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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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管理办法(一)2024

捐赠管理办法(一)2024

捐赠管理办法(一)一、引言捐赠对于社会组织和公益机构的运作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和管理捐赠事务,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捐赠管理办法,以确保捐赠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合规性。

本文档将涵盖捐赠的定义、捐赠的收受条件、捐赠的管理流程、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监督等内容。

二、捐赠的定义捐赠是指个人、组织或机构主动将财产、资金或其他资源无偿或有偿地赠与社会组织或公益机构,用于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和实施。

三、捐赠的收受条件1. 社会组织或公益机构必须合法注册,并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和条件。

2. 必须与捐赠方达成书面捐赠协议,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

3. 接受捐赠的物品或资金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涉及非法或有害物品。

4. 捐赠方所提供的资金或财产来源必须合法合规,不得涉及贪污、受贿或其他非法获利行为。

四、捐赠的管理流程1. 捐赠方意向表达:捐赠方应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向接受捐赠的社会组织或公益机构表达捐赠意向,并提供相关捐赠信息。

2. 捐赠受理确认:接受捐赠的社会组织或公益机构应在收到捐赠意向后,进行评估和审查,确认是否接受该捐赠。

3. 捐赠协议签订:若接受捐赠方向与社会组织或公益机构确定捐赠事项,双方应签订捐赠协议,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

4. 捐赠交接手续:捐赠方应将捐赠物品或资金交至接受捐赠的社会组织或公益机构,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五、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监督1. 接受捐赠的社会组织或公益机构应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捐赠财产,不得私自挪用或私自处置。

2. 接受捐赠的社会组织或公益机构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结算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3. 捐赠财产使用情况应定期向捐赠方进行报告,接受捐赠的社会组织或公益机构应向相关部门和公众公开捐赠财产使用情况。

4. 监督机制的建立:接受捐赠的社会组织或公益机构应建立监督机制,包括设立独立的监督委员会或委员会成员对捐赠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六、总结本文档旨在规范捐赠事务的管理流程,保障捐赠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合规性。

捐赠管理制度办法

捐赠管理制度办法

捐赠管理制度办法2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类捐赠事务的统一管理,拓宽本院资金筹措渠道,保障捐赠者和本院双方的共同利益,发挥社会捐赠在本院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社会捐赠,是指市内外热心于助残、扶老事业的企业、个人或团体为资助XXX助残、养老事业而捐赠的资金和物品。

第三条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1.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2.遵循捐赠自愿原则,不得索要或强行摊派;3.遵循捐赠无偿原则,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利益交换,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或转移收入;4.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款物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各方监督;35.严格规范管理,努力提高社会捐赠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组织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第四条本院院班子、办公室、财务科、业务科和社工科抽调人员组织成立捐赠管理委员会。

第五条捐赠管理委员会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全院接受社会捐赠工作检查。

任务是:按照院捐赠管理办法,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为本院残疾人、老人募集资金、管理资金、使用资金。

其职责是:1、加强与市内外热心于助残、养老事业的各界联系与合作;2、制定接受社会捐赠、资金运作管理等规章制度,经本院批准后施行;3.以多种渠道、多样方式筹集本院建设开展资金,筹谋、联络捐赠项目;4、审核、办理本院接受社会捐赠的相关手续;5、负责对各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6、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本院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监督、保障捐赠协议的执行;7、负责各类捐赠证书及捐赠纪念品的制作与颁发;8、搜集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完全的捐赠档案。

4第三章接受社会捐赠的募集第六条根据捐赠财物的使用用途,社会资金募集的项目包括以下类型:第七条各科室自行联系的社会募集活动,应提前向捐赠管理委员会通报,接受有关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咨询与审核,由捐赠管理委员会存档备案。

社会慈善组织捐赠管理办法

社会慈善组织捐赠管理办法

社会慈善组织捐赠管理办法一、总则社会慈善组织的捐赠活动对于促进社会公平、缓解社会矛盾、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社会慈善组织的捐赠管理,确保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合理使用、透明公开,保障捐赠者的权益,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特制定本办法。

