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风险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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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制度

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制度

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我单位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行为,包括:(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重要措施;(二)单位发展战略、规划、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措施;(三)涉及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经济建设、文化事业、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四)重大投资、融资、担保、采购等经济活动;(五)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六)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

三、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调查研究。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事项进行调查研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市场需求、社会状况等方面的情况,为决策提供依据。

(二)拟定方案。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调查研究成果,拟定决策方案,明确决策目标、措施、实施步骤、预期效果等。

(三)征求意见。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单位内部各部门、职工代表、群众及有关专家、利益相关方的意见,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全面了解决策事项的利弊得失。

(四)合法性审查。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必要时,可以邀请法律顾问或者专业机构进行审查。

(五)风险评估。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分析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提出应对措施。

(六)集体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提交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讨论时,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风险评估等情况进行说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重大行政执法风险防范机制

重大行政执法风险防范机制

重大行政执法风险防范机制
1.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通过对行政执法领域的相关细节和局面
进行评估,保证在进行行政执法行为时,能够有效预测和识别可能带来的
风险。

2.加强执法流程的规范化:加强对行政执法流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
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严格遵守规定,并避免违反法律和规定所带来的风险。

3.强化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素养,提高
其在执法执行中的法律意识,从而避免因为执法不规范而引发的法律责任。

4.加强执法权力的合理运用: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合法原则,确保执法权力的合理运用,避免因为滥用或过度使用执
法权力所带来的风险。

5.加强对执法决策的合法性监督:对执法决策进行合法性的监督和检查,并针对执法决策涉及的重大风险进行综合评估,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
性和规范性。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三项制度”,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39号),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依法受委托的机构和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由行政执法人员具体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和行政征收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大行政许可、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重大行政检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或者在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须提请厅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的事项,由厅法规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等组织实施法制审核。

第四条本制度遵循合理合法、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原则。

第二章审核主体第五条厅法规处负责全厅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

由法规处牵头组建法制审核小组,以小组集体讨论的形式,具体负责全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六条法制审核小组成员应当具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专业背景或法制工作经验,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

必要时,可配备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充分发挥专业人士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对情况比较复杂、社会关注度高、涉及面广、风险相对较大,或涉及金额相对较大的审核事项,应当由至少一名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参与审核,与小组其他成员共同出具审核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具体标准指标流程

重大行政决策具体标准指标流程

重大行政决策具体标准、风险评估指标、业务流程决策内容具体标准一、发展规划类(一)地税系统发展规划1、全局性发展规划。

指涵盖地方税收整体工作的规划,包括年度规划、中长期规划等各类综合性规划。

全局性规划作为行政决策事项,由市局党组研究决定,并由市局机关处(室)分项制定规划,最终形成全局性规划。

2、部门性发展规划。

指市局机关处(室)根据局党组意见或上级单位要求,研究制定的涵盖部门各项工作的总体规划,原则上涉及三年以上发展规划.部门性规划可由1个部门制定,也可由多个相关部门制定。

3、单项性发展规划。

指全局重大单项工作,根据局党组意见或上级单位要求,研究制定的单项性、三年以上的发展规划。

单项性发展规划,应当具备该项工作较强的前瞻性和指导性,能够促进地税事业的科学发展。

(二)机构设置、人员编制1、编制本级“三定”方案。

指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机构改革的要求,编制本级税务机关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

2、审定下级税务机关“三定方案”.指审定下级税务机关上报的税务机关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

3、制定本级税务机关内设科(室)。

指各级税务机关在省“三定”方案规定内,编制本级处(室)、分局、稽查局的内设科室设置及人员编制和主要职责.二、人事管理类(一)重要人事任免1、处(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人事任免。

指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本机关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任免。

(二)重要奖惩1、奖励表彰.指给予市(局)级以上集体荣誉,省级以上个人荣誉。

2、惩处问责。

指给予个人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严重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领导干部诫勉问责,集体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

3、创新创优。

指纳入本级税务机关年度总体工作计划的创先争优项目规划。

三、财务管理类(一)年度财务预算1、年度财务收入预算编制。

指编制本单位在一个预算年度内,依照规定取得的各项收入计划。

2、年度财务支出预算编制。

指编制本单位在一个预算年度内的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是指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

行政执法风险评估

行政执法风险评估

行政执法风险评估篇一:行政执法风险评估的范围行政执法风险评估的范围一是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风险(1)应当评估的范围: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对涉及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行政拘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强制搬迁、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关闭企业、3万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执法事项,除执行法定程序外,要从合法性、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进行风险识别或者评估。

