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证新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3.10•【文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物权综合规定正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法信”平台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汇编整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四章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下面是CN人才网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实施》,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等规定办理。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五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前款所称房屋,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或者宗海为单位编成,一宗地或者一宗海范围内的全部不动产单元编入一个不动产登记簿。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不动产登记电子存储设施,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电子数据安全。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依据,其最新版已于2024年3月1日正式施行。
本文将对最新版的细则进行分析和解读,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政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最新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不动产登记机关的权限和职责。
细则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机关的权限和职责,包括受理登记申请、初审、登记证书的发放等。
同时,细则规定了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登记工作的公正、便捷和高效。
二、不动产登记申请和资料准备。
细则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程序和所需资料,包括不动产权属证明、权属证书等。
此外,细则还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流程和方式,例如网上申请、现场申请等。
三、不动产登记中的土地和房地产权利的登记。
细则对土地和房地产权利的登记流程和要求进行了规定,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
细则明确了登记的条件和要求,例如登记义务人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同时还规定了土地和房地产权利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四、不动产登记中的共有权和共同共有权的登记。
细则针对不动产的共有权和共同共有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细则明确了共有权和共同共有权登记的条件和要求,包括各共有人的共有份额和共同共有份额。
细则还规定了共有权和共同共有权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五、不动产登记中的限制权利的登记。
细则对不动产的限制权利的登记进行了规定,包括查封、冻结、抵押等。
细则明确了限制权利登记的条件和要求,例如权利人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支付相应的登记费用。
细则还规定了限制权利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综上所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最新版从多个方面对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登记工作的公正、便捷和高效性。
读者在进行不动产登记申请时,应当仔细阅读并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申请的顺利进行。
不动产登记条例全文
不动产登记条例全文不动产登记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林地使用权登记、草原使用权登记等。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工作程序的要求,保证登记结果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不动产登记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分级管理,上下联动。
第五条不动产登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性的统一管理,省级、地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登记管理。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以不动产登记机构为依托,实现公开、透明、高效和便民的服务。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保护不动产权益,注重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权益。
第八条不动产登记工作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健全不动产登记信息库,提供便捷的查询和服务。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应当注重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培训体系的建设,提高登记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能力。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和惩处机制,严厉打击不动产登记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享受不动产登记服务。
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接受不动产权利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监督,及时处理申请和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工作程序的要求,审核申请材料,确保登记实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制定不动产登记操作规程,明确工作责任和流程,确保登记结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互通共享,提高登记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公开不动产登记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不得违规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涉及公共利益的,应当依法履行公告、征收等程序。
第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涉及知识产权的,应当符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
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一、不动产登记主体和对象的规定
细则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主体,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动产登记部门。
登记对象包括土地、房地产、林地、矿产等不动
产及其权利、权属变动等相关事项。
二、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和方式
细则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和方式,包括登记申请、材料提交、审
查和核准、登记簿册的管理等环节。
登记申请可以采取线上或线下的方式
进行,申请人可以通过不动产登记窗口、自助终端或互联网平台进行申请。
三、不动产权利的确权和变更
细则规定了不动产权利的确权和变更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对于不动产
的权属争议,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解决。
此外,
细则还要求不动产登记部门及时调查登记人的申请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障权利人的权益。
四、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和公示
细则明确了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管理和公示要求。
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
及时更新登记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登记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方便权利人和相关部门查询和核对。
五、不动产登记的监督和处罚
细则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监督和处罚进行了规定。
不动产登记部门应
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对于违
法违规行为,不动产登记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责令改正等措施,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细则的发布和实施,将进一步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规范和统一性,提高不动产权益确权的效率和便捷程度。
这对于促进不动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市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登簿和发证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登簿以及登记完成时间登记申请完全符合登记要求,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登记,将有关的不动产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意味着登记机构对登记事项正当性的认可。
需要注意的是,不动产登记完成的时间是将登记结果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时。
实践中,不少人认为只有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发放给申请人之时登记才完成,而实际上登簿之时登记就已经终结,发证只是登簿的后续行为。
