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捐赠管理办法(一)2024
捐赠管理办法(一)一、引言捐赠对于社会组织和公益机构的运作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和管理捐赠事务,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捐赠管理办法,以确保捐赠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合规性。
本文档将涵盖捐赠的定义、捐赠的收受条件、捐赠的管理流程、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监督等内容。
二、捐赠的定义捐赠是指个人、组织或机构主动将财产、资金或其他资源无偿或有偿地赠与社会组织或公益机构,用于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和实施。
三、捐赠的收受条件1. 社会组织或公益机构必须合法注册,并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和条件。
2. 必须与捐赠方达成书面捐赠协议,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
3. 接受捐赠的物品或资金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涉及非法或有害物品。
4. 捐赠方所提供的资金或财产来源必须合法合规,不得涉及贪污、受贿或其他非法获利行为。
四、捐赠的管理流程1. 捐赠方意向表达:捐赠方应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向接受捐赠的社会组织或公益机构表达捐赠意向,并提供相关捐赠信息。
2. 捐赠受理确认:接受捐赠的社会组织或公益机构应在收到捐赠意向后,进行评估和审查,确认是否接受该捐赠。
3. 捐赠协议签订:若接受捐赠方向与社会组织或公益机构确定捐赠事项,双方应签订捐赠协议,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
4. 捐赠交接手续:捐赠方应将捐赠物品或资金交至接受捐赠的社会组织或公益机构,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五、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监督1. 接受捐赠的社会组织或公益机构应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捐赠财产,不得私自挪用或私自处置。
2. 接受捐赠的社会组织或公益机构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结算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3. 捐赠财产使用情况应定期向捐赠方进行报告,接受捐赠的社会组织或公益机构应向相关部门和公众公开捐赠财产使用情况。
4. 监督机制的建立:接受捐赠的社会组织或公益机构应建立监督机制,包括设立独立的监督委员会或委员会成员对捐赠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六、总结本文档旨在规范捐赠事务的管理流程,保障捐赠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合规性。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等法律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指导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的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三条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应加强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规范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
第四条地方红十字会可以授权基层红十字组织协助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红十字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授权,不得以红十字的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五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法接受同级民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使用的规定,不得违背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第二章开展募捐第七条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八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要按照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如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消防等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十一条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同时在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海南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捐赠,规范捐赠管理,保障捐赠者和海南大学(以下称“学校”)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规章制度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及捐赠财产的管理、使用。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自愿捐赠,无偿奉献;(二)兼顾捐赠者意愿与学校利益;(三)倡导感恩,颂扬慈善。
第四条海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称“教育基金会”)在学校领导下,负责统筹和协调学校接受捐赠中的各类事项,管理、监督学校各级各类捐赠财产的使用和投资,督促捐赠协议的落实,是代表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的唯一单位。
教育基金会设秘书处,主要职责有:(一)了解和掌握社会上各类捐赠意愿,扩展捐赠潜在资源,推进落实捐赠项目;(二)编写并及时更新学校筹资项目目录;(二)向捐赠者全面介绍学校的基本情况(包括办学历史、发展思路、学科特色、优势资源等);(三)尊重捐赠者意愿,充分沟通协商,起草捐赠协议,制定财产管理办法和拟捐赠项目实施方案、经费预算等;(四)客观、详细、及时地将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社会评价(包括理事、监事、受益人和媒体评价)定期或在捐赠项目结项后向捐赠者汇报;(五)在重大节庆日和捐赠者生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准确、及时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或登门拜访等方式表达问候和祝福,做到“真心、真情打动人心”,增进学校与捐赠者的情感交流;(六)完成学校、捐赠者和教育基金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项目运行管理费,指实施捐赠项目的管理运行费用,属于教育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从捐赠资金中按比例提取,并在捐赠协议中约定。
