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会诊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医疗机构会诊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会诊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会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会诊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诊,是指医疗机构之间在诊疗过程中,因患者病情需要,进行病情交流、意见交换和诊疗决策的过程。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诊管理制度,明确会诊指征、会诊程序、会诊结果处理等要求,确保会诊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二章会诊指征和申请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病情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决定是否进行会诊:(一)患者病情复杂或者诊断不明确;(二)患者病情危重,需要多学科协同诊疗;(三)患者有特殊诊疗需求,需要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四)其他确需会诊的情形。

第五条申请会诊的医疗机构应当向会诊接受医疗机构提交会诊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会诊申请表格;(二)患者病历资料,包括诊断、治疗方案及病情变化等;(三)会诊指征的相关说明;(四)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三章会诊程序第六条会诊接受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会诊申请后,及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会诊。

第七条会诊方式可以采取现场会诊、远程会诊等方式进行。

现场会诊应当由会诊接受医疗机构负责安排,远程会诊可以由会诊申请医疗机构和会诊接受医疗机构协商确定。

第八条会诊过程中,会诊专家应当认真听取申请医疗机构的病情介绍,查阅患者病历资料,提出会诊意见,并及时将会诊意见反馈给申请医疗机构。

第四章会诊结果处理第九条会诊结果由申请医疗机构负责解释和执行。

会诊接受医疗机构提供的会诊意见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申请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会诊意见,结合患者病情和自身诊疗能力,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并及时告知患者。

第十一条会诊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资料,医疗机构应当归入患者病历,并严格按照医疗信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会诊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会诊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会诊效果和改进措施,不断提高会诊管理水平。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国卫医发〔2018〕25号)(2018年7月17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进一步推动远程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推进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共享,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范。

一、管理范围本规范所称远程医疗服务包括以下情形:(一)某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直接向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发出邀请,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双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二)邀请方或第三方机构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受邀方以机构身份在该平台注册,邀请方通过该平台发布需求,由平台匹配受邀方或其他医疗机构主动对需求做出应答,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

邀请方、平台建设运营方、受邀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邀请方通过信息平台直接邀请医务人员提供在线医疗服务的,必须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按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二、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一)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1.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批准、与所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应的诊疗科目。

2.有在本机构注册、符合远程医疗服务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完善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信息化技术保障措施。

(二)人员基本条件。

邀请方与受邀方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安排相应医务人员参与远程医疗服务。

邀请方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陪同,若邀请方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由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陪同;受邀方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诊疗服务能力、独立开展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

根据患者病情,可提供远程多学科联合诊疗服务。

有专职人员负责仪器、设备、设施、信息系统的定期检测、登记、维护、改造、升级,符合远程医疗相关卫生信息标准和信息安全的规定,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硬件和软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满足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需要。

远程医疗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远程医疗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普定县中医医院远程医疗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远程医疗服务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远程医疗服务是指我院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以下简称信息化技术),为本院患者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开展异地交互式的指导检查、协助诊断、指导治疗等医疗会诊活动。

我院运用信息化技术,向院外的患者直接提供的诊疗服务,属于远程医疗服务。

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包括: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含放射、超声、核医学、心电图、肌电图、脑电图等)诊断、远程监护、远程会诊、远程门诊、远程病例讨论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远程医疗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从事远程医疗服务工作,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各类人员,主要包括: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信息化技术营运管理人员.第五条任何单位、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第六条远程医疗服务应当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保护患者隐私.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远程医疗服务病案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

医教科负责远程会诊病案的质量管理,远程医疗服务中心负责远程会诊病案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我院与其他医院之间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要签订远程医疗合作协议。

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目的、合作条件、合作内容、远程医疗流程、双方权利义务、医疗损害风险和责任分担等事项。

第九条为患者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我院应当向患者充分告知远程医疗服务费用等事宜并征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须征得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书面同意。

第十条各级各类远程医疗服务机构必须按本规范开展远程医疗业务活动。

第二章普定县中医医院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条件要求第一节总体要求第十一条开展远程医疗服务,须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向贵州省远程医疗管理服务中心提交专业技术能力评估验收申请,经贵州省远程医疗管理服务中心评估验收,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后,方可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第十二条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应当制订本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章制度、信息保密措施、奖惩制度、考核激励机制等制度规范。

