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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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为子孙后代留有一个生态完好无损的辉河自然保护区

让我们为子孙后代留有一个生态完好无损的辉河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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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辉河 自然保护 区概况
辉河 国家级 自 然保护 区位于 内蒙古 自治区呼伦贝 尔市西南部 , 地处鄂温克族 自治旗行政 区域 内。北界 距呼伦 贝尔市政治 、 经济 、 文化 中心海拉尔 区 2 . 2 5公 里, 南部与红花尔基樟子松林相接。地理坐标为 N 8 4。 1 一 85 E 1。8 0 4 。7; 184 一l94 总 面 积 为 36 .8平 1。5 , 4 84 方公里。保护区设立 了高林温都尔、 草甸草原、 沙地樟 子松疏林等三个核心区, 面积 64平方公里 , 8 占保护区 总面积的 1.2 97 %。缓冲区面积 87平方公里 , 2 实验区 面积 15 .8 97 4 平方公里 。 辉河 自 然保护区处于大兴安岭山地森林 向呼伦贝 尔草原的过渡带 和草甸草原 向典 型草原的过渡带 , 集 森林 、 草原、 湿地于一体 , 具有低山丘陵、 高平原 、 沙地 、 质性 。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1991年3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1年3月23日公布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自治区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环境保护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确定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牧业、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引进、推广环境保护先进技术,培养环境保护人才,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

优先发展环境保护事业,对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优惠政策。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05•【字号】内政办发〔2023〕74号•【施行日期】2023.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厅字〔2019〕48号)、《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要求,加强全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牢固树立底线思维,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禁止不合理的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以生态高水平保护助推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二、明确有限人为活动类型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以下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一)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科学研究、调查监测、测绘导航、防灾减灾救灾、军事国防、疫情防控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

包括修筑管护巡护的管理用房和巡护道、森林步道、野生动植物保护设施、执法设施、科学研究设施、气象监测设施、地震监测设施、环境监测设施、测绘导航设施、防灾减灾救灾设施、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设施、森林草原防火设施、军事国防设施、防疫设施等。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各盟市环境保护局: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函〔2010〕18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部署,2010年3-5月,各盟市环保局对辖区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了自查。

根据《通知》要求,我厅将对辖区内23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1.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开发和建设活动,是否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

2.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是否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环评审批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和建设活动中有关保护、恢复和补偿措施的落实情况。

4.是否存在违反国务院规定,擅自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的情况。

二、检查时间2010年6月1日至7月10日。

三、检查组成员及分工安排本次执法检查分东、中、西三个检查组。

(一)东部检查组:负责罕马、额尔古纳、达赉湖、红花尔基、辉河、图牧吉、科尔沁、大青沟等8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执法检查工作。

组长:张宝成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副总队长成员:乌日娜自治区环保厅自然生态保护处副调研员夏元峰自治区东部环境督察中心(二)中部检查组:负责阿鲁科尔沁、赛罕乌拉、白音敖包、达里诺尔、黑里河、大黑山、锡林郭勒草原等7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执法检查工作。

组长:刘福英自治区环保厅自然生态保护处调研员成员:康丽清自治区环保厅自然生态保护处主任科员蔚铁柱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三)西部检查组:负责额济纳胡杨林、贺兰山、哈腾套海、乌拉特梭梭林-蒙古野驴、鄂尔多斯遗鸥、鄂托克恐龙遗迹化石、西鄂尔多斯等7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执法检查工作。