因捐赠资金数额大小不同,有不同的提取数额和比例:(一)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免于提取;(二)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统一提取5000元;(三)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按捐赠资金总额的5%提取;(四)超过100万元,只提取5万元。
捐赠管理制度办法
捐赠管理制度办法2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类捐赠事务的统一管理,拓宽本院资金筹措渠道,保障捐赠者和本院双方的共同利益,发挥社会捐赠在本院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社会捐赠,是指市内外热心于助残、扶老事业的企业、个人或团体为资助XXX助残、养老事业而捐赠的资金和物品。
第三条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1.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2.遵循捐赠自愿原则,不得索要或强行摊派;3.遵循捐赠无偿原则,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利益交换,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或转移收入;4.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款物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各方监督;35.严格规范管理,努力提高社会捐赠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组织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第四条本院院班子、办公室、财务科、业务科和社工科抽调人员组织成立捐赠管理委员会。
第五条捐赠管理委员会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全院接受社会捐赠工作检查。
任务是:按照院捐赠管理办法,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为本院残疾人、老人募集资金、管理资金、使用资金。
其职责是:1、加强与市内外热心于助残、养老事业的各界联系与合作;2、制定接受社会捐赠、资金运作管理等规章制度,经本院批准后施行;3.以多种渠道、多样方式筹集本院建设开展资金,筹谋、联络捐赠项目;4、审核、办理本院接受社会捐赠的相关手续;5、负责对各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6、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本院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监督、保障捐赠协议的执行;7、负责各类捐赠证书及捐赠纪念品的制作与颁发;8、搜集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完全的捐赠档案。
4第三章接受社会捐赠的募集第六条根据捐赠财物的使用用途,社会资金募集的项目包括以下类型:第七条各科室自行联系的社会募集活动,应提前向捐赠管理委员会通报,接受有关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咨询与审核,由捐赠管理委员会存档备案。
社会慈善组织捐赠管理办法
社会慈善组织捐赠管理办法一、总则社会慈善组织的捐赠活动对于促进社会公平、缓解社会矛盾、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社会慈善组织的捐赠管理,确保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合理使用、透明公开,保障捐赠者的权益,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特制定本办法。
二、捐赠的接收(一)慈善组织应明确捐赠的受理部门和责任人,确保捐赠渠道的畅通和有序。
(二)捐赠可以采用现金、支票、汇款、实物、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形式。
对于实物捐赠,应当评估其价值,并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
(三)接收捐赠时,应当向捐赠者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凭证,如实记录捐赠的相关信息,包括捐赠者的姓名、联系方式、捐赠的金额或物资的种类、数量、价值等。
三、捐赠的登记与分类(一)慈善组织应当对接收的每一笔捐赠进行详细的登记,建立捐赠台账。
(二)按照捐赠的用途和性质,将捐赠分为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
定向捐赠应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非定向捐赠由慈善组织根据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统筹安排使用。
四、捐赠资金的管理(一)设立专门的银行账户,对捐赠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确保资金的安全。
(二)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对捐赠资金的收支进行核算和审计。
(三)定期对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五、捐赠物资的管理(一)对捐赠物资进行妥善的保管和储存,建立物资出入库登记制度。
(二)对易变质、过期的物资,应及时进行处理,确保物资的质量和使用价值。
(三)在使用捐赠物资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优先满足最需要的群体。
六、捐赠的使用(一)捐赠资金和物资的使用应当符合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遵循合法、合规、有效的原则。
(二)对于定向捐赠,应当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及时、足额地将资金或物资拨付到指定的受赠对象。
(三)对于非定向捐赠,应当通过科学的评估和决策程序,确定合理的使用方案,并报理事会或相关决策机构审批。
七、捐赠的监督与评估(一)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捐赠的接收、管理和使用进行全程监督。
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十五、合作与协调
1.捐赠接收单位应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
2.捐赠接收单位在开展捐赠活动时,应与其他公益组织进行有效协调,避免资源浪费和重复劳动。
3.捐赠接收单位应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公益事业发展规划的制定,为公益事业的发展提供意见和建议。
1.接受社会捐赠是推动我国公益事业发展的关键环节,关系到社会和谐与进步。
2.捐赠接收单位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确保捐赠资金、物资的合理使用,提高捐赠效益。
3.未来,捐赠接收单位应继续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创新管理模式,为公益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全文总结:
