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长府发〔2001〕4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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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单位、个人医保办理指南

长春市单位、个人医保办理指南

长春市单位、个人医保办理指南来源: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官网发表日期:2012-04-15 11:17核心提示:长春市单位、个人医保办理流程及相关事项个人参保办理:一、参保对象长春市城区内非农业户口并在城区居住的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城区居民、因投奔子女户口从外地迁入市区满二年的老人以及城区内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在法定工作年龄范围内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城区被征地农民(包括自理口粮户、已经征地没有办理手续的农民)等都可以以单位、家庭为单位参加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

二、参保所需资料与费用家庭为单位参保的,持参保人户口本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寸彩色照片2张到户口所在社区参保登记后,持社区所开具的家庭编号到附近吉林银行签订缴费协议并办理存折、银行卡缴费,一个月后在参保社区领取医疗保障卡。

自参保登记之日起计算,每年缴费200元,18周岁以下的缴费35元,60周岁以上的缴费100元,视力、肢体、智力、精神二级以上的残疾人缴费40元,低保人员由民政部门代缴费,大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由所在学校、幼儿园统一办理缴费。

缴费满二个月后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须以家庭为单位连续缴费,家庭中有停保的人员须及时到参保社区办理停保手续,中断缴费超过三个月的,在补缴费用后满2个月才可继续享受待遇。

中断缴费超过一年的,须将各级财政补贴费用按当年标准由个人缴纳后满2个月才可继续享受待遇。

三、参保其他相关说明单位为整体为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持用人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原件复印件,参保人员劳动合同到社区或医保局参保登记,并由社区或自行凭独立的用户民和密码在医保网站录入人员信息,之后统一缴费,每人每月10元,其中用人单位8元,个人承担2元,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每季度缴纳一次,缴费满一个月后享受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此后人员增减变更均在该网站进行。

3基本医疗保险

3基本医疗保险

内部使用社会保险政策汇编——基本医疗保险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二○○八年元月目录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1)2、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吉政发[2000]27号) (9)3、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吉政办发[2005]21号) (21)4、长春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长府发[2001]46号) (29)5、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长府办发[2006]31号) (43)6、吉林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吉市政办发[2000]31号) (46)7、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吉市政办发[2001]8号) (57)8、关于进一步完善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吉市政办发[2005]44号) (80)9、关于四平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批复(吉劳社复字[2000]13号) (87)10、四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四劳字[2000]24号) (97)11、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00]53号) (109)12、通化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通市政发[2000]20号) (117)13、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的通知(通市政函[2005]83号) (128)14、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延州政发〔2000〕23号) (131)15、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州直机关、事业单位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延州劳发[2000]24号) (150)16、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州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延州政发[2004]13号) (166)17、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市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府发[2000]29号) (169)18、辽源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府发[2005]31号) (180)19、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白山政办发[2000]31号) (190)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

长春市人社局2012年30号文件

长春市人社局2012年30号文件

关于退休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意见
长人社[2012]30号
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根据《长春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长府办发[2010]62号),现将退休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城镇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办理医疗保险身份变更,转为退休人员时,需同时满足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和实际缴费年限最低为15的规定。

退休人员在2001年10月10日前在我市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

二、对于在2011年4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参保人员,由于参保单位关闭、破产等原因不能继续缴费而造成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中断的,退休人员可自愿选
择以下三种参保方式,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一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有关缴费规定,一次性补缴不足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不设个人帐户,享受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三是按照《关于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长劳社[2003]72号)文件精神,一次性缴纳10年医疗保险费,享受统帐结合模式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长春市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登记办理指南

长春市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登记办理指南
6.开户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政策依据
1.《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1999〕第1号)第二章登记
第五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
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八条: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09-09 10:28
主项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子项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登记
业务办理项
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登记
办理要件
1.《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
4.网签协议书盖公章(2份,医保官方网站下载)
5.单位证照(依单位性质不同分别提供﹚
5.1机关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或法人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机关事业单位)
5.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企业、建筑业)
5.3经住建部门审核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建筑业)
5.4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建筑业)5.5《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建筑业)
服务对象
法人
受理条件
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齐全
办理类型
即办件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备注
2.《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第二条: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长春市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长府发〔2001〕46号文件)。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住院+意外)为了配合长春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缓解职工因患病或意外伤害造成的生活困难,根据《长春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长春试行)》(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章参加条件第一条凡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不含退休及退休返聘人员),均可参加本计划,成为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

