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开选聘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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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公开选聘会计咨询专家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公开选聘会计咨询专家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公开选聘会计咨询专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7.15•【字号】吉财会函〔2022〕1249号•【施行日期】2022.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公开选聘会计咨询专家的通知吉财会函〔2022〕1249号各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会计人才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预算体制改革中的基础性作用,推进《吉林省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吉财会〔2022〕628号)有效落实,省财政厅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聘一批会计咨询专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聘任条件(一)基本条件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愿意为推动我省会计理论与实务研究贡献力量;2.具有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熟练掌握并能够运用会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能够承担相关会计咨询工作;3.在职并得到所在单位领导和研究团队的支持,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二)专业胜任能力条件1.在高校任职的,一般应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长期从事会计理论研究,在会计领域具有较大影响或丰富研究成果。

2.在企业任职的,应长期从事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对企业会计准则、内部控制、管理会计等方面有深入研究,具备丰富的实践管理经验,具有会计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在本单位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

3.在行政事业单位任职的,应长期从事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对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管理会计等法规制度有深入研究,具有宣传、贯彻相关会计规章制度的丰富经验,原则上应担任副处级及以上职务或取得会计、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4.在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任职的,应长期从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研究、咨询、审计、评估等相关服务,具有注册会计师等类似执业资格,在业界具有良好声誉,在本单位担任企业或政府会计相关业务主要负责人。

(三)优先条件在基本条件和专业胜任能力条件相当的情况下,咨询专家拟从以下领域或人选中优先选聘:1.曾担任我省政府会计准则、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建设、管理会计咨询专家并能较好履职者或者近年来积极参与省财政厅相关会计工作并取得较好成效者(如参与公益讲堂、职称评审等工作);2.全国和省级高端会计人才;3.在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管理会计等领域研究成果显著或实务工作经验丰富的专家。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开选聘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开选聘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开选聘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6.20•【文号】财办会[2006]6号•【施行日期】2006.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开选聘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的通知(财办会[200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司,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设,我部拟成立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为研究制定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提供咨询服务。

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主席由我部领导担任,副主席由国资委、证监会领导同志担任。

为了进一步落实科学民主决策精神,切实提高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我部特面向社会公开选聘一批有志为推进我国企业内部控制控制体系建设贡献力量的咨询专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咨询专家的权利和义务(一)主要权利。

1.参加咨询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和有关工作会议,并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2.参加内部控制国际、国内研讨会,并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3.就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与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向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秘书处提出意见和建议;4.优先承担有关内部控制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5.优先获得有关研究资料和动态信息。

(二)主要义务。

1.按时参加咨询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有关工作会议以及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组织的内部控制国际、国内研讨会等各项活动;2.按时完成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及其秘书处交办的工作任务;3.按时完成所承担内部控制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提交高质量研究报告;4.对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及其秘书处提出咨询的问题及时发表意见,并定期反馈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研究和实施中的有关情况;5.按照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及其秘书处的要求承担保密义务。

中国近代会计史大事记

中国近代会计史大事记

中国近代会计史大事记来源:中国会计视野发布时间:2011-07-081949年12月12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设立会计制度处,1950年9月改设为会计制度司,由该机构承担建立全国统一的会计核算和会计报告制度的任务。

1950年3月3日,政务院(图1)公布《中央金库条例》,其后财政部制订《施行细则》。

金库会计制度是新中国在会计核算制度方面颁行的第一部行政规章。

1950年10月27日,财政部召开全国预算、会计、金库制度会议,会议讨论并于会后试行《各级人民政府暂行总预算会计制度》和《各级人民政府暂行单位预算会计制度》,首次为国家财政机关及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确立了体系完整的统一规范。

1951年6月1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关于国营企业清理财产核定资金的决定》,规定全国国营企业的资产和资金重新清理登记。

经两年工作,查清固定资产原值223.6亿元,净值158.9亿元,流动资金15亿元。

196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会计人员职权试行条例》,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任免、奖惩等内容。

1978年9月,国务院修改颁布《会计人员职权条例》,首次以国家行政法规的形式对会计干部技术职称及其具体内容作了原则规定。

1979年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正式恢复会计制度司建制,并开始办公。

1979年,我国恢复招收会计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1980年1月8日,中国会计学会成立,会长王丙乾,秘书长杨纪琬。

1980年12月,财政部颁发《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即会计师事务所)的暂行规定》。

