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政执法处境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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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造 地点及时间极具选择性,犯罪手段日趋智能型和专业化,真可
谓 防 不 胜 防 。 而 县 级 行 政 执 法 队 伍 的 查 处 手 段 、防 范 措 施 却 十 分滞后;执法装备、必需工具严重欠缺。加上人员、技术、经费等 因素的制约,履行执法职责确实存在着许多难以言表的苦衷。
! 对县级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定位的思考
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 梁
学
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 造
$ 大众用电 "##$ % & $
电 与 社 会 ’()*+,-*-+. / 01*-)+.
后,方可进 行 作 业 ”,第 六 十 一 条 到 第 六 十 八 条 都 是 电 力 管 理
电 力 设 施 保 护 的 规 定 , 对 电 力 设 施 保 护 区 设 立 标 志 ”、“任 何 单
编 辑பைடு நூலகம்
!
为,产生电力行政执 法 举 步 艰 难 的 原 因 很 多 ,主 要 表 现 在 :一 是 电 力 行 政 执 法 权 力 分 配 错 位 ,电 力 行 政 执 法 体 制 不 顺 ;二 是
收集证据的过程,对 供 电 企 业 而 言 则 更 加 艰 难 ,困 难 更 大 ,矛
盾更多,而对供电企业收集的相关证据予以采信又惟恐违背
证据采信原则。再譬如破坏电力设备案件中所涉及的电力设
备范围的具体指向、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如何计算等等问题,供 电 企 业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公 检 法 司 在 认
(")办案经费严重不足。农网改造后,电力设施遍及全县每
一 个 角 落 ,点 多 、面 广 、量 大 ,事 故 率 、发 案 率 高 。 要 想 认 真 屡 行
执法监督职责,没有足够的办案经费根本无法实际运作。县级
财政部门拨付的办公经费是极为有限的,甚至根本没有这笔
费用预算,拮据的经费状况也使得执法工作难以举步。现在开
行政执法大队就应运而生、挂牌成立。
履 行 这 种 指 靠 电 力 专 业 技 术 知 识 来 支 撑 的 执 法 职 能 ,的 确 力 不
据笔者多方调查了解,许多县级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到目前 从心、很难胜任。
为 止 还 只 是 处 于 起 步 阶 段 ,只 停 留 在 听 汇 报 、开 会 、发 文 件 上 。
展电力设施保护、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采用的手
段和方式,除了供电企业自身努力和重特大案件公安部门插
手以外,基本上是靠 每 年 开 展 一 次“运 动 式 ”的 电 力 市 场 秩 序
专 项 整 治 行 动 。 这 些 行 动 涉 及 到 多 部 门 、多 行 业 、多 机 构 的 配
合与协调,因此大量 的 办 案 经 费 只 落 得 到 处“揩 油 ”或 者 完 全
革发展方向。因此随着农电体改,水电分家,政企分开,电力公 能在商务局内部组成专门队伍从事电力行政执法专项工作。至
安也随之撤消,电力行政执法职能依法划归到县综合经济主 多只是分管领导挂个虚名,相近职能科室人员兼个虚职,抱着
管部门(经贸局)。在很长一段时期内,电力行政执法职能实际 “民不举、官不究”的消极应付态度。所以电力行政执法大队也
计划经济时期,县级电力设施保护、反窃电等工作一般都由 里多职责中极为弱小的一部分。因此,目前商务局受众多职能
供电局(水电局)履 行 执 法 职 能 ,许 多 地 方 供 电 企 业 内 部 还 组 的牵绊,根本不可能抽出更多精力从事电力行政执法专项工作。
建 了 保 卫 科 和 电 力 派 出 所 ,人 力 充 足 ,技 术 熟 练 ,资 金 雄 厚 ,因
(!)组 建 电 力 行 政 执 法 大 队 ,专 门 从 事 电 力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 其 人 员 可 通 过 特 殊 引 进 、公 开 招 聘 、竞 争 录 用 进 行 行 政 定 编 定 岗 定 责 ,建 立 一 支 高 素 质 、专 业 化 并 取 得 相 应 执 法 权 的 行 政 执 法队伍。严格行政执法,强化常规性检查监督,定期组织专项检 查。严肃查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章用电、窃电等违法行为。
(!)缺乏法定义务资金保障。按 "##$ 年颁布的《电力法》第 !