本办法旨在规范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工作,从捐赠接收、使用、监督、项目管理、风险评估、法律责任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捐赠接收单位应遵循公开、透明、高效、诚信的原则,确保捐赠资金、物资的合理使用,发挥捐赠效益。同时,通过定期评估、监督与检查,保护捐赠者权益,提升捐赠管理水平,促进公益事业的可持续发展。面对未来,捐赠接收单位应积极探索创新,加强合作,为我国公益事业的长远发展贡献力量。
2.捐赠者和捐赠接收单位之间因捐赠事宜发生争议时,应优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途径解决。
3.捐赠接收单位在解决争议过程中,应保持公开透明,尊重法律规定,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十八、档案管理与保存
1.捐赠接收单位应建立健全捐赠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捐赠档案的完整、准确和长期保存。
(4)捐赠者查询捐赠资金、物资使用情况的途径和方法。
3.捐赠接收单位应在收到捐赠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捐赠者出具捐赠收据。
三、捐赠使用
1.捐赠资金、物资应按照捐赠者意向和捐赠协议的约定用途使用。
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规范使用行为,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接受的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3 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2.1 公司成立社会捐赠资金管理小组,负责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2.2 社会捐赠资金管理小组由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公关部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以下职责:(1)制定和修改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审批社会捐赠资金使用计划;(3)监督社会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4)定期向社会公开捐赠资金使用情况。
三、捐赠资金接收3.1 公司设立专门账户,用于接收社会捐赠资金。
3.2 捐赠资金接收过程中,应详细记录捐赠者信息、捐赠金额、捐赠时间等,确保捐赠信息的真实、准确。
3.3 捐赠资金接收后,应及时向捐赠者出具捐赠收据。
四、捐赠资金使用4.1 社会捐赠资金使用范围如下:(1)公益事业支出;(2)公司公益活动支出;(3)其他经审批同意的支出。
4.2 社会捐赠资金使用计划由公司各部门根据实际需求提出,经社会捐赠资金管理小组审批后实施。
4.3 社会捐赠资金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用途进行支出,不得挪用、挤占。
五、财务管理5.1 公司财务部负责社会捐赠资金的财务管理,确保捐赠资金的专款专用、合规使用。
5.2 社会捐赠资金的收支情况应定期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开。
5.3 社会捐赠资金使用过程中,如发生财务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六、监督与检查6.1 社会捐赠资金管理小组应加强对捐赠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定期进行检查。
6.2 对社会捐赠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6.3 公司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社会捐赠资金使用公开透明。
七、附则7.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慈善总会接收、管理和使用捐赠物品办法(二)
慈善总会接收、管理和使用捐赠物品办法(二)引言概述:慈善总会接收、管理和使用捐赠物品办法(二)是为了规范慈善总会在接收、管理和使用捐赠物品过程中的行为,确保捐赠物品能够得到妥善利用并最大化地回馈社会。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对慈善总会接收、管理和使用捐赠物品的办法进行阐述。
一、接收捐赠物品1.明确捐赠物品的范围,如金钱、物资等。
2.建立严格的审核制度,对捐赠物品进行身份与真实性核验。
3.确定捐赠物品的接收流程,明确责任人及相关文件的处理方法。
4.录入捐赠物品信息,建立健全的捐赠物品管理系统。
5.制定捐赠物品接收标准,确保物品质量符合要求。
二、管理捐赠物品1.分类管理捐赠物品,建立合理的存储区域和仓库管理制度。
2.做好物品入库登记,确保捐赠物品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建立定期清查和盘点制度,确保捐赠物品不因沉积而浪费或遗失。
4.设立专人负责捐赠物品的整理、维护和分类归档工作。
5.制定灾区捐赠物品的临时管理措施,应对突发事件。
三、使用捐赠物品1.根据慈善总会的使命和宗旨,确定捐赠物品的使用方向和优先级。
2.制定捐赠物品的申领流程和审核机制,确保合理的使用需求。
3.加强捐赠物品的跟踪和审核管理,防范捐赠物品的滥用与浪费。
4.建立使用捐赠物品的清单和统计制度,实时跟踪物品的使用状况。
5.定期对使用捐赠物品的效果进行评估和反馈,及时调整使用策略。
四、监督与公示1.建立慈善总会捐赠物品接收和使用的监督机制。
2.公开捐赠物品接收和使用情况,提供透明的信息发布渠道。
3.建立志愿者参与监督捐赠物品的使用和流通情况的制度。
4.定期向社会公示捐赠物品的接收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5.建立捐赠物品流向的追踪和终身责任制,保障捐赠物品的后续管理。
五、总结本文系统地阐述了慈善总会接收、管理和使用捐赠物品办法,包括捐赠物品的接收、管理和使用等多个方面。
通过规范的制度和管理,慈善总会可以妥善利用捐赠物品,实现捐赠人的愿望,让慈善事业更好地造福社会。
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2)未向社会公布捐赠收入、支出和使用情况的;
(3)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2.社会组织在捐赠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
(1)严重违反捐赠协议的;
(2)利用捐赠活动进行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活动的;
(3)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3.社会组织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捐赠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五、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1.社会组织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捐赠活动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2.社会组织应在年度终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的捐赠收入、支出、使用效果和项目管理等情况。
3.社会组织在信息披露中,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六、违规行为的处理
