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鉴定项目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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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建筑结构安全性与可靠性评价
4.1.1适用范围
1.本细则适用于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的可靠性评定,评定对象可为建筑结构、桥涵结构、水利水运构筑物结构与城市构筑物(广告牌、城市装饰物、高耸构筑物、市政桥涵、给排水工程)和工业构筑物(水塔、烟囱、蓄水池)等。
2.本细则可用于结构设计质量(可靠性)评定、工程施工质量对结构可靠性影响的评定和已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不得用于设计图纸的审查和工程结构的设计。
4.1.2.依据标准
本作业指导书依据下列标准编制:
(1)《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
(2)《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J 50068);
(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4)《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
(5)《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
(6)《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
(7)《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9)《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
(10)《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
(11)《高耸结构设计规范》(GBJ135);
(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13)《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
(14)《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
(15)《混凝土电视塔结构技术规范》(GB50342);
(16)《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149);
(17)《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
(18)《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
4.1.3.鉴定程序
4.4.3.1工业和民用建筑的可靠性鉴定及危险房屋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受理委托→初步调查,确定鉴定目的、范围、和内容,成立鉴定组→详细调查→补充调查→结构验算→鉴定评级→出具报告→资料归档
4.1.3.2 受理委托:查验委托人合法证件、且其房屋是否属于鉴定的范围,指导委托人填写《房屋质量/可靠性/安全鉴定委托书》,与委托人约定现场查勘日期,并交待准备事项,确定收费标准,签订委托合同。
4.1.3.3 初步调查:选派持有结构检查资质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向委托人调阅被鉴定房屋的历史和现状等技术档案资料,并进行现场初步调查,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准备必要的检测工具,仪器等。
4.1.3.4 详细调查:仔细调查鉴定委托中提出和初始调查中确定的重点检查项目;绘制房屋平面图,并在平面图上标明各种损坏构件的部位,对损坏程度及数量作详细记录,必要时进行录像、拍照。
4.1.3.5 补充调查:在现场时,有目的地对损坏构件进行检测。必要时应有选择地对损坏构件混凝土强度、砂浆强度、钢筋强度进行现场检测或取样测试,或进行结构现场荷载试验、砌体强度原位试验;当结构损坏与地基基础不良反应有关时,在审查原地基勘探资料无法判断的情况下,可进行开挖检查,必要时专门委
托进行地基的补充勘探。将检测数据资料整理汇列成文字图表,对检测结果的描述要准确具体。
4.1.3.6 结构验算:根据现行有关设计标准和常用的结构分析方法,进行结构的承载力验算,优先选用PKPM标准正版设计软件进行验算,将检验算结果绘图或列表说明。
4.1.3.7 鉴定评级:对初始调查、详细调查、专项检测、承载力验算获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分别按鉴定的类型(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危险房屋鉴定)进行综合评定。按判定的鉴定结论,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4.1.3.8 出具报告:检测鉴定报告由鉴定人员编写并签字,审核人审签,并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审签同意后,加盖鉴定专用章。
4.1.3.9 资料归档备案:所有调查、检测、试验、计算原始记录、数据资料应与鉴定报告一并归档。
4.1.4一般规定
4.1.4.1 结构的可靠性评定分为结构安全性评定、结构耐久性评定和结构适用性能评定;结构的抗灾害能力(防火、抗震、抗爆炸倒塌等)可依据相应情况,分别按结构安全性和结构适用性能评定。
4.1.4.2 结构的可靠性评定时,应对设计质量评定、施工质量对结构可靠性影响评定、已有结构评定和灾害损伤评定区别对待。
4.1.4.3 结构可靠性评定的依据应为下述文件或标准:
⑴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的关于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条例;
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⑶国家、行业或地方的规范和标准;
⑷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标准图;
⑸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的相关标准;
⑹工程建设的合法文件,设计图、竣工图;
⑺本中心相应的检查细则;
⑻相关的企业标准。
4.1.4.4 结构可靠性评定时应注意建筑法规和技术标准等的时效性。
4.1.4.5 结构可靠性评定所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应通过专门的技术鉴定。
4.1.5抽样规定
结构可靠性评定,应根据建筑结构状况和相关资料,判断关键受力结构体系和构件,并确定检查项和相应抽样方案。抽样应符合以下原则:
1.检查样本应具备代表性、均匀性和可靠性,抽样原则宜符合《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 50344)相关规定要求。
2.检查抽样方案宜与委托方沟通协商,并由委托方确认后实施。
3.在委托方指定检查对象和范围时,抽样位置应在指定检查范围内,且检查结果不得扩大到未检查的构件或范围。
4.4.6.检查工作内容与方法
4.4.6.1初步调查
1 查阅图纸资料如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设计计算书、设计变更记录、施工图、施工及施工变更记录、竣工图、竣工质检及验收文件(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定点观测记录、事故处理报告、维修记录、历次加固改造图纸记录等;
2调查建筑物历史,如原始施工、历次修缮、改造、用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以及受灾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