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与律师制度(制度范本、DOC格式).DOC
最新公证与律师制度范本
(三)自愿公证与法定公证相结合原则
1 自愿公证:凡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必须公证 的事项都不得强迫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申请办理公证事务。
2 法定公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 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四)公证员亲自公证原则
3、有权任命公证员的机关是( )。 A. 司法部
B.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 政部门
C. 州、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D. 县、区(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 门
五、公证员职务的免除 1)丧失中国国籍。
2 年满65周岁或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 务。
3 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 4 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思考:谁有权免去公证员的职务?
3、公证的证明对象 1 法律行为,如委托、赠与、遗嘱、合同
2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出生、死亡、无刑 事犯罪记录、婚姻状况等
3 文书,如债权文书、公司章程、商标文书 、专利文书
4、公证的目的:对证明对象的真实性和合法 性予以证明;
5、公证的主体:公证机构 6、公证的提起:当事人的申请
第二节 公证的基本原则
一、公证基本原则的概念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
是公证活动的前提、基础和依据。 意义:充分体现我国公证制度的性质、任务、
职能和活动的规律,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 员实施公正行为的法律准绳
二、公证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遵守法律原则,又称合法原则
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形式和程 序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
7、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8、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9、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 (4)
第四章公证执业区域★公证执业区域:是指各公证机构之间,根据规定,在不同的区域内办理公证事务的分工和权限。
公证机构与律师事务所执业区域不同,律师事务所可以不限地区地接受来自任何地区的当事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而公证机构,根据我国《公证法》及上述公证法律规范的现行规定,则不可在允许区域范围之外受理本应归属其他公证处受理的公证业务。
公证执业区域与法院诉讼管辖不同,由于各公证机构之间地位平等,没有上下级之分,互相不隶属,所以公证执业区域没有执业区域级别的规定;而诉讼管辖中的级别管辖是法院行使管辖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法院诉讼管辖相类似的是,公证执业区域有地域范围之分。
★★确定公证执业区域的原则1、便于当事人就近申请公证原则。
2、便于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的原则。
3、平等原则。
4、均衡原则。
★划分公证执业区域的意义1、要求公证机构在各自执业区域范围内受理公证业务。
2、避免各公证机构之间不正当竞争。
★公证事项与公证执业区域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提出。
二个以上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可以共同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或者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申办;当事人向二个以上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受理公证申请的公证机构办理。
★公证执业的例外规定的特征1、这种机构非国家的公证机构,这种特定人员非国家公证员;2、这些公证事项具有国际性或者特殊性;3、根据特别规定履行公证职能的非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书与公证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证执业的例外规定的情形:1、使(领)馆公证、2、按照国际惯例由特定机关或特定人员出具证明★按照国际惯例由特定机关或特定人员出具证明包括:1、检商机构证明2、管理机构证明3、商标管理机构证明4、特定情况下公职人员的证明,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a、在航行的船舶上或航行的航空器上的负责人,对其船舶上或航空器上的公民的遗嘱、委托书等出具的证明书。
《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 (15)
第十五章律师制度概述★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门性的法律职业人员。
★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律师的任务与业务范围、律师的资格与执业、律师的工作机构与内容等的规范体系。
★律师的特点1、律师是经国家考核授予资格并发给律师执业证、准予执业的专门性的法律职业人员。
2、律师是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及人民法院的指定,而参与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
3、律师的职责是依法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证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证义。
★律师制度的意义1、律师制度是健全民主与法治的重要内容;2、律师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手段;3、律师制度是维护公民、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4、律师制度是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的重要途径。
★律师的性质首先,律师是依法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门性的法律职业人员。
其次,律师是取得律师资格,有律师执业证的专门性的法律职业人员。
★律师的任务1、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律师的直接任务。
2、维护法律的证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律师执行任务的根本目的。
这两个任务相辅相成,密切联系的辩证统一,律师通过维护法律的证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通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来维护维护法律的证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律师的业务范围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