二、捐赠的接收(一)慈善组织应明确捐赠的受理部门和责任人,确保捐赠渠道的畅通和有序。

(二)捐赠可以采用现金、支票、汇款、实物、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形式。

对于实物捐赠,应当评估其价值,并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

(三)接收捐赠时,应当向捐赠者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凭证,如实记录捐赠的相关信息,包括捐赠者的姓名、联系方式、捐赠的金额或物资的种类、数量、价值等。

三、捐赠的登记与分类(一)慈善组织应当对接收的每一笔捐赠进行详细的登记,建立捐赠台账。

(二)按照捐赠的用途和性质,将捐赠分为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

定向捐赠应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非定向捐赠由慈善组织根据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统筹安排使用。

四、捐赠资金的管理(一)设立专门的银行账户,对捐赠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确保资金的安全。

(二)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对捐赠资金的收支进行核算和审计。

(三)定期对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五、捐赠物资的管理(一)对捐赠物资进行妥善的保管和储存,建立物资出入库登记制度。

(二)对易变质、过期的物资,应及时进行处理,确保物资的质量和使用价值。

(三)在使用捐赠物资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优先满足最需要的群体。

六、捐赠的使用(一)捐赠资金和物资的使用应当符合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遵循合法、合规、有效的原则。

(二)对于定向捐赠,应当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及时、足额地将资金或物资拨付到指定的受赠对象。

(三)对于非定向捐赠,应当通过科学的评估和决策程序,确定合理的使用方案,并报理事会或相关决策机构审批。

七、捐赠的监督与评估(一)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捐赠的接收、管理和使用进行全程监督。

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3.捐赠接收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对社会公众的疑问和关切予以回应。
十五、合作与协调
1.捐赠接收单位应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
2.捐赠接收单位在开展捐赠活动时,应与其他公益组织进行有效协调,避免资源浪费和重复劳动。
3.捐赠接收单位应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公益事业发展规划的制定,为公益事业的发展提供意见和建议。
1.接受社会捐赠是推动我国公益事业发展的关键环节,关系到社会和谐与进步。
2.捐赠接收单位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确保捐赠资金、物资的合理使用,提高捐赠效益。
3.未来,捐赠接收单位应继续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创新管理模式,为公益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全文总结:
本办法旨在规范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工作,从捐赠接收、使用、监督、项目管理、风险评估、法律责任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捐赠接收单位应遵循公开、透明、高效、诚信的原则,确保捐赠资金、物资的合理使用,发挥捐赠效益。同时,通过定期评估、监督与检查,保护捐赠者权益,提升捐赠管理水平,促进公益事业的可持续发展。面对未来,捐赠接收单位应积极探索创新,加强合作,为我国公益事业的长远发展贡献力量。
2.捐赠者和捐赠接收单位之间因捐赠事宜发生争议时,应优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途径解决。
3.捐赠接收单位在解决争议过程中,应保持公开透明,尊重法律规定,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十八、档案管理与保存
1.捐赠接收单位应建立健全捐赠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捐赠档案的完整、准确和长期保存。
(4)捐赠者查询捐赠资金、物资使用情况的途径和方法。
3.捐赠接收单位应在收到捐赠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捐赠者出具捐赠收据。
三、捐赠使用
1.捐赠资金、物资应按照捐赠者意向和捐赠协议的约定用途使用。

慈善总会接收、管理和使用捐赠物品办法(一)2024

慈善总会接收、管理和使用捐赠物品办法(一)2024

慈善总会接收、管理和使用捐赠物品办法(一)引言概述:慈善总会作为公益组织,承担着接收、管理和使用捐赠物品的重要责任。

慈善总会接收、管理和使用捐赠物品办法旨在确保捐赠物品的合理利用和最大公益化,同时保障捐赠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详细阐述慈善总会接收、管理和使用捐赠物品的相关内容。

正文:一、捐赠物品的接收1. 慈善总会明确接受的捐赠物品范围,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

2. 设立捐赠物品接收点,提供方便捐赠者的地点和时间。

3. 完善捐赠物品登记制度,详实记录每笔捐赠的物品信息。

二、捐赠物品的管理1. 设立专门的捐赠物品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捐赠物品的管理工作。