本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物权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二是在效力层面上,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效力低于不动产登记簿,因为《物权法》明确规定,证书与登记簿不一致时,一般以登记簿为准。
二、颁证关于颁证的必要性。
由于登记簿是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只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因此在域外不少国家和地区,颁发证书并不是不动产登记的必经程序。
《条例》第二十一条保留了不动产登记颁证制度,原因在于不动产权属证书可以最为便利地直接证明权利人的财产权利,在我国有着深厚的群众基础。
为了使《条例》能够有效执行,实现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平稳过渡,《条例》第二十一条仍然对颁证进行了规定。
关于证书的统一。
《条例》实施前,我国的不动产因所登记客体的不同而由不同的登记机构分别向权利人颁发相应的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如土地的证书有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四种;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广州、深圳等房地合一的城市颁发的则是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森林、林木或林地登记完成后,发放的是林权证;草原登记完成后,发放的是草原使用权证;水面、滩涂登记完成后,颁发的是水域滩涂养殖证;海域登记完成后,发放的是海域使用权证等。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引言概述: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是指对不动产登记工作进行具体规范和指导的文件,旨在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内容,包括登记范围、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材料、登记费用和登记结果。
一、登记范围:1.1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包括土地、房屋和其他不动产。
1.2 对于土地的登记范围,实施细则规定了土地的用途、面积、地籍等信息需要登记。
1.3 对于房屋的登记范围,实施细则规定了房屋的产权、建造面积、使用权等信息需要登记。
二、登记程序:2.1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公告和发证等环节。
2.2 在申请环节,实施细则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和申请材料。
2.3 在审核环节,实施细则要求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实不动产的真实情况。
三、登记申请材料:3.1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明确了登记申请所需的材料,包括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使用证明、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3.2 对于土地的登记申请,实施细则要求提供土地权属证明和土地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3.3 对于房屋的登记申请,实施细则要求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和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材料。
四、登记费用:4.1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规定了登记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4.2 实施细则要求登记机构按照像关规定收取登记费用,并提供相应的收据。
4.3 登记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应当公示,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
五、登记结果:5.1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规定了登记结果的形式和内容。
5.2 实施细则要求登记机构在完成登记后,向申请人发放登记证明或者登记结果通知书。
5.3 登记结果应当包括不动产的基本信息、权属状况和登记机构的盖章等。
总结:通过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规范和指导,不动产登记工作能够更加准确和有效地进行。
登记范围、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材料、登记费用和登记结果等方面的规定,为不动产登记提供了明确的要求和标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全文(3)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全文(3)(三)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以及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第七十五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全部或者部分在建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一并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的首次登记。
当事人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时,抵押财产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的商品房。
前款规定的在建建筑物,是指正在建造、尚未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
第七十六条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七条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登记证明;(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
在建建筑物竣工,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第七十八条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
预购商品房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为商品房抵押权首次登记。
第五章其他登记第一节更正登记第七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条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最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首先,不动产登记的基本要求包括不动产的标准和相关凭证。
不动产登记的标准主要涉及建筑物的具体位置、用途、面积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属的明晰化。
相关凭证指的是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时需要提供的文件,如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等。
其次,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和方式包括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申请环节中,申请人需要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并提交相关凭证;审查环节中,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准确性;登记环节中,经审查合格的申请将被登记机构录入不动产登记簿册,并颁发不动产登记证书。
第三,不动产登记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土地、建筑物和其他土地上附着物的登记。
其中,对于土地的登记主要涉及土地的权属、使用权和抵押权等方面的登记;对于建筑物的登记主要涉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抵押权等方面的登记;对于其他土地上附着物的登记主要涉及无形资产、设备和机械等方面的登记。
最后,不动产登记的管理和监督主要包括登记机构的职责和监督机构的监管。
登记机构在实施登记工作时需要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登记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监督机构对登记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总之,最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和完善不动产登记工作而制定的。
通过明确登记的基本要求、程序和方式,规范登记的业务范围,强化登记的管理和监督,能够有效地提高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属的明晰化。
2023年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最新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方便不动产登记申请,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规划资源部门是本市不动产登记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
区规划资源部门协助做好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是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
市、区规划资源部门所属的登记事务机构受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委托,具体办理登记事务。
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农业农村、林业、海洋、交通、民防、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法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居住权;(九)地役权;(十)抵押权;(十一)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四条不动产登记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第五条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并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压减办理时间,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登记信息系统办理不动产登记。