执法大队仅 仅 是 一 副“空 架 子 ”,有 效 开 展 执 法 工 作 的 并 不 多
五 十 三 条 、五 十 四 条 规 定 :“电 力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国 务 院 有 关
栏 目
见,很难步入理想中规范的电力行政执法正常轨道。笔者认
=’#$46%$%4> ? !)$%#4> 电 与 社 会
电力行政执法
处境尴尬
! 湖北省巴东县电力公司 颜克华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不 到 位 ,电 力 法 律 关 系 不 规 范 ,电 力 法 律 保 障 机 制 不 完 善 ;三 是 电 力 设 施 保 护 的 工 作 机 制 不 健 全 ,电 力 行 政 执 法 专 职 人 员 严 重 欠 缺 、技 术 熟 练 程 度 不 够 、装 备 和 经 费 严 重 不 足 ;四 是 供 电 企 业 依 法 自 保 机 制 薄 弱 ,电 力 设 施 防 范 管 理 工 作 不 到 位 ;五 是 社 会 治 安 秩 序和电力设施保护客观环境日趋复杂。
位思路,谈一点肤浅认识。
油 市 场 、牲 猪 屠 宰 以 及 企 业 改 制 等 于 一 体 的 多 行 业 、多 功 能 、多
’ 县级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客观现状
职能、综合性的的商务局。其中划归到商务局管辖的“电力管理 调 控 ”和“电 力 执 法 监 督 ”两 大 职 能 仅 仅 是 商 务 局 内 部 某 个 科 室
(/)人 员 编 制 受 到 严 格 控 制 。 县 商 务 局 的 人 员 编 制 是 由 县
而执法力度较大,效果较好。但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 编委严格控制和统一调配的,加上目前政府人事制度改革,削
员”、政企不分的管理体制毕竟不符合国家政治和经济体制改 减了大量冗余人员。本来就一人多职,人手严重不足,因而不可
长,程序繁多复杂。往往造成当事人利用电力案件取证难、易
! 消失的特殊性而毁灭证据、逃避处罚,使得执法工作处于被动
栏
目 尴尬地位。
编
辑
($)电 力 行 政 执 法 能 力 滞 后 。 近 几 年 来 ,盗 窃 、破 坏 电 力 设
梁 施的案件呈现出团伙 作 案 、流 窜 作 案 、连 续 作 案 的 态 势 ,犯 罪
行政执法职能划归到地方人民政府综合经济主管部门以来, 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为 有 效 保 护 电 力 设 施 ,保 障 电 力 支 柱 产 业 正 常 运 转 ,许 多 县 级
(.)职 能 部 门 精 力 难 以 专 注 。 众 所 周 知 ,电 力 体 制 改 革 后 ,
地方政府十分重视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相继成立了电力行政 供电企业作为一般民事主体无权再以“裁判员”的身份开展电
律空子,甚至恶意纠 缠 、无 理 取 闹 ,使 得 许 多 行 政 案 件 的 处 理
十 分 棘 手 。 其 三 ,行 政 执 法 中 ,按 照《 行 政 处 罚 法 》、《 行 政 复 议
法 》和《行 政 诉 讼 法 》规 定 的 从 陈 述 、申 辩 和 申 请 听 证 到 行 政 复
议 、行 政 诉 讼 ,直 到 最 后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的 法 定 时 间 较
小、效果差,局面十分尴尬。为此,笔者结合自己借用在县商务 经贸局、直到现在改革为商务局。管理职能从原来单一的工业
局专门从事电 力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几 年 来 的 亲 身 体 验 和 感 受 ,就 经济管理发展到现在的集工业经济、民营经济、乡镇企业、物
县级开展电力行政执法的客观现状、工作难度、制约因素及定 资、商业、流通、招商引资、内外贸易、煤炭监管、民爆物品、成品
罪案(事)件的不断衍生,而且愈演愈烈,屡禁不止,使国家财产 水平能力,更何况现阶段电力违法犯罪案件已向团伙性、流动
蒙受了巨大损失,电力安全受到了严重威胁。为此,各地要求 性、连续性、技术性、智能型蔓延的趋势。而县商务局的干部基
严惩电力违法犯罪的呼声极高,在这种形势下许多地方电力 本上都是长期从事政治、经济、财会、商贸、流通等管理型人士,
