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合规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全员合规、合规从管理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合规是公司生存基础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合规意识,提升合规管理人员职业荣誉感和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以下简称协会)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合规管理职责第六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实施合规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合规经营、全员合规、合规从高层做起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的合规意识。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依法制定实施细则,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行为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合规管理职责第六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全体工作人员都应当熟知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合规经营,遵守下列基本原则:(一)向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欺诈客户。
(二)充分了解客户信息,对客户委托公司代其买卖证券的行为进行监控和管理,不得为客户违法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8.1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提升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水平,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17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8月16日附件: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控股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包括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金融机构经营管理行为及其员工履职行为应当符合合规规范。
本办法所称合规规范,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自律规范,以及金融机构内部规范。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金融机构以确保遵循合规规范、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导向,以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的包括建立合规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培育合规文化、强化监督问责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基金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基金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为促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证监会起草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下面是整理的关于基金公司合规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合规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全员合规、合规从高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的合规意识。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合规管理职责第六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一)采取必要手段,充分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收入、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的实施,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实施下列监督管理措施的,适用本办法:(一)责令改正;(二)监管谈话;(三)出具警示函;(四)责令公开说明;(五)责令定期报告;(六)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七)限制作为特定对象认购证券;(八)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十)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十一)公开谴责;(十二)责令处分有关人员;(十三)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限制其权利;(十四)停止核准新业务;(十五)限制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业务活动;(十六)限制股东权利或者责令转让股权;(十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中国证监会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条实施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措施,应当遵循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坚持及时矫正、防范或者控制风险与教育相结合。
实施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措施,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实施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措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实施机构作出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应当有充分的证据、依据。
第五条监督管理措施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不得以监督管理措施替代行政处罚。
第六条实施本办法第二条第六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的,实施机构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拟采取措施的类别和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等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实施机构可以组织听证。
第七条实施责令改正的,实施机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并提交书面报告。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是规范国内证券市场合规行为,促进合规发展的重要性能文件。
为了有效防范和处理合规风险,该办法采取以下措施:一、建立完善监管制度通过建立完善监管制度,严格控制合规风险,例如有条件地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建立风险等级管理制度,检查和评估合规风险,履行投资管理人的法律义务,确保及时准确的报告,明确会计实质标准、估值政策和分红政策,建立完善的资金业务审计体系,建立金融工具和对接市场的风险管理系统、设置跟踪和报告用户行为的软件,监控KPI的完善等等。
二、加强风险管理风险管理应按照合规要求建立合规管理模型,严格实施合规管理。
加强标准和制度的执行,完善信息机制,落实职责、权限和约束,提高团队的专业性和素质,提高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预防合规风险的发生。
同时,公司应建立健全流程管理体系,规范各类流程,保障合规。
三、问责制度建设通过建立规范的问责管理体系,采取激励机制、教育培训、实时报警措施等,严格审核和检查合规事件及违规行为,对发现的合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依法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被追责人的责任。
四、加强外部合规服务为了确保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有必要加强与外部合规服务机构的合作,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内部合规状态,并对客户和投资者的合规状态进行整体风险评估。
五、加大投资者教育力度通过定期的教育培训,加深投资者对股票、债券等金融市场的理解,增强投资者自身合规偏好,减少合规风险的产生,确保合规发展的顺利进行。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控管理,提高国内证券市场的合规水平,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降低风险,确保投资者的权益得到合理的保护。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 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
2
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 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 告。 第十一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人应当组织拟定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其他合规管理制度,督导下 属各单位实施。 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应当明确合规管理的目标、基本原则、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违法违规行为 及合规风险隐患的报告、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法律法规和准则发生变动的,合规负责人应当及时建议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并督导有关部门 ,评估其对合规管理的影响,修改、完善有关制度和业务流程。 第十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 下列基本要求:
1
(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 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 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 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 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 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 ,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第七条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4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6月9日正式颁布,将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木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合规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全员合规、合规从管理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合规是公司生存基础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合规意识,提升合规管理人员职业荣誉感和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以下简称协会)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自律管理。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实施合规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合规经营、全员合规、合规从高层做起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的合规意识。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依法制定实施细则,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行为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合规管理职责第六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全体工作人员都应当熟知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合规经营,遵守下列基本原则:(一)向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欺诈客户。
(二)充分了解客户信息,对客户委托公司代其买卖证券的行为进行监控和管理,不得为客户违法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经纪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证券经纪业务。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部分或者全部活动。