远程急会诊制度

远程急会诊制度

远程急会诊制度远程急会诊制度一、申请会诊科室应充分准备需会诊病例的相关检查资料,按要求规范填写远程会诊申请表。

二、申请会诊科室应严格按医院相关规定执行远程会诊收费,不得出现漏收、多收、少收等现象。

三、主管医生参考会诊专家的会诊意见,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和患者病情发展,进一步规范开展诊疗。

四、主管医生按病案管理要求将会诊意见归入病案中保存,门诊患者应交由患者本人留存。

五、所有科室未经远程会诊(特殊情况除外),不得随意将患者转往上级医院。

远程会诊中心工作人员职责1、负责审查申请会诊科室远程会诊申请表的填写是否规范,并按照会诊医院的要求协助申请会诊科室做好各项资料的准备工作。

2、及时将远程会诊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传真至上级远程会诊中心,联系远程会诊事宜。

3、确定远程会诊时间后,与请求会诊科室的主管医生及网络中心工作人员联系,相关人员应提前15分钟到达远程会诊地点,急会诊应在5分钟内赶到,做好远程会诊准备。

4、保证会诊中心电话及传真24小时畅通,以确保远程会诊工作的顺利进行。

5、会诊结束后,负责接收上级会诊中心传真的远程会诊意见表,交付申请会诊科室。

6、做好远程会诊病例信息的登记工作。

7、注意收集上级远程会诊中心的培训信息,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以便医院统一安排培训。

远程急会诊制度第二篇_远程会诊制度远程会诊制度一、申请会诊科室应充分准备需会诊病例的相关检查资料,按要求规范填写远程会诊申请表。

二、申请会诊科室应严格按医院相关规定执行远程会诊收费,不得出现漏收、多收、少收等现象。

三、主管医生参考会诊专家的会诊意见,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和患者病情发展,进一步规范开展诊疗。

四、主管医生按病案管理要求将会诊意见归入病案中保存,门诊患者应交由患者本人留存。

五、所有科室未经远程会诊(特殊情况除外),不得随意将患者转往上级医院。

远程急会诊制度第三篇_远程会诊制度远程会诊制度1、各科室的医务工作者在接诊过程中,如遇疑难病例可按需要进行远程会诊。

医院远程服务管理制度

医院远程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远程医疗服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相关科室、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医院远程医疗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技术,为患者提供诊断、治疗、咨询、健康教育等医疗服务。

第四条医院远程医疗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远程医疗服务合法、合规、安全。

(二)患者权益保护原则:尊重患者隐私,保护患者权益,确保患者知情同意。

(三)质量保障原则:确保远程医疗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四)创新发展原则:积极探索远程医疗服务模式,推动医疗服务创新。

第二章远程医疗服务机构及人员第五条医院设立远程医疗服务管理部门,负责远程医疗服务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远程医疗服务管理部门应具备以下职责:(一)制定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远程医疗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三)监督远程医疗服务质量,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四)协调解决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的问题;(五)定期向医院领导汇报远程医疗服务工作情况。

第七条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科室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执业许可;(二)具有与远程医疗服务相适应的硬件设施和软件系统;(三)具有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所需的医疗技术、设备和专业人员;(四)具有完善的远程医疗服务质量控制体系。

第八条远程医疗服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二)熟悉远程医疗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四)经过远程医疗服务培训,考核合格。

第三章远程医疗服务流程第九条远程医疗服务流程如下:(一)患者咨询:患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向远程医疗服务机构咨询。

(二)预约服务:远程医疗服务机构根据患者需求,为其预约合适的远程医疗服务。

医院远程会诊管理办法

医院远程会诊管理办法

医院远程会诊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持续提升我院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能力及水平,促进远程医疗会诊工作平稳、顺利、有序开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以我院和XX医疗团队合作为契机,实现以病人为中心,为患者提供高、精、尖技术的诊疗服务,解决疑难及危重患者的实际需求,使患者得到及时、便捷及有效的治疗。