(")恢 复 县 电 力 公 安 派 出 所 。 电 力 公 安 派 出 所 具 有 电 力 行 政 执 法 不 可 替 代 的 特 殊 作 用 ,对 打 击 盗 窃 、破 坏 电 力 设 施 、窃 电 的 现 行 犯 罪 行 为 有 着 特 殊 的 价 值 和 现 实 意 义 。 而 且 ,可 以 弥 补 因 地 方 警 力 配 置 较 低 、办 案 经 费 得 不 到 保 证 、涉 电 违 法 不 是 公 安 部 门 工 作 重 点 的 缺 陷 ,弥 补 超 越 行 政 执 法 管 辖 权 限 、使 案 件 不能及时处理处罚的不足。随着国家对《电力法》的修改、完善, 对 盗 窃 、破 坏 电 力 设 施 、窃 电 等 犯 罪 行 为 的 证 据 采 信 、定 罪 量 刑 的 尺 度 会 更 加 严 密 规 范 ,更 具 可 操 作 性 ,因 此 ,电 力 公 安 派 出 所 将为保护电力设施、维护社会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上形同虚设,基本处于缺位或空白状态。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 就形同虚设、徒有虚名,许多已名存实“亡”。
发展,刺激了电力需 求 的 迅 猛 增 长 ,促 进 了 电 力 产 业 的 发 展 。
(:)缺乏特殊行业技术能力。从职业素质特点上讲,电力行
但同时也伴随着大量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等违法犯 政执法客观上需要具备相当程度电力行业的专业技术知识和
" 开展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 制约因素
# 引言
现 阶 段 错 位 的 权 力 分 配 ,使 得 县 级 政 府 综 合 经 济 主 管 部 门 实 际 上 很 难 全 面 履 行 电 力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职 能 ,不 适 应 电 力 事 业
从 .@@A 年 ./ 月《电力法》颁布,电力事业监督管理和电力 发展客观规律的要求。实际操作很困难、很棘手,受到许多客观
的国家级特困县,要 规 范 、完 整 地 履 行 这 些 特 定 义 务 ,县 级 财
政绝对!囊中羞涩!,不可能给予固定性专项拨款。因此,履行法
定义务因缺乏资金保障也只能是一句空话。然而,若恰逢电力
行政诉讼、复议、仲裁时,往往因行政职责缺位而成为“被告”。当
然,实际上许多案例的最终受损者大多落在了供电企业头上。
由 供 电 企 业 负 担 。 而 且 ,这 种 类 似“ 瞎 猫 戏 死 鼠 ”式 的“ 专 项 行
动 ”有 时 候 只 是“雷 声 大 、雨 点 小 ”、收 效 甚 微 。 供 电 企 业 常 感 成
本付出过大,劳民伤财,也不愿投入太多。所以,行政官员们的
积极性受到!挫折!后就更难主动开展执法工作。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操 作 性 差 。 由 于 涉 电 违 法 不 是 地 方 公
安 部 门 工 作 的 重 点 ,涉 电 案 件 进 入 诉 讼 程 序 困 难 ,多 数 只 能 进
入行政执法程序。但现行相关电力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差,使得
行政执法中对许多案件也无法定性和处理。譬如行政执法中
执法大队,落实职能部门的“三定”方案,竭尽全力做了许多力 力执法工作。而作为行政执法权力主体的县级综合经济主管部
所能及的工作。但是,电力管理部门在履行执法职能实践中, 门近些年也同时经历了一系列的政府机构改革,从最初的政府
却因种种因素的制约往往感到举步维艰,困难重重,执法力度 工业科到经委、从经委财委合并到经贸委、又从经贸委发展成
识 上 存 在 着 很 大 差 距 ,这 是 其 一 。 其 二 ,电 力 行 政 执 法 案 件 的
处理难。多年来行政执法办案过程中,违法违规当事人极少立
马 承 认 、主 动 接 受 行 政 处 理 或 处 罚 ,往 往 都 千 方 百 计 地 否 认 事
实 ,逃 避 责 任 。 或 者 利 用 行 政 执 法 取 证 难 等 客 观 实 际 ,大 钻 法
部 门 依 法 行 使 职 权 的 具 体 规 定 。 这 里 ,设 立 警 示 标 志 、许 可 作
业和采取安全措施等等都是电力管理部门的职权,其实更多
地是一种行政管理义务,即一种需要大量资金支撑的服务社会
公 众 公 共 安 全 的 义 务 。 这 对 于 集“老 、少 、边 、穷 、库 、西 ”于 一 身
造 地点及时间极具选择性,犯罪手段日趋智能型和专业化,真可
谓 防 不 胜 防 。 而 县 级 行 政 执 法 队 伍 的 查 处 手 段 、防 范 措 施 却 十 分滞后;执法装备、必需工具严重欠缺。加上人员、技术、经费等 因素的制约,履行执法职责确实存在着许多难以言表的苦衷。
