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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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3
罚款、没收财物票据的使用。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没收财物的应有合法票据和物品清单。
查处罚票据。无票据的扣2分。查没收财物票据和没收物品清单。无票据、清单的扣2分。
4
结案报告规范。包括案件事实、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办案部门结案理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意见及签名等。
查结案报告表。无结案报告表、结案报告表书写不规范的扣2分。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附件2:
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分类
序号
评查内容
评分方法及标准
扣分





1
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格式文本。
查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书写不规范的、申请书格式文本中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扣3分
卷内文字未使用蓝黑色、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圆珠笔的,入卷未予复印的扣2分。


1、案卷评查满分为100分,90分以上优秀,60-9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2、凡是应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六节特别规定实施行政许可而未依法实施的案卷以及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未能维持的案卷均为不合格案卷。



1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查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书书写不规范的扣4分。

云南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等四项制度

云南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等四项制度

云南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本省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并已办结的案卷。

前款所称行政执法主体包括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本部门所属行政执法单位和下级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案卷,依照统一的评查内容和标准进行评查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组织开展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具体工作,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统一内容、统一标准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不同类别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制定。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并与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执法考评及责任追究工作结合进行。

具体可以采取单项评查、全面评查或者按系统评查、组织行政执法单位相互评查以及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员先行自查,行政执法单位法制机构组织评查,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组织抽查或者评查。

办理案件的执法人员应当于每年 12月底前完成当年行政执法案卷的自查,各行政执法单位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行不定期抽查或者评查。

行政执法案卷抽查人员应当出示云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法制督察证件。

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时,被抽查的行政执法单位负有提供行政执法案卷的义务;行政执法案卷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卷抽查人员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文书规范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文书规范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文书规范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本市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延续、撤销、注销、听证等行政许可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规定的各类文书格式由市局根据省局规定统一制定。

文书类型包括电子文书和纸质文书两种。

第四条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要求。

第五条文书应使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书面清洁。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修改人应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行政许可专用章适用于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行政许可征求意见书、行政许可公示材料、陈述申辩通知书、听证通知、听证公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事先告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等。

第七条向申请人颁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

第八条文书中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应填写全称。

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烟专+许可性质+〔年份〕+序号,如:连烟专许受〔2009〕1号。

第九条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是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当场或者接收材料后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所出具的文书。

应在法定期限内一次告知,应告知申请人补正的理由和依据、补正的内容、补正的期限,并由申请人在本通知书存根联上签字。

第十条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是在接收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时所出具的文书。

行政执法文书常用格式范本

行政执法文书常用格式范本

行政执法文书常用格式范本(试行)目录一、行政许可文书格式范本(一)教育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表一)(二)教育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表二)(三)教育行政许可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表三)(四)行政审批项目文书送达回证(表四)二、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一)立案审批表(表五)(二)调查(询问)笔录(表六)(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表七)(四)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表八)(五)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表九)(六)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表十)(七)听证通知书(表十一)(八)听证笔录(表十二)(九)听证报告(表十三)(十)案件集体讨论笔录(表十四)(十一)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表十五)(十二)行政处罚决定书(表十六)(十三)执法文书送达回证(表十七)(十四)执法案卷封面(表十八)(十五)执法案卷目录(表十九)三、行政复议文书格式范本(一)行政复议申请书(表二十)(二)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笔录(表二十一)(三)行政复议告知书(表二十二)(四)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表二十三)(五)立案审批表(表五)(六)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表二十四)(七)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表二十五)(八)调查(询问)笔录(表六)(九)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表七)(十)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表八)(十一)提出答复通知书(表二十六)(十二)停止执行通知书(表二十七)(十三)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表二十八)(十四)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表二十九)(十五)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表三十)(十六)行政复议决定书(表三十一)(十七)行政复议送达回证(表十七)(十八)执法案卷封面(表十八)(十九)执法案卷目录(表十九)四、行政执法监督文书格式范本(一)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表三十二)表一:教育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编号::你(单位)提出的关于行政许可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于年月日正式受理。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期限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期限

目录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期限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听证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期限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释义】本条是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的规定。

一、规定期限的意义在行政许可程序中规定期限,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设定期限是提高行政效率的基本途径之一。

检验行政程序得失的基本标准,一是公正性,二是及时性。

如果没有期限的约束,及时性就难以做到。

其次,设定期限是行政程序的基本手段,行政程序不仅包括行政机关或相对人一方的活动,在需要共同行为的活动中,期限是对活动进行统一的手段。

第三,设定期限可以使行政程序的各方主体预知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

二、期限的概念和种类期间是指程序主体完成一定行为的时间界域。

以期间的时间界域为标准,期间可以分为期限和期日。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是指行政机关从受理行政许可,经审查直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间限制。