1.社会组织在捐赠活动中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应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2.社会组织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在捐赠活动中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社会组织应建立健全内部问责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十七、政策的修订与完善
1.社会组织应定期对捐赠政策进行评估,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外部环境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政策。
二、捐赠接收
1.社会组织应当设立专门的捐赠接收部门,负责接受和管理捐赠事项。
2.捐赠接收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捐赠渠道、捐赠用途和捐赠政策。
3.社会组织应当对捐赠人的基本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4.社会组织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等事项。
5.社会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
2.社会组织应制定应急预案,对捐赠活动中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
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社会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是社会公益事业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为了确保社会捐赠资金的合理利用和最大化的效益,制定科学规范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以下将详细介绍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社会捐赠资金的接收及管理1.社会捐赠资金的接收:社会组织或个人接受社会捐赠资金时,应当签署书面捐赠协议,并明确资金用途、金额及使用期限等相关事项。
捐赠资金应当直接存入指定账户,并在财务账目中进行明确记录。
2.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捐赠资金由专门设立的财务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规范和有效。
定期对捐赠资金进行财务审计,及时公布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社会捐赠资金的使用审批1.资金使用计划的制定:社会组织或个人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明确资金使用的具体项目、费用及时间节点,并报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2.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资金使用计划经相关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如有变动需要重新提出申请,并经过严格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符合捐赠方意愿和法律法规。
三、社会捐赠资金的使用范围1.社会捐赠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公益慈善事业,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医疗、扶贫、环保等领域。
资金使用项目应当符合社会价值观和道德标准,不得违法乱纪,不得用于个人私利。
2.资金使用范围的调整:如需调整资金使用范围或项目,应当重新申请审批,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四、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机制1.社会监督机制:社会公众可通过媒体、网络等途径随时监督社会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内部监督机制: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或委员会,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捐赠方和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五、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管理的法律责任1.违规使用资金:对于违反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
2.公开透明:社会组织或个人应当积极向社会公众公开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社会捐赠资金的合理使用。
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社会捐赠是社会各界对公益事业的一种支持和参与方式,对于弘扬社会正能量,推动社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社会捐赠,制定和实施合理的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接受社会捐赠的管理办法。
一、捐赠范围社会捐赠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资金捐赠:社会各界可以通过现金、支票、电汇等方式向受捐方捐赠资金;2. 物资捐赠:社会各界可以捐赠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衣物、食品、药品、图书、教学设备等;3. 服务捐赠:社会各界可以提供技术支持、咨询服务、志愿者服务等形式的捐赠。
二、受捐资格与程序1. 受捐资格:接受社会捐赠的机构应该是合法注册的公益组织、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能够证明确保捐赠资金和物资使用合法、透明、公正的机构。
2. 受捐程序:(1)受捐方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捐赠申请及审批流程,明确捐赠方向受捐方提交申请及必要的申请材料;(2)受捐方收到捐赠申请后,进行审批,并在合格的捐赠方之间建立合作关系;(3)在捐赠款项或物品到位后,受捐方应及时向捐赠方提供感谢信或证明文件,并保证捐赠资金和物资的追踪和使用透明化。
三、捐赠款项的管理和使用1. 管理:(1)受捐方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捐赠资金的准确记录和安全保存;(2)捐赠款项应当单独核算,不得挪作他用,确保捐赠方的捐赠目的得以实现;(3)定期对捐赠款项进行审计,并向捐赠方及时提供相关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2. 使用:(1)受捐方应当依法、按照合理的预算制定和执行项目计划,确保捐赠款项得以有效利用;(2)使用捐赠款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捐赠协议的约定,不得违法乱纪或超出捐赠方的授权范围;(3)使用捐赠款项应更多地关注公益领域,发挥社会效益。
四、监督与公示1. 监督机构:(1)受捐方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委员会,对捐赠款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2)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受捐方的监管,确保捐赠款项使用合法、合规。
