服务流程第六条客户投诉:1. 客户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妥善保管。
2. 客户可以通过电话、邮件、上门等方式向我公司投诉。
3. 我公司接到客户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给予回复,并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上门服务。
第七条故障排查:1. 我公司维修人员接到客户投诉后,应立即上门检查,确定故障原因。
2. 维修人员应向客户说明故障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八条维修与更换:1. 维修:维修人员应尽快修复故障,确保产品恢复正常使用。
2. 更换:如产品无法修复或维修成本过高,我公司应提供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更换。
第九条退货:1. 如客户要求退货,我公司应无条件接受,并退还货款。
三包服务流程管理规定
三包服务流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提供商品三包服务的商家和消费者。
第三条商家应当在商品销售时向消费者明确说明三包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维修、更换、退货等事项,并按照本规定进行履行。
第四条消费者享有按照三包服务规定要求商家提供维修、更换、退货等权益。
第五条商家应当设立三包服务部门,负责三包服务流程的管理和执行。
第二章三包服务流程第六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在保修期内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可以向商家提出维修、更换、退货等要求。
第七条消费者应当携带商品购买凭证、三包服务卡、商品包装等相关材料到商家进行三包服务申请。
第八条商家接受消费者的三包服务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并记录。
第九条商家应当根据核实结果,确定是否给予消费者维修、更换、退货等处理,并及时通知消费者相关结果。
第十条商家对于需要维修的商品,应当设立相应的维修服务点,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维修工作。
第十一条商家对于需要更换的商品,应当确保更换商品的品质和性能与原商品相同或更好,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更换工作。
第十二条商家对于需要退货的商品,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进行退款,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退款程序。
第十三条商家在对消费者进行维修、更换、退货等处理时,应当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的隐私。
第十四条商家应当对三包服务流程进行记录和整理,建立信息系统,方便查询和统计。
第三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五条监督单位可以对商家进行三包服务流程的监督检查,要求商家按照规定履行义务。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商家,监督单位可以采取下列处罚措施: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
第十七条消费者对商家提供的三包服务流程有异议,可以向监督单位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八条监督单位应当及时受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对于合理的投诉举报要及时调查处理,对于不合理的投诉举报要进行合理的解释和回应。
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归监督单位所有。
三包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商品,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者。
第三条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三包责任,为消费者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第四条国家鼓励经营者建立健全三包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消费者满意度。
第二章三包范围第五条三包范围包括以下商品:(一)家用电器、电子产品、计算机及其配件、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医疗器械、化妆品、食品、饮料、烟草制品等商品;(二)提供商品维修、安装、保养、清洁、保养、翻新等服务的商品;(三)其他依法应当实行三包的商品。
第六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二)商品或者服务具有合理的性能、安全性和可靠性;(三)商品或者服务具有合理的使用寿命;(四)商品或者服务具有合理的包装、标识和说明书。
第三章三包期限第七条三包期限自商品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商品购买发票或者销售凭证上载明的商品交付日期与实际交付日期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日期为准;(二)商品在保修期内更换的,保修期限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三)商品在保修期内维修的,保修期限自维修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八条三包期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一般商品的三包期限为自商品交付消费者之日起六个月;(二)耐用消费品的三包期限为自商品交付消费者之日起一年;(三)商品因质量问题退换货的,三包期限自消费者收到退换商品之日起重新计算;(四)商品在保修期内维修的,保修期限自维修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