2. 制定捐赠物品的存储、保管和保护办法,确保物品的安全和完整。

3. 建立捐赠物品清查制度,定期盘点和核对捐赠物品的数量和状态。

三、捐赠物品的使用1. 符合慈善总会宗旨和项目的捐赠物品,可用于开展相关公益项目。

2. 慈善总会应有明确的捐赠物品使用计划,并按照计划合理安排物品的使用顺序和方式。

3. 慈善总会应对每一笔捐赠物品使用进行记录和报告,确保使用透明和公正。

四、捐赠物品的流转和处置1. 慈善总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捐赠物品流转给其他需要的慈善机构或个人。

2. 对于无法流转的捐赠物品,慈善总会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法处置。

3. 慈善总会在物品流转和处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流程的合法合规。

五、捐赠物品的监督和评估1. 建立捐赠物品的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询问。

2. 定期对捐赠物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形成相关报告,向社会公示。

3. 慈善总会应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对捐赠物品使用的关切和建议,提升慈善事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总结:慈善总会接收、管理和使用捐赠物品办法的实施,有效地规范了慈善机构的物品管理和使用行为,确保了捐赠物品的合理利用和最大公益化。

通过严格的监督和评估机制,也可以提升慈善事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为社会公众树立了一个公正信赖的慈善形象。

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规范使用行为,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接受的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3 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2.1 公司成立社会捐赠资金管理小组,负责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2.2 社会捐赠资金管理小组由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公关部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以下职责:(1)制定和修改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审批社会捐赠资金使用计划;(3)监督社会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4)定期向社会公开捐赠资金使用情况。

三、捐赠资金接收3.1 公司设立专门账户,用于接收社会捐赠资金。

3.2 捐赠资金接收过程中,应详细记录捐赠者信息、捐赠金额、捐赠时间等,确保捐赠信息的真实、准确。

3.3 捐赠资金接收后,应及时向捐赠者出具捐赠收据。

四、捐赠资金使用4.1 社会捐赠资金使用范围如下:(1)公益事业支出;(2)公司公益活动支出;(3)其他经审批同意的支出。

4.2 社会捐赠资金使用计划由公司各部门根据实际需求提出,经社会捐赠资金管理小组审批后实施。

4.3 社会捐赠资金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用途进行支出,不得挪用、挤占。

五、财务管理5.1 公司财务部负责社会捐赠资金的财务管理,确保捐赠资金的专款专用、合规使用。

5.2 社会捐赠资金的收支情况应定期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开。

5.3 社会捐赠资金使用过程中,如发生财务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六、监督与检查6.1 社会捐赠资金管理小组应加强对捐赠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定期进行检查。

6.2 对社会捐赠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6.3 公司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社会捐赠资金使用公开透明。

七、附则7.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慈善总会接收、管理和使用捐赠物品办法(二)

慈善总会接收、管理和使用捐赠物品办法(二)

慈善总会接收、管理和使用捐赠物品办法(二)引言概述:慈善总会接收、管理和使用捐赠物品办法(二)是为了规范慈善总会在接收、管理和使用捐赠物品过程中的行为,确保捐赠物品能够得到妥善利用并最大化地回馈社会。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对慈善总会接收、管理和使用捐赠物品的办法进行阐述。

一、接收捐赠物品1.明确捐赠物品的范围,如金钱、物资等。

2.建立严格的审核制度,对捐赠物品进行身份与真实性核验。

3.确定捐赠物品的接收流程,明确责任人及相关文件的处理方法。

4.录入捐赠物品信息,建立健全的捐赠物品管理系统。

5.制定捐赠物品接收标准,确保物品质量符合要求。

二、管理捐赠物品1.分类管理捐赠物品,建立合理的存储区域和仓库管理制度。

2.做好物品入库登记,确保捐赠物品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建立定期清查和盘点制度,确保捐赠物品不因沉积而浪费或遗失。