本办法所称证券经纪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接受投资者委托,处理交易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的经营性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证券交易活动,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的证券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是指开展证券交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包括金融机构管理的各类金融产品。
第三条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规范开展营销活动;-1-(二)充分了解投资者;(三)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四)保障投资者交易的安全、连续;(五)对投资者账户开立与使用、资金划转与证券交易等行为进行管理和监控;(六)防范违法违规证券交易活动;(七)自觉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八)配合证券交易场所、中国证监会等相关机构履行管理职责。
第四条投资者开展证券交易,应当依法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委托证券公司为其买卖证券并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诚实信用,切实维护投资者信息知情权、财产安全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
第五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对证券经纪业务涉及的账户、资产、系统、人员、场所等实施统一管理,并采取措施识别、监控、应对各类风险。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证券经纪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2-中国结算)、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保基金公司)等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相关证券经纪业务活动制定实施细则,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的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合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中国证监会的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依据本办法,建立完善的内部合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证监会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实施细则和其他交易结算相关规定,积极维护新三板投资者和交易者合法权益。
第三条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有效的内部稽查机构和稽查制度,对自身的合规管理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以及更正或改进有可能引发违规行为的因素。
第四条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合规培训制度,对公司同仁及交易关系人进行培训,以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法规素养和合规执行能力,落实人员的合规要求。
第五条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风险控制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避免可能引发违规行为的风险。
第六条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规章制度,在营业许可及监管等方面要求公司及其关联方严格执行证券法律法规,并确保公司相关人员了解和遵守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
第七条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报告资料审查及审计监督体系,审查公司的账户及资金管理状况,发现及处理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等。
第八条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内部工作制度,充分保护客户交易信息的安全性,并严格执行营业许可和监管要求,确保公司的经营状况、客户服务及资金安全得到有效管理。
第九条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对内部合规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及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纠正监管问题。
第十条对于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的,经中国证监会审查确认,将责令改正,并可能予以行政处罚。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咨询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界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证券投资顾问、基金投资顾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以下统称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是指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注册,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业务类别】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包括下列类别:(一)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指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供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建议,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的经营性活动。
(二)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是指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产品的投资建议,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或者按规定代理客户办理交易申请的经营性活动。
(三)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是指对于证券市场的整体或者部分走势进行分析预测,或者对于股票、债券等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价值、价格波动等进行分析,并向客户发布研究报告或者分析意见,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性活动。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
第四条【经营原则】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诚实守信、谨慎勤勉、客户利益优先的原则,遵守业务规范,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审慎经营,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业务范围和规模与其资本实力、人力资源状况、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适应。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修正)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17年4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合规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全员合规、合规从管理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合规是公司生存基础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合规意识,提升合规管理人员职业荣誉感和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以下简称协会)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自律管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的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3.13•【文号】中基协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3.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告中基协发〔2024〕2号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的公告为指导基金管理公司有效落实《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提升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水平,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及行业发展情况,协会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进行修订,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24年3月13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有效落实《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升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遵守《办法》的基础上,按照本规范实施合规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将合规管理落到实处,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健全性原则。
公司应当设立健全的合规管理制度和体系,配备相应的合规人员,结合本公司的业务规模、类型、内部机构设置等实际情况,做到合规管理的全面覆盖。
(二)有效性原则。
公司应当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流程,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运作,提高合规管理的有效性。
(三)权责匹配原则。
合规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应当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位(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责匹配,所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责任。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筒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筒称《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咨询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界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证券投资顾问、基金投资顾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以下统称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是指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注册,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业务类别】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包括下列类别:(一)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指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供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建议,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的经营性活动。
(二)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是指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产品的投资建议,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或者按规定代理客户办理交易申请的经营性活动。
(三)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是指对于证券市场的整体或者部分走势进行分析预测,或者对于股票、债券等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价值、价格波动等进行分析,并向客户发布研究报告或者分析意见,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性活动。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
