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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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5•【字号】台政办发[2008]98号•【施行日期】2008.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08〕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大省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43号),以及台州市政府《台州市质量兴市工作实施意见》(台政发〔2002〕44号)等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台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台州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在工业(含农产品加工业)、工程建设、服务等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和宁缺毋滥的原则,在企业自愿提出申请的基础上,每年组织评审一次,获奖企业数每年不超过3家。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管理专家和质量专家组成。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制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方针政策,批准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决定拟奖企业名单,处理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台州市荣誉市民享受礼遇事项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台州市荣誉市民享受礼遇事项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台州市荣誉市民享受礼遇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23•【字号】台政办便函〔2018〕30号•【施行日期】2018.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台州市荣誉市民享受礼遇事项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充分调动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外籍人士和市外其他人士支持参与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建设的积极性,鼓励台州市荣誉市民继续关心支持台州建设发展,根据《台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现将落实台州市荣誉市民(以下简称荣誉市民)享受礼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荣誉市民可应邀列席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等重要会议;在我市举办重大庆典活动或以市政府名义主办、承办全国性和国际性赛事、会议或经贸活动时,应适当安排荣誉市民参加,并提供贵宾礼遇;各单位在组织专题调研、决策咨询、国内考察等活动或举行立法听证会、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等涉及社会民生领域的听证会可视情邀请部分常住本市的荣誉市民旁听。

具体人选和数量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以及各举办单位与荣誉市民对应的市级归口管理单位协商确定。

二、荣誉市民进出台州有关客运口岸时,出示荣誉市民证,各查验单位应提供礼遇通道或通关便利。

台州机场参照航空公司贵宾服务,为荣誉市民提供优先值机和贵宾室休息服务。

台州各地火车站应为荣誉市民提供贵宾通道和贵宾室休息服务。

市边防检查、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应开通绿色通道,为荣誉市民优先办理通行手续。

市交通、港航部门为荣誉市民进出客运通道提供优先购票、便捷通过服务。

市、县公交公司应为荣誉市民本人提供免费乘车服务。

三、荣誉市民子女申请就读或转入就读我市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的,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28•【字号】江府〔2015〕18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江府〔2015〕1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江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业经市政府十四届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外侨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28日江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江门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鼓励和表彰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慈善公益事业、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士和国内非本市户籍人士,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居住国(地区)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类别条件之一的非本市户籍国内外公民,可以被授予“江门市荣誉市民”称号:(一)社会文明风尚建设类。

热心社会公益,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积极参加义工服务,为本市公民道德建设做出特殊贡献,有力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二)慈善公益捐赠类。

个人为本市慈善公益事业无偿捐赠金额累计折合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按当年汇率折算累计,下同)。

(三)对外友好及合作交往类。

为促进本市对外交往,增进友谊,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发展经济、科技、文化等双方合作交流做出特殊贡献或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企业投资类。

在本市投资企业的实际到位资金累计折合人民币1亿元(含)以上,并已正常投产两年(含)以上,而且在最近的连续两年为当地缴纳税收达到年均人民币1,000万元(含)以上。

投资方不包括国有企业或我国驻外机构在本市的独资或合资企业。

投资项目须属于国家产业政策的鼓励类、现代农业类、先进制造业类或现代服务业类等。

绍兴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2015)

绍兴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2015)

绍兴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2015)第一条为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和外国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予“绍兴市荣誉市民”称号,必须坚持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对我友好、本人自愿的原则。

第三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和外国人,可以授予“绍兴市荣誉市民”称号:(一)对本市制定经济发展,城乡规划,保护环境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等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方面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二)积极为本市引进资金、高新技术、高端人才,为促进本市经济发展、增强区域竞争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三)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享有较高社会声誉,为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行业的权威、领军人物或国际知名人士,对本市相关领域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四)热心资助本市社会公益事业或慈善事业发展的;(五)在促进本市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建立国际友好城市关系、提升国际形象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六)为本市作出其他方面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士,可以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推荐为荣誉市民人选。