抓住呼伦贝尔市建设生态市的历史机遇,促进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全面发展

抓住呼伦贝尔市建设生态市的历史机遇,促进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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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 环境友好型社会 , 就是要缓解资源和环境压力 , 提 里 , 南部与红花尔基樟子松林相接 , 总面积为 36 . 8 4 84 高经济增长的效率, 实现可持续发展。呼伦 贝尔市 多 平方公里。保护区设立了高林温都尔、 草甸草原、 沙地 年来十分重视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 20 在 04年确 樟子松林等三个核心区, 面积 64 8 平方公里 , 占保护 区 立了建设“ 生态市” 的战略 目 , 标 市委一届十次全委 ( 扩 总面积的 1.2 97 %。缓冲区面积 87平方公里 , 2 实验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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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环境保护
第1卷 8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1.25•【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4号]•【施行日期】1998.11.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4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1998年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云布龙1998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的水源涵养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以及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在自治区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自治区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旗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并根据需要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旗县以上林业、农业、畜牧、地质矿产、水利、文化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第六条旗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章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第七条具备《条例》规定条件之一的区域,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第八条申请建立自然保护区应当填报国家或者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自然保护区申报书,并按下列规定报批:(一)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预审通过,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定建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向国务院申报。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1. 引言内蒙古自治区地处我国中北部,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和生态功能区域。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变得愈发重要。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对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旨在为读者深入解析该主题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观点。

2. 定义和背景(1)水利工程管理:水利工程管理是指对水利设施和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和管理的一系列工作。

(2)保护范围划定标准: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状况,对水利工程保护范围进行科学合理的划定,以便有效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

3.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的意义(1)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合理的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能够保障水资源的长期稳定供应,推动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保护生态环境:划定合理的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有助于保护和恢复当地的生态环境,减少土地水土流失和水资源污染。

(3)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效的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对于推动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经济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

4.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的内容和标准(1)自然地理条件:考虑水资源分布、水文地质条件、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因素,科学划定水利工程保护范围。

(2)法律法规依据: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制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3)社会经济因素:考虑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人口密度等因素,合理划定水利工程保护范围。

(4)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根据生态环境的特点和保护需要,科学制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5. 个人观点在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时,应充分考虑自然地理条件、法律法规依据、社会经济因素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多方面因素,以科学合理的方式划定水利工程保护范围。

[应用]呼伦贝尔市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游牧民族对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

[应用]呼伦贝尔市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游牧民族对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

呼伦贝尔市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游牧文化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李福震、吴志坚呼伦贝尔市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021100摘要:内蒙古高原的蒙古族、鄂温克族、达斡尔族等少数民族的传统游牧文化是千百年来草原生态环境得以较好保存下来、未遭到明显人为破坏的重要因素,同时也是重要的世界民族文化遗产,本文就呼伦贝尔市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传统游牧文化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及今后发展方向作一简要分析,仅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保护区游牧文化生态环境一、呼伦贝尔市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传统游牧文化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西南部,处于大兴安岭山地森林向呼伦贝尔草原的过渡带和草甸草原向典型草原的过渡带,集森林、草原、湿地于一体,总面积3568.48平方公里,地理坐标为N48010′-48057′;E118048′-119045。

保护区内居民主要从事畜牧业生产,以鄂温克族、蒙古族(包括布利亚特蒙古族)、达斡尔族为主,人口4600人。

内蒙古鄂温克族自治旗的辉河流域是鄂温克族的主要聚居地之一。

清代将居住于布特哈地区(今嫩江流域)的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统称为索伦部,1732年清廷将原本居住于布特哈地区的3000名索伦部官兵迁于呼伦贝尔驻防,其后裔既现在居住于鄂温克族自治旗的鄂温克族、达斡尔族。

鄂温克族自治旗的锡尼河镇是布利亚特蒙古族的主要聚居地。

布利亚特部是蒙古的一个古老部落,其先民一直在贝加尔湖活动,17世纪后在贝加尔湖至额尔古纳河流域游牧,俄国十月革命后遭受迫害,1918年后部分布利亚特人陆续迁入呼伦贝尔地区,被安置于今锡尼河地区生活至今。

保护区内有约100人的布利亚特蒙古族生活。

上世纪90年代之前保护区内的鄂温克族、达斡尔族、蒙古族一直保持着传统游牧的生产生活方式,他们在一定区域内逐水草而居,不在一个地方进行长时间的放牧,使草场得到休养生息,根据自然规律和草场承载能力,控制牲畜头数,有效地保护了草原生态环境。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6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6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6修正)【法规类别】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区【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6.05.30【实施日期】1991.12.24【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12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自治区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一)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三)国家和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自治区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执行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任务。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鼓励和支持开展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少数民族专业猎民队的狩猎生产和狩猎枪支的使用给予特许。