第四条【经营原则】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诚实守信、谨慎勤勉、客户利益优先的原则,遵守业务规范,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审慎经营,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业务范围和规模与其资本实力、人力资源状况、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适应。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引言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个人投资者参与证券基金投资的数量也不断增加。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制定了《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文旨在对该征求意见稿进行分析和评价。
二、征求意见稿的背景和主要内容1. 背景近年来,个人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多样化,投资风险也与日俱增。
然而,一些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存在信息不对称、违规营销、不当推介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整顿市场秩序,加强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的监管,证监会决定制定《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 主要内容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的准入条件。
征求意见稿对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的准入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注册资本要求、从业人员条件、业务经营能力等。
(2)信息披露要求。
征求意见稿要求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与咨询业务相关的信息,包括机构背景、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收费方式等。
(3)业务行为要求。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行为要求,包括合规经营、按照投资者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建立健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
(4)监管责任和处罚措施。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证监会对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的监管责任,并规定了一系列的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三、可行性分析征求意见稿的制定对于提高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明确准入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可以有效提升机构的专业素质,减少不良机构的存在。
其次,规范业务行为要求可以防范机构违规操作,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最后,明确监管责任和处罚措施可以加强监管力度,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需要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的制定仍然需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和意见,促进各方合作,找到符合市场发展和监管要求的平衡点。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5.05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就《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征求意
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专项业务服务机构及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的信息技术管理,保障证券基金行业信息系统安全、合规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起草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以纸质或者电子邮件形式于2017年6月4日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联系方式:
传真:************
电子邮箱:****************.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邮编:100033
中国证监会
2017年5月5日。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代理推广机构在募集资 产管理计划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严格履行适当 性管理义务,充分了解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分类,对资产管理 计划进行风险评级,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投资者推荐适当的产 品,禁止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禁 止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 推广资产管理计划。
第二十一条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具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 向,具备清晰的风险收益特征,并区分最终投向资产类别,按照 下列规定确定资产管理计划所属类别:
(一)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 理计划总资产 80%的,为固定收益类;
(二)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股权类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 80%的,为权益类;
1
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 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非公开 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委托,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 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托管人,依照法 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 适用本办法。
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应包含“分级”或“结构化”字样,证 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级设 计及相应风险、收益分配、风险控制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设立基金中基金资产 管理计划,将 80%以上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接受国务院金 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不得违反本 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解读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解读返回上一级单选题(共3题,每题10分)1 . 合规负责人不能履行职务或缺位时,应当由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长或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代行其职务,并自决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书面报告,代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个月。
∙ A.3,12∙ B.5,12∙ C.3,6∙ D.5,6我的答案:C2 . 以下()不属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合规管理职责。
∙ A.落实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运营承担责任∙ B.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C.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遵守合规管理程序,配备充足、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支持和保障∙ D.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整改,落实责任追究我的答案:B3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对兼职合规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时,合规负责人所占权重应当超过()。
∙ A.20%∙ B.30%∙ C.50%∙ D.80%我的答案:C多选题(共3题,每题10分)1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修订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 A.统一两类机构的合规管理要求∙ B.坚持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 C.明确普遍适用的合规基本原则∙ D.提高规定的可操作性∙ E.强化合规管理全覆盖我的答案:ABCDE2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人的任职要求包括()等。
∙ A.通晓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诚实守信∙ B.熟悉证券、基金业务,具有胜任合规管理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C.从事证券、基金工作10年以上,并且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组织的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考试;或者从事证券、基金工作5年以上,并且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者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基金业自律组织任职5年以上∙ D.最近3年未被金融监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我的答案:ABCD3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明确了各方的合规管理责任,下列有关各方的合规管理责任的描述正确的是()。
关于《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
关于《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了规范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起草了《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以下简称投资咨询业务)是基础性的资本市场中介服务。
1997年,原国务院证券委发布《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咨询办法》),将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纳入监管。
随后《证券法》明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是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两类法定主体。
在此基础上,我会制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规定,将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区分为证券投资顾问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两种基本形式,确立具体业务规范。
此外,《证券投资基金法》要求从事公募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机构按我会规定注册或者备案,并原则规定了业务规范。
整体上看,投资咨询业务在消除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促进中介机构专业化分工、加强投资者教育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市场快速发展和内外部环境变化,业务发展中也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如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违规行为多发频发,“庄托”、“黑嘴”乃至“传销式”展业等问题十分突出,合规内控体系不健全,未能形成可持续的商业模式,以及市场进出机制不畅等。
因此,有必要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制定统一的部门规章,对投资咨询业务进行全面规范,以保障行业长期规范发展。
二、起草原则一是实现“进出有序”。