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接受捐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争取社会各界广泛支持,充分发挥社会公益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加强对各类捐赠项目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面向(以下简称“学院”)的所有捐赠。
第三条捐赠所得将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奖励优秀的教师和学生;资助贫困教师和学生;资助教育创新项目;资助创业人才等。
第二章捐赠原则第四条平等自愿。
捐赠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第五条无偿捐赠。
捐赠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利益交换。
第六条尊重捐赠人意愿。
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款物的用途。
第七条公开透明。
受赠方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捐赠款物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第三章捐赠种类第八条本办法所指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学院捐赠财产的行为。
第九条接受捐赠的种类分为:(一)接受捐赠的内容主要包括货币类(现金和有价证券)和实物类(房地产、建材、图书资料、设备器具、车辆、苗木、工艺品和软件等);(二)根据捐赠方意愿,捐赠分为指定性捐赠(捐赠方指定捐赠物资的用途)和非指定性捐赠;(三)捐赠资金分为无存续年限(一次性全额到位),有存续年限(数额较大的可按年份,分几年逐步到位)。
(四)基金类捐款分为非留本基金(可动用基金本金)和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
第四章管理机构第十条在学院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协调和管理学院接受社会捐赠中的各类事项。
下设捐赠秘书处,主要行使以下工作职责:(一)广泛联系社会各界,建立健全信息平台,为拓展筹资渠道提供信息服务以及政策建议;(二)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学院接受社会捐赠工作,审核、办理接受社会捐赠的相关手续;(三)制定接受社会捐赠、资金运作管理以及资金筹集奖励等规章制度和方案,并经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四)策划、联络捐赠项目并组织实施,促进社会认捐;(五)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捐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以监督、保证捐赠协议的执行;(六)组织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立项、专家评估;(七)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努力使基金保值增值;(八)负责制定捐赠鸣谢办法以及制作与发放各类捐赠证书和捐赠纪念品;(九)汇集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有关文件,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定和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适用本办法。
各级红十字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本办法的相关条款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募捐是指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宗旨依法募集资金、物资、财产权利的过程。
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动产、不动产和权利均属于本办法所指的捐赠财产,包括资金、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服务、使用权等。
第三条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可根据所属上级红十字会授权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合法的书面授权均不得以红十字的名义募捐和接受捐赠。
第四条各级红十字会在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募捐和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指导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的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加强对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的管理,规范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
第六条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际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使用的规定。
第七条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制定表彰奖励办法,对捐赠人给予相应的荣誉和表彰。
第八条通过各级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捐赠的捐赠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组织募捐第九条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在本辖区或本行业内开展募捐工作。
总会根据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决定是否发出全国募捐呼吁,或通过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发出国际募捐呼吁。
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未经上级红十字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辖区外发出募捐呼吁;行业红十字会未经总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行业外发出募捐呼吁;未经总会批准,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不得向国际红十字组织、其他国家红会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及台湾红十字组织发出募捐呼吁。
捐赠管理办法
捐赠管理办法捐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捐赠行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接受捐赠并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捐赠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确保捐赠资金和物品的合理利用和公益性使用。