每个单位参加本计划的人数不得少于在职职工的80%,在职职工总数不足200人的必须100%参加,且人数不得低于50人。

第二条由各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办理参加手续。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须提供本单位当月或上月的《基本医疗保险征缴通知单》及其复印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须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在职职工人数证明。

须填写清晰完整的《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申请书》。

第三条基层单位工会有责任向会员宣传、解答保障计划的内容,使会员了解本计划。

第二章保障期限第四条本计划保障期限为一年。

会员单位初次参加本计划,保障期限为交纳全部会费并办理参加手续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一年期限届满当日二十四时止(免责任期除外);期满按规定继续参加本计划,保障期限仍为一年。

会员在保障期限内退休或满60周岁的,其保障责任仍有效。

第五条会员首次参加本计划在保障期生效30天内(含本数)住院治疗的,不享受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待遇;在保障期届满前办理续缴手续的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意外伤害保障责任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第三章会费和保障责任第六条会费参加本计划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99元,保障期满后,无论是否发生约定事件其会费不再返还;本计划不得重复参加,重复参加本会只认定一份有效。

为保证会员权益公平性,对从事井下采矿、隧道施工、高空作业、山地地质勘探考察、海上勘探考察、境外劳务输出等高危险行业的职工,参加本活动在享受领取互助金同等权益时,交纳会费标准相应调高20元。

长春市退休人员医保政策

长春市退休人员医保政策

长春市退休人员医保政策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长春市出台了一系列退休人员医保政策,旨在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

一、退休人员医保政策概述长春市退休人员医保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医疗保险基本制度长春市退休人员医保制度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退休人员本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并由政府补贴一定比例的费用,实行个人账户制度。

2. 医疗保险待遇长春市退休人员医保政策规定,退休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可以选择定点医院就诊。

医疗保险待遇包括门诊、住院、特殊疾病、大病保险等方面。

3. 医疗保险费用支付退休人员在医院就诊时,先自行支付部分医疗费用,然后再向医保基金申请报销。

医保基金根据规定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剩余部分由个人承担。

二、退休人员医保政策的优势长春市退休人员医保政策的实施,对于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具有以下优势:1. 提高医疗保障水平退休人员医保政策的实施,可以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使得退休人员在生病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和护理,保障了他们的身体健康。

2. 减轻负担退休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可以选择定点医院就诊,享受优惠的医疗费用,减轻了退休人员的医疗负担。

3. 改善生活质量退休人员医保政策的实施,可以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使得退休人员在生病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和护理,提高了他们的生活质量。

三、退休人员医保政策的不足长春市退休人员医保政策的实施,虽然有很多优势,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1. 报销比例较低长春市退休人员医保政策规定,医保基金根据规定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但是报销比例较低,退休人员仍需要自行承担一定的医疗费用。

2. 医疗保障水平不够高虽然退休人员医保政策可以为退休人员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但是在面对一些严重疾病时,医疗保障水平仍然不够高。

3. 医疗资源分配不均长春市医疗资源分配不均,大城市的医疗资源更加丰富,但是在一些偏远地区,医疗资源比较匮乏,导致退休人员在就医时面临着较大的困难。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1年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通知-吉政发[2001]4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1年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通知-吉政发[2001]4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1年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1年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通知(吉政发〔2001〕46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精神,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经清理审核,决定取消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现予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此项工作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取消项目的落实工作,并在2002年1月底前将落实情况上报省政府。

省财政、物价等部门将组织人员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地方和部门,一经发现,其非法所得一律上缴省财政。

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要继续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项目清理审核工作。

对不符合市场经济秩序,有碍我省经济发展软环境的收费和基金项目,一律取消。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与取消项目相关的文件即行废止。