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旧中国的律师制度我国古代曾有过助人诉讼的“讼师”等律师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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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与律师制度(制度范本、DOC格式).DOC第二章公证机构的组织设置和管理体制第三章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第四章公证管辖第五章公证的普通程序第六章公证的特别程序第七章公证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八章公证的效力第九章公证人员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公证的法律责任第章关于法律行为方面的公证(一)第一章关于法律行为方面的公证(二)第二章关于对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第三章关于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公证第四章涉外公证第五章律师制度概述第六章律师的资格和执业第七章律师工作机构第八章律师工作管理第九章律师执业的原则第二章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第二一章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法律责任第二二章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第二三章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第二四章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第二五章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第二六章法律顾问第二七章非诉讼法律事务中的律师业务第二八章法律咨询和代书第二九章涉外律师实务第三章法律援助第一章公证制度概述第一节律师的概念、法律关系和特征第二节公证制度与相关法律的关系第三节公证机构的任务第四节我国公证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第一节律师的概念、法律关系和特征一、公证制度的概念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公证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
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规程和准则。
二、公证的法律关系公证的法律关系,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据国家赋予的职权,在公证活动中由公证法所确认和调整的与当事人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构成公证法律关系的要素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分为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
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由具有独立参加公证活动的资格者所构成的,具体说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
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即公证机构证明的实体权利和事实,也就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的对象。
公证与律师制度
公证法:国家立法机关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证律师制度:规范公证证明活动以及进行公证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以及其他公证参与人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是指公证活动的前提、基础和依据,体现了公证活动的性质、任务、职能和活动规律,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实施公证行为的法律准绳。
合法原则,是指公证机构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形式、内容、取得方式及公证程序,都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违反国家政策的公共利益。
回避原则,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不能办理与本人、配偶及他们的近亲属有厉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公证,以防止因不公证而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
保密原则,公证机构机器公证人员,以及其他受公证处的委托、邀请或因植物需要而接触公证证明事务的人,对其在公证活动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不得泄露,负有保密义务。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公证协会,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职业活动进行监督。
公证书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事实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定效力的证明文书。
公证书是公证机构活动结果,是公证效力和作用的集中体现证据效力,公证书在法律上具有能够直接证明公证所确认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是真实的、合法的效力。
公证职业区域,是指各公证机构之间在不同的区域内办理公证业务的分工和权限。
公证,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行使证明权的活动,具有社会公信力,因此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应当保证公证对象的真实、合法。
公证法律责任,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业务时违反与公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违反公证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给公证当事人及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公证与律师制度
【题型:名词解释】【分数:3分】得分:0分[1]涉外公证答:答案:是指公证机构对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题型:名词解释】【分数:3分】得分:0分[2]出证答:答案:是指公证处对当事人申办的公证事项,经过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制作并出具公证书的活动【题型:名词解释】【分数:3分】得分:0分[3]律师答:答案:是指经国家考核授予资格并准予执业的,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进行诉讼,非诉讼及其他法律事务,以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精选范本【题型:名词解释】【分数:3分】得分:0分[4]公证答:答案:是指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题型:简答】【分数:6分】得分:0分[5]公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答:答案:区别:1、性质不同。
2、当事人不同。
3、法律依据不同。
4、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5、不服法院的裁判与不服公证解决的方式不同。
【题型:简答】【分数:6分】得分:0分[6]涉外公证的特点答:答案: 1、申请公证的当事人不同。
2、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不同。