4.设立专人负责捐赠物品的整理、维护和分类归档工作。

5.制定灾区捐赠物品的临时管理措施,应对突发事件。

三、使用捐赠物品1.根据慈善总会的使命和宗旨,确定捐赠物品的使用方向和优先级。

2.制定捐赠物品的申领流程和审核机制,确保合理的使用需求。

3.加强捐赠物品的跟踪和审核管理,防范捐赠物品的滥用与浪费。

4.建立使用捐赠物品的清单和统计制度,实时跟踪物品的使用状况。

5.定期对使用捐赠物品的效果进行评估和反馈,及时调整使用策略。

四、监督与公示1.建立慈善总会捐赠物品接收和使用的监督机制。

2.公开捐赠物品接收和使用情况,提供透明的信息发布渠道。

3.建立志愿者参与监督捐赠物品的使用和流通情况的制度。

4.定期向社会公示捐赠物品的接收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5.建立捐赠物品流向的追踪和终身责任制,保障捐赠物品的后续管理。

五、总结本文系统地阐述了慈善总会接收、管理和使用捐赠物品办法,包括捐赠物品的接收、管理和使用等多个方面。

通过规范的制度和管理,慈善总会可以妥善利用捐赠物品,实现捐赠人的愿望,让慈善事业更好地造福社会。

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1)未按规定使用捐赠财产的;
(2)未向社会公布捐赠收入、支出和使用情况的;
(3)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2.社会组织在捐赠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
(1)严重违反捐赠协议的;
(2)利用捐赠活动进行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活动的;
(3)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3.社会组织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捐赠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五、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1.社会组织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捐赠活动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2.社会组织应在年度终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的捐赠收入、支出、使用效果和项目管理等情况。
3.社会组织在信息披露中,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六、违规行为的处理
1.社会组织在捐赠活动中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应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2.社会组织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在捐赠活动中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社会组织应建立健全内部问责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十七、政策的修订与完善
1.社会组织应定期对捐赠政策进行评估,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外部环境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政策。
二、捐赠接收
1.社会组织应当设立专门的捐赠接收部门,负责接受和管理捐赠事项。
2.捐赠接收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捐赠渠道、捐赠用途和捐赠政策。
3.社会组织应当对捐赠人的基本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4.社会组织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等事项。
5.社会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
2.社会组织应制定应急预案,对捐赠活动中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

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社会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是社会公益事业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为了确保社会捐赠资金的合理利用和最大化的效益,制定科学规范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以下将详细介绍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社会捐赠资金的接收及管理1.社会捐赠资金的接收:社会组织或个人接受社会捐赠资金时,应当签署书面捐赠协议,并明确资金用途、金额及使用期限等相关事项。

捐赠资金应当直接存入指定账户,并在财务账目中进行明确记录。

2.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捐赠资金由专门设立的财务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规范和有效。

定期对捐赠资金进行财务审计,及时公布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社会捐赠资金的使用审批1.资金使用计划的制定:社会组织或个人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明确资金使用的具体项目、费用及时间节点,并报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2.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资金使用计划经相关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如有变动需要重新提出申请,并经过严格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符合捐赠方意愿和法律法规。

三、社会捐赠资金的使用范围1.社会捐赠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公益慈善事业,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医疗、扶贫、环保等领域。

资金使用项目应当符合社会价值观和道德标准,不得违法乱纪,不得用于个人私利。

2.资金使用范围的调整:如需调整资金使用范围或项目,应当重新申请审批,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四、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机制1.社会监督机制:社会公众可通过媒体、网络等途径随时监督社会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内部监督机制: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或委员会,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捐赠方和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五、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管理的法律责任1.违规使用资金:对于违反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

2.公开透明:社会组织或个人应当积极向社会公众公开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社会捐赠资金的合理使用。

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社会捐赠是社会各界对公益事业的一种支持和参与方式,对于弘扬社会正能量,推动社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社会捐赠,制定和实施合理的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接受社会捐赠的管理办法。

一、捐赠范围社会捐赠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资金捐赠:社会各界可以通过现金、支票、电汇等方式向受捐方捐赠资金;2. 物资捐赠:社会各界可以捐赠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衣物、食品、药品、图书、教学设备等;3. 服务捐赠:社会各界可以提供技术支持、咨询服务、志愿者服务等形式的捐赠。

二、受捐资格与程序1. 受捐资格:接受社会捐赠的机构应该是合法注册的公益组织、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能够证明确保捐赠资金和物资使用合法、透明、公正的机构。