二、具体要求各临床、医技科室及相关职能科室主任为本科室的第一责任人,实行科主任负责制,重点加强远程会诊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力度,紧抓会诊过程中重点环节的管理。

1、临床及医技科室(1)各临床科室每周组织一次对本科室疑难、危重、特殊患者的病情、病例统计,向医务科提交远程会诊申请单,由医务科安排组织远程会诊。

(2)各临床科室应对入院后7日,未确诊病例、无法明确诊疗方案的病例及时申请远程会诊。

(3)各临床科室对住院时间超过30日的患者,治疗中有困难的、治疗方案对病情未见明显改善的病例及时申请远程会诊。

(4)申请会诊前,主管医生需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远程会诊的目的、费用等,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并签署《远程会诊知情同意书》。

(5)会诊期间由主管医师负责做好会诊记录并提交医务科汇总。

(6)远程影像会诊:医院通过远程设备开展DR、CT、心电图影像的诊断,按业务分工由放射科、心电图室负责。

2、职能科室(1)医务科根据临床科室每周提交的申请表,制定出下周的远程会诊计划时间表,确定会诊时间、科室、人员后向申请科室进行反馈。

(2)医务科每月将各临床科室提交的远程会诊表及会诊结果进行总结、分析,提出合理化建议,反馈到临床科室,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并将工作情况进行全院通报。

(3)信息科根据医务科制定的远程会诊计划表,派出至少一名工作人员保障远程会诊全程顺利进行,并提前将远程会诊设备调试到最佳状态。

医院远程会诊中心管理规定

医院远程会诊中心管理规定

.,便于基层特殊是泛博农村地区群众得到方便、及时、有效、优质的诊疗服务, 减轻病人经济负担,促进我省远程医疗会诊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远程会诊,是指医疗机构之间利用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等手段,实现跨地域医疗会诊。

本办法仅合用于本中心开展的远程医疗会诊。

XX 省远程会诊中心由专家医院远程会诊中心与基层远程会诊分中心〔县、市医院、各网络单位〔包括一级及以上各类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以及管理、信息、收费等部门组成。

远程医疗会诊中心管理工作在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由省立医院院外医疗部负责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能是:〔一组织和协调中心远程医疗会诊工作;〔二制定远程医疗会诊的流程和考核标准;〔三远程医疗会诊专家资格的认定;〔四远程医疗会诊专家的推荐,建立并及时发布和更新XX 省远程医疗会诊专家库;〔五采集和管理远程医疗会诊资料;〔六定期采集、整理、分析全省远程医疗会诊相关信息,并提出工作意见、建议,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参考;〔七负责审核加入远程医疗会诊网络单位的资质,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XX 省立医院信息中心在省卫生厅信息中心的指导下负责实施技术保障、会诊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各市、县可依托本地的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立远程医疗会诊管理分中心,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卫生厅备案。

:〔一中心或者分中心建设方案;〔二依托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三辖区内各网络单位管理人员预会诊医师人员名单;〔四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心和分中心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远程医疗会诊的管理、组织协调和服务,加强网络维护和技术指导,保证远程医疗会诊正常进行。

未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设立远程医疗会诊机构,不得冠以"中心"或者"分中心"名称。

1.医院远程会诊管理制度(完整版)

1.医院远程会诊管理制度(完整版)

1.医院远程会诊管理制度
(完整版)
一、各科遇疑难病例需要远程医疗会诊时,由主管医师填写远程医疗会诊申请单,简要介绍病人情况,提出会诊目的,经科主任签字,送至医务科审批备案后安排会诊各项事宜。

二、对要求远程会诊的病例准备病历资料及各项检验检查结果。

三、确定会诊时间后,由远程会诊管理人员通知请求会诊科室的经管医师及科主任,按指定会诊的时间携带必要的资料,提前30分钟到达远程会诊室,做好会诊准备。

四、会诊时先由主管医师汇报病史,回答专家提问,结合临床进行咨询讨论。

五、主管医师参考专家的会诊意见,结合患者病情发展,实施具体的诊治方案。

按要求整理会诊资料并归入病案中保存。

六、所有科室对疑难、危重病人要积极开展远程会诊。

七、远程医疗会诊只作为临床诊疗活动的辅助手段,对患者诊断、治疗的决定权仍属于申请会诊的科室。

八、远程医疗会诊收费标准将按照省、市规定的医疗服
务价格执行。

九、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室或者个人,根据医院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严肃处理并全院通报:
(一)违反规定,违规收取患者费用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患者信息泄露的;
(三)在远程会诊工作中,人为造成网络阻断、信息传递延误、病毒感染或传播不良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它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江苏远程医疗会诊管理办法试行-山东远程医学中心

