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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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四川省环境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工作要点

2017年四川省环境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工作要点

2017年四川省环境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工作要点根据《关于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的决定》《四川省环境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实施方案》和《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实施细则》《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意见》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2017年四川省环境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工作要点:一、主要目标2017年,全省未达标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8%以上,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城市增至7个(新增巴中、雅安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比国务院考核基准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率达到81.9%。

全省流域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78.2%,地表水劣Ⅴ类水体比例控制在6.9%以内。

加大地级以上城市黑臭水体综合整治,成都市主城区全部消除黑臭水体。

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达到97.6%。

全面开展土壤详查,基本完成农用地布点采样分析任务。

实施农用地分类管控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完成5个、启动20个土壤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项目。

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

二、重点任务(一)持续推进大气污染防治。

1.实施工程治理减排行动。

(1)实施火力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程,成都、宜宾市等完成3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

(2)实施燃煤锅炉改造工程,全面淘汰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实施脱硫设施改造。

开展砖瓦、陶瓷建材行业企业环境污染综合治理。

(3)推进96条水泥生产线,14条平板玻璃生产线污染治理提标升级改造。

(4)实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工程,完成VOCs 污染源详查,建立VOCs排放源清单,加快石化、汽车、涂装、家具等重点行业和园区VOCs治理,列出100家VOCs污染源集中整治。

(5)实施城市扬尘综合整治工程,严格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加强城市堆场扬尘综合治理,推进成都市“绿色混凝土搅拌站”建设。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14•【字号】成府发[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成府发〔2014〕8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14日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为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治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行动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出发点,以治理颗粒物(PM10、PM2.5)和臭氧污染为重点,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污染物总量减排与空气质量改善相匹配,着力完善政府主导、企业施治、公众行动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文化和行政手段,积极推进多种污染物协同减排,努力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不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

(二)行动目标。

到2017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重污染天数大幅度减少。

国控点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较2012年下降25%,细颗粒物(PM2.5)浓度较2013年下降20%。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较2012年下降25%以上,细颗粒物(PM2.5)浓度较2013年下降20%。

青白江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郫县、双流县、天府新区成都片区PM10浓度以2012年为基准,下降25%以上;PM2.5浓度以2014年为基准,下降比例由市环保局牵头确定。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赤政办发〔2017〕57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赤政办发〔2017〕57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赤政办发〔2017〕57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5日赤峰市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为进一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意见》(内政发〔2013〕12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13号)精神,按照我市与自治区签订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方案(2013-2017年)>的通知》(赤政发〔2013〕83号)要求,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空气质量目标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5%以上,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降至35微克/立方米以下。

二、工作任务(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坚决退出不合规、不达标产能,确保完成225万吨煤炭产能的退出任务。

2.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严格执行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确定产业布局、结构和规模,积极推进产业布局调整和优化。

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在重点开发区域。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7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7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7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19•【字号】内府办发[2017]49号•【施行日期】2017.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7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内府办发[2017]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内江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7年度实施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19日内江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7年度实施计划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府发〔2014〕4号)、《内江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内府发〔2014〕22号)精神,切实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有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大力提升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水平,力争全面完成省上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7年度实施计划。

一、年度目标(一)环境空气质量目标。

2017年,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和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较2015年分别下降6.5%、10%以上,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73.4%以上。

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目标任务见附件。

(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

各县(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目标任务待省上下达我市目标后另行下达。

二、重点任务(一)加大工业污染治理,实施多污染物协同减排。

1.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

启动四川白马循环流化床示范电站有限责任公司现役60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逐步推进四川白马循环流化床示范电站有限责任公司30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华电四川发电有限公司内江发电厂11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4〕35号)、《关于加强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五家渠区域环境同防同治的意见》(新政发〔2016〕140号),推进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完成国家和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年度实施计划。