2. 受捐程序:(1)受捐方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捐赠申请及审批流程,明确捐赠方向受捐方提交申请及必要的申请材料;(2)受捐方收到捐赠申请后,进行审批,并在合格的捐赠方之间建立合作关系;(3)在捐赠款项或物品到位后,受捐方应及时向捐赠方提供感谢信或证明文件,并保证捐赠资金和物资的追踪和使用透明化。

三、捐赠款项的管理和使用1. 管理:(1)受捐方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捐赠资金的准确记录和安全保存;(2)捐赠款项应当单独核算,不得挪作他用,确保捐赠方的捐赠目的得以实现;(3)定期对捐赠款项进行审计,并向捐赠方及时提供相关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2. 使用:(1)受捐方应当依法、按照合理的预算制定和执行项目计划,确保捐赠款项得以有效利用;(2)使用捐赠款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捐赠协议的约定,不得违法乱纪或超出捐赠方的授权范围;(3)使用捐赠款项应更多地关注公益领域,发挥社会效益。

四、监督与公示1. 监督机构:(1)受捐方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委员会,对捐赠款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2)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受捐方的监管,确保捐赠款项使用合法、合规。

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接受捐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争取社会各界广泛支持,充分发挥社会公益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加强对各类捐赠项目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面向(以下简称“学院”)的所有捐赠。

第三条捐赠所得将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奖励优秀的教师和学生;资助贫困教师和学生;资助教育创新项目;资助创业人才等。

第二章捐赠原则第四条平等自愿。

捐赠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第五条无偿捐赠。

捐赠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利益交换。

第六条尊重捐赠人意愿。

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款物的用途。

第七条公开透明。

受赠方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捐赠款物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第三章捐赠种类第八条本办法所指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学院捐赠财产的行为。

第九条接受捐赠的种类分为:(一)接受捐赠的内容主要包括货币类(现金和有价证券)和实物类(房地产、建材、图书资料、设备器具、车辆、苗木、工艺品和软件等);(二)根据捐赠方意愿,捐赠分为指定性捐赠(捐赠方指定捐赠物资的用途)和非指定性捐赠;(三)捐赠资金分为无存续年限(一次性全额到位),有存续年限(数额较大的可按年份,分几年逐步到位)。

(四)基金类捐款分为非留本基金(可动用基金本金)和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

第四章管理机构第十条在学院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协调和管理学院接受社会捐赠中的各类事项。

下设捐赠秘书处,主要行使以下工作职责:(一)广泛联系社会各界,建立健全信息平台,为拓展筹资渠道提供信息服务以及政策建议;(二)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学院接受社会捐赠工作,审核、办理接受社会捐赠的相关手续;(三)制定接受社会捐赠、资金运作管理以及资金筹集奖励等规章制度和方案,并经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四)策划、联络捐赠项目并组织实施,促进社会认捐;(五)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捐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以监督、保证捐赠协议的执行;(六)组织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立项、专家评估;(七)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努力使基金保值增值;(八)负责制定捐赠鸣谢办法以及制作与发放各类捐赠证书和捐赠纪念品;(九)汇集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捐赠管理办法

捐赠管理办法

捐赠管理办法捐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捐赠行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接受捐赠并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捐赠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确保捐赠资金和物品的合理利用和公益性使用。

第四条捐赠可以是现金、财物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的有价值的资产,捐赠人可以是个人、团体或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捐赠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捐赠人享有知情权、财产权和监督权,受捐赠人应当按照相关约定实施监管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第二章捐赠行为的约定第七条捐赠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或电子形式进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捐赠人和受捐赠人的基本信息;(二)捐赠的具体金额、物品及用途;(三)捐赠的方式和时间;(四)捐赠的监督机构和监督程序;(五)其他双方约定的内容。

第三章捐赠的管理与使用第八条捐赠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以下原则:(一)公益性原则:捐赠资金和物品应当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用于营利活动;(二)节约原则:捐赠资金和物品应合理使用,切实节约开支;(三)安全原则:捐赠资金和物品应当保证安全,确保用途正确;(四)公开原则:捐赠的管理与使用应当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捐赠的监督与评估第九条捐赠的监督和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捐赠人有权对捐赠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二)受捐赠人应当及时向捐赠人提供相关捐赠使用情况的报告;(三)捐赠的监督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客观地对捐赠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四)监督和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广大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相关附件附件一:捐赠的约定书范本附件二:捐赠的监督报告表格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捐赠:自愿将财产转让给受捐赠人,为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的行为。

