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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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电力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关系到电力企业的持续发展。在我国的电力体制改革过程中,原政企合一的电力部门成为企业性质的公司,其电力行政监督管理职权改由各级人们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电监会行使,形成多家管电的局面。由于各部门之间的职责界定不清楚,导致电力执法主体事实上的缺位,致使电网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上出现诸多问题,案件和矛盾频发,需得政府及时有效的帮助,从而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是甘肃公司依法治企方面取得的又一重大突破,为该公司加快电网建设步伐、加强电网设施保护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对规范电网建设、保护秩序,维护该公司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的颁布实施,在《甘肃省供用电条例》规范供用电秩序基础上,填补了电网规划、建设和保护的立法空白,标志着甘肃省内地方电力立法已形成了完整的内容体系;《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力彰显了国家电网品牌形象和社会责任形象。
在《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中不仅对违法行为作了明确规定,而且对执法人员规定了一个执法标准,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泄露检查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
响到企业的生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电网设施和电能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和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等行政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增强自身法制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真正实现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才能潜移默化地为电网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法制引导和示范,做到研究问题先学法,决策问题遵循法,解决问题依据法,言论行动符合法,依法保障甘肃电网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