四章三包责任第九条经营者应当承担以下三包责任:(一)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二)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要求换货的,经营者应当予以换货;(三)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要求维修的,经营者应当予以维修;(四)因经营者原因导致商品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产品三包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商品三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商品,包括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之间相互提供的商品。
第三条商品三包是指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所销售的商品承担的下列责任:(一)商品售出后,根据商品性能、用途和购买者使用商品的条件,对商品实行一定期限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
(二)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保证商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商品明示的质量标准。
(三)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保证商品的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
第四条国家鼓励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依照本规定,建立商品三包制度,提高商品质量,改善售后服务。
第五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商品三包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三包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商品三包的范围和期限第六条商品三包的范围包括:(一)商品的主机、主要部件、附件等。
(二)商品所附带的软件、资料等。
(三)商品包装物。
第七条商品三包的期限从商品售出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如下:(一)家用电器商品,包括电视、洗衣机、冰箱、空调等,自售出之日起为一年。
(二)计算机及其配件商品,自售出之日起为一年。
(三)通讯设备商品,包括手机、电话等,自售出之日起为一年。
(四)交通工具商品,包括汽车、摩托车等,自售出之日起为两年。
(五)其他商品,由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根据商品的特点和性能,约定三包期限。
第八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商品的三包期限,并在商品包装、说明书、销售凭证等材料中予以注明。
第三章商品三包的责任第九条销售者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二)按照商品三包期限和规定,对所销售的商品实行三包。
售后服务三包管理规定
售后服务三包管理规定一、三包服务的范围和内容:1.修理、更换、退货:对于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在产品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商家应该提供修理、更换或退货的服务。
2.质量保证期:商家要对产品质量进行保证,并设定一定的质量保证期,保证在质量保证期内,消费者可享受三包服务。
3.质量问题:质量问题包括产品本身存在的设计、制造、装卸等与商品相应质量相关的缺陷。
二、三包服务的时限:1.退货:若商家在处置质量问题上有困难的,消费者可以退货并要求退款。
如若商品无质量问题,商家可以拒绝退货。
2.退款:商家应该在收到退货后十五天内,将退款发还给消费者。
如果商家未按时退款,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按照退回债务的三倍偿还。
3.更换:若商家在指定质量保证期限内不能按时为消费者修好的产品,消费者可以更换同型号、同规格、同质量的产品。
三、特殊情况的三包管理规定:1.维修保修:商家对于部分特殊产品应提供维修服务,并将此事实告知消费者。
2.配件更换:商家对于配件更换的服务应该与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直接相关。
3.公告承诺:商家对于售后服务承诺要以书面形式发布。
四、三包服务的处理方式:1.维修:商家对于需要维修的产品,在维修期限内应提供免费的保修服务,同时承担维修费用。
2.更换:商家应提供更换产品的服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3.退货:商家对于质量问题无法解决或消费者不同意维修、更换的,应提供退货服务,并承担退款费用。
五、消费者权益的保护:2.延保规定:商家应提供延长质量保证期的方式,使消费者能够更方便地享受三包服务。
六、违反售后服务三包管理规定的处罚:1.经营者不提供、拒绝提供修理、更换、退货服务的,可按照其造成的消费者损失数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加倍赔偿;2.不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销售商品,或不提供价格凭证或发票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销售额一倍以上不多于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综上所述,售后服务三包管理规定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为出发点,对商家在销售商品后的售后服务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和要求,确保了消费者购买商品后享受到合理的维权服务。