! 对县级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定位的思考
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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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 造
$ 大众用电 "##$ % & $
电 与 社 会 ’()*+,-*-+. / 01*-)+.
后,方可进 行 作 业 ”,第 六 十 一 条 到 第 六 十 八 条 都 是 电 力 管 理
电 力 设 施 保 护 的 规 定 , 对 电 力 设 施 保 护 区 设 立 标 志 ”、“任 何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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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产生电力行政执 法 举 步 艰 难 的 原 因 很 多 ,主 要 表 现 在 :一 是 电 力 行 政 执 法 权 力 分 配 错 位 ,电 力 行 政 执 法 体 制 不 顺 ;二 是
收集证据的过程,对 供 电 企 业 而 言 则 更 加 艰 难 ,困 难 更 大 ,矛
盾更多,而对供电企业收集的相关证据予以采信又惟恐违背
证据采信原则。再譬如破坏电力设备案件中所涉及的电力设
备范围的具体指向、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如何计算等等问题,供 电 企 业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公 检 法 司 在 认
(")办案经费严重不足。农网改造后,电力设施遍及全县每
一 个 角 落 ,点 多 、面 广 、量 大 ,事 故 率 、发 案 率 高 。 要 想 认 真 屡 行
执法监督职责,没有足够的办案经费根本无法实际运作。县级
财政部门拨付的办公经费是极为有限的,甚至根本没有这笔
费用预算,拮据的经费状况也使得执法工作难以举步。现在开
行政执法大队就应运而生、挂牌成立。
履 行 这 种 指 靠 电 力 专 业 技 术 知 识 来 支 撑 的 执 法 职 能 ,的 确 力 不
据笔者多方调查了解,许多县级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到目前 从心、很难胜任。
为 止 还 只 是 处 于 起 步 阶 段 ,只 停 留 在 听 汇 报 、开 会 、发 文 件 上 。
展电力设施保护、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采用的手
段和方式,除了供电企业自身努力和重特大案件公安部门插
手以外,基本上是靠 每 年 开 展 一 次“运 动 式 ”的 电 力 市 场 秩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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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与协调,因此大量 的 办 案 经 费 只 落 得 到 处“揩 油 ”或 者 完 全
革发展方向。因此随着农电体改,水电分家,政企分开,电力公 能在商务局内部组成专门队伍从事电力行政执法专项工作。至
安也随之撤消,电力行政执法职能依法划归到县综合经济主 多只是分管领导挂个虚名,相近职能科室人员兼个虚职,抱着
管部门(经贸局)。在很长一段时期内,电力行政执法职能实际 “民不举、官不究”的消极应付态度。所以电力行政执法大队也
计划经济时期,县级电力设施保护、反窃电等工作一般都由 里多职责中极为弱小的一部分。因此,目前商务局受众多职能
供电局(水电局)履 行 执 法 职 能 ,许 多 地 方 供 电 企 业 内 部 还 组 的牵绊,根本不可能抽出更多精力从事电力行政执法专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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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法定义务资金保障。按 "##$ 年颁布的《电力法》第 !