一、大气污染防治现状(一)2016年环境空气质量全区19个城市中,阿勒泰市、塔城市、克拉玛依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乌鲁木齐市、博乐市、伊宁市、石河子市、奎屯市、乌苏市、阜康市、昌吉市、五家渠市、吐鲁番市、哈密市、库尔勒市、阿克苏市、阿图什市、喀什市、和田市等16个城市超过国家二级标准。

首要污染物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

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为141微克/立方米,超过国家二级标准1.01倍, 同比上升9.3%;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为62微克/立方米,超过国家二级标准0.77倍,同比上升17.6%;二氧化硫年均浓度达到国家一级标准,为14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2.5%;二氧化氮年均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为29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3.6%;一氧化碳年均浓度2.5毫克/立方米,臭氧年均浓度81微克/立方米,同比持平。

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67.0%(未扣除沙尘天气影响,下同),同比减少3.2个百分点,轻度污染比例为14.4%,中度污染比例为7.1%,重度及严重污染比例为11.4%。

表1 2016年全区各城市大气污染物浓度变化情况3注:“+”表示上升,“-”表示下降。

(二)2016年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1.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措施落实情况(1)一是制定下发了《2016年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新环发〔2016〕326号),各地州市根据本地实际均制定实施了《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方案》。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并政办发〔2017〕37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并政办发〔2017〕37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并政办发〔2017〕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20日(此件公开公布)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保部等四部委及六省市政府联合印发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全面推进2017年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好转,2017年PM2.5平均浓度达到54微克/立方米。

市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和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省下达的任务。

二、重点任务以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重点,多措并举,强化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全面降低污染排放负荷。

(一)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取得实质性进展1.加大化解过剩产能力度。

提前完成化解钢铁过剩产能任务。

焦化行业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及我省焦化产能置换政策实施关停淘汰。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各县(市)政府2.推进重污染企业关停搬迁。

对市区范围企业全面从严整治,停备太原第一热电厂,对晋机铸造车间、新华活性炭生产线等居民举报投诉强烈的污染企业或工序实施停产整治。

对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运行,无组织排放污染严重及连续超标排放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

坚持( )、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

坚持( )、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

坚持( )、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2017中国经济新气象】光明日报记者张蕾今年全国两会提出“蓝天保卫战”后,旋即成为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的一大新词。

“蓝天保卫战”的目标是什么?《政府工作报告》指出:“今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要分别下降3%,重点地区细颗粒物(pm2.5)浓度明显下降。

”保卫蓝天的攻坚战怎么打?《政府工作报告》也给出了明确的方案——科学施策、标本兼治、铁腕治理。

“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

”党的十九大报告直击民生痛点,向大气污染宣战。

2017年是《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十条”)第一阶段的收官之年。

如今,年近尾声,各地“蓝天保卫战”的战果如何?河北因“病”施治,才能让天真正蓝起来在京津冀大气污染治理中,河北无疑背负的压力最大。

只有因“病”施治,才能让天真正蓝起来。

对于年年顶着雾霾“锅盖”的河北来说,产业结构偏化工、能源结构偏煤炭、运输结构偏公路,是造成大气污染严重的根本原因。

为此,河北坚持把推进结构调整作为治本之策:2013年以来,累计压减钢铁产能逾1.3亿吨、水泥产能6718.5万吨、平板玻璃产能6406万重量箱;针对能源结构“一煤独大”带来的污染痼疾,先后开展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升级改造、关停取缔实心黏土砖瓦窑、“拔烟囱”等专项行动,近5年累计削减煤炭4468万吨;此外,还启动了“车、油、路”一体化治理,淘汰黄标车、老旧车、强制报废机动车186万辆,积极推动进省煤炭专线运输、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等。

今年4月,环保部督察组在保定市清苑区发现了三家“散乱污”企业,责成当地立即整改。

“这些‘散乱污’企业对于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有限,却非常恶劣地污染着环境,我们决定当天就干,立即取缔。

