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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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海南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捐赠,规范捐赠管理,保障捐赠者和海南大学(以下称“学校”)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规章制度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及捐赠财产的管理、使用。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自愿捐赠,无偿奉献;
(二)兼顾捐赠者意愿与学校利益;
(三)倡导感恩,颂扬慈善。
第四条海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称“教育基金会”)在学校领导下,负责统筹和协调学校接受捐赠中的各类事项,管理、监督学校各级各类捐赠财产的使用和投资,督促捐赠协议的落实,是代表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的唯一单位。
教育基金会设秘书处,主要职责有:
(一)了解和掌握社会上各类捐赠意愿,扩展捐赠潜在资源,推进落实捐赠项目;
(二)编写并及时更新学校筹资项目目录;
(二)向捐赠者全面介绍学校的基本情况(包括办学历史、发展思路、学科特色、优势资源等);
(三)尊重捐赠者意愿,充分沟通协商,起草捐赠协议,制定财产管理办法和拟捐赠项目实施方案、经费预算等;
(四)客观、详细、及时地将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社会评价(包括理事、监事、受益人和媒体评价)定期或在捐赠项目结项后向捐赠者汇报;
(五)在重大节庆日和捐赠者生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准确、及时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或登门拜访等方式表达问候和祝福,做到“真心、真情打动人心”,增进学校与捐赠者的情感交流;
(六)完成学校、捐赠者和教育基金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项目运行管理费,指实施捐赠项目的管理运行费用,属于教育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从捐赠资金中按比例提取,并在捐赠协议中约定。因捐赠资金数额大小不同,有不同的提取数额和比例:
(一)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免于提取;
(二)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统一提取5000元;
(三)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按捐赠资金总额的5%提取;
(四)超过100万元,只提取5万元。
留本资金的项目运行管理费在第一年收益中提取。
第十一条项目运行管理费的主要用途
(一)支付给项目联系人、中介人等直接参与项目的外聘或非专职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
(二)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三)为宣传、推广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四)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五)经学校批准、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应定期将接收社会捐赠相关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于每学期末向学校做一次全面汇报。
第十三条教育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代表学校与捐赠者签订捐赠协议。
校内其他单位(部门)、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以学校或附属单位的名义签订捐赠协议。
第十四条教育基金会不得在接受社会捐赠中提取回扣返还捐赠者或帮助筹集社会捐赠的组织和个人。
第十五条捐赠者捐赠资金,应统一存入“海南大学教育基金会”账户。
第十六条教育基金会账户信息
(一)人民币账户名称:海南大学教育基金会,账号:
267502590027,开户行: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
(二)港币账户名称:海南大学教育基金会,账号:265002590030,开户行: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
第十七条教育基金会秘书处确认资金到账后,根据捐赠协议内容,开具“海南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以下称“捐赠收据”)。
第十八条捐赠者捐资建设公益事业工程,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应联合学校相关部门推进落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工程质量,符合捐赠者意愿。
第十九条捐赠者捐赠图书、仪器设备、药品、车辆、花草树木、不动产、文化文物资产等实物财产,应提供该财产的品名、数量、生产厂家、许可证明、产品合格证、发票等凭据。
第二十条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应组织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拟捐赠实物财产价值进行评估,按学校有关资产管理规定验收确认、办理入账手续,可开具捐赠收据。
第二十一条接受境外捐赠,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统计,不开具捐赠收据:
(一)校内单位(部门)、个人未经授权,擅自以学校或附属单位名义签订捐赠协议的;
(二)资金未存入教育基金会指定账户,或由捐赠者直接交付给校内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使用的;
(三)实物财产未经教育基金会秘书处组织评估和验收确认,由捐赠者直接交付给校内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使用的;
(四)捐赠者从捐赠财产使用中有经济受益目的的;
(五)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管理、使用社会捐赠财产
第二十三条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应对社会捐赠财产登记造册,填写《海南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
第二十四条教育基金会及捐赠者、受益者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限定性用途的社会捐赠财产,具有唯一用途且未经捐赠者同意不可随意变更,教育基金会秘书处监督校内相关单位(部门)、个人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和学校财务、资产管理规定高效使用。
校内相关单位(部门)、个人应将使用社会捐赠财产情况向各自分管(联系)校领导汇报。
如需改变用途,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应征得捐赠者同意且仍用于公益事业;确实无法征求捐赠者意见的,应按照教育基金会的宗旨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第二十六条非限定性用途的社会捐赠财产,按照立项管理、择优奖励、择需资助、公开透明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教育基金会秘书处统计每年度非限定性用途的社会捐赠资金总额,拟定项目预算,提出项目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