(2)评估的主要内容: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是指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违法,要受到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等追究。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执法违法行为,要受到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写出检查、取消执法资格等追究。

二是政纪追究风险----根据监察法等,是指执法人员的执法违法较轻,尚未涉嫌犯罪,但应受政纪处分的风险。

篇二:稽查队行政执法风险评估2稽查队行政执法风险评估一、内因引起的几种执法风险第一是执法能力不足导致的风险。

部分执法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出现偏差,对当前行政执法职能认识不足,造成执法随意性大,执法质量不高。

如制作执法文书不严谨、不规范,使用文书或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执法过程中超越执法权限,乱用自由裁量权,不注意收集证据或收集的证据证明力不强等。

第二是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的风险。

实际执法办案中,一个案件从立案到处罚往往由一个单位办到底,法规科也只是从法律依据、书面呈报的程序、事实材料上把关,而对执法过程中的显失公正以及结案后的各项工作不进行后续监督。

第三是作为风险。

质监执法要受各种法律实体的、程序的制约,由于执法主体在执行或解释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赋予的职责职能中应作为而“不作为”、未完全作为或作为了未赋予的职责职能范围内的管理事务的“乱作为”,都可能受到党纪、政纪、法纪的追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外因引起的几种执法风险第一是干扰执法。

在当前各地都在努力发展经济的大环境下,地方政府出于地方利益的考虑和需要,采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对执法行为加以限制或干涉。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法规类别】国家安全工作【发文字号】湘政法发[2012]44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日期】2012【实施日期】20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湘政法发〔2012〕4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问题,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决定、实施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活动等事项前,对可能发生的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进行科学预测、分析评估,作出是否实施、如何实施的决定,并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以防范、降低、消除社会稳定风险。

第三条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坚持科学民主、权责统一,合法合理、客观公正,统筹兼顾、以人为本,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重大事项范围第四条相关处室在审查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工作中涉及到以下内容时,都属于评估范围,具体包括:(一)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公用事业、医疗卫生、教育、住房、“三农”等涉及民生问题的重大决策。

(二)社会发展、社会管理方面广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

(三)国有、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产权转让、职工身份转换、员工安置等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改革改制举措。

(四)征地拆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移民安置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规划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五)涉及面较广的有关产业、行业的政策调整。

(六)涉及较大群体利益诉。

关于印发《天津市重大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重大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12.26•【字号】津执办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天津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天津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天津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2020年12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1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的原则,坚持应审必审、有错必纠,保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暂行办法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暂行办法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湖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属于我委机关的内部审查机制,由法规处具体承担。

我委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由法规处对拟作出的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的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执法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要指符合下列情形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五)行政执法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六)拟作出责令停产、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七)其他影响较大的情形。

第五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由执法处室向法规处提交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材料,由法规处初审后,决定是否受理;(二)法规处受理后,对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审核完毕后进行归档;存在异议的,由执法处室与法规处及时协商沟通,经沟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执法处室提交分管委领导研究决定;(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集体讨论的或案件复杂的,由执法处室提交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六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情况复杂的,可以向执法处室承办人员和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也可以组织座谈、论证。

第七条执法处室对行政执法案件调查或审查终结后,应当在报分管委领导审签前,将下列材料提交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核,并对提交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一)完整的行政执法案卷;(二)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包括理由、依据等;(三)相关证据、证明、评估报告等材料;(四)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大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风险评估办法

大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风险评估办法

大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风险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提高行政执法决定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风险评估,是指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方法,对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识别、分析、预防的工作。

第三条大连市政府、区(市)县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风险评估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风险评估纳入市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工作经费列入行政执法机关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行政执法决定风险评估,市及区(市)县政府、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其承办部门进行风险评估。

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具体标准或者范围,由作出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结合工作实际确定,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风险评估的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职权,程序是否合法,作出的决定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二)从轻或者从重决定的依据是否明确,行政裁量是否适当,为实现行政目的可能对当事人造成的不利影响是否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或者幅度内;(三)同类案件或者事项是否具有相对普遍的社会认知、或横向比较具有可借鉴性,是否有审判机关判例可供参考,与审判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沟通意见是否具有相对一致性;(四)存在的不可避免风险因素是否处于行政执法机关的风险预判中且具备相对充分的应对处置准备。

第八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风险评估的程序:(一)审查执法主体及程序的合法性;(二)审查从轻或从重等裁量情节的合理性;(三)审查执法决定是否符合同类案件或者事项的先例;(四)审查并评估是否存在风险隐患及其可控性;(五)作出风险评估报告。