”回忆当时的情形,孙村乡乡长吴国立说。

事实上,类似“散乱污”企业,2017年1月至10月,河北省一共整治了20850家。

治理大型企业违规超标排污,河北省也毫不手软。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27•【字号】遵府办发〔2017〕43号•【施行日期】2017.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遵府办发〔2017〕43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南部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遵义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5月27日遵义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推动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贵州省大气污染物防治目标责任书》《贵州省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明确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年度目标2017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力争全面优于2016年,实现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目标。

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3.5%以上,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64μg/m3,比2016年下降5μg/m3,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38μg/m3,比2016年下降6μg/m3。

(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目标分解详见附表1、附表2,南部新区年度目标参照红花岗区执行)。

二、工作任务(一)优化调整能源和产业结构,实施煤炭总量控制。

1.优化能源结构。

以县(市、区)为单位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严把涉煤项目准入关。

强化煤炭质量控制,实施低硫、低灰分配煤工程,严控干基硫分大于1%的煤炭流入与使用,依法依规清理取缔销售劣质散煤的经营性储煤场。

加快天然气管网建设,力争城市主城区尽快实现天然气供气全覆盖。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7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7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7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25•【字号】川办函〔2017〕102号•【施行日期】2017.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7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川办函〔2017〕10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7年度实施计划》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25日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7年度实施计划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的决定》(川委发〔2016〕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府发〔2014〕4号)精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升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水平,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2017年度实施计划。

一、年度目标(一)环境空气质量目标。

全省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比基准年下降10%以上,未达标城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较2015年下降8%以上,达标天数率达81.9%,重污染天数有所减少。

各市(州)PM10年度目标分解详见附件,PM2.5和达标天数率年度目标任务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目标任务分解计划的通知》(川办发〔2017〕18号)执行。

(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

各市(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削减比例与总量减排年度目标一致。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16•【字号】梧政办发〔2017〕137号•【施行日期】2017.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梧政办发〔2017〕137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梧州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6月16日梧州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计划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气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7年—2020年)》及《梧州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等方案,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计划。

一、年度目标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继续实施“PM10+PM2.5目标联控”,努力实现我市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控制在59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38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1.5%以上的目标。

大气总量控制指标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排放总量分别比2016年度下降1.0%、1.0%,分别形成减排量二氧化硫130吨、氮氧化物97吨。

二、年度工作任务贯彻执行“气十条”以及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的部署要求,严控建筑施工扬尘和道路交通扬尘,加大力度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能源结构优化、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整治等重点工作,全力实现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一)加大工业企业烟粉尘治理力度。

1.加快落实淘汰燃煤小锅炉。

积极推广高效锅炉和清洁燃烧技术,提高锅炉装备、技术、管理水平。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西州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西州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西州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27•【字号】西政〔2017〕89号•【施行日期】2017.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海西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西州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西政〔2017〕8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海西州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海西州人民政府2017年5月27日海西州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7年是实施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一阶段的最后一年,也是终期考核年。

为持续推进我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大气污防防治各项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青海省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和海西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等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大气污染防治现状分析(一)环境空气质量现状。

2016年,我州德令哈市和格尔木市达标天数分别为338天、307天,空气优良率分别为92.6%、84.6%,较2015年增长13.9、和7.2个百分点,两市四项空气质量指标年均值分别达到国家《环境标准(GB3095-1996)中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限值,完成了我州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

(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2016年初,州政府制定印发了《海西州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统一部署我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一是燃煤锅炉整治。

在原有“煤改气”工作开展的基础上,督促未完成燃煤锅炉改造的单位和个人,加快完成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并加快天然气输配管网建设,加大天然气供应,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准入。

唐山2013-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唐山2013-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唐山2013-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家环保部、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环发〔2013〕104号)和河北省委、省政府《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冀发〔2013〕23号),尽快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目标,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着力解决以PM2.5(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突出抓好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治理,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创新驱动、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到2017年底,实现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好转的总目标。