精选范本3、申请人所处的地域不完全相同。
4、使用文字不同。
5、使用地域不同。
涉外公证文书发往域外使用或带往域外使用,并在域外发生其证明的效力。
6、适用法律可能有特别要求。
【题型:简答】【分数:6分】得分:0分[7]不予颁发律师执照的情形答:答案:不予颁发的情形:a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b 开除公职、吊销律师执照的人c 受过刑罚的人(过失犯罪除外)【题型:分析】【分数:10分】得分:0分[8]王某在下夜班途中遭到陈某、陶某的抢劫,因其奋起反击,被陈、陶二人杀害。
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及时将案件侦破并在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王某之妻担心受社会风气的影响,在开庭时无法保证丈夫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也想请个辩护人帮助其打官司,但因不了解法律的规定,遂到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21)
《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21)第一篇:《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 (21)第二十一章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法律责任★律师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恪守的道德准则。
★律师的职业道德,体现了律师职业的本质和特点:1、职业性2、自律性3、约束性4、宽泛性★恪守律师职业道德的意义首先,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职业生存和发展的必然要求。
其次,律师职业道德是提高律师素质、纯洁律师队伍的必要手段。
★律师的职业道德的内容基本准则的内容1、律师必须忠实于宪法、法律。
2、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以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业内外言行,以影响、加强公众对于法律权威的信服与遵守。
4、必须保守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5、律师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6、律师必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7、律师应当关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8、律师必须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执业职责的内容1、律师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因涉及专业领域问题而邀请另一律师事务所参与办理,且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被邀请的律师事务所之间以书面形式约定法律后果由前者承担并告知委托人的,不违背上述的规定。
2、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进行独立的职业思考与判断,认真、负责。
3、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
4、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做出某种判断时,应向委托人表明做出的判断仅是个人意见。
5、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不仅应当考虑法律,还可以以适当方式考虑道德、经济、社会、政治以及其他与委托人的状况相关的因素。
6、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庄重、耐心、有礼貌地对待委托人、证人、司法人员和相关人员。
公证制度范本
公证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证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范本。
第二条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公证机构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便民的原则,依法开展公证业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公证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遵守法律法规和公证职业道德,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得有任何利益冲突。
第五条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公证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公证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合理分担当事人负担。
二、公证申请第七条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二)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副本或者原稿;(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明确公证的事项、范围和内容,并如实向公证机构陈述相关事实。
第九条公证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三、公证办理第十条公证机构应当自收到公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公证员应当对公证事项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查看、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二条公证员应当在审查的基础上,依法办理公证,并制作公证文书。
公证文书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公证事项的实际情况。
第十三条公证机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公证文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四条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应当终止公证。
四、公证效力第十五条公证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公证文书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六条公证文书是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真实、合法的依据,具有证据效力。
自学考试公证与律师制度(整理好)1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的法律关系是受公证法所调整的公证机构、公证当事人、公正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公证参与人,在办理公证事项,进行公证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以公证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要素:1.主体:有公证机构(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当事人、公证代理人、公正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公证参与人2.客体:公证活动中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公证机构依法定程序予以证明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3.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公证特征:1.是一种证明活动,具有程序性特点2.是一种非诉讼活动3.公证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定效力公证法与民商法的关系:1.民商法是公证制度的基础;2.公证法是正确实施民商法的保证;3.公证法和民商事法律是不同的法律规范。
