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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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及解读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及解读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有效发挥项目资本金的宏观调控和风险约束作用,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货币资金。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统一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协调金融机构做好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2010年04月19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货币资金。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项目资本金的统一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应协调金融机构做好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总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项目资本金的监管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总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资本金的监管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第五条项目资本金按项目总投资的35%确定,国家或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已缴付的项目前期费用(包含土地出让金、拆迁安置费、规划设计费、配套费等)可抵扣项目资本金应存入总金额的50%(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旧城改造项目可抵扣项目资本金应存入总金额的60%;拆迁量特别大的可抵扣项目资本金应存入总金额的70%),项目前期费用不足或超过应存入总金额比例数量的,均按规定比例数量抵扣。

前款所称项目总投资是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概算额(应包含土地投入费用、拆迁安置费用、建安费用以及各种相关费用等)。

第六条项目资本金应存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管银行。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管银行不少于三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其中一家存入项目资本金。

房地产财务及资金管理制度

房地产财务及资金管理制度

房地产财务及资金管理制度编制日期编号CZFL-D21-351 版本A/1 审核日期批准日期房地产财务及资金管理制度一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财务管理行为,强化项目经理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项目资金管理是项目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项目经理是项目财务管理第一负责人,应强化项目资金管理行为,增强资金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执行力,确保项目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率。

项目财务会计部负责人应协助项目经理做好资金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行为的有权制止和纠正。

第三条项目经理部的一切资金所有权属于公司。

项目经理部受托负责本工程项目资金收取,资金支付权限集中于公司统一管理,项目经理部在公司审批的资金使用计划额度内,负责资金支付工作。

第四条项目资金管理原则(一)实行集权管控,统一调度,限额存放管理。

(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确保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

第二章资金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项目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工程项目业主(公司指挥部)拨付的工程款。

项目工程、成本部门根据工程进度积极组织工程验收并及时上报验工计价及保险索赔资料,财务会计部负责办理工程价款的收取和结算等有关事宜。

第六条为全面统筹、调配使用资金,在公司的统一管理下,项目经理部负责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编制、上报、执行工作。

项目资金实行封闭运行管理,项目经理部之间未经公司允许不得进行资金拆借。

第七条项目资金的使用,股份公司或公司要求应实行党政联(会)签审批的,必须实行党政联(会)签。

如项目经理外出,可书面授权指定代理人履行审批权,并书面通知财务会计部,项目经理应承担因审批所形成的责任。

财务会计部负有对党政联(会)签执行情况的监督责任。

第八条项目经理部不准私设小金库,所有资金收支归口到财务部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绕过项目财务会计部门收取和支付资金,严禁私自截留、私分、挪用项目资金。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资料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资料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因故终止建设的,须在完善有关拆迁安置和配套设施建设的情况下,经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提前使用项目资本金,用于处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善后事宜。
第十六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人必须人必须具备该项目资本金应留余额。
前款所称项目总投资是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概算额(应包含土地投入费用、拆迁安置费用、建安费用以及各种相关费用等)。
第六条项目资本金应存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管银行不少于三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其中一家存入项目资本金。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与受委托的监管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协议书,受委托的监管银行按协议约定内容做好项目资本金监管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后,方可到监管银行办理项目资本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监管银行拨付项目资本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核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
(二)符合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的规定。
项目资本金只能用于本项目建设,不得挪作它用,也不得擅自抽回。对将已存入监管银行的项目资本金挪作它用的,监管银行要停止对该项目拨付项目资本金,并将情况告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
(五)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证(重庆市房地产权证)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资本金存入申请及使用进度安排计划。
第九条项目资本金存入通知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总投资;
(三)项目资本金实际存入数额;
对于分期实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项目资本金可按项目分期实施情况分期存入。分期存入的项目资本金数额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房地产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

房地产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

工程款支付程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公司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程序, 加快流转速度, 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的开发建设工程项目, 包括但不局限于一切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合同付款、零星支付、材料以及设备采购付款等。