售后三包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销售的所有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日用品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三包”是指包修、包换、包退。
第四条本规定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消费者在购买本公司产品后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
第二章包修第五条包修是指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产品质量问题,由本公司负责修理。
第六条包修期限自购买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如下:1. 电子产品:自购买之日起1年内;2. 家用电器:自购买之日起1年内;3. 日用品:自购买之日起6个月内。
第七条下列情况不属于包修范围:1. 产品因非正常使用、维修不当造成的损坏;2. 产品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3. 产品外观瑕疵,不影响正常使用;4. 产品说明书、保修卡等附件丢失;5. 未经授权的维修或更换零件。
第八条消费者在使用产品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联系本公司指定的售后服务部门。
第九条售后服务部门接到消费者报修后,应立即进行以下工作:1. 核实产品信息,确认产品在包修范围内;2. 根据产品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场维修或返厂维修;3. 在维修过程中,确保消费者了解维修情况,并及时反馈维修进度;4. 维修完成后,进行产品性能测试,确保产品恢复正常使用。
第十条维修费用及配件费用按以下原则处理:1. 维修费用由本公司承担;2. 如需更换配件,配件费用由消费者承担;3. 维修期间产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由消费者承担。
第三章包换第十一条包换是指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产品质量问题,由本公司负责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第十二条包换期限自购买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与包修期限相同。
第十三条下列情况不属于包换范围:1. 产品因非正常使用、维修不当造成的损坏;2. 产品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3. 产品外观瑕疵,不影响正常使用;4. 产品说明书、保修卡等附件丢失;5. 未经授权的维修或更换零件。
”三包“服务实施细则
”三包“服务实施细则引言概述:“三包”服务是指商品在保修期内,对于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退货、换货、修理的服务承诺。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我国对“三包”服务实施细则进行了明确规定,下面将从几个方面详细介绍“三包”服务实施细则的内容。
一、服务承诺1.1 保修期限1.2 退货条件1.3 换货条件二、服务流程2.1 服务申请2.2 服务受理2.3 服务处理三、责任划分3.1 产品责任3.2 商家责任3.3 消费者责任四、服务范围4.1 服务对象4.2 服务内容4.3 服务时效五、服务监督5.1 监督机制5.2 投诉渠道5.3 处罚措施正文内容:一、服务承诺1.1 保修期限:根据国家规定,电器类商品普通享有1年的保修期,其他商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2 退货条件:商品在保修期内浮现非人为损坏,可提供购物凭证进行退货。
1.3 换货条件:商品在保修期内浮现质量问题,可提供购物凭证进行换货。
二、服务流程2.1 服务申请:消费者可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向商家申请“三包”服务。
2.2 服务受理:商家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受理,并告知具体处理流程。
2.3 服务处理:商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退货、换货或者维修,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处理。
三、责任划分3.1 产品责任:商品质量问题由产品方负责,需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确认。
3.2 商家责任:商家应积极配合消费者进行服务处理,确保消费者权益。
3.3 消费者责任:消费者应提供准确的购物凭证和商品信息,配合商家进行服务处理。
四、服务范围4.1 服务对象:凡是在保修期内浮现质量问题的商品均可享受“三包”服务。
4.2 服务内容:包括退货、换货、维修等服务内容,确保消费者权益。
4.3 服务时效:商家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服务处理,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服务监督5.1 监督机制:相关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商家的“三包”服务进行监督。
5.2 投诉渠道:消费者可通过12315热线或者相关部门投诉渠道进行投诉。
三包旧件管理细则
“三包”旧件返厂管理规定1.0目的为规范市场“三包”旧件返厂的管理,提高配件返厂及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服务市场,特制定本规定。
2.0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经销商的市场“三包”旧件的返厂工作。
3.0职责3.1经销商负责“三包”旧件返厂的包装、托运工作,按要求填写故障贴和及时通知我部;3.2售后服务部负责返厂旧件的提取、清点、鉴定和记账等工作,并及时与经销商进行核对;3.3售后服务部负责对经鉴定不符合“三包”要求的旧件进行相应处理。
4.0三包期限及范围各零部件的三包时间及范围详见《用户手册》及我公司的有关文件和通知,三包件在三包期内出现性能故障,可给予维修或更换新件。