附件:2001年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吉林省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附件: 2001年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序号主管部门项目名称文件依据 1 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复检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吉省价房涉字〔1996〕12号 2 省建设厅城市房屋动迁管理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吉省价房涉字〔1999〕63号3 省水利厅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省政府吉政发〔1991〕53号 4 省人事厅自费赴俄留学生管理费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吉财综联函字〔1996〕116号5 省劳动保障厅职工劳动手册工本费省劳动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吉劳力字〔1991〕8号6 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工本费省劳动厅、省工商局、省税务局吉劳就字〔1991〕1号7省教育厅高中毕业班插班生费省政府吉政发〔1989〕4号8 省教育厅借读(户口不在本市县)生收费省政府吉政发〔1993〕48号9 省教育厅教育补偿费、违约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吉财综联字〔1996〕282号10省交通厅出租车高速公路营运收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吉省价收字〔1997〕29号11省旅游局对外宣传推广费国家旅游局、财政部、物价局、税务局旅管理字〔1989〕59号12省农委种子调运手续费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吉财综联函字〔1995〕149号13省卫生厅医院分级评(复)审费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吉财综联函〔1994〕7号14省粮食局居民粮食证工本费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吉财综函字〔1999〕245号15省粮食局粮食关系迁移证明工本费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吉财综函字〔1999〕245号16延边州外来人口教育发展基金和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延边州物价局延州价费〔1996〕14号17延吉市全民统筹优待金延吉市政府延政发〔1992〕35号18敦化市在乡老兵康复优待金敦化市政府敦政办发〔1999〕8号——结束——。

长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

长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

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一.缴费1.单位缴费:基本医疗保险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7%缴费;公务员补贴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费总额两项之和的3.5%缴纳。

高职人员实行定额缴费,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基础上,每人每年4600元,按45周岁以下,45周岁以上和退休人员,分别划入个人帐户比例为:25%,30%,35%。

2.个人缴费: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2%缴费(暂以医院人事科提供的标准为准);退休职工个人不缴费。

大额救助按每人每年50元标准缴纳(包括退休人员)。

3.个人帐户(IC卡):以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分为45周岁以下、45周岁以上和退休人员,每月分别划入3%,4%,4.5%。

二.报销医保患者的医疗费用可以由医保报销一部分,报销的范围只限于医保规定的甲类与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报销金额的多少因患者的医保身份与年龄等因素的不同而不同。

具体分为门诊报销与住院报销两条线:―――――――――――――――――――――――――――――――――――――――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门诊报销:市医保普通患者:先由个人帐户支付,不足时个人现金支付。

在个人医保卡中现金花销完后,超过一定数额时(不包括丙类药品及项目的费用,也不包括单位在欠缴职工保险费期间所花的费用)即1500元,如果有公务员待遇者,还可以享受到以下待遇:市医保公务员:在一个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1501~4500元,由公务员补助支付70%,4501~8500元,公务员补助支付80%。

住院报销:住院的医保患者,其医疗费用可以由医保报销一部分,与医保卡中有没有钱没有关系,但前提是单位没有托欠职工的保险费并且个人消费超过起付线。

所谓的“起付线”可以理解成最低消费。

医保报销的部分在患者出院时不需要患者本人支付,由医院垫付。

具体情况如下:市医保起付线:1268元(在一个年度内,每次递减25%)市医保封顶线:50000元具体的报销比例:市医保普通患者:甲类在职报销85%,退休报销87%;乙类在职报销85%×85%,退休报销90%×87%。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长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长医保规〔2020〕4号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长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长医保规〔2020〕4号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长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正文:----------------------------------------------------------------------------------------------------------------------------------------------------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长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长医保规〔2020〕4号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各城区、开发区财政局,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切实提高参保职工待遇水平,根据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城镇职工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吉医保联﹝2020﹞13号)文件精神,决定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具体如下:一、调整住院起付标准职工医保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门诊特药)起付标准分别调整为:三级(原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200元,三级(原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00元,二级(原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为400元,一级及以下(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定点医疗机构为200元。

二、调整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保障标准参保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发生的基金可支付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年度累计50万元(含5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

三、调整乙型肝炎医疗保障政策终止城镇职工乙型肝炎长效干扰素治疗门诊慢性病保障待遇,将城镇职工乙型肝炎长效干扰素治疗调整到病毒性肝炎门诊特殊疾病保障待遇中,具体限制条件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执行。

四、有关要求(一)政策调整后,医保经办机构应立足实际,科学调整定点医疗机构总额预付标准,保障政策运行。

(二)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由长春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镇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发[1999]86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镇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发[1999]86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镇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镇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发〔1999〕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长春市城镇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1999年12月29日长春市城镇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实施《长春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长春市城镇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均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长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内容及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发放对象第四条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内容,包括住房补贴、工龄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发放对象是指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住房暂控标准的职工。

职工住房面积是指职工家庭(夫妻)承租的住房面积。

第六条对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职工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月工资的20%逐月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按其月工资的8%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不再为其解决住房,职工也不再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第七条对无房职工按其住房面积暂控标准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对租住公有住房尚未达到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的职工,按其住房面积暂控标准与现有住房面积的差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长春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变更办理指南