2. 捐赠人:自愿将财产转让给受捐赠人,为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的个人、团体或企事业单位。

3. 受捐赠人:接受捐赠并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接收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办法

接收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办法

接收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办法接收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慈善事业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社会捐赠资助,确保捐款得到合理利用和有序管理,大多数地区都出台了相关的办法和规定。

下面,就接收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办法进行一些讨论。

一、接收社会捐赠资助的对象范围接收社会捐赠资助的对象是慈善组织和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基层单位。

慈善组织包括各类社会组织、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等。

基层单位包括学校、医院、社区、公益组织等。

慈善组织在接收社会捐赠时,应该充分考虑义务和责任,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接收和使用捐赠款项。

基层单位在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时,应积极发挥社会资源优势,加强社会组织与基层单位之间的合作。

二、接收社会捐赠资助的流程1、设立慈善基金会或者其他慈善组织,获得公开募集的许可。

2、明确募集对象,公开筹集活动,接受社会捐赠。

3、开立专门账户,并按照要求进行登记备案。

4、募捐结束后,做好捐赠者、捐赠物资、捐赠金额等相关信息登记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捐赠情况。

5、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使用捐款,将资金分配到慈善项目或基层单位,并做好相应的监管工作。

6、定期向社会公开慈善资金的收支情况,并对好心人的捐赠进行感谢和表扬。

三、接收社会捐赠资助的要求1、接收社会捐赠资助的组织和单位应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合法挂牌上岗。

2、接收社会捐赠资助的组织和单位必须具备税务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公益组织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3、接收社会捐赠资助的组织和单位必须按照慈善活动的要求进行行为规范,并做好收支管理和账目清晰的工作。

4、接收社会捐赠资助的组织和单位需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资金的收支情况和使用情况,并对捐赠者给予真诚的感谢。

四、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益处1、提高社会信任度。

接收社会捐赠资助的组织和单位积极参与慈善公益事业,可以增强社会的信任度和公信力。

这对于慈善组织和基层单位来说都是很重要的,因为它可以为组织和单位带来更多捐赠和支持。

(完整版)接收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办法

(完整版)接收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办法

接收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办法生效日期:2011年8月6日修订日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我院接收社会捐赠资助卫生事业,规范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资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人)自愿无偿向医院提供资金或物资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

第三条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符合公益目的。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第四条医院各科室必须以法人(医院)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捐赠资助财产必须由计财部统一管理使用。

各科室、职能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赠资助。

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方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事先报告院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并纳入计财部统一管理使用。

第五条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及其增值均属于医院公共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

第六条医院要及时公开受赠受助情况和受赠受助财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由计财部负责每年要在办公网或板报至少公示一次。

第七条医院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实行许可管理的物品,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申领手续。

不得接受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与要求的境外捐赠资助。

第二章捐赠资助的接受第八条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由监察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业务部门对捐赠资助人的捐赠资助方案予以审核,根据捐赠资助项目是否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是否涉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等情况,提出是否接受捐赠资助意见,并报院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后办理。

第九条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当由医院相关归口管理部门(货币资金由计财部,财产物资由国资办、药学部、总务部、设备部)协调捐赠人起草捐赠协议,由医院与捐赠资助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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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海南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捐赠,规范捐赠管理,保障捐赠者和海南大学(以下称“学校”)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规章制度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及捐赠财产的管理、使用。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自愿捐赠,无偿奉献;(二)兼顾捐赠者意愿与学校利益;(三)倡导感恩,颂扬慈善。

第四条海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称“教育基金会”)在学校领导下,负责统筹和协调学校接受捐赠中的各类事项,管理、监督学校各级各类捐赠财产的使用和投资,督促捐赠协议的落实,是代表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的唯一单位。