二、工作目标(一)2017年底前,全市PM10(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10%以上、PM2.5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33%以上。

重点县(市)区(丰南区、丰润区、古冶区、开平区、迁安市、遵化市、滦县)PM2.5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40%以上,其他县区下降30%以上。

(二)2017年底前,全市比2012年煤炭消费量净削减2560万吨、炼铁产能净压减2800万吨、粗钢产能净压减4000万吨,产能控制在《河北省钢铁产业结构调整方案》规定目标内。

(三)2013年底前,淘汰焦炭落后产能315万吨,2014年底前,淘汰水泥落后产能3473万吨,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年底前,压减水泥产能30万吨;2017年底前,压减水泥产能132万吨。

(四)2017年底前,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12年削减4.77万吨、9.01万吨,完成省下达的挥发性有机物削减任务。

(五)2014年9月底前,城市建成区全面实施“黄标车”限行。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2017年秋冬季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2017年秋冬季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2017年秋冬季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7.10.25•【字号】穗环〔2017〕162号•【施行日期】2017.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2017年秋冬季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方案的通知穗环〔2017〕162号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委、水务局、林业和园林局、商务委、城管委、工商局、质监局,旅游局、气象局,广州港务局,广州海事局,广州供电局,各有关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2017年秋冬季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落实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10月25日(联系人:冯强,联系电话:83203159)广州市2017年秋冬季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方案为提前防范和应对秋冬季空气污染,努力完成本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针对当前我市空气质量改善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9月18日“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督导专题会”有关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强化工业减排、移动源污染控制、扬尘面源监管等各项措施,切实做好秋冬季污染天气应对及空气质量保障工作。

开展强化措施落实情况督导,确保各项强化措施落到实处,全力保障我市秋冬季节环境空气质量,促进完成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

二、实施时间和区域(一)实施时间。

实施时间为2017年11月至12月,共分3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7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第二阶段:2017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

第三阶段:2017年12月16日至12月31日。

(二)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为广州市11个区,重点保障区域为市中心城区(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

三、重点任务(一)强化工业燃煤监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2.01•【字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节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第三节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第五节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第四章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共治,源头防治、规划先行,保护优先、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推行清洁能源利用,减少煤炭消耗,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对各省辖市大气环境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

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关于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环大气[2017]121号

关于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环大气[2017]121号

—4—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包括非甲烷烃类(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等)、含氧有机物(醛、酮、醇、醚等)、含氯有机物、含氮有机物、含硫有机物等,是形成臭氧(O 3)和细颗粒物(PM 2.5)污染的重要前体物。

为全面加强VOCs污染防治工作,提高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全面加强VOCs 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当前,我国以PM 2.5和O 3为特征污染物的大气复合污染形势依然严峻。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以来,全国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PM 2.5浓度下降30%以上,二氧化硫(SO 2)、二氧化氮(NO 2)、可吸入颗粒物(PM 10)浓度也大幅下降,但PM 2.5浓度仍处于高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远超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以下简称国家二级标准);同时,重点区域O 3浓度呈现上升趋势,尤其是在夏秋季已成为部分城市的首要污染物。

2013-2016年,第一批实施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74个城市O 3浓度(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第90百分位数)上升10.8%;2016年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59个城市O 3浓度超过国家二级标准;京津冀、长三角区域O 3浓度超过或接近国家二级标准。

从PM2.5和O3的前体物控制来看,近年来,全国SO2、氮氧化物(NOx)、烟粉尘控制取得明显进展,但VOCs排放量仍呈增长趋势,对大气环境影响日益突出。

VOCs排放还会导致大气氧化性增强,且部分VOCs会产生恶臭。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打好蓝天保卫战,迫切需要全面加强VOCs污染防治工作。