执法大队仅 仅 是 一 副“空 架 子 ”,有 效 开 展 执 法 工 作 的 并 不 多
五 十 三 条 、五 十 四 条 规 定 :“电 力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国 务 院 有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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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政执法
处境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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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不 到 位 ,电 力 法 律 关 系 不 规 范 ,电 力 法 律 保 障 机 制 不 完 善 ;三 是 电 力 设 施 保 护 的 工 作 机 制 不 健 全 ,电 力 行 政 执 法 专 职 人 员 严 重 欠 缺 、技 术 熟 练 程 度 不 够 、装 备 和 经 费 严 重 不 足 ;四 是 供 电 企 业 依 法 自 保 机 制 薄 弱 ,电 力 设 施 防 范 管 理 工 作 不 到 位 ;五 是 社 会 治 安 秩 序和电力设施保护客观环境日趋复杂。
位思路,谈一点肤浅认识。
油 市 场 、牲 猪 屠 宰 以 及 企 业 改 制 等 于 一 体 的 多 行 业 、多 功 能 、多
’ 县级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客观现状
职能、综合性的的商务局。其中划归到商务局管辖的“电力管理 调 控 ”和“电 力 执 法 监 督 ”两 大 职 能 仅 仅 是 商 务 局 内 部 某 个 科 室
(/)人 员 编 制 受 到 严 格 控 制 。 县 商 务 局 的 人 员 编 制 是 由 县
而执法力度较大,效果较好。但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 编委严格控制和统一调配的,加上目前政府人事制度改革,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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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程序繁多复杂。往往造成当事人利用电力案件取证难、易
! 消失的特殊性而毁灭证据、逃避处罚,使得执法工作处于被动
栏
目 尴尬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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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力 行 政 执 法 能 力 滞 后 。 近 几 年 来 ,盗 窃 、破 坏 电 力 设
梁 施的案件呈现出团伙 作 案 、流 窜 作 案 、连 续 作 案 的 态 势 ,犯 罪
行政执法职能划归到地方人民政府综合经济主管部门以来, 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为 有 效 保 护 电 力 设 施 ,保 障 电 力 支 柱 产 业 正 常 运 转 ,许 多 县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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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十分重视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相继成立了电力行政 供电企业作为一般民事主体无权再以“裁判员”的身份开展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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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分 棘 手 。 其 三 ,行 政 执 法 中 ,按 照《 行 政 处 罚 法 》、《 行 政 复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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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效果差,局面十分尴尬。为此,笔者结合自己借用在县商务 经贸局、直到现在改革为商务局。管理职能从原来单一的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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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开展电力行政执法的客观现状、工作难度、制约因素及定 资、商业、流通、招商引资、内外贸易、煤炭监管、民爆物品、成品