教育基金会设秘书处,主要职责有:(一)了解和掌握社会上各类捐赠意愿,扩展捐赠潜在资源,推进落实捐赠项目;(二)编写并及时更新学校筹资项目目录;(二)向捐赠者全面介绍学校的基本情况(包括办学历史、发展思路、学科特色、优势资源等);(三)尊重捐赠者意愿,充分沟通协商,起草捐赠协议,制定财产管理办法和拟捐赠项目实施方案、经费预算等;(四)客观、详细、及时地将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社会评价(包括理事、监事、受益人和媒体评价)定期或在捐赠项目结项后向捐赠者汇报;(五)在重大节庆日和捐赠者生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准确、及时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或登门拜访等方式表达问候和祝福,做到“真心、真情打动人心”,增进学校与捐赠者的情感交流;(六)完成学校、捐赠者和教育基金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项目运行管理费,指实施捐赠项目的管理运行费用,属于教育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从捐赠资金中按比例提取,并在捐赠协议中约定。

因捐赠资金数额大小不同,有不同的提取数额和比例:(一)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免于提取;(二)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统一提取5000元;(三)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按捐赠资金总额的5%提取;(四)超过100万元,只提取5万元。

留本资金的项目运行管理费在第一年收益中提取。

第十一条项目运行管理费的主要用途(一)支付给项目联系人、中介人等直接参与项目的外聘或非专职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二)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三)为宣传、推广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四)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五)经学校批准、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应定期将接收社会捐赠相关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于每学期末向学校做一次全面汇报。

第十三条教育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代表学校与捐赠者签订捐赠协议。

校内其他单位(部门)、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以学校或附属单位的名义签订捐赠协议。

第十四条教育基金会不得在接受社会捐赠中提取回扣返还捐赠者或帮助筹集社会捐赠的组织和个人。

第十五条捐赠者捐赠资金,应统一存入“海南大学教育基金会”账户。

第十六条教育基金会账户信息(一)人民币账户名称:海南大学教育基金会,账号:267502590027,开户行: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二)港币账户名称:海南大学教育基金会,账号:265002590030,开户行: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

第十七条教育基金会秘书处确认资金到账后,根据捐赠协议内容,开具“海南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以下称“捐赠收据”)。

第十八条捐赠者捐资建设公益事业工程,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应联合学校相关部门推进落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工程质量,符合捐赠者意愿。

第十九条捐赠者捐赠图书、仪器设备、药品、车辆、花草树木、不动产、文化文物资产等实物财产,应提供该财产的品名、数量、生产厂家、许可证明、产品合格证、发票等凭据。

第二十条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应组织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拟捐赠实物财产价值进行评估,按学校有关资产管理规定验收确认、办理入账手续,可开具捐赠收据。

第二十一条接受境外捐赠,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统计,不开具捐赠收据:(一)校内单位(部门)、个人未经授权,擅自以学校或附属单位名义签订捐赠协议的;(二)资金未存入教育基金会指定账户,或由捐赠者直接交付给校内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使用的;(三)实物财产未经教育基金会秘书处组织评估和验收确认,由捐赠者直接交付给校内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使用的;(四)捐赠者从捐赠财产使用中有经济受益目的的;(五)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管理、使用社会捐赠财产第二十三条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应对社会捐赠财产登记造册,填写《海南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

第二十四条教育基金会及捐赠者、受益者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限定性用途的社会捐赠财产,具有唯一用途且未经捐赠者同意不可随意变更,教育基金会秘书处监督校内相关单位(部门)、个人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和学校财务、资产管理规定高效使用。

校内相关单位(部门)、个人应将使用社会捐赠财产情况向各自分管(联系)校领导汇报。

如需改变用途,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应征得捐赠者同意且仍用于公益事业;确实无法征求捐赠者意见的,应按照教育基金会的宗旨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第二十六条非限定性用途的社会捐赠财产,按照立项管理、择优奖励、择需资助、公开透明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教育基金会秘书处统计每年度非限定性用途的社会捐赠资金总额,拟定项目预算,提出项目负责人建议人选,报学校审定,按学校同类项目有关程序和管理规定实施。