江苏远程医疗会诊管理办法试行-山东远程医学中心

江苏省远程医疗会诊建设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扩大我省优势医疗资源的辐射范围,切实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率和基层医疗水平,满足我省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群众能得到方便、及时、有效、优质的诊疗服务,并在减轻患者经济负担的同时,保证医疗秩序,规范医疗行为,维护医患双方权益,使远程医疗会诊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远程医疗会诊,是医疗机构之间运用远程通信技术和计算机多媒体技术,采取网络视频、音频同步的方式,为患者完成病历分析、病情诊断和进一步确定治疗方案的医疗咨询服务,不包括远程手术及护理、远程医学教育等.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充分发挥医院信息系统(HIS)、电子病历(EMR)、影像归档和通信系统(PACS)、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S)等在远程医疗会诊中的作用。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坚持面向农村、面向社区,服务基层的原则,积极为农村、社区医疗机构提供远程医疗会诊服务。

第四条远程医疗会诊实行分级管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远程医疗会诊网络建设、运行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远程医疗会诊网络建设、运行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设立远程医疗会诊网络。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六条江苏省远程医疗会诊网络由江苏省远程医疗会诊中心、设区市远程医疗会诊分中心以及各网络单位组成。

第七条依托江苏省人民医院设立江苏省远程医疗会诊中心,是全省远程医疗会诊的业务指导及协调机构,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卫生部备案。

江苏省远程医疗会诊中心职责:1。

对设区市远程医疗会诊分中心、各网络单位提供技术指导,保证远程医疗会诊网络的有效运行;2。

建立并及时汇总公布和更新江苏省远程医疗会诊网络单位名单、远程医疗会诊医师专家库;3.制定远程医疗会诊的流程和质量控制考核标准;4.开展远程医疗会诊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5。

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最新)

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最新)

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疗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互联网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在线问诊、远程会诊、电子处方、健康管理、医疗咨询等。

第三条互联网医疗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可靠、便捷高效、保护隐私的原则,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关业务许可。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医疗服务的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参与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并经过专门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参与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进行实名认证和资质审核,确保其合法合规执业。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参与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价,确保其服务质量。

第三章服务流程管理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流程,包括但不限于患者注册、实名认证、在线问诊、处方开具、药品配送、健康管理等服务环节。

第十一条患者注册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并进行实名认证,确保患者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二条在线问诊过程中,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诊疗规范,详细询问患者病情,必要时要求患者提供相关病历资料或进行线下检查。

第十三条电子处方的开具应当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处方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电子处方应当经过药师审核后,方可生效。

远程会诊室规章制度牌

远程会诊室规章制度牌

远程会诊室规章制度牌第一条:为了规范远程会诊室的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远程会诊室是医疗机构提供专业会诊服务的部门,接受医院内外医务人员的远程会诊需求。

第三条:远程会诊室设立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会诊室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远程会诊室接受医院内外医务人员的预约会诊需求,根据医生的时间安排分配会诊时间。

第五条:医务人员在远程会诊室会诊时,应提前准备好会诊资料和相关检查报告,确保会诊顺利进行。

第六条:医务人员在远程会诊时,应遵守会诊室的规章制度,尊重会诊室工作人员和其他医生。

第七条:医务人员在远程会诊中,应以客观、科学的态度进行诊断,做出准确、合理的诊断意见。

第八条:医务人员在远程会诊中,不得擅自泄露患者隐私信息,保护患者的个人隐私权。

第九条:医务人员在远程会诊中,应及时向患者或医务人员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第十条:医务人员在远程会诊中,应遵守医疗伦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远程会诊中,如有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第十二条:远程会诊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维护会诊室的正常秩序,确保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工作环境安全。