第六条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是每个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义务。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宣传和教育。

第七条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对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

自然保护区规范化管理

自然保护区规范化管理

自然保护区规范化管理自然保护区规范化管理自然保护区规范化管理是指对自然保护区进行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和保护。

它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珍稀濒危物种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张和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自然保护区规范化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自然保护区规范化管理需要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

这包括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制定详细的管理规章制度。

同时,需要建立健全的监测与评估体系,及时了解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状况和生物资源情况,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其次,自然保护区规范化管理需要加强保护措施。

这包括加强物质设施建设,如建立完善的交通、通讯和设施设备,为管理人员的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此外,还要加强巡护力量的建设,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自然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不受破坏。

第三,自然保护区规范化管理需要加强科普宣传。

通过开展科普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使更多的人了解自然保护区的重要性和价值。

同时,加强与周边社区的合作与交流,提高居民对自然保护区的认同感和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自然保护的良好氛围。

第四,自然保护区规范化管理需要加强国际合作。

生态环境问题不仅是一个国家的问题,而是全球性的挑战。

各国应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保护全球生态环境。

这包括加强科学研究与技术交流,共同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共享经验与技术。

最后,自然保护区规范化管理需要注重可持续发展。

保护自然环境不仅仅是为了眼前利益,更是为了子孙后代的长远利益。

在管理中要充分考虑生态经济的发展,注重保护与利用的平衡,实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总之,自然保护区规范化管理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通过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加强保护措施、加强科普宣传、加强国际合作和注重可持续发展,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自然保护区,使其发挥出更大的生态、经济和社会价值。

内陆水域生态系统保护区管理的法律法规解读

内陆水域生态系统保护区管理的法律法规解读

内陆水域生态系统保护区管理的法律法规解读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人类活动的不断增加,内陆水域面临着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挑战。

保护和管理内陆水域生态系统已成为当务之急。

为此,各国不断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内陆水域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我国《内陆水域生态系统保护法》是保护内陆水域生态系统的核心法律。

该法规定了内陆水域生态系统的基本法律地位,确立了保护和修复内陆水域生态系统的原则和要求。

此外,还对内陆水域生态系统保护区的划定、管理和保护措施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首先,内陆水域生态系统保护法明确了内陆水域生态系统的范围和内容。

根据该法的规定,内陆水域生态系统包括内陆湖泊、河流、洪泽湿地等生态环境。

这些生态环境不仅涉及到水资源、生物多样性等自然要素,还涉及到水域生态系统与人类社会的关系,以及人类经济活动对水体的影响。

因此,内陆水域生态系统保护法要求综合考虑自然和社会的因素,全面保护内陆水域生态系统。

其次,内陆水域生态系统保护法明确了内陆水域生态系统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

该法规定,内陆水域生态系统保护区应当根据生态环境的特点和保护需求,科学划定保护区的范围和任务。

保护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的原则,确保内陆水域生态系统的持续保护和合理利用。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保护区内禁止开展的活动和行为,以确保内陆水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再次,内陆水域生态系统保护法还明确了内陆水域生态系统的保护措施。

根据该法的规定,内陆水域生态系统的保护措施应当包括生态修复、污染防治、生态监测等。

对于已经受到损害的内陆水域生态系统,应当采取适当的修复措施,还原其生态功能。

对于水质污染、生态破坏等现象,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保护内陆水域生态系统的生态安全。

同时,加强对内陆水域生态系统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此外,内陆水域生态系统保护法还规定了内陆水域资源的合理利用。

根据该法的规定,内陆水域资源的合理利用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障内陆水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并兼顾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2021年)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2021年)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2016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维护其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护区位于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新巴尔虎左旗、满洲里市和扎赉诺尔区境内,属于野生动物类型、湿地生态系统类型、草原生态系统类型的综合型自然保护区。

保护区面积、界线以国务院批准的面积、界线为准。

第三条在保护区内从事规划、保护、建设、利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保护区的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永续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生态环境保护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以及保护区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保护投入和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

保护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由保护区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负责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协调解决保护区关于自然环境保护、生态建设、流域治理与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乌兰察布市辉腾锡勒草原保护条例(2024年修正)