第五条推荐荣誉市民人选,应分别向以下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一)被推荐人是华侨、外籍华人和外国人(不含外籍专家)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与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二)被推荐人是港澳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三)被推荐人是外籍专家的,向市人民政府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四)被推荐人是台湾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六条本市荣誉市民的推荐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一般每年进行一次,符合条件的,遵照以下程序办理:(一)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二)填写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绍兴市荣誉市民推荐表》,连同经被推荐人确认的申报材料,向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在申报前应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及有关部门的意见;(三)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征询有关单位的意见,研究提出初审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协调、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四)市人民政府将审核确定的荣誉市民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台州市综合受理员等级评定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台州市综合受理员等级评定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台州市综合受理员等级评定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11•【字号】台政服〔2021〕23 号•【施行日期】2021.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台州市综合受理员等级评定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台政服〔2021〕23 号各市级审批部门,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台州湾新区行政审批和投资服务局:为加快推进我市营商环境建设突破年“窗口形象”工程有效实施,做好综合受理员专业化职业化一体化建设,现将《台州市综合受理员等级评定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2021年6月11日台州市综合受理员等级评定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的认定和评聘第三章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管理第四章其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综合受理员等级评定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水平,确保等级评定公平、公正,打造高质量政务服务队伍,助推政务服务数字化改革,根据《行政办事员(政务服务综合窗口办事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人社厅发〔2020〕113号)、《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任务分解方案》(台市委办发〔2021〕4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受理员等级评定专家的认定、评聘、管理和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专家库的管理和专家库日常操作管理人员的培训,加强网络设施建设。

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做好专家库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库的作用。

第二章专家的认定和评聘第四条评定专家分为综合专家和业务专家。

评定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综合专家应具备基本条件:1.原则上为行政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具有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2.参加过系统的培训,具备人才测评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与技能;3.能参与研制评定试题和探索评定技法,掌握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等各种面试组织方法;4.具有较为丰富的面试工作经验,熟练掌握面试工作流程和规则;5.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6.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等级评定工作。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29•【字号】台政办发〔2018〕59号•【施行日期】2018.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台政办发〔2018〕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扶持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29日台州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社会工作扶持激励机制,推动社会工作向本土化、职业化、专业化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机构等的扶持和奖励。

第三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在党委领导下,由各级政府负责。

民政部门履行主管部门职责,组织、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扶持和奖励。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是指考取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且在本市社会工作相关领域从业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专职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社区服务中心)等从事社区服务管理和党建工作,与街道(乡镇)等签订劳动合同,纳入专职管理的就业年龄段的全日制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本地社工机构是指在本市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人才培育基地,是指社会工作各类人才接受理论水平提升培训的场所,原则上为党校、开设社会工作专业的大中专院校,社会工作协会以及在本市登记成立的从事社会工作相关培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人才实训基地,是指为社会工作各类人才提供实务能力提升训练的场所,原则上为本地社工机构或社会工作协会。

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12.04•【字号】台政服〔2019〕38号•【施行日期】2019.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台政服〔2019〕38号各处室、各窗口:为建一流队伍、树一流作风、创一流业绩,提高审批服务水平,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现将《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2019年12月4日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实施意见实施“最多跑一次”改革以来,我市的政务服务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但离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高质量的服务需求以及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目标仍有差距。

为积极破解原有前台窗口人员队伍问题,提高群众和企业到中心办事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高质量发展,我市在全省率先推行“四制四化”,破题窗口受理队伍管理体制改革。

为进一步做好窗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工作,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围绕打造“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目标,以“创一流效率,做一流服务”为工作理念,瞄准优化服务和透明高效两大核心,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积极践行“五心”“妈妈式”服务,让企业和群众来行政服务中心办事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工作目标通过推行“四制四化”窗口受理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破解原有前台窗口人员临聘比例过高、稳定性差、忙闲不均、服务动力不足、服务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通过公开竞聘、“差异化”薪酬分配、积分制、考级制管理,大幅提升窗口队伍素质,有效激发窗口人员内生动力,实现减员增效,服务提质,力争使窗口人员精减50%以上,人均年收入提高近七成,着力打造一支结构合理、服务优质、素质优良的受理队伍。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7.23•【字号】甬政发〔2023〕42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23〕4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现将《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2023年7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三章申报评定第四章待遇和管理第五章附则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表彰对本市“争创市域样板、打造一流城市、跻身第一方阵”作出突出贡献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和其他非宁波户籍的“宁波帮”、帮宁波人士,进一步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建设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和其他非宁波户籍的“宁波帮”、帮宁波人士,可以申报宁波市荣誉市民:(一)为促进本市对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提升本市国际形象和影响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二)为促进本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三)为本市制订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乡规划,保护生态环境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或者信息,被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四)为本市引进资金,在本市直接投资,拓展国内外市场,促进经济建设和经贸活动作出突出贡献的;(五)为本市引进高新技术、高端人才,对本市科技进步、创新驱动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六)为本市发展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七)为本市发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八)为本市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三条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纳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规范管理,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次。