长春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变更办理指南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人员基本信息变更
发布时间:2020-09-09 10:25
主项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子项名称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业务办理项
人员基本信息变更
办理要件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2.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一、二级保健对象、高知人员、工人转干部身份、建国前退休、劳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2.《长春市市直离休人员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长府发【2001】49号)。
服务对象
法人或者自然人
受理条件
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齐全
办理类型
即办件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备注
3.1正市、副市、正局、副局参保人员需提供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2劳模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3正高参保人员提供正高证书及单位聘用合同或聘任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4市卫生局保健委员会提供的保健对象确认表
3.5工人转干部身份提供原始档案材料中的干部身份确认表原件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长春市调整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长春市调整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从 20 0 9年 1月 1日开始 , 长春市 将调整 城镇职工和居 民的基本 医疗 保险 的有关政策 。
人每年 5 O元大额 医疗 费 , 由长春市 医疗保 险经办 或 机 构直接划 转, 不用个人去跑腿 了。
血 友病纳入 门诊大病范围
参保 孕妇产前为n J办理参保手续 ,使胎儿 出 i fb 生即可享受医保待遇 。这在全 国也属创新的做



受城镇居 民基本 医疗保 险待遇。这项 措施 是为更好 服务参保居 民的便 民措施 ,在全 国也 属于创新 的做
生育医疗费用纳入 医保 支付 范围
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 险的育龄 妇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的生育医疗费用 , 纳入城镇居 民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补助 范围 , 实行 险, 其参 加城镇居 民基本医疗保 险每 5年的缴费年限( 十八 周岁以 下的参保年限除外 ) 可折算为参加城镇职 工基 本医疗保险( 统账结 定额补贴办法 , 超过定额部分 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 定额补贴标准 合) 1年的缴费年限 ; 其参加城镇居 民基 本医疗保险每 3年 的缴 费 为 : 常分娩 : 级 4 0元 , 正 省 0 市级 5 0元 , 0 区级 6 0元 ; 0 非正 常分 省 0 市 0 区级 7 0元 。因生 育 引 发 并 发 症 的 , 0 年限( 十八周 岁以下的参保 年限除外 ) 可折算 为参加城镇职 工住 院 娩 : 级 5 0元 , 级 6 0元 , 医疗保险 1 年的缴费年限。 治疗并发症的医疗 费用 , 或者休假期 间治疗其他疾病 的医疗 费用 , 这项措 施主要是鼓 励社会 上的灵活就 业人 员参 加居 民医保 按照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 长春市每年城镇新生儿 约 31 . 万人 ,而通过职 工生育保险支 和职工医保 , 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 中间建立一个衔接转换制度。

长春市医保退休政策

长春市医保退休政策

长春市医保退休政策长春市医保退休政策是指针对退休人员在医疗保险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和政策。

该政策的实施,旨在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并为他们提供经济上的支持。

一、医保退休政策的适用范围长春市医保退休政策适用于长春市范围内的所有参加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无论是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还是其他职业人员,只要在退休前参加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均可以享受相关的退休政策。

二、医保退休金的发放标准1. 基本养老金发放:按照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发放标准进行核定和发放。

养老金根据个人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计算确定。

2. 医疗补助金发放:退休人员在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同时,还可获得医疗补助金的发放。

其中,医疗补助金的数额根据退休人员本人和配偶的年度个人收入情况进行核定。

3. 特殊疾病医疗费用补助:针对某些特殊疾病的治疗费用,退休人员可以向社区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申请报销,并获得相应的医疗费用补助。

三、医保退休政策的申请和享受流程1. 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前,退休人员需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获得退休证明和养老金发放相关的材料。

2. 登记医保信息:退休人员退休后,需向所在社区医保办事处或社区机构登记医保信息,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和退休证明等材料,以便享受医保待遇。

3. 领取医保卡:办理完退休手续、登记医保信息后,退休人员可以到指定的办事处或医疗保险管理部门领取医保卡,该卡用于退休人员就医结算和报销。

4. 就医报销和补助:退休人员就医时,携带医保卡和相关医疗费用凭证前往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医疗机构会将相关费用信息通过电子系统进行报销,退休人员只需自付部分费用。