公证制度属于程序法、公法范畴,民商法属于实体法、私法的范畴公证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联系:①公证法与民事诉讼法都是程序法②公证法的实施有利于减轻法院的负担,起到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讼的目的③经过公证的法律文书、事实和行为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④经过公证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依照民事执行程序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区别:①性质不同。
公证属于非诉讼活动,是证明行为,民事诉讼是司法活动②法律后果不同③不服法院裁判(上诉、再审)与不服公证(复查、提起民事损害赔偿之诉)解决的方式不同。
公证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联系:都是行使国家公共职权。
区别:调整对象、主体性质、主体是否可以采取强制性措施、主体是否具有主动性不同。
2005年8月28日通过、2006年3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司法部2006年3月8日颁布实施《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公证程序规则》,基本形成了公证法律、法规的完整体系。
公正与律师制度
公正与律师制度第一篇:公正与律师制度1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2公证业务辖区是指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业务的地域范围,可以不与行政区域性相一致,一个行政区域可以设几个公证业务辖区,也可以将几个行政区域划定为一个公证业务辖区。
3公证的地域管辖是按一定的地域划分公证处之间办理公证事务的权限,即各公证处在以地域为标准划分公证事务的权限上的分工。
4公证管辖是指公证机构之间办理公证事务的分工和权限。
5公证的确定管辖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的直辖市、省辖市公证处与该市所辖区、县公证处之间的管辖权限划分。
6终止公证是指公证申请受理后,在办证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事由致使公证事项不能继承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时,而作出决定停止公证程序。
7拒绝公证是指公证申请受理后,在办证过程中,发现证明事项不真实、不合法,或有其他违反法律的事由,而拒绝办理公证的行为。
8公证人的职业责任是指公证员协会对违反职业道德及其他行为规则的行为,依照协会章程或有关规定而实施的惩戒,是行业自自律的一种表现形式。
9拍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拍卖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其拍卖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活动。
10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依法证明的活动。
11提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债务人为债权人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进行保管,待法定条件出现时交付给债权人的证明活动。
12公证调解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针对经过公证证明的事实,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的活动。
13公证复议是指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公证处或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公证活动决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14公证申诉是指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对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和有关公证的决定不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复核,并由受理机关做出决定的活动。
公证与律师制度
公证与律师制度公证制度和律师制度是现代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两个组成部分,它们共同保障了公民的权益和法律的公正实施。
下面我将针对公证制度和律师制度进行探讨。
公证制度是指由特定的公证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法律行为或事实进行确认和证明的制度。
公证的主要功能在于维护合法权益、保障商事安全、促进社会稳定。
首先,公证制度可以确证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给当事人提供可靠的证据,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其次,公证制度能够保障合同的履行和权益的实现,提高商事活动的效率和信誉。
再次,公证制度可以有效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法制建设。
律师制度是指由专门的律师机构或个人承担法律事务的职责和义务的制度。
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具有法律教育和业务能力,代理当事人参与法律事务的处理。
首先,律师制度保障了公民的法律权益,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和辩护,确保公正审判和平等保护。
其次,律师制度促进了法治的落实和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了法律咨询和建议,防范和纠正非法行为。
再次,律师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保障了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
公证制度和律师制度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制建设方面具有相辅相成的作用。
公证制度主要是对法律行为和事实进行确认和证明,为司法机关提供可靠的证据,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律师制度则是通过代理当事人的权益,参与法律事务的处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
两者共同构成了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互相补充和支持,确保了法制环境的健康发展。
然而,公证制度和律师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公证制度的公证机关可能存在权力滥用和不公正行为的问题,特别是在涉及重大权益和复杂争议的案件中。
其次,律师制度中部分律师存在职业道德问题,不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甚至参与非法活动。
此外,公证制度和律师制度在资源配置上存在不均衡和滥用的情况,导致一些公民无法享受到公正的法律保护。
因此,为了进一步完善公证制度和律师制度,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公证与律师制度
公证与律师制度公证与律师制度是现代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
