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查指引定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司律师合同审查工作指引
为对公司审计法务部律师合同审查工作提供基本参考依据、保证律师合同审查工作质量、规避公司法律风险,结合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第1条本指引的定义及提示
1.1本指引所称之合同审查工作,系指审计法务部律师依据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就合同承办部门送审的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及律师的专业判断,通过检查、核对、分析等方法,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他缺陷提出意见要求合同承办部门进行修改或签署法律意见的专业活动。
1.2本指引所称之合同承办部门,系指根据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进行合同草拟、变更和终止解除的具体业务承办部门。
1.3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内容,仅作为公司律师从事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评判律师工作能力及过错的依据。
1.4 本指引为审计法务部内部文件和律师合同审查参考依据,合同承办部门也可作为参考资料,调整工作方式,规范工作流程。
第2条合同审查中的特别事项
2.1律师在合同审查工作中应当注意,除了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部门规章外,还存在大量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这些地方性法规及各类规章未必导致合同无效,但可能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因此必须充分注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涉及面。
除此之外,对于无名合同的内容及合同法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内容,在进行审查应注意合同法总则以及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中的规定,并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参照合同法分则中关于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2.2律师在合同审查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努力发现并提示承办部门合同中所存在的对公司不利的条款,特别是严重不利的条款或重大权益
未予约定的情况、存在严重瑕疵可能导致合同或其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况,避免脱离法律规定的主观判断,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2.3合同中的各类价格、质量要求、期限约定等总体上属于商务条款,应提醒合同承办部门自行确定。但律师应当注意各类商务条款的明确性及对于公司不利的情况,如价格所包括的对价内容,以及围绕交易目的所需关注的质量标准或特别要求、验收规范等,提醒合同承办部门注意其中的不利因素。
2.4审查结论必须依据法律及事实,而且必须结合合同目的、其他约定全面理解合同条款的法律意义后方可作出。除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及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的基本事实作为依据,不得以主观臆断得出武断的结论,防止因此而产生审查过错。
第3条合同送审稿的接收
3.1对于已经由律师制定范本的合同,在接收合同送审稿及辅助性的背景文件、参考文件时,应尽可能接收纸板合同,按照合同范本的要求进行严格审查,对于合同中存在的问题不予修改、不予反馈,只签署审查意见。
合同承办部门应严格按照律师提供的范本制作合同,如有特殊情况须对范本做变动时,应在提交合同送审稿时予以特别说明。
范本合同审查,原则上应在当日签署法律意见,如遇特殊情况,可延迟至次日。
3.2对于尚未制定范本的合同,应要求合同承办部门提交电子文档,以便于保管和修改。
合同承办部门应按合同的基本制作要求尽可能完善合同内容,并如实回答律师提出的各种疑问。结合合同承办部门的回复,律师可直接在合同电子版上进行修改,合同承办部门应按修改后文本制作纸板合同并报律师进行最终审查,最终审查按范本合同审查要求处理。
律师原则上不参与合同的制定,合同承办部门不按照合同基本制作要求制作合同并要求律师审查修改的,律师可不予审查直接打回。
合同基本制作要求由律师制定,合同承办部门遵照执行。
非范本合同审查原则上三日内审查完毕,合同承办部门原因导致审查期限需延长的除外,此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没有按合同基本制作要求制作合同、合同承办部门没有具体承办人回复律师所提问题、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弃之不管。此期限不包括合同承办部门按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在其他部门审批所需时间,仅指律师处理合同的时间。
3.3律师审查合同签署意见时,应记录合同承办部门签收交接及归还情况。具体由律师制定合同审查签收交接档案目录,由合同送审人员签收交接归还情况。
第4条合同通用条款审查
4.1律师对合同的审查,始于合同条款的完备性,通用条款部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⑴鉴于条款
⑵合同目的和范围
⑶合同各方权利义务及保证履约条款
⑷结算、支付条款
⑸知识产权条款
⑹保密条款
⑺违约责任条款
⑻不可抗力条款、免责条款
⑼争议解决条款
⑽法律适用条款
⑾合同期限条款
⑿合同的变更、解除条款
⒀通知送达条款
⒁合同附件条款
⒂生效条款
⒃合同文本条款
4.2 律师对通用条款的审查应力求完备,确实不需要的部分通用条款,可不予审查。
第5条合同的形式审查
5.1形式及审批流程
⑴会签表基本信息填写是否完整、规范、清楚、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
⑵是否按公司要求使用公司制定的范本。
⑶合同内容是否超出所依据文件的内容范围。
⑷合同相对方的选择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如:应当招投标的项目,没有进行
招投标)。
⑸流程选择是否符合权限分工的要求。
⑹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审查授权委托书,应尽量避免与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无权处分的主体签订合同,避免可能导致的合同被变更、被撤销或无效的后果。
5.2 报审资料完整性、一致性
常见问题:
⑴审查报审资料不完整,缺少合同附件、立项审批文件、招投标评审结果文件。
⑵对方资质证明等。
⑶合同的标的种类、数量与审批文件有偏差;中标单位与合同相对方主体不一致等。
未按要求提供资料原件;合同相对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未加盖公章等。
5.3 合同文本形式
合同文本应文字准确,表述严谨,格式规范,前后逻辑一致。
常见问题:
⑴合同结构不完整(如缺少开头、正文、结尾);
⑵合同各方当事人信息不正确(如当事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不一致;
当事人银行账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缺漏等。)
⑶合同名称与内容不符(如:把租赁写成承包;把借款写成投资)。
⑷法律用语不准确(如“定金”错写成“订金”,“权利”写成“权力”,使用“大约”、“相当”等模糊词。)
⑸前后逻辑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