乌兰察布市辉腾锡勒草原保护条例(2024年修正)

乌兰察布市辉腾锡勒草原保护条例(2024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兰察布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07•【字号】•【施行日期】2024.08.07•【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草原资源正文乌兰察布市辉腾锡勒草原保护条例(2019年1月4日乌兰察布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24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批准《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乌兰察布市辉腾锡勒草原保护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辉腾锡勒草原的保护与管理,维护区域草原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辉腾锡勒草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指的辉腾锡勒草原,位于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南部、察右后旗西南、卓资县北端,地理坐标东经112°26′29″至东经112°43′08″,北纬41°03′37″至北纬41°12′25″,面积235.01平方公里。

第三条在辉腾锡勒草原从事规划、保护、治理、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辉腾锡勒草原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辉腾锡勒草原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草原生态保护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辉腾锡勒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察右中旗、察右后旗、卓资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所辖区域草原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以及察右中旗、察右后旗、卓资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牧、文化旅游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保障自然保护区管理

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保障自然保护区管理

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保障自然保护区管理作者:张翔来源:《发展》2020年第01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该怎样管理?面对自然保护区存在的那么多问题应该怎样治理?作为一个国家自然保护地的管理者,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难题。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给我们提出了标准答案,那就是“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国家自然保护地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样板和标杆,更是推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建设美丽中国的具体要求。

要做到用制度体系保障自然保护区管理,就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要依法依规做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

做到有法必依。

《自然保护区条例》是我们自然保护区管理者的“尚方宝剑”,是管理者的法律保障和执法依据。

但是这几年来我们放松了《自然保护区条例》的学习和执行,造成了管理松散、问题突发。

在今后一个时期内,学习、贯彻和执行《自然保护区条例》,按制度办事、按法律办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每一个自然保护区管理者的惨痛教训和深刻反省,也是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制度优势推进自然保护区健康保护的最好途径。

第二要合理合法做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做到执法必严。

要认真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内涵,提高生态保护意识,对照开展的工作,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条例》,严格限制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活动,做到“不欠新账,快还旧账”。

同时应因地制宜、以自然恢复为主,加快做好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修复。

对部分自然保护区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实事求是科学整改。

对保护区划定不合理的问题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按照《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实施办法》做好区划界定,争取不让问题在自己的手里再一次重演。

第三要依靠群众做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

做到共建共管。

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人民当家做主,发展人民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紧紧依靠人民推动国家发展”,这已经成为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显著优势。

依靠群众是党的三大法宝之一,是安邦立命之本,是固本培基之源。

内蒙古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成效

内蒙古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成效

内蒙古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成效靳勇超;罗建武;朱彦鹏;辛利娟;刁兆岩;陈冰;王伟【期刊名称】《环境科学研究》【年(卷),期】2015(028)009【摘要】为科学评估内蒙古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成效,基于定量化、动态性和可操作性原则,构建了保护成效评估指标体系,并以保护区内湿地面积和水鸟多样性的动态监测结果为基础,对2004-2013年保护区湿地保护成效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随着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组建以及对周边社区放牧和芦苇收割等管控力度的加强,近10 a来湿地保护效果良好,具体表现在保护区内湿地面积基本保持稳定(动态度指数为-0.178%),成片分布趋势增加(平均斑块面积增加53.44%),破碎化程度降低;此外,保护区内水鸟Shannon-Wiener多样性指数和Pielou均匀度指数均增加较为明显,分别增加83.53%和88.50%;物种丰富度和濒危水鸟数量也呈缓慢增加趋势.构建的湿地保护成效评估指标体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自然保护区对湿地的管护效果,建议保护区管理局进一步加强气候因素、水鸟生境质量以及辉河上游湿地的监测工作,并依据当地气候变化情况适当补水.【总页数】6页(P1424-1429)【作者】靳勇超;罗建武;朱彦鹏;辛利娟;刁兆岩;陈冰;王伟【作者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物多样性研究中心,北京 100012;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物多样性研究中心,北京 100012;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物多样性研究中心,北京 100012;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物多样性研究中心,北京 100012;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物多样性研究中心,北京 100012;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物多样性研究中心,北京 100012;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物多样性研究中心,北京 10001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X176【相关文献】1.呼伦贝尔市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游牧文化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 [J], 吴志坚;李福震;苏立林2.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草原湿地生态承载力与可持续发展研究 [J], 张明;徐德琳;游广永;曹学章;欧阳琰3.洪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功能区保育与湿地补偿研究 [J], 朱宝光;董树斌;朱丽萍;李冰;孙少杰4.内蒙古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资源现状与保护区价值分析 [J], 乔伟光5.论内蒙古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对策 [J], 布和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8号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8号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八号)2001年4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1年4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01年4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然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依照国务院批准划定的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具有代表性的草原自然生态系统的区域。