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及待遇规定(精简篇)

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及待遇规定(精简篇)

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及待遇规定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及待遇规定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和表彰在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友好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友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国内市外人士,根据山东省政府《授予外国友人荣誉公民称号的规定》(鲁政发〔2016〕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予外国友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国内市外人士泰安市荣誉市民称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泰安市荣誉市民称号为市政府授予外国友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国内市外人士的荣誉称号。

泰安市荣誉市民一般每两年评选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适时办理。

第四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的外国友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国内市外人士,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授予泰安市荣誉市民称号:(一)在促进我市对外交往、扩大对外交流合作、促成国际友好城市和友好合作关系方面,贡献突出,有实质性合作成果的;(二)在引进资金、高新技术、高端人才,投资兴办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等方面对我市经济发展贡献突出的;(三)在我市制订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和推动技术进步、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四)积极宣传泰安、泰山,在我市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贡献突出的;(五)一次性或长期捐赠、资助我市社会公益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六)在相关领域、行业为我市做出突出贡献,并与我市长期保持友好交往的知名人士;(七)为我市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五条授予泰安市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单位征得本人同意,经主管部门审查,向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

各部门、各单位应从严掌握、慎重对待,认真声誉高、影响好、贡献突出、符合条件的人士;(二)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会同市公安、安全、宣传、台办、财政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上级有关部门意见;(三)符合授予条件的,由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示;(四)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后,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五)市政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向被授予泰安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泰安市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泰安市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由市政府统一制作,证书由市长签署。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行政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行政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行政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07•【字号】台政发〔2017〕17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行政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台政发〔2017〕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行政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7日台州市行政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行政奖励的激励、引导作用,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创造性,规范奖励表彰工作,根据《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对有关个人、集体实施的行政奖励。

前款所称集体,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也可以是这些组织的内设机构、组成部门以及经批准成立的临时组织(攻关组、项目组、抢险队、专案组等)。

第三条行政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注重实绩、总量控制、从严掌握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行政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政府其他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和本细则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行政奖励的种类和条件第五条行政奖励分为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

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二)对作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三)对作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四)对作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荣誉称号。

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按照《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奖励:(一)在生产(工作)岗位忠于职守、勇于改革、敢于创新,为台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成绩的;(二)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台州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三)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台州建设,平安台州建设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四)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当代台州人共同价值观,建设文化强市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五)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发展社会事业,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六)在推进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加快建设美丽台州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七)在加强国防建设,促进台州对外交流与合作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八)在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九)在推进重大工程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作出突出成绩的;(十)在其他领域作出突出成绩的。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05•【字号】台政办发[2014]79号•【施行日期】2014.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4〕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2014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5日2014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考核办法为进一步增强为民办实事工作考核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发挥考核对为民办实事工作的推动作用,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度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台市委办〔2014〕11号),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2014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包括十方面共24项,具体工作目标和任务参照《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14〕56号)。

三、考核组织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市“五水共治”办等单位做好各自牵头项目的考核工作。

四、考核分值设置和计分方法为民办实事项目总分为100分(其中部门考核70分,创先争优30分),折算为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分值为4分。

(一)部门考核(70分)。

各牵头单位要根据为民办实事工作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落实,及时组织督查并通报,结合各地的工作情况,对实事项目的最终完成进行考核打分。

(二)创先争优(30分)。

市政府办公室将综合为民办实事日常工作、督查、民调及受上级部门表彰等情况,分板块评出一、二、三等奖,分别得30分、25分、20分。

台州经济开发区优胜等次评定参照三区进行。

台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台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台州市政府质■奖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标准强市、质量强市、品牌强市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强化标准创新引领,促进提质增效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台州市政府质量奖设3个奖项,包括“台州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和“台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以下简称“标准奖”)和“个人奖二“质量奖”授奖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的组织。

“标准奖”授奖对象为将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实施后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团体等组织。

“个人奖”授奖对象为在质量管理理论研究、质量管理方法创新方面或在标准化理论研究、标准研制、标准推广实施、国际标准化或标准化综合管理、国际标准组织治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包括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一线员工。

