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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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为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意见》(内政发〔2013〕126号),深入推进全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我区的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各项目标任务,进一步改善全区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目标任务

到2017年底,全区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好转,不达标盟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较2015年下降4.4%,浓度控制在43微克/立方米以内;优良天数比例较2015年提高1.1个百分点, 达到82%。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1.继续化解过剩产能。严格控制产能过剩和产能利用率较低行业新增产能,严禁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炼焦、电石等新增产能项目,坚决防止已经化解的产能死灰复燃。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坚决退出不合规、不达标产能,确保完成55万吨钢铁、810万吨煤炭产能的退出任务。

2.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严格执行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确定产业布局、结构和规模,积极推进产业布局调整和优化,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在重点开发区域;结合环境承载力、资源能源禀赋等条件,合理规范城市、各类园区产业的布局,积极推进城市主城区钢铁、石化、水泥、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转移和改造工作,对于暂时不能搬迁的企业,要加大治理力度,严格执行国家排放标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3.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2017年实现新增并网风电80万千瓦、太阳能发电100万千瓦,全区可再生能源占全区电源的装机比例达到32%。继续提高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使用比例,加快推进气源工程和管网建设,扩大天然气供应范围,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锅炉、窑炉,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高效利用项目。鼓励发展农村牧区秸秆成型燃料及炉具等生物质能源使用,扩大农村牧区冬季清洁取暖比例,减少煤炭使用量。

4.取缔“小散乱污”企业。依法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小散乱污”企业,依法依规拆除生产设施、断水断电,确保“小散乱污”企业取缔到位。“小散乱污”企业重点是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二)加大燃煤污染综合治理

5.实施燃煤锅炉综合整治。继续加大燃煤锅炉淘汰力度,2017年计划完成729台燃煤锅炉的淘汰和改造工作,总计2375 蒸吨;限时完成燃煤锅炉“清零”任务,年底前要全部淘汰城市建成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小锅炉;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范围内旗县政府所在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继续推进在用燃煤锅炉提标改造工作,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旗县政府所在地及环境敏感区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茶浴炉。

6.减少原煤散烧污染。加大“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力度,不断扩大集中供热范围,积极推进煤改电、煤改气、煤改太阳能,大力推广民用节能环保采暖炉和“洁净型煤+型煤专用炉具”,全面加强城市周边特别是近郊的居民、种植、养殖采暖等原煤散烧控

制和清洁利用,有效减少原煤散烧量。加强煤炭市场监管,规范煤炭加工、经销和使用环节管理,加大流通环节煤质抽检覆盖率,杜绝高硫、高灰分的劣质煤炭流入城区。

7.划定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三)强化工业大气污染治理

8.加强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制定重点行业污染企业达标计划,加快推进电力、钢铁、化工、水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电石、铁合金等行业提标改造进度,明确排放不达标企业最后达标时限,到期不达标的坚决依法关停,2017年,计划完成79个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项目。积极开展火电行业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作,计划年底前完成1000万千瓦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作。

9.加强工业扬尘污染治理。继续实施工业堆场扬尘污染控制,完善企业煤场、料场、固废等各类堆场的扬尘治理措施,企业各类堆场必须达到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要求。城市及周边地区和工业园区粉末状物料堆场必须实现封闭存储。要建立工业企业物料堆场管理台账,加强对工业企业物料堆场的监督检查,并及时进行更新。强化矿山开采污染治理,强化矿山开采、储存、装卸、运输过程的污染防治,加大矿山复垦力度,提高矿山复垦率,进一步减少扬尘污染。

10.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大力推进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基本完成石化、化工、焦化、医药、表面涂装、包装印刷、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2017年,完成26家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继续加大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改造工作力度,2017年6月底前, 完成34座加油站、2座储油

库油气回收治理任务。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加快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11.继续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继续加大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力度,完成2017年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加快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2017年完成《内蒙古自治区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2014-2017》(内经信节综字〔2014〕574号)中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四)强化城市扬尘污染控制

12.加大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内建建〔2014〕114号)要求,全面强化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各类施工工地全面设置全封闭围挡,严禁围挡不严或敞开式施工。施工工地出入口要设置冲洗装置,施工现场道路要进行地面硬化,裸露土方和粉状物料必须采取遮盖、洒水、封闭等防尘措施。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沙石要及时清运。施工工地要全部达到绿色施工的要求。

13.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控制。扩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和洒水范围,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切实降低道路积尘负荷,2017年城市道路机械清扫率达到54%,较2016年提高6个百分点。统筹安排道路建设工程,减少道路开挖面积,开挖道路实施分段封闭施工,及时修复破损道路路面。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监督管理, 所有城市渣土运输车辆实施密闭运输,减少对道路带来的扬尘污染。

14.全面落实禁烧要求。全面禁止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露天焚烧。全面推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原料化利用等综合利用措施,促进秸秆综合利用。城市建成区全面禁止露天烧烤,室内烧烤必须配备油烟净化设备。各地根据空气质量改善要求,制定烟花爆竹禁限放控制方案,明确烟花爆竹禁限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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