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实施办法(试行)

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实施办法(试行)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实施办法(试行)为深化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部署要求,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的意见》及上级院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切实提高对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的认识1、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是指业务部门和案件承办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对检察执法行为是否存在引发不稳定因素、激化社会矛盾等执法办案风险,进行分析研判、论证评估;对有可能发生执法办案风险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预警通报,主动做好释法说理、心理疏导、司法救助、教育稳控、协调联络等风险防范和矛盾化解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执法办案风险发生。

2、每案必评,全面推行评估预警。

坚持风险评估全覆盖,做到每案必评、每环节必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准确、全面评估,促进风险评估预警与处置化解有效衔接,实现评估预警及时、准确,处置化解依法妥当,最大限度消解执法办案风险因素。

第二条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的原则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相结合;(2)谁承办、谁评估;(3)重点防范、依法处置、及时化解;(4)注重释法说理;(5)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条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的重点和风险类别1、下列案件应当作为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的重点:(1)拟作出不通知立案或通知立案决定的立案监督案件;(2)拟作出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3)拟作出批捕、不批捕(或者撤销逮捕决定)、起诉、不起诉(或者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决定的案件;(4)拟采取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5)拟作出扣押、冻结财产决定的案件;(6)拟对被监管人死亡作出正常或非正常死亡鉴定的案件;(7)拟作出不予立案复查决定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8)拟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9)拟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国家赔偿案件;(10)拟作出撤回抗诉的刑事案件和拟作出撤回抗诉、撤销抗诉、不提请抗诉、不抗诉决定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1)拟作出查证不实或证据不足不予立案决定的反映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等问题的案件;(12)其他可能引发执法办案风险的影响重大、与民生关系密切、涉众型或敏感案件。

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城管执法局)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城管执法局)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城管执法局)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4.25•【字号】•【施行日期】2016.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城管执法局)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各区城管部门、委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武汉市城管委(城管执法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2016年4月25日武汉市城管委(城管执法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决策范围和目录管理第三章决策草案拟订第四章征求意见第五章审查、决定与公布第六章实施与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决策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结合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委)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城管委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城管执法等职责过程中,对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后评估的程序机制和决策失误责任终身追究、责任倒查的责任机制。

第五条市城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委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的拟订、会议安排,并负责组织和监督决策后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起草处(室)或委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起草单位)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河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河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河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推行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司法行政、机构编制、公务员管理、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推进情况。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做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明确具体负责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

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且不少于1人。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第二章审核范围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六)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行政执法风险评估的范围

行政执法风险评估的范围

行政执法风险评估的范围第一篇:行政执法风险评估的范围行政执法风险评估的范围一是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风险(1)应当评估的范围: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对涉及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行政拘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强制搬迁、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关闭企业、3万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执法事项,除执行法定程序外,要从合法性、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进行风险识别或者评估。

(2)评估的主要内容: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是指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违法,要受到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等追究。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执法违法行为,要受到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写出检查、取消执法资格等追究。

二是政纪追究风险----根据监察法等,是指执法人员的执法违法较轻,尚未涉嫌犯罪,但应受政纪处分的风险。

第二篇: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创新行政处罚风险预警及评估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创新行政处罚风险预警及评估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新的起点上,要认清形势,把改革创新要求贯穿于工商工作各领域各环节。

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对行政过错追究力度的不断加大,工商部门面临的执法风险越来越大。

然而,如何防范执法风险,创新工作机制,减少行政责任追究,避免引发社会矛盾和问题,已成为新形势下工商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行政处罚的执法风险分析从当前工商部门的实际情况看,行政处罚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违背行政处罚程序风险,如在行政处罚中不按程序进行送达,在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按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等。

二是处罚行为不廉洁风险。

一些执法人员经不住当事人的利诱,接受当事人的吃请和礼品,没有按规定公平、公正执法,执法比例失之偏颇,畸轻畸重,引起群众不满。

三是处罚幅度不适当风险。

一些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加大或降低处罚标准,不该罚的罚了,该严查的却不严查,该取缔的不取缔,结果是以罚代管,纵容不法当事人继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9号)和《XX市即墨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责任分工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具有承担行政执法职权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等。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相关执法承办科室实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事前内部执法审核的活动。

第五条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负责本机关法制审核工作,对相关科室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按照省住建厅要求的不少于行政执法人员总数5%的比例,配备从事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承担法律审核业务。

住建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组长:孙元鹏副组长:王心亮组员:李年启(住建局法律顾问)、具有执法证的各科科长等。