本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范由市规划资源部门制定。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制作并永久保存。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第七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
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单元一经设定,不得任意分割、合并;需要进行分割、合并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自然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自然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五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前款所称房屋,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或者宗海为单位编成,一宗地或者一宗海范围内的全部不动产单元编入一个不动产登记簿。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不动产登记电子存储设施,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电子数据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或者篡改不动产登记簿信息。
第八条承担不动产登记审核、登簿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不动产登记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房产过户新规
房产过户新规随着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不断升级,房产过户的相关政策也随之不断地调整完善。
2020年3月1日,新的《不动产登记办法》正式实施,而其中关于房产过户的新规定,更是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会对这些新规进行详细解读。
一、新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办法在新的《不动产登记办法》中,对于房屋的所有权登记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和规定。
继续使用原有的契税单或委托书等方式进行办理房屋过户将不再被认可,所有交易方必须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实名登记。
而新增的“电子签名”以及“不动产权证”的规定,则是将登记工作的效率和安全性都进一步提升了。
二、对卖家身份的更为严格要求为了避免房契转让等问题的出现,新的规定对于房屋卖家的身份进行了更为严格的审核。
卖家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明以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文件,同时要填写正确的证书编号,并签署书面声明等相关材料,以确保房产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过户过程更为规范在新的规定下,不动产登记机构和相关机构的监管更加严格,可对购房人、出售人和不动产中介的身份、资质、资金流动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过户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
同时,该规定还将房屋过户规定的时间限制定为多次过户、新划入的物业、移交特定条件等实际情况,极大地规范了过户过程,有效避免了过户过程中的乱象。
四、对于房屋交易价格的控制在新规中,对交易价格的控制也更加明确。
在过户过程中,不得低于相关机构的评估价格,也不得低于政府实际控制的最低限价。
此外,为了避免过户过程中的涂改等问题,新的规定中还进一步规定了交易款项的支付方式及资金渠道等相关内容。
总而言之,新的不动产登记办法将有效的规范了房产过户相关的方方面面,提高了过户过程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同时,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将需依靠新规的有效执行、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服务质量。
因此,在过户过程中,以及房产交易前,买卖双方需详细的将政策及相关规定了解清楚,并选择正规渠道进行交易,以确保房产过户的顺畅。
不动产登记条例全文
不动产登记条例全文不动产登记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为不动产权利设立抵押、查封、预告登记等事项,或者依法审查确认不动产权利,所进行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机关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关是指依法设立的用以处理不动产登记事务、管理不动产登记档案、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机构。
第四条不动产登记机关为市级、县级两级。
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机关依法享有不动产登记的独立行使权。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保证登记工作的及时性和有序性;(二)配备符合登记工作需要的人员;(三)确保登记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四)保障不动产权益人合法权益的查阅权。
第三章不动产登记事项第七条不动产登记事项包括:(一)设立不动产权利的抵押、查封、预告登记等;(二)变更不动产权利的登记;(三)设立权利限制的登记;(四)注销不动产登记;(五)海域使用权登记。
第八条不动产登记应当核实以下事项:(一)不动产的基本情况;(二)不动产权属人;(三)不动产权利的内容、范围和期限。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应当提供以下信息:(一)不动产的地址和坐落;(二)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住所或者营业地址;(三)不动产权利的内容、范围和期限;(四)设立不动产权利的抵押、查封、预告登记等情况。
第四章不动产登记程序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程序包括提出登记申请、接受申请、验证情况、登记核发证书等环节。
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应当提供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住所或者营业地址;(二)不动产的地址和坐落;(三)不动产权利的内容、范围和期限;(四)其他必要的申请事项。
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亲自填写并加盖公章或者个人签名。
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不动产登记申请进行受理,并告知申请人:1. 受理登记的费用和时限;2. 需要补充、改正的内容;3. 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最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最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规定办理。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五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前款所称房屋,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或者宗海为单位编成,一宗地或者一宗海范围内的全部不动产单元编入一个不动产登记簿。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不动产登记电子存储设施,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电子数据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或者篡改不动产登记簿信息。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立法宗旨1.2 适用范围1.3 不动产登记的原则第二章:不动产登记机构2.1 登记机构的设立2.2 登记机构的职责2.3 登记人员的资格第三章:不动产登记簿3.1 登记簿的设置3.2 登记簿的内容3.3 登记簿的保管第四章:登记程序4.1 申请登记4.2 受理登记4.3 审核登记第五章:不动产权利登记5.1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5.2 房屋所有权登记5.3 其他不动产权利登记第六章:不动产权利的变更、转移和注销登记6.1 变更登记6.2 转移登记6.3 注销登记第七章:不动产权利的限制登记7.1 抵押权登记7.2 地役权登记7.3 其他权利限制登记第八章: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8.1 查询主体8.2 查询范围和方式8.3 查询费用第九章:法律责任9.1 违规登记的法律责任9.2 信息泄露的法律责任9.3 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10.1 相关术语解释10.2 施行日期10.3 过渡期安排第十一章:签字栏11.1 制定机关代表签字11.2 审核机关代表签字11.3 制定日期11.4 施行日期以上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目录。
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立法宗旨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不动产登记活动。
1.3 不动产登记的原则不动产登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机构2.1 登记机构的设立不动产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
2.2 登记机构的职责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设立、维护、更新等工作。
2.3 登记人员的资格从事不动产登记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不动产登记簿3.1 登记簿的设置不动产登记簿应当以电子介质为主,确保登记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等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实施。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实施应坚持依法、依规、依程序、准确、高效、公正、公开、方便的原则。
第四条不动产登记是一种行政行为,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受公众监督。
第五条不动产登记应当按照注册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不得因种类、权利性质、纠纷等因素而优先或者拖延办理。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和细则第六条不动产登记包括现状登记、权证登记和记名式登记。