公证制度是指由国家授权的公证机构对民事法律事实进行证明的制度,而律师制度则是指由国家授权的律师机构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服务的制度。
这两个制度在维护社会公正、保障公民权益、促进法治建设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公证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公证机构可以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证明,如房屋买卖、遗嘱继承、债权债务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保障。
其次,公证机构可以对重要法律文件进行公证,如合同、协议等,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最后,公证机构还可以对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进行公证,如选举、招标等,保障社会公正和公平。
律师制度的作用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诉讼等服务,帮助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
其次,律师可以参与法律制定和司法解释等工作,为法律建设和完善做出贡献。
最后,律师还可以参与公益诉讼和法律援助等工作,为弱势群体维护权益。
公证与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促进社会公正、保障公民权益、推进法治建设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不断加强公证和律师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其服务质量和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同时,我们还需要加强对公证和律师制度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法律制度的认知和信任,促进法治文化的普及和发展。
公证与律师制度是现代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维护社会公正、保障公民权益、促进法治建设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们应该加强对这两个制度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其服务质量和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同时,我们还应该加强对公证和律师制度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法律制度的认知和信任,促进法治文化的普及和发展。
《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 (20)
第二十章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律师的权利:法律赋予或当事人授予律师在依法执业时所具有的一定权能。
律师权利的意义:1、律师依法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和限度;2、律师依法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3、律师权益受到侵犯时请求有关机关保护的可能性。
1、执业律师的人身权2、律师的调查取证权3、查阅案卷权4、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会见和通信的权利5、适时得到人民法院开庭通知的权利6、出席法庭、参与诉讼的权利7、代行上诉权8、代理申诉、控告权: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被不起诉人对人检做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辩护律师可以代为人检提出申诉;被告人对生效裁判不服的,辩护律师可以代为向人法或人检提出申诉。
9、举证权10、质证权:在法庭调查阶段,律师经审判长许可对出示的物证和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有提出自己意见的权利;对到庭的证人、鉴定人发问,并就控方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提出异议和质证意见。
立法赋予律师对法庭出示或宣读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提出异议的权利,它对法庭审查核实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1、拒绝辩护、代理权律师拒绝辩护、代理的特殊情况:根据规定,这些特殊情况是指:1、委托事项违法,即当事人委托律师为其所做的事情,提供的所谓“法律服务”是违法的;2、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3、委托人隐瞒事实,即委托人出于某种目的,故意对律师隐瞒事实真相,使律师陷入被动、尴尬的境地。
以上情况,律师如果继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必将损害国家的利益,危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律师应予拒绝。
★律师的义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依法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和限度。
1、保守秘密的义务律师保守秘密是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
律师如果泄露国家机密,就会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严重危害,甚至有可能使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遭受巨大损失;2、律师保守职务秘密是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公证与律师制度
公证机构在办理保管公证时,应审查哪些事项:(1)当事人的身份及行为能力。
(2)申请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保管标的物是否真实、合法。
(4)申请人是否是标的物的合法持有人。
(5)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6)申请保管的目的、动机是否有保管的必要。
公证员的职业道德:一、忠于事实、忠于法律二、爱岗敬业、规范服务三、加强修养、提高素质四、清正廉洁、同业互助申请人申请公证应向公证机构提交哪些材料:(1)身份证明。
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代理权证明;其他代理须提交有代理资格的证明。
(3)需要公证的文书。
如合同书、遗嘱书、毕业证书等。
(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如房产证。
(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资料。
\试述公证复查程序。
公证复查程序,是指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据此进行审查所适用的程序。
公证复查程序的适用范围:(1)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即公证书证明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证书证明的内容与事实不符。
(2)公证书有其他错误,如文字错误、表述不准确等。
(3)在办理过程中违反程序规定、缺乏必要手续。
公证复查在程序上有启动、审查、处理内容。
(1)公证复查程序是由申请人申请开始的。
申请人申请应具备三个要件:①提出复查的主体只能是公证当事人或者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②申请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③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
(2)审查。
公证机构接到申请人的复查申请后,应当指派原承办公证员以外的公证员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以及公证书是否存在错误进行审查。