二、总体要求与目标(一)总体要求。

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重点地区为主要着力点,以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为主要控制对象,推进VOCs与NOx协同减排,强化新增污染物排放控制,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面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和政策支持保障,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源头防控,分业施策,建立VOCs污染防治长效机制,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产业绿色发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7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7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7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四川政报》
【年(卷),期】2017(000)011
【摘要】<正>川办函[2017]10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7年度实施计划》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5月25日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7年度实施计划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总页数】7页(P34-4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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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

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

【法规标题】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发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中府〔2014〕49号【适用区域】中山市【发布时间】2014-06-09【生效时间】2014-06-09【关键词】废气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中府〔2014〕49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9日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粤府〔2014〕6号),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17年,全市空气质量稳定,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达标;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10%,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15%,臭氧污染形势有所改善。

二、重点工作任务(一)深化工业源治理,推进脱硫脱硝工作。

1.深入推进重点工业行业污染综合治理。

加强电厂二氧化硫减排工作,新建火电机组不得设置脱硫旁路;更新改造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脱硫设施,到2015年全市所有12.5万千瓦以上现役燃煤火电机组综合脱硫率达到95%以上,其他现役燃煤火电机组综合脱硫率达到90%以上。

推进电厂降氮脱硝工程,推广燃气机组干式低氮燃烧技术,2014年底前,完成全部现役燃气火电机组干式低氮燃烧改造。

从2014年7月1日起,所有燃煤发电机组应采取高效除尘技术,确保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烟尘特别排放限值。

到2014年底,平板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改用清洁能源或安装烟气脱硫、脱硝及高效除尘设施,综合脱硫效率应达80%以上,综合脱硝效率应达70%以上。

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度市2017年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方案的通知-平政办字〔2017〕20号

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度市2017年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方案的通知-平政办字〔2017〕20号

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度市2017年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方案的通知正文:----------------------------------------------------------------------------------------------------------------------------------------------------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度市2017年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平度市2017年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25日平度市2017年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方案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二期行动计划(2016-2017年)〉的通知》(鲁政字〔2016〕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5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2017年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7〕43号),全面完成平度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目标,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市区环境空气中细颗粒物(PM2。

5)、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分别控制在46微克/立方米、77微克/立方米以下,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持续改善。

二、工作任务(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1.组织排查并依法依规取缔“小散乱污”企业。

排查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小散乱污”企业,重点是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企业,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4〕35号)、《关于加强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五家渠区域环境同防同治的意见》(新政发〔2016〕140号),推进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完成国家和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年度实施计划。

一、大气污染防治现状(一)2016年环境空气质量全区19个城市中,阿勒泰市、塔城市、克拉玛依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乌鲁木齐市、博乐市、伊宁市、石河子市、奎屯市、乌苏市、阜康市、昌吉市、五家渠市、吐鲁番市、哈密市、库尔勒市、阿克苏市、阿图什市、喀什市、和田市等16个城市超过国家二级标准。

首要污染物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

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为141微克/立方米,超过国家二级标准1.01倍, 同比上升9.3%;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为62微克/立方米,超过国家二级标准0.77倍,同比上升17.6%;二氧化硫年均浓度达到国家一级标准,为14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2.5%;二氧化氮年均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为29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3.6%;一氧化碳年均浓度2.5毫克/立方米,臭氧年均浓度81微克/立方米,同比持平。

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67.0%(未扣除沙尘天气影响,下同),同比减少3.2个百分点,轻度污染比例为14.4%,中度污染比例为7.1%,重度及严重污染比例为11.4%。

表1 2016年全区各城市大气污染物浓度变化情况3注:“+”表示上升,“-”表示下降。

(二)2016年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1.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措施落实情况(1)一是制定下发了《2016年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新环发〔2016〕326号),各地州市根据本地实际均制定实施了《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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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为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意见》(内政发〔2013〕126号),深入推进全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我区的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各项目标任务,进一步改善全区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目标任务到2017年底,全区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好转,不达标盟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较2015年下降4.4%,浓度控制在43微克/立方米以内;优良天数比例较2015年提高1.1个百分点, 达到82%。