在大幅提高准入门槛的基础上,重启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的准入,鼓励支持治理规范、适应监管、资本实力强的机构合法持牌经营,优化行业竞争格局;同时,补足制度供给,切实强化监管和处罚,提高违法违规成本,通过行政处罚或者业务许可有效期续展等形式,对不符合资质要求或者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坚决出清,促进行业新陈代谢、自我净化。
二是保持“双向平衡”。
将机构的内部控制要求和外部行为规范相结合,重点补足内控要求,要求公司健全法人治理,参照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标准,全面强化投资咨询机构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合规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全员合规、合规从高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的合规意识。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合规管理职责第六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一)采取必要手段,充分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收入、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导客户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第七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会负责提出公司的合规管理要求,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一)审议批准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并监督实施;(二)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合规报告;(三)罢免对公司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四)任免、考核合规负责人,确定其薪酬待遇;(五)建立与合规负责人的直接沟通机制;(六)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八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监事会或者监事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一)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二)对公司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九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公司的合规管理要求,对公司合规运营承担主体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一)建立健全公司合规管理组织架构,配备充足、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支持和保障;(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整改,落实责任追究;(三)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要求,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主体责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全体工作人员都应当熟知并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公司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第十一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设合规负责人,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本办法所称合规负责人,包括证券公司的合规总监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督察长。
第十二条合规负责人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合规负责人不得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分管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章程应当对合规负责人的地位、职责、任免条件和程序等作出规定。
第十三条合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其他合规管理规章制度,按程序批准后督导公司下属各单位实施。
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应当明确合规管理的目标、基本原则、机构设置及其职责,以及违规事项的报告、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法律、法规和准则发生变动,合规负责人应当及时建议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并督导公司有关部门,评估其对公司合规管理的影响,修改、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第十四条合规负责人应当对公司内部规章制度、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等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书面的合规审查意见。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自律组织要求对公司报送的申请材料或报告进行合规审查的,合规负责人应当审查,并在该申请材料或报告上签署合规审查意见。
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应当对申请材料或报告中基本事实和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
公司不采纳合规负责人的合规审查意见的,应当将有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合规负责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要求和公司规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合规负责人应当协助董事会和管理层建立和执行信息隔离墙、利益冲突管理和反洗钱制度,按照公司规定为高级管理人员、下属各单位提供合规咨询、组织合规培训,指导和督促公司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公司和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六条合规负责人应当定期不定期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合规负责人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
同时,合规负责人应当督促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公司未及时报告的,应当直接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有关行为违反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的,还应当向有关自律组织报告。
第十七条合规负责人应当保持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联系沟通,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工作。
合规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要求调查的事项,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跟踪和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合规负责人应当将出具的合规审查意见、提供的合规咨询意见、签署的公司文件、合规检查工作底稿等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并对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出记录。
第三章合规管理保障第十九条合规负责人应当熟悉证券业务,通晓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诚实守信,具有胜任合规管理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符合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二)从事证券工作10年以上,并且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组织的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考试;或者从事证券工作5年以上,并且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者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业自律组织专业监管岗位任职5年以上;(三)最近3年未被金融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且不存在正被金融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情形;(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合规负责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
证券公司合规负责人应当经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后方可任职。
合规负责人任期届满前,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免除其职务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在有关董事会召开10个工作日前将免职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合规负责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提出申诉。
前款所称正当理由,是指合规负责人本人申请,或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更换,或确有证据证明其无法正常履职、未能勤勉尽责等情形。
第二十一条合规负责人不能履行职责或缺位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由董事长或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代行其职责,并自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作出书面报告。
代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合规负责人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1个月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
在辞职申请获得批准之前,合规负责人不得自行停止履行职责。
合规负责人缺位的,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聘请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人员担任合规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设立合规部门。
合规部门对合规负责人负责,按照公司规定和合规负责人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
合规部门承担的其他职责不得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明确合规部门与其他内部控制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建立各内部控制部门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为合规部门配备足够的、具备与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合规管理人员。
合规部门中具备3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有关领域工作经历的合规管理人员不得低于公司人员总数的一定比例。
具体比例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
合规负责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公司名义直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人员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应当配备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合规管理人员。
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考核和管理。
合规管理人员可以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不相冲突的职务。
对兼职合规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时,合规负责人所占权重应当超过50%。
主要业务部门、规模较大或者业务较复杂的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人员应当专职。
第二十五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将各层级子公司的合规管理纳入统一体系,明确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的合规管理事项,对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对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子公司合规管理工作符合母公司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