(3)处理。
公证机构经过审查后,应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维持公证书、撤销公证书、补正公证书和收回原公证书重新出具公证书的处理。
律师的权利主要有:(1)律师的人身权;(2)查阅案卷权;(3)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会见和通信的权利;(4)适时得到人民法院开庭通知的权利;(5)出席法庭、参与诉讼的权利;(6)代行上诉权;(7)拒绝辩护、代理权等。
律师与公证制度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
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提供各种法律服务。根据规模和业务类型, 律师事务所可分为大型综合性、中型专业性、小型律师事务所等。
律师协会
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行业组织,负责维护律师的权益、提高律师的职业道德水 平、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律师协会还提供各种培训、交流机会,帮助 律师提升业务水平。
挑战
同时,律师行业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包括法律服务市场竞争 日益激烈,对律师专业素养和服务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以 及律师职业的监管和规范越来越严格等。
公证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方向
改革
公证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保障当事人合 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未 来,公证制度将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公证机构的规 范化建设,提高公证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推进公 证服务的便民化和多元化。
公证业务中的律师角色
01 02
提供法律咨询
在公证业务中,律师可以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客户了解公证的 法律意义和程序,协助客户准备公证所需材料,并解答客户的法律问 题。
代理申请公证
律师可以代理客户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协助客户填写公证申请表, 准备相关材料,并提交给公证机构。
03
监督公证过程
在公证业务中,律师可以监督公证过程,确保公证程序的合法性和公
律师的业务范围和职业道德
业务范围
律师的业务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诉讼案件、起草合同、提供法律咨 询、参与企业法律顾问等。律师还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以适应不断变化的 法律环境。
职业道德
律师的职业道德要求严格,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客户隐私、尽职尽责。如果 违反职业道德,可能会受到行业处罚,甚至被吊销执业资格。
律师与公证制度范文
律师与公证制度范文
其次,律师作为代理人,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仲裁。
当事人在面临
法律纠纷时,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诉讼或仲裁。
律师在此过程中会帮助
当事人收集证据、整理法律依据、准备法律文件、进行法律辩护等,以最
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的参与有助于提升诉讼和仲裁的公
正性和公平性,避免当事人在面对复杂的法律程序和对手时,因为法律素
养不足而处于劣势地位。
公证制度作为一种法律行为,起到规范和保护当事人意思表达的作用。
在一些特定的法律事务中,需要当事人确认和证明一些事实或行为。
这些
法律事务包括财产交易、遗嘱和遗产分配、婚姻和离婚等。
公证人作为公
证活动的执法人员,在公证活动中会核实当事人身份,确认他们的意思表达,并将其记录在公证书中。
公证书具有证明事实的效力,可作为证据使用。
公正的公证制度保证了当事人的意思真实和合法性,有利于维护社会
秩序和公信力。
律师与公证制度模板
律师与公证制度1律师与公证制度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第一章律师制度概述第一节律师制度的概念、特征一、律师制度的概念它是国家关于规范律师资格申请与取得、律师性质与任务、权利和义务及律师活动原则、组织结构、管理体制、法律责任、业务范围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律师制度的特征1、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前提2、以促进民主法治为目的3、以提供法律服务为核心内容4、以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自然人为主体三、律师与军队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1、军队律师: 为军队提供法律服务, 其律师资格的取得和权利、义务及行为准则, 适用《律师法》的规定。
2、公职律师: 指取得历史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 持有公职律师执业证, 供职于政府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 或经招聘到上述部门专职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
3、公司律师: 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 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证书, 经所在公司同意, 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二节律师制度的历史发展一、西方国家律师制度的历史演进( 一) 西方国家律师制度的萌芽( 二) 西方国家律师制度的产生( 三) 西欧封建时期的律师制度( 四) 资本主义时期的律师制度二、中国律师制度的历史演进( 一) 中国古代律师制度的探源1、中国古代代理诉讼现象2、中国古代讼师的代书活动( 二) 清末从西方引进律师制度( 三) 旧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1、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律师制度2、北洋军阀政府时期的律师制度19 北洋政府《律师暂行章程》, 标志着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
3、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律师制度( 四) 新中国律师制度1、1950年开始的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时期2、1957年开始的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取消时期3、1978年开始的新中国律师制度的恢复时期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24、1984年开始的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时期1986年第一次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第三节中国大陆律师制度的成效回眸与存在问题一、中国大陆律师制度的成效回眸1、律师队伍不断壮大, 人员素质水平不断提高2、服务领域拓宽, 职业功能升华3、法律服务初步进入市场化、规模化和国际化轨道4、确立了”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 加强律师的地位和作用二、中国大陆律师制度的存在问题1、中国律师制度在整个社会建设中尚缺少应有的政治地位2、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良莠不齐3、律师的职业地位偏低4、律师事务所缺乏科学管理体制5、律师执业环境的不友好6、律师制度在设计时存在缺陷, 