四、医保退休政策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尽管长春市医保退休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退休人员的医疗需求,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 医保报销流程繁琐:退休人员在就医报销时,需要提供大量材料和办理手续,流程复杂,不便利退休人员的就医体验。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区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区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区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31•【字号】长府发[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区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府发〔2006〕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长春市城区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长春市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城区居民,特别是低收入人群、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21号)和《长春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长府发〔2001〕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是指实行政府组织引导,居民个人缴费为主和社会捐助、政府补助为辅相结合,缴费和待遇水平相一致,主要提供住院医疗保障的医疗保险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具有长春市城区(双阳区实行独立统筹)非农业户口并在城区居住的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城区居民、因投奔子女户口从外地迁入市区的老人(迁入时间满二年)以及在城区内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在法定工作年龄范围内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城区被征地农民(包括自理口粮户、已经征地没有办理手续的农民)等都可以单位、家庭为单位参加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

第四条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纳入全市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公平运作、民主监督。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我的文件夹/...../更多资料请访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机关、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按《办法》规定的缴费比例由财政局核拨给单位,由单位向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条凡参保的单位,均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职工基础数据登记表》,退休人员凭本人退休证或劳动局、人事局等部门的批准文件,经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核对无误后,统一印制医疗保险证件和职工医疗保险卡(IC卡),由职工本人保存并作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凭证。

第四条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低于我市平均工资60%的困难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我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征缴,所筹资金全部进入统筹基金。

第五条本年度调入或转业到我市工作的职工,没有明确工资总额数据的,以上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满未被续聘的职工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计缴基数,按原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由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参保单位的银行如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职工如有增减,应及时到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职工死亡15日,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必须到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办理证、卡、个人金的注销、转移手续。

职工调动时若有欠缴、漏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原单位补缴,未缴清前不转移医疗保险手续。

第八条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8〕22号)规定不享受按月支付退休金待遇的人员,不享受本规定的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参保职工享受退休医疗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

《办法》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办法》实施后符合国家规定退休的人员,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办理在职转退休医疗手续当月的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和生育保险筹资政策的通知-长府办明电〔2021〕36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和生育保险筹资政策的通知-长府办明电〔2021〕36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和生育保险筹资政策
的通知
正文: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和生育保险筹资政策的通知
长府办明电〔202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长春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长府发〔2001〕47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长府办发〔2005〕7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15〕43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市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和生育保险筹资政策。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市直公务员医疗补助筹集标准调整为上年度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费之和的3.1%。

二、市直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4%。

三、上述两项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并拨付参保单位后,由参保单位依法分别缴纳。

四、本文件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由长春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12日
——结束——。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增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增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增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30•【字号】长府办发[2008]64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增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长府办发〔2008〕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吉政发〔2007〕26号)和《关于在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中增加新生儿医疗费用支付项目的通知》(吉政发〔2008〕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运行的实际情况,对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进行调整,并新增新生儿医疗费用支付项目。

现将调整和新增的内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在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期间,可领取15天的生育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以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二、给予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持围产期保健手册的妊娠妇女在怀孕中止后一次性围产期补贴,补贴标准每人300元。

三、将基本医疗保险中宫外孕、葡萄胎、妊娠高血压综合症等支付项目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并对定点医院实行定额结算,定额结算标准由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确定。