罪案(事)件的不断衍生,而且愈演愈烈,屡禁不止,使国家财产 水平能力,更何况现阶段电力违法犯罪案件已向团伙性、流动
蒙受了巨大损失,电力安全受到了严重威胁。为此,各地要求 性、连续性、技术性、智能型蔓延的趋势。而县商务局的干部基
严惩电力违法犯罪的呼声极高,在这种形势下许多地方电力 本上都是长期从事政治、经济、财会、商贸、流通等管理型人士,
(")恢 复 县 电 力 公 安 派 出 所 。 电 力 公 安 派 出 所 具 有 电 力 行 政 执 法 不 可 替 代 的 特 殊 作 用 ,对 打 击 盗 窃 、破 坏 电 力 设 施 、窃 电 的 现 行 犯 罪 行 为 有 着 特 殊 的 价 值 和 现 实 意 义 。 而 且 ,可 以 弥 补 因 地 方 警 力 配 置 较 低 、办 案 经 费 得 不 到 保 证 、涉 电 违 法 不 是 公 安 部 门 工 作 重 点 的 缺 陷 ,弥 补 超 越 行 政 执 法 管 辖 权 限 、使 案 件 不能及时处理处罚的不足。随着国家对《电力法》的修改、完善, 对 盗 窃 、破 坏 电 力 设 施 、窃 电 等 犯 罪 行 为 的 证 据 采 信 、定 罪 量 刑 的 尺 度 会 更 加 严 密 规 范 ,更 具 可 操 作 性 ,因 此 ,电 力 公 安 派 出 所 将为保护电力设施、维护社会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上形同虚设,基本处于缺位或空白状态。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 就形同虚设、徒有虚名,许多已名存实“亡”。
发展,刺激了电力需 求 的 迅 猛 增 长 ,促 进 了 电 力 产 业 的 发 展 。
(:)缺乏特殊行业技术能力。从职业素质特点上讲,电力行
但同时也伴随着大量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等违法犯 政执法客观上需要具备相当程度电力行业的专业技术知识和
" 开展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 制约因素
# 引言
现 阶 段 错 位 的 权 力 分 配 ,使 得 县 级 政 府 综 合 经 济 主 管 部 门 实 际 上 很 难 全 面 履 行 电 力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职 能 ,不 适 应 电 力 事 业
从 .@@A 年 ./ 月《电力法》颁布,电力事业监督管理和电力 发展客观规律的要求。实际操作很困难、很棘手,受到许多客观
的国家级特困县,要 规 范 、完 整 地 履 行 这 些 特 定 义 务 ,县 级 财
政绝对!囊中羞涩!,不可能给予固定性专项拨款。因此,履行法
定义务因缺乏资金保障也只能是一句空话。然而,若恰逢电力
行政诉讼、复议、仲裁时,往往因行政职责缺位而成为“被告”。当
然,实际上许多案例的最终受损者大多落在了供电企业头上。
由 供 电 企 业 负 担 。 而 且 ,这 种 类 似“ 瞎 猫 戏 死 鼠 ”式 的“ 专 项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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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付出过大,劳民伤财,也不愿投入太多。所以,行政官员们的
积极性受到!挫折!后就更难主动开展执法工作。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操 作 性 差 。 由 于 涉 电 违 法 不 是 地 方 公
安 部 门 工 作 的 重 点 ,涉 电 案 件 进 入 诉 讼 程 序 困 难 ,多 数 只 能 进
入行政执法程序。但现行相关电力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差,使得
行政执法中对许多案件也无法定性和处理。譬如行政执法中
执法大队,落实职能部门的“三定”方案,竭尽全力做了许多力 力执法工作。而作为行政执法权力主体的县级综合经济主管部
所能及的工作。但是,电力管理部门在履行执法职能实践中, 门近些年也同时经历了一系列的政府机构改革,从最初的政府
却因种种因素的制约往往感到举步维艰,困难重重,执法力度 工业科到经委、从经委财委合并到经贸委、又从经贸委发展成
识 上 存 在 着 很 大 差 距 ,这 是 其 一 。 其 二 ,电 力 行 政 执 法 案 件 的
处理难。多年来行政执法办案过程中,违法违规当事人极少立
马 承 认 、主 动 接 受 行 政 处 理 或 处 罚 ,往 往 都 千 方 百 计 地 否 认 事
实 ,逃 避 责 任 。 或 者 利 用 行 政 执 法 取 证 难 等 客 观 实 际 ,大 钻 法
部 门 依 法 行 使 职 权 的 具 体 规 定 。 这 里 ,设 立 警 示 标 志 、许 可 作
业和采取安全措施等等都是电力管理部门的职权,其实更多
地是一种行政管理义务,即一种需要大量资金支撑的服务社会
公 众 公 共 安 全 的 义 务 。 这 对 于 集“老 、少 、边 、穷 、库 、西 ”于 一 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