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查操作规范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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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工作相关规范及程序

一、合同审查范围

城乡建委机关及委属各事业单位为一方主体签订的工程建设、资产经营、大宗物资采购、市政园林设施市场化养护等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审查、监督。

除外范围:劳动合同及各单位内部签订的合同不审查。

二、审查部门和机构

委政策法规科、财务审计科、纪检监察室、城建处。

三、送审单位应提供的材料

1、送审单位的审查申请;

2、拟签订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

3、合同所涉标的明细单;

4、工程类合同图纸;

5、合同有担保的,相关担保证明;

6、代订合同的,委托人的授权书;

7、合同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招投标文件资料及中标通知书;

8、其他审查部门要求提供的与合同有关的背景资料。

四、审查程序

1、合同承办单位将合同草案连同上述应提供的其他材料报送

委政策法规科,由政策法规科对材料进行初步形式审查并向送审单位出具材料接收单。

2、政策法规科负责送审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并组织其他审查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查。各审查部门分别在3日内审查完毕并签署审查意见,政策法规科登记备案后将合同审查意见书和相关送审材料原件交还送审单位。

3、送审单位对审查部门意见不予接受的,由审查部门和送审单位共同报委分管领导裁定。审查部门无意见或者送审单位同意审查意见并作出修改的,由送审单位负责人决定签约。

4、合同正式签订后1周内,送审单位将工程类合同文本送城建处备案,其他合同报委财务科备案。

五、审查内容

1、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审查签订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否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法人、个体工商户;是否能够独立承担合同责任;代订合同的,是否具备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并审查是否在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内签订合同;有担保人的合同,审查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

2、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审查合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4、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按照合同的性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合同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

5、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对合同草稿的每一条款、每一个字词仔细推敲,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及时纠正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的语词,确保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确。

6、审查合同签订的手续和形式是否完备。(1)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如需经批准或登记,是否履行了批准或登记手续。(2)如合同中约定须经公证后合同方能生效,审查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机关公证。(3)如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4)如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名或盖章;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果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了质物交付的法定手续。

六、审查意见

政策法规科对送审合同审查后,提出以下审查意见:

1、对主体、内容、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且无明显能够引起法律争议条款的合同,签署同意签订合同的意见。

2、对合同内容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主体不适格或者合同存在

重大漏洞可能损害本单位利益且无法弥补的,签署不同意签订本合同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3、合同内容或形式存在微小瑕疵和漏洞,可以通过修改条款予以弥补的,签署修改合同的意见,并具体阐述何处需修改,如何修改,相关理由等,必要时可以召集相关单位、部门讨论修改。

4、对各单位劳动、人事等审查除外合同以及已经签订的合同,签署不予审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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