第四条捐赠可以是现金、财物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的有价值的资产,捐赠人可以是个人、团体或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捐赠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捐赠人享有知情权、财产权和监督权,受捐赠人应当按照相关约定实施监管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第二章捐赠行为的约定第七条捐赠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或电子形式进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捐赠人和受捐赠人的基本信息;(二)捐赠的具体金额、物品及用途;(三)捐赠的方式和时间;(四)捐赠的监督机构和监督程序;(五)其他双方约定的内容。
第三章捐赠的管理与使用第八条捐赠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以下原则:(一)公益性原则:捐赠资金和物品应当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用于营利活动;(二)节约原则:捐赠资金和物品应合理使用,切实节约开支;(三)安全原则:捐赠资金和物品应当保证安全,确保用途正确;(四)公开原则:捐赠的管理与使用应当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捐赠的监督与评估第九条捐赠的监督和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捐赠人有权对捐赠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二)受捐赠人应当及时向捐赠人提供相关捐赠使用情况的报告;(三)捐赠的监督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客观地对捐赠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四)监督和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广大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相关附件附件一:捐赠的约定书范本附件二:捐赠的监督报告表格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捐赠:自愿将财产转让给受捐赠人,为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的行为。
2. 捐赠人:自愿将财产转让给受捐赠人,为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的个人、团体或企事业单位。
3. 受捐赠人:接受捐赠并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接收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办法
接收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办法接收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慈善事业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社会捐赠资助,确保捐款得到合理利用和有序管理,大多数地区都出台了相关的办法和规定。
下面,就接收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办法进行一些讨论。
一、接收社会捐赠资助的对象范围接收社会捐赠资助的对象是慈善组织和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基层单位。
慈善组织包括各类社会组织、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等。
基层单位包括学校、医院、社区、公益组织等。
慈善组织在接收社会捐赠时,应该充分考虑义务和责任,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接收和使用捐赠款项。
基层单位在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时,应积极发挥社会资源优势,加强社会组织与基层单位之间的合作。
二、接收社会捐赠资助的流程1、设立慈善基金会或者其他慈善组织,获得公开募集的许可。
2、明确募集对象,公开筹集活动,接受社会捐赠。
3、开立专门账户,并按照要求进行登记备案。
4、募捐结束后,做好捐赠者、捐赠物资、捐赠金额等相关信息登记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捐赠情况。
5、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使用捐款,将资金分配到慈善项目或基层单位,并做好相应的监管工作。
6、定期向社会公开慈善资金的收支情况,并对好心人的捐赠进行感谢和表扬。
三、接收社会捐赠资助的要求1、接收社会捐赠资助的组织和单位应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合法挂牌上岗。
2、接收社会捐赠资助的组织和单位必须具备税务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公益组织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3、接收社会捐赠资助的组织和单位必须按照慈善活动的要求进行行为规范,并做好收支管理和账目清晰的工作。
4、接收社会捐赠资助的组织和单位需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资金的收支情况和使用情况,并对捐赠者给予真诚的感谢。
四、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益处1、提高社会信任度。
接收社会捐赠资助的组织和单位积极参与慈善公益事业,可以增强社会的信任度和公信力。
这对于慈善组织和基层单位来说都是很重要的,因为它可以为组织和单位带来更多捐赠和支持。
(完整版)接收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办法
接收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办法生效日期:2011年8月6日修订日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我院接收社会捐赠资助卫生事业,规范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资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人)自愿无偿向医院提供资金或物资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
第三条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符合公益目的。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第四条医院各科室必须以法人(医院)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捐赠资助财产必须由计财部统一管理使用。
各科室、职能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赠资助。
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方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事先报告院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并纳入计财部统一管理使用。