第三条管理原则工程款支付严格按照相关合同条款执行。

第二章付款流程第四条工程进度款的一般支付1.施工单位根据实际完工情况及相关合同约定条款提出付款申请, 填写《工程付款申请表》, 付款申请需包含付款事由(合同依据)、形象进度说明、工程量清单(如合同约定需要)、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等原始资料(如合同约定需要), 并有项目经理的签字, 加盖单位公章。

2.请款单位将付款申请材料送交到现场工程监理部, 由工程监理部独立完成审核并出具意见, 现场监理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在该《工程付款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或项目章后, 将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材料及《工程付款申请表》移交项目工程部3.公司项目工程部专业工程师进行实质性审核, 再由公司项目工程部经理进行复核, 并提出意见及签字后, 报公司技术部签署意见。

4.付款申请材料一同递交房地产公司总经理。

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审核后给出支付意见, 同意支付的转送集团公司总经理、集团财务总监、集团董事长签署支付意见。

5.审批完成后,财务部对以上过程资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支付。

6.如因工程紧急需要,或者公司领导有特别安排的,可不依照上述流程,由公司领导直接签批工程进度款付款申请,技术部登记后,财务部门按照公司领导批示具体办理付款手续。

第五条工程结算款的一般支付流程1.施工单位根据竣工图、实际完工情况及相关合同约定提出付款申请。

付款申请须包含双方确认的工程预算、材料计划报表、工程进度报表、工程结算汇总、工程签证、工程验收文件、整改项目验收单、工程移交单等, 如果是工程保修款还需要有使用部门同意付款的确认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障房地产项目竣工交付,切实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预售的商品房,其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的设立、变更、注销和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使用等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预售资金,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认购协议约定,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房企)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下同)和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本办法所称监管账户,是指房企在预售商品房项目所在地(即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业银行设立的用于收存、拨付预售资金,并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房企和监管银行按照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共同监管的专用账户。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是指与监管部门、房企签署监管协议,并设立监管账户的商业银行。

本办法所称监管额度,是指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

第三条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主导、银行配合、多方监督、专款专用、保障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指导、监督全市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健全江门市房地产交易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房地产交易系统);会同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江门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组织招标确定监管银行。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售资金收存、拨付和使用等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

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负责指导监管银行做好监管账户管理工作。

江门银保监分局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负责对监管银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房地产集团资金管理办法

房地产集团资金管理办法

房地产集团资金管理办法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1:房地产集团资金管理流程图附件2:房地产集团资金管理制度房地产集团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集团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进一步加强风险控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地产集团指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以经营房地产项目和相关业务为主要经营项目,成立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资金管理是指房地产集团对其所拥有的资金进行计划、筹措、使用、监督、结算和风险控制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地产集团资金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资金筹措、资金使用和资金风险控制等。

第五条房地产集团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并依法组织实施,确保资金管理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资金筹措第六条房地产集团应当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合理安排资金筹措方式。

资金筹措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融资、债券融资、银行贷款、自有资金等。

第七条房地产集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履行相关报备手续,确保资金筹措的合规性。

第八条房地产集团应当合理规划借款期限和借款额度,确保自身还款能力,并避免过度负债。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九条房地产集团应当根据项目开发进度和资金需求,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条房地产集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资金,不得挪用资金用于与项目无关的用途。

第十一条房地产集团应当加强与合作单位的资金监管,核实用款情况,并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二条房地产集团应当加强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沟通和合作,确保资金的流转和使用的便捷性。

第四章资金风险控制第十三条房地产集团应当建立健全资金风险控制机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和政策。

第十四条房地产集团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实际,合理控制资金运作风险和资金流动风险。

第十五条房地产集团应当加强对资金流向的监控,发现和预测资金风险,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置。

第五章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1. 资金筹措:指房地产集团通过各种渠道筹集到的资金。

2. 资金使用:指房地产集团对所筹集到的资金按照计划和用途进行合理的运用。

《房地产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办法》

《房地产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办法》

《房地产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办法》一、总则1.1 本办法旨在规范房地产企业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存量房交易资金等进行监管,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二、资金监管账户设立2.1 房地产企业应在具备资质的银行开设资金监管账户,用于存放商品房预售资金、存量房交易资金等。