表现为入口不严, 出口不畅, 监管程序不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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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与律师制度(制度范本、DOC格式).DOC第二章公证机构的组织设置和管理体制第三章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第四章公证管辖第五章公证的普通程序第六章公证的特别程序第七章公证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八章公证的效力第九章公证人员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公证的法律责任第章关于法律行为方面的公证(一)第一章关于法律行为方面的公证(二)第二章关于对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第三章关于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公证第四章涉外公证第五章律师制度概述第六章律师的资格和执业第七章律师工作机构第八章律师工作管理第九章律师执业的原则第二章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第二一章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法律责任第二二章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第二三章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第二四章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第二五章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第二六章法律顾问第二七章非诉讼法律事务中的律师业务第二八章法律咨询和代书第二九章涉外律师实务第三章法律援助第一章公证制度概述第一节律师的概念、法律关系和特征第二节公证制度与相关法律的关系第三节公证机构的任务第四节我国公证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第一节律师的概念、法律关系和特征一、公证制度的概念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公证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
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规程和准则。
二、公证的法律关系公证的法律关系,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据国家赋予的职权,在公证活动中由公证法所确认和调整的与当事人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构成公证法律关系的要素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分为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
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由具有独立参加公证活动的资格者所构成的,具体说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
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即公证机构证明的实体权利和事实,也就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的对象。
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公证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公证机构和当事人所行使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都是依法进行的,同时又是对等的、一致的、相辅相成的;双方既享受权利,又必须承担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三、公证的特征公证的特征,是由公证的本质和固有属性所决定的,是公证活动区别于其他有关活动的标志。
(一)公证与认证的关系公证与认证既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又有密切联系,没有公证,便没有认证;没有认证,公证则无法在外国发生法律效力。
公证是认证的前提和基础,认证是对公证的证实和鉴别。
(二)公证与鉴证的区别鉴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维护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对已经签订的经济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地审查、鉴别和核实,予以证明,借以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一种活动。
两者行为的主体不同,两者的作用不同,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
(三)公证与签证的区别签证是指一国国内或者国外的主管机关,在本国人或者外国人出入国境(包括国境)时,在其所持的证件上(护照、过境通知书、边境公务通知证等)办理签注、盖印等手续,表示准其出入境或者过境的一种活动。
公证与签证作为两种不同范畴的业务活动,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本国人或者外国人办理出入境手续时,需要通过公证文书证明其身份时,则应由公证机构作出证明文书,在这方面二者是有联系的。
(四)公证证明与一般证明的区别两种文书的法律地位不同,两种文书被社会认可的范围和程序不同。
第二节公证制度与相关法律的关系一、公证制度与民商法的关系民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一)民商法是公证制度的重要依据(二)公证制度是正确实施民商法的重要保证(三)公证制度与民商法的的差异二、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民事诉讼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的区别1、两者的性质不同。
2、两者的当事人不同。
3、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
4、两者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5、不服法院裁判的上诉与不服公证的申请复议不同。
(二)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有着密切联系1、两者法律制度是相近和相连的。
2、公证制度有利于减少人民法院的负担。
3、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4、经过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能够在民事诉讼中得以实现。
第三节公证机构的任务公证机构的任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活动所要达到的目的。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任务:一、依法证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是公证机构的首要任务二、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与合法利益,是公证机构的根本任务三、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是公证机构的又一重要任务第四节我国公证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一、我国30年代至40年代的公证制度二、新中国的公证制度的确立和发展三、公证工作削弱和停办时期四、公证工作的恢复和发展第二章公证机构的组织设置和管理体制第一节公证机构的性质第二节我国公证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组成第三节公证员的条件与资格、任免与聘任第四节公证机构的管理体制第五节公证员协会第一节公证机构的性质一、公证机构是法定的国家证明机构,公证制度是法定的国家证明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公证机构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机构三、公证机构是具有保证性和预防性的证明机构,公证制度是具有保证性和预防性的证明制度公证机构的双重性:既是国家证明机构,又是法律服务机构。