5.0“三包”旧件返厂规定5.1经销商要按用户手册的配件保修条款及我公司有关文件和通知的要求,将符合“三包”条件的旧件及时返回公司进行三包换件,并对用户进行相应的售后服务;5.2三包件标签的使用:所有返厂配件均需粘贴故障标签,并使用统一的“三包件标签”,以便我公司对返厂旧件进行分析鉴定,确定故障原因,为质量改进提供重要依据,暂无我公司专用“三包”件标签的可在返件清单上注明故障原因或另附材料说明,三包件无故障说明或不符合下列要求的不予三包:5.2.1车号码和反馈号码必须填写正确,并与相关档案资料保持一致;5.2.2三包标签的各项内容均须认真填写,要求内容完整真实,书写工整清晰;5.2.3故障描述要求语言简洁规范,避免使用方言,对特殊性能件,要详细描写其产生故障时的现象,必要时可另附材料说明;5.3配件包装要求5.3.1返厂配件要求外包装良好,结实可靠,每件体积大小和重量合理以便搬运(一般情况下单件重量不要超过30公斤,防止运输和搬运过程中损坏和丢失配件5.3.2包装箱上要明确注明发运相关信息,包括:收货方和发货方的公司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配件总件数及箱号等,收货方名称统一为:售后服务部收(不要填写员工姓名),地址:---------,联系电话:-------------;5.3.3发运信息请不要直接写在包装箱上,要另用发运标签或空白纸填写好粘贴到纸箱上,再用透明胶带覆盖封好,以免在运输过程中因磨损、浸湿等使字迹模糊缺失而难于辨识,因发运信息记录不全或字迹潦草模糊不清而导致返回旧件无法确认来历的不能冲账;5.3.4所有返回配件要附有配件清单,以便我部查收、清点和核对;5.4特殊配件包装要求:5.4.1电池要求成组返回,每组一件,单独包装,且每块之间要用纸板、泡沫或珍珠棉等分隔以免损坏,外面除原包装纸盒外另加一至二层纸皮,并用胶带或打包带封好(由于电池价格高,重量大,运输过程中容易损坏,为避免贵我双方不必要的损失,请各经销商返回电池时务必按要求包装好,多谢合作!);5.4.2电机每件最多不超过4个,每个之间用纸板、泡沫或珍珠棉等分隔;5.4.3如电池因充电器原因被充鼓,返厂时要将配套的充电器一起返回并做好标记,以便查对;5.5配件托运与接收5.5.1配件托运要选择信誉可靠的货运公司,配件发出后及时电话通知我部,并将托运单和配件清单传真到我部(传真号码:--------),如不能传真则电话说明货运公司名称、联系电话、货号、件数以及电机、电池、控制器等重要零件数量等信息,以便我部及时跟踪和到货场提取配件;5.5.2如属经销商自带旧件返厂或随提货车返回旧件,要求送货人与我部人员办理好交接手续,由售后服务部人员在托运反馈单或返件清单上签字,如没有我部人员签收,配件丢失我部不负责任;5.5.3我部到货场取货时,如发现贵司返回的配件外包装出现破损时,我部会在当天通知贵司,告之情况,并根据贵司意见决定是否取货,对包装箱破损的配件取回后,我部只按实际提取的配件清点和冲帐,同时如因包装破损导致配件在货场滞压而产生的保管费我公司不予承担;5.5.4整车返厂按《销售退车程序》办理,未按程序办理的我部将予返回,运费由经销商承担。
国家三包法
国家三包法国家新三包规定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
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
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
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明确三包方式。
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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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件”管理办法
1.目的
规范“三包件”的领用、旧件的处理,为顾客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三包服务,以使顾客满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用户来厂进行“三包”服务
2.1赔偿零件价值在300元以上,领料时应由质管部主管或盖质管部章和总工程师共同签字,库房保管员方可发放,同时,领料单和退库通知单上应注明该车厂编号和赔偿原因。
2.2赔偿零件价值在300元以下,领料时应由质管部主管签字或盖质管部章,库房保管员方可发放,同时,领料单和退库通知单上应注明该车厂编号和赔偿原因。
2.3赔偿零件价值在50元以下,领料时应由售后服务人员在领料单和退库通知单上注明该车厂编号和赔偿原因,库房保管员方可发放。
3.外出进行“三包”救急服务
3.1维修零件价值在300元以上,借料时应由质管部主管或盖质管部章和总工程师共同签字,库房保管员方可借出,同时,借料单上应注明该车厂编号和维修原因。
3.2维修零件价值在300元以下,借料时应由质管部主管签字或盖质管部章,库房保管员方可发放,同时,借料单上应注明该车厂编号和维修原因。
3.3维修零件价值在100元以下,售后服务部人员可就近购件处理,同时发票上用户签字注明该车厂编号和维修原因。
4.维修服务站进行“三包”服务
维修服务站根据所在地区“峨眉山、科威达”牌客车的拥有量,每月向我公司提供售后三包常用件的备件请示报告,由质管部根据上两月的维修三包换件情况和当月客车的服务站所在地区的销售量,对服务站提出的备件请示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建议,由主管销售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示后,由质管部开出领料单,并盖有质管部章,库房保管员方可发放。
5.“三包”旧件管理办法
5.1凡经“三包”换下的旧件,由质管部按要求填写“三包服务赔偿单”。
5.2公司人员去进行“三包”服务
换件后,旧件必须带回工厂。
在偏远山区服务且无铁路的,小件必须随身带回;大件或小件较多的,必须与用户协商送到就近火车站发回,特殊情况需向质管部主管汇报,请示处理意见。
5.3由维修服务站进行“三包”服务
换件后,旧件由维修服务站保管,公司质管部每季度进行一次回收。
对重大质量问题件,换下旧件后两日内必须回收,回收方式由质管部与维修服务站约定。
5.4回收的旧件应交回各库房,库房保管员收到旧件后应在“三包服务赔偿单”上签字,并将旧件分类放置。
5.5库房保管员收到旧件后,通知质管部对其进行鉴定,并做出是清退“三包件”还是作为售后服务补偿件等的结论。
5.6对于需清退的件,配套部负责将接收的“三包件”定期向有关配套厂进行清退。
5.7售后服务补偿件作为废品定期作处理。
本管理办法由四川科威达车业有限公司质管部制订并解释。
6.记录
三包服务赔偿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