2.2 房地产企业应将资金监管账户信息在售楼处、官方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

三、资金监管3.1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按照项目开发进度,分阶段、比例存入资金监管账户。

3.2 存量房交易资金应全部存入资金监管账户。

3.3 资金监管账户内资金仅限于用于支付项目开发建设、税费、偿还债务等相关费用。

3.4 房地产企业不得挪用、侵占资金监管账户内资金。

四、资金使用4.1 房地产企业使用资金监管账户内资金,应向银行提供合法、合规的使用申请。

4.2 银行应对房地产企业提供的使用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放款。

4.3 房地产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使用情况反馈给银行及购房者。

五、监管措施5.1 房地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监管账户内资金安全。

5.2 银行应加强对资金监管账户的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5.3 购房者有权查询资金监管账户内资金使用情况,房地产企业及银行应予以配合。

六、法律责任6.1 房地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侵占资金监管账户内资金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6.2 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监管职责的,由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6.3 房地产企业、银行及其从业人员因违规行为给购房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附则7.1 本办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7.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本文仅展示全文的五分之一内容,以下内容略。

)八、监管账户的资金拨付8.1 房地产企业需根据项目实际进度,提前向银行提交资金使用计划,并经审核批准后,按照计划拨付资金。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发挥项目资本金的宏观调控和风险约束作用,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核定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的货币资金。

第四条【管理原则】项目资本金监督管理实行银行专户储存,政府监督、银行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或者制定项目资本金监管相关政策措施和配套规定,以及监管手续办理相关示范文本;(二)建立和维护项目资本金监管信息系统;(三)指导和监督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项目资本金监管工作;(四)负责主城中心城区建设总规模在25万平方米以上(含25万平方米)项目的资本金监督管理工作;(五)宣传和贯彻执行项目资本金监管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培训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非主城中心城区建设总规模在25万平方米以上项目的项目资本金监督管理工作(项目管理权限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二)项目资本金监管规范性文本的领用和发放。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项目建设总规模确定】项目建设总规模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设规模与项目地下建筑面积之和为准。

第七条【监管银行确定】从事项目资本金监管业务的银行应当是分行级以上的银行,能够将监管的资金信息用专线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系统联网,将资金出入账信息实时导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系统,能严格遵守国家和我市关于项目资本金监管的规定,并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订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委托监管协议书。

房地产公司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

房地产公司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

房地产公司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XXX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合同付款管理,规范付款审批程序,确保款项有序支付,保障工程进度和质量按相应计划实现,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合于XXX所有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二章工程款支付流程第三条、施工或合同单位提出款项申请——监理单位按合同及形象进度审核——公司工程管理部及经营管理部按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以及形象进度质量标准进行核准——公司财务管理部复核——相关分管领导审查——总经理审批——施工或合同单位出具正式交公司财务管理部——工程管理部领取支票并登记——施工或合同单位领取转账支票。

第三章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批程序第四条、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必须以形象进度及质量合格为基础,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为依据,坚持“无合同不付款”、“产品质量不合格不付款”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管理部是工程进度款申请的主管部门。

工程管理部在收到施工或条约单位的申请付款时必需复核以下内容:1、请款单位是否向监理单位提出了付款申请。

2、监理单位签署的意见是否实在、准确。

3、付款申请的要件是否齐全。

工程款申请的要件包括:1)工程进度是否达到付款条件;2)申请部位是否满足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3)申请款项及数额是否经过监理单位造价工程师的审核确认。

第六条、工程管理部在核准工程进度款时,必须依据相应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工程进度及质量标准,对付款条件进行严格核实,(含有重大工程变更所产生的进度款,须附相应的工程变更洽商单及经经营管理部核准的预算书),按审批程序填写《(附表二)合同付款审批单》。

