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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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xx-03-3121:39:35
一、为完善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程序,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秩序,切实发挥审判委员会职能作用,制定本制度。
二、审判委员会的职责。
1、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下列案件:
(1)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中法律政策依据不明确的案件;重大疑难、新类型案件;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涉众、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案件;
(2)院长发现本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再审的案件;
(3)对不合格案件、违法审判案件的确认。由审判委员会委员采取无计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票决。案件的范围包括上级法院发改、再审的案件,本院院长提起再审改判的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及本院评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案件;
(4)院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它案件。
2、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有关审判工作问题:
(1)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分析问题,研究对策,指导全局工作;
(2)研究本院审判工作的计划、安排和工作思路;
(3)审议批准审判工作制度和规范;
(4)对当事人申请本院院长回避作出决定;
(5)对各庭局的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进行研究;
(6)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它审判问题。
三、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委托副院长主持。
四、经院长决定,有关审判人员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介绍情况,回答询问。
五、审判委员会就案件审理报告中认定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进行研究,因主审人应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案件事实、证据,或主审人不如实汇报案情,而导致案件裁判不公的,由主审人承担错案责任。
六、审判委员会成员对研究的案件,如有诉讼法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准许由院长决定。
七、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守审判委员会机密。
八、承办人对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至迟在2/3法定审限内将案件审理报告及卷宗交所在庭(局)长,庭(局)长在三日内阅卷审查后交分管院长审查,分管院长在五日内审查决定是否交案件审查组审查。
九、案件审查组审查成员审查案件,应当阅卷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审查组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报院长批准。审查组每位成员阅卷时间为三日。
十、审判业务庭对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须在审判委员会例会前三日按委员人数向研究室呈送案件审理报告。
十一、会议结束后除研究室留一份存档外,一律收回销毁。
十二、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由研究室保管,年终交档案室归档。
十三、本制度由研究室具体负责落实。
第二篇: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法院组织法和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审判委员会是本院审判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指导和监督全院审判工作。
第二条审判委员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
第三条审判委员会要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制定司法改革方案,讨论解决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依照法律规定,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下列性质的案件:
1、本院重大或疑难的各类案件;
2、本辖区内影响较大、案情复杂的案件;
3、合议庭在适用法律上有疑难的案件;
4、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的认定及裁判意见存在分歧的案件;
5、分管院长、庭长与合议庭处理意见有分歧的案件;
6、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破产案件及新型案件;
7、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1
案件;
8、错案追究需要做出处理的;
9、其他需要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的案件和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五条各审判庭需要报请审判委员会研究的案件,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1、案件已经开庭审理;
2、案件法律事实已经查清;
3、合议庭已经评议,并定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报审判委员会研究的案件须本庭庭长报分管院长批准,法庭报审判委员会研究的案件必须经民一庭研究审核后,由民庭庭长报分管院长批准,分管院长及民一庭庭长接受后应及时办理。
第七条审判委员会由审委办负责组织召集,院长主持,院长不能出席会议的由其授权的副院长主持。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第八条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各委员除因病、出差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外,均应准时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应向院长或主持会议的副院长请假,同时报审委办。
第九条审判委员会委员遇到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案件,必须声明,经院长决定回避。
第十条审判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在每周五下午进行,如有变动随时通知。需要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的业务庭原则上在每周三前向审委办报告,并按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人数提交案件审理报告。审委办应及时将审理报告送交审判委员会委员,各委员会前应详阅审理报告,熟悉案情。
第十一条案件审理报告的内容必须全面、客观,按照最高法院制作审理报告的要求撰写,要写明:(1)、承办单位、承办人;(2)、立案时间、案号及案由;(3)、当事人情况;(4)、查明的案情和认定事实的依据及适用的法律;(5)、争议焦点;
(6)、合议庭处理意见;(7)、庭长、分管院长的审核意见;(8)、需要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决定的问题(是定性问题、实体处理问题还是法律适用问题等);(9)、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二条审委办要按照各业务庭报送的需研究讨论案件的情况,排出汇报顺序号码,按序汇报。为避免泄密,实行“一案一研究”,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案件时,只能由汇报人、汇报庭室负责人、记录人出席。根据案件需要,合议庭人员也可以共同出席。其他庭室等待汇报的人员不能进入审判委员会会议室。
第十三条审判委员会会议召开的程序,按下列顺序进行:
1、由主持人说明会议研究的主题;
2、由承办人汇报案件的审理情况,主要是案件事实、认定
的依据、适用的法律、分歧意见、处理的结果及理由,以及需要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的问题等;
3、合议庭其他成员和合议庭所在庭的庭长(法庭审理的案件还须经民庭庭长)、分管院长可以就案件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和补充并发表意见;
4、审判委员会在详细听取案情汇报的基础上,结合对案件审理报告的分析,针对案件的事实是否查清,证据是否确实,适用法律是