1986年7月,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

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3号主席令颁布,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1981年1月1日,上海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此系新中国第一家由财政部批准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981年11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厦门大学和上海财经学院设立首批会计学专业的博士点,批准葛家澍、娄尔行教授为博士生导师。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1号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1号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1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2.23•【文号】财会[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1号的通知(财会[2012]3号)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上市公司:《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及其配套指引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和部分在境内主板上市的公司实施和试点。

具体执行过程中,企业反映了一些问题,我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征求了有关上市公司、咨询公司等单位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1号》。

经会签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现予印发。

附件: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1号财政部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附件: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1号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的要求,《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及其配套指引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69家公司实施。

同时,财政部、证监会又选择了200多家在境内主板上市的公司进行试点。

实施一年总体进展顺利,但也存在一定问题。

为推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顺利实施,现对有关问题解释如下:1.如何把握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强制性与指导性的关系?答:在实施试点中,一些企业反映,《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是否需要逐条执行。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是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具有强制性,纳入实施范围的企业应当遵照执行。

财政部内部控制指引

财政部内部控制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1)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 (7)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10)控制环境类指引 (10)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 号——组织架构 (10)第一章总则 (10)第二章组织架构的设计 (11)第三章组织架构的运行 (12)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2 号——发展战略 (14)第一章总则 (14)第二章发展战略的制定 (14)第三章发展战略的实施 (15)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3 号——人力资源 (17)第一章总则 (17)第二章人力资源的引进与开发 (18)第三章人力资源的使用与退出 (19)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4 号——社会责任 (21)第一章总则 (21)第二章安全生产 (22)第三章产品质量 (23)第四章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 (23)第五章促进就业与员工权益保护 (24)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5 号——企业文化 (26)第一章总则 (26)第二章企业文化的建设 (26)第三章企业文化的评估 (27)控制活动类指引 (29)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6 号——资金活动 (29)第一章总则 (29)第二章筹资 (30)第三章投资 (32)第四章营运 (34)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7 号——采购业务 (36)第一章总则 (36)第二章购买 (37)第三章付款 (39)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8 号——资产管理 (41)第一章总则 (41)第二章存货 (42)第三章固定资产 (44)第四章无形资产 (45)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9 号——销售业务 (47)第一章总则 (47)第三章收款 (49)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0 号——研究与开发 (50)第一章总则 (50)第二章立项与研究 (50)第三章开发与保护 (52)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1 号——工程项目 (53)第一章总则 (53)第二章工程立项 (54)第三章工程招标 (55)第四章工程造价 (57)第五章工程建设 (58)第六章工程验收 (59)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2 号——担保业务 (61)第一章总则 (61)第二章调查评估与审批 (62)第三章执行与监控 (63)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3 号——业务外包 (66)第一章总则 (66)第二章承包方选择 (67)第三章业务外包实施 (68)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4 号——财务报告 (70)第二章财务报告的编制 (71)第三章财务报告的对外提供 (73)第四章财务报告的分析利用 (73)控制手段类指引 (75)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5 号——全面预算 (75)第一章总则 (75)第二章预算编制 (76)第三章预算执行 (77)第四章预算考核 (78)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6 号——合同管理 (80)第一章总则 (80)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81)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82)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7 号——内部信息传递 (85)第一章总则 (85)第二章内部报告的形成 (86)第三章内部报告的使用 (87)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8 号——信息系统 (88)第一章总则 (88)第二章信息系统的开发 (89)第三章信息系统的运行与维护 (90)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92)第一章总则 (92)第二章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93)第三章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 (94)第四章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95)第五章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97)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99)第一章总则 (99)第二章计划审计工作 (100)第三章实施审计工作 (101)第四章评价控制缺陷 (103)第五章完成审计工作 (104)第六章出具审计报告 (105)第七章记录审计工作 (109)附录: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参考格式 (109)1. 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09)2. 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11)3. 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12)4. 无法表示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14)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文件银监会保监会财会[2010]11号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中直管理局,铁道部、国管局,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审计局,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中国证监会上海、深圳专员办,各保监局、保险公司,各银监局、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管理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促进企业建立、实施和评价内部控制,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等18项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现予印发,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施行;在此基础上,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选聘第二届会计咨询专家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选聘第二届会计咨询专家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选聘第二届会计咨询专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渝财会〔2021〕35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选聘第二届会计咨询专家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有关企业、中介机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充分发挥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专家在我市会计改革与发展中的智力支持作用,全面提升会计行业管理水平,更好服务于财政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经研究,决定公开选聘第二届会计咨询专家,现将有关事项通如下:一、会计咨询专家类别会计咨询专家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类、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类、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类、管理会计类、会计信息化类等5个类别。