工程管理部经理和专业工程师须就工程质量和进度及其相应扣款情况(包括预付款的扣回、各种罚款、甲方代交水电费等)签署意见,其中工程质量要有相应的技术资料佐证说明,经营管理部须就工程造价及应付金额签署意见。

经各相关部门及人员会签确认同意后,由工程管理部向财务管理部提交《(附表二)合同付款审批单》,并附工程进度、质量情况、各种扣款说明以及经监理、经营管理部确认的工程预算书等。

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该办法涵盖了预售资金的缴纳、使用、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一、预售资金的缴纳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需要提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预售资金作为购房保证金。

预售资金的缴纳应当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并及时出具相关收据和发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收到的预售资金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及时向购房者提供存款证明。

二、预售资金的使用根据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将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和土地出让金的支付。

对于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进行使用。

对于土地出让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支付给相关政府部门,并向购房者提供相关证明。

三、预售资金的监管为了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了严格的监管措施。

首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预售资金单独存放于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资金的存量和使用情况。

其次,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建立预售资金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

购房者也可以通过相关部门查询预售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包括未按时缴纳预售资金、私自挪用预售资金等行为,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进行罚款、吊销房地产开发资质等处理措施。

购房者也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违规行为,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为了让购房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更好地理解和遵守《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购房者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规定而造成损失。

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应当加强自身的合规意识,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和规范使用。

六、总结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本金管理,保障房地产开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本金管理活动。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而投入的自有资金。

第四条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本金的筹集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投资需求,合理筹集资本金。

第六条资本金的筹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自有资金、股东增资、引入战略投资者等。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规,不得通过非法集资等方式筹集资金。

第三章资本金的使用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资本金应当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支付土地出让金、项目前期费用、建设资金等。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资本金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资本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

第十条企业在使用资本金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合理控制项目成本,不得挪用资本金进行非法活动。

第四章资本金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市住建委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住建委报送资本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住建委可以依法采取警告、罚款、暂停项目审批等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住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城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城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1. 引言2. 资金管理目标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金管理目标如下:确保资金安全性和稳定性合理分配项目资金,确保按时完成项目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管理效率3. 资金管理流程3.1 资金计划编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的阶段性目标和预算,制定详细的资金计划。

资金计划应明确项目的资金来源、用途和时间安排,并提交给资金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和批准。

3.2 资金拨付和使用项目资金按照资金计划的安排进行拨付。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资金计划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用途与项目进展相符合。

资金使用过程中如有重大变动或需要调整资金计划,应及时向资金管理部门报备并获得批准。

3.3 资金监督和审计资金管理部门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和审计,确保项目资金的合规性和正当性。

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资金管理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使用记录和相关材料。

3.4 资金结算和报账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计划和相关政策要求,及时进行资金结算和报账。

资金结算应包括项目的成本核算、收支明细等。

报账过程中应确保凭证真实、准确,遵循财务纪律和规定。

4. 资金管理的具体要求4.1 资金安全措施•建立健全资金存储和保管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定期检查和维护项目资金管理系统,防止信息泄漏和系统攻击。

•设立专用账户和独立核算,确保项目资金与个人资金分开管理。

4.2 资金预算和审批•制定详细的资金预算,明确资金用途、时间安排等。

•资金计划的编制和调整需经过资金管理部门审批。

4.3 资金使用合规性•资金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管理规定。

•资金用途需合理、合规,并与项目进展相符合。

4.4 资金监督和审计•资金管理部门对项目资金进行定期监督和审计。

•项目负责人应提供必要的资金使用记录和相关材料,配合资金监督和审计工作。

4.5 资金结算和报账•项目负责人应按时进行资金结算和报账,确保凭证真实、准确。

•资金结算和报账应符合相关财务纪律和规定。

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目的:确保向承包商和供应商有计划、有组织、及时准确地支付工程款,减少违约行为;杜绝错付、超付,以确保工程进度控制成本;确保工程尾款的支付,不产生遗留问题。

适用范围: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保修金)的审批、支付;材料、设备款的审批、支付;设计、报建、营销、策划、行政、财务等部门合同类付款。