二、工作任务(一)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1.继续化解过剩产能。

严格控制产能过剩和产能利用率较低行业新增产能,严禁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炼焦、电石等新增产能项目,坚决防止已经化解的产能死灰复燃。

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坚决退出不合规、不达标产能,确保完成55万吨钢铁、810万吨煤炭产能的退出任务。

2.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严格执行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确定产业布局、结构和规模,积极推进产业布局调整和优化,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在重点开发区域;结合环境承载力、资源能源禀赋等条件,合理规范城市、各类园区产业的布局,积极推进城市主城区钢铁、石化、水泥、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转移和改造工作,对于暂时不能搬迁的企业,要加大治理力度,严格执行国家排放标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3.大力发展清洁能源。

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2017年实现新增并网风电80万千瓦、太阳能发电100万千瓦,全区可再生能源占全区电源的装机比例达到32%。

继续提高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使用比例,加快推进气源工程和管网建设,扩大天然气供应范围,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锅炉、窑炉,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高效利用项目。

鼓励发展农村牧区秸秆成型燃料及炉具等生物质能源使用,扩大农村牧区冬季清洁取暖比例,减少煤炭使用量。

4.取缔“小散乱污”企业。

依法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小散乱污”企业,依法依规拆除生产设施、断水断电,确保“小散乱污”企业取缔到位。

“小散乱污”企业重点是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二)加大燃煤污染综合治理5.实施燃煤锅炉综合整治。

继续加大燃煤锅炉淘汰力度,2017年计划完成729台燃煤锅炉的淘汰和改造工作,总计2375 蒸吨;限时完成燃煤锅炉“清零”任务,年底前要全部淘汰城市建成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小锅炉;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范围内旗县政府所在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

继续推进在用燃煤锅炉提标改造工作,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旗县政府所在地及环境敏感区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茶浴炉。

6.减少原煤散烧污染。

加大“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力度,不断扩大集中供热范围,积极推进煤改电、煤改气、煤改太阳能,大力推广民用节能环保采暖炉和“洁净型煤+型煤专用炉具”,全面加强城市周边特别是近郊的居民、种植、养殖采暖等原煤散烧控制和清洁利用,有效减少原煤散烧量。

加强煤炭市场监管,规范煤炭加工、经销和使用环节管理,加大流通环节煤质抽检覆盖率,杜绝高硫、高灰分的劣质煤炭流入城区。

7.划定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三)强化工业大气污染治理8.加强重点行业污染治理。

制定重点行业污染企业达标计划,加快推进电力、钢铁、化工、水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电石、铁合金等行业提标改造进度,明确排放不达标企业最后达标时限,到期不达标的坚决依法关停,2017年,计划完成79个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项目。

积极开展火电行业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作,计划年底前完成1000万千瓦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作。

9.加强工业扬尘污染治理。

继续实施工业堆场扬尘污染控制,完善企业煤场、料场、固废等各类堆场的扬尘治理措施,企业各类堆场必须达到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城市及周边地区和工业园区粉末状物料堆场必须实现封闭存储。

要建立工业企业物料堆场管理台账,加强对工业企业物料堆场的监督检查,并及时进行更新。

强化矿山开采污染治理,强化矿山开采、储存、装卸、运输过程的污染防治,加大矿山复垦力度,提高矿山复垦率,进一步减少扬尘污染。

10.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大力推进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基本完成石化、化工、焦化、医药、表面涂装、包装印刷、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2017年,完成26家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

继续加大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改造工作力度,2017年6月底前, 完成34座加油站、2座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任务。

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加快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11.继续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