第七条建立健全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法制审核人员应当不断优化知识结构,增强法学理论研究和综合运用能力。

第八条行政执法承办科室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对外作出决定:(一)法律适用有异议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决定;(二)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的决定;(三)加重、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四)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五)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六)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的决定;(七)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决定;(八)其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或者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决定;(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决定。

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

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

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家、省有关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和《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评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政府职能转变、制度建设、行政决策、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社会矛盾防范和化解、行政监督、依法行政能力建设、依法行政保障等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和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依法行政考评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行政考评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依法行政考评结果应当作为有关表彰奖励的依据。

第六条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考评信息化建设,推动考评工作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政府信息公开等其他信息化系统的信息共享,提高考评效率。

第二章考评主体与考评对象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考评主体”)负责对其所属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依法行政状况进行考评,具体工作由同级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状况,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考评,并书面征求当地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九条实行双重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状况,由本级人民政府进行考评,并书面征求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考评主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考评对象、考评内容和考评方式作适当调整,并在考评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考评内容与基本要求第十一条依法行政考评以国家、省有关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为依据,具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情况;(二)依法行政制度建设情况;(三)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情况;(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情况;(六)自觉接受监督情况;(七)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情况;(八)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情况;(九)依法行政保障情况;(十)其他依法行政情况。

武汉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安局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武公〔2016〕8号

武汉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安局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武公〔2016〕8号

武汉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安局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武汉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安局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武公〔2016〕8号各分局,市局直属单位:现将《武汉市公安局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武汉市公安局2016年1月29日武汉市公安局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工作,促进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进一步提高市公安局重大决策水平,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湖北省公安厅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指市公安局在行政、刑事执法和民事活动过程中,对事关公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涉及社会稳定或公共安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舆论炒作的事项所作出的重大决定。

本办法所称风险评估是指公安机关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可能给社会或公安机关造成不利影响的不确定因素进行系统地先期分析、预测,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并制订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重大决策风险评估要坚持源头治理、预防为主,规范评估、民主公开,谁承办谁负责、谁执行谁评估和依法依规、公正高效、应评尽评的原则,建立健全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确保重大事项科学决策,顺利实施。

第四条市公安局对下列事项的决定属于重大决策,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一)出台治安、禁毒、交通、消防等重大政策、措施及改革事项;(二)在全市、全省以至全国可能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刑事案件的处理和信访案件的处置;(三)出台涉及民族、宗教等敏感问题的有关规定或者意见;(四)民事活动中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五)其他与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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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风险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了提高行政执法决定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风险评估,是指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方法,对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识别、分析、预防的工作。

第三条××市政府、区(市)县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风险评估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风险评估纳入市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工作经费列入行政执法机关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行政执法决定风险评估,市及区(市)县政府、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
其承办部门进行风险评估。

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具体标准或者范围,由作出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结合工作实际确定,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风险评估的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职权,程序是否合法,作出的决定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
(二)从轻或者从重决定的依据是否明确,行政裁量是否适当,为实现行政目的可能对当事人造成的不利影响是否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或者幅度内;
(三)同类案件或者事项是否具有相对普遍的社会认知、或横向比较具有可借鉴性,是否有审判机关判例可供参考,与审判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沟通意见是否具有相对一致性;
(四)存在的不可避免风险因素是否处于行政执法机关的风险预判中且具备相对充分的应对处置准备。

第八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风险评估的程序:
(一)审查执法主体及程序的合法性;
(二)审查从轻或从重等裁量情节的合理性;
(三)审查执法决定是否符合同类案件或者事项的先例;
(四)审查并评估是否存在风险隐患及其可控性;
(五)作出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
(一)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基本情况;
(二)风险稳定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三)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查情况及同类案件或事项先例比较情况;
(四)存在的风险及风险等级;
(五)风险是否可控的说明。

第十条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承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风险评估,可以征询法制工作机构意见并在风险评估报告中一并说明。

鼓励行政执法机关建立法律顾问参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风险评估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经评估确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为低风险等级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二条经评估确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一定风险隐患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暂缓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对案件、事项进一步补充调查后再作出执法决定。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再次作出执法决定,确有必要重新进行风险评估的,应当重新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评估人员的执法风险意识教育,提高行政执法风险预判和应
对能力,保证行政执法决定风险评估意见的准确性、客观性,并对其出具的行政执法决定风险评估报告负责。

第十五条鼓励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区(市)县政府及其所属执法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全程实时风险评估,根据评估情况扩大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的范围,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降低行政执法风险。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应当进行风险评估而未进行风险评估,导致重大行政执法风险后果发生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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