第二十八条校内各单位(部门)、个人可申请使用非限定性用途的社会捐赠财产,用于学校建设和发展过程中急需且难以获得或不宜申请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申请使用程序如下:(一)申请资助单位(部门)、个人填写《海南大学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申请表》(见附表1)或《海南大学社会捐赠实物财产使用申请表》(见附表2);(二)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三)教育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审核;(四)学校审定。

第二十九条社会捐赠资金的审批程序及权限(一)限定性用途的社会捐赠资金在捐赠协议中约定为唯一限定用途的资金,在经学校审批的使用预算范围内,依额度大小设不同权限:1.单笔支出不超过5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审签;2.单笔支出为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报教育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审签;3.单笔支出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和教育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审核后,报校长审签。

(二)非限定性用途的社会捐赠资金在捐赠协议中约定不是唯一限定用途的资金,在使用前需制定捐赠项目总预算和年度预算,经学校审批后,依额度大小设不同权限:1.单笔支出不超过2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审签;2.单笔支出为2万元(含2万元)至5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报教育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审签(年度审批资金总额不超过10万元);3.单笔支出超过5万元(含5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和教育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审核后,报校长审签。

第三十条社会捐赠实物财产的审批程序及权限(一)根据第三方机构评估结果,价值不超过10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审签;(二)价值为10万元(含10万元)至20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报教育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审签;(三)价值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和教育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审核后,报校长审签。

第三十一条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应随时对资助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如发现问题,立即责令整改;屡次不改或严重违背捐赠协议和本办法的单位(部门)、个人,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停止资助,报学校研究处理。

第三十二条捐赠项目完成或协议到期的,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应进行结项审核。

受资助的单位(部门)、个人应如期提交项目结项(进展情况)报告和财务报告。

因捐赠者终止捐赠等其他客观原因以致项目中止的,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应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三条捐赠项目完成后的剩余财产,作为非限定用途财产,由教育基金会继续用于与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四条每年年审、年检结束后,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应在媒体上公布上一年度接受社会捐赠情况,并向学校和捐赠者汇报项目执行情况及财务报告。

学校相关单位(部门)、个人应密切配合。

第三十五条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应规范捐赠资金的日常管理、使用;监督校内相关单位(部门)或个人在捐赠协议约定或学校规定的年限和预算内使用资金,超出年限或预算的,不予审批。

第三十六条根据捐赠者意愿和学校决定,教育基金会理事会对闲置资金或留本类资金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实现资金增值。

教育基金会监事会应严格监督捐赠资金的日常管理、使用和投资活动。

第四章社会捐赠纪念第三十七条纪念方式(一)冠名;(二)载入《海南大学接受社会捐赠芳名录》;(三)每年度统一造册存入学校档案馆;(四)开辟纪念展区;(五)由教育基金会秘书处与捐赠者协商、经学校审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八条冠名范围(一)建筑类:已建、在建或拟建建筑物整体或局部,如楼宇、学术报告厅、会议室、教室、图书馆阅览厅等;(二)校园空间类:广场、道路、桥涵、湖泊、绿化景点等;(三)纪念讲座类:讲席教授、客座教授岗位等;(四)教学与科研机构类:研究院(中心、所)或实验室等;(五)奖(助)学金类:优秀大学生奖学金、贫困生助学金、学生海外留学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等;(六)教学科研基金类:奖教金,教师科研基金、学生科研基金等;(七)创新创业类:教师创新基金,学生创新基金、学生创业基金等;(八)校园文化建设基金类:学生艺术教育基金、体育竞技活动基金、学生社团活动基金等;(九)留本基金类:各种留本基金。

第三十九条捐赠者如有冠名要求,冠名标准及期限由教育基金会秘书处与其协商,报学校决定。

第四十条标志设置与管理(一)冠名的建筑(校园空间)在投入使用时应用标志(牌、碑、桩、匾)予以表明(地名意义、指位功能、记载捐赠事宜等),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标志制作由国资部门负责,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审核;(二)冠名的建筑(校园空间)按所处位置归相关部门(单位)管理;各管理部门(单位)应加强保护与维修,保持冠名标志的完整清晰;(三)冠名标志和捐赠纪念展区一经设置,未经学校批准,校内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坏、拆除。

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中的资金数额均以人民币计算。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海南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海大办[2009]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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