继续加大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力度,完成2017年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加快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2017年完成《内蒙古自治区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2014-2017》(内经信节综字〔2014〕574号)中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四)强化城市扬尘污染控制12.加大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内建建〔2014〕114号)要求,全面强化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各类施工工地全面设置全封闭围挡,严禁围挡不严或敞开式施工。

施工工地出入口要设置冲洗装置,施工现场道路要进行地面硬化,裸露土方和粉状物料必须采取遮盖、洒水、封闭等防尘措施。

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沙石要及时清运。

施工工地要全部达到绿色施工的要求。

13.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控制。

扩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和洒水范围,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切实降低道路积尘负荷,2017年城市道路机械清扫率达到54%,较2016年提高6个百分点。

统筹安排道路建设工程,减少道路开挖面积,开挖道路实施分段封闭施工,及时修复破损道路路面。

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监督管理, 所有城市渣土运输车辆实施密闭运输,减少对道路带来的扬尘污染。

14.全面落实禁烧要求。

全面禁止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露天焚烧。

全面推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原料化利用等综合利用措施,促进秸秆综合利用。

城市建成区全面禁止露天烧烤,室内烧烤必须配备油烟净化设备。

各地根据空气质量改善要求,制定烟花爆竹禁限放控制方案,明确烟花爆竹禁限放要求。

(五)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15.加快淘汰黄标车。

严格执行“黄标车”强制报废制,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对达到强制报废年限而未办理报废手续的车辆依法强制注销并公告牌证作废。

扩大黄标车禁行和限行区域, 严格路检路查,严禁黄标车在禁行、限行区域内行驶。

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全部黄标车,有效减少黄标车对城市空气的污染。

16.严格机动车辆环保监管。

严格落实机动车环保检验制度,提高机动车环保检验率,2017年环保检验率要达到80%以上;全面加强机动车排污监控能力,加快遥感监测设备和排放检验机构联网,实现国家、自治区、盟市三级联网。

建立二手车环保检验信息管理档案和核查机制,加强对二手车环保达标检验的监管工作,严防超标排放车辆造成污染转移。

17.继续推进绿色环保出行。

积极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 加快推进公共交通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

加快加气站、充电桩等配套设施建设,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车,政府机关和公交、环卫等行业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倡导绿色低碳出行,强化城市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交通系统建设,2017年提高步行道和自行车道设施的配置率和完好率,配置率达90%,完好率达80%。

18.强化油品质量管理。

进一步提高油品质量升级工作,2017年7月1日起全面供应与国四标准车用柴油相同硫含量的普通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四标准普通柴油;自2018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与国五标准车用柴油相同硫含量的普通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五标准的普通柴油;炼油企业相应同步完成普通采油的质量升级改造。

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六)加快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改造19.继续推进建筑节能。

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按照“先易后难、先整后散”的改造思路,统筹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区域及项目。

按照住建部要求开展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试点项目,进一步完善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体系。

继续抓好新建建筑节能,形成从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管理、材料检验、工程监理、竣工验收、销售许可、运行维护等全过程闭合式管理体系,巩固建筑节能工作成果。

20.全面实施供热计量改造。

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造,落实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改造主体责任,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新建建筑要全部安装供热计量仪表;完善城市供热价格形成机制,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新建建筑和已经完成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21.大力推广绿色建筑。

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

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呼和浩特市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开展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引导施工企业进行绿色施工。

(七)提高环境监管能力22.加强治理基础建设。

尽快完成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制定工作,合理确定大气环境质量达标时间表、路线图和重点项目,2017年7月底前不达标盟市需完成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全面开展颗粒物源解析工作,根据污染来源和成因制定相应的治理措施,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防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建立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准确、完整记录各项任务及其重点工程项目进展,并逐月动态更新。

23.严格环保执法监管。

进一步细化环保监管网格,建立“定格、定岗、定点、定人”的监管体系,做到监管无盲区,网格全覆盖。

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屡查屡犯的违法问题通过挂牌督办、联合查办等方式进行重点查处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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