期日是指程序主体共同为某种行为的日期或时间。

以期间形成的原因和根据为标准,可以将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法定期间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是基于某种法定事实的发生而开始、如本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即属于法定期间。

指定期间是指行政许可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职权指定进行某项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间。

如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的时间。

以期间能否变动为标准,可将期间分为不变期间和可变期间。

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及日期。
查立案审批表。
无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及日期的扣分。




阶段
执法人数。案件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名,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案卷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执法的文书记载或者在卷内调查取证检查笔录文书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
查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
查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未依法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扣分。

限分
行政许可决定做出的期限。除可以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查行政许可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未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的扣分。



案分
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
未使用统一规范卷皮的扣分。
卷内目录填写规范。
卷内目录填写不规范的扣分。
卷内材料排列按执法文书目录顺序排列。
卷内材料排列未按执法文书目录顺序排序的扣分。
卷内材料有页号。
卷内材料无页号的扣分。
装订整齐。
装订不整齐的扣分。
查行政许可所需时间通知书。未书面告知的扣分。

证分
特别事项行政许可的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查行政许可证公告。未进行公告的扣分。

云南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云南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云南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本省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并已办结的案卷。

前款所称行政执法主体包括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本部门所属行政执法单位和下级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案卷,依照统一的评查内容和标准进行评查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组织开展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具体工作,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统一内容、统一标准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不同类别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制定。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并与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执法考评及责任追究工作结合进行。

具体可以采取单项评查、全面评查或者按系统评查、组织行政执法单位相互评查以及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员先行自查,行政执法单位法制机构组织评查,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组织抽查或者评查。

办理案件的执法人员应当于每年 12月底前完成当年行政执法案卷的自查,各行政执法单位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行不定期抽查或者评查。

行政执法案卷抽查人员应当出示云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法制督察证件。

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时,被抽查的行政执法单位负有提供行政执法案卷的义务;行政执法案卷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卷抽查人员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文书规范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文书规范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文书规范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本市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延续、撤销、注销、听证等行政许可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规定的各类文书格式由市局根据省局规定统一制定。

文书类型包括电子文书和纸质文书两种。

第四条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要求.第五条文书应使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书面清洁。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修改人应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签名或盖章.第六条行政许可专用章适用于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行政许可征求意见书、行政许可公示材料、陈述申辩通知书、听证通知、听证公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事先告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等。

第七条向申请人颁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

第八条文书中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应填写全称.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烟专+许可性质+〔年份〕+序号,如:连烟专许受〔2009〕1号。

第九条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是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当场或者接收材料后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所出具的文书。

应在法定期限内一次告知,应告知申请人补正的理由和依据、补正的内容、补正的期限,并由申请人在本通知书存根联上签字。

第十条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是在接收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时所出具的文书。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格式文书办理标准规程》的通知-银办发[2005]199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格式文书办理标准规程》的通知-银办发[2005]199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格式文书办理标准规程》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格式文书办理标准规程》的通知(2005年8月5日银办发[2005]199号)各司局:《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4号)、《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三个金融规章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的通知》(银办发[2004]239号)已明确规定了办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程序和应使用的行政格式文书。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格式文书的办理,办公厅会同条法司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格式文书办理标准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办公厅。

各分支行办理法定行政事宜参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格式文书办理标准规程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4号)、《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的通知》(银办发[2004]239号)及《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行政格式文书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许可等所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三条行政格式文书办理包括承办、审核、会签、审批、编号、印制、盖章、送达、归档等一系列相互联系、衔接有序的工作。

《辽宁省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办法》

《辽宁省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办法》

《辽宁省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文书立卷归档和管理工作,保证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的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执法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文书,是指行政执法单位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执法活动(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法律文书。

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执法活动的真实记录,是行政执法单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将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作为机关档案的一部分集中交由档案部门统一管理,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五条行政执法单位受理案件后,承办人员应当立即收集、整理该案件的行政执法文书。

案件办结后,归档的行政执法文书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法律手续完备。

第六条行政执法单位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下列文书材料应当归档:(一)行政处罚。

包括立案审批材料、询问材料、其它证据材料、行政处罚告知书、陈述材料、听证材料、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执行凭证、结案文书等。

(二)行政许可。

包括行政许可(含变更或延续行政许可,下同)申请书、行政许可补正告知书、受理凭证、当场或实地审查材料、听证材料、检查(勘验)笔录、招标(拍卖)情况材料、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专家评审(鉴定)意见、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书、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注销手续等书。

(三)行政强制。

包括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批准文件、现场笔录、查封(扣押)或解除查封(扣押)清单、督促催告的书面材料、当事人陈述申辩记录、行政强制决定书、代为履行材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材料、法院裁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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