第五条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及其增值均属于医院公共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
第六条医院要及时公开受赠受助情况和受赠受助财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由计财部负责每年要在办公网或板报至少公示一次。
第七条医院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实行许可管理的物品,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申领手续。
不得接受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与要求的境外捐赠资助。
第二章捐赠资助的接受第八条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由监察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业务部门对捐赠资助人的捐赠资助方案予以审核,根据捐赠资助项目是否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是否涉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等情况,提出是否接受捐赠资助意见,并报院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后办理。
第九条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当由医院相关归口管理部门(货币资金由计财部,财产物资由国资办、药学部、总务部、设备部)协调捐赠人起草捐赠协议,由医院与捐赠资助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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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社会捐赠管理
办法
海南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捐赠,规范捐赠管理,保障捐赠者和海南大学(以下称“学校”)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规章制度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及捐赠财产的管理、使用。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自愿捐赠,无偿奉献;
(二)兼顾捐赠者意愿与学校利益;
(三)倡导感恩,颂扬慈善。
第四条海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称“教育基金会”)在学校领导下,负责统筹和协调学校接受捐赠中的各类事项,管理、监督学校各级各类捐赠财产的使用和投资,督促捐赠协议的落实,是代表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的唯一单位。
教育基金会设秘书处,主要职责有:
(一)了解和掌握社会上各类捐赠意愿,扩展捐赠潜在资源,推进落实捐赠项目;
(二)编写并及时更新学校筹资项目目录;
(三)协调学校各类社会捐赠及捐赠财产的使用事项;
(四)监督检查捐赠协议执行情况;
(五)审核捐赠财产使用情况;
(六)发布捐赠财产使用情况年报;
(七)组织捐赠仪式、鸣谢纪念活动等;
(八)建立完善《海南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等资料档案;
(八)做好学校与接受社会捐赠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接受社会捐赠
第五条学校欢迎社会捐赠,鼓励校内各单位(部门)和个人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向学校捐赠财产。
第六条校内各单位(部门)、个人在准确掌握捐赠意愿信息后,应及时告知教育基金会秘书处。
第七条教育基金会秘书处或委托校内有关单位(部门)、个人与拟捐赠者充分沟通,协商起草捐赠协议、制定财产管理办法和拟捐赠项目实施方案、经费预算等,商定项目联系人。
第八条捐赠协议不得有对捐赠者构成利益回报的条款;否则,不视为公益捐赠。
第九条项目联系人,受学校委托且经捐赠者同意,履行以下职责:
(一)充分了解捐赠者的相关信息,建立并及时完善严谨的
捐赠者信息储备系统;
(二)向捐赠者全面介绍学校的基本情况(包括办学历史、发展思路、学科特色、优势资源等);
(三)尊重捐赠者意愿,充分沟通协商,起草捐赠协议,制定财产管理办法和拟捐赠项目实施方案、经费预算等;
(四)客观、详细、及时地将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社会评价(包括理事、监事、受益人和媒体评价)定期或在捐赠项目结项后向捐赠者汇报;
(五)在重大节庆日和捐赠者生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准确、及时经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或登门拜访等方式表示问候和祝福,做到“真心、真情打动人心”,增进学校与捐赠者的情感交流;
(六)完成学校、捐赠者和教育基金会秘书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项目运行管理费,指实施捐赠项目的管理运行费用,属于教育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从捐赠资金中按比例提取,并在捐赠协议中约定。
因捐赠资金数额大小不同,有不同的提取数额和比例:
(一)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免于提取;
(二)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统一提取5000元;
(三)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按捐赠资金总额的5%提取;
(四)超过100万元,只提取5万元。
留本资金的项目运行管理费在第一年收益中提取。
第十一条项目运行管理费的主要用途
(一)支付给项目联系人、中介人等直接参与项目的外聘或非专职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
(二)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三)为宣传、推广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四)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五)经学校批准、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它费用。
第十二条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应定期将接收社会捐赠相关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于每学期末向学校做一次全面汇报。
第十三条教育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代表学校与捐赠者签订捐赠协议。
校内其它单位(部门)、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以学校或附属单位的名义签订捐赠协议。
第十四条教育基金会不得在接受社会捐赠中提取回扣返还捐赠者或帮助筹集社会捐赠的组织和个人。
第十五条捐赠者捐赠资金,应统一存入“海南大学教育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