二、聘任条件会计咨询专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条件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热爱会计事业,愿意为推进会计制度体系建设贡献力量;2、身体健康,熟悉会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相关工作任务;3、得到所在单位支持,能积极履行相关的义务和职责。

(二)专业胜任能力1、会计理论界专家,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长期从事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管理会计、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等方向的教学科研工作,有一定的研究成果和影响;2、政府及监管部门专家,长期在政府及监管部门从事财务会计、预算、绩效评价、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信息化等相关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宣传、贯彻、监督检查等方面工作,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本单位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位;3、企事业单位专家,长期从事单位的规划、决策、控制、评价等会计相关工作,具备丰富实务操作经历和会计管理经验,具有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资格,在本单位担任分管财务工作的中层以上领导职务;4、咨询机构等中介机构专家,具有注册会计师等类似执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等类似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长期从事会计咨询、内部控制咨询、管理会计咨询、审计、评估等相关服务,在业界具有良好声誉,且在本单位担任相关项目主要负责人。

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等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

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等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

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等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5.22•【文号】财会[2008]7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审计正文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财会[2008]7号)中直管理局,铁道部、国管局,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审计局,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中国证监会上海、深圳专员办,各保监局、保险公司,各银监局、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管理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现予印发,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

执行本规范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二00八年五月二十二日附件: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大中型企业。

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控制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财会[2008]7号)

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控制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财会[2008]7号)

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财会[2008]7号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5-22中直管理局,铁道部、国管局,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审计局,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中国证监会上海、深圳专员办,各保监局、保险公司,各银监局、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管理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现予印发,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

执行本规范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大中型企业。

小企业和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本规范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

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财政部关于印发第二届企业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第二届企业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第二届企业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5.17•【文号】财会函〔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第二届企业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名单的通知财会函〔2019〕2号有关单位:为加强企业会计准则研究咨询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经公开选聘,我部聘任马永义等为第二届企业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任期两年。

现将咨询委员的权利、义务、管理要求及名单等公布如下:一、咨询委员的权利咨询委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对企业会计准则制定和实施中的专业问题提出建议;(二)参加咨询委员会召开的有关会议,并提出咨询意见;(三)获得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相关研究报告、出版物;(四)获得其他咨询委员对企业会计准则的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会计准则委员会对咨询意见或建议采纳情况的说明;(五)承担会计准则委员会组织的科研课题;(六)参加财政部组织的企业会计准则宣传培训工作;(七)申请出席会计准则国际研讨会或者担任国际会计准则相关机构的代表等。

二、咨询委员的义务咨询委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对咨询委员会安排的研究咨询工作,按时提出研究咨询意见和咨询报告;(二)出席咨询委员会会议和咨询委员会安排的其他活动,并积极提供意见;(三)协助翻译会计准则;(四)协助开展准则培训、调研等工作;(五)受托出席国际研讨会等活动;(六)对咨询委员会要求保密的信息负责保密,在未公开前不得对外泄露。

三、咨询委员的管理会计准则委员会对咨询委员在聘任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考核评价,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不再符合继续担任咨询委员条件的,将予以除名或不予续聘。

咨询委员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会计准则委员会提交履行委员职责相关工作报告。

“不认真履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无正当理由拒绝会计准则委员会向其布置的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工作任务的;(二)对会计准则委员会向其布置的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工作任务敷衍塞责,经催后仍不能按时保质完成的;(三)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不积极配合会计准则委员会进行企业会计准则相关材料提供、调研等工作的;(四)未按要求提供履行委员职责相关工作报告的;(五)未按要求承担保密义务的;(六)其他未认真履行职责的情况。

内部控制有关文件规定汇编

内部控制有关文件规定汇编

财办会[2012]30号--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财办会[2012]30号财政部办公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08-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中国证监会上海、深圳专员办,各主板上市公司: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财会[2010]11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开始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财会[2010]11号)(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

为稳步推进主板上市公司有效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确保内控体系建设落到实处、取得实效,防止出现走过场情况,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在充分考虑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基础、市值规模、业务成熟度、盈利能力等方面差异的情况下,决定在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推进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所有主板上市公司都应当自2012年起着手开展内控体系建设。