第十三条:远程会诊室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远程会诊室应加强设施设备的维护与管理,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提供良好的会诊环境。

第十五条:远程会诊室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和改进,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按程序提出建议并经批准后执行。

远程会诊室规章制度是远程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范了远程会诊室的管理和服务,确保医务人员和患者能够得到专业、高效的医疗服务。

只有遵守规章制度,才能维护远程会诊室的正常秩序,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希望远程会诊室的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共同努力,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远程会诊管理制度范本(4篇)

远程会诊管理制度范本(4篇)

远程会诊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远程会诊工作,保障会诊活动的质量与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远程会诊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远程会诊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等手段,将病历、影像及其他医学资料传输给专家进行会诊。

第四条远程会诊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诊疗效果,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多学科合作,提高医疗质量。

第五条远程会诊应坚持医务人员的道德伦理原则,保护患者隐私,确保会诊结果的准确性。

第六条远程会诊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保证会诊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七条远程会诊应尊重医疗机构的管理和决策权,实行科学的协作机制。

第二章远程会诊的组织与管理第八条远程会诊的组织与管理由医疗机构的医务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

第九条医务部门应建立健全远程会诊的管理制度,明确各职责,确保会诊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医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远程会诊的组织与管理,包括会诊的策划、组织、协调与监督。

第十一条医务部门要对进行远程会诊的医师进行培训,提高其远程会诊的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医务部门应定期评估和监测远程会诊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并定期向上级医务部门汇报。

第三章远程会诊的流程第十三条远程会诊的流程包括申请、审批、安排、执行和评估五个环节。

第十四条远程会诊的申请应由医院内的专业医师发起,并提供患者的基本情况、病史、影像资料等。

第十五条医务部门应按照会诊需求,进行审批和安排,确保专家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十六条远程会诊的执行应由专家按照约定时间进行,通过远程技术进行会诊活动。

第十七条远程会诊的评估应由医务部门进行,评估会诊的效果和质量,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远程会诊的要求第十八条远程会诊中的专家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临床经验和技术能力,并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合作能力。

第十九条远程会诊中的患者应提供准确和完整的病历资料,并配合专家进行会诊活动。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远程会诊的设施和技术支持,确保会诊过程的稳定和准确。

第二十一条远程会诊中的信息安全需得到保障,保护患者隐私和机密信息。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

附件3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进一步推动远程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推进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共享,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范。

一、管理范围本规范所称远程医疗服务包括以下情形:(一)某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直接向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发出邀请,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双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二)邀请方或第三方机构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受邀方以机构身份在该平台注册,邀请方通过该平台发布需求,由平台匹配受邀方或其他医疗机构主动对需求做出应答,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

邀请方、平台建设运营方、受邀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邀请方通过信息平台直接邀请医务人员提供在线医疗服务的,必须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按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二、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一)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1. 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批准、与所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应的诊疗科目。

2. 有在本机构注册、符合远程医疗服务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3. 有完善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信息化技术保障措施。

(二)人员基本条件。

邀请方与受邀方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安排相应医务人员参与远程医疗服务。

邀请方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陪同,若邀请方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由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陪同;受邀方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诊疗服务能力、独立开展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

根据患者病情,可提供远程多学科联合诊疗服务。

有专职人员负责仪器、设备、设施、信息系统的定期检测、登记、维护、改造、升级,符合远程医疗相关卫生信息标准和信息安全的规定,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硬件和软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满足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需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卫医管医疗便函…2012‟号卫生部病理远程会诊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配合公立医院改革深入开展,进一步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使基层、边远、贫困地区的患者能够享有高质量的远程病理会诊,卫生部高度重视和推进病理远程会诊与质控试点工作。

为保证病理远程会诊的效果和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病理远程会诊试点医院、省级会诊中心、区域会诊中心,以及有关专家;
第三条卫生部病理远程会诊试点项目由卫生部病理质控与评价中心负责协调管理;
第四条由卫生部病理质控与评价中心组织建立病理远程会诊平台(),负责会诊、质控、咨询、培训及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会诊中心
一、会诊中心由区域会诊中心和省级会诊中心组成,区域会诊中心接受所属省级会诊中心的咨询、会诊、质控以及相应的技术指导和协调工作,也可直接接受试点医院的会诊工作;
省级会诊中心承担所属省内试点医院的会诊、质控和技术指导工作。

