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气象站气象观测场围栏与周围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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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

各类气象站气象观测场围栏与周围障碍物

边缘和各种影响源体边缘之间距离的保护标准

“障碍物”是指建筑、作物、树木等影响观测场气流通畅或探测资料代表性、准确性的物体。

“孤立”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看去,与邻近物体的横向距离≥30米的单个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角度≤22.5度的障碍物。

“成排”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看去,单个物体或两个单个物体的横向距离≤30米的集合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角度>22.5度的障碍物。

“障碍物高度的倍数”是指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的距离与障碍物最高点超出观测场地面的高度的比值。

“大型水体距离”是指水库、湖泊、河海等水体的历史最高水位距观测场围栏的水平距离。

附表6:大气本底台站保护区划分和保护标准

注:保护区范围半径的确定需要根据当地的气象条件进行评价后划定。其原则是,在主导和次主导风向上,保护半径取较大值,在非主导风向上保护半径取较小值。本标准参照世界气象组织(WMO)的相关标准制定。

南汇气象局与工地距离500米左右

事实:建房超高破坏气象探测环境

2002年6月,贺礼华与蒋受述等人,在衡南县三塘镇政府购买位于322国道旁衡南县气象局西侧的一块土地建私房。2003年11月建至五层封顶,楼高为19.8米。

而国家颁布的《各类气象站气象观测场围栏与周围障碍物边缘和各种影响源体边缘之间距离的保护标准》明确:国家一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与成排障碍物距离,应大于或等于障碍物高度的8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小于或等于7.13度。贺礼华等人建房与县气象局观测场的最近距离为29.4米,那么楼高应小于或等于3.67米,另加观测场土体高度2.83米,则楼高依法不得超过6.5米。显然,19.8米的楼高超高13.3米。房屋竣工后,每天16时至傍晚,观测场两个测温仪测出的温度不一致。也就是说,西侧房屋超高致使该气象局1年多时间向国家和亚洲气象中心、世界气象组织提供的气象数据严重失真,气象探测环境已遭破坏。

衡南县气象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因地面气象探测获取的大气近地面层温度、气压、湿度、风、日照等气象要素资料,是气象部门研究气候变化规律、做好防灾减灾,为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提供气象服务,进行国际气象情报交换的基本依据。因此气象探测环境受《气象法》保护,周边建筑物必须按规定高度建设,并经省市气象机构批准。2002年11月,衡南县气象局向建设方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告知书》,责令其报批施工图。2003年8月,该建筑物建至第四层时,县气象局再次向建设方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告知书》,并于同年9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建设方10日内拆除房屋超高部分或采取补救措施 如加高观测场土体高度 ,处罚款5000元。但建设方还是将房子建好了五层。县气象局只好申请衡南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南县法院经实地调查,于2004年3月26日和同年4月23日,分别作出行政裁定,准予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建设方的门面进行查封。

建设方:请求法院撤销《行政裁定》

2004年9月5日,建设方提出:一是他们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二是土地是从三塘镇政府购买的,建筑物的规模及层高都白纸黑字写在上述“两证”上。三塘镇政府事先并没有告知他们不能建设五层以上楼房,如果告知了,他们不会在此处买地建房。遂请求衡南县人民法院撤销《行政裁定》。

衡南县气象局的代理律师邓寒鸣、赵盛丽认为,建设方对县气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依法应当自觉履行。建设方目前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事后补办的“两证”与违反《气象法》没有因果关系,况且违法的不是三塘镇政府,三塘镇政府因而与本案无关。

目前,此事已引起衡南县委、县政府等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衡南县人民法院于12月5日对是否撤销《行政裁定》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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