付款原则:工程款支付必须依据合同,严格按计划进行支付;工程款支付要严格执行公司审批的年度计划及年度计划修正方案和月度资金计划的规定;对于超出公司月度资金计划的工程款项的支付须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经特别的审批程序审批;工程竣工后进行结算时,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和经指定的中介机构审计完毕的审计报告进行结算付款。

职责:请款单位在合同需要付款时,当月20日前提出《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监理工程师根据项目进度、质量状况及合同履行情况,对《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进行审核;工程管理中心付款经办人复核《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签署意见;工程管理中心总监对付款经办人的意见进行复核;成本控制中心造价工程师重点复核已完成工程量及合同履约情况,对付款进行把关,负责复核《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签署意见;成本控制中心总监对《付款审批表》进行审批并签署意见;分管副总负责对《付款审批表》进行审批并签署意见;财务部经理负责对《付款审批表》的复审,重点复核已会付款额度及制定初步付款计划;财务总监根据资金计划确定付款计划,确保严格按合同及时付款;总经理对最终确定付款额度和计划进行审批;非合同规定的提前付款均需由分管副总经理上报总经理、董事长同意后方可办理付款审批程序。

注意事项:在不能及时付款时,应及时与分管副总经理沟通,并由分管副总经理及时与供方单位沟通,争取赢得谅解。

5.1 付款申报阶段程序(适用于工程类进度付款,除设计、报建、营销、策划、行政、财务等部门付款外)5.1.1 施工承包方需在当月20日前将已完工程费用预算书(附详细计算式)、《工程款支付申请表》、项目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呈报至监理单位。

房地产监管资金管理办法

房地产监管资金管理办法

房地产监管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规范房地产监管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的监管资金管理。

1.3 监管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资金合规使用;(2)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3)效益性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4)透明性原则:公开监管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监管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2.1 监管资金来源主要包括:(1)购房预付款;(2)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筹资金;(3)金融机构贷款;(4)其他合法资金。

2.2 监管资金使用范围:(1)支付土地出让金;(2)支付工程款;(3)支付税费;(4)支付其他合法费用。

三、监管资金账户管理3.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项目所在地开设监管资金专用账户,并报备监管部门。

3.2 监管资金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3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监管资金账户的收支情况。

四、监管资金使用流程4.1 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监管资金,应按照项目进度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备监管部门。

4.2 监管部门应在收到资金使用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3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审核意见使用监管资金。

4.4 监管部门对监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资金合规使用。

五、监管资金风险管理5.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防范资金风险。

5.2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监管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措施。

5.3 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影响资金安全的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估。

六、监管资金信息披露6.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定期向社会披露监管资金使用情况。

6.2 监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管资金的整体情况。

6.3 监管部门应建立监管资金信息披露平台,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房地产集团资金管理办法

房地产集团资金管理办法

房地产集团资金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集团作为其中的重要一员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而有效的资金管理则成为房地产集团取得成功的关键。

本文将介绍一套房地产集团资金管理办法,以帮助房地产集团实现资金的有效配置和管理。

二、资金管理的重要性在房地产行业经济活动中,资金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合理的资金管理可以提高房地产集团的经济效益,并降低财务风险。

下面是房地产集团资金管理的几个重要方面:1. 资金流动性管理:房地产集团需要确保资金在不同项目和业务间的流动性以实现资金的高效运用和配置。

2. 风险管理:房地产集团需要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以降低房地产项目的风险。

3. 控制成本:房地产集团需要合理控制成本,包括融资成本、运营成本和风险成本,以提升整体盈利能力。

三、房地产集团资金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1. 资金计划与预算管理房地产集团应制定年度和季度资金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预算管理要求集团各部门严格按照预算控制支出,确保资金使用在可控范围内。

2. 融资管理房地产集团需要根据发展需求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如银行贷款、发行债券或吸引投资者入股等。