第三条“质量奖”每次获奖组织名额不超过8个,“标准奖”不超过8个,“个人奖”各不超过2个,每二年评审1次。

为推进台州市政府质量奖梯度培育创建,设立“台州市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和“台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鼓励奖”,每次获奖名额按当年度申报和评审情况确定,最多各不超过8个。

第四条“质量奖”依据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评审;“标准奖”依据《台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分细则》评审;“个人奖”依据《台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评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市政府成立台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评审“标准奖”时为市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下同)成员单位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代表和专家学者共15人组成,其中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等4人为常任评审委员,并在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中随机抽取5人,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分别随机抽取1人,在行业协会代表中随机抽取1人,在专家学者中随机邀请3人。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台州市创建全国质量兴市先进市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台州市创建全国质量兴市先进市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台州市创建全国质量兴市先进市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8•【字号】台政发[2007]30号•【施行日期】2007.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台州市创建全国质量兴市先进市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台政发〔2007〕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自2002年我市开展质量兴市工作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企业界的共同努力下,质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全市的质量意识和产品质量水平明显提高,涌现了一大批知名品牌企业和品牌产品,标准、计量等企业基础性工作不断夯实,台州城市的品牌影响力逐步提升。

2006年,我市被评为“全国质量兴市先进市”。

为进一步推进质量兴市工作,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市政府决定授予椒江区人民政府等15个单位“台州市创建全国质量兴市先进市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史金辉等58位个人“台州市创建全国质量兴市先进市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予以通报表彰(具体名单附后)。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在今后的质量兴市工作中做出更大的成绩。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以先进为榜样,为打造质量台州、品牌台州,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台州市创建“全国质量兴市先进市”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台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台州市创建“全国质量兴市先进市”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集体(共15个)椒江区人民政府黄岩区人民政府温岭市人民政府玉环县人民政府市经济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椒江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黄岩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路桥分局临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温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玉环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天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仙居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三门县海游镇人民政府二、先进个人(共58人)史金辉市经委厉祖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尹明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章建华市工商局李志盛市科技局包宏进市农业局郑富国市统计局高雷达台州日报社程建平台州广播电视总台许文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椒江分局林玉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椒江分局黄玉明椒江区洪家街道办事处潘管德椒江区海门街道办事处王如武椒江区下陈街道办事处李震杰黄岩区政府办公室王士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黄岩分局何学杰黄岩区江口街道办事处陈松黄岩区新前街道办事处吕孔妙黄岩区东城街道办事处沈新国路桥区人民政府花文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路桥分局方德路桥区科技局蔡邱邱市工商局路桥分局梁丽萍路桥区蓬街镇人民政府蒋洪临海市政府办公室项昌达临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XXX 临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李文奇临海市工商局徐大才临海市工商局林日运临海市林业特产局冯彦顶临海市农业局陈根连温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林静温岭市工商局江胜温岭市工业经济局郏宣卿温岭市农业林业局陈海蓉温岭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颜云才温岭市大溪镇人民政府李云斌温岭市箬横镇人民政府章勇玉环县人民政府王通伟玉环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林法土玉环县坎门街道办事处史炜荣玉环县城关街道办事处蔡国庆玉环县楚门镇人民政府潘良法天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林江宝天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洪呈港天台县工商局朱伟天台县经贸局葛世革天台县科技局应良水仙居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光火仙居县工商局胡玲玲仙居县科技局朱水星仙居县农业局姚永德仙居县经济贸易局陈杰三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卢旭日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叶继跃浙江三维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吴伟淡浙江亚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郑志柳浙江奋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21•【字号】台政办发〔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台政办发〔2018〕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21日台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台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评审和授予工作,根据2017年10月30日台州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台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授予、撤销荣誉市民称号工作的协调、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外籍人士和市外其他人士为本市作出突出贡献的认定和明确台州市荣誉市民在本市可享受的礼遇。

第四条台州市荣誉市民人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认定其为促进本市对外友好交往、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交流贡献突出。

(一)在其所在国家或地区享有较高社会地位、有较好声誉和较大影响力,在推动本市缔结与发展国际国内友好城市关系中成果显著或有重大贡献的;(二)为本市开展各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提升城市形象发挥积极作用,成效显著的。

第五条台州市荣誉市民人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认定其为促进台(州)台(湾)交流合作和祖国统一贡献突出。

(一)在推进本市与台湾地区创业创新、产业合作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二)长期致力于促进本市与台湾地区各领域交流,为本市与台湾地区人员往来以及民间团体对接创造条件,并取得显著成果的。