各相关上市公司要高度重视,成立或指定专门工作机构,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梳理风险管控流程,完善各项经营管理制度,优化内部信息系统,建立内控责任与员工绩效考评挂钩机制,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稳步实施。

二、具体实施(一)中央和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应于2012年全面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并在披露2012年公司年报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二)非国有控股主板上市公司,且于2011年12月31日公司总市值(证监会算法)在50亿元以上,同时2009年至2011年平均净利润在3000万元以上的,应在披露2013年公司年报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财政部公开选聘第一届会计信标委咨询专家

财政部公开选聘第一届会计信标委咨询专家

龙源期刊网
财政部公开选聘第一届会计信标委咨询专家作者:赵青明
来源:《财会信报》2018年第27期
11月14日,财政部发布通知称,根据工作需要,经商会计信息化委员会相关副主席成员单位同意,财政部决定整合会计信息化委员会和全国会计信息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会计信标委”),撤销会计信息化委员会,将其咨询职能归并到会计信标委,将会计信息化委员会咨询专家调整为会计信标委咨询专家,并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咨询专家。

有意受聘担任咨询专家的人员,需如实填写《第一届全国会计信息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咨询专家申报表》并所在单位审核、盖章,连同相关证明材料等,于12月9日之前报财政部会计司,同时提交咨询专家申报表电子文档。

财政部将依据聘任条件,对应聘者进行严格审查,择优聘任。

对受聘担任咨询专家的人员,財政部将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布;聘期两年,可续聘。

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2010年4月26日 财政部新闻办公室

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2010年4月26日 财政部新闻办公室

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2010年4月26日财政部新闻办公室4月26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

该配套指引包括18项《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连同此前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标志着适应我国企业实际情况、融合国际先进经验的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基本建成。

财政部副部长王军、证监会纪委书记李小雪、审计署副审计长董大胜、国资委副主任邵宁、保监会主席助理袁力、银监会银行监管一部巡视员郝爱群出席会议并就贯彻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提出要求。

来自世界银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国际会计师联合会、香港会计师公会、澳门特区财政局的代表参加会议并发言。

发布会由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刘玉廷主持。

财政部副部长王军指出,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制定发布,标志着“以防范风险和控制舞弊为中心、以控制标准和评价标准为主体,结构合理、层次分明、衔接有序、方法科学、体系完备”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目标基本建成,是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审计准则体系建成并有效实施之后的又一项重大系统工程,也是财政、审计、证券监管、银行监管、保险监管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举措。

深入贯彻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必将有利于进一步夯实宏观经济形势回升向好的微观基础,有利于推动我国企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促进企业全方位参与国际经济竞争,有利于维护经济金融稳定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

他强调,财政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扎实抓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贯彻实施工作:一是着力开展各种行之有效的内控宣传,在全社会营造一种注重风险防范、强化责任意识、崇尚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的内控文化,为全面贯彻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奠定良好的环境基础;二是着力实施全方位、全覆盖的内控规范培训,重点培训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并将内控规范培训纳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三是着力做好企业内控规范体系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实施工作平稳、有序、顺利进行;四是着力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国际交流与合作,争取在内部控制建设所依据的规范、内部控制审计所遵循的准则及注册会计师相关业务监管要求等方面,建立互认机制,切实降低中国企业境外融资成本。

财政部关于第四届企业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委员名单的通告

财政部关于第四届企业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委员名单的通告

财政部关于第四届企业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委员名单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3.09.01•【文号】财会〔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通告财会〔2023〕13号关于第四届企业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委员名单的通告经公开选聘,我部聘任于李胜等为第四届企业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委员,任期两年。