同时,还需要建立与金融机构的良好关系,确保融资渠道通畅。

3. 资金调度与投资管理资金调度的目标是优化资金配置,提高集团盈利能力。

房地产集团需要建立资金调度机制,及时将闲置资金进行投资,同时合理控制投资风险。

4. 资金流动性管理房地产集团需要建立流动性管理体系,确保资金在不同项目和业务间的流动性。

此外,还需要对流动性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进行控制。

5. 风险管理房地产集团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管理。

房地产集团还需要关注政策风险、汇率风险等其他潜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6. 资金监管与内控房地产集团需要建立独立的资金监管和内部控制体系,以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规和内部规定。

集团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风险评估,并完善监管制度。

房地产公司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房地产公司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房地产公司资金结算管理办法房地产公司资金结算管理办法一、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房地产公司的所有资金结算活动。

二、会计核算1. 制定完善的会计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会计核算机制。

2. 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税务规定,及时、准确地开具发票,并对票据进行备案和归档管理。

3. 对收付款凭证和银行对账单等资料进行日常核算,确保账目真实、完整、准确。

三、资金流动管理1. 房地产公司应建立预算制度,确保资金运用符合预算,并制定资金调度计划。

2. 严格控制资金的流动,避免违规借贷、挪用、私分、虚报、假记等问题的发生。

3. 对房地产公司的资金流动情况要建立实时跟踪、及时汇总和分析的信息系统,并进行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制定。

四、付款管理1. 客户依据购房合同向房地产公司支付预付款、首付款、中期款、验收款、尾款、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房地产公司应按照约定时间做好收款的统计、核对和入账,并及时将入账情况告知客户。

2. 进行付款前,需经过资金审批程序,并落实收款人、金额、时间、用途等关键信息的审核及复核,并及时将付款情况告知相关人员。

3. 为避免误解或纷争,房地产公司在与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合同约定前,应明确支付条件、方式和时间,并在付款前与对方进行协商。

五、收款管理1. 应制定并公开收款标准、收款方式、收款时间等制度,确保收款规范和公正。

2. 收到资金后,应及时核对并入账,以防止出现误账和漏账。

3. 对于年度、季度收费,应建立催缴制度,及时提醒客户,以保证收款时间的及时性。

六、银行账户管理1. 与银行开立的各项账户,仅能用于房地产公司的相关资金交易活动,严禁挪作他用。

2. 房地产公司要落实账户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并实施账户信息保密制度,确保账户资金的安全。

3. 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避免出现账户长期闲置的情况,以免账户被盗刷等风险。

七、人员管理1. 建立完善的资金结算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岗位培训,确保操作规范。

2. 对于参与资金结算活动的人员,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并保证他们的岗位职责分明、权限明确。

房地产开发资本金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资本金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资本金管理办法徐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资本金的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人及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XX〕94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设部建市〔XX〕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含经济适用住房、危旧房改造项目),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资本金制度。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资本金(以下简称资本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本规定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货币资金。

第四条徐州市建设局负责市区资本金的管理。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资本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资本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应当持市建设局出具的同意该企业开立资本金专用帐户的批文,在其开立基本帐户的银行(含农村信用社)设立资本金专户,足额交存资本金。

开户银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双方共同签订资本金监管使用协议书。

协议书应使用市建设局制订的格式文本,接受市建设局的监督和指导,并报市建设局备案。

第七条资本金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到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八条资本金只能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抽回。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扩大投资规模时,应及时补充资本金。

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转让后,受让方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本金条件。

实施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可分期到位,分期到位的资本金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第九条资本金应根据建设进度分阶段返还,具体返还时可按每栋楼形象进度控制,返还标准为:(一)工程基础完工验收合格后,返还20%的资本金;(二)工程主体结构完工验收合格后,返还40%的资本金;(三)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配套设施完成后,返还20%的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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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做好资金管理工作,有效控制资金支出,加速资金周转,防范财务风险,规范资金支付程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应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在开发项目中对分包商、供应商以及其他经营活动所支付的款项,具体包括包括土地及征迁、设计勘察、建筑安装、基础及配套设施、监理费用及期间费用,以及税金等支出。