第六条台州市荣誉市民人选符合以下条件的,认定其为本市制订经济发展战略、城乡发展规划、保护环境和合理开发、科学利用资源等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提出重要建议贡献突出。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模范【发文字号】台政办发[2016]49号【发布部门】台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6.21【实施日期】2016.06.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台政办发〔2016〕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21日台州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发挥市劳动模范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激励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十三五”宏伟蓝图,建设“一都三城”和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建功立业,根据《浙江省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台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劳动模范应发扬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的劳模精神,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充分发挥先进模范作用。

第三条市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负责。

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

第二章评选表彰第四条市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在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国籍工人、农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他劳动者。

市模范集体评选范围:在各行各业的基层单位中作出特别贡献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社会组织。

第五条市劳动模范的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当代台州人共同价值观;(二)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三)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台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台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台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08.26•【字号】台州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施行日期】1996.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台州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告公告(第18号)《台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已于2008年5月16日经台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修订,现予公布。

台州市人大常委会2008年8月26日台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1996年2月13日台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3年1月10日台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08年5月16日台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会议修订)第一条为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港澳台同胞、外国人、华人华侨和市外其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予“台州市荣誉市民”称号,坚持“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对我友好,本人自愿”的原则。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港澳台同胞、外国人、华人华侨和市外其他人士,可以授予“台州市荣誉市民”称号:(一)为促进本市对外友好交往、扩大对外经济文化交流合作,贡献突出的;(二)为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出重要建议,贡献突出的;(三)在本市投资或为本市引进资金、人才、先进技术和设备,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四)为发展本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贡献突出的;(五)资助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六)对本市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四条授予“台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征得本人同意后推荐,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五条被授予“台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台州市荣誉市民证书》。

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台州市文明街

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台州市文明街

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台州市文明街道、文明(示范)社区的通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台市委办[2011]6号
【发布部门】台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1.21
【实施日期】2011.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台州市文明街道、文明(示范)
社区的通报
(台市委办〔2011〕6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台省部属各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全市各街道、社区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文明创建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并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授予黄岩区东城街道等14个街道第二批台州市文明街道荣誉称号,授予椒江区白云街道广厦社区等 10 个社区第四批台州市文明示范
社区荣誉称号,授予。

台州工匠评选条件

台州工匠评选条件

台州工匠评选条件台州工匠评选条件近年来,台州市积极推动工匠精神的传承与发展,为了鼓励和表彰在各个行业中具有卓越技艺和职业道德的工匠人才,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都会举办台州工匠评选活动。

那么,到底什么样的人才才能被评为台州工匠呢?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台州工匠评选的条件。

台州工匠评选的基本条件是要求候选人必须在台州市注册并从事相关行业工作,具有合法的职业资格证书。

这是评选工匠的基础条件,也是保证工匠技能和职业素养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台州工匠评选要求候选人在所从事的行业中具有卓越的技术能力和创新能力。

这包括技术熟练程度、技艺传承、技术创新等方面的表现。

评选过程中,会通过考核、实践操作、技能竞赛等方式来评估候选人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台州工匠评选还注重候选人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

候选人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积极履行职业责任,具备团队合作精神,并且在工作中能够展现出对工作的热爱和执着追求。

参评的候选人还要具备较高的社会声誉和影响力。

他们在所从事的行业中应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能够为行业作出贡献,并为社会做出积极的示范。

台州工匠评选还注重候选人的培养和发展潜力。

评选工匠不仅要看候选人的过去表现,更需要看他们未来的发展潜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评选中会重点考察候选人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等因素,以确定他们在未来能够持续发展和带动行业进步的能力。

台州工匠评选的条件主要包括:具备合法的职业资格证书;在所从事的行业中具有卓越的技术能力和创新能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具有较高的社会声誉和影响力;具备培养和发展潜力。

这些条件旨在选拔出在各个行业中具有卓越技艺和职业道德的工匠人才,以推动台州市工匠精神的传承与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未来,我们相信,在台州市工匠评选活动的推动下,会有越来越多的工匠人才脱颖而出,为台州的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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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法规类别】优抚制度
【发文字号】台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发布部门】台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8.08.26
【实施日期】1996.0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台州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告公告
(第18号)
《台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已于2008年5月16日经台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修订,现予公布。

台州市人大常委会
2008年8月26日
台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1996年2月13日台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3年1月10日台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08年5月16日台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港澳台同胞、外国人、华人华侨和市外其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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