名单如下(以姓氏笔画为序):于李胜厦门大学教授马学国国家烟草专卖局财务司会计处处长马莹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董事王开升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化分公司总会计师王仁平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王志成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王海中国船舶集团(香港)航运租赁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王晶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王瑜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叶丰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叶建芳上海财经大学教授朱丹重庆大学副教授朱灵梅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管理室副经理向芳芸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庄峻晖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刘苗苗长城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副主任刘彦丽国家电网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刘浩上海财经大学教授关添天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副总监许闲复旦大学教授孙光国东北财经大学教授孙自愿中国矿业大学教授孙玫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李乐文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李志伟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李泱深圳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部执行经理李宗义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李勇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副行长李琳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李燕茹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杨洸中国银行业协会第一副秘书长杨辉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肖绍平中国中车香港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吴良才中建材(合肥)新能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吴德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邱连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何玲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服务一部主任张小凤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审计部三级主管张青波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陆怡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陈燕华阿里巴巴集团内审部主管陈擎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范勋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季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金以文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周冬华江西财经大学教授单华军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胡广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孟加拉帕德玛大桥铁路连接线项目经理部项目财务总监胡列类陆金申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总裁胡建军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胡剑飞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施菲菲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祝继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袁勇刚国家电网全球能源互联网集团有限公司保障局财资处处长袁磊宝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索薇薇上海证券交易所财务部总监柴伟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共享运营分公司公司代表郭正伟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郭杭翔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郭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财务会计部副主任黄益建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常琦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资金部副总经理崔磊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制度处副处长符文娟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章睿首颐医疗健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韩洪灵浙江大学教授曾雪云北京邮电大学教授满孝国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裴仁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监管与运行评价局副局长戴易瑞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财政部2023年9月1日。

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中直管理局,铁道部、国管局,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审计局,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中国证监会上海、深圳专员办,各保监局、保险公司,各银监局、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管理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现予印发,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

执行本规范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大中型企业。

小企业和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本规范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

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征求《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号——组织架构》等10项内部控制应用指引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征求《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号——组织架构》等10项内部控制应用指引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征求《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号——组织架构》等10项内部控制应用指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1.08•【分类】正文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征求《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号--组织架构》等10项内部控制应用指引意见的通知(财会便[2009] 4号)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委员、咨询专家,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单位:目前,企业内部控制相关配套指引正在紧张修改完善中。

在新增组织架构、发展战略等5个应用指引项目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又调整修改了资金、采购、资产、销售、研发等5个应用指引,现征求意见。

请于2009年1月2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秘书处(设在财政部会计司)。

征求意见稿电子版全文,请在财政部会计司网站或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网站下载,网址是/kjs/;。

联系人:王晶米传军联系电话:************************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会计司综合处邮政编码:100820电子邮箱:********************.cn;******************.cn附件:《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号--组织架构》等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秘书处(财政部会计司)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附件: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号--组织架构(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防范企业组织架构设计与运行风险,优化企业治理结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组织架构,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决议和企业章程,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企业内部各层级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的制度安排。

财政部关于征求《小型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征求《小型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征求《小型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财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4.0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财政部关于征求《小型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财办会〔2016〕12号2016年4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司,工信部中小企业局,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会计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武警部队后勤部财务局,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委员和咨询专家:我国小型企业数量众多,是国民经济重要支柱和社会就业主渠道。

为大力支持小型企业发展,保障广大小型企业持续运营,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我们研究起草了《小型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征求意见稿)》。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征求意见,并结合本地区(部门)小型企业实际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请于2016年5月20日前将有关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综合处米传军、王勇联系电话:010-******** 68552550(传真)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邮政编码:100820电子信箱:******************.cn附件:1. 小型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征求意见稿)2. 小型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小型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帮助小型企业建立和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及应对能力,促进小型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小型企业特征】本规范所称小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以下主要特征的小规模企业:(一)由拥有多数所有权的人员管理企业;(二)机构设置简单,管理层级较少;(三)业务线较少且每条业务线中产品较少;(四)信息系统较为简单;(五)员工数量较少,部分员工一人身兼多岗;(六)其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

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名单出炉

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名单出炉
财政部透露,我国将争取在 “ 十三五 ”期间全面实现政府非
报 工作的开展方式等,主要内容包括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组 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 。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 ,有 织、行政事业单位 内部控S U R F . 告的编制与报送、部门行政事业单 关部 门还将研究提出取消 、停征和减免一批涉企收费项 目。
形成本地区的行业管理综合报告 ,经分管厅 ( 局) 领导审定同意 议和有关工作会议 ,并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 出意见和 建议 ;参加 后 ,于2 0 1 7 年6 月3 0 E 3 之前报财政部会计司 ( 注册会计师处 ),
并上传到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
内部控制 国际 、国内研讨会,并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 出意见和建
E 菌 囡5 葡 ■ GL OB AL BROW SE
《 通知 》要求各省级财政 ̄ 1 3 r 7 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 家,任期自2 O l 7 年2 月8 日起至2 0 侣年 1 2 月。 的基础上 ,认真做好报备信息及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的汇总分析, 咨询专家的主要权利包括 :参加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全体会
位 内部控S U  ̄ f F . 告的编制与报送 、地 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
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监督检查等六个方面。
这次财政部印发了 《 关于加快推进地方政府非税 收入收缴电
办理的电子化缴款新机制 。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实施后,不
的编制与报送 、行政事业单位 内部控制报告的使用、行政事业单 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 门建立全流程在线 随《 制度 》同时下发了 《 关于开展2 0 1 6 年度行政事业单位 仅方便缴款人缴款 ,还将实现所有政府非税收入均置于 “ 阳光” 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 下 ,任何一笔非税收入的缴款人、缴款渠道 、资金流向都将一 目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doc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doc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工作大纲和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制定程序的通知2006年7月25日财会〔2006〕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工作大纲》和《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制定程序》已经2006年7月15日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我部同意,现予印发。