第三条凡在自然保护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禁止一切破坏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行为。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及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四条自然保护区要建立管理机构,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统一管理工作。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具体职责,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和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纳入国家的、地方的和部门的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不断完善自然保护区配套设施建设。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500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500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500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06•【文号】•【施行日期】2021.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500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将“乌贺原”生态屏障工程纳入国家级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体系的建议收悉。

经商自然资源部,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内蒙古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要求“努力把内蒙古建成我国北方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

我委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将内蒙古作为全国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的重点区域,持续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力度。

“十三五”以来,累计安排内蒙古中央预算内投资127.12亿元,推进实施了京津风沙源治理、坡耕地治理等重点区域综合治理工程,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等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以及森林防火、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林业管护用房等生态保护支撑体系建设,有效促进了重点工程区生态质量的持续改善。

2016年以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含原国土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支持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了25个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

其中,2018年将贺兰山东麓纳入第三批工程试点,工程计划总投资62亿元。

截至2021年3月底,实际完成投资38.4亿元,投资完成比例62%;中央累计下达基础奖补资金20亿元,执行率达100%;完成土地综合治理、矿山生态修复、流域水环境治理、污染与退化土地修复等面积约6万公顷。

工程试点对于提升贺兰山东麓生态系统质量和服务功能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0年6月,我委、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其中已将乌兰XXX沙漠、贺兰山、鄂尔多斯高原作为重点,分别纳入了“北方防沙带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和“黄河重点生态区(含黄土高原生态屏障)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并在工程专栏中单列了“内蒙古高原生态保护和修复”“黄土高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贺兰山生态保护和修复”等工程,提出了各重点区域的治理思路和重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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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内蒙古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凡在内蒙古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以及外围保护地带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本管理规定。

三、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地理坐标:为N48o 09’ 30.19’’— 49o 00’ 50.49’’; E118o 46’53.61’’—119o 43’ 50.14’’。

保护区总面积346,848公顷,具体范围是,辉河桥—哈尔盖特—大利索愣—好勒包马场—二道沟牧场—索伦敖包—塔日牙图敖包—莫达木吉—哈日莫吐努日—达尔萨格特—756.8高地—额勒斯廷呼和热勒桥—温根套海—巴彦代—833.6高地—781.6高地—705.3高地—必鲁廷包木—温多尔额热格。

四、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主要职责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实行分区管理。

核心区为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

核心区外围为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缓冲区外围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摄影和适当的生产经营等活动。

五、在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禁止的活动(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
(一)采药、烧荒、探矿、开矿、采石、挖沙、取土、烧窑、冶炼及损害保护区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活动;
(二)倾倒和堆放工业垃圾、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及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等废弃物以及其他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景观的项目;
(三)拌洒毒药、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容器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
(四)狩猎、收购、出售、运输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五)捕捞、破坏水生物洄游通道、擅自引进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
(六)捡拾、收售鸟卵及雏鸟、捣毁鸟巢等破坏鸟类及其他野生动物繁殖区、栖息地;
(七)改变、堵截保护区水系通道或者取用地上、地下水资源,经依法批准的牧区节水喷灌等生产和生活饮水安全建设工程除外;
(八)在湿地内设置网围栏及砍伐、破坏河岸的护岸植被;
(九)开垦、挖沟筑坝,排放湿地水资源;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本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辉河保护区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本管理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狩猎、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辉河保护区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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