对于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职工,以上三项仍由原渠道支付。

四、增加新生儿医疗费用支付项目(一)新生儿诊疗费用支付项目1.新生儿住院诊察费2.新生儿护理(含新生儿洗浴、脐部残端处理、口腔、皮肤及会阴护理);3.新生儿特殊护理(包括新生儿干预、抚触、肛管排器、呼吸道清理、药浴、油浴);4.新生儿监护;5.新生儿复温;6.新生儿暖箱;7、新生儿行为测定;8.新生儿双眼视觉检查;9.新生儿耳声发射检查;10.新生儿疾病筛查;11.婴儿室人工喂养;12.小儿头皮静脉输液费;13.新生儿辐射抢救治疗;14.氧气吸入(包括低流量给氧、中心给氧、氧气创面治疗);15.新生儿复苏;16.大、中、小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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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理参保单位、职工有关医疗保险业务查询;
(五)做好其他配套服务工作。
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二)单位缴费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为准,下同)的7% 缴纳。单位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 的,按60% 核定缴费基数。无法认可工资总额的单位,以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数为基数缴纳。新建单位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国有企业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为基数缴纳,享受与本市职工相同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八、医疗服务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发给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对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合格者,保留其定点资格;审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定点资格。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与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制定合同条款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
4、使用高精尖检查、乙类药品等个人多承担部分。
个人帐户资金节余归己,超支不补。
(二)统筹基金主要用于符合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的住院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实行起付标准和最高限额控制。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为: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省及省级以上医疗机构为13%;市级医疗机构(含省市专科医院、一汽职工医院)为10%;社区卫生服务指导中心及社区卫生服务站(含厂矿、院校医院)为7%。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在第一次住院支付起付标准的基础上逐次递减25%。
退休人员在此基础上个人负担比例减少2%。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1、转诊异地住院治疗,起付标准为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0%;起付标准以上医疗费个人负担30%。
2、出差或探亲,因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按转诊异地住院治疗标准支付,凭有关诊疗凭证报销。
3、驻外地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不含成建制外设机构),医疗费实行年度定额包干管理,超定额不补,结余归己。
最高支付限额为:年度内累计不超过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 倍。超过最高限额部分,可通过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用求助等途径解决。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个人要承担一定比例,具体为:按省及省以上综合医院、市(含省市专科医院、一汽职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指导中心及卫生服务站(含厂矿、院医院),个人分别承担15%、12%、9%。
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建立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
1、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
3、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4、财政补贴;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收入。
医疗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由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构成。
1、个人帐户。职工按本人上年工资总额2% 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单位缴费部分划出30% 左右按不同年龄段记入个人帐户。具体比例为:以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包括个人缴费部分,45 周岁以下(含45 周岁)职工记入3%;45 周岁以上职工记入4%;退休(职)人员按本人退休金的4.5% 记入。
2、社会统筹基金。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记入个人帐户后的余额部分全部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调剂使用。
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
(一)个人帐户中的资金主要用于:
1、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发生的医疗、购处方药费用;
2、统筹基金支付中个人承担部分;
3、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
(六)不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或个人,从次月起停止享受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停止记载个人帐户基金,不计算参保人员缴纳年限,待补齐欠费后,可恢复待遇,补记个人账户。
(七)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兼并、分立、转让、联营、租赁、承包终止等形式变化时,必须在批准之日起10 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其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责任,及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管理机构与职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与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制定医疗保险的具体操作办法;
(二)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查。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服务情况;
(三)负责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缴、支付及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企业出售、拍卖时应从资产变现所得中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
企业依法破产时,按法定程序清偿职工工资、福利费用时,应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在职职工缴足欠缴的和当年的以及留足其全部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八)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后退休的,累计缴费男不满25 年,女不满20 年的,由单位和职工或者职工本人按退休前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费用后,可继续享受待遇。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前职工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有关部门要按此要求制定管理规定,实行规范管理。
九、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一)离休人员和老红军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政府帮助解决。
(二)统筹层次。市本级(含城区)为一个统筹单位;各县(市)包括双阳区各为一个统筹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 号)精神,一汽和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企业,均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参加长春市医疗保险统筹。驻长春市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执行长春市的政策和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省级单独管理。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从业人员,暂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三)职工个人缴费按本人上年月工资收入的2% 缴纳。职工月工资收入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 的,按60% 缴纳;超过全市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四)退休(职)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按规定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基本保险费。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当年筹集部分,按城乡居民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 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 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个人帐户结余额可随同职工调动转移,调往外地(含出境定居)的,可一次性会给现金。
点药店时,要引进竞争机制,职工可选择若干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若干定点药店购药。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要给予警告、处罚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质改革,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制度,形成医疗服务和药品流通的竞争机制,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水平,以较少的投入使参保职工得到良好的医疗服务。加强医疗机构和药店的内部管理,规范医疗行为。定点医疗机构应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严禁滥开药、滥用大型医疗设备检查,不得放宽入院标准,分解住院人次。定点药店应严格执行药品零售价格。提供安全有效的优质药品,执行处方和非处方药品管理规定。合理调整医疗机构布局,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管理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三)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要与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结合,同步推进。建立医患双方的制约机制,促进医疗机构、医药流通体制深化改革,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四)本市范围内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
(五)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与应承担的义务相对应。
(六)按照管理服务社会化的要求,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管理,社会化服务。
二、实施范围与统筹层次
(一)实施范围。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企业(包括中省直、市直、区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不含外方职工)以及退休(职)人员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三)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公开制度,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监督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专家和参保职工等方面的代表组成。定期听取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运行及管理情况汇报,并向社会公布。
长春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长府发〔2001〕46 号
来源: 时间:2005-02-01 作者:
长春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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