附件:1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工作大纲2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制定程序抄送:审计署、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附件1: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工作大纲第一章委员会第一条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中国企业内部控制标准体系的咨询机构,旨在为制定和完善中国企业内部控制标准体系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指导、推动我国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建设,对内部控制标准制定的总体方案、体系结构、项目立项等提供咨询意见;(二)对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建设涉及的有关理论、政策提供咨询意见;(三)对内部控制标准制定中重大控制程序、内容和方法等的选择提供咨询意见;(四)对内部控制标准体系的实施提供咨询意见并反馈有关信息;(五)开展内部控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和若干咨询专家组。

秘书处为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财政部会计司,秘书处秘书长由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兼任。

咨询专家组由公开选聘的咨询专家组成。

第四条委员会会议分为委员会全体会议、咨询专家全体会议和咨询专家组会议。

委员会全体会议、咨询专家全体会议和咨询专家组会议结束后,应对会议讨论的议题、讨论情况和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和书面报告。

委员会秘书处应视具体情况,将会议纪要和书面报告及时送达委员。

会议闭会期间,由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与委员、咨询专家联系,及时汇报工作情况,并向委员会有关领导传达委员、咨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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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开选聘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的
通知
【标 签】咨询专家,公开选聘,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办会﹝2006﹞6号
【发文日期】2006-06-20
【实施时间】2006-06-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内审行业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司,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设,我部拟成立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为研究制定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提供咨询服务。

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主席由我部领导担任,副主席由国资委、证监会领导同志担任。

为了进一步落实科学民主决策精神,切实提高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我部特面向社会公开选聘一批有志为推进我国企业内部控制控制体系建设贡献力量的咨询专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咨询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主要权利。

1.参加咨询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和有关工作会议,并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参加内部控制国际、国内研讨会,并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3.就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与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向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秘书处提
出意见和建议;
4.优先承担有关内部控制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
5.优先获得有关研究资料和动态信息。

(二)主要义务。

1.按时参加咨询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有关工作会议以及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组织的内部控制国际、国内研讨会等各项活动;
2.按时完成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及其秘书处交办的工作任务;
3.按时完成所承担内部控制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提交高质量研究报告;
4.对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及其秘书处提出咨询的问题及时发表意见,并定期反馈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研究和实施中的有关情况;
5.按照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及其秘书处的要求承担保密义务。

二、聘任条件
1.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应具备丰富的财务、会计、风险管理和经济管理经验,具有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在本单位担任中层以上负责人,主持设计、实施过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2.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人员,应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并具有从事内部控制咨询服务业务5年以上的经验。

3.高等学校及科研院所的人员,应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并在内部控制领域有研究特长和较丰富的研究成果。

4.有关监管部门的人员,应具有研究、制定、宣传、贯彻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与财务会计相关规章制度的丰富经验,在本单位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已担任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的,不能申请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

三、选聘程序
(一)有意受聘担任咨询专家的申请者,请按要求如实填写《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申报表》(见附件),经所在单位审核,并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申报表》中指定位置签署意见并盖章后,连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职称、学位、执业资格等证书复印件,以及相关专业胜任能力证明材料等,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或中央有关主管部门。

(二)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条件进行复核,并提出初审意见,于7月25日前将材料报我部会计司。

原则上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人数不超过4人(中央管理企业申请者除外),且要充分考虑不同性质单位人员的构成比例。

(三)财政部审定。

我部将依据聘任条件,对应聘者进行严格审查,择优聘任。

对受聘担任咨询专家的人员,由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秘书处(财政部会计司)颁发聘书。

聘期初定为两年,可续聘。

联系人:王宏 王晶
联系电话:010—68553032 010—68552552 010—68552550(传真)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会计司综合处
邮政编码:1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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