二、省级会诊中心会诊专家的选定应由长期在一线从事病理诊断的副高级以上职称的病理医师担任,在自愿报名基础上,参加由卫生部病理质控与评价中心组织的资格考试,合格后由卫生部病理质控与评价中心确定并备案;
三、会诊中心或会诊医疗机构,有责任对试点医院申请会诊的病例24小时内给予会诊,提供会诊咨询意见书,并对该意见书负责,特殊情况,不能24小时内提供会诊意见的,应及时与试点医院沟通;
四、各会诊中心应定期(每3个月)对所属试点医院进行一次病理诊断的质量评价,评价结果应及时书面通报给试点医院及卫生部病理质控与评价中心;
第六条试点医院
一、试点医院应认真履行试点工作的义务和责任,并上传病例至会诊中心或专家会诊、复核、质控等,有义务承担周边其他有会诊要求的医疗机构或病人的会诊工作;上传会诊病例数量要满足会诊质控试点要求;
二、试点医院向会诊中心或其他医疗机构申请会诊,应提供相关临床病史、清晰合格的数字化病理切片及其他辅助诊断资料、本单位初诊意见等,上传至会诊平台,并选择合适的专
家进行咨询、会诊;
第七条会诊流程
一、试点医院:
征求病人或家属意见——选择并扫描合适切片——上传切片以及其他资料至会诊平台——选择省会诊中心专家(或依据病人以及专业需要选择区域会诊中心专家或专业特长专家)——下载专家诊断报告以及质控评价意见。

二、会诊中心:
试点医院按照会诊申请单(见附件一)的要求上传会诊信息及数字切片——会诊专家查阅上传资料及数字切片——切片质控评价——出具会诊咨询意见书(或要求补充资料后再做出诊断)——发出专家会诊咨询意见书;对于信息不全、切片质量不佳不能诊断者,应及时退回申请医院;专家会诊咨询报告书应按规范要求拟写(见附件二)
第八条收费
一、试点医院向会诊中心或医疗机构专家申请会诊时,应向会诊中心或参与会诊的专家支付远程会诊费,专家远程会诊费按照会诊中心所在地方核准的“远程会诊”、“远程医疗”等项目收费标准,由试点医院向申请远程会诊的病人收取。

二、会诊中心或医疗机构会诊专家接受会诊时,在给出会诊报告后,可向申请会诊的试点医院收取远程会诊费用;试
点医院应按月定期向会诊中心或其他会诊医疗机构支付专家远程会诊费,按月结算;
第九条本办法的解释、修订权属于卫生部医管司。

附件:一、病理远程专家会诊申请单
二、病理远程会诊咨询报告
二〇一二年五月日
附件一:
病理远程专家会诊申请单
病理号
年月日
姓名性别年龄民族
申请远程会诊医院:远程会诊号:
申请医师:手机号码:
取材部位
病史及临床资料
大体所见
免疫组化
申请单位诊断意见(或其他单位诊断意见)
申请远程会诊原因
备注
说明:
1、请如实填写此单并尽可能提供全面的临床资料,便于专家正确的判断;
2、切片质量要保证平整、厚薄均匀、着色清晰,无皱褶、污染;扫描后的数字切片清晰;
3、申请会诊医院应告知病人或病人家属,病理远程会诊的意义、作用以及局限
性,履行告知义务;
4、远程会诊专家只对申请医院上传的切片、资料并依据此做出的诊断咨询意见
负责;诊断咨询意见供申请医院参考使用;
5、愿意接受会诊专家的质量评价。

附件二:
病理远程会诊咨询报告
会诊编号:
姓名:性别:年龄:诊断时间:送检单位:病理号:切片数:
临床资料(手术所见、影像学、相关检验等):
材料部位:
免疫组化:
病理图像及说明:
远程病理专家诊断意见:
说明(可选):
本报告仅供申请医院临床参考使用
卫生部远程病理会诊试点专家签名:
时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