内容涉及工程施工及进度、物资采购、劳动用工、咨询、技术及质量等方面。

第三条资金支付方式
资金支付方式,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按月、季或年度结算、分段结算和竣工后一次结算等方式,采取何种结算方式,依据合同或协议中所作出的明确规定。

第四条预算内限额费用资金支付的审核
预算内限额费用支出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及税金支出,性质为零星的、不确定的临时发生的费用,一般不超过3万元,由经办人员申请,由总经理签署批准,财务部门把关对外支付。

第五条预算内限额以上的费用资金支付审核
(一)预算内限额以上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是指3万元以上的,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的、并纳入年、季或月度预算执行计划的费用。

由经办部门及人员审核并填制支报款单上,总经理审批,财务部门审核后对外支付。

经办部门和财务部门须将资金支付的依据包括合同、协议、预算计划和支付对象的相关资料保存完整,留存备查。

对涉及项目开发支出的,如土石方工程、检测和勘察、基础工程、配套设施和工程进度款、材料价款支出的还须作如下补充规定:
1、工程价款结算方面:施工单位办理工程款或进度款结算时,需填制工作量报表,经我公司工程部门审定核定实际完成工程量后,填制支报款单上,总经理签署意见,送交财务部门,办理工程进度款结算。

对于跨年度工程,年终必须根据我公司工程部门对当年实际完成的建安工作量进行如实盘点,编制工程盘点表,填制结算单据,在年度终结后交财务部门,办理年度工程价款结算。

对建安工作量有异议的,可聘请监理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报告佐证。

各相关部门应适时将经审定后的招标工程、非招标工程的中标价或施工图预算,送交财务部门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2、建筑材料结算方面:施工的建筑材料由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按工程年度计划工作量的一定比例向施工单位预付工程备料款。

建筑材料部分或全部由本公司有关部门采购供应时,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甲供材料采取先领料方式,其甲供材料必须抵扣工程备料款,我公司物资供应部门或工程管理部门应按月清理施工单位所领用的材料款,并及时将其领料单汇总转入财务部门以便办理结算。

上述两种方式,最后的价款结算均需总经理签署批准,财务部门审核,对外支付。

(二)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需支付的款项,但又超计划请款,请款对象和经办部门及人员须详细说明超计划的原因,同时作一定的市场调查,必要的话邀请工程监理部门或价格事务所以及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询价报告,财务部门核实并出具审核报告,并纳入年、季、月度对外付款计划,总经理办公会审阅批准对外支付。

第六条预算外支出的审核
合同或协议并未明确规定,公司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也未纳入的对外支付款项,工程和经营计划及财务部门要深入分析产生原因,标明系计划疏漏还是不可预见因素产生的结果,出具详细请款报告,财务部门视年度经营目标出具审核意见,总经理签署意见,总经理办公会审阅批准对外支付。

第七条特殊情况的支付审核
特殊情况下急需资金和金额较大资金。

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经办部门及人员审核,总经理签署意见,总经理办公会审阅批准、财务部门审核后对外支付。

第八条临时借款的审核
工程开发项目在启动和运行过程中,需临时借款,经办部门或人员出具借款报告,报告中须载明借款原因、借款金额、还款期限等内容,财务部门审核,总经理签署意见,总经理办公会审阅批准支付。

第九条资金支付管理需注意的其他事项
1、严格管理资金,严禁坐支行为;
2、按市场惯例和政策法律办事,多渠道采取市场招标和询价的方式降低经营成本,实行竞价招标,比价采购。

3、经营计划部门和财务部门在编制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预算时,要适当考虑列入不可预见费用,以保证计划的周密性和可操作性;
4、加强市场调研,发挥工程监理部门或价格事务所以及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在工程质量、进度和价格等方面做到心中有数,正确处理;
5、对业已产生的超计划付款的事项如水电费支出、监理费支出,利息支出等须深刻分析产生的原因,尽力减少预算外资金的支付。

第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属本公司。

201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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