第二节我国公证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组成一、我国公证机构的设置根据司法部的精神,建立了国家公证处(该公证处两年后更名为长安公证处)、省、自治区、州、盟公证处。
根据工作需要和便利群众,在经济开发区、保税区、垦区、林区、矿区也有设立公证处的,大型企业事业单位还可设立公证处的办事机构,部分乡镇、保税区、经济开发区也建立了公证处或公证处的派出机构。
公证处之间的关系。
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它们都是国家的证明机构,它们在各自的辖区范围内统一行使国家公证权,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二、我国公证处的人员组成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公证员、助理公证员四种。
公证处根据业务的需要,还可以配备翻译员、打字员等业务辅助人员的行政工作人员。
第三节公证员的条件与资格、任免与聘任一、公证员的条件(一)取得公证员资格的一般条件1、政治品德条件。
2、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享有公民正当权利条件。
3、年龄条件4、国籍条件5、专业条件(二)公证员资格的取得全国公证员资格统一考试是取得公证员资格的特别条件。
二、公证员的任免按照《公证暂行条例》第7条的规定,公证员、助理公证员由各直辖市、县、市人民政府依照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任免,公证处的主任、副主任同样也以这种方式任命。
1996年1月1日起,司法部决定实行公证员执业注册制,执行公证员职务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工作执照》,该执照每年注册一次。
三、公证处的主任负责制和人员聘用制公证处的主任应当由公证处成员选举产生,公证处应当实行主任负责制。
公证处的公证员、助理公证员由公证处聘用,实行聘用制。
第四节公证机构的管理体制我国的公证处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司法行政机关代表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公证处的业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任免和聘用、经费管理、思想教育等一系列组织建设和行政工作,进行领导和管理。
一、公证处的设置和管理目前我国有国家级的公证处,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的公证处,有市、县、州级的公证处,有的市辖区内也设有公证处,此外各种经济区、专业区也设有公证处。
它们归不同的司法行政部门领导和管理。
二、司法部通过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对全国公证机构实行领导和监督第五节公证员协会一、公证员协会的概念及其属性公证员协会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证行业自律性的群众组织。
二、公证员协会的职责三、公证员协会的组织机构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
四、公证员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享有的权利:1、享有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提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要求;3、享受公证员协会举办的各种福利;4、参加公证员协会举办的各种学习、研讨和交流活动;5、使用公证员协会的图书资料;6、过公证员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7、对公证员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承担的义务:1、遵守公证员协会的章程,执行公证员协会的决议;2、完成公证员协会委托的工作;3、按规定交纳会费;4、维护会员间的团结,维护公证职业的荣誉。
第三章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客观真实原则第二节合法原则第三节公证机构独立办理公证事务的原则第四节自愿公证与法定公证相结合的原则第五节自愿公证与法定公证相结合的原则第六节自愿公证与法定公证相结合的原则第七节回避原则第八节保密原则第九节便民原则第节使用本国和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原则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是指对整个公证活动都有指导意义的各项准则,是办理一切公证业务的总依据,贯穿于公证工作的全部。
我国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精神,标志着公证机关的宗旨及其实现的方式方法,是顺利完成公证任务的重要保证。
第一节客观真实原则办理公证证明,首先要审查其内容是否真实可靠,符合实际情况。
这是办理公证的前提和基础。
要审查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的愿望确系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必须如实地向公证机构陈述要证明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以及证明的具体要求和证明后要达到的目的。
公证人员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第二节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形式和程序,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
第一,审查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合法。
第三,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合情合理。
第三节公证机构独立办理公证事务的原则本原则依据公证机构的职、责、权,明确规定了公证机构依法独立办理公证的原则,以避免其他机关、组织、团体和个人非法干预、干扰正常的公证工作,保证办证质量,维护公证机构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节自愿公证与法定公证相结合的原则自愿公证是指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是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干涉,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强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事务。
法定公证,是指国家从规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和调整民事、经济关系的需要出发,规定某些重要的法律行为必须通过公证的形式加以解决。
第五节不得随意拒绝公证的原则对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17条规定的条件的,公证处就应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六节公证员亲自办理公证事务的原则公证员应当亲自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谈话,审查当事人的事实意愿,审查申请公证的法律行为、事实或文书及其有关证明材料,依据事实、法律、经验和感受,确认申请公证事项是否真实、合法和符合公证的条件,并作出出具公证书、拒绝公证或终止公证的决定,并对引起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