第七条现状登记是指对不动产的自然状况、地类、土地使用权等情况进行登记。
现状登记的材料包括:不动产权属证明、权籍调查报告、不动产界址和用途证明、自然状况和地类证明等。
第八条权证登记是指对不动产的权属状况进行登记,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和其他权益登记。
权证登记的材料包括:权证申请书、权属证明、交易等转让合同等。
第九条记名式登记是指对权属状况已经证明的不动产进行登记,即不再要求提供权属证明的材料。
第三章登记程序和办理流程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核准、登记簿面填写、档案存放等环节。
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流程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健全信息系统,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登记材料和证明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应当准备以下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明;(二)权属证明;(三)不动产界址和用途证明;(四)自然状况和地类证明;(五)交易等转让合同等。
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负责审核登记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出具登记证明,确保登记成果的及时告知登记申请人。
第五章登记费用和减免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登记费用。
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费用的收费标准和项目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九条登记申请人可以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税费减免政策,按照实际需要申请减免登记费用。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不动产登记暂行规定》。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法》(以下简称“不动产法”)确定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编制的法规,用于细化不动产登记制度,保护人民群众的不动产权利、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不动产登记的要求1、登记申请者应当提交必要的文件和书面说明,并经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的审核和核实,符合法定形式。
2、不动产登记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细则的规定完成。
3、不动产的登记应该符合国家的建设规划和土地使用规定,不能违反以上两项规定。
4、不动产登记有效期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登记人应及时更新登记信息。
三、登记程序1、申请登记:依法设立或变更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将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具有证明性的申请材料、申请书。
2、登记审核:由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审核申请内容,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
3、登记实施:经审核同意后,将当事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申请书等资料载入不动产登记系统,并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4、登记变更:不动产权属人变更、用途变更等变更情形,应有书面变更申请,提交相应变更材料,经登记主管部门审核,及时变更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的义务1、纳税义务:不动产登记的所有人应缴纳财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款,并及时与税务机关进行信息沟通。
2、义务保护:登记人应当履行自身的保护义务,对不动产的安全及基本权利的保护负有责任。
3、责任承担:所有人有义务承担不动产登记注册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五、不动产登记的作用1、强化不动产所有者的权利:通过不动产登记,有效地确定不动产的所有者,使其享有合法的物权,确定不动产权利的效力。
2、推动经济发展:不动产登记的实施,有效地鼓励参与不动产交易的双方加强准备,提高交易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3、便利信息交换:不动产登记有助于政府和企业之间建立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信息交换和共享,有效地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
六、监督措施1、房管机构:房管机构负责督促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管理不动产登记,加强监督督促责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维护不动产登记领域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不动产登记技术应用,提升数据质量和服务效能,保障不动产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组织建设,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便民服务,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四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互通有无,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协同办理能力。
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的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不动产权益人的法律意识和知识水平。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及时处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不动产登记证书。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和受理第八条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规定。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依法受理或者驳回不动产登记申请,并告知申请人相关的处理结果。
第三章不动产登记的审查和登记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不动产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权属状况,以及不动产的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符合法律法规和不动产登记机构规定的申请,及时进行登记,并出具不动产登记证书。
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审查,应当依法进行,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审查结果。
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不动产登记机构规定的申请,应当立即驳回,并告知申请人相应的理由。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0修正)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0修正)一、总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本细则。
二、登记内容1.不动产登记应当包括:房屋及其附属构筑物、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权、林权等不动产权利状况。
2.不动产登记应当记录的内容包括:不动产名称、坐落、面积、用途、权利人、权属来源、登记机构、登记时间等。
三、登记流程1.不动产登记申请: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向登记机构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权利人姓名(名称)、证件种类、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不动产描述等内容。
2.权属调查:登记机构接到不动产登记申请后,应当进行权属调查,核实不动产权属和权利状况,确保登记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登记审查:登记机构对不动产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申请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对有关材料和证明进行审核。
4.登记登簿: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及时登簿并出具不动产登记证书;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并通知申请人申请补正或重新申请。
5.公示告知: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完成后,及时对相关登记信息进行公示,并通知权利人。
四、信息管理1.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的电子化存储和查询。
2.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行政部门的信息共享,确保登记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准确性。
五、登记机构1.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具有专业人员和相应的设备,提供高效、便捷的登记服务。
2.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六、监督管理1.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登记工作的规范运行和公正执行。
2.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及时受理和处理相关投诉和举报。
七、法律责任1.对故意提供虚假材料、不实情况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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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正式生效,房产证不再实行,不用纠结土地年限了!
不动产登记正式生效!业主不用再纠结70年产权还是40年产权啦!关于补年限问题:物权法已生效,该法明确了公私财产的受保护权。
我国规定住宅用地的最高年限70年,商业用地40年(有特殊50年限),综合用地50年。
现已明确,届满自动续期。
需要届满期前一年申请续费。
01
不动产登记正式生效,
不用纠结土地年限!
《城市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和《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有相关规定内容。
补的费用不会超过5位数,最低不得低于15.6元/平米。
就是100㎡的房子最低只需要补费1560元。
因此不论是40年产权、50年产权还是70年产权,到期均有明确的规定!简言之如下:
第一,如果国家没有其他规划,业主只需续交土地出让金即可继续使用;
第二,若有其他规划,需要拆迁,则商业补偿按照1:3补偿,是住宅的三倍!
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简称《不动产证》,基本包含了房产证、土地证、林地证的绝大多数内容。
房产证的内容仅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情况、房屋坐落、登记时间、房屋性质、规划用途、房屋状况和土地状况。
不动产证上,除了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位置等原来房产证内容外,还增加了镭射区、不动产单元号、使用期限等内容。
其中,不动产单元号,具有唯一代码,相当于证书记录的不动产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身份证号”,通过不动产单元号就可以锁定该不动产信息。
按照国家“不变不换”的原则,现有房产证、土地证等各类不动产权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
也就是说,旧证、新证同时都具有法律效力。
但对于新购房屋等不动产首次办理产权证、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以及转移登记等手续的市民,将逐步换发新的不动产证。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首要作用在于保护个人产权,买房办证手续更加便捷。
普通百姓买房将不必再多部门来回跑,所有手续都
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一站完成。
02
不动产权证书是什么?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指将原来分散在土地、房屋、海域、林地等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一个部门,核发统一的不
动产权证书。
不动产统一登记实现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证、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的“四统一”,最大限度地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实现简政高效。
不动产统一登记实行后,市民新购商品房办证,将由原来分别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改为1个部门办理1本《不动产权证书》即可,保持收费不变,原来各部门依法已经发放的证书继续有效,不强制要求更换证书,不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02
关于不动产权证的解答
1不动产权证和房产证有何不同?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权的证明。
其中,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管理,并永久保存。
按相关规定来看,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新的不动产权证和房产证相比,有何区别?
首先,不动产权证比房产证产权内容更详细。
还增加了镭射区、不动产单元号、使用期限等内容。
其次,房产证对房屋使用年限和房屋价格采取了规避态度,而“不动产证”则对使用年限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张不动产权证书最醒目的变化是有一串由28位数字组成的不动产单元号。
这串号码如同这套房子的“身份证号”,全国唯一。
通过它可以锁定该套房产的宗地信息,保障不动产所有人的财产安全。
3登记后,原有房地产权证还有效吗?
按照国家“不变不换”的原则,新证颁发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4不动产登记,我们受到什么影响?
卖房更方便(再不用土地、房屋多个部门跑手续);
一房多卖?再不会!(可查询不动产产权归属,防坑又防骗);
农民受益(农村土地作为集体土地的一部分纳入统一登记)。
5不动产登记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登记完成后,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6申请不动产登记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①登记申请书;②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③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④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⑤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⑥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7房产证有我的名字,房子就有我的份?
不!一!定!房产证升级为不动产证后,根据有关规定,房产所有权的最高效力来自于房产登记;房子作为不动产物权,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都需要依法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
就是说“房产证”上的名字根本没意义,“不动产登记簿”上的名字才标志着房产的真正所属。
所以赶快看看你家房子的房产登记上有没有你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